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色金属工程结构荷载规范 GB50959-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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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有色金属工程结构荷载规范


Load code of nonferrous metals engineering structures
GB 50959-2013

主编部门: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14年7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258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有色金属工程结构荷载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有色金属工程结构荷载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959-2013,自2014年7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2.1、3.2.2、4.1.1、4.3.1(1、2)、9.1.1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3年12月19日

前言


    本规范是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2007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建标[2007]126号)的要求,由中国恩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完成。
    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有色金属工程建设经验,参考国内、外相关行业标准的有关内容,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9章和6个附录,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和符号,荷载分类及其代表值,荷载组合,永久荷载,可变荷载,间接作用,偶然荷载,荷载条件等。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管理处负责日常管理,由中国恩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责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中国恩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技术发展部(地址:北京市复兴路12号,邮政编码:100038),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
    主编单位:中国恩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参编单位:长沙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沈阳铝镁设计研究院
              中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瑞林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金川镍钴研究设计院
    主要起草人:胡少兵 谭齐 姜兴东 宋金才 罗晓斌 张明 李晔东 鲍巍 李波 刘萍 刘敬 白向荣
    主要审查人:陈基发 金新阳 郑莆 刘绍兴 张建 尚志海 李大浪 李寿明 朱建文

1 总 则


1.0.1 为了适应有色金属工程建设需要,满足工业建筑物、构筑物安全适用、经济合理的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有色金属矿山、冶炼、加工各类工程新建、扩建的主体工程和辅助设施的结构设计。

1.0.3 有色金属工程结构设计涉及的作用,应包括直接作用(即荷载)和间接作用(含温度、变形等)。本规范主要对直接作用作出规定,有关规定同样适用间接作用。

1.0.4 有色金属工程结构中采用的各类荷载及作用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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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术语和符号

2.1 术 语


2.1.1 作用 action
    分为直接作用和间接作用。施加在结构上的集中力或分布力为直接作用,即荷载;引起结构外加变形或约束变形的原因为间接作用。

2.1.2 永久荷载 permanent load
    在结构使用期间,其值不随时间变化,或其变化与平均值相比可以忽略不计,或其变化是单调的并能趋于限值的荷载。

2.1.3 可变荷载 variable load
    在结构使用期间,其值随时间变化,且其变化与平均值相比不可以忽略不计的荷载。

2.1.4 偶然荷载 accidental load
    在结构使用期间不一定出现,一旦出现,其值很大且持续时间很短的荷载。

2.1.5 等效均布荷载 equivalent uniform live load
    以均布荷载替代不连续分布的实际荷载,使得其在结构上所得到的荷载效应能与实际荷载效应保持一致的荷载。

2.1.6 操作荷载 working load
    在正常生产工况下,操作人员及其携带的常规工、器具,生产过程中存放的定量物料、半成品、成品以及生产必备的小型移动输送装置等对楼、地面综合产生的荷载。

2.1.7 检修荷载 overhauling load
    在非正常生产工况下,由于机器、设备等生产装置进行维护、检修及试验,短期大量堆放的零部件、物料和操作机具以及维护、检修及试验过程中出现的较大移动运输设备等对楼、地面综合产生的荷载。

2.1.8 吊车荷载 crane load
    起吊及运送重物时,吊车对厂房结构产生的竖向、水平横向和水平纵向等荷载。

2.1.9 积灰荷载 load of amassed ashes
    产生大量烟灰、粉尘厂房、仓库及其临近建筑,在具有一定的清灰制度和设施条件下,屋面、天窗及其挡风设施区域内,灰尘堆积及清灰设施引起的荷载。

2.1.10 安装荷载 installation load
    工程结构在施工、安装状态下,作用在结构及构件上的短暂附加荷载。

2.1.11 汽车或火车荷载 autocars and locomotives load
    运行在工业场地的汽车或火车对其相邻工程结构产生的荷载。

2.1.12 液体压力 liquid pressure
    静止或流动的液体对其相邻结构产生的侧压力、上浮力等荷载。

2.1.13 土体、散状物料的压力 earthy pressure
    土体或散状物料体对其相邻结构产生的荷载,可分为主动压力、被动压力和静止压力。

2.1.14 动力机器荷载 dynamic machine load
    各类生产机器设备进行旋转或者冲击作业时所产生的扰力、扰力矩等荷载,以及冲击质量、冲击速度等动力相关参数。

2.1.15 温度作用 thermal action
    结构或结构构件因温度变化所引起的作用。

2.1.16 地震作用 earthquake action
    由地面运动引起的结构动态作用,分水平地震作用和竖向地震作用。

2.1.17 设计基准期 design reference period
    为确定可变荷载代表值而选用的时间参数。

2.1.18 设计使用年限 design working life
    设计规定的结构或构件不需要进行大修即可按预定目的使用的年限。

2.1.19 荷载代表值 representative values of a load
    工程设计中用以验算结构或构件的极限状态所采用的荷载量值,包括标准值、组合值等。

2.1.20 标准值 characteristic value/nominal value
    荷载的基本代表值,为设计基准期内最大荷载统计分布的特征值。

2.1.21 组合值 combination value
    对于可变荷载,使组合后的荷载效应在设计基准期内的超越概率能与该荷载单独出现时的相应概率趋于一致的荷载值;或使组合后的结构具有统一规定的可靠指标的荷载值。

2.1.22 准永久值 quasi-permanent value
    对于可变荷载,在设计基准期内,其超越的总时间约为设计基准期一半的荷载值。

2.1.23 频遇值 frequent value
    对于可变荷载,在设计基准期内,其超越的总时间为规定的较小比率或超越频率为规定频率的荷载值。

2.1.24 荷载效应 load effect
    由荷载引起结构或结构构件的反应,包括内力、变形、裂缝等。

2.1.25 荷载组合 load combination
    按极限状态设计时,为保证结构的可靠性而对同时出现的各种荷载设计值的规定。

2.1.26 基本组合 fundamental combination
    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计算时,永久荷载与可变荷载的组合。

2.1.27 偶然组合 accidental combination
    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计算时,永久荷载、可变荷载和一个偶然荷载的组合。当偶然事件发生后,受损结构整体稳固性验算时,永久荷载与可变荷载的组合。

