《火力发电厂岩土工程勘察规范 GB/T 51031-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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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火力发电厂岩土工程勘察规范


Code for geotechnical investigation of fossil fuel power plant

GB/T 51031-2014

主编部门: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15年5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522号

住房城乡建没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火力发电厂岩土工程勘察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火力发电厂岩土工程勘察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 51031-2014,自2015年5月1日起实施。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4年8月27日

前言


    本规范是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9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9]88号)的要求,由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华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会同有关单位编制而成的。
    本规范共分15章和2个附录,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和符号、基本规定、岩土工程勘察各阶段任务与要求、各类建(构)筑物地段岩土工程勘察要求、专门岩土工程勘察、特殊性岩土、地下水、勘察方法、室内试验、原体试验、岩土工程分析评价、工程勘察成品编制、现场检验和现场监测等。
    本规范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由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负责日常管理,由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华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认真总结工程经验,如发现需要补充和修改之处,请将意见和建议寄至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华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黄寺大街甲24号,邮政编码:100120),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
    主编单位: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
              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华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
    参编单位: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西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
              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东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
              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西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
              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华东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
              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中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
              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江苏省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
              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东省电力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刘朝安 刘颖 李世柏 王中平 李彦利 贾剑 孟庆辉 邓南文 余小奎 齐迪 张希宏 余铁稳 王晓渝 陈念军 马海毅 闫洪军 谭光杰 贾宁 余凤先
    主要审查人:张政治 刘厚健 曾渠丰 曹卫东 娄俊庆 任亚群 邵长云 王基文 陈飞 沈小克 杨书涛 张润明 赵书明 刘珍岩 汪保明 张鉴 陈德智 胡孔飞 赵春宏 宿奎聚 廖爱平 方德火 彭斌 杨全红 韦小鹏 侯连成

1 总 则


1.0.1 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技术经济政策,统一火力发电厂岩土工程勘察技术,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确保质量、保护环境、节约资源,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单台机组容量125MW及以上火力发电厂(以下简称发电厂)岩土工程的勘察。

1.0.3 发电厂岩土工程勘察应按基建程序分阶段进行。

1.0.4 发电厂岩土工程勘察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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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术语和符号

2.1 术 语

2.1.1 厂址 proposed construction site
    指满足发电厂建设和独立生产运行的所有建(构)筑物所占用的场地。包括发电厂的厂区、取排水、码头及贮灰场在内的各建(构)筑物场地(铁路专用线除外)。

2.1.2 原体试验 prototype test
    在工程现场具有代表性场地范围内,以相同工程作用条件进行的工程实体试验。

2.1.3 施工勘察 investigation during construction
    对于地质条件复杂或有特殊施工要求的建筑物,需要在施工过程中查明工程地质条件而进行的专项勘察。

2.2 符 号

    Cu——不均匀系数;
    D——桩端扩大头直径;
    Dr——相对密度;
    Es——压缩模量;
    e——孔隙比;
    Fs——边坡稳定系数;
    Fst——边坡稳定安全系数;
    Fsf——滑坡推力系数;
    k——渗透系数;
    K0——土的侧压力系数;
    pc——先期固结压力;
    qu——无侧限抗压强度;
    s——基础沉降量;
    u——孔隙水压力:
    ω——含水量,含水率;
    ωL——液限;
    ωp——塑限;
    φ——内摩擦角。


3 基本规定


3.0.1 发电厂岩土工程勘察应查清影响厂址的不良地质作用、人类活动影响,以及与发电厂各类建(构)筑物地基基础设计、施工有关的岩土结构、岩土性质、地下水条件等工程地质条件,应为确定厂址及发电厂的岩土体整治和利用提供依据。

3.0.2 发电厂岩土工程勘察应制订勘察技术方案,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研究勘察任务书或委托要求,了解建厂规划、建(构)筑物特点及设计意图,明确勘察阶段、勘察目的和需要解决的岩土工程问题;
    2 应搜集分析已有资料,并应进行现场踏勘调查,对厂址或场地的工程地质条件取得基本认识;
    3 应按各勘察阶段工作要求,编制勘察工作方案。

