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园设计规范(征求意见稿) GB/T XXX-20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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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公园设计规范


Code for the design of public park
GB/T XXX-20XX
(征求意见稿)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XX年XX月XX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告

第 XXX 号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XXXX标准(规范、标准)》的公告

    现批准《XXXX标准(规范、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 XX-20XX,自20XX年XX月XX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XX年XX月XX日


前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标[2009]88号文《关于印发“2009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定、修订计划”的通知》的要求,标准编制组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内外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在原有《公园设计规范》CJJ 48-92的基础上,明确公园的内涵,增加新出现的公园类型;根据公园规模的变化,补充调整公园内部用地比例;增加新增设施的设计要求;确定游人容量的计算方法,以游人容量为基础确定公园设施的规模;并对条文说明进行了补充修改。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总体设计;5.地形设计;6.园路及铺装场地设计;7.种植设计;8.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常规设施设计;9.给排水;10.电气与防雷。
    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北京市园林绿化局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建议寄往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地址:XXXX,邮编:XXXXXX)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标准主编单位:北京市园林绿化局
    本标准参编单位:北京市园林古建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北京山水心源景观设计院有限公司
                   城市建设研究院
                   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本标准参加单位:重庆市园林建筑规划设计院
                   广州园林建筑规划设计院
                   杭州园林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
                   昆明市园林规划设计院
                   上海市园林设计院有限公司
                   深圳市北林苑景观及建筑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
                   石家庄市园林规划设计研究院
                   苏州园林设计院有限公司
                   天津市园林规划设计院
                   乌鲁木齐市园林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郑州市园林规划设计院
                   华中农业大学
                   北京建筑工程学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

1 总则


1.0.1 为全面发挥公园的游憩功能、生态功能和社会功能,确保公园设计质量,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全国新建、扩建、改建和修复的各类公园的设计。

1.0.3 公园设计应正确处理公园与城市建设之间,公园的社会效益、生态效益与经济效益之间以及近期建设与远期建设之间的关系。

1.0.4 公园内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和市政设施等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公园 public park
    向公众开放,以游憩为主要功能,有较完善的设施,兼具生态、美化等作用的绿地。

2.0.2 公园用地比例 proportion of park land
    指公园内部各类用地,包括绿化、建筑、园路及铺装场地,占公园陆地面积的比例。

2.0.3 绿化用地 green area
    指公园用地内用以栽植乔木、灌木、草本植物的用地。

2.0.4 建筑占地 building area
    指公园内各种建筑基底所占面积。

2.0.5 水面面积 water area
    公园用地范围内,水域的常水位范围的面积,包括生态湿地面积、人工水体面积及自然水系面积。

2.0.6 公园游人容量 maximum visitors capacity in park
    指游览旺季周末高峰小时内同时在园游人数。

2.0.7 绿色垃圾处理站 litter leaf processing station
    指园内修剪植物所产生的枯枝、树叶的收集堆放场地以及处理设施。

2.0.8 雨水控制利用设施 rainwater utilization facilities
    能起到雨水入渗、收集回用、径流污染控制、调蓄排放等功能的设备、构筑物和工程技术设施的总称。包括多功能调蓄、雨水塘、雨水湿地、生物滞留、生态沟渠、渗透铺装、环保雨水口、截污弃流装置等多种设施。

2.0.9 后勤管理用房 logistics management room
    用于存放养护管理需要的工具、材料、机械、药剂等的建筑及院落。

2.0.10 森林公园 forest park
    是指以自然或人工森林为主体,以恢复和保护生态环境为主要功能,有较高的观赏、游览、休憩、文化、科学价值,可为人们提供一系列森林游憩活动及科学文化、考察研究活动的绿地。

2.0.11 湿地公园 wetland park
    是指天然形成或人工建造的,具有湿地的生态功能和典型特征的,以生态保护、科普教育和休闲游憩为主要内容的公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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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本规定


3.1 与城市规划的关系


3.1.1 公园的用地范围、性质,应以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和绿地系统规划为依据。

3.1.2 沿城市主、次干道的公园主要出入口的位置和规模,应与城市交通和游人走向、流量相适应。

3.1.3 公园沿城市道路部分的地面标高应与该道路路面标高相适应,并应采取措施,避免地面径流冲刷、污染城市道路和公园绿地。

3.1.4 位于城乡绿道网上的公园,宜与绿道有效衔接。

3.1.5 公园沿城市道路、水系部分的景观,应与该地段城市风貌和功能相协调。

3.1.6 公园沿水系设计时,应根据相关区域防洪和防汛要求,综合考虑相邻区域水位变化对公园景观和生态系统的影响,并应确保游人安全。

3.1.7 公园的应急避险功能的确定,应以城市综合防灾要求、公园的安全条件和资源价值保护要求等为依据。

3.1.8 位于城市高压输配电架空线下的公园,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有措施隔离游人与电力设施。
    2 在考虑植物自然生长规律的基础上,植物与架空线的净空距离应符合表3.1.8-1的规定。

表3.1.8-1 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与树木之间最小垂直距离(m).jpg


    3 建筑与架空线的安全距离应符合表3.1.8-2、表3.1.8-3的规定


3.1.8-2.jpg



表3.1.8-3 架空电力线路边导线与建筑物之间安全距离(m).jpg


    4 不得掩埋、破坏电力设施。

3.1.9 城市高压输配电架空线以外的其他架空线和市政管线不宜通过公园,须通过公园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选线应符合公园总体设计要求。
    2 应避开公园主要景点和游人密集活动区。
    3 通过乔、灌木种植区的地下管线与树木的水平及垂直距离应符合表3.1.9-1、3.1.9-2的规定。

表3.1.9-1 公园树木与地下管线最小水平距离(m)

表3.1.9-1 公园树木与地下管线最小水平距离(m).jpg


注:乔木与地下管线的距离是指乔木树干基部的外缘与管线外缘的净距离。灌木或绿篱与地下管线的距离是指地表处分蘖枝干中最外的枝干基部的外缘与管线外缘的净距。


表3.1.9-2 公园树木与地下管线最小垂直距离(m).jpg


    4 通过乔木林的架空线,应提出保证树木正常生长的措施。
    5 通过自然水体下的设施,应提出保证水系生态安全的措施。

3.2 内容和规模


3.2.1 公园的内容应根据公园类型而确定。

3.2.2 综合公园的内容应包括多种文化娱乐设施、儿童游戏场和安静休憩区。在已有动物园的城市,其综合公园内不宜设大型或猛兽类动物展区。全园面积不宜小于10hm2。