2.1.28 标准组合 nominal combination
    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计算时,采用标准值或组合值为荷载代表值的组合。

2.1.29 准永久组合 quasi-permanent combination
    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计算时,对可变荷载采用准永久值为荷载代表值的组合。

2.1.30 动力效应系数 dynamic effect coefficient
    对承受小型动力荷载的结构和构件,根据工程经验当近似按静力设计时,将机器(设备)重量乘以动力效应的增大系数。

2.2 符 号


    Gk——永久荷载的标准值;
    Qk——可变荷载的标准值;
    SGk——永久荷载效应的标准值;
    SQk——可变荷载效应的标准值;
    2576786_30b18d313bbc437ea9ee234050af9b99.jpg ——偶然荷载效应的设计值;
    Sd——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荷载组合的效应设计值;
    Sds——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荷载组合的效应设计值;
    Rd——结构构件抗力的设计值;
    C——结构或构件达到正常使用要求的规定限值;
    γG——永久荷载的分项系数;
    γQ——可变荷载的分项系数;
    γ0——结构重要性系数;
    ψc——可变荷载的组合值系数;
    ψq——可变荷载准永久值系数;
    ψf——可变荷载频遇值系数;
    γL——可变荷载设计使用年限的调整系数;
    qce——作用在结构构件上的爆炸等效均布静力荷载标准值;
    Kdc——爆炸荷载计算用动力系数;
    Pc——作用在结构构件上的均布动荷载最大压力值;
    Pk——最大撞击力标准值;
    m——撞击体的质量;
    v——撞击体的最大运行速度;
    t——撞击持续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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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荷载分类及其代表值

3.1 荷载分类


3.1.1 有色金属工程结构的荷载可分为永久荷载、可变荷载和偶然荷载三种类型。

3.1.2 永久荷载应包括满足生产工艺要求,含固定配置的设备、炉体、管道、贮仓、设施等各类装置的重量,恒定的物料重量,建筑结构的构件、配件和防护层等的自重,以及固定的土体、散状物料、液体压力和预应力。

3.1.3 可变荷载应包括在正常生产工况下的楼、地面操作荷载,动力机器、吊车、贮料等荷载;在非正常生产工况下的检修、安装荷载;以及风、雪、积灰等荷载,还有温度作用、变形作用和多遇地震作用。

3.1.4 偶然荷载应包括意外事故、失控等偶然因素引发的爆炸、撞击、火灾等巨大且短暂的荷载,以及罕遇地震作用。

3.2 荷载代表值


3.2.1 工程结构设计中荷载代表值的采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永久荷载应采用标准值作为其代表值;
    2 可变荷载应根据设计要求,分别采用标准值、组合值、准永久值或频遇值作为其代表值;
    3 偶然荷载应根据结构使用的特点确定其代表值。

3.2.2 确定可变荷载代表值时,应采用50年的设计基准期。


3.2.3 荷载标准值应按本规范第5章~第8章和附录A~附录C以及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等的有关规定选用。

3.2.4 荷载设计值应为标准值、组合值等荷载代表值与荷载分项系数的乘积。荷载分项系数选用应符合本规范第4.3节的有关规定。

3.2.5 进行结构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时,对可变荷载应按规定进行荷载组合,采用荷载组合值作为其荷载代表值。可变荷载的组合值应为可变荷载的标准值与组合值系数的乘积。组合值系数的选用应符合本规范第4.3节的有关规定。

3.2.6 进行结构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设计时,应根据不同要求,采用荷载的标准组合、准永久组合或频遇组合,以可变荷载的标准值、频遇值或准永久值作为其荷载代表值。可变荷载准永久值应为可变荷载标准值与准永久值系数的乘积,可变荷载的频遇值应为可变荷载标准值与频遇值系数的乘积。准永久值系数、频遇值系数的选用应符合本规范第4.3节的有关规定。

3.2.7 当进行工程结构的动力计算时,楼面可变荷载的代表值应根据工程经验及设计的实际要求确定,应符合建筑结构振动计算的有关标准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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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荷载组合

4.1 一般规定


4.1.1 有色金属工程结构设计应根据不同生产工况和环境条件区分设计状况,相应的荷载组合应符合下列条件:
    1 持久设计状况,用于正常生产工况下,结构及构件应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分别进行荷载组合。
    2 短暂设计状况,用于非正常生产工况下,结构或构件应进行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荷载组合;必要时,尚应进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荷载组合。
    3 偶然设计状况,用于异常、罕遇状态下,当工程符合国家、行业的相关规定,或在批准的设计文件中具有明确要求时,其主体结构应进行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荷载组合以及受损结构整体稳固性验算荷载组合。
    4 地震设计状况,用于地震作用下,结构的荷载组合及抗震验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有关规定。


4.1.2 持久设计状况下,检修、安装荷载及偶然荷载均不应参与荷载组合。

4.2 荷载效应组合值


4.2.1 工程结构设计应根据生产工艺、设备配置等实际,对在使用过程中可能同时出现的荷载,按结构的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分别进行荷载组合,并应采用各自最不利的组合。常用的荷载组合应分为基本组合、标准组合、准永久组合或频遇组合以及偶然组合。

4.2.2 对于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应按荷载的基本组合或偶然组合计算荷载组合的效应设计值,并应符合下式规定:


式中:γ0——结构重要性系数,应按国家现行各有关建筑结构设计标准的规定采用;
          Sd——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荷载组合的效应设计值,按本规范第4.2.3条、第4.2.8条计算计取;
          Rd——结构构件抗力的设计值,应按国家现行有关建筑结构设计标准的规定采用。

4.2.3 荷载基本组合的效应设计值,应从下列荷载组合值中取用最不利的效应设计值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由可变荷载控制的效应设计值,应按下式采用:


    2 由永久荷载控制的效应设计值,应按下式采用:


4.2.6 荷载准永久组合的效应设计值,可按下式采用:

    注:组合中的设计值仅适用于荷载与荷载效应为线性的情况。

4.2.8 偶然设计状况时,荷载偶然组合的效应设计值应按下列规定采用:
    1 结构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计算的效应设计值,应按下式采用:


