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架空索道工程技术规范 GB50127-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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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架空索道工程技术规范


Technical standard for aerial ropeway engineering

GB 50127-2007


主编部门: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2007年12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
第604号

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
《架空索道工程技术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架空索道工程技术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127-2007,自2007年12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6.3、3.7. 4、3.8.1、4.2.1(3)、5.2.2、6.2. 1(5)、7.2.2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架空索道工程技术规范》GBJ 127—89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OO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前 言

本规范是根据建设部建标[2002]85号文件《关于印发“二OO一~二OO二年度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要求,由昆明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主编,会同国内有关设计、科研、制造、安装和使用单位组成修订组,对《架空索道工程技术规范》GBJ 127—89进行了全面修订。
在修订过程中,修订组进行了广泛深入地调查研究,总结了我国索道工程设计、施工和运行的实践经验,吸取了近年来有关的科研成果,借鉴了国外同类标准中的有关内容,在全国范围内,多次征求了有关单位及业内专家的意见,对一些重要问题进行了专题研究和反复讨论,最后召开了全国审查会议,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9章,主要内容有:总则、术语和符号、索道设计基本规定、双线循环式货运索道工程设计、单线循环式货运索道工程设计、双线往复式客运索道工程设计、单线循环式客运索道工程设计、索道工程施工和索道工程验收。
本规范修订的主要内容有:
1.本规范积极采用国外同类标准中符合世界索道发展趋势并适合我国索道实际情况的内容,尽量与国际接轨。
2.凝聚了索道专家和业内人士的智慧、借鉴国际先进标准和采用国内科研成果,努力提高我国索道的设计水平、技术经济指标和安全可靠性。
3.在索道类型选用、主要参数确定、线路选择、站址选择、站房设计、索道施工等主要环节中,都提出了更为严格的环保要求,使索道运输能取得更好的环境效益。
4.新增术语和符号一章。
5.强调回运与营救在客运索道设计中的重要性,在索道设计基本规定一章中新增回运与营救一节。
6.对各类索道最高运行速度、驱动装置抗滑安全系数、客运索道钢丝绳抗拉安全系数、乘客的计算载荷等重要参数进行修订。
7.对各类索道的电气设计进行全面修订,新增了提高电气设计装备水平方面的许多要求,并在索道设计基本规定一章中新增电气一节。
8.对各类索道的站房设计进行修订,在人身安全和人性化设计方面提出更高要求,并在索道设计基本规定一章中新增站房设计一节。
9.对于双线往复式客运索道,新增了双承载、两端锚固、客车制动器设置条件等设计要求,全面修订客车、驱动装置、线路配置等设计要求。
10.对单线循环式客运索道进行全面修订,新增了抱索器力源及检测、客车强度计算方法、托索轮靠贴条件、驱动装置装备水平、液压拉紧装置、压索支架二次保护等方面的一系列设计要求。
11.对于拖牵式索道,新增了拖牵座设计、线路配置、端站设计、钢丝绳靠贴条件等内容。
12.在索道工程验收一章中,新增试车一节。
本规范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进行解释,由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由昆明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给昆明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地址:昆明市东风东路48号,邮编:650051),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
主编单位:昆明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
参编单位:中国有色工程设计研究院
南昌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
长沙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
鞍山冶金矿山设计研究总院
泰安泰山索道运营中心
泰安索道安装公司
云马飞机制造厂索道缆车工业公司
宁夏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王庆武 杨家麟 任宏州 王红敏 郭向东 彭加宁 苏莘文 田庆林 李爱国 王晓晴 白文华 徐海西 蒲德友 包兴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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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 则


1.0.1 为了规范和指导架空索道工程设计、施工及验收工作,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运行,促进技术进步,并使索道运输在国民经济中发挥更大的作用,特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双线循环式货运索道、单线循环式货运索道、双线往复式客运索道和单线循环式客运索道的新建、扩建或改建工程。

1.0.3 客、货运索道的运输方案,应根据建设条件、技术条件等经过综合技术经济比较后合理确定。

1.0.4 索道设计、设备研制和设备出厂,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可靠。
2 涉及人身安全的新设备,必须经过试验或通过生产实践证明其安全可靠并鉴定合格后,才能在工程中采用。
3 索道设备出厂时,应进行严格检验,建立技术档案并出具合格证书。

1.0.5 建在风景名胜区的客运索道,应以保护风景和方便旅游为原则。索道站址和线路选择,应符合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或区域规划的要求。

1.0.6 索道建设应强化环保意识,制定环保措施,保护自然环境。

1.0.7 索道工程应经竣工验收后,才能正式投入运行或运营。

1.0.8 索道工程设计、施工及验收,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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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术语和符号


2.1 术 语


2.1.1 架空索道 aerial ropeway
一种将钢丝绳架设在支承结构上作为运行轨道,用以运辅物料或人员的运输系统。

2.1.2 单线循环式货运索道 monocable circulating material ropeway
仅有运载索,货车在线路上循环运行,用于运输物料的索道。

2.1.3 双线循环式货运索道 bicable circulating material ropeway
既有承载索又有牵引索,货车在线路上循环运行,用于运输物料的索道。

2.1.4 单线循环式客运索道 monocable circulating passenger ropeway
仅有运载索,客车在线路上栅环运行,用于运输人员的索道。其中,由于客车形式的不同又分为单线循环脱挂抱索器车厢(吊篮、吊椅)式客运索道和单线循环固定抱索器车厢(吊篮、吊椅、拖牵)式客运索道。
此外,由于运行方式的不同又分为单线循环固定抱索器车厢式客运索道、单线脉动循环固定抱索器车组式客运索道和单线间歇循环固定抱索器车组式客运索道。

2.1.5 双线往复式客运索道 bicable reversible aerial ropeway for passenger
既有承载索又有牵引索,客车在线路上往复运行,用于运输人员的索道。其中,由于客车编组的不同又分为双线往复车厢式客运索道和双线往复车组式客运索道。

2.1.6 货车 bucket
运输物料的运载工具。其中主要包括抱索器或运行小车、吊杆或吊架、货箱。

2.1.7 客车 carrier
运输人员的运载工具。其中主要包括抱索器或运行小车、吊杆或吊架、客厢或其他乘坐器具。客车可分为车厢、吊篮、吊椅、拖牵座等不同形式。

2.1.8 抱索器、固定式抱索器、脱挂式抱索器 grip,fixed grip,detachable grip
客车或货车中与运载索或牵引索连接的装置,称为抱索器。
进、出站时无需从钢丝绳上脱开和挂结的抱索器,称为固定式抱索器。
进、出站时需要从钢丝绳上脱开、挂结的抱索器,称为脱挂式抱索器。

2.1.9 线路侧形 lineprofile .
表明地形特征、站房和支架配置的索道线路纵断面。

2.1.10 运输能力 transport capacity
单位时间内的单方向运输量。

2.1.11 高差、平距、斜距 vertical rise,horizontal length,inclined length
两站之间或线路支架两点之间的索底标高之差,称为高差。
两点之间的水平距离称为平距。
两点之间的直线距离称为斜距。

2.1.12 索距、跨距、车距、时间距 gauge,span,pitch,interval
支架两侧的运载索或承载索中心线之间的距离,称为索距。
对于采用双承载索的双线索道,索距为支架两侧双承载索中心线之间的距离。
相邻支架间或站房与相邻支架间的水平距离,称为跨距。
循环式索道中,客、货车发车的间隔距离,称为车距;发车的间隔时间,称为时间距。

2.1.13 倾角 inclination angle
钢丝绳在支承点上与水平线形成的角度,称为倾角。其中,倾角在支承点水平线以下的,称为正倾角;在水平线以上的,称为负倾角。

2.1.14 进站角、仰角进站,俯角进站 entrance angle,ascending entrance angle,descending entrance angle
线路中的承载索或运载索与站口支承点水平线形成的角度,称为进站角。
进站角在水平线以上的,称为仰角进站。
进站角在水平线以下的,称为俯角进站。

2.1.15 挠度 sag
跨距内钢丝绳悬曲线上任意一点与弦线之间在垂直方向上的距离,称为钢丝绳在该点的挠度。

2.1.16 传动区段 driving section
由一个独立的驱动装置和拉紧装置或由一个驱动与拉紧联合装置和迂回轮组成的传动系统。

2.1.17 拉紧区段、拉紧区段站 tension section,tension section station
在双线循环式货运索道线路中,把承载索分成数段,其中每一段即可称为拉紧区段。
相邻拉紧区段之间的站房,称为拉紧区段站。其中,承载索两端拉紧的称为双拉站;两端锚固的称为双锚站;一端拉紧、一端锚固的称拉锚站。

2.1.18 承载索、牵引索、运载索 carrying rope,hauling rope,carrying-hauling rope
承受客车或货车重力的钢丝绳,称为承载索。
牵引客车或货车在承载索上运行的钢丝绳,称为牵引索。
在单线索道中,既做承载又做牵引用的钢丝绳,称为运载索。

2.1. 19 拉紧索、平衡索、辅助索 tension rope,counter rope,auxiliary rope
连接拉紧小车与拉紧重锤的钢丝绳,称为拉紧索。
在双线往复式客运索道中,绕过拉紧装置,把往复运行的两辆客车连接起来,并起平衡牵引索拉力作用的钢丝绳,称为平衡索。
当索道发生故障时,牵引营救小车将滞留在线路上的乘客运至安全地点的钢丝绳,称为辅助索。

2.1.20 空索、空载索、重索 emptyrope,unloaded rope,loaded rope
线路上没有运载工具时的承载索或运载索,称为空索。
线路上按设计车距布满空运载工具时的承载索或运载索,称为空载索。
线路上按设计车距布满满载运载工具的承载索或运载索,称为重索。

2.1.21 钢丝绳的抗拉安全系数 tensile safety factor Of steel wire rope
钢丝绳最小破断拉力与最大工作拉力的比值。

2.1.22 编接接头 splice
将牵引索或运载索两端编接在一起的连接段。

2.1.23 线路套筒、过渡套简、末端套筒 rope socket,transition rope socket,end socket
将2根相同规格的承载索连接起来的设备,称为线路套筒。
将承载索和拉紧索连接起来的设备,称为过渡套筒。
将承载索一端锚固在支座上的设备,称为末端套筒。

2.1.24 鞍座、固定鞍座、摇摆鞍座、偏斜鞍座 saddle,fixed saddle,oscillating saddle,deflecting saddle
在站内或线路支架上,支承承载索的设备,称为鞍座。
鞍座固定不动的,称为固定鞍座。
鞍座可纵向摇摆一定角度的,称为摇捆鞍座。
可使承载索的方向在水平和垂直面上发生改变的鞍座,称为偏斜鞍座。

2.1. 25 托索轮,托索轮组 support roller,support roller battery
在站内或线路支架上,承受运载索或牵引索向下作用力的小直径绳轮,称为托索轮。
由2个或2个以上托索轮组成的轮组,称为托索轮组。

2.1.26 压索轮、压索轮组 compression roller,compression roller battery
在站内或线路支架上,承受运载索或牵引索向上作用力的小直径绳轮,称为压索轮。
由2个或2个以上压索轮组成的轮组,称为压索轮组。

2.1.27 托索与压索联合轮组 combined roller battery
由托索轮与压索轮联合组成的轮组。

2.1.28 支索器 suspended haul rope support
对于采用双承载索的双线索道,在大跨距内吊装在双承载索上用于支承牵引索或平衡索的装置。

2.1.29 保护桥 protection bridge
建在被保护对象上方的桥式保护设施。

2.1.30 保护网 protection net
建在被保护对象上方的网式保护设施。

2.1.31 垂直营救,水平营救 vertical rescue,horizontal rescue
客运索道发生故障时,利用救护设备把滞留在线路上的乘客垂直降落到地面或其他设施上的营救方式,称为垂直营救;沿线路方向转移至附近支架或站内的营救方式,称为水平营救。

2.1.32 上站、下站 upper station,lower station
在客运索道中,标高较高的端站,称为上站;标高较低的端站,称为下站。

2.1.33.装载站、卸载站 loading station,unloading station
在货运索道中,进行装载作业的站房,称为装载站;进行卸载作业的站房,称为卸载站。

2.1.34 驱动站、拉紧站 driving station,tension station
设有驱动装置的站房,称为驱动站。
设有拉紧装置的站房,称为拉紧站。

2.1.35 转角站、自动转角站 angle station,automatic angle station
为改变索道线路方向所设置的站房,称为转角站。
采用机械设备自动改变索道线路方向的转角站,称为自动转角站。

2.1.36 迂回站、自动迂回站 return station,automatic return station
客车或货车在站内完成作业并返回的站房,称为迂回站。
客车或货车在站内自动完成作业并返回的迂回站,称为自动迂回站。

2.1.37 驱动装置 driving device
驱动运载索或牵引索运行的装置。其中,驱动轮水平配置时,称为卧式驱动装置;驱动轮垂直配置时,称为立式驱动装置。

2.1.38 拉紧装置 tension device
使运载索、牵引索或平衡索保持设计拉力的装置。

2.1.39 脱开器、挂结器 grip opening rail,grip closing rail
客车或货车进站时,能使脱挂式抱索器从钢丝绳上自动脱开的装置,称为脱开器。
客车或货车出站时,能使脱挂式抱索器自动挂结到钢丝绳上的装置,称为挂结器。

2.1.40 滚轮、垂直滚轮组、水平滚轮组 roller,vertical roller battery,horizontal roller battery
在双线循环式货运索道中,承受牵引索较小压力或防止牵引索颤动的小直径绳轮,称为滚轮。
按一定曲率半径垂直配置的滚轮组,称为垂直滚轮组。
按一定曲率半径水平配置的滚轮组,称为水平滚轮组。

2.1.41 驱动轮、迂回轮、导向轮 driving sheave,return sheave,deflection sheave
驱动装置中驱动钢丝绳运行的绳轮,称为驱动轮。
当索道一个端站采用可移动的驱动与拉紧联合装置时,另一端站固定安装的绳轮,称为迂回轮。
引导钢丝绳改变方向的绳轮,称为导向轮。

2.1.42 主驱动 main drive
有独立的动力源和传动机构,在各种载荷情况下都能启动的驱动系统。对于双线往复式客运索道,主驱动应具有双向频繁运行的性能;对于单线循环式客运索道,主驱动以单向运行为主,必要时应具有低速度、短距离反向运行的性能。

2.1.43 紧急驱动 emergencydrive
在索道的外部供电、主电气传动或机械设备局部出现故障时,利用备用动力源带动主驱动系统中的传动机构或部分传动机构,把滞留在线路上的客车低速运回站内的驱动系统。该系统只能在紧急救援时使用,不能做营业性运行。

2.1.44 辅助驱动 auxiliary drive
在索道的主电气传动出现故障时,利用独立的备用动力源带动主驱动系统中的传动机构,使索道运行的驱动系统。必要时该系统可全负荷或半负荷做营业性运行。

2.1.45 营救驱动 rescue drive
与主驱动系统脱离,有独立的动力源和传动机构,当索道发生故障时,牵引营救小车将滞留在线路上的乘客转移至附近支架或站内的驱动系统。

2.2 符 号


2.2.1 基本参数
A——运输能力、面积;
H——高差;
L——平距、距离、长度;
l——跨距、轴距;
l'——斜距、斜长;
λ——车距;
ν——运行速度;
t——发车间隔时间(时间距)。

