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高等学校建筑面积指标 建标191-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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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普通高等学校建筑面积指标

建标191-2018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施行日期:2018年9月1日


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批准发布《普通高等学校建筑面积指标》的通知

建标[2018]32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局)、规划委(局)、发展改革委,海南省规划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有关部门:
    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二〇〇三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投资估算指标、建设项目评价方法与参数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4]43号)要求,由教育部组织编制的《普通高等学校建筑面积指标》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发布,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原《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同时废止。
    在普通高等学校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设计和建设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关于严格控制建设标准、进一步降低工程造价的相关要求,认真执行本建设标准,坚决控制工程造价。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教育部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3月28日

前 言


    根据原建设部建标函[2004]43号通知的要求,按原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的《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程序规定》及《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写规定》(建标[2007]144号),教育部负责对原国家教委编制,经原建设部、原国家计委1992年批准的《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以下简称《92指标》)进行修订;并委托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成立修编组,具体承担修订工作。修编组对全国高等学校校舍现状做了书面调查和实地调研,对相关资料进行了综合分析研究,在此基础上完成了《普通高等学校建筑面积指标》的编制,并广泛征求各有关部门、地区和学校的意见,经审查会议通过后形成报批稿,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发布。
    本标准共分3章,包括总则、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校舍建筑面积指标。修订的主要内容为:调整了办学规模、学科结构比例及各项校舍建筑面积指标;增列了艺术院校校舍建筑面积指标;单列了师生活动用房指标;取消了教工住宅建筑面积指标。
    在执行本指标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至教育部发展规划司(地址:北京市西单大木仓胡同37号,邮政编码:100816)。
    本标准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
    主编单位: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参编单位:上海市教育基建管理中心、上海高等教育建筑设计研究院、上海市教育发展有限公司、上海教育建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学校建设标准国家研究中心、江苏省教育建筑设计研究院
    主要起草人:林红、奚道章、欧阳瑶章、叶文俊、丁铭杰、何梅珍、吴巧芳、甘建栋、李健、唐文怡、竺士杰、乔继叶、王珏、蒋瞻、丁怡、凌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高等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加强普通高等学校规划建设的科学管理,保证和改善办学条件,促进教育改革,提高教育质量,特制定本建筑面积指标。

第二条 本标准是编制、审批、评审普通高等学校校园规划、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也是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普通高等学校规划建设项目的标准。

第三条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的普通本科高等学校,改建、扩建的学校参照执行;有特殊需要的高等学校,需增加校舍建筑面积,必须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条 普通高等学校的建设,应以人为本,努力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的绿色校园,以利学校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 普通高等学校的建设,应执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坚持安全、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原则。

第六条 普通高等学校的建设,应符合当地城乡规划的要求,遵照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新建普通高等学校应合理确定建设规模,改建、扩建的普通高等学校建设项目应在充分利用原有设施的基础上进行。

第七条 学校设施在保证教学科研需求的前提下,应积极创造条件向社会开放,为社会服务,提高利用率。

第八条 普通高等学校的建设,除执行本面积指标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设计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 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九条 普通高等学校的建设规模,应按批准的办学规模和相应类别学校的建筑面积指标及选择配置校舍项目的建筑面积确定。

第十条 普通高等学校的类别分为综合大学,师范、民族、理工、农林、医药、财经、政法、外语、体育、艺术院校。

第十一条 本标准中的办学规模按表1设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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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普通高等学校校舍项目构成:
    一、学校必须配置的校舍项目:教室、实验实习实训用房及场所(以下简称实验实习用房)、图书馆、室内体育用房、校行政办公用房、院系及教师办公用房、师生活动用房、会堂、学生宿舍(公寓)、食堂、单身教师宿舍(公寓)、后勤及附属用房共十二项。
    二、学校根据需要选择配置的校舍项目:
        1.研究生教学及生活用房,留学生及外籍教师生活用房,专职科研机构研究及办公用房,继续教育用房;
        2.国家或省部级重点实验室,教学陈列用房,产学研及创业用房,学术交流中心用房,农林院校实验实习农场、牧场、林场教学及生活附属用房,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实习用房,教职工机动车、自行车(含学生)停车库或棚,采暖地区锅炉房。
    三、国家规定建设的民防工程。


第三章 校舍建筑面积指标


第十三条 普通高等学校各项校舍的建筑面积指标采用不同的参数。
    一、必须配置的十二项校舍建筑面积指标(见附录A),采用学校办学规模为参数;
    二、研究生补助的研究实验用房、图书馆、学生宿舍三项校舍用房的建筑面积指标(见附录B),采用在校硕士、博士研究生人数为参数;
    三、留学生及外籍教师生活用房建筑面积指标(见附录C),采用留学生和外籍教师人数为参数;
    四、专职科研机构办公及研究用房(含设计院、所用房)、继续教育用房建筑面积指标(见附录D),采用相关人员编制数为参数。