    3 本条第1款和第2款中,组合中的效应设计值应满足荷载与荷载效应为线性的条件。
    4 不应同时将两种及以上的偶然荷载进行组合。
    5 与偶然荷载同时出现的其他荷载代表值宜依据工程实际确定。也可根据工程经验、试验、测试资料,以及偶然设计状况相关规定选用。

4.3 荷载的有关系数


4.3.1 基本组合的荷载分项系数应按下列规定采用:
    1 永久荷载的分项系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其效应对结构不利时,对由可变荷载效应控制的组合,应取1.20;
        2)当其效应对结构不利时,对由永久荷载效应控制的组合,应取1.35;
        3)当其效应对结构有利时,不应大于1.00。
    2 可变荷载的分项系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一般情况下应取1.40;
        2)对标准值大于4.0kN/㎡的楼、地面可变荷载,应取1.30。
    3 温度作用的荷载分项系数应取1.40。
    4 当验算结构的倾覆、滑移或漂浮时,荷载的分项系数可按下列规定采用:
        1)验算结构的倾覆、滑移时,永久荷载的分项系数不应大于1.00;当可变荷载的存在对结构有利时,可变荷载分项系数应取0;
        2)当对验算结构的抗漂浮稳定有利时,永久荷载分项系数不应大于1.00;
        3)当验算结构的抗浮、滑移时,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给水排水工程构筑物结构设计规范》GB 50069等的有关规定。

4.3.2 工程结构楼、地面及屋面可变荷载,当采用设计使用年限的调整系数时,应符合表4.3.2的规定。

表4.3.2 可变荷载设计使用年限的调整系数γL

结构设计使用年限(年)

5

25

50

100

调整系数γL

0.90

0.96

1.00

1.10

注:1 对于不随时间明显变化的楼、地面及屋面可变荷载,设计使用年限调整系数γL可取1.0;

        2 当设计使用年限介于表中数值时,可采用线性插入计算γL
        3 风荷载、雪荷载等可变荷载当采用设计使用年限的调整系数γL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的有关规定。

4.3.3 工程结构荷载组合中,可变荷载组合值系数、频遇值系数和准永久值系数应符合本规范的有关规定,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等的有关规定。

4.3.4 厂房楼、地面可变荷载的组合值系数、频遇值系数和准永久值系数可按工程实际采用。但在任何情况下,组合值系数不应小于0.70,频遇值系数不应小于0.70,准永久值系数不应小于0.60。

4.3.5 短暂设计状况下,荷载分项系数可对本规范第4.3.1条的规定值作降幅调整,调整的幅度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确定,但荷载分项系数不宜小于1.0。

4.3.6 偶然设计状况下,偶然荷载的分项系数应等于或小于1.0。

4.3.7 当工程结构或构件进行动力计算时,荷载有关系数的选取应符合建筑结构振动设计标准的有关规定。


4.4 可变荷载的折减


4.4.1 厂房的楼面操作荷载,在计算主梁、次梁及板时均不宜折减;在计算多、高层厂房墙、柱、基础时,可根据楼层数量进行折减,也可依据工程经验与实际情况折减。

4.4.2 厂房楼面的检修荷载应只用于直接承载的楼板、次梁、主梁、支承柱等结构构件的验算,其荷载值的折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验算直接承载的板及其次梁,应取实际检修荷载,不宜折减;
    2 验算承载楼面的主梁及柱,当从属面积大于或等于25㎡时,可进行荷载折减,折减系数宜按下列规定选取:
        1)当检修荷载大于4.0kN/㎡且小于或等于10.0kN/㎡时,宜取0.90;
        2)当检修荷载大于10.0kN/㎡时,宜取0.80。

4.4.3 厂房地面的可变荷载,用于验算地下结构构件时可进行折减。当可变荷载大于5.0kN/㎡,且从属面积大于或等于50㎡时,荷载的折减系数可取0.80。对有色金属加工工程的厂房地面,可变荷载的折减应符合本规范附录C的有关规定。

4.4.4 进行工程技术改造、结构应急补强以及抗震加固等设计验算时,宜根据该工程的加固设计使用年限或后续使用年限选用相应的修正系数,对可变荷载标准值进行调整,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GB 50367、《建筑抗震加固技术规程》JGJ 116的有关规定。

5 永久荷载


5.0.1 永久荷载应包括工程的各类结构构件、围护及分隔构件、建筑配件、保温及防护面层等,荷载的标准值应为其自重,或由构件单元的体积、材料的重力密度等参数通过计算确定。

5.0.2 永久荷载尚应计算固定支承在厂房结构或基础上的设备、炉窑、槽罐、设施等各类生产工艺装置本体重量、长期存贮的物料重量,以及其附属的管道、平台、充填物、防护等的重量,荷载的标准值应按工程实际计算。

5.0.3 长期作用土体、散状物料的压力、液体压力,以及预应力等的荷载标准值及相关计算参数应符合本规范附录D和现行国家标准《钢筋混凝土筒仓设计规范》GB 50077等的有关规定。

5.0.4 当生产工艺条件变化波动或生产介质(物料)重力密度等出现变异时,永久荷载标准值应依据对工程结构及构件的不利或有利状态,分别采用其上限值或下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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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可变荷载

6.1 楼、地面可变荷载


6.1.1 楼面可变荷载可分为操作荷载和检修荷载,宜符合下列规定:
    1 生产厂房的楼面可变荷载,应按生产工艺操作等的实际负荷取值,并应以均布等效荷载表示。矿山、冶炼、加工等工程楼面的生产操作以及检修荷载值,宜从本规范附录A~附录C中选用。
    2 生产车间作业区的主要楼层操作荷载不宜小于4.0kN/㎡;
    3 无机器、设备等生产装置、无工艺操作要求的平台,以及仅用于工作人员巡视、检查的钢平台、钢走道板,操作荷载值不宜小于2.0kN/㎡。车间设置的参观走廊,操作荷载可为3.5kN/㎡。

6.1.2 厂房中下列区位楼面上的操作荷载应按相关专业荷载条件确定,并不宜小于下列限值:
    1 控制室为4.0kN/㎡;
    2 低压配电室为5.0kN/㎡~6.0kN/㎡;
    3 高压配电室为6.0kN/㎡~8.0kN/㎡;
    4 化验室、试验室为4.0kN/㎡。