3.0.3 发电厂岩土工程勘察应根据场地的复杂程度,并结合岩土工程需要研究的问题,有针对性地采用勘察方法。

3.0.4 当需要直接检验不同岩土整治效果、核实技术标准和施工条件、进行整治方案优化时,应做原体试验,试验应选取有代表性的试验区、段和点。

3.0.5 对地基基础或岩土利用与改造方案的分析评价,应以工程地质条件和岩土工程特性为依据,吸取当地建筑经验,综合考虑结构类型、材料供应及施工条件,经不同方案比较,推荐安全、经济、合理的方案。方案应考虑环境保护要求。

3.0.6 发电厂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应在岩土工程分析的基础上,按不同勘察阶段要求,分别对厂址方案、地基基础方案提出分析论证与建议,并应提供设计、施工需要的岩土参数。

3.0.7 发电厂建(构)筑物的地基基础设计等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大中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GB 50660的有关规定。

3.0.8 建筑场地的复杂程度宜分为复杂场地、中等复杂场地、简单场地,并宜符合下列规定:
    1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宜为复杂场地:
        1)地形起伏大,地形坡度在8°以上,或地貌单元在三种以上;
        2)地层层次多,且岩土性质变化大;
        3)地基土为不均匀岩土和特殊岩土,或地基变形计算深度内基岩面起伏大;
        4)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有影响工程的多层地下水;
        5)地质构造复杂,不良地质作用发育,存在高边坡或不稳定边坡影响;
        6)50年超越概率10%的地震动峰值加速度为0.40g(g为重力加速度),地震基本烈度为Ⅸ度。
    2 除复杂场地和简单场地以外的场地宜为中等复杂场地。
    3 符合下列所有条件者宜为简单场地:
        1)地形较平整,地形坡度在3°以内,地貌单一;
        2)地层结构简单,岩土性质均匀,非特殊性土;
        3)地质构造简单,无不良地质作用;
        4)地下水对地基基础无不良影响;
        5)50年超越概率10%的地震动峰值加速度等于或小于0.05g,地震基本烈度等于或小于Ⅵ度。

3.0.9 根据地基基础设计等级、建筑场地的复杂程度等级,可按下列条件将发电厂岩土工程勘察等级划分为甲级、乙级和丙级。
    1 甲级: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或为复杂场地;
    2 乙级:除勘察等级为甲级和丙级以外的勘察项目;
    3 丙级: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丙级,且为简单场地。

3.0.10 岩土的分类和鉴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的相关规定。

3.0.11 发电厂岩土工程勘察应分阶段进行,勘察阶段的划分应与设计阶段相适应,可分为初步可行性研究阶段勘察、可行性研究阶段勘察、初步没计阶段勘察、施工图设计阶段勘察四个阶段。

3.0.12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勘察阶段应按下列规定进行调整:
    1 扩建或改建的发电厂,已有勘察资料不能满足设计阶段要求时,应进行相应设计阶段的勘察,或做补充勘察工作;
    2 当扩建厂属于一厂两站时,应按新建电厂分阶段进行;
    3 对于生活福利建筑、厂外供(排)水明渠和管线以及简单场地的贮灰场等,在总平面布置方案确定的条件下,可适当简化勘察阶段,但勘察成果应满足施工图设计的要求;
    4 对于复杂的工程地质条件或有特殊施工要求的重要建(构)筑物,必要时应进行施工勘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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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岩土工程勘察各阶段任务与要求

4.1 初步可行性研究阶段勘察


4.1.1 初步可行性研究阶段勘察应对拟选厂址的稳定性和地质条件作出基本评价,评价厂址的适宜性,宜推荐两个或两个以上场地相对稳定、工程地质条件较好的厂址方案。

4.1.2 初步可行性研究阶段勘察应了解工程拟建规模和单机容量,并应搜集下列资料:
    1 1:5000~1:50000的地形图;
    2 区域地质、地貌资料;
    3 区域地震及地震地质资料;
    4 厂址地区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及地质灾害资料;
    5 遥感地质资料;
    6 物理、化学勘探资料;
    7 矿产及开采情况,塌陷边界及影响范围;
    8 地区及有关行业技术标准;
    9 当地建筑经验。

