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0514-2020 非织造布工厂技术标准-2021年3月1日起实施.pdf

GB50514-2020 非织造布工厂技术标准-2021年3月1日起实施.pdf
标准编号:GB50514-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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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0514-2020 非织造布工厂技术标准-2021年3月1日起实施.pdf简介:

GB50514-2020《非织造布工厂技术标准》是中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一项关于非织造布工厂设计、建设和运行的技术性标准。非织造布是一种通过物理或化学方法将纤维、纱线等材料直接粘合、交织或层压而制成的材料,广泛应用于服装、家居、医疗、汽车等行业。

2021年3月1日起,GB50514-2020正式实施,这意味着所有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非织造布工厂都需要按照这个标准进行设计和建设,以确保工厂的生产效率、产品质量、环保性能以及工人安全等各方面达到国家的规范要求。这个标准涵盖了工厂的布局、设备选择、工艺流程、环境卫生、消防安全、能源使用效率等多个方面,对于提升我国非织造布行业的整体技术水平和规范化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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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1生产线配置的可编程控制器(PLC),应根据需要配置开关 量输入输出(I/O)模块,模拟量输人输出(AI/AO)模块。 7.3.2各种输出I/O通道、模拟量通道,宜预留实际使用数量的 10%~15%备用;各种机柜(架)宜预留15%~20%的备用空间 系统的电源、通信容量应能满足上述备用通道和模块的运行要求, 7.3.3控制站的负荷宜低于额定能力的70%,系统通信负荷宜 低于额定能力的60%,整个系统的负荷宜低于额定能力的65%。 7.3.4lmin采样周期的历史数据贮存时间不应少于14d。 7.3.5最短的系统实时数据采样周期不应大于0.5s。

7.4.1 大规模生产线宜设置控制室。 7.4.2 控制室应包括操作室和机柜室。 7.4.3 控制室的设计应便于对生产过程进行监视。 7.4.4 操作站的显示屏应避开室外光线直接照射。 7.4.5 仪控柜、电控柜背面距墙检修距离不宜小于1.2m,前后开 门的两列电控柜间距离不宜小于2m。机柜的布置应使柜间电缆 交叉最少,电缆应走向合理、距离短。 746控制室的加穴板下宜设置带盖板的由继托舟

7.5.1生产线各设备之间的速度控制,应设单动和联

7.5.2生产线生产时应具有单动、联动功能JJG(交通)031-2020标准下载,速度可根据前段速

度的比率进行设定,设备调速装置应具备平滑调速的功能

7.6安全、保护、连锁

7.6.1螺杆挤压机滤前压力滤后压力应采用超压保护连锁,失 压停车连锁。 7.6.2螺杆挤压机各区温度控制,应采用超温报警、超温切断、加 温电源保护连锁。 7.6.3电加热导热油炉应采用超温、液位超低、油路阻塞报警,超 温切断加温电源保护连锁。超温保护应设置两处独立的传感器。 7.6.4 各种现场仪表开关、报警接点、故障接点应为故障安全型 7.6.5 连锁电磁阀应正常得电,故障时失电。 7.6.6 重要的安全连锁应采用硬线连接。 7.6.7! 螺杆挤压机的开停与计量泵的开停应采用连锁。开机时: 应先开计量泵,再开螺杆挤压机;停机时,应先停螺杆挤压机,再停 计量泵,

7.6.8仪表信号电缆与电力电缆的敷设间距,应符合理

因数,抑制谐波电流,按需设置计量装置。 8.2供配电 8.2.1非织造布工人一般用电负荷应为三级负荷 8.2.2电气主接线应简单可靠、运行安全操作灵活和维修方便 8.2.3电源进线回路数应根据生产规模、性质和用电量,并应结 合地区电网的供电条件确定。 8.2.4变配电所的高低压母线,宜采用单母线或单母线分段接线 方式。车间变配电室的低压配电系统应与工艺生产系统相适应 平行的生产线或互为备用的生产机组,根据生产要求宜由不同的 母线段配电;同一生产线设备,宜由同一回路配电或同一低压母线 段配电。

1供电电源电压应根据当地供电条件,结合工程的用电容 量、用电设备特性、供电距离、供电回路数、发展规划以及经济合理 等综合因素,进行多方案比较后确定; 2新建的生产装置内,配电电压应为220/380V; 3工厂非线性用电设备或有谐波源的电气装置,应有抑制或

消除对公共电网和其他系统危害的措施。 8.2.6全厂电源进线侧的功率因数应根据电力部门要求进行 偿,且不应低于0.9

8.2.7有防尘防爆要求的设备和房间,其配电应符合现行国家标

8.3.1非织造布工厂的疏散照明、安全照明备用照明等应急照 明系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 标准》GB51309的有关规定。 8.3.2动力和照明可共用变压器,照明线路宜以220/380V三相 四线制供电,SELV检修电源应采用24V。 8.3.3高大厂房的照明设计,应采用LED灯等高效节能光源。 8.3.4 热轧生产线、热轧机前方空间所使用的灯具应加装防扩 网罩。 8.3.5 工厂的照明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 准》GB50034的有关规定。 8.3.6 生产医疗用产品的生产车间的照明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 标准《医药工业洁净厂房设计标准》GB50457的有关规定:生产卫 生用产品的生产车间的照明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洁净厂房 设计规范》GB50073的有关规定

