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掘工程质量验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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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掘工程质量验收管理办法

《采掘工程质量验收管理办法》是为加强矿山采掘工程质量管理,确保安全生产和资源高效利用而制定的重要制度文件。该办法适用于各类矿山企业采掘作业全过程的质量控制与验收工作,涵盖井巷掘进、回采作业、支护工程、通风系统建设等关键环节。其核心目标是通过规范化的验收流程,提升工程质量,防范安全风险,保障矿井长期稳定运行。

办法明确了质量验收的组织机构、职责分工及验收标准,要求建立由技术、安全、生产等部门组成的联合验收小组,实行“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追究机制。验收工作分为工序验收、分项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三个阶段,依据国家相关技术规范、设计文件及施工合同逐项检查,重点核查工程尺寸、支护强度、材料使用、施工工艺等是否符合规定。

同时,办法强调过程管控与动态监督宁波市施工图设计常见问题及质量通病(2019年),要求施工单位做好自检自查,监理单位履行旁站监督职责,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对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严禁进入下一道工序,并责令限期返工。此外,还建立了工程质量档案管理制度,确保验收资料真实、完整、可追溯。

通过实施《采掘工程质量验收管理办法》,有效提升了矿山企业的标准化、规范化管理水平,为实现本质安全和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6、支柱未实现编号管理或编号不清、支柱迎山不当,间排距超过规定,在用支柱不完好的;

7、老塘侧梁头长度超过规定;

8、备用材料短缺,补给不及时的;

9、两巷失修棚架不及时进行维修的。

第五条 采煤工作面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对班组长或责任人各罚款50元,对采煤队罚款100元。

1、液压系统漏液时,不采取措施,乳化液配比浓度与记录不符合时;

2、采煤工作面输送机与机巷转载机搭接不合理,拉回头煤的;

3、各种试验检查无记录或记录不规范、不齐全的;

4、采煤工作面伞檐超过规定的;

5、支柱、溜子、煤壁不直的;

6、三用阀、手把不一致的。

第六条 采煤工作面出现下列问题时,对放炮员罚款50元,对瓦斯检查工罚款50元,对班组长罚款100元,对区队罚款200元。

1、爆破时,不进行把口警戒的;

2、爆破母线长度不够或未使用专用发爆器放炮的;

3、炮眼封泥长度不够的;

4、爆破母线不符合要求,有明接头的;

5、工作面爆破时,使用两台或两台以上发爆器爆破的;

6、没按作业规程或措施超距离一次拉炮的;

7、放炮员与放炮证不符的。

第七条 采煤工作面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对责任人罚款50元,对有关单位罚款100元。

1、失效柱、坏梁外运不及时的;闲柱及闲散设备未及时升井的

2、采煤工作面机头、风巷、机巷动压区及转载机头未安装防尘设施的,及防尘设施损坏或不正常使用的。

3、隔爆设施不全或水量不足的;防尘设施不能封闭全断面,雾化效果达不到要求的。

4、工作面验收员未按实际验收,弄虚作假的,所报产量与实际不符的。

5、溜子巷两帮浮煤不及时清理的。

6、各种制度牌版吊挂不整齐或不干净的。

第八条 掘进工作面采用工字钢棚架支护的有关规定:

1、每棚2块口垫,少用一块罚款5元;

2、每棚6根撑杆,少打一根罚款5元,少打长度超过10米时。

3、牌版和风筒吊挂不整齐的罚款50元;

4、出现空帮、空顶一处,对施工单位罚款100元;

5、棚架连续3棚出现扭斜、迎山不当、前倾后仰的,对班组长罚款50元,对跟班队长罚款100元,对施工单位罚款200元。旬检时发现连续4棚的,该旬工程质量为不合格;

7、对施工过的巷道,管线必须吊挂整齐,吊挂不整齐的发现一次罚款100元;

8、棚距必须符合《作业规程》规定,超出规程规定的,每棚罚款30元,并责令整改;

9、机、风巷上帮卧底不小于1.0米,腿窝深度不小于0.15米,否则发现一次对施工单位罚款500元,旬检时,发现3处(或1处超过10米)不符合要求,该旬工程质量为不合格;

第九条 掘进工作面采用锚喷支护的有关规定:

1、锚杆间排距不按《作业规程》规定的,发现一处罚款20元,连续超过三处时,班组长罚款100元,且该旬工程质量检查为不合格。

2、锚杆外露长度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的,发现一根对施工单位罚款20元。

3、锚牌不贴岩面或松动的,发现一个罚款50元,跟班队长罚款100元。旬检超过10个的,该旬工程质量检查为不合格;

4、使用双锚牌或锚牌使用反的,发现一处罚款50元;

5、对截断锚杆使用的,发现一根对单位罚款2000元,对责任人罚款500元,当月工程量定为不合格,并写出书面保证,全矿通报;

6、对锚固剂不按规定使用的发现一次罚款100元;

