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质量标准化试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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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大连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质量标准化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大建委发〔2018〕357号)


各区市县(先导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住建部和省住建厅关于开展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工作的指示精神,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全面提高工程质量水平,大连市建委制定了《大连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质量标准化试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8年11月12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实现施工现场管理体系标准化、层级管理责任化、管理依据制度化、人员水平专业化、施工工艺精细化、管理过程规范化的“六化”要求,促进全市工程质量管理水平和工程实体质量水平整体提升,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工作的通知》(建质〔2017〕242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建质〔2017〕57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实施施工现场质量标准化管理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是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质量标准化管理活动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施工现场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和评价标准,并对全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质量标准化管理工作实施监督指导,具体工作由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委托大连市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中心实施(以“三定”方案确定职能为准)。区、市、县(先导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质量标准化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可由区、市、县(先导区)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事业组织实施(以“三定”方案确定职能为准)。

第四条 为更好推进试点工作开展,试点项目各参建企业及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试点项目施工现场的质量标准化管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评价。

第五条 建设单位在制定招标文件或确定项目施工单位时应优先考虑承诺开展施工现场的质量标准化管理的施工企业。

第二章 试点范围及时间安排


第六条 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工作按区域推进,分为重点推进区和积极推进区,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高新园区、金普新区为重点推进区,其他区、市、县(先导区)为积极推进区。

第七条 第一阶段(2018年10月-2019年9月),符合以下条件的新开工工程均实施施工质量标准化管理:
(一)重点推进区内项目中同一施工单位施工的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工程。
(二)重点推进区内项目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单项工程。
(三)积极推进区内特级建筑业企业施工的项目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工程。
(四)积极推进区内特级建筑业企业施工的项目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单项工程。
          第二阶段(2019年10月-2020年12月),符合以下条件的新开工工程均实施施工质量标准化管理:
(一)重点推进区所有新开工工程。
(二)积极推进区内项目中同一施工单位施工的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工程。
(三)积极推进区内项目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单项工程。

第三章 管理体系标准化


第八条 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应相互配合,共同做好项目施工现场的质量标准化管理工作。

第九条 施工单位是施工现场质量标准化管理的实施主体,要成立企业质量标准化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本企业施工现场质量标准化管理体系和标准,并保证体系的有效运行。

第十条 施工现场项目管理机构是质量标准化管理的具体实施单位,应成立施工现场质量标准化管理领导小组,组长为建设单位现场负责人,成员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检员;监理单位项目总监、项目监理工程师。

第十一条 监理单位应按照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及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结合施工现场监理工作要求,督促施工现场相关单位开展施工质量标准化工作,并对施工单位的标准化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评价。

第四章 层级管理责任化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其他有关规定,协调并督促施工、监理等单位落实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化工作。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擅自变更设计、未经验收擅自要求进入下一工序施工等违法违规行为,不得阻挠质量标准化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要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加强过程质量控制,对重要部位、关键工序重点监控,严格把关,精细化施工,实现施工全过程的质量标准化管理。

第十四条 监理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审核施工组织设计和现场质量标准化管理实施方案,做到“事前预控、事中监控、事后验控”,实现全方位、全过程监理。

第十五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大监管力度,督促建设、施工、监理等各责任主体进行施工现场全过程标准化管理,并加强对各参建责任主体和责任人的评价管理。

第十六条 对评价得分高的试点工程,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辖区参建企业观摩学习,积极推广经验和做法。对质量标准化管理突出的项目、单位和个人,评优评先时给予优先考虑。对不按规定实施标准化管理的项目、单位和个人,责令限期整改,同时取消其各类评优评先资格。

第五章 管理依据制度化


第十七条 施工企业应按照相关规定并结合企业自身情况制定完善的质量管理制度,主要包括:文件和记录管理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投标及工程合同管理制度,施工机具与设施管理制度,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管理制度,分包管理制度,项目质量管理制度,质量检查与验收管理制度,质量管理检查、分析、评价和改进管理制度等。

第十八条 落实带班生产制度。施工企业应当在《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建质〔2011〕111号)的基础上建立本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明确其工作内容、职责权限和考核奖惩等要求并严格考核。建设、监理等相关责任主体也应参照施工企业建立相应的施工现场带班制度。

第十九条 落实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制度。工程五方责任主体应当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前签署《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和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建筑工程各方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载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名称和项目负责人姓名。

第二十条 建立质量管理标准化岗位责任制度。将工程质量责任详细分解,落实到每一个质量管理、操作岗位,明确岗位职责,制定简洁、适用、易执行、通俗易懂的质量管理标准化岗位手册,指导工程质量管理和实施操作,提高工作效率,提升质量管理和操作水平。

