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规范下载简介和预览
DB11/ 1740-2020 住宅设计规范简介:
DB11/1740-2020《北京市住宅设计标准》是北京市地方标准,它是针对北京市的住宅建筑设计提出的一系列规范和要求,目的是为了保障住宅建筑的安全、舒适、健康和环保,提高住宅的使用功能和品质,同时也是对建筑设计、施工和验收的指导性文件。
该标准涵盖了住宅设计的多个方面,包括但不限于:建筑结构设计、防火设计、节能设计、室内环境设计、无障碍设计、智能化设计、绿色建筑等方面。具体规定了住宅的平面布局、房间尺寸、采光与通风、隔音降噪、抗震性能、电气与给排水系统、防灾减灾措施等技术要求。
2020年的修订可能增加了最新的科研成果、环保理念和技术标准,旨在提高住宅的居住品质和环境友好性,以适应北京市日益增长的城市化需求和居民对于居住环境的更高要求。如果你需要更详细的内容,建议查阅正式的规范文本或咨询相关专业人员。
DB11/ 1740-2020 住宅设计规范部分内容预览:
理时,应保证其缝隙的变形
表9.2.5钢筋混凝土住宅的最大适用高度(m)
注:1、房屋高度指室外地面到主要屋面的高度,不包括局部出屋顶的部分;
3、部分框支剪力墙结构指首层或底部两层为局部框支的结构,不包括仅个别为框支墙的结构 4、乙类建筑可按本表确定其最大适用高度: 5、装配整体式剪力墙结构和装配整体式框支剪力墙结构,在规定水平力作用下,当预制剪力墙构 件底部承担的总剪力大于该层总剪力的50%时,其最大适用高度应适当降低;当预制剪力墙构件 底部承担的总剪力大于该层总剪力的80%时,最大适用高度应取表9.2.5中括号内的数值: 6、高层装配整体式剪力墙结构适用的最大高宽比不宜超过5.0,当高宽比大于4.0时应补充结构 在设防烈度水平地震多用下的内力分析,
DB11/T 1162.2-2015标准下载钢筋混凝土住宅的抗震等级应按表9.2
2.6钢筋混凝土住宝的折
9.2.7现浇钢筋混凝土剪力墙住宅结构,剪力墙两端和洞口两侧应设置边缘 构件,边缘构件包括暗柱、端柱和翼墙;剪力墙底层墙肢的底截面的轴压比 大于表9.2.7规定的一、二、三级剪力墙底部加强部位及相邻的上一层墙肢 两端应设约束边缘构件
表9.2.7剪力墙仅设置构造边缘构件的最大轴压
9.2.8部分框支剪力墙结构,底部加强部位及相邻的上一层墙肢两端应设置 符合约束边缘构件要求的翼墙或端柱,洞口两侧应设置约束边缘构件;不落 地剪力墙应在底部加强部位及相邻的上一层的墙肢两端设置约束边缘构件, 9.2.9墙肢两端及洞口两侧未设约束边缘构件时均应设置构造边缘构件。 9.2.10当地下室顶板作为上部结构的嵌固部位时,地下一层剪力墙墙肢端 部边缘构件纵向钢筋的截面面积,不应少于地上一层对应墙肢端部边缘构件 纵向钢筋的截面面积。
9.2.11装配式钢结构住宅的最大使用高度应按表9.2.11确定:
表9.2.11钢结构住宝的最大适用高度(m)
注:1框架柱包括全钢柱和钢管混凝土柱
2装配式钢结构的最大适用高宽比不宜超过6
9.2.12装配式钢结构住宅的抗震等级应按如下要求:当高度小于等于50m 时为三级,当高度大于50m时为二级,
9.2.13轻钢轻混凝土结构住宅最大适用高度及层数限值应按表9.2.13确 定。
表9.2.13轻钢轻混凝土结构住宝的最大适用高度和层数限值
9.2.14住宅建筑当需要采用外围护系统时,应保证住宅结构的安全。外围 护系统的设计使用年限应与主体结构相协调
9.3.1住宅均应进行抗震设计。住宅结构抗震设计地震作用应根据抗震类 别、抗震设防烈度、基本地震加速度、设计地震分组,并应按国家现行标准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及《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 的规定采用。 9.3.2住宅永久荷载标准值应充分考虑隔墙自重、地面做法及装修自重。 9.3.3楼面均布活荷载标准值应按表9.3.3取值:
表9.3.3楼面均布荷载标准值
9.3.4屋面均布活荷载标准值应按表9.
屋面均布活荷载标准值应按表9.3.4取值
表9.3.4屋面均布荷载标准值
9.3.5基本风压应按国家现行规范《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的规定采 用,对于房屋高度大于60m的高层住宅承载力设计时应按基本风压的1.1倍 采用。 9.3.6地基承载力验算,天然地基及复合地基均应按下列公式进行承载力验 算: 1 轴心荷载作用下应符合下式要求:
式中 P一相应于荷载效应标准组合时,基础底面处的平均压力值; G一基础自重与基础上的土重之和; A一基础底面面积; 2偏心荷载作用下,除应符合本规范式(9.3.6)外,并应符合下式要 求:
Pkmax ≤1.2f. F +Gk Pkmax = W
式中 M一相应于荷载效应标准组合时,作用于基础底面的力矩值; W一基础底面的抵抗矩。 3当考虑地震作用时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Pmax ≤1.2faE fa =S.f.
