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规范下载简介和预览
关于印发《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管理办法》的通知《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管理办法》是辽宁省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施工企业规费管理而印发的重要文件。该办法主要针对省内各类建设工程中施工企业规费的计取标准、使用范围、监督管理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
规费是指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由建设单位向施工企业支付的、用于缴纳各类法定规费的资金,如社会保障费、住房公积金、安全生产费等。办法明确了规费计取应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合理、专款专用”的原则,确保资金用于保障施工企业合法权益和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
文件规定,规费的计取应按照省、市有关工程造价管理规定执行,列入工程总造价,并在合同中予以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规费标准,也不得截留、挪用规费资金。同时,办法还强化了对规费使用的监督检查机制,要求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加强监管,确保资金使用合规透明。
该办法的出台,有助于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障施工企业合法权益,提升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水平,推动全省建筑业健康有序发展。
关于印发《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管理办法》的通
辽建发[2006]30号
各市建委、局,财政局: 为认真贯彻建设部、财政部《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03]206号)文 件精神,加强我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行为的管理,推动社会保障体系的逐步完善,现制订了 《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亳州中学教学楼抗震加固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辽宁省建设厅 辽宁省财政厅 二〇〇六年五月三十日
辽宁省建设厅 辽宁省财政厅 二〇〇六年五月三十日
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管理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省行政区域范围内承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的施工企业, 均应按本办法的规定核定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 第三条规费是指政府和有关权力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费用。包括:工程排污费,工程 定额测定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住房公积 金,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 第四条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和省财政有关部门,负责规费计取标准的管理和核定 工作;各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负责规费计取标准核定的资料核对及上报工作。 第五条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和省财政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制订的各 项规费标准,确定规费标准的上限。在核定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时,结合施工企业规费的 实际支出情况,在规费标准上限内核定。 第六条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和省财政有关部门核定的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 在工程招标投标中为不可竞争费用,施工企业投标时应按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核定的规费 费率计取各项规费。 在工程招标投标中编制标底或拦标价时,规费应按规费标准的上限计取。 第七条施工企业应以独立法人资格,申请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每年2月至4月施 工企业将规费计取标准申报材料,报企业所在地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经市工程造价管理部 门核对,报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核定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 第八条施工企业申请核定规费计取标准时,应填写《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申 请表》1式2份并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 2.企业上年度会计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3.企业上年度报综计部门的结计报表
4.企业上年度缴纳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的证明。 以上材料复印件1式1份装订成册,各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要认真核对原件并由经办 人签章。 第九条施工企业承揽工程、参加工程投标、签订施工合同、办理工程结算时,应出示 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并按核定的规费费率计取各项规费。 未取得规费计取标准的施工企业,以税费前造价为取费基数的工程,规费按综合系数 0.5%计取;以人工费为取费基数的工程,规费按综合系数3.5%计取。 外埠入辽的施工企业,应按本办法的规定核定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 第十条施工企业经核定的规费计取标准,是编制施工图预算、投标报价、签订施工合 司、办理峻工结算的依据;也是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招投标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管理的依 据。 第十一施工企业经核定的规费计取标准,只限本企业使用,不得转让、借用、涂改。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