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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房地产实用百科全书全书以通俗易懂的语言和清晰的结构编排,分为多个章节,包括房地产基础知识、市场分析、政策法规、投资理财、建筑设计与规划、物业管理等方面。书中不仅详细解读了房地产相关法律法规,如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屋买卖合同签订、产权登记等,还结合实际案例剖析了购房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及解决方案。此外,针对近年来房地产市场的新变化,例如绿色建筑、智慧城市、租赁住房等热点话题,也进行了深入探讨。
第三章中介服务机构管理
第十条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应当设立相应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开槽埋管施工方案,应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 第十一条设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 (二)有固定的服务场所; (三)有规定数量的财产和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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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从事房地产咨询业务的,具有房地产及相关专业中等以上学历、初级以 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须占总人数的50%以上;从事房地产评估业务的,须有规定 数量的房地产估价师;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的,须有规定数量的房地产经纪人。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的机构,应到该业务发生地省、自 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设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向当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 立登记。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领取营业执照后的一个月内,应当到登记机关所在 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对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专业人员条件进 行一次检查,并于每年年初公布检查合格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名单。检查不合格 的,不得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 第十四条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遵守目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三)按照核准的业务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四)按规定标准收取费用; (五)依法交纳税费; (六)接受行业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十五条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承办业务,由其所在中介机构统一受理并与委 托人签订书面中介服务合同。 第十六条经委托人同意,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可以将委托的房地产中介业务 转让委托给具有相应资格的中介服务机构代理,但不得增加佣金。 第十七条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二)中介服务项目的名称、内容、要求和标准; (三)合同履行期限; (四)收费金额和支付方式、时间;
第一篇 新旧法规对照实务
(五)违约责任和纠纷解决方式; (六)当事人约定的其它内容。 第十八条房地产中介服务费用由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统一收取,房地产中介 服务机构收取费用应当开具发票,依法纳税。 第十九条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开展业务应当建立业务记录,设立业务台帐。 业务记录和业务台帐应当载明业务活动中的收入、支出等费用,以及省、自治区建 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直辖市房地产管理部门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条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执行业务,可以根据需要查阅委托人的有关资 料和文件,查看现场。委托人应当协助。 第二十一条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在房地产中介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索取、收受委托合同以外的酬金或其他财物,或者利用工作之便,牟取 其他不*当的利益; (二)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 (三)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中介服务机构执行业务; (四)与一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另一方当事人利益;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二条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与委托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委托人 有权要求其回避。 第二十三条因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过失,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由所在 中介服务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所在中介服务机构可以对有关人员追偿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 地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责任者给予处罚: (一)未取得房地产中介资格擅自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的,责令停止房地产中 介业务,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收回资格证书或者公告资格证书作废 并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收回资格证书或者公告资格证书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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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超过营业范围从事房地产中介活动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 款。 第二十五条因委托人的原因,给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或人员造成经济损失 的,委托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违反本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第二十七条房地产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中以权谋私、贪 污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超过营业范围从事房地产中介活动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 款。 第二十五条因委托人的原因,给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或人员造成经济损失 的,委托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违反本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第二十七条房地产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中以权谋私、贪 污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篇 新旧法规对照实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01年7月23 日建设部第4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 二〇〇一年八月十五日
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的决定
建设部决定对《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七条修改为:有经营期限的企业以其所有的房地产设定抵押的,所 担保债务的履行期限不应当超过该企业的经营期限”。 二、第十八条修改为:以具有土地使用年限的房地产设定抵押的,所担保债 务的履行期限不得超过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已经使用年限后的 剩余年限。” 三、第二十六条第六项修改为:(六)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四、第三十三条修改为:登记机关应当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核。凡权属清 楚、证明材料齐全的,应当在受理登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予以登记,对不予登 记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五、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中的:”房产变更登记”修改为”房屋所有权转移登 记”。 六、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抵押人占用与管理的房地产发生损毁、火失 的,抵押人应当及时将情况告知抵押权人,并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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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房地产因抵押人的行为造成损失使抵押房地产价值不足以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 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重新提供或者增加担保以弥补不足。" 七、第五十一条修改为:因国家建设需要,将已设定抵押权的房地产列入拆 迁范围时,抵押人违反前述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不依法清理债务,也不重新设定抵 押房地产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决定目发布之日起施行。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并作必要的文字修改后 重新发布。
002室内给水管道安装工艺第一篇 新旧法规对照实务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
(1997年5月9日建设部令第56号发布,2001年8月15日根据 《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的决定》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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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井分项工程质量技术交底卡第二章房地产抵押权的设定
第八条下列房地产不得设定抵押: (一)权属有争议的房地产: (二)用于教育、医疗、市政等公共福利事业的房地产; (三)列入文物保护的建筑物和有重要纪念意义的其他建筑物; (四)已依法公告列入拆迁范围的房地产; (五)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的房地产; (六)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房地产。 第九条同一房地产设定两个以上抵押权的,抵押人应当将已经设定过的抵押 青况告知抵押权人。 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 房地产抵押后,该抵押房地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 押,但不得超出余额部分。 第十条以两宗以上房地产设定同一抵押权的,视为同一抵押房地产。但抵押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以在建工程已完工部分抵押的,其土地使用权随之抵押。 第十二条以享受国家优惠政策购买的房地产抵押的,其抵押额以房地产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