2.2.2 钢丝绳
dc——承载索公称直径;
d--牵引索或运载索公称直径;
F--钢丝绳金属断面积;
σB——钢丝绳的公称抗拉强度;
n--钢丝绳的抗拉安全系数。

2.2.3 牵引计算与设备选择
Q——重车重力;
Qz——重车侧集中载荷;
qc——承载索每米重力;
q0——牵引索或运载索每米重力;
q--线路均布载荷;
To——钢丝绳初拉力;
Tmax——钢丝绳最大工作拉力;
Tmin——钢丝绳最小工作拉力;
T0——钢丝绳平均拉力;
W--重锤重力;
J--惯性力;
tr——驱动轮人侧牵引索拉力;
tc——驱动轮出侧牵引索拉力;
fc——货车或客车的运行阻力系数;
μ——摩擦系数;
p--圆周力、比压:
[P]——允许比压、允许径向载荷,
D——绳轮直径;
R——曲率半径、轮压。

2.2.4 线路设计
fx——考察点挠度;
φ——折角;
α——弦倾角;
β——空索倾角;
θ——重索倾角;
δ—总折角;
ω--体型系数;
k——拉紧区段内承载索摩擦力的折减系数;
Hmax一——传动区段的最大高差;
Lmax——拉紧或传动区段最大平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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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索道设计基本规定


3.1 一般规定


3.1.1 索道的最大运输能力应根据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经过技术经济比较后合理确定。

3.1.2 索道的最高运行速度不宜超过下列规定;
1 单线循环式货运索道为4. 5m/s;双线循环式货运索道为5m/s;单线往复式货运索道为6m/s;双线往复式货运索道为8m/s。
2 配备乘务员的双线往复式客运索道,在跨距内为12m/s,过支架时为10m/s。
不配备乘务员的双线往复式客运索道,在跨距内为7m/s;过支架时双承载为7m/s,单承载为6m/s。
3 对于双线脉动式客运索道,配备乘务员时为7m/s;不配备乘务员时为5m/s。
4 对于单线循环脱挂抱索器索道,车厢式为6m/s,吊椅或吊篮式为5m/s。
5 对于单线循环固定抱索器索道,当客车定员不超过2人时,车厢或吊篮式为1.1m/s,吊椅式为1.3m/s;当客车定员超过2人时,车厢或吊篮式为0.8m/s。
6 对于单线脉动式客运索道为5.0m/s。
7 对于单线循环固定抱索器滑雪专用索道,1座或2座吊椅式为2.5m/s,3座或4座吊椅式为2.3m/s,6座吊椅式为2.0m/s。
8 高位拖牵式索道为3.5m/s:低位拖牵式索道为2.0m/s。

3.1.3 工作制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货运索道的工作制度,宜与相衔接企业的工作制度一致。
1)年工作日应符合有关行业的规定,但非连续工作制索道不宜小于290d;连续工作制索道不宜大于330d。
2)每日工作小时数和运输不均衡系数,一班作业时宜取7.5h和1.1;两班作业时宜取14h和1.1.5;三班作业时宜取19.5h和1.2。
2 客运索道的年工作日和每日工作小时数,应按当地气候条件、客流变化情况和索道本身的特点确定。

3.1.4 索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于双线循环式货运索道.当货车容积为0.5—1.0m3时宜取3.0m;当货车容积为1.25~1. 6m3时宜取3.5m;当货车容积为2.O~2.5m3时宜取4.Om。
2 对于单线循环式货运索道,当货车容积为0.2一0.25m3时宜取2.5m;当货车容积为O.32—0.8m3时宜取3.Om;当货车容积为1.0~1.25m3时宜取3.5m;当驱动轮直径大于3.5m时,索距宜与驱动轮直径相同。
3 验算货运索道的索距时,应选择最大跨距的中点位置,在0.25kN/m2工作风压作用下,重车侧承载索或运载索和货车,应向外侧偏斜;空车侧承载索或运载索和货车,亦应向同一方向偏斜,此时空车不得接触重车侧任何部位。
4 双线往复式客运索道:
1)在客车交会的跨距内,应按两侧客车均向内侧摆动0.20rad计算。客车间的净空尺寸,当跨距小于300m时,不得小于lm;当跨距大于300m时,跨距每增加100m,索距相应再增大0.2m。
2)在客车不交会的跨距内,应按一侧客车向内侧摆动0.20rad计算。该侧的客车与另一侧承载索水平投影的净空尺寸,当跨距小于300m时,不得小于2m;当跨距大于300m时,跨距每增加100m,索距再增大O.2m。
5 对于单线循环式客运索道,应在一重车侧的运载索保持垂直、另一重车侧的运载索按等速运行时最大挠度的5%向内侧偏斜的条件下,按两侧的客车均向内侧摆动o.20rad进行计算。客车间的净空尺寸不得小于lm。

3.1.5 当索距发生变化或索道方向发生改变时,承载索或运载索在支架上的水平力,不得大于垂直压力的l0%,承载索或运载索在该支架上的水平偏角,不得大于0.005rad。

3.1.6 索道应配有相应的消防设施。

3.2 风雪荷载


3.2.1 基本风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索道运行时为0.25kN/㎡,索道停运时为0.8kN/㎡,但对于拖牵式索道,运行时为0.3kN/㎡,停运时为0.8kN/㎡。
2 最大风速大于44m/s的地区,应取当地最大风压值。

3.2.2 体型系数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密封钢丝绳取1.2。
2 非密封钢丝绳取1.3。
3 货车取1.4。
4 客车:
1)运行小车和吊架取1.6。
2)矩形截面的车厢取1.3。
3)带圆角的矩形截面车厢,其体型系数宜按下式计算:

3.2.2.gif


5 托、压索轮组取1. 6。

3.2.3 当跨距大于400m时,钢丝绳承受风力的计算长度应按下式计算:

3.2.3.gif


3.2.4 冰、雪荷载应按国家现行的有关规范执行。

3.3 线路和站址选择


3.3.1 线路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索道线路的中心线在水平面上的投影应为一直线.但受条件限制需设置转角站时,索道线路应经多方案比较后合理确定。
2 循环式索道线路,应避开多次起伏的地形和高差很大的凸起地段以及难以跨越的凹陷地段;往复式索道线路应力求通过凹陷地形;拖牵式索道线路不得与冬季使用的公路或雪道交叉。
3 索道线路应避开滑坡、雪崩、沼泽、泥石流、溶洞等不良工程地质区域或采矿崩落等人为不良影响区域。当受条件限制不能避开时,站房和支架应采取可靠的工程措施。
4 索道线路不宜跨越工厂区和居民区、亦不宜多次跨越铁路、公路、航道和架空电力线路。当货运索道跨越上述设施时,应设保护设施。当客运索道跨越铁路和高压电力线路时,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井与有关部门协商解决。
5 建在风景名胜区的客运索道,其线路选择应符合第1.0.5条的规定。
6 建在机场或军事设施附近的索道,其线路选择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7 宜尽量减小索道线路与主导风向的夹角。
8 客运索道线路应便于营救。

3.3.2 站址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站址地形宜平坦。
2 站址应不占或少占农田。
3 站址应有良好的工程地质条件。
4 站址宜设在供电、供水、交通和施工条件较好的位置。
5 客运索道的站址应便于客流集散。
6 货运索道站址的选择应使钢丝绳的进、出站角满足站口设计的要求。

3.4 净空尺寸


3.4.1 索道跨越或穿越有关设施、区域时的最小垂直净空尺寸,应符合表3.4.1的规定。

表3.4.1.1.gif

表3.4.1.2.gif

表3.4.1.3.gif


3.5 支 架


3.5.1 支架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支架应优先采用钢结构,特殊条件下也可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
2 在温度低于一20℃环境中工作的支架,其主要承载构件应具有良好的低温冲击韧性。
3 支架采用开口型材时,其壁厚不得小于5mm;采用闭口型材时,其壁厚不得小于2.5mm,且内壁应进行防腐处理。
4 支架导向装置:
1)当客车按表3.4.2中摆动情况横向内摆和纵向摆动0.35rad或货车横向内摆0.14rad和纵向摆动0.20rad时,应能顺利通过支架导向装置的导向段和工作段。
2)双线往复式客运索道支架的导向装置,宜为对称于支架纵向中心线的封闭曲线环。
5 当客车按表3.4.2中摆动情况横向内摆和纵向摆动0.35rad或货车横向内摆和纵向摆动0.20rad时,客、货车应能顺利通过无导向装置的支架。
6 支架顶部应设满足安装和维修要求的起重架。
7 支架头部应设带栏杆的操作台。当承载索或运载索在支架上的倾角较大时,操作台应设计成与倾角一致的台阶形。
8 支架应设爬梯。当支架高度大于10m时,爬梯应设防坠保护设施。
9 支架应编号,并设非工作人员不得攀登的标志。

3.5.2 支架计算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支架荷载;
1)支架的主要荷载为支架重力,线路设备重力、各种钢丝绳的垂直力和水平力以及密封钢丝绳与鞍座的摩擦力。
2)附加荷毂为风荷载和冰、雷荷载。
3)特殊荷载为客车制动力,货车卡车力和按有关规定确定的地震力。
2 荷载组合分为索道运行和索道停运两种不同情况,应按最不利荷载组合并考虑钢丝绳的动力影响进行计算。
3 支架的结构重要性系数应为1.1。
4 支架的主要承载构件,应进行疲劳校核。

3.5.3 支架顶部的允许变形,不得超过下列规定:
1 索道运行时,托索式支架的横向偏移为其高度的0.002倍,纵向偏移为其高度的o.003倍;压索式和托、压式支架的横向偏移为其高度的0.001倍,纵向偏移为其高度的0.002倍。
2 索道停运时,支架的横向偏移为其高度的0.005倍,纵向 偏移为其高度的0.001倍。
3 索道运行时,水平扭转角为0. 003rad。

3.5.4 支架基础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一般应采用短柱式钢筋混凝土基础。对于良好的岩石类地基宜采用梁式或锚杆基础。
2 在最不利荷载组合下,基础的抗滑移、抗倾覆和抗扭转,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中对于甲级设计等级的基础要求进行设计。
3 基础位于边坡附近时,应校验边坡稳定性。
4 在冰冻地区,基础底面应埋至冻土深度以下。
5 钢支架基础顶面露出设计地面的高度,一般情况下不得小于300mm;钢筋混凝土支架的基础顶面宜低于地面200~300mm。
6 基础周围应有必要的防护及排水设施。

3.6 站房设计


3.6.1 索道站房的配置在满足使用功能、保证人员安全的前提下,应尽量减小其占地面积和体量。

3.6.2 应根据地形特征、地质条件、配置方式、设备起吊高度等因素,综合确定站房高度。

3.6.3 有行人或车辆通过的单层站房的站口,应设防止横穿线路的隔离设施;高架站房的站口,应设防止人员或物体坠落的保护设施。

3.6.4 索道站房边缘高差大于1. 0m的悬空处或陡坡处,应设防护设施。对于站口的悬空处,距离站房地面不超过1.Om的范围内,应设可靠的防护设施。

3.6.5 索道站内应有检修设备和更换钢丝绳的必要设施。

3.6.6 客运索道站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站房的建筑设计应与当地环境相适应,并与自然景观相协调。
2 站内的机械设备、电气设备、钢丝绳等不得危及乘客和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
3 乘客进出站的通道不得互相干扰。
4 非公共通行的区域应隔离,非工作人员不得入内。
5 在乘客入口处应设醒目的关于乘坐注意事项的告示牌。


3.7 电 气


3.7.1 索道供电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有条件时,索道应优先采用独立的双回路电源供电,当其中一路电源发生故障时,应能及时接通另一路电源。
2 采用单电源供电的客运索道,应配缶能以低速回运全部客车的柴油发电机组或其他形式的内燃机,作为索道的应急电源或驱动源。

3.7.2 索道的驱动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客运索道主驱动系统的电气传动,应采用具有无级调速性能的直流或交流变频的传动方式.紧急驱动、辅助驱动和营救驱动系统的电气传动,宜采用交流拖动或液力传动方式。
2 货运索道主传动系统的电气传动,可采用交流或直流传动方式.对于有负力的货运索道,宜采用具有无级调速性能的直流或交流变频的传动方式。
3 采用主驱动系统驱动索道,在空索状态下正常运行时,索道运行速度应保持不变;在最不利载荷情况下,索道运行速度的变化范围不得大于额定速度的±5%。

3.7.3 采用自动控制运行方式的索道,应同时具备半自动和手动控制运行方式。

3.7.4 客运索道应设由站内安全装置和线路安全装置组成的安全电路。

3.7.5 在一般情况下,客运索道的安全电路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当索道发生故障引起安全装置动作时,安全电路应使索道自动停止运行,并显示故障位置。索道应在排除故障和安全装置经人工复位后,方能重新启动。
2 索道在运行过程中出现下列故障之一时,应能自动停止运行,并应在控制台或控制柜上显示相应的故障位置。
1)电气控制系统的常规保护出现异常情况如:过流、过压、缺相等。
2)运行速度超过额定速度的10%。
3)站内和线路监控装置动作。
4)拉紧小车或拉紧重锤超过极限位置。
5)液压拉紧装置的油压超过正常值的±10%。
6)紧急停车按钮动作。
3 线路安全回路的工作电压不应超过50V。

3.7.6 当索道驱动装置的制动和润滑系统的油压、油位、油温等异常时,宜发出报警信号。

3.7.7 站台、控制室和驱动装置操作平台应设紧急停车按钮;在驱动装置和拉紧装置处,应设带自保的检修开关。

3. 7.8 通讯与信号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各站房及控制室之间,应设内部专用直通电话;若索道建在通讯信号完全不能覆盖的区域,至少在一个站房内应设当地公用电话。
2 各站房与控制室之间,应设联络信号,联络信号应同时具备声、光功能。
3 各站房及控制室之间应设置无线通讯设备,以保证当有线电话系统发生故障、索道线路检修和营救时的通讯联系。
4 对于客车定员超过15人的索道,车厢和驱动站之间宜设通讯装置。当客车与驱动站之间未设通讯装置时,站房及部分支架宜设广播扩音系统。
5 应在索道沿线主要风口处设电传风向风速仪,其数据宜在控制台上显示,当风速达到报警值时,应能发出报警信号。风速达到20m/s时,索道应能自动减速或停止运行。

3.7.9 索道照明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各站房应设照明装置并配备应急照明灯具。
2 夜间运行的营业性索道,站口应设投光灯,线路上宜设适当的照明装置,封闭式客厢内宜设简易照明装置。

3.7.10 有必要时,索道各站和沿线重要地段可设置闭路电视监控装置,其显示屏宜设在控制室内。

3.7.11 防雷与接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索道站房应设防雷设施。防雷接地的冲击接地电阻不得大于5Ω。防雷接地应和站内所有金属构件、电气设备等接地共用同一接地装置,并应采取等电位连接措施。
2 应采取防止雷电波形成的高电压从电源入户侧侵入的技术措施。
3 在电源引入的总配电箱处,宜设过电压保护器。
4 承载索或运载索应与站房防雷接地装置联接,联接点不少于2点。
5 线路支架的接地电阻不得大于30Ω。
6 客车的金属部件与运载索之间,不应实施电气绝缘。