3.2.3 儿童公园应有儿童科普教育内容和游戏设施,全园面积宜大于2hm2。

3.2.4 动物园应有适合动物生活的环境;游人参观、休息、科普的设施;安全、卫生隔离的设施和绿带。全园面积宜大于20hm2。
    专类动物园应以展出具有地区或类型特点的动物为主要内容。全园面积宜在5~20hm2。

3.2.5 植物园应创造适于多种植物生长的立地环境,应有体现本园特点的科普展览区和科研实验区。全园面积宜大于40hm2。
    专类植物园应以展出具有明显特征或重要意义的植物为主要内容,全园面积宜大于2hm2。

3.2.6 历史名园是指悠久历史、知名度高,体现传统造园艺术并被审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园林。

3.2.7 社区公园必须设置儿童游戏场地和设施,同时应考虑老人的游憩需要。社区公园陆地面积根据服务人口数量而定,宜在0.5~10hm2之间。

3.2.8 街旁游园应以配置精美的园林植物为主,讲究街景的艺术效果并应设有供游人短暂休憩的设施。

3.2.9 森林公园以自然或人工森林的保护、游览和科普活动为主,面积应大于50hm2。

3.2.10 湿地公园应有湿地保护、游览和科普的功能和内容,面积宜大于20hm2。

3.2.11 其他专类公园,应有明确的主题内容。绿化用地面积不应小于全园陆地面积的65%。全园面积宜大于2hm2。

3.3 园内主要用地比例


3.3.1 公园用地面积及比例应按表3.3.1进行汇总。

表3.3.1 公园内部用地比例表.jpg


3.3.2 绿化、建筑、园路及铺装场地等的用地比例应以公园陆地面积为基数,按下式计算:


Rg=Ag/Al* 100%       (3.3.2-1)
Rb=Ab/Al* 100%       (3.3.2-2)
Rp=Ap/Al* 100%       (3.3.2-3)


式中:Rg——绿化用地比例
      Rb——建筑用地比例
      Rp——园路及铺装场地用地比例
      Al——公园陆地面积
      Ag——绿化用地面积
      Ab——建筑占地面积
      Ap——园路及铺装场地面积

3.3.3 公园内绿化、建筑、园路及铺装场地的用地比例应符合表3.3.3规定。


表3.3.3 公园内部主要用地比例.jpg


续表3.3.31.jpg


续表3.3.32.jpg


续表3.3.33.jpg


注:Rg为绿化用地比例,Rb-m为管理建筑用地比例 ,Rb-s为服务建筑用地比例,Rp为园路及铺装场地用地比例。

3.3.4 公园建筑(包括覆土建筑)的建筑面积不应超过建筑占地面积的1.5倍。

3.3.5 当RpRb上限与Rg下限之和不足100%时,应安排下列用地:
    1 一般情况增加绿化用地的面积或设置各种活动用的铺装场地、院落等。
    2 垃圾站等管理设施附属院落。
    3 专类公园中动物园的动物笼舍、展馆、医疗和隔离设施等。
    4 专类公园中植物园的展览温室、科研建筑等。

3.3.6 公园内用地面积指标计算应按下列执行:
    1 河、湖、水池等应以常水位线范围计算水体面积。潜流湿地面积应计入水体面积。
    2 有顶盖、围护墙且具有内部使用空间的建筑,其面积应计入建筑指标。
    3 亭廊棚架的面积包含在其所处用地中,不单独计算。
    4 林荫铺装场地计入公园内园路及铺装场地用地。
    5 植物园内用于生产、科研等目的的温室计入其它用地,不计入建筑指标,展览温室等对游人开放的温室应计入建筑指标。
    6 不宜计入水体、绿化、建筑、园路及铺装场地的用地面积,应计入其它用地。

3.3.7 公园内园路及铺装场地用地在保证公园绿化用地面积不小于陆地面积的65%的前提下,可按照表3.3.3的规定值增加不超过公园陆地面积的5%,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公园平面长宽比值大于3。
    2 公园面积一半以上的地形坡度超过50%。
    3 水体岸线总长度大于公园周边长度;或水面面积占公园总面积的70%以上。
    4 公园所处的区位人口密度较大,公园绿地少且不能满足使用要求时。

3.4 容量计算


3.4.1 公园设计必须确定公园的游人容量,作为计算各种设施的容量、个数以及进行公园管理的依据。

3.4.2 公园游人容量可按下式计算:

C=A1/Am    (3.4.2)

式中:C ——公园游人容量(人)
      A1——公园硬质活动场地面积(m2)
      Am——公园游人人均占有硬质活动场地面积(m2/人),包括道路、铺装、亭廊、服务建筑等。

3.4.3 公园游人人均硬质活动场地面积应符合表3.4.3的规定。

表3.4.3 公园游人人均占有硬质活动场地面积指标.jpg

本帖最后由 archfind01 于 2015-4-14 11:21 编辑

3.5 常规设施


3.5.1 常规设施项目的设置,应符合表3.5.1的规定。

表3.5.1 公园常规设施1.jpg


注:“●”表示应设;“○”表示可设;“-”表示不需要设置。


3.5.2 公园常规设施除管理设施外,应全部对游人开放。公园内不得修建与其性质无关的、单纯以营利为目的的建筑。

3.5.3 公园中方便游人使用的餐厅、小卖店等服务设施的规模应与游人容量相适应。

3.5.4 游人使用的厕所应符合以下规定:
    1 面积大于10hm2的公园,应按游人容量的2%设置厕所厕位(包括小便斗位数),小于10hm2者按游人容量的1.5%设置;男女厕位比例为1:1.5。
    2 服务半径不宜超过250m,即间距500m;计算方法应沿道路计算。
    3 各厕所内的厕位数应与公园内的游人分布密度相适应。
    4 在儿童游戏场附近,应设置方便儿童使用的厕所。
    5 公园应设无障碍厕所。无障碍厕位或无障碍专用厕所的设计应符合《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的相关规定。

3.5.5 公用的条凳、座椅、树池座椅、美人靠(包括一切游览建筑和构筑物中的在内)等,其容纳量应按游人容量的25%~35%设置,分布应合理,保持公园的美观与通畅;座椅沿路布置时,间隔宜为30米。