7、锚固力达不到拉力实验的,每根罚款100元;

8、喷浆前,不按规定进行冲尘喷浆的,发现一次对单位罚款100元。喷层不小于设计值的90%,超出此范围的罚款200元;

9、临时支护与永久支护相距不准超过5米,超过此规定的罚款100元;

10、空帮空顶超过规定的罚款100元;

11、喷层基础深度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的,罚款200元;

12、喷浆巷道不按规程规定定期洒水养护的,发现一次罚款200元。

第十条 采掘工作面所有支护材料必须在指定地点按规定进行码放,并有明确的标志牌,否则按以下标准除罚:

1、单根工字钢罚款50元;

2、单根道轨罚款50元;

3、单根水管罚款50元;

4、单根单体柱罚款50元;

5、单根π型梁罚款50元;

6、一块荆笆罚款10元;

7、一根串杆罚款10元;

8、一根坑木罚款50元;

9、一根锚杆罚款50元;

10、一张锚网罚款50元;

11、一块轨枕罚款30元;

12、一块背板罚款30元;

13、喷浆材料不规整罚款50元;

13、无标志牌罚款100元。

出现上述2条问题,对队长加罚100元。 掘进工作面巷道内无浮煤(渣),浮煤(渣)堆长度超过3m、厚度超过0.2m,发现一处对施工单位罚款100元。

第十一条 掘进工作面不正常使用前探梁施工或前探梁不接顶的,发现一次对施工单位罚款500元,队长罚款100元。

第十二条 防倒器安设位置、数量等必须符合作业规程规定。成排成线,安装长度符合作业规程规定,否则,缺少一架罚款50元,并对对跟班队长罚款100元;

第十三条 采掘工作面没按中、腰线施工的,一次对当班组长罚款50元,对区队罚款500元,且停工返修。连续出现2次未按中腰线施工的,对班组长罚款100元,区队正职500元,对施工单位罚款2000元;

第十四条 巷道净高、净宽不符合设计的,对队长罚款300元,对施工单位罚款1000元,该旬工程质量定为不合格。

第十五条 采掘工作面质量检查,队长必须现场跟随,否则工程质量定为不合格。

对限期整改的质量问题未按期落实整改的,每条对队长罚款200元。

第十六条 中、腰线延长或标定不及时的(中线:半煤巷30m、岩巷40m,腰线:半煤巷10m、岩巷15m),发现一次对主管该工程技术责任人罚款50元。

测量人员没按规定进行中腰线标定的(100米测校一组),测量人罚款50元;标定有误没有及时纠正的,测量人员罚款100元,地测科长罚款200元。

第十七条 未纳入本《办法》规定的其它质量情况,根据现场情况核定罚款数额。

第十八条 掘进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及考核办法

1、掘进巷道或其他单位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现进行自检,认为符合竣工移交条件后,向调度、生产技术单位提出书面竣工验收申请,由调度室平衡时间,组织生产技术、机电、安检、通风、施工队、企管、劳资共同进行验收。

2、矿组织竣工验收时,要根据对口专业对验收项目分工负责,生产技术科主要负责巷道工程质量,机电科主要负责轨道、运输设备、安全防护设施以及运输设备基础的验收,调度室主要负责文明生产、遗留工程的平衡处理,安全科负责安全设施、安全隐患的检查,通风队以及使用单位负责交接验收。

3、检查组成员共同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及考核评级办法》进行检查验收,现场提出存在问题及处理意见,检查人员、被检查单位和接受单位共同签字,认为符合移交条件,现场进行移交。如不符合移交条件,由施工单位再次按检查意见彻底处理后,接受单位验收同意接受后,签字移交。

4、竣工记录由生产技术科负责完成,送调度室、劳资、企管、接受单位。移交单由调度室负责,送验收单位、生产技术、机电等相关部门各一份。

5、对工程量较大的掘进工程或需移交其他单位施工的掘进工程db51∕t 2193-2016 城市地铁交通防雷装置检测技术规范,可根据需要组织中间验收,中间验收按竣工验收相关规定执行。

8、掘进单位工程出现不和格时,施工队必须按规定进行返工处理,达到合格要求。由于巷道超挖等原因造成的不合格品,如不影响使用,可让步接收,视为合格品。

9、返工所发生的材料、工资等费用均由施工单位承担。

11、如发现竣工验收结果较平时检查结果出入较大时,要核对该段工程的检查人员,如证实弄虚作假,检查不负责任的现象,要再竣工验收中一并通报并给予处罚。

第十九条 采掘工作面在每月各旬考核中,工程质量均达到合格品,对区队奖励1000元;月底验收当月工程质量达到优良品的,对区队区队奖励5000元。

第二十条 上、中、下三旬不合格sbs改性沥青防水施工方案,分别扣工资总额的5%、5%、10%。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采掘工作面及巷修工程。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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