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电场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 NB/T 31007-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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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行业标准

风电场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


Charging standards for investigation and design of wind power project
NB/T 31007-2011

2011-08-06发布    2011-11-01实施

国家能源局   发布

前 言


    《风电场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以下简称本标准)是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定额和造价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办能源[2008]649号文)、《国家能源局关于下达2010年第一批能源领域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国能科技[2010] 320号文)的精神和要求组织制订的。
    近年来我国风电建设发展迅猛,建设项目规模也不断扩大。为进一步规范风电场工程的勘察设计收费行为,维护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风电场工程建设的健康、有序发展,按照“国家宏观调控,市场竞争形成价格”的原则,并结合陆上、海上风电场工程建设的特点制订了本标准。
    本标准是在2002年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颁布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计价格[2002] 10号)基础上对陆上、海上风电场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进行了细化,是对《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中风电场工程收费标准的补充。本标准广泛征求和综合了各方意见、建议,对各项内容进行了认真的调研、测算,保持了风电场工程勘察设计收费体系的继承性、适用性、公平和公正性。

    本标准由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提出。
    本标准由能源行业风电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起草单位:可再生能源定额站、中国水电顾问集团西北勘测设计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廖元庆、郑新刚、赵桂芝、谢志勇、关宗印、郭建欣、赵历涛、张天存、于征、王志硕、黄琳、张瑞娥、赵光竹。
    本标准审查人:王民浩、易跃春、赵生校、董德兰、李建英、田景奎、马龙海、糜又晚、杨建设、姜世平、李卫林。
    本标准在执行过程中的意见或建议反馈至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北京市西城区六铺炕北小街2号,100120)。

1 总 则


1.0.1 为规范风电场工程勘察设计收费行为,细化陆上、海上风电场工程勘察设计收费,在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颁布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基础上,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的陆上、海上风电场工程,其他风电场工程参照执行。

1.0.3 本标准是对《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中风电场工程收费标准的补充条款,本标准条款未涉及部分仍执行《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中对风电场工程的相关规定。

1.0.4 本标准规定风电场工程勘察设计按规划阶段、预可行性研究阶段、可行性研究阶段、招标设计阶段、施工图设计阶段五个阶段划分。

1.0.5 风电场工程勘察设计各阶段勘察设计工作内容及深度应遵循相应阶段的勘察设计规程、规范要求。

1. 0.6 各阶段工作内容不包括以下专项(专题)编制服务收费:坏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或海洋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土地预审及勘界报告或用海预审文件、地质灾害评估报告、压覆矿产资源调查报告、海域使用论证报告、海缆路由论证报告、通航安全评估报告、海缆穿越海堤论证报告、安全预评价报告、接入系统设计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和其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但不属于本标准的项目。

2 工程设计收费标准

2. 0.1 工程设计费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工程设计收费=工程设计收费基准价×补充调整系数K
                    ×(1±浮动幅度值)
      工程设计收费基准价=基本设计收费+其他设计收费
      基本设计收费=工程设计收费基价×专业调整系数
                    ×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附加调整系数

2.0.2 补充调整系数K按以下公式计算:
      补充调整系数K=补充调整系数K1×补充调整系数K2
      补充调整系数K1根据设计复杂程度或工程条件确定。
      补充调整系数K2根据装机容量确定。
      1 补充调整系数K1的确定:
       1) 对陆上风电场,首先根据工程复杂程度赋分表(见表2.0.2-1)计算赋分值,然后根据赋分值确定相应的补充调整系数K1(见表2. 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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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风电场地形条件比高大于等于200m的山区风电场场内交通道路的设计费另行计算。
       2) 对海上风电场项目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确定K1取值(见表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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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工程勘察收费标准

3.0.1 工程勘察费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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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2 陆上风电场工程勘察收费执行《工程勘察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中的通用工程勘察收费标准,海上风电场工程勘察收费执行海洋工程勘察收费标准。
      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招标设计阶段的勘察实物工作量应根据相应阶段规程、规范要求确定。

3.0.3 规划阶段收费按预可行性研究阶段勘察收费额的25%计算。施工图设计阶段收费按招标设计阶段勘察收费额的30%计算。

3.0.4 预可行性研究和可行性研究两阶段工作合并直接开展可行性研究工作时,则可行性研究阶段勘察收费乘1.4的调整系数。

3.0.5 工程勘察作业准备费主要包括办理工程勘察相关许可,以及购买有关资料的费用;拆除障碍物,开挖以及恢复地下管线费;修通至作业现场道路,接通电源、水源及平整场地费;勘察材料以及加工费;勘察作业大型机具搬运费;青苗、树木赔偿以及勘察作业临时占地(海)补偿费;勘察人临时生产、生活设施租用或建设费等。
      工程勘察作业准备费按照相应阶段工程勘察收费基准价的10%~15%计算收费。
      海上风电项目船上作业避风及候潮过程中发生的租用大型船只的费用由发包人另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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