3.5.6 公园内的垃圾箱设置间隔宜在50~100m之间,垃圾箱的布置应与游人分布密度相适应,并宜设计在座位附近。垃圾箱宜采用有明确标识的分类垃圾箱。

3.5.7 停车场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新建或改建的公园停车场的停车位可按表3.5.7执行。


表3.5.7 公园配建停车位指标上限值.jpg


    2 当机动停车场的停车位少于50个时,可设一个出入口,其宽度宜采用双车道;50~300个时,应设两个出入口;大于300个时,出口和入口应分开设置,两个出入口之间的距离应大于20m。

3.5.8 内容丰富的售票公园游人出入口外集散场地的面积下限指标以公园游人容量为依据,宜按500m2/万人计算。

3.5.9 公园内建筑物的消防设施应依据建筑规模进行设置。

3.5.10 野营、野炊等野外用火的场所,应设置消防设施。

3.5.11 导向标识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根据公园的内容和环境特点确定导向标识的类型和数量。
    2 园区各标志标线应清楚显目,设置在道路交叉口;如长距离没有路口或交叉口,沿路设置的标志间距宜小于150m。
    3 可能对人身安全造成影响的区域,必须设置安全警示标识。

3.5.12 公园设计应考虑对原始自然资源和环境条件(如原有自然排水沟渠、坑塘等)采取低碳节能式利用,宜设置相应的资源循环再利用的设施,诸如雨水回收利用、绿色垃圾回收设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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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总体设计


4.1 布局


4.1.1 公园的总体设计应根据批准的设计任务书,结合现状条件对功能或景区划分、景观构想、景点设置、出入口位置、地形地貌、园路系统、河湖水系、植物布局以及建筑物和构筑物的位置、规模、造型及各专业工程管线系统等作出综合设计。

4.1.2 功能或景区划分,应根据公园性质、规模和现状条件,确定各分区布局、规模及特色。

4.1.3 公园内景观最佳地段,应布置游览区,不得布置封闭的管理区。

4.1.4 公园的竖向规划应该在满足各项用地功能要求的条件下,充分利用和合理改造地形,依山就势,尽量避免高填、深挖,尽可能减少土石方、建(构)筑物基础、防护工程等的工程量。

4.1.5 出入口布局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城市规划和公园内部布局要求,确定主、次和专用出入口的位置。
    2 需要设置出入口内外集散广场、停车场、自行车存车处时,应确定其规模要求。

4.1.6 园路系统设计,应根据公园的规模、各分区的活动内容和管理需要,确定园路的路线、分类分级和园桥、铺装场地的位置和特色要求。

4.1.7 园路的路网密度,宜在200~380m/hm2之间;动物园的路网密度宜在160~300m/hm2之间。

4.1.8 园路布局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要园路应具有引导游览和方便游人集散的功能。
    2 游人大量集中地区的园路应通畅并便于集散。
    3 通行养护管理机械的园路宽度应与机具、车辆相适应。
    4 消防车道应与园路结合设置。
    5 通向建筑集中地区的园路应有环行路或回车场地。
    6 供消防车取水的天然水源和消防水池周边应设置消防车道。
    7 生产管理专用路不宜与主要游览路交叉。

4.1.9 游憩设施场地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同功能、不同人群使用的游憩设施场地应分别设置。
    2 游人大量集中的场地应与主园路顺畅连接,并便于集散。
    3 安静休息区与喧闹区之间应利用地形或植物进行隔离。
    4 儿童游戏场与游人密集区、主园路及城市干道之间,应用植物或地形等构成隔离地带。

4.1.10 停车场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机动停车场的出入口应有良好的视野,位置应设于各游人出入口附近,不得占用出入口内外广场。
    2 地下停车场宜和地面建筑结合考虑,宜在地上建筑轮廓及出入口广场下设置。
    3 机动停车场的出入口距离人行过街天桥、地道和桥梁、隧道引道应大于50m,距离交叉路口需大于80m。
    4 停车场应为林荫停车场。

4.1.11 公园中河湖水系设计应根据水源和现状地形等条件,确定以下内容:
    1 各类水体的形状、使用要求。
    2 水源、水量、水位、流向。
    3 水闸、进出水口、溢流口、水井、泵房的位置和标高。
    4 游船水面应按船的类型提出水深要求和码头位置。
    5 供游人使用的游泳水面应划定不同水深的范围。
    6 各种水生植物的种植范围和不同的水深要求。

4.1.12 河湖水系宜设置前置塘、人工湿地、生态堤岸、生物浮岛等设施提高其抗污染和自净能力。

4.1.13 全园的植物组群类型及分布,应根据当地的气候状况、园外的环境特征、园内的立地条件,结合景观构想、防护功能要求和当地居民游赏习惯确定,应做到充分绿化和满足游憩、审美、生态等功能要求。

4.1.14 陆地面积大于100hm2的公园应采取措施控制连续林地的面积,连续林地面积不宜大于100hm2。

4.1.15 各类建筑物应根据功能和景观要求及市政设施条件等,确定的位置、高度和空间关系,并提出平面形式和出入口位置。

4.1.16 公园厕所等服务建筑,其形式应与周边环境协调,且方面游人使用。

4.1.17 公园内水、电、燃气等线路宜沿主路布置,不得破坏景观,同时应符合安全、卫生、节约和便于维修的要求。

4.1.18 电气、上下水工程的配套设施、垃圾存放场及处理设施应设在隐蔽地带。

4.2 竖向控制


4.2.1 竖向控制应根据公园四周城市道路规划标高、排水规划和园内主要内容,充分利用或合理改造原有地形地貌,适应拟保留的现状物和地表水的汇集、调蓄利用与安全排放。

4.2.2 竖向规划应提出主要景物的高程及对其周围地形的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1 山顶或坡顶。
    2 最高水位、常水位、最低水位。
    3 水深、驳岸顶部标高。
    4 园路主要转折点、交叉点和变坡点的标高。
    5 主要建筑的顶高、底层、地下室顶板和室外地坪。
    6 各出入口内、外地面标高。
    7 地下工程管线及地下构筑物的埋深。
    8 园内外佳景相互因借观赏点的地面高程。