3.8 回运与营救


3.8.1 客运索道应有适合索道实际情况的回运设计和营救设计。

3.8.2 客运索道的运营单位应主动利用自身和社会资源,配备适合索道实际情况的营救设施,并制订应急预案。

3.8.3 在索道发生不能恢复正常运行的故障时,应优先采用回运方式;当不能采用回运方式时,则应实施营救作业。

3.8.4 对于符合下列条件的索道,宜采用垂直营救方式:
1 客车的定员、数量和离地高度适合垂直营救作业时。
2 索道线路的地形条件适合乘客疏散时。
3 索道线路的气象条件允许时。
4 营救人员便于进入客车时。

3.8. 5 对于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索道,宜采用水平营救方式:
1 客车的定员、数量和离地高度不适合垂直营救作业时。
2 索道线路的地形条件不适合乘客疏散时。
3 索道线路的气象条件不允许时。
4 索道线路中有难以进行垂直营救作业的障碍物时。

3.8.6 对于某些条件特殊的索道,宜采用水平与垂直联合营救方式。

3.8.7 在营救设计中,不应考虑乘客积极协助的因素。

3.8.8 在营救设计中,应考虑将营救作业的时间控制在3h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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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双线循环式货运索道工程设计


4.1 货 车


4.1.1 货车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根据线路实际情况,一般地形应选用下部牵引式货车;对于凸起地形,线路长度不超过2km且不褐要转角的,宜选用水平牵引式货车。
2 一般应选用重力式抱索器,当承载能力大于3200kg和运行速度大于3.6m/s时,应选用弹簧式抱索器。
3 根据物料特性选用翻转式货车或底卸式货车。当运输黏结性物料时,宜选用底卸式货车。
4 货车有效容积的利用系数:当运输松散物料时宜采用0.9~1.0;当运输黏结性物料时宜采用0.8~0.9。
5 货箱装料宽度与运输物料最大块度之比:当采用回转式装载设备时不得小于8;当采用重力装载闸门和其他非振动装载设缶时不得小于4;当采用振动式装载设备时其比值可适当减小。

4.1.2 货车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货车承载能力系列应为:1000、2000和3200kg.
2 货车容积系列应为:0. 5、0.63、0.8、1.0、1.25、1.6、2.0和2.5m3。
3 货车的运行小车:
1)承载能力为1000kg时宜采用2轮式,承载能力为2000kg时宜采用4轮式。
2)车轮轮缘断面形状应与线路套筒相适应,车轮直径不宜超过280mm。
3)车轮宜设对承载索有保护作用的耐磨轮衬。
4)各车轮之间应设平衡装置。
4 货车吊架应采用焊接结构。吊架高度应按货车在承载索倾角最大的支架上纵、横向摆动0.20rad时,货车不得接触该支架任何部位的条件确定。
5 抱索器的抗滑力不得小于货车重力在最大倾角处沿钢丝绳方向分力的1.3倍,当牵引索直径增大或减小10%时,抱索器的夹紧力也应能满足抗滑要求。对于采用重力式抱索器的货车,应分别校验空车和重车的抗滑能力。
6 货车应设防止自行卸载的装置,该装置应启闭灵活。

4.1.3 货车的运行速度宜为l,6、2.0、2.5、2.8、3.15、3.6、4.0、4.5和5.Om/s。设置自动转角站或自动迂回站的索道,货车的最高运行速度应符合表4.1.3的规定。检修速度应为0.3一0.5m/s。

表4.1.3.gif


4.1.4 货车的发车间隔时间应根据索道运量、货车容积、物料性质和装载机械性能决定,一般宜取12~40s。

4.2 承载索与有关设备


4.2.1 承载索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选用密封钢丝绳,其公称抗拉强度不宜小于1370MPa。
2 承载索拉紧端的初拉力,应同时符合下列公式的要求:

4.2.1-1.gif

4.2.1.2.gif

表4.2.2-1.gif



4.2.3 拉紧区段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拉紧区段总长内承载索摩擦阻力总和,不宜大于承载索拉紧重锤重力的25%。
2 对于多个拉紧区段的索道,应进行多方案比较后,合理划分各拉紧区段,一般宜将承载索锚固站设在高端,拉紧站设在低端。

4.2.4 承载索拉紧与锚固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一个拉紧区段内,承载索宜采用一端重锤拉紧,另一端锚固的方式。在拉紧力可测可调的条件下,也可采用两端锚固的方式。
2 拉紧重锤宜采用重锤箱,重锤箱应设刚性导轨。重锤架或重锤井应便于检查和维护,重锤井应设排水设施。
3 承载索宜采用夹块、夹楔或圆筒锚固方式。
4 采用夹块锚固方式时,应符合本规范第6.2.3条的要求。
5 采用圆筒锚固方式时,承载索在圆筒上应至少缠绕3圈,其末端应有可靠的固定,圆筒直径不得小于承载索直径的60倍。

4.2.5 拉紧索及其导向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承载索的拉紧索宜选用挠怕:好和耐挤压的股捻钢丝绳。
2 拉紧索的抗拉安全系数不得小于4.5.
3 拉紧索导向轮直径不得小于拉紧索直径的25倍。

4.2.6 拉紧重锤的行程,应计入线路载荷变化引起的重锤位移,以及承载索弹性、温差和结构性伸长所需的调节距离,还应计入0.5~1.0m的余量。

4.2.7 承载索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一个拉紧区段内,宜采用整根密封钢丝绳,需要连接时应采用加楔线路套筒连接。
2 承载索与拉紧索的连接应采用过渡套筒,过渡套简的承载索端应采用加楔连接。

4.2.8 鞍座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承载索的鞍座应采用铸钢或焊接结构,绳槽宜设带润滑装置的尼龙或青铜衬垫。
2 承载索在鞍座上的比压按下式计算:

4.2.8-1.gif



同时应满足:无衬或宵铜衬鞍座绳槽的曲率半径,不小于承载索直径的100倍;尼龙衬鞍座绳槽的曲率半径,不小于承载索直径的150倍。

4.3 牵引索与有关设备


4.3.1 牵引索应选用线接触或面接触同向捻带绳芯的股捻钢丝绳,公称抗拉强度不宜小于1670MPa。

4.3.2 牵引索的抗拉安全系数不得小于4.5。

4.3.3 传动区段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根据索道长度、高差、地形等因素进行传动区段的划分,应尽量采用一段传动。
2 对于不能采用一段传动的索道,应合理划分各传动区段。
对于设有转角站和采用多传动区段的索道,宜将转角站和传动区段的中间站合并设计。
3 在采用多传动区段的索道中,各传动区段牵引索的规格应一致,各驱动装置的形式宜相同。

4.3.4 牵引索导向轮直径和牵引索直径的比值,不得小于表4.3.4中的数值。

表4.3.4.gif


4.3.5 拉紧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牵引索宜采用重锤拉紧方式。重锤箱应设刚性导轨。
2 应根据站房的高度和地形,合理配置重锤架和拉紧索的导绕系统。
3 应设调节重锤位置的装置;当牵引索重锤移动速度较快时,应设阻尼装置。
4 当计算拉紧小车的行程时,应计入牵引索截去一次接头所需补偿的长度。

4.3.6 牵引索拉紧轮直径与索距宜相等,并符合本节第4.3.4条的规定,拉紧轮应设软质耐磨衬垫。

4.3.7 拉紧索及其导向轮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牵引索的拉紧索,宜选用挠性好和耐挤压的股捻钢丝绳,其公称抗拉强度不宜小于1670MPa。
2 拉紧索的抗拉安全系数不得小于5.0。
3 拉紧索导向轮直径不得小于拉紧索直径的40倍。
4 导向轮应设软质耐磨衬垫。

4.4 牵引计算与驱动装置选择


4.4.1 牵引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从拉紧轮两侧分别向驱动轮方向计算各特征点的牵引索拉力。
2 应按下列3种载荷情况分别进行牵引计算:
1)重车侧和空车侧按设计车距布满重车和空车的正常运行载荷情况。
2)由于线路下坡区段缺重车或空车所产生的最不利动力运行载荷情况。
3)由于线路上坡区段缺重车或空车所产生的最不利制动运行载荷情况。
3 缺车区段的长度应按连续不发5辆货车计算。
4 牵引索通过各种导向轮的阻力,应计入牵引索的刚性阻力和导向轮轴承的阻力。
5 计算惯性力时,应计入下列各种质量:
1)牵引索质量。
2)牵引索闭合环内的货车质量总和。
3)货车的装载质量总和。
4)导向轮、滚轮组和驱动装置旋转部分的变位质量。

4.4.2 货车的承载索上的运行阻力系数,对于采用铸钢车轮的货车,制动运行时宜取0.0045,动力运行时宜取0.0065;对于采用铸型尼龙轮衬的货车,制动运行时宜取0.0055,动力运行时宜取0.0075。

4.4.3 牵引索最小拉力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保证牵引索在驱动轮上不打滑,并在垂直或水平滚轮组上稳定靠贴。
2 牵引索的最小拉力应按下式计算;

4.4.3.gif



4.4.4 驱动装置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于高架站房宜采用立式驱动装置;对于单层站房宜采用卧式驱动装置。
2 应选用摩擦式驱动装置,不宜采用夹钳式驱动装置。
3 摩擦式驱动装置的抗滑安全系数,正常运行时不得小于1.5;在最不利载荷情况下启动或制动时,不得小于1.25,并按下式校核:

4.4.4 -1.gif


4.4.4 -2.gif



4.4.5 驱动装置电动机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选用交流电动机,对于侧形复杂、运行速度高或负力较大的索道,宜选用直流电动机。
2 按正常载荷情况计算电动机功率时,应计入功率备用系数,对于动力型索道取1.15,对于制动型索道取1.30,并应按最不利载荷情况下启动或制动时的功率与所选电动机额定功率的比值,不大于该电动机过载系数的0.9倍的条件校验。

4.4.6 驱动装置制动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制动器应具有逐级加载和平稳停车的制动性能。
2 对于制动型索道和停车后会倒转的动力型索道,应设工作制动器和安全制动器.对于断电后能自行停车,并且停车后不会倒转的索道,可仅设工作制动器。
3 当运行速度超过额定值的15%时,工作制动器和安全制动器应能自动相继投入工作,并使减速度控制在0.5—1.0m/s2的范围内。

4.4.7 对于启动时会自行反转的索道,驱动装置宜设防止反转的装置。

4.5 线路设计


4.5.1 线路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侧形应力求平滑,不应有过多过大的起伏。
2 在凸起侧形地段内,承载索在每个支架上的弦折角,对于采用下部牵引式货车的索道宜取0.03~0.04rad;对于采用水平牵引式货车的索道宜取0.05~0.06rad。
3 承载索在每个支架上的最大折角,一般宜控制在0.10~0.15rad范围内,大跨距两端支架的最大折角不宜超过0.30rad。
4 凸起地段支架的高度不得小于5m,跨距不宜小于2Om。在总折角较大并受到地形限制时,可采用带有大曲率半径垂直滚轮组的连环架代替支架群。
5 凹陷地段支架的高度,应满足在相邻两跨没有货车,承载索拉力增大30%时,承载索不脱离鞍座。
6 跨距与车距的水平投影值之比,宜为下列数值:0.3~0.4,0.85,1.15—1.3,1.75,2.3—2.6,3.45。
7 站前第一跨的支架配置:
1)站前第一跨的跨距宜小于车距,并宜小于60m。
2)承载索仰角进站时,空索倾角应大于站口轨道倾角,但两者之差不宜大于O.05rad。
3)承载索俯角进站时,空索倾角应小于轨道倾角,但两者之差不宜大于0.05rad。
4)重索倾角不得大于0.15rad。

4.5.2 弦倾角及承载索空索倾角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弦倾角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4.5.2.1.gif


4.5.2.2.gif


4.5.2.3.gif



2 荷载影响系数应按下式计算:

4.5.4-2.gif



4.6 站房设计


4.6.1 站房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站房形式应根据其功能、地形、地质和相关车间或运输设备的衔接关系等条件确定。
2 站房配置应避免牵引索多次导绕。
3 站内离地高度小于2.5m的牵引索和设备运动部件,应设保护设施,货车在站内的净空尺寸,应符合本规范第4.6.2条的规定。
4 机械设备与墙壁之间的净空尺寸不得小于0.5m,设计通道宽度不得小于1m。站口滚轮组和安装高度超过2m的站内辅助设备,应设置带栏杆的操作平台或检修通道。
5 对于立式驱动装置,宜设单独驱动机房,机房的平面和空间布置,应便于驱动机的起吊和维护;驱动机的控制室应设在操作人员便于观察货车装、卸载和进、出站的位置。
6 装卸作业所产生的粉尘不符合环保和劳动卫生要求时,应采取有效的除尘措施。

4.6.2 货车在站内的净空尺寸,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货车的横向摆动值,在避风站内的直线轨道上为0.08rad,在曲线段轨道上为0.16rad;在非避风站内均为0.16rad。但设有双导向板的轨道段除外。
2 货车的纵向摆动值为0.14rad。
3 在计入货车的纵、横向摆动后,货箱在翻转或打开时的最小净空:
1)距站房地坪不得小于o.2m,距卸载口格筛不得小于物料最大块度加上0.05m。
2)有行人通行时,距墙面不得小于0.8m;无行人通行时,距墙面不得小于0.6m;距突出物不得小于0.3m。

4.6.3 装载站和卸载站料仓的有效容积应根据索道长度、运输能力、工作制度、检修和处理故障的时间以及相关车间或运输工具的生产要求确定。

4.6.4 货车的装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物料性质和索道运输能力选择装载设备。
2 宜采用内侧装载方式。
3 在装载位置应设防止货箱摆动的导向板或稳车器。
4 装载口附近应设备用货车的轨道。

4.6.5 货车的卸载与复位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在料仓顶部设格筛。当卸载区段很长并采用机械推车时可不设格筛,但应在料仓两侧或中间设置带栏杆的操作通道。
2 运输松散物料的翻转式货车在运动中卸载时,卸载口长度宜按下式计算:

4.6.5.gif



3 卸载站内应设复位装置。
4.6.6 站口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于采用下部牵引式货车的索道:
1)当承载索的俯角为0.05~0.10rad时,可采用无垂直滚. 轮组的站口设计。当采用无垂直滚轮组的站口设计时,应设站口托索轮。当货车挂接或脱开时,牵引索应靠贴在站口托索轮上。
2)当承载索的仰角大于0.05rad时,应设凹形垂直滚轮组。
滚轮组曲率半径应按货车通过时牵引索不脱出钳口和不抬起空车的条件校验。
3)当承载索的俯角大于0.10rad时,应设凸形垂直滚轮组。
滚轮组曲率半径应使牵引索作用在抱索器上的附加压力小于允许值。并应设防止货车滑向线路的抱索状态监控装置。
2 对于采用水平牵引式货车的索道:
1)承载索俯角出站时,站口可不设垂直滚轮组,但应设置托索轮。
2)承载索仰角出站时,应根据牵引索的向上合力确定凹形滚轮组参数。