6.1.3 车间办公楼的门厅、走廊、办公室,楼面操作荷载不应小于2.5kN/㎡;当办公室设置有资料、档案柜时,操作荷载不宜小于3.5kN/㎡。楼梯间的操作荷载宜取3.5kN/㎡。

6.1.4 车间生活间含更衣、沐浴、排班、盥洗等房间楼面操作荷载不应小于2.5kN/㎡,其走廊、门厅、楼梯间的楼面操作荷载不宜小于3.5kN/㎡。

6.1.5 生产物资仓库的楼、地面操作荷载应依据仓储物品的实际堆存荷载计算确定。当采用机械存取作业时,尚应计算作业机械的荷载以及安装、检修荷载。

6.1.6 设置有冶金炉、窑的厂房、场地应在炉、窑体四周的一定区域内,按正常生产中使用的最大载重运输车辆确定地面操作荷载;必要时,尚宜提供地面的检修荷载。

6.1.7 厂房作业区地面的操作荷载或检修荷载应按生产堆载、运输行车及检修等实际负荷计取,并应按本规范附录A~附录C的有关数据校核后采用。但地面操作荷载最小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厂房内生产作业区不应小于5.0kN/㎡;
    2 厂房外生产作业区不宜小于10.0kN/㎡。

6.2 动力机器荷载


6.2.1 各类机器进行平动、转动、往复运动或冲击作业时,作用在其支承结构或基础上的动力荷载标准值或相关参数值,应通过设备订货后,由制造厂提供正规资料及数据。当确有困难时,可经过近似计算取得。

6.2.2 动力机器荷载及相关技术参数应包括转动、往复类机器正常工作时产生的扰力、扰力矩等标准值,冲击运行类机器工作时的冲击质量、冲击速度等相关参数值。动力机器荷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动力机器基础设计规范》GB 50040等的有关规定。

6.2.3 动力机器在其运行过程中,当运行环境、参数发生变化出现异常时,应当取得荷载的极值和其对应的技术要求。

6.2.4 当机器的工作转速较低、功率较小,且结构固有频率与扰力频率相差较大时,可采用动力效应系数等代结构的动力作用。设置在混凝土梁板上的动力机器可按本规范附录E、附录F的有关规定进行验算。

6.3 吊车荷载


6.3.1 吊车的竖向荷载应为吊车作业时出现的最大轮压值和最小轮压值,荷载标准值应依据吊车选型和配置确定。

6.3.2 吊车的水平荷载可分为水平纵向荷载和水平横向荷载。其荷载标准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的有关规定。

6.3.3 吊车的工作级别(A1~A8)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起重机设计规范》GB/T 3811的有关规定,并结合生产工艺的实际情况进行划分、确定。

6.3.4 当按现行国家标准《起重机设计规范》GB/T 3811计算A6级及其以上工作级别的吊车梁、吊车桁架及其制动结构的强度、稳定性和连接强度时,尚应计算吊车摆动引起的横向水平力(即卡轨力),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7的有关规定。

6.3.5 厂房框、排架结构计算,参与组合的吊车台数的选取,当生产工艺有特定要求时,应按实际情况选取;当无特定要求时,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当计算单层吊车厂房的每榀框、排架时,参与吊车的数量宜符合下列规定:
        1)单跨厂房吊车的竖向荷载,参与组合的吊车不宜少于2台;
        2)多跨厂房吊车的竖向荷载,参与组合的吊车不宜多于4台;
        3)单跨或多跨厂房的水平荷载,参与组合的吊车台数均不宜多于2台。
    2 当计算双层吊车厂房的每榀框、排架时,参与吊车的数量宜符合下列规定:
        1)单跨厂房双层吊车的竖向荷载,上层和下层参与组合的吊车分别不宜多于2台,且下层吊车满载时,上层吊车宜按空载计算。
        2)多跨厂房的双层吊车竖向荷载,上层和下层参与组合的吊车分别不宜多于4台,且下层吊车满载时,上层吊车宜按空载计算;当上层吊车满载时,下层吊车不宜计入。
        3)单跨或多跨厂房的水平荷载,参与组合的吊车台数均不宜多于2台。

6.3.6 吊车荷载的组合值系数、频遇值系数和准永久值系数,以及计算多台吊车组合时,竖向荷载和水平荷载的折减系数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的有关规定选用。

6.3.7 对于只配置1台吊车的厂房,且仅用于生产工艺检修时使用,当确实不具备再增加吊车可能时,厂房框、排架和构件设计可按1台吊车计算。

6.3.8 当验算厂房结构和构件的位移、变形等时,吊车荷载取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验算钢结构吊车梁、吊车桁架及其制动梁、制动桁架的挠度和疲劳时,应采用最大1台吊车。
    2 验算混凝土吊车梁的挠度、抗裂、裂缝宽度时,应按实际负荷条件采用1或2台吊车;验算混凝土吊车梁疲劳且当其跨度不大于12m时,可采用最大1台吊车。
    3 验算厂房排架柱和露天栈桥柱的水平位移值时,应采用最大1台吊车计算。
    4 本条第1款~第3款的最大1台吊车的选取应符合下列规定:
        1)验算吊车梁、吊车桁架挠度、疲劳时,应选用自重和起重量最大1台吊车的竖向荷载;
        2)验算吊车制动梁或制动桁架的挠度,验算厂房柱和露天栈桥柱的位移值时,应选用最大1台吊车的横向水平荷载。

6.3.9 当计算钢吊车梁及其连接部分的强度及稳定性,以及计算混凝土吊车梁承载力,验算其疲劳、抗裂时,吊车荷载均应计算动力系数,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的有关规定。