4.1.3 初步可行性研究阶段勘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了解各厂址区的区域地质、区域构造和地震活动情况,以及厂址附近断裂分布情况,提供厂址区的地震动参数,对厂址稳定性作出基本评价;
    2 应初步了解各厂址区地层岩性、地质构造、成因类型及分布特征,对工程拟采用的地基类型提出基本意见;
    3 应调查厂解各厂址区及其附近地形地貌特征、不良地质作用及危害程度,并提出防治或避开的建议;
    4 应调查了解各厂址区地下水埋藏条件及对场地的影响;
    5 应了解各厂址区及其附近矿产分布、开采和规划情况;
    6 应初步分析各厂址区环境地质问题,以及对工程建设的影响。

4.1.4 当50年超越概率10%的地震动峰值加速度不小于0.05g、地震基本烈度为Ⅵ度及以上时,应对下列问题进行研究:
    1 对饱和砂土和粉土的地震液化可能性作出初步评价;
    2 厂址地形、地貌及地质条件对建筑抗震的影响。

4.1.5 初步可行性研究阶段勘察工作应以搜集资料和现场踏勘为主,必要时可进行工程地质调查或测绘、工程遥感、工程物探及适量的勘探工作。

4.1.6 对厂址的评价应包含下列内容:
    1 厂址区域地质构造情况、厂址稳定性,不良地质作用发育情况及其避开可能性与治理难易程度;
    2 地震动参数以及场地对建筑抗震的影响;
    3 地基岩土特征及拟采用的地基类型,岩土工程治理难易程度;
    4 地形起伏及对场地利用或整平的影响。

4.2 可行性研究阶段勘察


4.2.1 本阶段勘察应对各厂址的稳定性作出最终评价,评价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进一步对厂址的场地和工程地质条件作出评价,分析工程建设可能引起的地质环境问题;
    2 应分析评价地基基础形式,确定地基类型;
    3 应对厂区总平面布置提出建议,对地基基础方案进行初步论证;
    4 应推荐工程地质条件较优的厂址。

4.2.2 可行性研究阶段勘察可按本规范第4.1.2条规定的内容搜集有关资料,并应了解下列情况:
    1 初步可行性研究阶段资料;
    2 工程拟建规模、机组容量及预估的基础荷载;
    3 各厂址总平面布置方案;
    4 拟采用的供(排)水、燃料供应、贮灰及冷却方式;
    5 设计专业对发电厂岩土工程勘察的要求;
    6 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压覆矿产评估情况。

4.2.3 可行性研究阶段勘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搜集厂址区的地形地貌及地质构造资料,并对厂址附近断裂进行评价;
    2 应初步查明厂址及附近地区的不良地质作用,并对其危害程度和发展进行分析,需要时提出防治的初步方案;
    3 应初步查明厂址范围内地层成因、时代、分布及各层岩土的主要物理力学性质、地下水赋存条件,以及场地水、土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
    4 应提供厂址区的地震动参数;
    5 应搜集压矿评估报告,了解有无压矿情况以及采矿对厂址稳定性的影响,并研究和预测可能影响厂址稳定的其他环境地质问题;
    6 应调查了解厂址区土壤标准冻结深度或最大冻结深度;
    7 当工程需要进行场地和地基处理或采用桩基时,应进行方案论证并提出建议。

4.2.4 当50年超越概率10%的地震动峰值加速度不小于0.05g、地震基本烈度为Ⅵ度及以上时,应确定建筑场地类别,并应对下列问题进行研究:
    1 对饱和砂土和粉土的地震液化可能性做进一步研究,并评价其液化等级;
    2 根据厂址区地形地貌及地质条件,划分对建筑抗震有利、一般、不利和危险地段;
    3 评价地震作用下发生滑坡、崩塌或塌陷的可能性。