4.3 现状处理


4.3.1 公园范围内的现状地形、水体、建筑物、构筑物、植物、地上或地下管线和工程设施,必须进行调查,作出评价,并提出处理意见。

4.3.2 在保留的地下管线和工程设施附近进行各种工程或种植设计时,应提出对原有物的保护措施和施工要求。

4.3.3 园内古树名木严禁砍伐或移植,并应采取保护措施。古树名木的保护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 古树名木保护范围的划定应符合下列要求:
        1)成林地带外缘树树正常冠垂直投影以外5m所围合的范围。
        2)单株树同时满足树正常冠垂直投影及其外侧5m宽和距树干基部外缘水平距离为胸径20倍以内。
    2 保护范围内,不得损坏表土层和改变地表高程,除保护及加固设施外,不得设置建筑物、构筑物及架(埋)设各种过境管线,不得栽植缠绕古树名木的藤本植物。
    3 保护范围附近,不得设置造成古树名木处于阴影下的高大物体和排泄危及古树名木的有害水、气的设施。
    4 采取有效的工程技术措施和创造良好的生态环境,维护其正常生长。

4.3.4 原有健壮的乔木、灌木、藤本和多年生草本植物应保留利用,对胸径30厘米以上的非速生乔木不宜砍伐和移植。

4.3.5 在现有乔木附近设置建筑物、构筑物和工程管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距离符合表3.1.9、表4.3.5的规定。

表4.3.5 公园树木与地面建筑物、构筑物外缘最小水平距离 (m).jpg


注:乔木与建、构筑物的距离是指乔木树干基部的外缘与建、构筑物的净距离。灌木或绿篱与建、构筑物的距离是指地表处分蘖枝干中最外的枝干基部的外缘与建、构筑物的净距离。

    2 在上款规定的距离内不得改变地表高程。
    3 市政管线从现状大树下部通过,地面不得开槽。
    4 不得造成积水。

4.3.6 有文物价值的建筑物、构筑物,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加以保护并结合到园内景观之中。

4.3.7 有景观价值或使用价值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宜保留并结合到园内景观之中。

4.3.8 公园建设应避免侵占、填埋公园范围内原有的湿地、河湖水系、滞洪或泛洪区及行洪通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雨洪控制利用专项规划,可合理利用以上区域设计多功能调蓄设施或将公园设计为具有雨洪控制利用功能的公园。

4.3.9 公园如保留原有自然岩壁、边坡,并在附近设置园路、游憩场地、建筑等游人聚集的场所,应对岩壁、边坡做地质灾害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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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地形设计


5.1 一般规定


5.1.1 地形设计应以总体设计所确定的各控制点的高程为依据。

5.1.2 土方平衡设计应尽可能采取利用原表土层栽植土的措施。

5.1.3 栽植地段的栽植土厚度和理化性质应符合《绿化种植土壤》CJ/T 340的规定。

5.1.4 人力剪草机修剪的草坪坡度不应大于25%。

5.1.5 大高差或大面积填方地段的设计标高,应计入当地土壤的自然沉降系数。

5.1.6 改造的地形坡度应依据当地土壤的自然安息角;超过土壤的自然安息角时,应采取护坡、固土或防冲刷的工程措施。用于滞留雨水的绿地应根据水文计算和土壤渗透性等条件,合理确定下凹深度,并根据下凹深度和蓄水时间选择适宜的植物种类。

5.1.7 平坦的草皮类绿地一般低于周围路面50~100mm,以便于雨水回渗地下。

5.1.8 地形改造后的原有各种管线的覆土深度,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5.1.9 大面积人工堆土改造地形,应采取以下措施保证山体稳定和周围设施的安全:
    1 应充分收集改造范围内地质、水文、地形地貌、气象等资料,了解场地的地面和地下建构筑物情况。
    2 应对种植土层下的填充土材料提出土粒径、级配、含水率及压实系数等指标要求。填充土应分层夯填或碾压密实,压实系数一般可采用0.90~0.93。
    3 视堆土高度进行地基滑动稳定、承载力和变形验算。
    4 对周边已有的建构筑物还应验算堆土对其影响,必要时应采取地基加固等有效措施,确保不留下安全隐患。

5.1.10 种植土下的地形填充土应符合以下规定:
    1 严禁含有对环境、人和动植物安全有害的污染物和放射性物质。
    2 最大粒径不得大于300毫米。
    3 利用固体废物做人工堆土填充土的项目,必须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估。

5.2 地表排水


5.2.1 构筑地形应同时考虑园林景观和地表水的排放,地表水的排水坡度宜符合表5.2.1的规定。

表5.2.1各类地表的排水坡度(%).jpg


5.2.2 公园内的湿地、河、湖最高水位,必须保证重要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动物笼舍不被水淹。

5.2.3 公园内的雨水排水优先采用地表排水方式。

5.2.4 在无法利用自然排水的低洼地段,应考虑设调蓄、渗透设施,如多功能调蓄、雨水湿地或雨水塘等,并根据防洪排涝相关标准合理设计排水管沟和提升泵。

5.2.5 公园应利用绿地、洼地和水系对雨水进行滞留和调蓄利用,并应根据汇水面及降雨条件来确定其规模、水位及溢流口标高。

5.2.6 雨洪滞留型绿地,为方便雨水回渗绿地,公园道路宜采用平道牙或在立道牙上设置一定数量的豁口;设于绿地内的雨水口,其顶面标高应当高于绿地底部20~50mm。

5.3 水体外缘


5.3.1 水工建筑物、构筑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体的进水口、排水口和溢水口及闸门的标高,应保证适宜的水位和泄洪、清淤的需要。
    2 下游标高较高至使排水不畅时,应提出解决的措施。
    3 非观赏型水工设施应结合造景采取隐蔽措施。

5.3.2 人工水体的岸高及近岸水深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无防护设施的人工驳岸,近岸2.0m范围内的常水位水深不得大于0.7m。
    2 无防护设施的园桥、汀步及临水平台附近2.0m范围以内的水深不得大于0.5m。
    3 无防护设施的池岸高度高于水面不得超过0.5m。

5.3.3 溢水口的尺寸应根据项目所要求的防洪排涝要求,按一定设计重现期的暴雨径流量进行设计。

5.3.4 护岸顶与常水位的高差,应兼顾景观、安全、游人亲水心理和防止岸体冲刷。

5.3.5 以雨水作为补给水的水体,滨水区应考虑设置植被缓冲带。对集中雨水排入口,为防止径流冲刷和污染,还应考虑在雨水进入水体之前采用初期弃流装置、前置塘、雨水湿地等水质净化及消能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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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园路及铺装场地设计