6.3.10 带导向轮及无横向运行小车的特种吊车,其荷载值及有关参数应经特种吊车样本及有关标准选取。

6.4 工业炉、窑基础荷载


6.4.1 各类工业炉、窑的基础荷载应包括垂直荷载及水平荷载。荷载标准值应依据生产工艺、设备、装置的具体配置和产能确定,应符合炉、窑标准的有关规定。

6.4.2 正常生产工况下,对具有动力特征的炉、窑装置设计时,宜对炉、窑基础进行动力作用验算,相关荷载宜通过炉、窑生产工艺操作实际和工程经验选取。

6.5 管网及装置荷载


6.5.1 管网荷载应包括垂直荷载,即管道、介质重量和管道试压时增、减的重量;还应包括管道内不平衡力、摩擦力等水平荷载。当采用往复、脉冲类泵组输送介质时,管网系统尚应计算动力荷载作用。各类荷载应符合管网设计标准的有关规定。

6.5.2 厂区大型综合管网设计中,当各类管道共架敷设时,宜计算其相互影响的牵制作用,荷载的牵制系数可从相关标准、规定中选取。

6.5.3 设备、管道、设施等生产装置,当生产工艺温度场变化时,相关的工程结构及构件应计算下列作用:
    1 高温、烘烤的设备、管道等生产装置,对其支承结构产生的水平力、滑移摩擦力;
    2 低温反应装置、室外敞开式槽罐等的冻胀、收缩作用。

6.5.4 生产设备、设施等装置在其工艺操作过程中,当运行条件、工艺参数发生变化时,应计算其荷载的异常极大或极小值。

6.5.5 设备、管道等生产装置具有多种外因作用时,其支承结构应对各类荷载及其耦合作用验算。

6.6 贮料荷载


6.6.1 贮料荷载可分为垂直荷载和水平荷载,垂直荷载应计算贮料、储仓自重及储仓上固定、悬挂设备的重量;水平荷载应计算贮料的侧压力及不平衡堆料荷载等,应符合相关标准的有关规定。

6.6.2 贮料荷载应根据各类物料的装卸方式、贮料粒径、重力密度、内摩擦角、含水率等因素综合确定,相关的计算参数可按本规范附录D采用。

6.6.3 当计算筒仓结构时,相关荷载的取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筋混凝土筒仓设计规范》GB 50077的有关规定。

6.7 其他荷载


6.7.1 屋面活荷载、积灰荷载、风荷载、雪荷载等可变荷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以及工程所在地区增加、补充的有关规定。

6.7.2 当工程结构及构件进行施工、安装承载能力及稳定性验算时,其施工、安装荷载应依据现场实际情况确定,也可按照相应的工程经验选用。

6.7.3 位于生产作业区的防护栏杆,作用在栏杆顶部的设计荷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平不宜小于1.0kN/m;
    2 竖向不宜小于1.2kN/m;
    3 水平荷载和竖向荷载通常宜分别计取,当必要时,可同时计取。

6.7.4 当对厂区道路、桥隧、挡土墙、地下结构、水工等构筑物进行结构设计时,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选用汽车或火车荷载,确定散状物料荷载以及土体压力、液体压力等相关荷载,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有色金属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 50544的有关规定。

6.7.5 矿山井架、井塔的结构设计应依据提升工作荷载、钢绳罐道工作荷载、防坠钢绳工作荷载、罐道梁工作荷载等。有关荷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矿山井架设计规范》GB 50385等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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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间接作用

7.1 温度作用


7.1.1 当工程设计具有下列温度场的影响,且当该影响不可忽视时,应计算温度作用:
    1 结构或构件处于生产工艺强烈的温度变异区域,或直接受到炙热烘烤或者低温冷冻;
    2 在大气环境温度变化下,结构及构件的变形受阻。

7.1.2 温度作用应采用温度变化的差值表述。对于生产工艺温差,应计算在一定的空间中,生产工艺的热源或热负荷、冷源或冷负荷对结构及构件的温度差值;对于大气环境温度变化,应计算场地气温差异、太阳辐射等引起结构构件的温度差值。

7.1.3 工程设计不宜采用超长、超大结构及构件,且应对直接受高温、冷冻作用的构件采取防护措施。相关的工程技术和构造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钢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7等的有关规定。

7.1.4 工程结构或构件在均匀温度作用下,温度作用的标准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的有关规定。

7.1.5 温度作用的相关参数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计算结构或构件的温度作用效应时,应采用材料的线膨胀系数,材料的线膨胀系数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建筑材料标准的规定。
    2 工程所在地的基本气温,应按当地50年重现期的月平均最高气温(Tmax)和月平均最低气温(Tmin)选用。对温度变化敏感的结构或特殊结构,尚宜计算极端最高温度、极端最低温度及其影响。有关温度作用参数的选取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的有关规定,并应依据工程经验予以核定。
    3 温度作用的计算应根据生产工艺的正常使用温度差值,及其允许波动的温度差值。

7.1.6 温度作用的组合值系数值可取0.6,频遇值系数值可取0.5,准永久值系数值可取0.4。

7.2 其他作用


7.2.1 工程设计中应采取避免地基出现较大变形的措施,当地基发生异常变形,相关结构产生较大的次应力,且其作用不可避免时,应依据实际情况验算地基变形作用的效应。变形作用值的选用应根据工程实际选取。相关的验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等的有关规定。

7.2.2 工程设计应采取措施减少由于材料脱水、收缩导致结构徐变及应力松弛等作用的影响。有关工程设计的各项技术措施及材料收缩作用值的计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混凝土结构耐久性设计规范》GB/T 50476等的有关规定。

7.2.3 工程设计应采取措施减少或防止施焊作业骤然升温对受约束的金属结构及构件发生变形作用。有关工程措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焊接规范》GB 50661等的有关规定。当焊接变形作用的影响不可避免时,应结合实际情况,进行焊接变形作用效应的计算或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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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偶然荷载

8.1 一般规定


8.1.1 当工程结构依据国家、行业现行法规或批准的设计文件要求对重大生产操作失控或突发意外事故工程评估时,应采用偶然荷载进行结构极限承载力和工程结构整体稳固性计算。有色金属工程偶然荷载应包括下列类型:
    1 因燃气泄漏或粉尘聚集引发的巨大燃爆;
    2 水渗入炽热锍熔体突发膨胀致强力爆炸;
    3 高温、高压生产装置过载爆裂;
    4 高速动力装置失控、失效剧烈撞击;
    5 井架、井塔提升系统过卷、断绳巨大冲击;
    6 电器短路、易燃介质燃烧等重大火灾;
    7 其他重大偶然作用。

