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试点试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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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试点试行).pdf

根据提供的文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试点试行),该合同主要用于规范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产权的转让过程。主要内容包括:

1.合同双方:出让方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受让方为企业或其他经济主体。

2.土地用途:明确土地用于商业、工业等经营性活动。

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数据库规范(试行)(自然资源部2021年3月)3.出让期限:根据具体项目和政策规定确定出让年限。

4.价款支付:详细说明土地使用权转让的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5.权利与义务: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使用管理、收益分配等方面的规定。

6.违约责任:对违反合同条款的行为设定相应的法律责任。

该示范文本旨在通过规范操作流程,促进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有效利用和合理流转。

第七条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出让年期,分别按以下约 定起算: (一)出让人按期交付土地的,按交付土地之日起算;出 让人未能按期交付土地的,按实际交付土地之日起算; (二)出让人交付的土地未能达到本合同约定的土地条件 或单方改变土地使用条件的,按达到约定的土地条件之日起 算;

第十二条本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受让人应当将合

同报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完成备案后,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备案合同、宗地编号、空间范围、规划条 件等涉空间布局和规划管理信息纳入有关基础信息平台和监 测监管系统。 本合同条款发生变更的,受让人应当在合同变更后5个工 作日内重新备案合同。 第十三条受让人同意按第十条、第十一条约定的定金、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支付方式,将定金、出 让价款缴入市(县)财政监管账户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出让人完成土地交付后,财政监管账户于5个工作日内将 定金抵作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转出至出让 人账户,并在受让人按第十一条支付出让价款后的5个工作日 内将后续出让价款转出至出让人账户。出让人应当及时查收确 认。 第十四条受让人按本合同约定付清本宗地全部出让价 款后,持本合同、合同备案文件、出让价款缴纳凭证、土地增 值收益调节金缴纳凭证、完税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办理 不动产登记

第三章土地开发建设与利用

用地性质 主体建筑物性质 附属建筑物性质 建筑总面积 平方米,占地面积

第十九条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建设项目 于年月日之前开工,于年月日之前竣工。 受让人不能按期开工,提前30日向出让人提出延建申请, 经出让人同意延建的,其项目峻工时间相应顺延,但延建期限 不得超过一年。受让人并自行办理延期开工手续

第二十二条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在使用期限内,原规划 如依法修改,该宗地已有的建筑物不受影响,但在使用期限内 该宗地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改建、翻建、重建,或者 期限届满申请续期时,必须按届时有效的规划执行。 第四章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 第二十三条受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全部集体经营 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领取不动产权证后,有权将本合 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 抵押。首次转让的,受让人同意分别符合以下约定的条件: (一)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 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二)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成片开发土地 的,已形成工业用地或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让人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 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

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合同约定。 第二十四条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全部或部分转 让后,受让人应当确保本合同和不动产登记文件中载明的权 利、义务随之转移,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为 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 租后,本合同和不动产登记文件中载明的权利、义务仍由受让 人承担。 第二十五条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抵押的, 转让、抵押双方持本合同和相应的转让、抵押合同、出让价款 缴纳凭证、不动产权证等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 移、抵押登记。 第二十六条受让人转让或者抵押本合同项下的集体经 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于转让或者抵押书面合同签订后 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出让人和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 主管部门,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转让或抵押的书面合同原件; (二) 等资料。

五章期限届满与使用权终1

第二十七条因公共利益需要,国家征收集体土地,涉及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土地补偿费归出让人所有。出让人同

意与受让人协商,并给予其公平补偿。 征收时,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由受让人建设的附着物的 补偿费归受让人所有。 第二十八条对受让人依法使用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使用权,在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除非有下列情况, 出让人不得收回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 (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 土地的; (二)受让人不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土地的,且未依法办理 改变土地用途手续的; (三)受让人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四)受让人违反产业准入要求、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等使 用土地且拒不改正的:

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等公共利益收回集 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人根据收回时由受让人建设 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价值和剩余年期集体经营性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评估市场价格及经评估认定的直接损失给 予受让人补偿。 出让人按本条第一款约定以及本合同第二十一条、三十 条、三十四条、三十五条有关约定收回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

用权的,受让人同意及时办理不动产注销登记。 第二十九条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受让人需要继 续使用本合同项下宗地的,至迟于届满前一年向出让人提交续 期申请书,除非有下列情况,出让人应当同意予以续期: (一)依据本合同第二十七条需要征收集体土地; (二)依据本合同第二十八条或合同其他约定等需要收回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

(二)由出让人无偿收回由受让人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 及其附属设施; (三) 受让人同意保持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正常使用 功能,不得人为破坏。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失去正常 使用功能的,出让人可要求受让人移动或拆除其建设的建筑 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恢复场地平整。土地使用期限届满 未续期的,受让人不按约定交回不动产权证,未办理不动产注 销登记的,出让人经公告或通知受让人后,可以持本出让合同 及有关补充协议等办理不动产注销登记

该宗地出让范围内已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双方同意按本条第二款第项约定办理: (一)不予补偿; (二)受让人清除已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恢复场地平整; (三)出让人继续利用已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 施,并给予受让人一定补偿;

第三十八条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容积率、建筑密度等任 何一项指标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出让人有权要求受让人继续 履行本合同,并由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受 让人限期改止。拒不改止的,出让人可请求受让人分别按以下 约定支付违约金: (一)容积率、建筑密度等任何一项指标低于本合同约定

标准范围的,出让人可以按照实际差额部分占约定最低标准的 比例,要求受让人支付相当于同比例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 权出让价款的违约金; (二)容积率、建筑密度等任何一项指标超出本合同约定 标准范围的,出让人有权按照实际差额部分占约定标准的比 例,要求受让人支付相当于同比例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 出让价款的违约金;

第四十条受让人同意严格按照经政府部门批准产业准 入要求、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等使用土地。受让人违反上述要求 的,依法接受相关部门处罚

事项认定存在不一致时,双方同意由市(县)人民政府或其指 定的部门、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第三方机构组织等开 展评估认定,并以其评估认定结果为准

第八章适用法律及争议解

第四十四条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 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四十五条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 商不成的,按本条第项约定的方式解决: (一)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二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签字):

某广场工程临时用水施工方案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订日期: 年 F 1

采用的高程系: 比例尺:1:

附件3 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确定的宗地规划条件

工程量清单计价是指投标人完成由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所需的全部费用附件4 市(县)发展改革主管部门确定的宗地产业准入要求

附件5 市(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定的宗地生态环境保护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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