6.1 园路


6.1.1 各级园路应以总体设计为依据,合理进行交通组织,确定路网、路宽、平曲线和竖曲线的线形以及路面结构。

6.1.2 园路宽度宜符合表6.1.2的规定。

6.1.jpg


6.1.3 园路线形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与地形、水体、植物、建筑物、铺装场地及其它设施结合,形成完整的风景构图。
    2 创造连续展示园林景观的空间或欣赏前方景物的透视线。
    3 路的转折、衔接通顺,符合游人的行为规律。

6.1.4 主路纵坡宜小于8%,横坡宜小于3%,粒料路面横坡宜小于4%,纵、横坡不得同时无坡度。

6.1.5 山地公园的主路纵坡应小于12%,超过12%应作防滑处理。主路不应设梯道,必须设梯道时,纵坡宜小于36%,同时设计无障碍设施。

6.1.6 支路和小路,纵坡宜小于18%。纵坡超过15%路段,路面应作防滑处理;纵坡超过18%,宜按台阶、梯道设计。

6.1.7 梯道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台阶踏步数不得少于2级。
    2 纵坡大于58%的梯道应作防滑处理,并设置护拦设施。
    3 梯道的宽度宜在1.5m~3m之间。
    4 梯道每升高1.2~1.5m,即台阶踏步数10级,最多12级,宜设置休息平台,平台进深应大于1.2m。
    5 梯道连续升高超过5.0m时,除应设置休息平台外,还应设置转折平台,且转折平台的进深不宜小于梯道宽度。

6.1.8 与广场相连接的道路纵坡度以0.5~2%为宜。困难时最大纵坡度不应大于7%,积雪及寒冷地区不应大于6%,但在出入口处应设置纵坡度小于或者等于2%的缓坡段。

6.1.9 自行车专用道的坡度宜小于2.5%;当大于或等于2.5%时,纵坡最大坡长应按照《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 37中执行。

6.1.10 通行机动车的园路宽度应大于4m,园路的最小平曲线半径应大于12m;园路在地形险要的地段应设置安全防护设施。

6.1.11 通往孤岛、山顶等卡口的路段,宜设通行复线;必须沿原路返回的,宜适当放宽路面。应根据路段行程及通行难易程度,适当设置供游人短暂休憩的场所及护拦设施。

6.1.12 园路及铺装场地应根据不同功能要求确定其结构和饰面。

6.1.13 园路及铺装场地面层材料应与公园风格相协调,并宜与城市车行路有所区别。考虑到雨雪天气路面防滑的要求,饰面材料不应采用抛光面材。

6.1.14 园路及铺装场地的路基设计应提出路基的填料选择、压实系数、强度要求、边坡等,还应考虑路基排水、路基防护等内容。遇软弱及特殊路基需特殊处理。

6.1.15 公园出入口及主要园路宜便于通过残疾人使用的轮椅,其宽度及坡度的设计应符合《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的规定。

6.1.16 公园游人出入口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总宽度应符合表6.1.16的规定;


6..jpg


注:单位“万人”指公园游人容量。


    2 单个出入口最小宽度1.5m;
    3 举行大规模活动的公园应另设安全门。

6.2 铺装场地


6.2.1 根据公园总体设计的布局要求,应确定各种铺装场地的面积。

6.2.2 铺装场地应根据集散、活动、演出、赏景、休憩等使用功能要求作出不同的设计。

6.2.3 新建或改造的公园,林地空间适宜的,可布置林荫铺装以充分利用。

6.2.4 人行道、广场、停车场及车流量较少的道路宜采用透水铺装,铺装材料要保证其透水性、抗沉降性及承载能力。

6.2.5 停车场优先考虑嵌草铺装。

6.2.6 铺装场地内的树木其成年期的根系伸展范围,应采用透气性铺装。

6.2.7 儿童活动场地可选择柔性、耐磨的地面材料,路缘不得采用锐利的边石。

6.2.8 演出场地应有方便观赏的适宜坡度和便于安排观众就坐的场地。

6.2.9 各种容易发生跌落、淹溺等人身事故的铺装场地,应设置防护护栏。

6.3 园桥


6.3.1 园桥应根据公园总体设计确定通行、通航所需尺度并提出造景、观景等具体要求。

6.3.2 园桥的净空预留应根据桥下通车或通船需要,并结合景观、造景等项设计。有通航要求,净空应不小于1.5m。

6.3.3 通过管线的园桥,应考虑管道的隐蔽、安全、维修等问题。

6.3.4 车行园桥应根据允许通行车辆的类型确定荷载:
    1 仅通电瓶车及消防车等小型车的园桥,可按《城市桥梁设计规范》CJJ 11的小型车专用道荷载执行。
    2 有大型车辆通行的园桥,汽车荷载等级可按CJJ 11的公路-Ⅱ级标准计算。
    3 有超过最低等级的公路桥涵通过公园应按《公路桥涵设计通用规范》JTG D60规定的相应等级执行。

6.3.5 通行车辆的园桥,长度大于30m以上应设置防撞护栏,可结合栏杆也可单独设置。

6.3.6 非通行车辆的园桥,活荷载标准值取值符合下列规定:
    1 计算人行道板时按5.0kN/m2的均布荷载或1.5kN的竖向集中力分别计算,并作用在一块构件上,取其不利者。
    2 计算柱、桥墩及地基基础时按4.5kN/m2均布荷载。

6.3.7 非通行车辆的园桥应有阻止车辆通过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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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种植设计


7.1 一般规定


7.1.1 公园的绿化用地应全部用绿色植物覆盖。建筑物的墙体、构筑物、护坡陡坎等宜布置垂直绿化或屋顶绿化。

7.1.2 种植设计应以公园总体设计对植物组群类型及分布的要求为根据。

7.1.3 植物种类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适应栽植地段立地条件的当地适生种类,优先选择乡土植物,慎用外来物种。
    2 有利于促进植物多样性的保护和丰富度。
    3 林下植物应具有耐阴性,其根系不得影响乔木根系的生长。
    4 垂直绿化的攀缘植物依照墙体附着情况确定。
    5 抗逆性强,节水耐旱型树种。
    6 适应栽植地养护管理条件。
    7 改善栽植地条件后可以正常生长的、具有特殊意义的种类。
    8 有雨水滞留净化功能的绿地植物的选择原则:
        1)优先选择多年生植物,以减少维护费用。
        2)选择耐雨水径流污染的植物。
        3)根据雨水滞留、调蓄设施的水环境条件,选择耐短期水淹的植物或者湿生、水生植物。