第六章 人员水平专业化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JGJ/T250-2011)等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并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合理配备项目管理机构关键岗位人员,以保证满足工程建设的需要。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在其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所注明的专业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管理活动,并符合《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范围》的相关要求。

第二十三条 项目配备质量员的数量和专业应当符合《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查员管理办法》(辽住建发〔2009〕51号)的相关要求。

第二十四条 项目管理机构关键岗位人员应当是与施工单位建立直接劳动关系的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企业受聘工作。

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定期对质量管理人员进行继续教育和考核,建立健全劳务人员培训责任体系,严格落实从业人员先培训后上岗制度,对新职工的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且每年要进行不少于20学时的再培训。

第七章 施工工艺精细化


第二十六条 施工企业应加强对新技术、新工艺以及精品细部做法的研究和应用,精益求精,积极开展工艺创新,通过施工工艺的精细化管理提高工程质量水平。

第二十七条 施工企业应结合自身实际编制通俗易懂、操作性强的实体质量施工指导手册,对细部节点及施工工艺作出精细化具体要求,全面指导本企业技术管理人员和一线施工人员的工作。

第二十八条 施工企业应将屋面、外墙墙面、窗口周边及有防水要求房间等部位的防水工程、建筑外门窗安装、填充墙抗裂措施、外墙保温层及装饰层、地热施工等易引发质量常见问题的部位及影响工程质量的关键工序作为施工质量控制的重点,制定专项施工方案及详细可靠的施工工艺。

第二十九条 施工工艺的制定应适合工程特点,针对施工中的重点、难点、关键点,提出施工工艺的作业条件、质量要求、施工准备、操作流程、控制要点、检查方法、验收标准、成品保护、细部节点图等。

第八章 管理过程规范化


第三十条 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制定施工现场质量标准化管理实施方案,要求图文并茂,应包括结构工程和装饰、安装工程等,措施要明确、具体,要有针对性、可操作性。

第三十一条 施工现场质量标准化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质量标准化管理的计划安排、指挥调度、检查落实,并将检查情况记录汇总。

第三十二条 施工现场质量标准化管理的标识要齐全、清晰,在施工全过程落实质量责任制和样板施工,要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以及精品细部做法。

第三十三条 现场显著部位应悬挂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公示牌,公示牌不小于1.0m×1.2m。

第三十四条 施工现场应设置班前讲评台,在工序施工开始前,针对施工中的重点、难点、关键点,结合设置的各类样板对专业施工班组及操作工人进行技术交底,宣讲施工工艺做法和质量常见问题防治措施。

第三十五条 施工过程必须留存影像资料,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影像资料应能全面反映单位工程中主要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与控制情况,记录施工全过程的质量状况。根据工程的类型、规模和特点,应明确规定影像资料所应反映的具体工序和影像资料的数量要求。
(二)影像资料应以单位工程作为归档单元,按分部、分项工程分类整理。
(三)影像资料应有相应文字说明,具体包括编号、题名、内容简要描述、拍摄时间、地点和拍摄者等内容。
(四)施工完成后应制作图片文档、幻灯片或光碟等,影像资料应作为工程竣工资料存档。

第三十六条 进入现场的建设、施工、监理人员,必须佩带胸牌,标明单位、姓名、职务等个人信息。

第三十七条 施工现场施工、监理单位必须配备必要的标准、规范和检测设备,建立项目技术规范配置清单,确保施工时使用有效规范版本,并根据标准规范的修订情况及时更新。

第三十八条 施工现场应具备混凝土标准试件制作条件,并应设置标准试件养护室或养护箱,标准试件的制作及养护条件应满足 《普通混凝土力学性能试验方法标准》(GB/T50081—2002)的相关要求。

第三十九条 施工现场的各种材料、构件、成品、半成品应按品种、规格分类堆放,并设置明显标识牌。
钢筋标识牌应包含以下内容:材料名称、型号、规格、数量、生产厂家、生产日期、进货日期、检验日期、检验状态等内容,尺寸为0.8m×0.6m。其他材料标识牌参考设计。(见附件1)

第四十条 作业班组应在施工现场设置“施工部位牌”,牌中注明施工部位、班组名称、工序名称、施工要求、检查标准、检查人、操作负责人姓名等。

第四十一条 建立材料样品库
施工现场应建立样品库,样品一经选定,立即封样,作为进货检验的依据。样品库每件样品对应部位粘贴标识牌,标识牌应包含材料名称、规格、产地、供货单位、使用部位、使用数量等内容。

第四十二条 实物样板
施工现场应设置实物样板,经过验收的实物样板作为施工的质量标准,符合以下要求:
(一)现场应设置实物样板集中展示区,实物样板应包括:墙体、楼梯、梁柱节点、洞口、构造柱、模板固定、装饰、外墙保温、屋面防水、水电安装等。
(二)装饰样板应做到逐层解剖、层层外露。
(三)可根据工程施工中的重点和难点,确定实物样板内容。