4.6.7 挂结器与脱开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保证挂结器与脱开器前后的牵引索稳定运行.牵引索在挂结器和脱开器内托索轮上的折角宜为0.01~0.02rad。
2 挂结器前和脱开器后,牵引索导向轮的安装高度应能调节。
3 抱索器与牵引索挂结时,货车的速度应与牵引索的速度一致。
4 挂结器前的轨道加速段和脱开器后轨道减速段的坡度,不宜大于10%。

4.6.8 货车的轨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轨道宜采用轧制的双头钢轨。
2 轨道及其吊挂系统的计算载荷,在货车不脱开牵引索的轨道段,应按设计车距并计入1.1的动力系数进行计算。在货车脱开牵引索的轨道段,应按货车紧密排列计算,可不计入动力系数。
3 吊架或吊钩的间距:重车侧直线段宜为2m;空车侧直线段宜为2.5~3.0m;曲线段可根据曲率半径的不同适当减小。每根轨道的吊挂点不得少于2个,且吊挂点离开轨道接头处的距离不得小于500mm。吊架和吊钩的结构应便于调整轨道坡度。
4 每个设有主轨的中间站,应设停放数辆货车的副轨。索道2个端站的主轨和副轨的总长,应能停放全部货车。
5 应减少轨道在平面和立面上的弯曲次数。主轨的最小平面曲率半径,应符合表4.6.8中的规定。副轨的最小平面曲率半径宜取2m。主轨和副轨的立面曲率半径均不得小于5m。
6 与挂结器或脱开器衔接的轨道,在2m长度范围内不得有平面上的弯曲。
7 轨道的反向弧之间应设不小于1.5m的直线段。

表4.6.8.gif


4.6.9 货车的自溜速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等速段不宜大于2.Om/s。
2 在直线段上不宜小于0.8m/s:在曲线段上不宜小于1.Om/s。
3 货车自溜至挂结点的速度应与牵引索的速度一致。
4 货车进入推车机时的自溜速度,宜比推车机运行速度大30%一40%。

4.6.10 货车在站内的运行阻力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货车在直线段轨道上的运行阻力系数,当货车重力不大于7.5kN时,宜取O.0065,当货车重力大于7.5kN时,宜取O.0055。
2 货车在曲线段轨道上的附加运行阻力系数,可按下式计算:

4.6.10.gif



3 货车通过站内有关设施的附加阻力换算为高差:道岔为0.07m;卸载挡杆为O.01m;螺旋复位器为0.1m;单导向板每米为O.005m;双导向板每米为0.008m。

4.6.11 自动转角站的水平滚轮组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滚轮的直径不宜小于600mm,宽度不宜小于140mm。
2 牵引索在每个滚轮上的折角不宜大于3°,或按每个滚轮径向载荷不大于6kN的条件确定。
3 货车通过水平滚轮组时,牵引索作用在抱索器钳口上的水平力不得大于10kN。

4.6.12 自动转角站与自动迂回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距离水平滚轮组或迂回轮进出点的5m处,应各设一个宽边垂直托辊,托辊上方的轨道应局部抬高便于货车通过。
2 轨道立面过渡曲线应符合本节第4.6.8条第5、7款的要求。
3 货车进出水平滚轮组或迂回轮,应设置使货车平稳通过的轨道曲线过渡段。

4.6.13 站内辅助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货车容积较大或站房较长时,应设推车设备。
2 对于运输黏结性物料的索道,装、卸料仓宜设便于装卸的相关设备。
3 装载位置宜设阻车、计量、推车等设备。
4 发车位置应设保证车距或发车间隔时间的发车设备。
5 复位处宜设推车设备。

4.7 电 气


4.7.1 索道的电气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第3.7节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动力型索道启动时,应使驱动装置获得恒定的启动转矩。
对于采用交流拖动的负力较大的制动型索道,应采取动力制动的启动方式。
2 索道正常启、制动时的加、减速度,应控制在0.1—0.15m/s2的范围内。
3 未设机械变速的驱动装置,应有0.3~0.5m/s的检修速度。
4 因事故需低速反转运行的时间,不宜大于3min。
5 对于多传动区段的索道,各段宜设同步启动与制动的装置。
6 索道应有下列保护措施:
1)过电流保护。
2)过负荷保护。
3)失压保护。
4)超速保护。
5)对制动型索道应有零电流保护。

4.8 保护设施


4.8.1 保护设施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保护范围较长和货车坠落高度较大时,应采用保护网;保护范围较短和货车坠落高度较小时,应采用保护桥;索道线路横向坡度较大、货车或物料滚落后会造成事故时,应采用拦网。
2 应按货车冲击的条件校验保护网底面与跨越设施之间的净空尺寸。
3 保护设施顶面与运动货车底面之间的净空尺寸,不得小于货车的最大横向尺寸。
4 保护网的宽度至少比索距宽3m;保护桥的宽度,当货车坠落高度不大于3m时,至少比索距宽2.5m;当索道跨距大于250m时,保护设施的宽度,应按承载索和货车均受0.25kN/㎡工作风压作用而发生偏斜的条件校验。

4.8.2 保护网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保护网应由粗、细2层格网组成,细格网的网孔尺寸不宜大于20mm×20mm。
2 当不允许坠落细料时,宜铺扳或采用其他设施代替细格网。
3 保护网应有挡边,其高度宜为0.5~1.2m。
4 保护网的跨距不宜大于100m。
5 当保护网的跨距大于保护长度时,可仅在保护范围内设置格网。
6 保护网的支架应设工作梯。
7 主索宜选用镀锌钢丝绳。
8 主索应采用两端锚固方式,其中一端应设拉紧力调节装置。
9 保护网的计算;
1)主索的最大工作拉力,应考虑保护网重力、冰雪荷载、工作温度等因素的影响。
2)主索的抗拉安全系数不得小于2.5。
3)货车坠落的允许高度,应按保护网跨度中间承受一辆重车冲击载荷的条件计算。

4.8.3 保护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保护桥宜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或钢结构。
2 保护桥的桥面应有缓冲设施。
3 保护桥的两侧应设栏杆和防止坠落物料滚出桥面的侧板。
4 保护桥应设工作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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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单线循环式货运索道工程设计


5.1 货 车


5.1.1 货车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运行速度大于2.5m/s和爬坡角大于30°时,宜选用弹簧式抱索器。
2 运行速度小于2.5m/s和爬坡角为20°~30°时,可选用四连杆重力式抱索器。
3 线路比较平坦和爬坡角小于20°时,宜选用鞍式抱索器。
4 货车选择的其他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4.1.1条的有关规定。

5.1.2 货车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货车的承载能力系列应为:400、700、1000和1250kg。
2 货车的容积系列应为:0.25、0.32、0.4、0.5、0.63、0.8、1.0和l. 25㎡。
3 货车设计的其他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4.1.2条的有关规定。

5.1.3 货车的发车间隔时间应符合本规范第4.1.4条的要求。

5.2 运载索与有关设备


5.2.1 运载索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运载索应选用线接触或面接触同向捻带绳芯的股捻钢丝绳,公称抗拉强度不宜小于1670MPa。
2 运载索表层钢丝的直径不得小于1.5mm。
3 当采用鞍式抱索器时,运载索的捻距应与2个钳口的中心距相适应。

5.2.2 运载索的抗拉安全系数不得小于4.5。

5.2.3 运载索的导向轮及其拉紧装置和拉紧索及其导向轮的选择,应符合本规范第4.3.4~4.3.7条的有关要求。

5.3 牵引计算与驱动装置选择


5.3.1 牵引计算应符合本规范第4.4.1条的有关要求。

5.3.2 运载索在托、压索轮组上的阻力系数:对于无衬托、压索轮组,动力运行时宜取0.015~O.025,制动运行时宜取O.01~O.015;对于有衬托、压索轮组宜取0.03—0.04。

5.3.3 运载索的最小拉力,应按下式计算:

5.3.3.gif



5.3.4 驱动装置选择,除应符合本规范第4.4.4~4.4.7条的有关要求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选用卧式驱动装置。
2 在多传动区段索道中,宜采用一台卧式驱动装置同时传动2个区段的方式。

5.4 线路设计


5.4.1 线路配置除应符合本规范第4.5.1条的有关要求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站前第一跨的跨距宜为5~10m。
2 线路上每个托索轮的径向载荷宜相等。
3 对于平坦地段或坡度均匀的倾斜地段,运载索在各支架上的载荷宜相等。
4 凸起地段支架的高度不得小于4m,跨距不宜小于15m。
5 凹陷地段支架的高度,应按最不利载荷条件校验,运载索在托索轮上的靠贴系数不得小于1.3。
6 选用带导向翼的抱索器时,可采用压索式支架。
7 运载索的最大倾角不得大于45°。
8 计算支架两侧的倾角和考察点的挠度时,应采用本规范第4.5.2~4.5.4条中有关公式计算,但公式中qc应以q0代入,Qz应以Q代入。

5.4.2 托、压索轮组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无衬托索轮的直径不宜小于运载索直径的15倍,并应符合300、400、500和600mm.的直径系列。
2 单个无衬托索轮上的径向载荷,宜符合表5.4.2的规定。

表5.4.2.gif


3 设有软质耐磨衬垫的托、压索轮组应符合本规范第7.4.1条的有关要求。
4 单个无衬托索轮的允许折角,应根据允许径向载荷和运载索的拉力计算确定,但不得大于5°。
5 6轮和8轮托索轮组的大平衡梁,应设置在托索轮内侧,不宜采取重叠设置方式。
6 托、压索轮组宜采用悬吊安装的可调式结构。

5.4.3 单线循环式货运索道保护设施的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4.8节的有关要求。

5.5 站房设计


5.5.1 站房和料仓的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4.6节的有关要求。

5.5.2 挂结段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运载索的稳定措施:
1)挂结段的两端应设稳索轮。
2)站口稳索轮与站内稳索轮的平距,宜为2.5—4.0m;站内稳索轮与挂结点的平距,不宜大于1m。
3)稳索轮宜采用可调式单轮结构,其直径不得小于运载索直径的15倍。
4)运载索在每个稳索轮上的最小折角,不宜小于0.57°。
2 挂结段轨道:
1)挂结段轨道应具有足够刚度,轨道头部应与抱索器行走轮的轮缘相适应,并应保证行走轮的横向窜动不大于2mm。
2)挂结段轨道的立面变坡处,应采用曲线平缓过渡,其曲率半径不小于10m;站口端轨道应有适当长度的导向段,其坡度应与运载索出站角相适应,端部应为立面曲率半径不小于3m的弧形段。
3)挂结段轨道的平面布置,应保证抱索器在挂结过程中,不同开度钳口的中心线始终与运载索中心线相重合。轨道与运载索中心线之间的水平距离应能调节。
3 货车的挂结:
1)采用弹簧式抱索器的货车,挂结前应使钳口处于最大开口状态;采用四连杆重力式抱索器的货车进入挂结段之前,宜设钳口定向器,在挂结段内宜设可调式弹性压板。
2)挂结段之前的轨道,其平面曲率半径应符合本规范表4.6.8的规定,且不得小于12m。
3)货车进入挂结段时的横向摆动不得大于0.01rad。轨道下方宜设限制货车左右摆动的双导向板。抱索器带有定位轮的货车,应设定位轮导轨使抱索器处于正确位置。
4)双导向板的结构及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5.5.3条第3款第1)项的要求。
5)抱索器与运载索挂结时,货车的运行速度应与运载索的速度一致。
6)货车通过挂结段时的纵向摆动不得大于0.10rad。

5.5.3 脱开段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运载索的稳定措施,应符合本规范第5.5.2条第1款的要求。
2 脱开段轨道:
1)脱开段轨道的结构、平面形状和支承或吊挂系统,应符合本规范第5.5.2条第2款第1)、3)项的规定。
2)脱开段轨道的立面变坡处,应采用曲线段平滑过渡,其曲率半径不小于10m;站口端轨道应有适当长度的导向段,其坡度应与运载索进站角相适应,端部应为立面曲率半径不小于5m的弧形段。
3 货车的脱开:
1)货车进入脱开段轨道的导向段之前,应采用双导向板限制其左右摆动。双导向板工作面的高度,应与站外运载索的挠度相适应。双导向板导向段的平面曲率半径不得小于5m,并应按货车纵、横向摆动0.20rad的条件,校验是否有相互干涉。
2)货车通过脱开段时,其横向摆动不宜大于0.01rad,纵向摆动不得大于0.10rad。
3)脱开段之后的轨道,其平面曲率半径不得小于12m。

5.5.4 采用弹簧式抱索器索道的站口辅助设备与监控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挂结段应设加速装置,脱开段应设减速装置。
2 挂结段应设运载索位置监控装置,定期投入工作的抱索力监控装置和抱索状态监控装置。
3 脱开段应设运载索位置监控装置和脱索状态监控装置。

5.5.5 货车轨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轨道的配置应符合本规范第4.6.8条的有关要求。
2 轨道的支承或吊挂系统应有足够的刚度,并便于调整轨道坡度。
3 轨道平面形状应简单,尽量减少弯曲次数并采用较大的平面曲率半径.出站侧的站内轨道与站口轨道宜为一直线。
4 吊架或吊钩的间距:重车侧直线段宜取2m;空车侧直线段宜取2.5m;曲线段可根据曲率半径的不同适当减小。
5 货车在轨道直线段上的运行阻力系数,当货车重力不大于3.5kN时,宜取0.008;当货车重力大于3.5kN时,宜取0.0065。货车在轨道曲线段上的附加运行阻力系数和通过有关设施时的附加阻力,应符合本规范第.4.6.10条第2、3款的规定。

5.5.6 转角站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转角站的配置宜采用以转角的平分线为轴线的对称配置方式。
2 货车在转角站内的速度应与索道运行速度相适应,不得采用人工推车。
3 空、重车侧的出口应各设可以停放3辆以上货车的副轨。
4 当采用本规范第5.5.5条第3款配置方式时,2个转角轮应设置在主轨上方。

5.5.7 单线循环式货运索道的电气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4.7节的有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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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双线往复式客运索道工程设计


6.1 客 车


6.1.1 乘务员配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定员超过15人的客车应配备乘务员。
2 夜间运行的索道,其客车内应配备乘务员。
3 对于定员超过15人的车组式索道,每组客车可仅配备乘务员1人。

6.1.2 在进行工艺或设备设计时,定员不超过15人的客车,每位乘客的计算载荷应取740N;定员超过15人的客车,每位乘客的计算载荷应取690N。对于滑雪或登山运动的专用索道,每位乘客的计算载荷应增加100N。

6.1.3 客车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客车的主要载荷应为空车重力、乘客的计算载荷和牵引索对客车的附加压力之和;次要载荷应为风雪荷载、驱动装置或客车制动器的制动力、客车防摆装置的阻力和支架导向装置的阻力。
2 按主要载荷计算时,客车主要承载构件和重要部件的抗拉安全系数,不得小于5。在主要载荷和次要载荷联合作用下,特别是在承受扭转和疲劳载荷时,各主要承载构件和重要部件,应校核其强度和刚度。
3 吊架头部和末端套筒的销轴,其抗拉安全系数不得小于7.5。