7.1.4 苗木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规定苗木的种名、规格和质量。对孤植树等重点观赏植物应详细确定其规格以及姿态等要求,包括胸径或地径、分枝点高度、分枝数、冠幅、植株高度等。
    2 根据苗木生长速度提出近、远期不同的景观要求,重要地段应预测疏伐或间移的时期,并提出过渡的措施。
    3 对整形植物应提出修整后的植株高度要求。
    4 特殊造型植物应提出造型要求。

7.1.5 树木的景观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种植设计应结合植物观赏特性,充分发挥植物材料造景与塑造空间特性。
        2)考虑养护管理需求,合理预留养护通道。
        3)植物组群的营造应常绿与落叶搭配,速生树与慢生树相结合,使植物组群具有良好的景观效果和生态效益。
        4)根据植物特性及环境特点合理选择种植密度,统筹兼顾景观需要,为植物的生长预留空间。
        5)避免相克植物搭配种植。
        6)新植树不得影响现状树的生长。
    2 郁闭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风景林地应符合表7.1.5的规定;

表7.1.5 风景林郁闭度.jpg


        2)风景林中丛植、群植近期郁闭度应大于0.5;带植近期郁闭度宜大于0.6。其它各景观区根据景观要求确定其郁闭度。
    3 观赏特征应符合下列规定:
        1)孤植树、树丛:选择观赏特征突出的树种,与周围环境或树木之间应留有明显的空间;提出有特殊要求的养护管理方法。
        2)树群:群内各层应能显露出其特征部分。
        3)草坪:控制好草地面积,长、宽比满足最佳观赏角度和视距。重点处理林缘与草地的交界,宜配置适当的孤植树、树丛等。有应急避险功能要求的草坪,其面积及形状应满足功能要求。
    4 视距宜符合下列规定:
        1)孤立树、树丛和树群至少有一处欣赏点,视距宜为观赏面宽度的1.5倍和高度的2倍。
        2)成片树林的观赏林缘线视距宜为林高的2倍以上。

7.1.6 乔木、灌木与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及各种地下管线的距离,应符合表3.1.9、表4.3.5的规定。

7.2 游人集中场所


7.2.1 游人集中场所的植物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游人活动范围内宜选用规格大、姿态好的苗木。
    2 严禁选用危及游人生命安全的有毒植物。
    3 严禁选用在游人正常活动范围内枝叶有硬刺或枝叶形状呈尖硬剑、刺状以及有浆果或分泌物坠地的种类。
    4 不宜选用挥发物或花粉、种子等能引起明显过敏反应的种类。

7.2.2 集散场地种植设计的布置方式,应考虑交通安全视距和人流通行,场地内的树木枝下净空应大于2.2m。

7.2.3 儿童游戏场的植物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乔木宜选用高大荫浓的种类,夏季庇荫面积应大于游戏活动范围的50%。
    2 活动范围内灌木宜选用萌发力强、直立生长的中高型种类,树木枝下净空应大于1.8m。
    3 宜适量选用花、果、枝或叶造型奇趣的植物。
    4 周围不宜种植遮挡视线的树木,便于成人对儿童进行监护;同时,与危险区域、不同功能区之间应设计隔离绿带。

7.2.4 露天演出场观众席范围内不应布置阻碍视线的植物,观众席铺栽草坪应选用耐践踏的种类。

7.2.5 停车场的种植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树木间距应满足车位、通道、转弯、回车半径的要求。
    2 庇荫乔木枝下净空的标准:
        1)大、中型客车停车场:大于4.0m。
        2)小汽车停车场:大于2.5m。
        3)自行车停车场:大于2.2m。
    3 场内种植池宽度应大于1.5m,并应设置保护设施。

7.2.6 成人活动场的种植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选用高大乔木,枝下净空不低于2.2m。
    2 夏季乔木庇荫面积宜大于活动范围的50%。

7.2.7 园路两侧的植物种植
    1 乔木种植点距路缘应大于0.75m。
    2 通行机动车辆的园路,车辆通行范围内不得有低于4.0m高度的枝条,枝条不得遮挡道路标示牌;车道的弯道内侧及交叉口视距三角形范围内,不得种植高于车道中线处路面标高1.2m的树木,弯道外侧宜加密种植以诱导视线。
    3 通行机动车辆的园路,交叉路口处应保证行车视线通透。环形交叉口中心岛的绿化应在保证行车安全视距的前提下,对视线起引导作用。
    4 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园路边缘种植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宜选用硬质叶片的丛生型植物。
        2)路面范围内乔灌木枝下净空不得低于2.2m。

7.3 滨水区


7.3.1 滨水区的种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临水平台等活动相对集中区视线应开阔。
    2 植物种植区应避开进、出水口。

7.3.2 滨水区的植物种类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根据水流速度、水体深度、水体水质控制目标确定植物种类。
    2 不能对水体造成污染。
    3 岸边植物的选择必须耐水湿。
    4 采用再生水、雨水补水的滨水区,宜选择耐污染、具有净化功能的植物。

7.3.3 根据水生植物生长特性对水下种植槽与常水位的距离提出要求。

7.3.4 对根茎具有蔓生性的植物须设辅助设施防止植物蔓延。

7.4 动物展览区


1.0.1 动物展览区的种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有利于创造动物的良好生活环境。
    2 不致造成动物逃逸。
    3 创造有特色植物景观和游人参观休憩的良好环境。
    4 有利于卫生防护隔离。

1.0.2 动物展览区的植物种类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有利于模拟动物原产区的自然景观。
    2 动物运动范围内应种植对动物无毒、无刺、萌发力强、病虫害少的中慢长种类。

1.0.3 在笼舍、动物运动场内种植植物,应同时提出保护植物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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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常规设施设计


8.1 建筑物


8.1.1 建筑物的位置、朝向、体量、空间组合、造型、材料、色彩及其使用功能,应符合公园总体设计的要求。

8.1.2 建筑物设计应运用新理念、新技术、新材料,宜利用太阳能、风能、雨水等天然能源和资源,应采取节能减排的措施,推行绿色生态建筑的理念。

8.1.3 在建筑设计的同时,应考虑对建筑物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垃圾、废气、废水等废弃物的处理,防止污染和破坏环境。