式中f一调整后的地基抗震承载力; S。一地基抗震承载力调整系数,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GB50011中表4.2.3采用; P一地震作用效应标准组合的基础底面平均压力; Pmax一地震作用效应标准组合的基础边缘的最大压力。 4地基压缩层范围有软弱下卧层时,应按下式验算软弱下卧层的地基承 载力
式中J一调整后的地基抗震承载力; S。一地基抗震承载力调整系数,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GB50011中表4.2.3采用; P一地震作用效应标准组合的基础底面平均压力; Pmax一地震作用效应标准组合的基础边缘的最大压力。 4地基压缩层范围有软弱下卧层时,应按下式验算软弱下卧层的地基承 载力
Poz + Pe, ≤ fu
式中Poz一相应于荷载效应标准组合时,软弱下卧层顶面处的附加压力值 (kPa).
kPa); Pcz一软弱下卧层顶面处土的自重压力值(kPa);
Jaz一软弱下卧层顶面处经深度修正后的地基承载力标准值(kPa)。
9.4.1住宅建筑选择建造场地时,应根据工程需要及北京地震活动情况、工 程地质和地震地质的有关资料,对抗震有利、一般、不利和危险地段做出评 价。对不利地段,应尽量避开,当无法避开时应采取有效的措施。不应在危 险地段建造住宅。 9.4.2无地下室的多层住宅,在满足地基稳定和强度、变形要求的前提下, 基础宜浅埋,但埋深不应小于冻结深度。基础如采用灰土垫层,埋深应算至 垫层上皮,若为混凝土垫层,应算至垫层底面。 9.4.3高宽比大于4的高层住宅,在地震作用下基础底面不宜出现脱离区 (零应力区);其他住宅,基础底面与地基土之间脱离区(零应力区)面积
9.4.4住宅基础设计应根据地质条件、结构类型及使用功能、建筑高度及体 型、荷载大小及分布情况、有无地下室及其利用情况、相邻建筑的基础情况, 工程建设地区经验、施工条件及材料供应情况、抗震设防标准等因素进行综 合分析。应选择经济合理的基础形式,并应保证本建筑物及周围建筑物不致 产生过量沉降或倾斜,并应满足建筑物的正常使用。 9.4.5墙下条形基础及柱下条形基础的基础面积计算时,条形基础相交处 不应重复计入基础面积。 9.4.6与住宅建筑临近的永久性边坡的设计工作年限,不应低于受其影响的 住宅建筑的结构设计工作年限。
9.5楼(屋)盖、阳台、雨逢、空调板等悬挑构件
9.5.1钢筋混凝土楼(屋)盖应分现浇整体式、预制装配式及预制装配叠合 整体式。
9.5.2钢筋混凝土现浇楼板的设计厚度不宜小于120mm。 9.5.3阳台、雨篷、空调板等属悬挑构件,悬挑部分除按一般悬臂板、悬臂 梁计算外,对支撑悬挑构件的非悬挑部分,应进行受弯、受剪和受扭承载能 力的验算
9.5.4室外悬挑构件厚度不应小于100mm。
《公安派出所建设标准 2016修订版》.6住宅结构的其他构造规定
9.6.1砌体结构住宅应符合下列规定: 1砌体结构住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 及《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50003的规定; 2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屋面、外墙或外露构件的保温设计,减少温度 变化和日照变化对混凝土构件产生的不利影响。屋面应设置保温隔热层; 3顶层屋面板下应设置现浇钢筋混凝土圈梁; 4斜屋面应在檐口处应设置现浇钢筋混凝土圈梁;
9.6.2钢筋混凝土结构住宅应符合下列规定:
1角窗两侧墙肢厚度当为高层时不应小于200mm;多层时不应小于 180mm; 2角窗两侧墙肢长度,当为一字型墙肢时,除满足强度要求外尚应大 于8倍墙厚及角窗悬挑长度1.5倍的较小值; 3角窗折梁配筋应加强,并按抗扭构造配置箍筋及腰筋; 4角窗折梁上下主筋伸入墙内的锚固长度应≥1.5laE,顶层时折梁上铁 端部另加5d向下的直勾,主筋锚入墙范围内的墙体竖向分布筋应向内弯折 并钩住梁主筋; 5角窗两侧墙体应沿全高设置约束边缘构件,约束边缘构件(暗柱) 长度不宜小于3倍墙厚且不应小于600mm; 6转角窗房间的楼板应适当加厚,应采用双层双向配筋,板内宜设置 连接两侧墙端暗柱的暗梁。多层住宅角窗处的板厚不应小于120mm,高层 住宅角窗处的板厚不应小于140mm
10.1.1建筑设备设计应满足任宅建筑功能需求,做到安全可靠、经济合理、 技术先进、便于施工及维护,并应设置消防设施、供暖设施及室内给排水系 统。 10.1.2建筑设备设计应采用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技术标准的节能环保、高效 的产品,不应使用已被国家淘汰的产品。 10.1.3每套住宅应应设置下列计量装置: 1各类生活供水系统的水表; 2设有集中供暖(集中空调)系统时的分户热计量装置: 3设有燃气系统时的燃气表。 10.1.4水表、热量表、燃气表的设置应便于管理
10.2.1住宅各类生活供水系统水质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0.2.2住宅给水定额及小时变化系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 设计规范》GB50015及《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GB50555的规定。 10.2.3居住小区应充分利用市政管网水压直接供水、叠压供水。当城镇给 水管网的水压、水量不足时,应设置贮水调节和加压装置。 10.2.4套内用水点压力不应大于0.2MPa,且不应小于用水器具的最低工作 压力。 10.2.5给水管道应采用钢塑复合管、给水不锈钢管或给水铜管或符合饮用 水卫生标准的其他管材。阀门及配件应采用不易锈蚀、无毒、无污染的材质 10.2.6卫生器具和配件应采用节水型产品,且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节水 型生活用水器具》CJ/T164、《节水型产品通用技术条件》GB/T18870的规 定,且不得配置一次冲水量大于6L的坐便器《绝缘漆耐热性试验规程 电气强度法 GB/T 27749-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