第十四条 普通高等学校十二项校舍建筑面积生均总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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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普通高等学校的学科结构,由学校根据本校学科现状及发展情况进行设定。本标准设定了各类高等学校的学科结构比例(见表3),并据以计算各类学校的教室、图书馆、实验实习用房三项用房的建筑面积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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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教室:各种一般教室(小教室、中教室、合班教室、阶梯教室)、制图教室、艺术教室及附属用房等。艺术院校教室包括公共基础课(文化课)、专业基础课、专业课教室(琴房,形体房,画室,各种中、小型排练用房)及附属用房。
    一、按学科分的教室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表4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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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按学校类别分的教室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表5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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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实验实习用房:教学实验用房(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专业课所需的各种实验室、计算机房、语音室及附属用房);实习实训用房(包括工程训练中心);自选科研项目及学生科技创新用房;研究生实验研究补助用房。
    艺术院校的实验实习用房(系指实习及附属用房),包括大型观摩、排练、实习演出、展览陈列、摄影棚、洗印车间等用房。
    一、按学科分的实验实习用房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表6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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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按学校类别分的实验实习用房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表7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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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图书馆:各种阅览室、书库、检索厅、出纳厅、报告厅、内部业务用房(采编、装订等)、技术设备用房(图书消毒室、复印室、网络控制室等)、办公及附属用房(办公室、会议室、接待室等)。
    一、按学科分的图书馆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表8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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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按学校类别分的图书馆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表9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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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室内体育用房:风雨操场、体育馆、游泳馆、健身房、乒乓球(羽毛球)房、体操房、体质测试用房及器械库、淋浴、更衣室、卫生间等附属用房。建筑面积指标宜符合表10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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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体育院校室内体育用房:风雨操场、体育馆、篮(排)球房、田径房、体操房、游泳馆、羽毛球房、乒乓球房、举重房、武术房、健身房及器械库、淋浴、更衣室、卫生间等附属用房,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表11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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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校行政办公用房:校级党政办公室、会议室、校史室、档案室、文印室、广播室、接待室、网络用房、财务结算用房等。建筑面积指标宜符合表12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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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院系及教师办公用房:院系党政(团)办公室、教师办公室、教研室、学籍档案室、资料室、会议室及接待室等。建筑面积指标宜符合表13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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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师生活动用房:团委、学生会、学生社团、心理咨询、帮困助学、勤工俭学、就业指导、文娱活动等用房,教职工(含离退休人员)活动及管理用房。建筑面积指标宜符合表14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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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会堂:建筑面积指标宜符合表15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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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学生宿舍(公寓):居室、盥洗室、厕所、活动室、辅导员及管理人员用房等。建筑面积指标宜符合表16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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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食堂:餐厅、厨房及附属用房(主副食加工间、主副食品库、餐具库、冷库、配餐间、炊事员更衣室、淋浴室、休息室、厕所等)、办公室等。建筑面积指标宜符合表17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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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单身教师宿舍(公寓):建筑面积指标宜符合表18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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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后勤及附属用房:医务室(所、院)、公共浴室、食堂工人集体宿舍、汽车库(公车)、服务用房(小型超市、洗衣房等)、综合修理用房、总务仓库、锅炉房、水泵房、变电所(配电房)、消防用房、环卫绿化用房、室外厕所、传达警卫室等。建筑面积指标宜符合表19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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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普通高等学校的校园规划建设,应以各类学校的校舍建筑总面积和相应的容积率为依据,测算核定建设用地。容积率:一般院校0.5、体育院校0.45、艺术院校0.6。


附录A 十二项校舍建筑面积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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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B 研究生校舍建筑面积补助指标


    研究生包括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研究生使用的校舍,在实验研究、图书馆、学生宿舍三项用房上有别于本科生,应在本科生生均建筑面积指标基础上增加补助指标,其他校舍生均建筑面积指标与本科生相同。研究生校舍建筑面积补助指标见附表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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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C 留学生及外籍教师生活用房建筑面积指标


一、留学生生活用房:居室、盥洗室、浴室、厕所、食堂、洗衣房、辅导教室、阅览室、文娱室、会客室、管理人员办公室、值班室等。留学生生活用房应根据主管部门批准的留学生人数进行配置,其建筑面积指标宜符合附表C-1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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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外籍教师生活用房:单元式住宅及其他用房(食堂、文娱室、阅览室、会客室、管理人员办公室、值班室等)。外籍教师生活用房应根据主管部门批准的人数进行配置。单身的一般教师住一室户,单身的教授及带眷教师住二室户,带眷并携带子女的教师住三室户。平均每户建筑面积,一室户55㎡,二室户75㎡,三室户90㎡。每套住宅均配备居室、起居室、卫生间、厨房,壁橱。外籍教师的其他生活用房建筑面积指标宜符合附表C-2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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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D 专职科研机构用房及继续教育用房建筑面积指标


一、专职科研机构用房:经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专职科研机构所需的实验室、研究室、资料室、咨询室等专业用房及少量配套的办公室、会议室、值班室等。建筑面积指标宜符合附表D-1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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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继续教育用房:办公室、学籍档案室、资料室、会议室等用房,按批准的继续教育工作人员编制人数配置。建筑面积指标宜符合附表D-2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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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E 术语


一、建筑面积:一般为建筑物(包括墙体)所形成的楼地面面积。

二、使用面积:建筑面积减去公共交通面积、结构面积等,留下可供使用的面积。

三、使用面积系数(K):建筑物中使用面积与建筑面积之比,即使用面积/建筑面积(%)。

四、设座率:学生阅览座位数与学科规模的比例。

五、容积率:在一定范围内(校园),建筑面积总和与用地面积的比值。

本建设标准用词和用语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建设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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