8.1.4 历史名园中建筑物的修复、设计等,应按相关保护规划的要求进行。

8.1.5 游憩、服务建筑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与地形、地貌、山石、水体、植物等其他造园要素统一协调,有机融合。
    2 层数以一层为宜,主题建筑物或构筑物的高度和层数应服从功能和景观的需要。
    3 室内净高不应小于2.4m,亭、廊、花架、敞厅等的楣子高度应满足游人通过或赏景的要求。
    4 有吊顶的亭、廊、敞厅,吊顶采用防潮材料。
    5 亭、廊、花架、敞厅等供游人坐憩之处,不应采用粗糙饰面材料,也不应采用易刮伤肌肤和衣物的构造。
    6 游人通行量较多的建筑室外台阶宽度不宜小于1.5m;踏步宽度不宜小于30cm,踏步高度不宜大于15cm;台阶踏步数不少于2步;侧方高差大于0.7m的台阶,设护拦设施。
    7 建筑物室内和室外,凡游人正常活动范围边缘临空高差大于0.7m处,应设防护护拦。
    8 为方便残疾人、老年人等人群的使用,应在室内外环境中提供无障碍设施。无障碍设施应符合《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的规定。

8.1.6 管理建筑,其体量应按不破坏景观和环境的原则严格控制;建筑高度不宜超过3层。

8.1.7 地下建筑的建设宜限于出入广场或公园建筑物的轮廓范围内。

8.1.8 严寒和寒冷地区经常有人员长期停留的建筑物内,应设置采暖设施。

8.1.9 需要采暖的各种建筑物或动物馆舍,宜根据周边市政管线布局采用相应的供热方式。

8.1.10 采暖通风设备所产生的气体污染物和噪声对环境的影响,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餐饮建筑厨房油烟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为2.0mg/m3。
    2 锅炉烟气最高允许浓度应按照《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对一类区的要求执行。
    3 环境噪声的限值应按照《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对0类声环境功能区的要求执行。

8.2 护栏


8.2.1 各种装饰性、示意性和安全防护性护栏,严禁采用锐角、利刺等构造形式。

8.2.2 防护护栏其高度不应低于1.05m;设置在临空高度24m以及24m以上时,护栏高度不应低于1.10m。护栏应从可踩踏面起计算高度。

8.2.3 儿童专用活动场所的防护护栏必须采用防止儿童攀登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不应大于0.11m。

8.2.4 球场、电力设施、猛兽类动物展区以及其它专用防范性护栏,应根据实际需要另行设计和制作。

8.2.5 防护护栏,扶手上的活荷载包括竖向荷载和水平荷载,其标准值取值不应小于下列规定:
    1 竖向荷载按1.2kN/m计算,水平向外荷载按1.0kN/m计算,其中竖向荷载和水平荷载不同时计算。
    2 作用在栏杆立柱柱顶的水平推力应为1.0kN/m。

8.2.6 防撞栏杆应按《城市桥梁设计规范》CJJ 11的有关防撞栏杆的规定执行。

8.3 驳岸


8.3.1 公园内的河湖水池必须建造驳岸,岸边的安全防护应符合本规范第5.3.2条的规定。

8.3.2 驳岸应根据公园总体设计中规定的平面线形、竖向控制点、水位和流速进行设计。

8.3.3 素土驳岸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岸顶至水底坡度小于100%者应采用植被覆盖;坡度大于100%者应有固土和防冲刷的技术措施。
    2 地表径流的排放及驳岸水下部分处理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8.3.4 人工砌筑或混凝土浇注的驳岸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寒冷地区的驳岸基础应设置在冰冻线以下,并考虑水体及驳岸外侧土体结冻后产生的冻胀对驳岸的影响;需要采取的管理措施应在设计文件中注明。
    2 对于有消防车取水点的驳岸设计,还应考虑消防车满载时产生的附加荷载。
    3 驳岸地基基础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的规定。

8.3.5 采取工程措施加固驳岸,其外形和所用材料的质地、色彩均应与环境协调。

8.4 山石


8.4.1 堆叠假山和置石,体量、形式和高度必须与周围环境协调,假山的石料应提出色彩、质地、纹理等要求,置石的石料还应提出大小和形状要求。

8.4.2 叠山、置石和利用山石的各种造景,必须统一考虑安全、护坡、登高、隔离等各种功能要求。

8.4.3 叠山、置石以及山石梯道的基础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的规定。

8.4.4 叠石、置石宜离开已有建构筑物一定的距离,如紧邻建构筑物时应保证不影响其地基基础及上部结构的安全。

8.4.5 游人进出的山洞,其结构必须稳固,应有采光、通风、排水的措施,并应保证通行安全。

8.4.6 叠石必须保持本身的整体性和稳定性。山石衔接以及悬挑、山洞部分的山石之间、叠石与其它建筑设施相接部分的结构必须牢固,确保安全。山石勾缝作法可在设计文件中注明。

8.5 游戏健身设施


8.5.1 室内外的各种游戏健身设施应结构坚固、耐用,并避免构造上的硬棱角。

8.5.2 尺度应与使用人群的人体尺度相适应。

8.5.3 机动游乐设施及游艺机,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游艺机和游乐设施安全》GB 8408的规定。

8.5.4 嬉水池及其他游人可亲水的水池不宜采用内防水,老旧水池修补堵漏时不应采用有毒、有害的防水和装饰材料。

8.5.5 儿童戏水池最深处的水深不得超过0.35m,池壁装饰材料应平整、光滑且不易脱落,池底应有防滑措施。

8.5.6 幼儿和学龄儿童使用的游戏设施,应分别设置。

8.5.7 儿童游憩设施的造型、色彩应符合儿童的心理特点。

8.5.8 游戏沙坑选用沙材应安全、卫生,不得扬尘,沙坑内不得积水。

8.5.9 有条件的公园可设置残疾人康复健身设施。

8.6 应急避险设施


8.6.1 应急避险设施的内容、规模和布局的确定,应以公园的应急避险等级和公园所负责的服务范围和规模等条件为依据。

8.6.2 公园作为地震应急避难场所时,其避灾等级及设施配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场址及配套设施》的规定。

8.6.3 具有应急避险功能的公园,园内及其周边须有清晰完整的指示、标识系统,方便灾时人们快速、安全、顺利到达避险场所。

8.6.4 避灾场地各片区之间宜设计隔离绿带,树种的选择应具有抗风、防火等特性。

8.6.5 帐篷搭建区的树种选择应满足帐篷之间最小间距,植物冠幅、分枝点满足帐篷的高度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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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给排水