4.2.5 建筑场地类别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规定划分,构筑物场地类别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 50191的规定划分。

4.2.6 对于复杂场地宜进行工程地质测绘,对中等复杂场地宜进行工程地质测绘或调查,对简单场地宜进行工程地质调查。

4.2.7 厂区勘探点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按场地的复杂程度布置勘探点,勘探点、勘探线间距应能控制场地地质条件的变化;
    2 勘探点宜按网状布置,并兼顾总平面布置,勘探网应控制拟建厂区的范围;
    3 复杂和中等复杂场地的勘探点应按地质单元布置。

4.2.8 厂区勘探点深度应按场地复杂程度和机组容量大小确定,控制性勘探孔深度应满足有可能采用的不同地基基础方案对沉降变形的验算要求。

4.2.9 对取水建筑物和灰场地段应进行工程地质测绘或调查,必要时宜布置一定数量的勘探工作。勘察工作应评价取水建筑物的岸边稳定性,分析灰场可能产生的环境地质问题,提出山谷灰场坝轴线位置建议。

4.2.10 当天然地基不能满足要求时,应针对各类建筑物的不同要求对地基处理方法或桩基方案进行论证,应推荐技术可靠、经济合理的地基处理方法或桩基方案。

4.3 初步设计阶段勘察


4.3.1 初步设计阶段勘察应查明厂址的工程地质条件、岩土特性及不同地段的差异,对拟建建筑地段的地基均匀性和稳定性作出评价,推荐适宜的地基方案,并应对其他岩土体整治工程进行方案论证。当采用桩基础或进行地基处理时,初步设计阶段宜同步进行原体试验,并应符合本规范第11章的规定。

4.3.2 初步设计阶段勘察应取得下列资料和文件:
    1 初步设计阶段岩土工程勘察任务书;
    2 比例尺为1:500~1:5000,具有坐标及地形,并标有初步拟定的建筑物平面位置及地坪整平标高的图件;
    3 各建筑地段初步拟定的建(构)筑物设计条件;
    4 工程前期资料,当地岩土工程资料和建筑经验。

4.3.3 初步设计阶段勘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查明场地的地形地貌和地层的分布、成因、类别、时代及岩土物理力学性质,提出地基基础方案初步设计所需岩土参数;
    2 应查明不良地质作用的成因、类型、范围、性质、发生发展的规律及危害程度等,并应对其整治方案进行论证;
    3 应查明地下水的埋藏条件及变化规律,分析地下水对施工可能产生的影响,提出防治措施,并应对建筑场地地下水和岩土层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作出评价;
    4 应查明可能对建筑物有影响的天然边坡或人工开挖边坡地段的工程地质条件,分析评价其稳定性,并应对其处理方案进行论证;
    5 应对复杂场地的厂址进行工程地质分区、分带(或分段)。

4.3.4 当50年超越概率10%的地震动峰值加速度不小于0.05g,地震基本烈度为Ⅵ度及以上时,应对厂区建筑地段内饱和砂土和饱和粉土进行地震液化判定与评价,并应确定液化等级。当厂区内饱和砂土和饱和粉土地震液化时,应进行分区。

4.3.5 复杂场地的厂址应进行比例尺为1:500~1:5000的工程地质测绘。

4.3.6 控制性勘探孔不应少于勘探点总数的1/4。

4.3.7 厂址区勘探点、线、网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勘探线应垂直地貌分界线、地质构造线及地层走向,并应考虑建筑坐标的方向;
    2 勘探点沿勘探线布置,每一地貌单元应有勘探点,同时在地貌和地层变化处应加密勘探线或勘探点;
    3 平原地区的厂址可按方格网布置勘探点;
    4 勘探点的布置应结合主要建筑物位置确定,在主要建筑物范围内宜加密勘探点,并应考虑建筑物总平面布置变动的可能性。