6.1.4 运行小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车轮应设软质耐磨衬垫。
2 各车轮之间应设平衡装置。
3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空车的各个车轮,不得从承载索上抬起或出轨;
1)客车纵、横向摆动均为0.35rad.
2)牵引索的拉力增大40%。
3)防摆装置的阻尼力或阻尼力矩达到最大值。
4)客车制动器在最不利位置紧急制动。
5)设有客车制动器的双承载索道,客车横向摆动0.10rad。
6)不设客车制动器的双承载索道,客车横向摆动0.20rad。
4 运行小车的两端应设防止小车出轨的衬有软金属的导靴。导靴的下缘不得高于承载索的底部。
5 在多雪或裹冰地区,运行小车的两端应设刮雪或破冰装置。
6 牵引索或平衡索与客车的连接装置,应采用夹索器、夹板或缠绕套筒,不宜采用浇铸套筒。
7 不设客车制动器的双承载索道,当客车横向摆动0.20rad时,任意一根承载索的载荷不得小于客车全部载荷的25%。

6.1.5 吊架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吊架头部的销轴应能使车厢在等速运行时保持垂直状态。
2 吊架的高度应按客车在最大倾角处纵向摆动0.35rad时,车厢不得接触承载索或支架任何部位的条件确定。
3 运行速度大于3.6m/s和定员超过15人的客车,吊架与运行小车之间应设防摆装置。
4 吊架上部应设带栏杆的活动式或固定式检修平台并应设置工作梯。
5 吊架与车厢的连接处应设减振装置。

6.1.6 车厢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乘客站立乘车时,车厢内净空高度不得小于2m,车厢地板的有效面积,应按下式计算;

A=0.18n+0.4 (6.1.6)


式中 A——车厢地板的有效面积(㎡)
n——客车定员
2 车门应能可靠锁紧并能防止乘客在车厢内自行打开。门锁、车门及其导轨应抗振动和耐冲击。
3 车窗应采用不易碎裂的透明材料,其结构应能保证乘客的安全。
4 乘客站立乘车时,车厢内应设拉杆和扶手。
5 车厢内应设标有客车定员和最大载重的铭牌。
6 车厢内应有通风设施。
7 定员超过15人的车厢应设人孔;定员不超过15人的车厢根据需要设置。
8 车厢外部的两侧应设导向装置。
9 配备营救小车的索道,车厢的端部结构应便于营救。

6.1.7 客车制动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于单牵引索道,一般应设客车制动器。
2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客车制动器应能自动投入工作:
1)牵引索或平衡索断裂。
2)牵引索或平衡索与客车的连接件断裂。
3)速度超过最大运行速度的30%。
4)牵引索的拉力小于5kN。
3 制动力不得小于下列数值:
1)客车下行时,为上侧牵引索的最大拉力。
2)采用平均摩擦系数计算时,为重车在线路上最大下滑力的1.5倍。
3)采用最小摩擦系数计算时,为重车在线路上的最大下滑力。
4 客车制动器的制动距离应适宜。制动减速度不得大于1.5m/s2
5 采用最大摩擦系数计算并考虑紧急制动的惯性力时,客车 制动器及其构件对于屈服点的安全系数不得小于2。
6 在长距离、高速度、定员多或倾角变化大的索道上,宜采用分级制动或自动调节制动力和客车制动器。
7 客车制动器投入制动时,驱动装置上的工作制动器应能自动投入工作。
8 在驱动装置以1.2m/s2减速度紧急制动的情况下,牵引索或平衡索产生最小拉力时,客车制动器不得产生误动作。
9 在客车制动器制动过程中,横向摆动0.20rad的客车,应能顺利通过支架或进入站房。
10 制动衬垫应耐磨,但不得损伤承载索。制动衬垫磨损后,制动弹簧的最小工作载荷不得小于设计允许值。
11 客车制动器应能由乘务员直接操纵。在线路任何位置上,乘务员既能使客车制动器制动,又能使客车制动器松开。
12 客车制动器的控制系统,应能识别客车的运行方向,并能自动控制两端制动器的制动顺序。

6.1.8 当采取一系列防止牵引索断裂的技术措施并经充分论证后,单牵引索道可不设客车制动器。不设客车制动器的单牵引索道,在运营过程中应严格遵守牵引索的安全操作规程。
双牵引索道可不设客车制动器。

6.1.9 客车夹索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夹索器的抗拊力不得小于重车最大下滑力的3倍。
2 钳口两端应倒圆并宜设置减小牵引索弯曲应力的变刚度装置。
3 新夹索器应有无损探伤合格证书。

6.1.10 空车或重车对承载索中心铅垂线的向内或向外偏斜均不得大于O.05rad。

6.2 承载索与有关设备


6.2.1 承载索选择与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承载索应选用密封钢丝绳。
2 在一个拉紧区段内承载索应为整根钢丝绳,不得采用线路套筒连接。
3 承载索的最小拉力,对于车厢式索道应符合下列公式的要求;
当车轮衬垫的弹性模量不超过5000N/ mm²

6.2.1.1.gif



4 承载索的最大拉力,应由下列各项组成:
1)承载索初拉力:重锤拉紧时应为拉紧重锤的重力;液压拉紧时应为液压系统的设计拉力;两端锚固时应为空索低端的设计拉力。安装后应检查实际的初拉力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2)承载索在滚子链上或拉紧索在其导向轮上的阻力。
3)承载索在鞍座上的摩擦阻力,密封钢丝绳与鞍座上尼龙或青铜衬垫之间的摩擦系数取0.10。
4)由高差引起的承载索重力的分力。
5 承载索的抗拉安全系数,不得小于3.15;计入客车制动器的制动力时,不得小于2. 7。

6.2.2 承载索拉紧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承载索可采用重锤拉紧、两端锚固或液压拉紧方式。采用两端锚固时,其中一端的拉紧力应可测可调;采用液压拉紧方式时应有失压保护。
2 滚子链曲率半径不得小于承载索直径的90倍。
3 拉紧索及其有关设备的选择:
1)拉紧索应采用挠性好和耐挤压的股捻钢丝绳。
2)拉紧索的抗拉安全系数不得小于5.5。
3)过渡套筒的螺纹连接应设可靠的防松装置。
4)拉紧索导向轮的直径应符合表6.3.4中的规定。

6.2.3 夹块锚固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夹块的数量应按计算确定。
2 应采用一组夹块工作,另一组夹块备用的双gi锚固方式。 2组夹块的数悬应相同,并在2组夹块之间留有5mm的观察缝。

6.2.4 圆筒锚固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圆筒的直径不得小于承载索直径的65倍和表层丝高度的650倍。
2 圆筒表面应衬抗滑耐压材料。
3 承载索在圆筒上的缠绕圈数应以1.5倍的最大拉力和0.20的摩擦系数来计算,且不得少于3圈。
4 承载索的尾部应采用至少3副夹块锚固在支座上,其中2副工作,l副备用.工作夹块与备用夹块之间应留有5mm的观察缝。夹块的抗滑力不得小于剩余拉力的2倍。
5 圆筒上各金屑零件的抗拉安全系数不得小于6。

6.2.5 承载索的鞍座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采用固定式鞍座。
2 有客车通过的鞍座,应符合下列要求;
1)曲率半径不得小于承载索直径的300倍并满足下式要求:

6.2.5.gif



2)当客车车轮磨损lOmm和客车按本规范表3.4.2中所规定的横向摆动值摆动时,客车应能顺利通过鞍座顶部。
3 重锤拉紧端站口鞍座的曲率半径不得小于承载索直径的250倍。
4 锚固端站口鞍座的曲率半径不得小于承载索直径的200倍。
5 承载索在鞍座上既无倾角变化又无轴向滑动时,鞍座的曲率半径不得小于承载索直径的65倍和表层丝高度的650倍。
6 鞍座的比压按公式4.2.8—1计算,其值不得大于衬垫材料的允许值。
7 在最不利的情况下,鞍座两端应留有0.07~0.105rad的余量。
8 鞍座衬垫应有润滑装置。

6.2.6 对于跨距较大且弦折角为负角的支架,其鞍座上应设防脱索装置。该装置应设在最小靠贴弧的中部,不得妨碍承载索的轴向滑动,也不得影响客车顺利通过。

6.3 牵引索、平衡索、辅助索与有关设备


6.3.1 牵引索、平衡索和辅助索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选用线接触或面接触同向捻带绳芯的股捻钢丝绳。
2 宜采用镀锌钢丝绳。

6.3.2 牵引索、平衡索和辅助索的抗拉安全系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计算牵引索、平衡索和辅助索的抗拉安全系数时,应计入索道正常启动或正常制动时的惯性力。
2 牵引索、平衡索和辅助索的抗拉安全系数,不得小于表6.3.2的规定。

表6.3.2.gif


6.3.3 牵引索、平衡索和辅助索的拉紧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平衡索、无极缠绕的牵引索和辅助索的拉紧,应采用重锤或液压拉紧方式。
2 当牵引索重锤移动速度较快时,应设阻尼装置。
3 双牵引索道的每根平衡索,应采用单独的拉紧装置分别拉紧。
4 双牵引索道的牵引索应分别设置调绳装置。

6.3.4 导向轮和托索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导向轮和托索轮应设软质耐磨衬垫。
2 导向轮的直径应符合表6.3.4的规定。

表6.3.4.gif


3 托索轮的直径,不宜小于牵引索直径的12倍和辅助索直径的10倍。
4 牵引索或平衡索在每个托索轮上的允许折角和允许径向载荷应符合本规范第7.4.1条的有关要求。

6.4 牵引计算与驱动装置选择


6.4.1 牵引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求出牵引索和平衡索等速运行时各特征点的拉力。
2 应求出索道正常启动或制动时的惯性力。
3 应求出驱动轮上出、入侧牵引索拉力之和的最大值。
4 应按重车上行、空车下行和空车上行、重车下行2种载荷情况求出等效圆周力。
5 牵引索的抗滑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4.4.4条的有关规定。
6 对于有客车制动器的索道,当驱动机以1.2m/s2的减速度制动时,牵引索或平衡索不得出现使客车制动器产生误动作的最小拉力。

6.4.2 牵引计算时,宜取表6.4.2中的阻力系数。

表6.4.2.gif


6.4.3 驱动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驱动装置应设主驱动系统和紧急驱动系统。主驱动系统的运行速度应可调,并具有0.3~0.5m/s的检修速度。紧急驱动系统工作时,应能在索道最不利载荷情况下启动,并具有较低的运行速度。辅助索的驱动装置,可不设置紧急驱动系统。
2 双牵引索道的驱动装置,应设机械差动或电气同步装置。运行速度不大于3m/s的小型双牵引索道,可不设机械差动或电气同步装置。
3 驱动装置的抗滑性能应符合本规范第4.4.4条的有关要求。
4 牵引索和辅助索的驱动轮的直径,应符合表6.4.3中的规定。

表6.4.3.gif


5 驱动轮应设软质耐磨衬垫。
6 驱动轮衬垫的比压应符合本规范第4.4.4条的有关要求。

6.4.4 驱动装置的制动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工作制动器和安全制动器。工作制动器可设在高速轴或驱动轮上,安全制动裾应设在驱动轮上。对断电后能自行停车且停车后不会倒转的索道,其驱动装置或辅助索的驱动装置可仅设工作制动器。
2 制动器主要受力构件,对屈服点的安全系数不得小于3.5。
3 正常制动时,工作制动器与安全制动器不得同时投入工作。
4 紧急制动时的减速度应为0.5~2.Om/s2
5 安全制动器应能手动控制。

6.5 线路设计


6.5.1 承载索在支架鞍座上的靠贴条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空索折角不得小于0.02rad。
2 承载索在支架鞍座上的靠贴力,不得小于在该支架相邻两跨斜长之和的0.5倍的空索上,由0.5kN/㎡风压而产生的作用力。
3 当承载索在鞍座上的包角为180°时,在承载索同时承受上款向上作用力和基本风压的横向作用力的情况下,其合力应作用在绳槽内。
4 当承载索在鞍座上包角小于180°时,在承载索分别承受0.25kN/㎡和lkN/㎡风压的横向作用力的情况下,承载索不得离开鞍座绳槽。
5 在下列情况下,靠贴力不得为负值:
1)当承载索最大拉力增加40%;
2)在站内压索式支座处的承载索最小拉力减小40%。

6.5.2 牵引索在支架托索轮组上的靠贴条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相邻两跨没有客车、牵引索等速运行和相邻两跨的牵引索承受0.375kN/㎡风压向上作用时,靠贴力不得为负值。
2 等速运行的牵引索最大拉力增大40%或驱动装置制动器以1.2m/s2的减速度制动时,靠贴力不得为负值。
3 相邻两跨的牵引索承受1.2kN/㎡风压向上作用时,靠贴力不得为负值。

6.5.3 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宜采用双承载方案:
1 采用定员不少于60人的客车。
2 线路上出现1000m以上的跨距。
3 由于承载索直径过大或长度太长带来制造、运输、安装等困难。

6.5.4 对于跨距较大的双承载索道,当牵引索拉紧行程过长导致索道运行不平稳时,宜设能定期移位的支索器。支索器不得影响客车顺利运行,并应适应2根承载索移动不一致和相对横向摆动的工作状况。

6.5.5 双线往复式索道客车的离地高度不宜大于100m。采用水平救护方式的索道,可不受此限。

6.6 站房设计


6.6.1 站房的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3.6节的有关要求。

6.6.2 站房应留有客车在极限位置纵向摆动0.35rad的空间。

6.6.3 站台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站台的地坪宜水平。
2 车槽长度不得小于车厢长度的1.5倍;车槽与客车的单侧间隙不得大于50mm;客车出入口处的车槽,应设具有缓冲作用的导向装置。
3 站台上、下车处的隔离设施应能开闭。
4 未设隔离设施的车槽两侧的站台不得作为候车区。

6.6.4 重锤间或重锤井设及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重锤间或重锤井应封闭或设栏杆。
2 拉紧系统应设便于观察拉紧行程的标尺。
3 重锤间或重锤井应便于检疮和维护。重锤井应有防水和排水设施。
4 拉紧装置和重锤应分别设限位开关。

6.6.5 站内轨道与承载索之间应采用保证客车顺利运行的平滑曲线段进行过渡。

6.7 电 气


6.7.1 索道的电气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第3.7节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在客车内进行遥控的索道,应通过控制电路对支架上除承载索外的钢丝绳的断绳、接地和相互接触进行监控,但双牵引索道,不应监控2根牵引索或2根平衡索之间的相互接触。
2 当客车内的遥控装置发生故障时,索道应能实现安全停车,并向站内发出信号,改由控制室控制运行。

6.7.2 电控系统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第6.1.7条、第6.4.3条和第6.4.4条的有关要求外,尚应设置下列安全装置:
l 速度显示装置。
2 至少两套彼此独立的客车减速信号装置。
3 客车位置显示装置。
4 牵引索和平衡索的断绳监控装置。
5 双牵引索道的差速和差长监控装置。
6 牵引索鞭打或缠绕承载索的监控装置。

6.7.3 在站台、机房、控制室、嘹望台和由乘务员遥控的客车内,应设紧急停车按钮。

6.7.4 出现下列故障之一时,索道应能自动停车并在控制台上显示出故障部位:
1 减速点或减速度不符合设计规定。
2 牵引索或平衡索出现断裂。
3 双牵引索道的差速、差长超过规定值。
4 客车越位。
5 客车制动器投入制动。
6 紧急停车按钮动作。

6.7.5 除牵引索和平衡索外,承载索和辅助索应可靠接地。对地绝缘的牵引索和平衡索,根据需要应能临时接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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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单线循环式客运索道工程设计