9.1 给水


9.1.1 给水管网布置和配套工程设计,应以公园内生活、卫生、消防、植物灌溉、喷泉水景等需要为依据。

9.1.2 给水系统应配置用水计量设备,并采取节水措施。公园内应采用节水型用水器具。

9.1.3 灌溉设施应根据气候特点、地形、土质、植物配置和管理条件设置。

9.1.4 绿化浇灌用水定额应根据气候条件、植物种类、土壤理化性状、浇灌方式和管理制度等因素综合确定。

9.1.5 灌溉水源可采用河流、湖泊、水库、池塘、井泉、市政管网水、再生水和雨水等,应优先利用雨水和再生水。

9.1.6 灌溉水源水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利用再生水作为灌溉水源时,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景观环境用水水质》GB/T 18921的规定;古树名木不可直接使用再生水进行浇灌。
    2 对含固体悬浮杂质的水源,应根据悬浮物的特点采取相应的净化措施,防止杂草、藻类、鱼虫、大粒径泥沙等进入灌溉系统。

9.1.7 使用再生水作为灌溉水源的绿地,应设明显标志,防止误饮误接。

9.1.8 人工水体和喷泉水景水源宜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应优先采用天然河、湖泊、雨水、雪水、工业循环水、再生水等作为水源,且应采取有效的水质保持措施。水源水质应符合相关规范的规定。

9.1.9 人工水体和喷泉水景的水应循环重复利用,且不宜使用自来水补水。

9.1.10 人工水体和喷泉水景水源水质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人体非全身性接触的娱乐性景观用水水质,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中规定的IV类标准;
    2 人体非直接接触的观赏性景观用水水质,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中规定的V类标准;
    3 高压人工造雾系统水源水质,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06或《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
    4 高压人工造雾设备的出水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06;
    5 旱泉、水旱泉的出水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06;
    6 如采用再生水作为水源,其水质不应低于国家现行标准《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景观环境用水水质》GB/T 18921-2002的规定;
    7 如水源水质达不到上述标准时,应进行水质净化处理。

9.1.11 如需设计直饮水系统,水源应采用市政给水或地下水,其水质应符合《饮用净水水质标准》GJ 94的规定。

9.1.12 建筑物的给水水源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生活饮用水水源采用地下水、市政水等作为水源。水源水质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的规定。
    2 生活杂用水水源宜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可采用再生水、地下水、市政水等作为水源。如采用再生水作为水源时,其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T 18920的规定。

9.1.13 消防用水可由城市给水管网、天然水源或消防水池供给。无结冰期地区,消防水源应首先选取天然、人工景观水体。利用天然水源时,其保证率不应低于97%,且应设置可靠的取水设施。

本帖最后由 archfind01 于 2015-4-14 11:44 编辑

9.2 排水


9.2.1 门区、游人集中场所等重要景观点和主要道路,宜设排水管网保证雨水迅速、及时地排放。

9.2.2 公园建设后,不得因硬化受水面而增加用地范围内现状雨水径流量和外排雨水总量。

9.2.3 土壤盐碱含量较高地区应设置排盐碱设施。

9.2.4 生活污水的排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进行预处理后排入城市污水系统。
    2 不得地表排放、排入河湖水体或渗入地下。
    3 公园外围无市政管网时,应自建污水处理设施,处理水达标并经当地排水主管部门许可后排放。

10 电气与防雷


10.1.1 公园用电负荷,应根据对供电可靠性的要求及中断供电对人身安全和经济损失所造成的影响程度进行分级。公园用电负荷等级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大型游园活动场所、电动游乐设施、开放性地下岩洞、应急照明等用电应为二级负荷。
    2 除上述二级负荷外,其余用电均为三级负荷。

10.1.2 园内照明宜采用分回路、分区域及分使用功能集中控制。

10.1.3 园内照明应根据使用性质,设置不同的开灯模式,宜采用智能控制方式,并具备手动控制功能。

10.1.4 公园照明应以功能照明为主,景观及装饰性照明应考虑对植物及周边环境的影响,灯具应选用高效率节能型产品,有条件的地区宜采用太阳能灯具。

10.1.5 照明灯具端供电电压不宜高于其额定电压值的105%,也不宜低于其额定电压值的90%。正常使用时的电压损失应在允许范围之内,并应考虑光源起动引起的电压损失。

10.1.6 公园内电气线路应采用电缆埋地敷设方式。

10.1.7 园区配电系统接地型式应采用TT系统或TN-S系统。室外线路宜采用TT系统并采用剩余电流保护器(RCD)作接地故障保护,动作电流不宜小于正常运行时最大泄露电流的2.0~2.5倍,且不宜大于100mA,动作时间不应大于0.3s。

10.1.8 嬉水池和禁止游人进入的喷水池的安全防护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第12.9.4条及《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JGJ/T 163第8.3.6条和8.3.7条的规定。

10.1.9 嬉水池和禁止游人进入的喷水池按其使用性质,水池旁用电设备应装设具有检修隔离功能的开关及控制按钮。

10.1.10 园林建筑和配电设施的防雷装置应符合《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的要求。古树名木、高于文物建筑或树冠距建筑物小于2m的高大树木,应采取防雷措施。另外,建筑物旁高大树木的防雷装置接地极应与建筑物防雷装置接地极可靠连通。

10.1.11 有人滞留的场地装设地埋灯时,宜采用LED或紧凑型荧光灯等光源,不宜装设大功率高强气体放电灯光源,若必需装设时,应采取隔热措施。

10.1.12 安装在室外的灯具外壳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54;埋地灯具外壳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67;水下灯具外壳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68;室外灯具的接线盒防护等级应不低于IP54。室外灯具、镇流器箱分线盒(箱)之间的电线(缆)应采用配件齐全的防水防腐型可绕金属软管,两端锁母应与导管配套,安装后不得脱落。

10.1.13 室外公共场所的配电箱应选用防雨型并加锁,配电箱不宜设在低洼易积水处,箱底距地不宜小于300mm,并应设在非游览地段。

本标准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表示允许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词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有关的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按……执行”或“应符合……规定”。

引用标准名录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
    《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
    《游艺机和游乐设施安全》GB 8408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
    《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T 18920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景观环境用水水质》GB/T 18921
    《饮用净水水质标准》GJ 94
    《绿化种植土壤》CJ/T 340
    《城市桥梁设计规范》CJJ 11
    《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 37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
    《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JGJ/T 163
    《公路桥涵设计通用规范》JTG D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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