4.3.8 初步设计阶段厂区勘探线、勘探点间距可按表4.3.8确定。对厂区内不同工程地质分区,宜根据各分区场地(或地基)的复杂程度,分别采用不同的勘探线、勘探点间距。

表4.3.8 初步设计阶段厂区勘探线、勘探点间距

场地复杂程度

勘探线间距(m)

勘探点间距(m)

复杂

50~70

30~50

中等复杂

70~150

50~100

简单

100~00

80~150



4.3.9 勘探孔深度应根据场地的地基岩土情况、工程荷载大小及对变形的要求确定,当无条件进行估算时,初步设计阶段厂区勘探孔深度可按表4.3.9确定。

表4.3.9 初步设计阶段厂区勘探孔深度

机组容量(MW)

一般性勘探孔(m)

控制性勘探孔(m)

125~200

15~25

25~40

300~600

25~35

40~60

800~1000

35~45

≥60



4.3.10 遇到下列情况时,勘探孔深度可适当调整:
    1 当预定勘探深度内遇基岩时,一般性勘探孔应钻入基岩,并应判明岩性及风化程度。控制性勘探点应进入强风化层不小于5m,必要时,应钻穿强风化层;当基岩为中等风化或微风化时,钻入基岩深度可小于5m。
    2 在预定勘探深度内遇软弱地层时,勘探深度应加深,控制性勘探孔应穿透软弱地层或达到控制深度。
    3 在预定勘探深度内,有分布均匀、厚度超过3m的坚硬地层,其下又无软弱下卧层时,一般性勘探孔深度可减小,控制性勘探孔应达到规定的深度。

4.3.11 主要建筑物地段取原状土试样和原位测试的勘探点数应根据地层复杂程度确定,其数量不宜少于勘探点总数的1/3,且应均匀分布,每一主要土层的试样数量(或原位测试数据)不应少于10件(个),其中做力学试验的试样数量不应少于60%,对影响地基稳定和变形的软弱夹层或透镜体应取土试样或进行原位测试。

4.3.12 山区厂区初步设计阶段勘察范围应适当扩大,主要工作应布置在地貌变化、基岩起伏较大和第四系覆盖层岩性复杂的地段,并应考虑在施工和运行时可能发生变化的情况。对基岩裸露山区的厂区勘察,应充分利用工程地质测绘和调查手段,并应结合山区地质特点合理布置勘探测试工作。勘察应查明下列内容:
    1 地形特征、地貌成因类型、地貌单元的分布;
    2 地质构造特征及不良地质作用;
    3 各类岩层的分布、厚度、接触关系、地质时代及工程地质特征。

4.3.13 山区厂区初步设计阶段岩土工程勘察和评价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分析地基变形特性;
    2 应分析不良地质作用对厂区建筑的影响,并应提出防治措施建议;
    3 当厂区存在临空面时,应分析评价建筑场地的稳定性。

4.3.14 在特殊岩土地区,应查明特殊岩土分布特征、特殊岩土性状指标、相应等级和分区。

4.3.15 勘察应对码头工程的岸边稳定性和场地工程地质条件做进一步研究、评价,勘察工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码头地段存在构造断裂和不良地质作用时,应进行工程地质测绘。
    2 勘探线应按垂直岸向或地貌单元布置,且不应少于2条勘探线,每条勘探线上不宜少于3个勘探点。勘探深度应至最大冲刷深度以下10m,并应满足岸边稳定性计算的要求,当拟采用桩基时,尚应按本规范第6.8节的规定执行。

4.3.16 对岸边或水中泵房和取水构筑物的勘察,应查明场地地层岩性、地质构造、不良地质作用及发育情况,并应对场地的稳定性和地基条件作出评价。勘察工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场地存在构造断裂和不良地质作用时,应进行工程地质测绘;
    2 勘探线宜垂直岸边或河床布置,一般性勘探孔应至少钻至最大冲刷深度以下不小于5m,控制性勘探孔深度不应小于20m。

4.3.17 贮灰场勘察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火力发电厂贮灰场岩土工程勘测技术规程》DL/T 5097的规定。

