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1/T 1108-2014 标准规范下载简介和预览
DB11/T 1108-2014 地类认定规范简介:
DB11/T 1108-2014是北京市的地方标准,全称为“北京市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与代码”(Classification and Coding of Land Use Status in Beijing)。这个标准主要规定了北京市土地利用的分类原则、分类体系、分类代码以及相关的认定规范。
在土地利用管理中,地类认定是非常重要的一环,它涉及到土地的规划、利用、保护和管理等一系列工作。DB11/T 1108-2014标准的制定,就是为了让土地分类更加科学、合理、规范,以便于提高土地管理的效率和准确性。
这个标准定义了各类土地的内涵、外延以及相互关系,包括了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等主要类别,以及每个类别下的细分类型。同时,它还规定了地类认定的方法、程序和要求,如现场踏勘、数据采集、信息核实等,以确保地类认定的准确无误。
标准的实施,对于北京市的土地资源合理配置、土地利用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土地执法监督等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也是实现土地可持续利用,促进城市健康发展的重要依据。
DB11/T 1108-2014 地类认定规范部分内容预览:
用于人们生活居住的房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的土地,
4.7.2.1 与商服用地的界定
住宅区域内不符合审批手续,将底层或整套住房实际用途变为经营销售、对外服务的,界定为 地。
CJ∕T 45-1999 水处理用磁铁矿滤料4.7.2.2 与工矿仓储用地的界定
用地范围内,单独占地、永久性居住的建筑用地
住宅用地范围内的服务设施,如配电室、调压箱、锅炉房、泵房、小型污水处理设施等,界定为住 宅用地。
4.7.2.4与特殊用地的界定
独立占地的军队家属生活区、部队售房区等, 界定为住宅用地
4.7.3 二级类认定
4.7.3.1城镇住宝宅用地
4.7.3.2农村宇基地
为,农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生活附属设施的集体
DB11/T 11082014
a)集体土地上建造的原有村民房屋住宅用地; ) 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人员在集体土地上建造的房屋住宅用地; C) 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缺少宅基地的人员在集体土地上建造的房屋住宅用 地; d) 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 需要搬迁的人员在集体土地上另行建造的房屋住宅用地
用于机关团体、新闻出版、科教文卫、风景名胜、公共设施等的土地。
4.8.2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与其他一级类
4.8.2.1 与商服用地的界定
不以盈利为目的,主要通过非市场配置的公共管理、服务设施用地,界定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
4. 8. 2.2 与工矿仓储用地的界定
主工矿仓储用地范围内,独立占地,且服务范围 园区的市政设施,如集中供热锅炉房、 配电室、调压箱、泵房、各类通信及有线电 视基站等, 界定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4.8.2.3 与住宝用地的界定
住宅用地范围内,独立占地,且服务范围跨小区或街区的设施,如小区开闭站、配电室、调压箱 房、泵房、小型污水处理设施、各类通信及有线电视基站等,界定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8.3.1机关团体用地
用于党政机关、社会团体、群众自治组织等的用地。具体如下: a)市、区县、乡镇(街道办)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社会团体、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等办公 机构及其相关设施用地; b)非市属党政机关、社会团体、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等办公机构及其相关设施用地: C)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居委会和村委会)用地: d)多用途综合用地中以机关团体为主的用地
4. 8. 3.2 新闻出版用地
用于广播电台、电视台、电影厂、报社、杂志社、通讯社、出版社等的用地。具体如下: a)新闻机构用于新闻写作、新闻编辑等的土地; b) 用于图书、报纸、期刊、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出版、发行机构的用地; C) 用于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广播电视台和电影制片厂等用地; d)多用途综合用地中以新闻出版为主的用地。
DB11/T 11082014
1.8.3.4医卫慈善用地
用于医疗保健、卫生防疫、急救康复、医检药检、福利救助等的用地。具体如下: a) 综合医疗中心、中医医院、专科医院、社区(村庄)卫生服务站(中心)等用地; b)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防疫站)、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检验中心、动物检疫站和兽医站 等用地; c) 康复医院、护理院及具有康复、护理、体检功能的休养所和疗养院等用地; d) 急救中心、血库、社区以上级别的卫生监督所等用地; e) 为老年人提供居住、护理、康复、保健、医疗等服务功能的设施用地,包括养老院、敬老院 护养院等 社区内为居家老人提供养老服务的设施用地,包括托老所、社区老年日间照顾中心等: g) 为孤儿、残疾人提供居住、康复、护理等慈善服务的设施用地,包括儿童福利院、孤儿院、残 疾人福利院、残疾人康复中心等; n) 其他社会福利用地,包括救助管理站等; i) 多用途综合用地中以医卫慈善为主的用地。
