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重机械设备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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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机械设备租赁合同

起重机械设备租赁合同是出租方与承租方就塔式起重机、汽车吊、履带吊、施工升降机等特种起重设备的有偿使用所签订的书面协议。该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核心内容包括:设备型号、技术参数、数量、租赁期限(起止时间及进出场安排)、租金标准(按月/台班计费)、支付方式与时间节点;出租方负责设备进场安装、调试、定期维保、操作人员配备(持证上岗)及安全技术交底,确保设备符合国家强制性安全标准并提供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检验合格证等法定文件;承租方负责提供符合要求的作业场地、基础条件、电力供应及现场安全管理,不得擅自拆改设备或超负荷、违规作业,并承担因自身原因造成的损坏赔偿责任。合同还约定保险责任(通常由出租方投保设备险,承租方投保第三者责任险)、违约责任、不可抗力处理、争议解决方式(一般约定仲裁或工程所在地法院诉讼)及合同终止与设备退场清点交接程序。该合同兼具民事租赁与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双重属性,须严格遵守《民法典》《特种设备安全法》《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是保障工程建设安全、明晰权责、防范法律风险的重要依据。(约498字)

出租方: (以下简称甲方)

悬挑式外脚手架施工工艺(附实例)承租方: (以下简称乙方)

第一条 使用租赁设备的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址:

(3)建筑面积:

(4)建筑物高度:

第二条 出租设备概况

(10)设备进场时间:

第三条 有关租赁费用的计算及支付方法

1、设备租赁时间确定:本协议约定租赁时间是暂定 个月,以出租方在承租方使用场地安装调试完毕,经检验合格之日起至设备出场且双方办妥交接手续之日止所经历的时日。约定时间与使用时间不一致的,以实际使用时间为准。

2、设备月租赁费: 元/月/台,(租金不包括税费、维修费、塔机配件费和该塔机机组人员工资、管理费、保险、福利等费用)。

不足1个月的按月租金除以30天乘以实际天数计算租金(租赁费用每满1个月结算一次,在满1个月后5天内结清)。

3、设备进出场费、安装拆出费、检验费等费用(独立高度)

元/台。超高增加的附座安装材料费、人工费等(不含税) 元/道,标准节安装材料费、人工费等(不含税) 元/节。非出租方原因导致再次或多次检测的,再次或多次检测的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4、因工程需要设备高度增加,附座每道每天按 元收取租赁费,除设备标准高度外每增加一节标准节,每节每天 元/天收取租赁费,从安装完毕当日起计算租赁费。

5、塔机机组人员人工月工资 元。

出租方向承租方收取履约保证金 元作为履约本合同的保证,租赁期届满,扣除应付租金机械的费用等,其余金额由甲方无息返还乙方,履约保证金在租赁机构进场前由承租方向出租方支付。

第五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出租方的权利义务

1、出租方有权按时足额收取合同约定的租赁费和其它费用,出租方有权在承租方逾期未支付租赁费与有关费用的情况下停机、解除合同、撤除设备,并按本合同的约定追究违约责任。

2、出租方负责进入承租方施工现场安装调试设备,申请有关部门对设备进行检验,取得检验手续向承租方交付有关证明材料。

3、出租方有义务向承租方推荐合格的设备操作人员,由承租方自由选聘任用,人工工资由承租方支付。

4、出租方配合承租方在文明施工过程中的相关资料,确保设备正常使用。

5、因承租方原因造成出租方无法进出场安装、拆卸,或逾期未付款造成停机时,出租方将按正常使用设备计算,向承租方收取租赁费。因该工程现场条件限制,必须采用特殊方案安拆时,应在正常安拆的基础上增收技术措施和大型机构台班费,承租方按实际发生的费用支付给出租方。

(二)承租方的权利义务

1、设备进入承租方施工现场后,正常的日常维修费、更换配件费用:300元,以上由出租方负责:300元以下(含材料费)由承租方负责。钢丝绳、黄油、主吊钩以下的吊具由承租方负责。

2、承租方负责按出租方提供的设备基础图制作基础,确保设备安装工地的道路平整畅通,排水良好,有足够的地质层压力(不低于20t/m2),向出租方提供砼的试压块、基础平整度数据(不大于1)及建筑物的施工平面图。

3、承租方指定设备安装的位置,必须留有足够的与其它设备、输电线、建筑物等物体的安全运行距离,做好安全防护措施。否则由此造成的停工和财产损失由承租方负责。

4、承租方在保证人机安全和生产安全的前提下,在整个合同期间,全面使用管理设备和机组人员。

5、承租方应做好设备的避雷接地装置,该装置其电阻参数不得>4欧姆,否则造成人员、财产的雷击损失由承租方承担。

6、承租方应该为出租方提供安装、拆卸的安全场地和额定电压(380V±5),因设备基础或提供的相应设施,不符合有关要求,导致安全事故或员工损失的,由承租方负责。

7、承租方应聘用责任心强、技术好的设备操作工和指挥人员。

8、为确保设备安全运行,设备的维修和保养由出租方负责,但时间需经出租方、承租方双方共同协商确定。每次维修和保养的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若三大机构出现故障,设备停止不得超过48小时,若超过,则出租方不得计收该停工时间段的台班费,人为损坏由承租方自行承担损失。

9、承租方在建筑工程完工或变更情况下,应以加盖公章的书面形式提前5天通知出租方,否则,由此给出租方造成的损失由承租方赔偿。

1、出租设备从该设备进场之日起,即由承租方全面管理使用设备。租赁设备期间,需日常维护保养的费用由承租方承担,人为损坏由承租方自行承担损失。

2、租赁期间,承租方应对出租方提供的设备物资妥善保管,若其发生毁损、灭失、被盗等,承租方按照原价值向出租方赔偿。

3、因不可抗力,导致租赁物部分或全部毁损、灭失的,根据有关法规执行。

4、租赁期满,承租方配合出租方当面检验、清点所有租赁物,办妥退场手续。

5、租赁期间,承租方未经出租方同意不得将设备及随附设备转让、转租,也不得变卖或作抵押物。

1、承租方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出租方支付有关租赁费用。否则,每推迟一天按其应付金额的8%向出租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弥补所造成的损失,还应支付相应数额的赔偿金(损失应为出租方因此合同可获得的利润)

2、租赁完毕,因承租方原因导致出租方不能收回设备和附属设备的(设备各种预埋件除外),出租方将按其时间继续计收有关租赁费,直至该设备收回或按购该设备时的价额赔偿给出租方。

3、租赁期间承租方停机不用,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拆除设备,承租方交付清所发生的费用。

第八条 合同终止之日,出租方拆除设备并与承租方办妥交接手续、费用付清之日。

湖北省某高速公路施工组织设计第九条 争议解决方法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现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出租方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条 本合同未尽 事宜,双方可补充协议或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出租方、承租方双方各执壹份,签字生效。

出租方签章: 承租方签章:

法 人: 法 人:

法人代表(签字): 法人代表(签字):

清泉路中段市政道路工程施工组织设计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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