8.1.2 偶然荷载的荷载设计值应根据生产工艺的具体条件,通过必要的模拟、实验确定,或从相关的工程经验中取得,也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的有关规定选用。

8.1.3 当偶然荷载作为工程结构设计的主导荷载时,宜允许结构或构件出现局部损伤和部分破坏。在偶然荷载作用之后,对受损的工程结构尚应作整体稳固性的补充校核、验算,不得使主体结构连续倒塌。

8.2 爆炸荷载

8.2.1 燃气泄漏或粉尘聚集引起的爆炸荷载,宜按等效均布静力荷载采用。结构构件的等效均布静力荷载标准值的确定可按下式计算:


    式中:qce——作用在结构构件上的等效均布静力荷载标准值;
          Kdc——爆炸荷载计算用动力系数,为最大动力效应与相应静力效应的比值,按照最大内力等效的原则确定;
          Pc——作用在结构构件上的均布动荷载最大压力值,宜通过相关工程经验取得,也可按现行国家标准《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 50038的有关规定采用。

8.2.2 设计中应利用工业厂房、仓库的围护结构,在其屋面、墙面设置必要的泄压面积,合理有效地确定结构爆炸荷载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8.2.3 设计验算某些特殊封闭工程结构、储存可燃粉料的筒仓结构等时,其爆炸荷载标准值应经相关工程的试验、检测和论证,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设计标准的规定。

8.3 其他荷载


8.3.1 高速运动的动力生产装置发生意外撞击的荷载值,当取得撞击体的质量、运动速度和撞击时间等参数时,其最大撞击力标准值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Pk——最大撞击力标准值(kN);
          m——撞击体的质量,含自重和载重(t);
          v——撞击体的最大运行速度(m/s);
          t——撞击持续时间(s)。

8.3.2 大型、特种生产机器、设备,当运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短路、骤停等异常或事故时,对支承结构及构件做验算的荷载等参数可经设备资料中选取。

8.3.3 矿山井架、井塔等工程结构,对突发的断绳荷载、防坠器制动荷载以及过卷荷载等数值的选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矿山井架设计规范》GB 50385等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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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荷载条件

9.1 一般规定


9.1.1 工程设计所采用的各类生产工艺荷载,应由工艺及相关专业提供。所提条件必须全面、准确、明晰,应以文字、表格或图示正式提供荷载条件及资料。

9.1.2 除本规范规定的有关荷载外,其他结构荷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等的有关规定。

9.1.3 工程设计中所采用的主要荷载标准值,应在相关的工程设计图纸、设计文件中明确予以标识。

9.2 荷载条件内容


9.2.1 生产工艺各类设备、装置、设施的永久荷载值及其名称、项目、作用区域应由工艺及相关专业负责提供,并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名称含工业炉、窑体、贮仓、槽罐、设备、设施、管线等装置,以及相应的规格、型号、尺寸;
    2 项目含本体、附属、防护层、内衬、物料或介质重量,以及容器内壁可能的结垢、粘接等附加重量;
    3 各类装置、设施的底座面积、支承形式与承力点;
    4 用于支承各类装置、设施的构架、平台等自重;
    5 其他荷载的标准值、作用点及其分布区域等。

9.2.2 工业楼、地面可变荷载标准值,工艺及相关专业应根据工程实际选取,并应与本规范的附录A~附录C对照、核定后提出,同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可变荷载应包括楼、地面的操作荷载和检修荷载两部分,应提供荷载标准值、荷载的作用范围;
    2 具有局部性的或其位置变化的可变荷载,应提供荷载定位及其变动的确切区位,也可提供其等效均布荷载值;
    3 当采用全新的生产工艺配置和非常规的生产操作时,采用的可变荷载应根据实际情况并经必要的论证、评估后确定。

9.2.3 动力机器荷载含支承在楼板上或支承在基础上的各类荷载,应由工艺及相关专业负责提供,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动力机器的永久荷载应包括机器等装置本体的重量、传动装置的重量、生产物料或介质重量、充填材料的重量、隔热(保温)材料的重量、支吊架及工作平台重量、防护装置等附件的重量以及结构自重;动力机器的可变荷载应包括操作荷载、安装检修荷载、温度作用以及动力荷载或其当量荷载等。
    2 旋转运行类机器的动力荷载应提供下列内容:
        1)机器的型号、工作转速,转动部分质量、固定部分质量、重心位置;
        2)机器的传动方式及生产运行功率;
        3)机器底座尺寸图,辅助设施、相连管道、阀门等配置的平面及剖面图;
        4)机器正常运行时的扰力、扰力矩的标准值、作用点和作用方向,往复式机器应同时具有第一谐、第二谐扰力、回转扰力矩和扭转扰力矩标准值、作用点、作用方向;
        5)动力机器运行过程中,当出现负荷、参数变化引起巨大异常时,应提出防范措施和预估影响,必要时尚应提供相关的验算参数;
        6)当动力机器随机附设隔振器、阻尼器时,宜提供隔振的相关参数;
        7)应提供动力机器对其支承结构、基础的振动线位移、振动速度的限值要求;
        8)当本款第4项确难以提供时,也可提供机器的简化或近似计算方法及参数,并应提供同类工程经验资料。
    3 冲击运行类动力机器应由工艺及相关专业提供冲击体质量、冲击速度、冲击的时间等参数值,并应提供该动力机器的隔振体系类型及其相关的参数值。
    4 对承受动力荷载的结构及构件宜做动力计算,当机器转速低且功率较小或动力荷载小,以及具有充分依据时,可采用近似或简化法进行设计,可按本规范附录E、附录F选用。

9.2.4 厂房吊车荷载资料应由工艺及相关专业负责提供,并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桥式、梁式吊车应提供吊车的型号,软、硬钩,吊车额定起重量,横行小车重量,吊车最大轮压标准值,最小轮压标准值,吊车的轮距、轮子数目以及生产实际工作的吊车台数;并应提供吊车的平、剖面图,注明吊车的工作级别(A1~A8)。
    2 单轨吊车、悬挂吊车应提供吊车的额定起重量、最大轮压标准值、作用点等参数,并提供吊车的平、剖面图,应注明悬挑要求尺寸、支撑设置的允许区间等数据。