第四十三条 图片样板
施工现场应结合工程实际和专项方案设置图片样板集中展示区,符合以下要求:
(一)由施工单位负责制定,验收通过的图片样板作为施工质量标准。
(二)推荐展板尺寸为:1.0m×1.2m。
(三)图片展示内容由建设单位会同施工、监理单位根据以下内容确定:
结构:钢筋机械连接、钢筋保护层控制、剪力墙梯子筋、柱定位钢筋、钢筋防混凝土污染保护、混凝土楼梯踏步和混凝土墙柱阳角保护、楼板厚度控制、构造柱马牙槎、填充墙与梁连接、混凝土坍落度测量、卫生间上翻梁、混凝土过梁及窗台、对拉螺栓端部混凝土修补、柱、剪力墙根部松散混凝土清理、混凝土表面处理、混凝土养护、同条件试块放置、主体质量验收标识等。
装修、安装展示:配电箱内排线、管道标示、止水节、线管槽及线盒、避雷带、箱细部处理、屋面管道天桥处理、内外墙抹灰、保温及配件设置、楼梯踏步及滴水、屋面防水及细部(排气孔、出气管、管道支架底座、变形缝、散水、屋面卷材收口压条、涂料分色收头、配电箱(盒)边口处理水簸箕、卫生间地砖、墙砖铺设、地漏、卫生间阴角线条、沉降观测点、窗框与墙体发泡剂填塞、窗框打胶、外窗台处理、分户验收标识等。

第四十四条 虚拟样板
鼓励施工现场设立虚拟样板,通过采用BIM等技术进行施工模拟,将施工工艺、关键节点等施工过程以三维动画的形式进行展现,形成工艺视频,实现虚拟可视化交底。已设立虚拟样板且满足可视化交底要求的内容可不再重复设置图片样板和实物样板。

第四十五条 工程样板
建设单位应组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共同设立工程样板,经过验收的工程样板作为施工质量标准。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设置位置:在建筑物内,选取标准户型做装修样板,至少做到一面墙体、一个天棚。
(二)设置要求:逐层解剖,层层外露。
(三)标识要求:在对应部位粘贴标识牌,标识工艺做法。
(四)内墙抹灰展示内容:基层喷浆、墙面冲筋贴饼、防裂网设置、基层抹灰、面层抹灰等。
(五)厨卫间镶贴展示内容:电脑排砖图,基层抹灰、瓷砖 (石材)镶贴、嵌缝处理等。
(六)水暖管沟展示:必须覆盖,表面做出警示。刷颜色标识走向,喷字注明“埋设管道”,展示:管道安装、卡具设置、保温地面、面层警示色刷图、喷字标识。
(七)标识水电设备位置、功能、走向展示:对初装修工程,选取一标准层,墙体上开关、插座、箱盘等设备,喷涂颜色标识位置,贴字标识功能、弹线标识走向。

第四十六条 全装修样板间
对全装修工程,在规模化施工前应选取标准户型按照审查合格的全装修设计文件制作标准样板间,经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各方验收符合要求后再进行全装修批量施工。

第四十七条 标识检查、验收记录
施工现场的标识检查、验收记录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设置单位:每施工完一段,施工、监理单位分别进行实测实量,并将结果如实地填写在质量标识签内,标识签粘贴在受检部位,公示检查结果。
(二)设置形式:盖章、张贴纸面记录均可(见附件2)。
(三)检查部位:砌体结构的全部承重墙、柱;混凝土结构的框架柱、剪力墙和主要的填充墙。
(四)标注内容:墙、柱垂直度、平整度、轴线位移、截面尺寸、外墙上下窗偏移等。

第四十八条 成品保护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主体结构:柱角、剪力墙角、楼梯踏步处钉木板条, 刷警示色;
(二)抹灰完成:墙角、柱角提倡粘贴成品塑料护角;
(三)窗型材:美纹纸覆盖,玻璃塑料布覆贴保护;
(四)管道:缠绕塑料布保护;
(五)预留管道承插口采用专用护具;
(六)地漏采用塑料布缠绕保护。

第四十九条 住宅工程经分户验收合格后,应当按照《大连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在住户分户门内侧张贴维修工作联系卡,并在户内显著位置张贴《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合格证明书》,还应在楼内公共部位张贴《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汇总表》。

附件1 材料标识牌


材料标识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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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表为钢筋标识牌,尺寸为0.8m×0.6m,其他材料参照设计。

附件2  实测实量记录专用表


实测实量记录专用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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