7.1 客 车


7.1.1 乘客的计算载荷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客车定员不超过15人时,每位乘客应取740N。
2 对于滑雪专用索道和滑雪与登山兼用索道,在进行工艺设计和设备设计时,每位乘客应取840N。
3 对于拖牵式索道,在进行工艺设计时,每位乘客应取790N;在进行设备设计时,每位乘客应取980N。

7.1.2 客车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客车的主要载荷,应为空车重力和乘客的计算载荷之和。
2 次要载荷应为风荷载、索道紧急制动时的惯性力、线路及站内各种装置对客车的作用力。
3 对屈服点的安全系数:客车各主要承载构件和重要部件,在主要载荷作用下不得小于3.5,拖牵座不得小于4.0;在主要载荷和次要载荷联合作用下,两者均不得小于2.0。各主要承载构件和重要部件还应进行刚度校核。

7.1.3 抱索器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抱索器的结构应能防止任何事故性松动或松开。
2 抱索器的最大爬坡角应与线路的最大倾角相适应。
3 抱索器的抗滑力不得小于重车重力在最大倾角处沿钢丝绳方向分力的3倍,并且不得小于重车的重力。
对于拖牵式索道,抱索器的抗滑力不得小于重车重力在最大倾角处沿钢丝绳方向分力的2倍。
4 抱索器的抱索力:
1)抱索器的抱索力应由数个弹簧产生。
2)弹簧应具有当钢丝绳直径减小3%时,能符合本条第3款要求的特性。
3)当钢丝绳直径的减小率超过3%时,抱索器经过调整后,其抗滑力应符合本条第3款的要求。
4)当钢丝绳直径减小10%时,抱索器仍应有效地抱紧钢丝绳。
5)弹簧受最大工作载荷作用所产生的变形量,不得超过弹簧总变形量的80%。
6)对于碟形弹簧抱索器,当一片碟形弹簧损坏时,抱索力的减小不得大于15%。
7)对于螺旋弹簧抱索器,当一个螺旋弹簧损坏时,抱索力的减小不得大于50%。
5 固定式抱索器和脱挂式抱索器的钳口与运载索之间的摩擦系数宜取0.13;当采用特殊设计的钳口或采取其他提高摩擦系数的措施时,钳口与运载索之间的摩擦系数可按试验结果取值。
6 抱索器钳口的形状与尺寸,应与托、压索轮组的轮槽相适应。当客车横向摆动0.35rad时,抱索器应能顺利通过托、压索轮组。
7 抱索器的内、外抱卡应采用优质合金钢锻造成型,不得采用铸造方法制造。
在温度低于一20℃环境中工作的抱索器,其材料应具有良好的低温冲击韧性。
8 抱索器钳口端部应倒圆。
9 抱索器的导向翼宜采用轻质、弹性、减振和降噪的材料。
脱挂式抱索器的行走轮、脱挂轮和定位轮,宜采用轻质、耐磨、减振、抗冲击和降噪的材料。
10 固定式抱索器应能顺利通过驱动轮和迂回轮,通过时所产生的水平折角不得大于9°。
11 固定式抱索器应便于移位。
1)移位的间隔时间,应按下式计算:

7.1.3.gif



2)固定式抱索器宜向钢丝绳运行的反方向移动,每次移动的距离,应为包括导向翼长度在内的抱索器总长加上2倍钢丝绳直径。
12 新抱索器应有无损探伤合格证书。

7.1.4 车厢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吊杆或吊架的高度,应按车厢在最大倾角处纵、横向摆动0.35rad时,车厢不得接触运载索或支架任何部位的条件确定。
2 吊杆或吊架与厢体的连接处应设减振装置。
3 吊架与车厢之间的连接应有防松装置。
4 车厢的承载及连接部件应便于检查。
5 车厢的承载构件宜采用轻质的高强材料;厢体的蒙皮、车门、地板、座椅的椅面等,应采用轻质的阻燃材料:车窗应采用不易碎裂的轻质的透明材料,其结构应能保证乘客的安全。
6 每位乘客的座位宽度不得小于450mm,深度宜为450mm。
7 车厢应设防止乘客在车内自行打开的自动开关门装置。
8 车厢应能通风。
9 车厢的底部或旁侧应设防止客车在站内横向摆动的导向装置。
10 应严格控制各主要承载件的焊接质量,对同一型号的车厢应抽样进行静力试验。

7.1.5 吊篮可按照第7.1.4条的有关规定进行设计。

7.1.6 吊椅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吊椅的设计应便于乘客上下车。
2 吊杆或吊架的高度,应按吊椅在最大倾角处纵、横向摆动0.35rad时,不得接触运载索或支架任何部位的条件确定。
3 吊椅的承载及连接部件应便于检查。
4 吊杆与吊架和吊架与座椅之间的连接应有防松装置。
5 吊椅应设安全扶手和脚踏板。但运行时间少于5min时,可不设脚踏板。
靠背和椅面之间的夹角宜为1.6rad,整个座椅宜向后倾斜0.2rad。
6 每位乘客的座位宽度不得小于450mm,深度宜为450mm。
7 采用脱挂式抱索器的吊椅,吊杆与吊架之间应设减振装置。
8 应严格控制各主要承载件的焊接质量,对同一型号的吊椅应抽样进行静力试验。

7.1.7 拖牵座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拖牵座的设计应便于滑雪者使用。
2 空拖牵座纵向摆动0.15rad或在最不利运行情况下,拖牵座与绳轮、保护装置等设施不得挂碰。
3 拖牵盒应能保证拖牵索在最大伸出长度时,按设定速度顺利缩回,在缩回过程中不得刮伤乘客也不得损伤拖牵座。

7.1.8 客车的最小发车间隔时间,不得小于表7.1.8的规定。

表7.1.8.gif



7.2 运载索与有关设备


7.2.1 运载索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选用线接触同向捻带绳芯的股捻钢丝绳。
2 宜采用镀锌钢丝绳。

7.2.2 运载索的抗拉安全系数不得小于4.5。

7.2.3 运载索拉紧装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运载索的拉紧应采用液压、重锤或其他能使运载索保持恒定拉力的装置。各种拉紧装置都应有足够的拉紧行程,并在极限位置设置限位开关。
2 液压拉紧装置:
1)应能显示油压、抽温。
2)应使拉紧力的变化保持在土5%范围内,当拉紧力的变化为±5%~±10%时,应能自动调整到±5%的范围内。
3)当油压超过额定值的±10%时,索道应能自动停车。
4)液压泵宜采用间歇工作制。
5)液压系统应设手动控制装置。
6)对低温环境中工作的液压装置应采取抗低温措施。
3 重锤拉紧装置:
1)拉紧索应采用挠性好和耐挤压的股捻钢丝绳。
2)拉紧索的抗拉安全系数不得小于5.5。
3)应设能调节重锤位置的装置。
4)拉紧索导向轮的直径,不得小于拉紧索直径的40倍和拉紧索表层丝直径的600倍。
5)拉紧索的导向轮应设软质耐磨衬垫。

7.2.4 拉紧轮或迂回轮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拉紧轮或迂回轮的直径,不得小于运载索直径的80倍和钢丝绳表层丝直径的800倍。
对于拖牵式索道,拉紧轮或迂回轮的直径,不得小于运载索直径的60倍。
2 拉紧轮或迂回轮应设软质耐磨衬垫。
3 对于采用固定式抱索器的客车,拉紧轮或迂回轮的轮缘及护圈,应与客车的抱索器及吊杆相适应。

7.3 牵引计算与驱动装置选择


7.3.1 运载索的最小拉力,当客车定员不超过2人时,运载索的最小拉力不宜小于重车重力的20倍;当客车定员超过2人时,运载索的最小拉力不宜小于重车重力的15倍。

7.3.2 运载索的最大工作拉力,应在最不利载荷情况下计入下列数值:
1 从拉紧装置开始的初拉力。
2 由高差引起的运载索重力和重车重力的分力。
3 托、压索轮组的阻力。
4 站内各有关设备的运行阻力。
5 液压或其他拉紧装置拉紧力的增加值,但重锤拉紧装置的拉紧力增加值可忽略不计。
6 运载索的最大工作拉力不计人索道启、制动时的惯性力。

7.3.3 当进行牵引和线路计算时,运载索在橡胶衬托、压索轮组上的阻力系数应取0.03;其他站内设备的阻力系数应按表6.4.2取值;拖牵式索道的滑雪者在拖牵道上的阻力系数应取0.10。

7.3.4 牵引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求出运载索等速运行时各特征点的拉力。
2 应求出索道正常启动或制动时的惯性力。
3 应求出驱动轮上出、入侧运载索拉力之和的最大值。
4 应求出驱动轮在下列载荷情况下的圆周力:
1)重车上行、空车下行。
2)空车上行、重车下行。
3)重车上行、重车下行。
4)空车上行、空车下行。
5)空索运行时。
6)低速反转时。
5 对于单线脉动循环或单线间歇循环固定抱索器车组式客运索道,应求出驱动轮在本条第4敦第1)~4)项载荷情况下的等效圆周力。

7.3.5 驱动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采用单槽卧式驱动装置.
2 驱动装置除设主驱动系统外,还应设辅助或紧急驱动系统。对于采用固定式抱索器的索道,宜采用辅助驱动系统;对于采用脱挂式抱索器的索道,宜采用紧急驱动系统。
每条索道的2套驱动系统不得同时投入工作。
1)采用主驱动系统驱动索道,在空索状态下正常运行时,索道运行速度应保持不变;在最不利载荷情况下索道运行速度的变化范围不得大于额定速度的±5%.
2)在最不利荷载情况下,主驱动系统的启动加速度不宜小于0.15m/s2
3)索道应有0.3~0.5m/s的检修速度。
4)在主电源、主电机或主电控系统不能投入工作的情况下,辅助或紧急驱动系统应能将线路上的乘客运回站内。
3 驱动轮的直径不得小于运载索直径的80倍和表层丝直径的800倍;
对于拖牵式索道,驱动轮的直径不得小于运载索直径的60倍。
4 驱动轮应设软质耐磨衬垫。
5 驱动装置的抗滑性能和驱动轮衬垫的比压,应符合本规范第4.4.4条的有关要求。
6 应设工作制动器和安全制动29.工作制动器可设在高速轴或驱动轮上,安全制动器应设在驱动轮上。
对于断电后能自行停车并且停车后不会倒转的索道,其驱动装置可仅设工作制动器。
1)在最不利载荷情况下,工作制动器和安全制动器的平均减速度均不宜小于0.4m/s2
2)当正常制动时,工作制动器的减速度不得大于1.5m/s2
3)安全制动器应能手动控制。
4)正常制动时,工作制动器与安全制动器不得同时投入工作。
7 对于采用固定式抱索器的客车,驱动轮的轮缘及护圈,应与客车的抱索器及吊杆相适应。
8 对于拖牵式索道,可仅设主驱动系统;当运行速度大于2m/s时,主驱动系统应能调速;主驱动系统宜设防倒转装置。
9 当上站海拔较高、站址狭小、供电困难、管理不便、机电设备搬运困难或在降噪方面有严格要求时,经技术经济比较后,可在上站仅设迂回轮,而在下站设置驱动与拉紧联合装置。

7.4 线路设计


7.4.1 托索轮组和压索轮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托索轮直径不宜小于运载索直径的l0~12倍;压索轮直径不宜小于运载索直径的8—10倍。
对于拖牵式索道,当运载索直径不大于16mm时,托、压索轮直径不得小于200mm;当运载索直径大于16mm时,托、压索轮直径不得小于250mm。
对于采用大直径托、压索轮的拖牵式索道,当运载索在支架上的最大折角不大于17°时,其直径不得小于运载索直径的40倍;当运载索在支架上的最大折角大于17°时,其直径不得小于运载索直径的60倍。
2 托、压索轮应设软质耐磨衬垫。
3 每个有衬托、压索轮的允许径向载荷,应按下式计算:

7.4.1.gif



4 运载索在每个托、压索轮上的允许折角不宜大于4°。
5 托、压索轮组宜采用悬吊安装的可调式结构。

7.4.2 托、压索轮组的安全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托、压索轮组两端的内侧应设挡索板。挡索板的两端应有导向段。
2 托、压索轮组两端的外侧应设拙索器.捕索器工作面的边缘应修圆.
3 6轮以下的托、压索轮组的人绳端和6轮及以上托、压索轮组的两端,应设运载索脱索时索道能自动停车的监控装置。
4 在压索式支架上,应设运载索脱索后的二次保护装置。

7.4.3 运载索在支架托索轮组和压索轮组上的靠贴条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运载索在每个托索轮上的最小靠贴力不得小于500N并按下式确定。

7.4.3.gif



(D1一D2)/2的值应大于d/3或至少为10mm,D1应大于新衬垫的最大直径。
2 运载索在每个托索式支架上的靠贴力不得小于下列数值:
1)索道匀速运行时,应为在该支架两侧较大1跨内的空索或空载索上,由0.25kN/㎡风压而产生的作用力的1.5倍。
2)索道停运时,应为在该支架相邻两跨斜长之和的0.5倍的空索或空载索上,由0.8kN/㎡风压而产生的作用力。
3 对于拖牵式索道的托索式支架,在空索状态匀速运行时,运载索在该支架上的靠贴力,当采用托索轮组时不得小于500N;当采用大直径托索轮时不得小于900N。
4 对于弦折角为负值的托索式支架,当运载索的最大拉力增大40%时,运载索不得离开托索轮。
5 运载索在每个压索式支架上的靠贴力,不得小于在该支架两侧较大1跨内的重索上,由0.25kN/㎡风压而产生的作用力的1.5倍。
6 对于拖牵式索道的压索式支架,在空索状态匀速运行时,运载索在该支架上的靠贴力,当采用压索轮组时不得小于1000N;当采用大直径压索轮时不得小于1800N。
7 当运载索的最小拉力减小20%,有效载荷增大25%时,运载索不得离开压索轮。
8 对于采用托索与压索联合轮组的支架,当运载索在该支架上所受的向上和向下的合力为零时,每个托压索轮上的最小靠贴力应符合本条第1款的要求,在其他情况下,运载索不得离开联合轮组中靠贴力较小的托索或压索轮。

7.4.4 支架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于采用脱挂式抱索器的索道,当运载索俯角出站时,站前第一跨的运载索宜导平,且站前第一跨的跨距不得小于最大制动距离的1.2倍。
2 运载索的最大倾角不得大于45°。
3 当一个跨距内有数辆客车时,重索与空载索在该跨端部的倾角之差不宜大于0.15rad。
4 应尽量减少压索式支架的数量。

7.4.5 客车最大离地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吊椅式索道不宜大于15m。当索道线路每侧凹陷地段长度不超过200m时,可达20m,不超过50m时,可达25m;当索道每侧多次出现凹陷地段时,上述离地高度需适当减小,凹陷地段长度则应减半。
2 吊篮式索道不宜大于25m。当索道每侧凹陷地段长度不超过200m时,可取30m,不超过50m时,可取35m:当索道每侧多次出凹陷地段时,上述高地高度需适当减小,凹陷地段长度则应减半。
3 车厢式索道不宜大于45m。当跨距内客车多达5辆时,索道每侧凹陷地段的离地高度可取60m;当跨距内客车少于5辆时,索道每侧凹陷地段的离地高度还可适当增加。