9.2.5 管道支架荷载资料及参数应由工艺及相关专业负责提供,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计图纸应包括下列内容:
        1)厂区管网总平面或分区平面配置图;
        2)管线的横剖面图,标明管道外径、保温层厚度、管道中心及支架中心的定位、管道的标高、管座的形式等;
        3)管线的纵向配置图,标明管道的附件、管道补偿器、支架形式、检修平台等数据、资料。
    2 竖向荷载应提供下列技术参数:
        1)管道含本体、内衬、保温等重量,荷载区域或作用点;
        2)管道内介质,包括试压水、管道内沉积物的重量,荷载区域或作用点;
        3)操作荷载区域或作用点;
        4)吊挂、积灰、安装等其他荷载区域或作用点。
    3 水平荷载宜提供下列技术参数:
        1)管道补偿器类型、补偿器反弹力;
        2)在不同管径连接点、设有闸阀管区位等处,管道的不平衡内压力;
        3)管道的摩擦力,含纵向摩擦力和当管道发生横向位移时的横向摩擦力;
        4)当固定支架管道补偿器外阀门关闭时,弯头处产生的水平方向不平衡压力。
    4 对具有脉冲作用的管线做动力验算时,应提供往复式压缩泵组的工作转速、激发次数、流体密度、管线支承布置等有关参数。
    5 必要时尚应提供相关管壁的最高、最低计算温度,其他荷载的作用区域、作用点。

9.2.6 工业炉、窑基础荷载资料,应由工艺及相关专业负责提供,并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工业炉、窑相关的工艺配置简图;
    2 炉、窑本体及基础轮廓平、剖面示意图,应标明中心线、相对标高、地脚螺栓尺寸和定位,以及相关技术要求;
    3 荷载应包括炉壳体重、内衬重、正常生产中物料最大的重量和操作台、烟道等附属设备重量,以及操作等荷载作用区域、作用点;
    4 喷吹熔炼炉、转炉等工业炉基础,在正常生产工况下炉内融体强烈搅动或炉体反转运动使基础受到动力作用时,应提供动力荷载及相关计算参数值;
    5 工业炉、窑基础生产使用的最高温度及其耐热防护的要求;
    6 避免炉料渗漏事故,应有可靠的防护措施。必要时应提供温度极值、时限等参数,对工程结构进行耐火稳定性验算。

9.2.7 其他各类相关荷载的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贮料荷载应由工艺及相关专业提供贮料的名称,以及重力密度、安息角、内摩擦角、与仓壁间的摩擦系数、贮料的泊桑比、充容系数和冲击系数等物理力学参数。
    2 设置在楼面上的有轨及无轨的移动运输装置,工艺及相关专业应提供移动运输荷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荷载的类型、分布、区位、作用点、荷载标准值或相应的当量荷载值;
        2)重型移动运输荷载,可比照本规范第9.2.3条、第9.2.4条的相关要求提出。
        3 用于试验、测试以及安装吊运作业的各类荷载,应提供荷载作用的空间、时限、作用点、作用方向及荷载标准值等参数。必要时,尚应提供区域平、剖面示意图。
    4 用于生产物资存储的库房应提供物资的类别、堆放形式与范围、取用方式,应提供楼、地面荷载标准值和移动存取机械荷载及其作用点。

9.2.8 工程结构设计中,用于收尘、余热利用、制酸、热工、总图、运输、建筑、电气、自动化控制、通信、给排水、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环境保护、废水、废渣处理以及机、汽维修等相关设施的各类荷载,应由相关专业根据工程实际提供,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有色金属冶炼厂收尘设计规范》GB 50753等的有关规定。

9.3 荷载条件评审


9.3.1 工艺及相关专业提供的荷载条件应经审核认定,并应符合工程设计中关于设计输入工序质量管理的有关规定。

9.3.2 工程结构专业对获得的荷载条件、资料,应在内容及深度上进行核查。对于重大、关键性荷载或者特殊、异常荷载,应经相关的评审程序通过后采用。

9.4 其他规定


9.4.1 在工程结构同一区域内,当荷载数值较多且分布复杂时,宜将荷载作合理有序地调整,经工艺等相关专业认可后,确定荷载的适用布局,并应在相关的施工图纸、工程文件中标明荷载的数值及范围。

9.4.2 对于建筑物的屋面、悬挑平台、轻型结构以及具有腐蚀性等荷载敏感区位,宜在设计文件中要求项目业主、生产使用方适时清灰、及时维护、严格管理,并应防止超载及受损伤。

9.4.3 对需要改变使用功能的既有工程结构,应依据修改后的荷载条件认真校核验算,进行必要的工程加固设计,并应按法定程序报批及备案。

附录A 矿山工程楼、地面可变荷载


A.0.1 采矿工程可变荷载标准值可按表A.0.1选用。


表A.0.1 采矿工程可变荷载标准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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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2 选矿工程可变荷载标准值可按表A.0.2选用。

表A.0.2 选矿工程可变荷载标准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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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氧化铝生产以原料磨工段为界,原料磨工段之后划入冶炼工程内。

附录B 冶炼工程楼、地面可变荷载

B.0.1 冶炼工程可变荷载标准值可按表B.0.1选用。

表B.0.1 冶炼工程可变荷载标准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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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1 表中对工艺生产必备的小型移动输送小车等设施已计入荷载值内,但支承在楼、地面上的固定机器、设备、炉窑、槽罐、设施等装置的荷载不在其中,应另外单独提供;
        2 设置有冶金炉、窑等工艺装置,在生产与维护中需要不定期运送炉料渣、耐火材料等,在炉、窑体四周区位的地面上,应计算最大载重通行运输车辆荷载。

B.0.2 稀贵金属冶炼工程可变荷载标准值可按表B.0.2选用。


表B.0.2 稀贵金属冶炼工程可变荷载标准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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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C 金属加工工程楼、地面可变荷载