4.4 施工图设计阶段勘察


4.4.1 勘察应根据不同建筑地段的类别、特点、重要性及确定的地基基础方案和不良地质作用防治措施,详细评价各建筑地段的工程地质条件和岩土特性,提供地基基础和不良地质作用整治设计、施工所需的岩土工程资料。

4.4.2 施工图设计阶段勘察前应取得下列资料和文件:
    1 施工图设计阶段岩土工程勘察任务书;
    2 具有坐标及地形的建筑物总平面布置图;
    3 各建筑地段设计条件;
    4 以前各阶段勘察资料和试验资料。

4.4.3 施工图设计阶段勘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查明各建筑地段的地基岩土类别、层次、厚度及沿垂直和水平方向的分布规律。
    2 应提供地基岩土承载力、抗剪强度、压缩模量等物理力学性质指标及地基基础设计所需的计算参数。
    3 应查明各建筑地段地下水埋藏条件、水位变化幅度与规律。当需降水时,应提供地层渗透性指标,提出地下水控制设计相应建议。
    4 应分析地基土及地下水在建筑物施工和使用期间可能产生的变化及其对工程的影响,预测由于施工和运行可能引起的工程地质环境问题,提供防治措施建议。
    5 应对需进行变形计算的建筑物提供地基变形计算参数。
    6 应提供深基坑稳定计算和支护设计所需的岩土参数,论证和评价基坑开挖、降水等对邻近建(构)筑物的影响。
    7 当基础需考虑动力作用时,应提供地基土的动力特性指标。

4.4.4 勘探点的布置应根据建筑物的类别及建筑场地的复杂程度确定。主要建筑物应按主要柱列线、轴线及基础的周线布置勘探点;其他一般建筑物可按轮廓线布置勘探点。复杂场地的勘探点应适当加密。条件适宜时,宜选择代表性地段布置探井或探槽。

4.4.5 勘探深度应按地基基础设计类别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按地基承载力控制设计的地基,勘探深度应以控制地基主要受力层为原则。当基础底而宽度不大于5m时,条形基础的勘探深度不应小于基础宽度的3倍,单独基础勘探深度不应小于基础宽度的1.5倍。勘探深度在基础底面以下均不应小于5m。
    2 对尚需进行变形验算的地基,一般性勘探孔深度应满足本条第1款的规定,控制性勘探孔的深度不应小于地基变形计算深度。
    3 对于岩石地基勘探深度应根据岩石的性质、风化程度及稳定性确定。
    4 采用人工地基、桩基础或其他深基础时,勘探深度应符合相应规定。

4.4.6 各建筑地段均应取土试样或进行原位测试。取土试样和进行原位测试的数量应根据建筑物类别及地基复杂程度,以建筑地段或单独建筑物为单元,每单元每一主要土层内取土试样(或原位测试数据)小应少于6件(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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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各类建(构)筑物地段岩土工程勘察要求

5.1 主厂房地段


5.1.1 主厂房地段的岩土工程勘察应根据机组容量、地基的复杂程度,研究分析地基的强度和变形特征,评价地基的稳定性。

5.1.2 主厂房地段勘探点应按建筑物柱列线、基础轴线或周线布置,主厂房地段勘探点数量及控制性勘探孔深度可按表5.1.2确定。

表5.1.2 主厂房地段勘探点数量及控制性勘探孔深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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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1 本表适用于天然地基;
        2 表中勘探孔深度从基础底面算起;
        3 表中勘探点数量为一台机组的数量,若同时安装两台或两台以上机组,主厂房勘探点总数量可适当减少;
        4 勘探孔深度可根据实际情况按本规范第4.3.10条的规定调整。

5.2 空冷平台地段


5.2.1 空冷平台地段的勘察应结合空冷平台本体及其下部建(构)筑物的布置与排列进行。

5.2.2 空冷平台的勘察应按柱列线布置,勘探深度应为30m~40m,平台下建(构)筑物可不再单独布置勘探点。

5.3 冷却塔地段


5.3.1 冷却塔地段的勘察应区别对待自然通风冷却塔、机械通风冷却塔、间接空冷塔和排烟冷却塔,对于自然通风冷却塔应着重查明和研究地基的强度、均匀性和漏水对地基性质的影响,间接空冷塔应研究地基的强度和均匀性。