4.8.3.5文体娱乐用地
用于各类文化、体育、娱乐及公共广场等的用地。具体如下: a)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档案馆、科技馆、纪念馆、美术馆和展览馆、会展中心等设施用地,包 括企业所属独立占地的科技馆、博物馆、展览馆等,不包括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工会系统等 内部设立的该类设施用地; b) 综合文化活动中心、文艺团体、文化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老年活动中心(场站)等 设施用地; C) 公共体育运动用地,包括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各类球场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d) 剧院、音乐厅、电影院、歌舞厅、网吧以及绿地率小于65%的大型游乐设施等用地; 赛马场、高尔夫练习场、溜冰场、跳伞场、摩托车场、射击场,以及通用航空、水上运动的陆 域部分等用地: f)以游憩、纪念、集会、信息咨询服务和避险等功能为主的城乡公共活动场地: 9)多用途综合用地中以文体娱乐为主的用地。
4.8.3.6公共设施用地
用于城乡基础设施的用地。包括给排水、供电、供热、供气、邮政、电信、消防、环卫、公用 修等用地。具体如下:
DB11/T 11082014
4.8.3.7 公园与绿地
4.8.3.8风景名胜设施用地
风景名胜(包括名胜古迹、旅游景点、革命遗址等)景点及管理机构的建筑用地(包括附属设施、 配套设施等用地)。 名胜古迹景点、旅游景点、革命遗址景点、已不作宗教活动的庙宇等建筑用地。 风景名胜区内以休憩、信息咨询、纪念品售卖和避险等功能为主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及景点管理机 构的建筑用地
用于军事设施、涉外、宗教、监教、殡葬等的土地
4.9.2 二级类认定
4.9.2.1 军事设施用地
DB11/T 11082014
4.9.2.2使领馆用地
用于外国政府及国际组织驻华使馆、办事处等的用地。 外国驻华使馆及其生活设施等用地。 国际组织驻华办事处及其生活设施等用地。
4.9.2.3监教场所用地
用于监狱、看守所、戒毒所等用地。具体如下: a) 监狱; b) 看守所; c)拘留所; d) 戒毒所: e)监教场所中用于安全保卫部门等用地。
4.9.2.4 宗教用地
专「门用于宗教活动的庙宇、等院、道观、教堂等宗教用地。具体如下: a)以佛教活动为主的寺庙及附属设施用地; b)以伊斯兰教活动为主的清真寺及附属设施用地; C)以道教活动为主的道观及附属设施用地; d)以基督教活动为主的教堂及附属设施用地; e)其他经批准的用于宗教活动的用地,
4.9.2.5 殡葬用地
用于陵园、墓地、殡葬场所的用地。 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存放处等设施用地。 烈士陵园、公墓、集中的坟地。
DB11/T 11082014
指用于运输通行的地面线路、场站等的土地。包括民用机场、港口、码头、地面运输管道和各种道 路用地。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认定为交通运输用地: 地面上用于旅客和货物转运输送线路的土地。 地面上用于旅客和货物转运输送的站场、设施、航空港及管道运输等的土地。
4.10.3交通运输用地与其他一级类界定
4.10.3.1与耕地的界定
包括下列几种情况: a) 在各种道路征地范围内的边坡、斜坡种植农作物的土地,界定为交通运输用地 b) 耕地中以公共通行为主,宽度大于等于2米的道路,界定为交通运输用地; C 高架道路线路路基垂直投影范围内的土地,界定为交通运输用地; 机场范围内种植农作物的土地,界定为交通运输用地。
4.10.3.2与林地的界定
4.10.3.3与草地的界定
在各种道路征地范围内的边坡、斜坡上生长草本植物的土地,界定为交通运输用地。 10.3.4 与水域及水利设施的界定 包括下列几种情况: a)各种道路旁的道沟所占的土地,界定为交通运输用地; 以公共通行为主(通行机动车)的坑塘之间的或堤,界定为交通运输用地: C) 修建以路为主的河堤、塘堤等的土地,界定为交通运输用地; d)跨越河流的桥梁,界定为交通运输用地。
4.10.3.4与水域及水利设施的界
4.10.3.5 与其他土地的界定
4.10.3.6与城镇村及工矿用地的界定
交通运输用地与城镇村及工矿用地的界定范围不包含街巷用地。 城市建成区以外,用于轨道交通的地上线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土地,界定为交通运输用地。 城市建成区以外,与管道运输配套的设施用地(主要包括加压、阀门、检修、消防、加热、计量、 女发装卸等),界定为交通运输用地。
4.10.4 二级类认定
JTG∕T F83-01-2004 高速公路护栏安全性能评价标准4.10.4.1铁路用地
城市建成区以外,用于铁道线路、轻轨、场站的用地。包括设计内的路堤、路堑、道沟、桥梁、 用地。具体如下:
DB11/T 11082014
a)用于铁路线路及与其相连附属设施的土地,但用于工矿企业等内部铁路线路及与其相连附属设 施的土地除外; b)专门用于运输煤炭、矿石、石油等的铁路线路及与其相连附属设施的土地; C 用于与铁路线路相连的车站、站前广场、站台、货物仓库、与车站相连的机车检修(修理)库 房、给水设施、通讯设施、电气化铁路的供电设备等有关附属设施的土地,但用于机车(列车) 制造厂、专门修理厂等的土地除外; d 铁路虽已废弃,但权属仍归铁路部门所有的土地; e)其他用于轨道交通地上线路及附属设施的土地。
深圳小私宅4.10.4.2公路用地
城市建成区以外,用于国道、省道、县道、乡道以及专用公路的用地。包括设计范围内的路堤、路 堑、道沟、桥梁、汽车停靠站、林木及直接为其服务的附属用地。具体如下: a)用于公路线路及与其相连附属设施的土地; 用于通往农场、林场(区)、渔场、厂矿、旅游区、度假村、军事要地等专用公路的土地; C) 用于高架公路线路及车站等设施的土地; d) 用于公路跨越沟谷、水域等的土地; e) 公路路堤两侧排水沟外边缘(无排水沟时为路堤或者护坡道坡角)以外,或路堑坡顶截水沟外 边缘(无截水沟为坡顶)以外不小于1米范围内已经农转用审批的土地;在有条件的地段,高 速公路、一级公路不小于3米、二级公路不小于2米范围内已经农转用审批的土地为公路用地 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