8.4.1非织造布工厂建(构)筑物的防雷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 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和《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冒 技术规范》GB50343的有关规定

8.4.3防雷接地和电气保护接地可共用接地装置。 8.4.4 变配电所电力变压器高、低压侧应设置避雷器或电涌保 护器。 8.4.5 易产生静电危害的设备和管道应做防静电接地。 V 8.5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8.5.1非织造布生产装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置,应符合现行 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和《纺织工程设计防火规 范》GB50565的有关规定。 8.5.2非织造布工厂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 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 范》GB50116的有关规定。

8.5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9.2.3厂区道路应做环状布置,应能满足消防通道和运输要求。

1在满足生产工艺、安全、环保的要求下,应集中布置在厂 核心区域,靠近厂区内部的主要通道应保持人流和物流的顺畅; 2宜布置在大气含尘浓度较低、环境清洁,全年最小频率反 向的下风侧。 9.2.5仓库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9.2.5仓库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原料仓库宜靠近生产主车间流程的喂料区;半成品中转库 及成品库宜靠近卷绕、成品工序; 2全厂性的综合仓库,应布置在运输便捷地段,并应有装卸 区域。 9.2.6公用工程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总变电所应布置在便于输电线路进出、不妨碍工厂扩建的 独立地段以及储存和装卸设施等有粉尘的场所; 2冷冻、空压等动力设施,应布置在通风洁净地段,并应靠 近负荷中心。

2.6公用工程设施应符合下列

1总变电所应布置在便于输电线路进出、不妨碍工厂扩 独立地段以及储存和装卸设施等有粉尘的场所; 2冷冻、空压等动力设施,应布置在通风、洁净地段,并 近负荷中心。

9.2.7由生产行政管理设施等组成的前区,宜布置在厂区全年

9.2.7由生产行政管理设施等组成的反前区,宜布置在厂区全年

10.1一般规定 10.1.1 建筑设计应采用成熟可靠的新材料、新技术 10.1.2 建筑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节能设计统一 标准》GB51245的有关规定,

10.2.1建筑设计应满足设备和生产工艺要求,并应满足防火、防 水、防腐蚀、保温、隔热和洁净生产要求。 10.2.2生产厂房宜充分利用自然光,天然采光设计应符合现行 国家标准《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50033和《工业建筑节能设计统 一标准》GB51245的有关规定。 10.2.3生产广房的建筑高度应满足生产设备布置、吊装、运输要 求,并应预留安装洞口。 10.2.4生产厂房的室内外高差应根据场地情况和总平面要求确 定,且不应小于150mm。 10.2.5生产医疗用产品的生产厂房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医药工业洁净厂房设计标准》GB50457的有关规定;生产卫生用 产品的生产厂房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洁净厂房设计规范》 GB50073的有关规定

10.3.1工艺送风室、组件清洗室、压缩空气站、变配电室、检验 室、空调室、黏合剂调配室、保全室等与生产密切相关的生产辅助 用房宜与生产厂房毗邻

10.3. 2 控制室宜设抗静电架空地板。

控制室宜设抗静电架空地板

10.4.1非织造布工厂的生产厂房含附房及全部辅助生产设施的 建筑防火设计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纺织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GB50565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10.4.2非织造布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级应符合表10.4.2的规定。

QB∕T 2133-1995 室内装饰用硬聚氯乙烯(PVC-U)挤出型材4.2非织造布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

表10.4.3非织造布储存的火灾危险性分级

11.1.1湿陷性黄土、膨胀土、多年冻土等地区的建筑物,应符合 国家现行标准《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标准》GB50025、《膨胀土地 区建筑技术规范》GB50112和《冻土地区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 JGJ118的有关规定。 11.1.2工程结构安全等级的划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程结 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GB50153的有关规定,且不应低于二级; 建筑抗震设防类别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 标准》GB50223的有关规定,且不应低于丙类。, 11.1.3厂房结构的平面、立面布置应整齐、规则,沿竖向的质量 和刚度分布宜均匀,在外力作用下结构的受力应明确、简捷、合理 当涉及既有工程的结构设计,需延长使用年限、改变用途、改建、扩 建或需要进行加固、修复时,应对其进行评定、验算或重新设计。 11.1.4结构设计应根据需要采用成熟可靠的新材料、新技术、新 工艺。 11.1.5厂房的抗震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 范》GB50011的有关规定。

11.2.1非织造布厂房的结构形式应根据工艺要求确定,单层建 筑宜采用钢筋混凝土排架或门式刚架结构,多层建筑宜采用钢筋 混凝土框架结构,纺丝成网法的挤压、熔融部分宜采用局部钢框架 结构。门式刚架结构宜采用多跨钢架双坡屋面,屋面可采用轻钢 屋面或预应力“双T”板屋面。

11.2.2非织造布厂房的附房结构应根据生产要求确定,宜与厂

11.2.2非织造布厂房的附房结构应根据生产要求确定,宜与厂

房采用同一种结构形式,当采用与厂房不同的结构形式时,应 房之间设变形缝分开。

11.2.3原料库、成品库宜采用钢筋混凝土排架结构或门式刚架

GB 51261-2019 天然气液化工厂设计标准1.2.3原料库、成品库宜采用钢筋混凝土排架结构或门式刚架 经型房屋钢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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