C.0.1 熔铸车间可变荷载标准值可按表C.0.1选用。

表C.0.1 熔铸车间可变荷载标准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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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1 炉台荷载,当主梁的从属面积大于10㎡时,其荷载标准值可按0.8折减,而柱和基础设计时,其荷载标准值可按0.7折减;
        2 表中楼面的荷载标准值均指操作荷载值,其检修荷载应根据楼面配置的机器、设备、槽罐等设施,进行维护、检修时实际操作情况确定,检修荷载值应由工艺专业提供。

C.0.2 管棒线材车间可变荷载标准值可按表C.0.2选用。

表C.0.2 管棒线材车间可变荷载标准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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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0.3 板带车间可变荷载标准值可按表C.0.3选用。

表C.0.3 板带车间可变荷载标准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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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5.jpg     注:1 表中重有色金属包括铜、铅、锌等,轻有色金属包括铝、镁等,稀有金属包括钛、钨、钼等;
        2 表中数值XX~YY,如30kN/㎡~50kN/㎡需根据项目规模大小和密度大小而不同,小项目和轻金属取低值,大项目和重金属取高值,中间项目按插入法四舍五入取整数;
        3 地坪荷载,当从属面积大于或等于25㎡时,在考虑其对厂房柱基础产生的附加应力时,荷载标准值可按0.7折减。在地板或地下室顶板设计时,对顶板面积大于10㎡的梁,其荷载标准值可按0.8折减。

C.0.4 附属设施可变荷载标准值可按表C.0.4选用。

表C.0.4 附属设施可变荷载标准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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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表中均为操作荷载,固定在其中的机器、设备,装置等荷载应另计。并应根据机器、设备等检修的实际提供检修荷载值。

附录D 工程常用物料物理参数


表D 常用物料物理参数

注:1 表中各项数值对应物料的含水量应小于或等于12%,具体选用数据时,应与物料的实际状态进行核对、比照;

        2 表中的“重力密度值”,对生产物料通常是指其正常存储状态下的“堆存干密度值”。该值受堆积时间、压实程度、粒径,含水率等因素影响,变动较大。具体工程选用时,应与物料的实际状态进行核对并作出必要调整。


附录E 工程常用机器动力效应系数


表E 常用机器动力效应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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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F 钢筋混凝土肋形楼板自振频率简化计算


F.0.1 在钢筋混凝土肋型楼板上设置动力机器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承重体系宜采用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
    2 楼板应采用现浇结构或带有现浇面层的预制装配整体式。
    3 梁板配置应力求对称均衡,不宜采用悬臂结构。楼板上应少开洞,对边长大于或等于500mm的孔洞四周应设置边梁加强。
    4 动力机器应布置在楼板的梁上,应避免梁受扭。当一台机器由两根梁共同承担时,应使其对称配置,同时梁的纵轴应与机器扰力方向一致;承受动力机器的梁宜设计为连续梁。
    5 楼板的厚度不宜小于120mm,梁的高跨比不宜小于1/12。

F.0.2 进行等代梁法近似动力特性计算时,楼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楼板应采用主、次梁结构体系,主梁两端宜为简支,且不宜设中间柱;
    2 次梁为等跨或相邻跨度差不应超过20%,且各跨的质量、刚度分布宜均匀;
    3 楼板上的开洞面积不得超过该区域总面积的15%;
    4 作用在楼板上的动力机器转速应小于2000r/min。

F.0.3 具有主、次梁配置时,等代梁法楼板垂直振动的自振频率可按下列公式近似计算:


2576848_c03e81c1e8464cdabc84a4ce28744eea.jpg     式中:j——振型序号,按振型渐变的类型为序,也可不全按顺序;
          k——楼板的跨数,即次梁的跨数,本简化计算只选用3跨;
          fj——楼板垂直振动第j个自振频率(Hz),需经迭代计算求出;
          l——次梁的跨度(m),当为不等跨时取其平均值;
          Φj——第j自振频率系数,由楼盖梁的跨数、端支承情况及支承相对压弹动刚度 2576850_02df3c68b96448998f87f4e219ea8b81.jpg 值,通过本规范表F.0.3查得;
          Dx——正交各向异性板(即将次梁折算到板中)在x方向单位宽度的弯曲刚度(kN·m);
          S——次梁的间距(m),当次梁间距不等或截面不相同时,S应按具有代表性的情况取值;
          Ix——S范围内带有翼缘板的T形梁的截面惯性矩(m4);
          E——材料弹性模量(kN/m³);
          mB——楼板单位面积的质量(t/㎡):
          ρ——钢筋混凝土材料的重力密度(t/m³);
          As——S范围内梁板的截面积(㎡);
          Qc——楼板上集中质量的总和(t);
          a、b——楼板的长度和宽度(m);
          α0——弹支连梁的相对压弹静刚度;
          ——对应于第j自振频率支承相对压弹动刚度;
          IL——主梁按照T形截面计算的截面惯性矩(m4);
          C1——计算频率的相应系数,当f1时,C1=0.80;当f2时,C1=0.75;
          fL——主梁的自振频率(Hz);
          mL——主梁梁肋部分的单位长度的质量(t/m)。

表F.0.3 等跨梁自振频率计算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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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76853_f937cbbe039448acbe1cdc77f3496652.jpg 注:表中按本规范式(F.0.3-5)经计算求得,代入本表中时,可按插入法查得。

F.0.4 当楼盖结构的自振频率与动力机器的扰力频率之间的比值大于1.30或小于0.70,且机器功率、转速、扰力都不大时,该机器作用下结构振动计算宜从简。可依据工程经验,按本规范附录E采用动力效应系数,进行等效静荷载计算。

F.0.5 当求得的楼盖结构垂直振动自振频率值及其与扰力频率的比值难以满足本规范第F.0.4条的要求时,应按建筑结构振动计算的有关规定进行验算。

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
《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钢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7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 50038
《动力机器基础设计规范》GB 50040
《给水排水工程构筑物结构设计规范》GB 50069
《钢筋混凝土筒仓设计规范》GB 50077
《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GB 50367
《矿山井架设计规范》GB 50385
《混凝土结构耐久性设计规范》GB/T 50476
《有色金属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 50544
《钢结构焊接规范》GB 50661
《有色金属冶炼厂收尘设计规范》GB 50753
《起重机设计规范》GB/T 3811
《建筑抗震加固技术规程》JGJ 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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