7.4.6 拖牵式索道的线路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拖牵式索道的线路配置,不得将乘客向上拖起离开拖牵道,但紧急制动时不受此限。
2 低位拖牵式索道的水平长度不宜大于300m。
3 对于低位拖牵式索道拖牵道的纵向向上坡度,当乘客握住运载索上的把手时,不得大于25%;当采用拖牵座时,不得大于40%。
4 对于高位拖牵式索道拖牵道的纵向向上坡度,当采用单人拖牵座时,不得大于60%;当采用双人拖牵座时,不得大于50%。
5 拖牵式索道的拖牵道不宜有纵向向下坡度。
6 拖牵式索道拖牵道的横向坡度:当采用单人拖牵座时,不得大于10%;当采用双人拖牵座时,不得大于5%。

7.5 站房设计


7.5.1 站房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第3.6节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站口设备,站内主要设备和脱挂式抱索器的站内主要轨道,宜采用地面支撑方式进行配置。地面支撑构件应有足够的刚度。
2 对于有站房的索道,控制室应设在便于观察客车进、出站和乘客上、下车的站内的一侧。控制室应能隔音、通风和调温。索道的控制设备、控制按钮和计量仪表,应集中设在控制室内。
对于无站房的索道,控制室可单独设置。
3 站房的地坪宜水平,如有纵向坡度,其值不得大于10%。站内地面应防滑。

7.5.2 对于采用固定抱索器的吊椅或吊篮式索道,站房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第7.5.1条的有关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吊椅索道的上下车段,应有明显标志。在距离下车段前8s处,宜设提示收回扶手及脚踏板的明显标志。
2 在吊椅索道的上、下车段内,站台与吊椅椅面之间的高度宜为0.5m。
3 在上、下车段附近应设紧急停车按钮。
4 吊椅式索道下车段的长度,对于旅游索道,应为吊椅在5s内所运行的距离;对于滑雪专用索道,应为吊椅在1.5s内所运行的距离。

7.5.3 对于采用脱挂抱索器的车厢、吊篮或吊椅式索道,站房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第7.5.1条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单独设置的驱动机室应能隔音并有良好的通风设施,必要时应有降温设施。
2 每条索道至少应在一个端站内设置车库。
3 乘客在站内上、下车时客车的运行速度:车厢或吊篮式索道宜为0.5m/s;吊椅式索道宜为1.0m/s;滑雪专用吊椅式索道宜为1.3m/s。
4 对于车厢或吊篮式索道,站内应设防止客车横向摆动并与客车底部或旁侧导向装置相适应的导轨。
5 对于车厢或吊篮式索道,上、下车站台宜与客车地板齐平。
6 宜利用由运载索输出的动力直接驱动推车系统的加、减速器。

7.5.4 对于拖牵式索道,起点站和终点站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第7.5.1条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起点站和终点站的设计,应能防止乘客与驱动装置、拉紧装置、基础、支架和其他结构件相接触。
2 上车段的长度和上车点的位置,应根据索道运行速度、拖牵座形式和站内托索轮的位置确定。
3 上车道前的候车区,应设候车标志和引导乘客通向上车点的栏杆。上车道的设计,应便于乘客观察上车段.接近上车点的上车道,宜采用水平或微小的下坡坡度进行布置。
4 下车段的长度、下车点位置和下车道后的出口坡度,应根据索道运行速度,拖牵座形式和站内托索轮的位置确定。
5 下车段宜采用水平或微小的下坡坡度进行布置。
6 下车点与运载索终点轮的距离:对于有拖牵盒的拖牵座,不得小于拖牵座在16s内所运行的距离,当拖牵盒的拖牵索长度小于2.5m时,则不得小于拖牵座在1.1s内所运行的距离;对于有伸缩杠的拖牵座,不得小于拖牵座在6s内所运行的距离。
7 在上车点、准备下车的提示点、下车点、快速离开的提示点等位置,应设明显的标志。
8 当乘客在下车段未能及时离开拖牵座、拖牵杆来能缩到正常位置或乘客滑近终点站可能出现危险时,索道应能自动停车。

7.6 电 气


7.6.1 采用脱挂式抱索器的索道,其电气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3.7节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在站内设置下列监控装置,下列监控装置之一动作时索道应能自动停止运行,并显示故障位置。
1)抱索状态监控装置。
2)抱索力监控装置。
3)脱索状态监控装置。
4)钢绳位置监控装置。
2 应在站内设置客车的排车和防撞系统。
3 在出站侧设有抱索力监控装置的索道,当抱索力降低到报警值时,应能发出提示工作人员快速排出故障的报警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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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索道工程施工


8.1 一般规定


8.1.1 索道工程的施工,应具备下列技术文件:
1 索道设计说明书、施工图、设备材料清单以及其他设计文件。
2 机电设备产品合格证。
3 钢结构产品合格证或现场制作单位的质量证明文件,主要焊缝检查记录和必要的预组装合格证。
4 钢丝绳产品合格证。
5 标有各测量桩点实测位置与实测标高的测量资料。

8.1.2 施工单位应根据索道工程的设计要求和复杂程度,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8.1.3 安装工程开始前,安装单位应对与索道安装有关的土建基础工程进行复验,不合格的土建基础不得进行安装。钢结构和设备基础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8.1.3的规定。

表8.1.3.1.gif

表8.1.3.2.gif


8.1.4 钢结构的运输与存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钢结构应为便于运输的构件。各构件应先除锈后再做防腐处理并进行编号,其附件及连接零件等应单独进行标记。
2 钢结构在存放和搬运时,不得积水并应防止产生永久性变形及防腐层的大面积脱落。

8.1.5 索道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对所安装的设备及钢结构进行验收,不符合设计安装要求的产品不得交付安装。

8.1.6 机械设备的检查与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运输与保管过程中不能防止灰尘或杂物进入运动部位的机械设备;在安装前应进行解体检查和二次清洗,必要时应重新更换全部润滑剂。
2 机械设备通用部分的安装,应按现行的机械设备安装工程 施工及验收规范或设备技术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8.1.7 电气设备的检查、保管和安装,应按现行的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8.1.8 索道工程施工时,钢丝绳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承载索和牵引索各种套筒的加楔连接或铸接及运载索和牵引索的编接工作,应由考核合格的人员担任。
2 套简的分布位置及试验记录、套简加楔连接或铸接的操作记录、运载索或牵引索的编接记录、检查结果、操作及检查人员的姓名均应登记在册。

8.2 钢结构安装


8.2.1 采用螺栓连接并需预组装的钢结构,应在制造现场进行预组装,并应出具预组装合格证。

8.2.2 在安装钢结构前,应检查并消除运辅与存放过程中所产生的变形或缺陷。

8.2.3 永久性的普通螺栓,应接触紧密、连接牢固、防松可靠,外露丝扣不得少于2扣.各种形式的高强度螺栓,应按现行的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有关规定施工。

8.2.4 钢结构底板与基础面之间,金属垫板的斜度不得大于1/20,每叠垫板不得超过3块,校正完毕应将垫板与钢结构底板焊在一起,防止二次灌浆时垫板移动。

8.2.5 钢结构安装时,应采取合理的施工工艺。
1 由钢结构基础顶面设计中心京引出索道纵、横向中心线控制桩,并用测量仪器严格控制钢结构的垂直偏差。
2 钢结构就位前,基础四角每一组地脚螺栓中,应预先拧上一个螺母,以便调整钢结构的垂直偏差。
3 逐段测量并控制每一段钢结构的各种偏差。在安装上一段钢结构时,应消除或减小下一段钢结构的各种累积偏差,特别应防止连续出现同向偏差。 桁架式钢结构支架,应严格校正每一层水平格的对角线尺寸,其偏差不得大于对角线长度的1/1000。首层钢结构校正后应初步拧紧主肢底部的地脚螺栓。
4 钢结构之间的连接面应接触紧密,接触面不少于70%。
5 桅杆式钢结构的拉索,应从低排向高排顺序安装和拉紧。每一排拉索,应按对角线方向,成对地调节拉力,边观测边调节,直至达到设计拉力。
6 钢结构安装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8.2.5的规定。

表8.2.5.gif


8. 2. 6 以安装的钢结构,在测量或校正时,应尽量避开风力、日照、温差等所造成的变形影响。

8.2.7 倾斜设计的钢支架除按设计要求外,其安装要求和允许偏差,可按照垂直设计的钢支架的要求。

8.2.8 对于可调式或采用可调式线路设备的钢支架或钢站房,其安装偏差可大于表8.2.5的规定,但其线路设备的安装应符合本规范第8.3节的有关要求。

8.2.9 钢结构就位并检查合格后,需要进行二次灌浆时,宜采用C25细石混凝土。二次灌浆层应密实平整,其厚度不宜小于50mm。

8.2.10 钢结构固定后,在运输、保瞥和安装过程中脱落的防腐层以及安装连接处,应在彻底除锈后进行防腐处理。

8. 3 线路设备安装


8.3.1 单线循环式索道托、压索轮组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托、压索轮组的绳槽中心线应与运载索中心线吻合,偏移或偏斜的最大横向值,不得大于索距的1/2000和运载索直径的1/15。
2 各托、压索轮绳槽中心面,在承受牵引索的空索载荷后,其垂直度的偏差,不得大于1/1000。

8.3.2 单线循环式索道线路监控装置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控制回路应配线整齐、绝缘良好、连接牢固.在可动部位两端,应用卡子固定牢固,并留出适当裕度.不应使导线受到机械应力和磨损。
2 线路监控装置必须进行模拟试验。梭验该装置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8.3.3 固定鞍座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衬垫应镶嵌密实,绳槽应平整光滑,各润滑点油路应畅通,绳柏应均匀涂上润滑油。
2 绳槽中心线应与承载索中心线吻合,偏移或偏斜的最大横向值,不得大于索距的1/2000和承载索直径的l/15。
3 托索轮组绳槽中心线应与牵引索中心线吻合,偏移或偏斜的最大横向值,不得大于牵引索直径的1/10。
4 托索轮组中的每个托索轮均应调整到设计位置。
5 对于采用双承载索的双线往复式客运索道,每侧承载索的固定鞍座,其绳槽的允许偏差,除应符合本条第2款的规定外,2个绳槽的间距和平行度的偏差,均不得大于2mm,同一横截面绳槽中心标高的偏差,不得大于±2mm。

8.3.4 货运索道摇摆鞍座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绳槽应清理干净并均匀涂上润滑脂。
2 绳槽的允许偏差,应符合本规范第8.3.3条第2款的规定。
3 中心轴水平度的偏差,不得大于2/1000。
4 水平牵引式索道的摇摆鞍座,其托索轮绳槽中心线应与牵引索中心线吻合,偏移不得大于1.5mm,偏斜不得大于1/1000。

8.3.5 偏斜鞍座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绳槽的清理和允许偏差,应符合本规范第8.3.4条第l、2款的规定。
2 偏斜鞍座底面对设计平面的倾斜度,其偏差不得大于2/1000。
3 轨道中心线应与承载索中心线吻合,偏移不得大于1.5mm。
4 检查弹性轨道有无变形,并应校正其对称度。

8.4 钢丝绳安装


8.4.1 承载索、运载索、牵引索、平衡索和辅助索的展开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绳盘损坏、钢丝锈蚀、铭牌或证书不符合设计要求时,不得展开。
2 绳盘应设置带有制动装置的托架或托盘,并有专人操作。
3 保持施工组织设计所规定的拉力。
4 各种钢丝绳宜支承在支架的托索轮或特制的托辊上展开。
5 应防止各种钢丝绳受到磨损、擦伤、弯折、打结、开裂、松散等意外损伤。
6 不得在土壤、岩石、树桩、钢结构或钢筋混凝土构筑物上拖牵各种钢丝绳。
7 各种钢丝绳严禁在水中浸泡.
8 每隔一定距离应配备专人观察钢丝绳的展开情况;各种钢丝绳端部应有随行人员进行观察;所有观察人员应配备与指挥人员联系的通讯工具。

8.4.2 承载索起吊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起吊前应详细检查承载索表面的涂油情况,必要时应进行补涂.
2 起吊前应逐个清理并润滑各种鞍座。
3 在起吊过程中,应防止承载索过度弯曲,承载索不得在起吊中因弯曲半径太小,使其表层丝之间产生开裂现象。
4 不应单点起吊承载索。起吊时宜采用两端带有托座的起吊横梁。

8.4.3 承载索的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线路套筒与支架鞍座横向中心线之问的距离,不得小于该支架鞍座总长的15倍。
2 紧靠线路套筒、过渡套筒和末端套筒的承载索或拉紧索,应有检查连接质量的明显标记。
3 各种套筒受力3d后,承载索或拉紧索从套筒内拉出长度,采用加楔连接时不得大于承载索直径的1/3:采用铸接时不得大于承载索直径的1/6。
4 采用铸接时,浇铸后的锥体必须从套简中抽出进行检查。
5 当重锤在导轨中运动到上、下极限位置时,过渡套筒与偏斜鞍座或拉紧索导向轮之间的净空尺寸,不得小于0.5m。
6 每个套简应单独编号。

8.4. 4.承载索的拉紧与锚固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向锚固端方向拉紧。
2 应符合设计文件中规定的安装顺序和安装拉力。
3 承载索拉紧到设计值时,重锤应处于设计给定的位置。
4 重锤定位后,承载索的锚固:
1)采用夹块锚固方式时,夹块梢部和承载索的相应表面,必须彻底去除油污;工作夹块组的端面应紧贴支承面,相邻的工作夹块应互相紧贴,备用夹块与工作夹块之间应留出5mm的观察缝;夹块上的每个螺母,应按对角线循环交叉的顺序按设计的力矩拧紧;采用双螺母时,应在基本螺母拧紧之后,按相同的顺序和要求拧紧防松螺母。
2)采用夹楔锚固方式时,楔块槽部和承载索的相应表面,必须彻底去除油污,再按设计要求将承载索楔紧。
3)采用圆筒锚固方式时,承载索应紧密整齐地缠绕在圆筒上,最少圈数必须符合设计规定;应按设计要求用夹块将承载索固定在锚固支座上,夹块之间应紧贴,螺栓的拧紧与防松必须可靠。
5 承载索锚固前,在每一个拉紧区段内,应选择一个靠近重锤的跨距,进行挠度测量,承载索挠度的偏差,不得大于设计值的5%。
6 承载索锚固后,根据重锤撞杆的具体位置,安装上、下限位开关,限位开关的位置应可调。

8.4.5 运载索、牵引索、平衡索和辅助索的连接与就位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牵引索和平衡索应为整根钢丝绳,不得有编接接头,但在安装或使用中发生意外损伤时,可增加一个接头或编入一段新钢丝绳。编接接头与客车之间的距离应大于钢丝绳直径的3000倍。
2 无级缠绕的运载索、牵引索和辅助索,其编接接头不得超过2个。
3 编接接头的长度不得小于钢丝绳直径的1200倍。相邻2个编接接头之间没有编接的钢丝绳长度,不得小于钢丝绳直径的3000倍。
4 编接接头的内部,所插入的绳股应与原绳芯互相衔接,插入长度不得小于钢丝绳直径的60倍。
5 被编接的2盘钢丝绳的结构、规格、厂家等应完全相同。
6 在编接过程中拉紧钢丝绳时,应使用不损伤钢丝绳的专用夹具,不得使用普通的U形绳夹。
7 应用拉紧装置预拉伸钢丝绳不少于48h后再进行编接。
8 编接接头的外观,应挥圆饱满、压头平滑,捻距均匀、松紧一致。编接完毕,钢丝绳空载运行24h后,编接段绳股交叉点的直径增大率,不得超过钢丝绳公称直径的10%;编接段其他部位的直径增大率,不得大于钢丝绳实际直径的5%和公称直径的6%。
9 采用缠绕式套筒连接时,套简受力3d后,钢丝绳从套筒内拉出的长度不得大于钢丝绳的直径。