5.3.2 冷却塔地段勘探点应按基础周线、轴线及柱列线布置,冷却塔地段勘探点的间距、数量及深度可按表5.3.2确定。

表5.3.2 冷却塔地段勘探点的间距、数量及深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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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1 本表适用于天然地基;
        2 表中勘探孔深度从基础底面算起;
        3 表中勘探点数量为一座冷却塔的数量;
        4 勘探孔深度可根据实际情况按本规范第4.3.10条的规定调整。

5.4 烟气脱硫地段


5.4.1 对于设计荷载较大的吸收塔、电控楼、石灰石粉仓、烟气加热器(GGH)支架和石膏脱水车间等建筑物,勘察工作应查明地层岩性、分布规律及工程性状,并应分析和研究地基承载力及变形特征,提出地基基础设计所需的岩土技术参数。

5.4.2 勘探点的平面布置宜结合场地及地基的复杂程度和建筑物平面布置方案确定,可按建筑物的轴线、轮廓线、周边线和柱列线布置。

5.4.3 烟气脱硫地段勘探点的布置间距及深度可按表5.4.3确定。

表5.4.3 烟气脱硫地段勘探点布置间距及深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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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 本表适用于天然地基;
    2 表中勘探孔深度从基础底面算起;
    3 勘探孔深度可根据实际情况按本规范第4.3.10条的规定调整。


5.5 辅助与附属建(构)筑物地段


5.5.1 辅助与附属建(构)筑物地段勘探点的布置宜按建筑物的轮廓线和轴线布置。对于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乙级所对应的建(构)筑物且场地为中等复杂或复杂时,勘探点数量不应少于2个,勘探点深度应为12m~20m;对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丙级所对应的建(构)筑物,勘探点数量宜为1个至2个,勘探点深度应为10m~15m。

5.5.2 当辅助与附属建(构)筑物场地地质条件简单、地形平坦、地貌形态单一、地层分布均匀且较有规律时,可按建筑群布置勘探点。

5.6 贮煤与输煤建(构)筑物地段


5.6.1 贮煤场和干煤棚的勘察应分析大面积堆载对自身基础及相邻基础产生不均匀沉降和水平位移的影响。当贮煤场和干煤棚位于斜坡或岸边且附近存在临空面时,应评价堆载对地基产生滑移的可能性。

5.6.2 圆形煤场的勘察应评价地基的压缩性、均匀性和承载力,分析长期堆煤引起的地基变形及对挡煤墙、堆取料机基础的影响。

5.6.3 贮煤筒仓(煤罐)、输煤转运站、碎煤机室的勘察应分析和评价地基的均匀性、稳定性和承载力,提供变形计算参数。

5.6.4 卸煤沟、翻车机室的勘察应分析和评价基坑边坡稳定性,并应预测施工对工程和环境的影响。

5.6.5 输煤廊道、地下转运站的勘察应分析和评价基坑边坡的稳定性、地层的渗透性。

5.6.6 输煤栈桥的勘察应调查沿线的工程地质条件和不良地质作用,查明地层的分布及工程性质,并应提出地基处理和不良地质作用整治的建议。

5.6.7 卸煤码头的勘察应查明岸坡岩土性质及不良地质作用,分析评价岸坡稳定性和地基稳定性,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水运工程岩土勘察规范》JTS 133的有关规定。

5.6.8 贮煤与输煤建(构)筑物地段勘探点的布置原则、数量及深度可按表5.6.8确定。


5.7厂区变电地段

5.7.1厂区变电地段的勘探点布置应靠近主变压器、变电架构的基础。


5.7.2主变压器应布置勘探点,变电架构可按建筑群布置勘探点,勘探深度宜为8m~15m,并应进入稳定地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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