8.4.6 对于采用双牵引索的双线往复式客运索道,应准确测量每根牵引索和平衡索的长度,安装后应使2根牵引索的拉力相接近。

8.5 站内设备安装


8.5.1 吊梁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站口段吊梁的平面位置,对设计位置的偏差,不得大于5mm;非站口吊粱的平面位置,对设计位置的偏差,不得大于lOmm。
2 吊梁标高的偏差,不得大于±5mm。
3 对于单线循环脱挂式抱索器客运索道,前后横梁的水平度的偏差不得大于1/2000,2根横梁的间距偏差不得大于5mm。

8.5.2 吊钩和吊架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吊钩或吊架与轨道的结合面,应平行于轨道中心线,其间距偏差不得大于5mm。
2 吊钩或吊架与轨道的结合面,其中心标高的偏差,不得大于±5mm。
3 吊钩或吊架与轨道的结合面,其垂直度的偏差,不得大于5/1000。

8.5.3 轨道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运行区段的轨道,其允许偏差应符合表8.5.3的规定。检修区段的轨道,其允许偏差可增大1倍。

表8.5.3.gif


2 站内轨道接头处的轨顶高差不得大于0.5mm。
3 轨道接头至最近吊钩的距离,直线段不得大于0.7m;曲线段不得大于0.5m。
4 轨道工作面应润滑。

8.5.4 道岔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搭接道岔的标高,应与基本轨道的标高一致。
2 搭接道岔的岔尖,应与基本轨道紧贴。当客、货车通过道岔时,岔尖应无翘起和摇动。
3 平移道岔的轨道中心线,对基本轨道中心线偏移不得大于0.5mm,接头间隙不得大于2mm,轨顶高差不得大于0.5mm。

8.5.5 导向板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导向板与轨道之间的水平距离,其偏差不得大于±2mm。
2 导向板与轨道之间的垂直距离,当客、货车上装有导向滚轮时其偏差不得大于±5mm;没有导向滚轮时其偏差不得大于±10mm。
3 导向板的接头应平滑。
4 导向板的工作面应润滑。

8.5.6 挂结器和脱开2x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挂结器或脱开器安装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8.5.6的规定。

表8.5.6.gif



2 采用脱挂式抱索器的索道,必须按照设计图纸的要求,以牵引索或运载索为基准,严格检查各特征点横剖面上的相关尺寸和各特征点的纵向定位尺寸.精确校正各种设备和各种监控装置工作面与牵引索或运载索的相对位置。
3 挂结器或脱开器安装后,必须慢速驱动牵引索或运载索和挂结器或脱开器中的有关设备,使一辆客、货车缓慢通过挂结器或脱开器,反复检查抱索器在各特征点的动作状态和客、货车的进、出站情况,不得出现抱索失误、抱索不良、脱索失误、脱索不良等现象,客、货车在进、出站时也不得出现异常摆动现象。

8.5.7 驱动装置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除放置垫板处外,其余的基础顶面应铲麻处理,每100c㎡面积内应有3~4个小坑,小坑的深度不得小于20mm,铲麻后用水冲洗干净。
2 驱动轮和从动轮安装:
1)驱动轮纵、横向中心线对设计中心线的偏差,货运索道不得大于2mm,客运索道不得大于1mm。
2)卧式驱动装置的驱动轮,其中心标高的偏差,货运索道不得大于±2mm,客运索道不得大于lmm。
3)卧式或立式驱动装置的驱动轮,在任意方向检测时,其水平度或垂直度的偏差,货运索道不得大于0.3/1000,客运索道不得大于0.15/1000。
4)单槽或双槽驱动轮的绳槽中心线,应与出侧和入侧牵引索的中心线吻合,偏移不得大于牵引索直径的1/20,偏斜不得大于1/1000。
5)从动轮的绳槽中心,应对准双槽驱动轮相应的绳槽中心,用拉线法检测时,其偏差不得大于牵引索直径的1/10。
6)立式驱动装置从动轮垂直度的偏差,不得大于0.3/1000。卧式驱动装置从动轮的轴心线,对驱动轮横向中心线方向的垂直剖面的平行度,其偏差不得大于O.5mm。
3 电机、减速机、制动器、联轴器等设备的安装,应按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8.5.8 拉紧装置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小车轨道中心线与设计中心线的偏差,不得大于2mm。
2 轨道工作面标高的偏差,不得大于4-2mm。
3 轨距的偏差,不得大于-F5mm。
4 轨道的接头,应平整光滑。
5 拉紧轮或拉紧索导向轮绳槽的中心线,应与出侧和入侧牵引索、运载索或拉紧索的中心线吻合,偏移不得大于拉紧索直径的 1/20,偏斜不得大于1/1000。
6 拉紧装置安装后,拉紧小车的4个滚轮,均应靠贴在轨面上。
7 采用液压拉紧方式时,液压拉紧装置的安装应按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8.5.9 导向轮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导向轮中心标高的偏差,不得大于±3mm。当导向轮中心的标高直接关系到挂结或脱开质量时,其偏差不得大于±lmm。
2 导向轮绳槽中心线应与牵引索或运载索的中心线吻合,偏移不得大于牵引索或运载索直径的1/15,偏斜不得大于1/1000。
3 垂直导向轮的垂直度、水平导向轮的水平度或倾斜导向轮的倾斜度,其偏差均不得大于0.5/1000。

8.5.10 双线循环式货运索道迂回轮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直径为5m或6m的迂回轮,在现场组装后,直径的偏差不得大于±6mm,径向圆跳动不得大于8mm,端面圆跳动不得大于±10mm.
2 迂回轮工作面与轨道中心线之间的径向尺寸,其偏差不得大于±10mm。
3 迂回轮校正合格后,应将底座焊牢在支座上。

8.5.11 双线循环式货运索道滚轮组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个滚轮的径向圆跳动和端面圆跳动不得大于2mm。
2 滚轮轮缘与货车运行小车之间的间隙不得大于10mm.
3 滚轮组应能保证货车顺利通过。
4 滚轮组的曲率半径,应采用弦长不小于1500mm的弧形样板检查,其间隙不得大于2mm。
5 滚轮组的曲率半径应与轨道的曲率半径相适应,径向尺寸的偏差不得大于±5mm。
6 垂直滚轮组各滚轮绳槽中心直线度的偏差,不得大于牵引索直径的1/10。
7 垂直滚轮组绳槽中心线应与牵引索中心线吻合,偏移的最大横向值,不得大于牵引索直径的l/10。
8 水平滚轮组各滚轮绳槽中心平面对设计平面的偏差,不得大于牵引索直径的1/10。
9 滚轮组弧长范围内轨道顶部的标高,其偏差不得大于±5mm。

8.5.12 双线往复式客运索道滚子链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导轨或滚子架的工作面,在安装过程中不得受到损伤。
2 导轨或滚子架工作面的曲率半径,应采用弦长不小于1500mm的弧形样板检查,其间隙不得大于lmm。
3 导轨任意横截面的槽底轮廓线或固定滚子的工作母线,其水平度的偏差不得大于3/1000。
4 导轨或滚子架的接缝处,间隙不得大于lmm,高差不得大于0.5mm。
5 小链板滚轮中心线应与导轨及大链板导槽中心线吻合,滚轮运动时,滚轮不得损伤上、下导槽边缘。
6 大链板绳槽或固定滚子中心线应与承载索中心线吻合,偏移的最大横向值,不得大于承载索直径的1/20。
7 大链板绳槽中心或固定滚子工作面的标高,其偏差不得大于±3mm。
8 大链板绳槽与承载索表面,或固定滚子工作面与承载索保护面,应普遍接触,个别未接触处的间隙,不得大于lmm。
9 扁钢或滚子架与预埋件的正式焊接,应在滚子链安装合格后进行。
10 采用双承载索的双线往复式客运索道,每个轨路中的双滚子链,除应符合本条1~9款的规定外,2个绳槽的间距和平行度的偏差,均不得大于2mm。同一横截面绳槽中心标高的偏差,不得大于±2mm。

8.5.13 重锤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导轨中心线对设计中心线的偏差不得大于20mm。
2 导轨垂直度的偏差,在全长范围内不得大于lOmm。
3 导轨轨距的偏差不得大于+50mm。
4 导轨的接头应平整光滑。
5 重锤块应交错排列、互相靠紧、避免松动和掉落。
6 整体混凝土重锤应按设计施工,并应取样测定密度和强度。
7 重锤或重锤箱上的导向块与导轨之间的间隙,上下、左右应大致相等,否则应调整重锤块的位置。
8 重锤或重锤箱在升降过程中不得出现卡阻现象。
9 牵引索或运载索重锤质量的偏差,货运索道不得大于8/1000,客运索道不得大于4/1000。
10 承载索重锤质量的偏差,货运索道不得大于12/1000,客运索道不得大于6/1000。

8.5.14 货车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货车应按设计要求逐辆检查抱索器的功能尺寸,不合格的货车不得交付安装。
2 吊架在纵、横向的各种变形不得大于5mm;吊钩间距的偏差不得大于3mm;吊钩孔同轴度的偏差不得大于2mm。
3 货箱箱体不得产生明显变形,货箱口对角线长度之差不得大于5mm,两端销轴同轴度的偏差不得大于2mm。
4 对于翻转式货车,应检查启闭机构的灵活性与可靠性和货箱翻转的灵活性。
5 对于底卸式货车,应检查启闭机构和底板的灵活性与可靠性。
6 应检查货车与站内轨道、道岔、吊钩、护轨、挡轨、导向板、装载、卸载、复位等设施的适应性。
7 货车应按顺序编号。

8.5.15 客车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双线往复车厢式索道的客车:
1)运行小车应先在地面进行检查,各车轮绳槽中心直线度的偏差,不得大于运行小车总长的1/1500和承载索直径的1/20。各车轮与小横梁或各大、小横梁之间,应无松动、无窜动、无碰刮和无卡阻。
2)牵引索末端套筒的连接,应符合本规范第8.1.8条和第8.4.5条第9款的要求。
3)采用双承载索的客车,其运行小车的安装,除应符合本款第l项的规定外,两个运行小车的间距和平行度的偏差,均不得大于3mm。
2 单线循环式索道的客车:
1)吊椅的安全扶手、踏板或围栏,应动作灵活。
2)车厢和吊篮的车门应启闭灵活,设有自动开关门机构的车厢,应与站内的开关门机构相协调。
3)减振器、导向器等重要部件的安装,应符合设备技术文件的规定。
3 各种客车的导向器,应与站内的导向装置相协调。
4 应检查各种客车与站内有关设施的适应性。
5 客车应按顺序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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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索道工程验收


9.1 试 车


9.1.1 索道试车,应在土建、设备安装工程完毕后,经全面检查已具备试车条件时进行。

9.1.2 索道无负荷试车,应由安装单位组织进行,有关单位参加;索道负荷试车,应由建设单位组织进行,有关单位参加。

9.1.3 无负荷试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机调试:
1)应从部件到组件,从组件到单机逐级调试,上一步骤未合格前,不得进行下一步骤的调试。
2)驱动装置等主要设备的连续运转时间不得少于4h,其中额定速度的运转时间不应少于全部运转时间的60%。
3)驱动装置等主要设备的液压与润滑系统的油压、油位和油温等应正常。
2 机组联动试车:
在单机调试的基础上,应进行机组联动试车。各设备应配合良好、动作协调,累计试车时间不得少于4L。
3 牵引索和运载索试车:
1)牵引索或运载索安装合格后,应由慢速至额定速度进行试车,累计试车时间不得少于4h。
2)牵引索或运载索在托、压索轮组上应稳定靠贴。
3)有关设备及运行系统的工作应正常。

9.1.4 负荷试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空车试车:
1)从端站或中间站各发一辆空车,由慢速至额定速度进行通过性检查,不得有任何阻碍。
2)循环式索道应以额定运行速度,先从端站或中间站分别将空车按8倍设计车距布满全线进行试车,再按4倍,2倍直至设计车距布满全线进行试车。
上一步骤未合格前,不得进行下一步骤的试车。
全过程累计试车的时间,不得少于4h。
2 货运索道重车试车:
1)在全线按设计车距布满空车的基础上,由装载站发出一辆重车,以额定运行速度进行通过性检查,其净空尺寸应符合本规范第3.4节的有关规定。
2)在全线按设计车距布满空车的基础上,先按8倍设计车距,将重车布满重车侧线路,再按4倍、2倍直至设计车距将重车布满重车侧线路,以额定运行速度进行重车试车。
3)在最不利的缺车试车时,应检查驱动装置在启动和制动时的抗滑性能和电动机的过载、发热等情况。
全过程累计试车的时间,不得少于4h。
3 往复式客运索道重车试车:
1)采用设计规定的计算载荷进行往复式客运索道重车试车。
2)应按设计载荷的半载、满载分别进行试车。
3)控制系统应进行多次检测,并应检查超速、减速、越位、速度同步等监控装置的联锁性能。
4)客车制动器应按设计要求进行检测。
全过程累计试车的时间,不得少于4h。
4 循环式客运索道重车试车:
1)采用设计规定的计算载荷进行循环式客运索道重车试车。
2)应按设计载荷的半载、满载分别进行试车。
3)控制系统应进行多次检测,并应检查索道在半载、满载悄况下的启动和制动性能,并应检查站内和线路监控装置的联锁性能。
全过程累计试车的时间,不得少于4h。

9.1.5 客运索道试车期间,应在满载情况下进行回运试验,并在索道线路适当地段,对营救设施的性能进行检查。

9.1.6 在整个试车过程中应进行详细记录。

9.2 试 运 行


9.2.1 索道经联动负荷试车合格后,可进行试运行。

9.2.2 索道试运行工作应由建设单位组织。

9.2.3 索道试运行不宜少于60h。

9.3 工程验收


9.3.1 索道试运行结束后,可进行工程验收。

9.3.2 索道工程验收工作应由建设单位组织,有关单位参加。

9.3.3 索道工程验收时,应具备下列技术文件和资料:
1 全套施工图及设计说明书。
2 设计变更通知单。
3 主要材料出厂合格证及检验报告。
4 重要焊接部位的焊接试验记录。
5 机电设备和钢丝绳出厂合格证。
6 索道竣工测量成果。
7 隐蔽工程验收文件。
8 混凝土结构和钢结构工程验收文件。
9 设备安装工程验收文件。
10 接地电阻测试记录。
11 各种套筒的试验记录、操作记录、检查结果和分布位置。
12 牵引索或运载索的编接记录。
13 承载索、牵引索或运载索的挠度测量记录。
14 客车制动器的制动性能试验记录。
15 索道试车记录。

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可”。
2 本规范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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