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轨道交通站场地区规划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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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轨道交通站场地区规划管理办法 2018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利用轨道站场交通区位优势,积极引导轨道交通站点周边用地实现节约、集约、合理开发,优化城市空间布局、提升轨道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以及《关于创新体制机制加快轨道交通建设发展的若干意见》,结合东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轨道交通站场地区规划,是指在东莞市域范围内的城市轨道(含中运量轨道交通)和城际轨道站点周边特定范围内(含车辆基地)的规划研究(以下简称“TOD规划”)。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东莞市辖区范围内城际轨道交通站点周边800米半径、城市轨道交通站点周边500米半径范围(含车辆基地),或经市政府(或市轨道交通建设及TOD开发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TOD领导小组”)批准的控制范围(以下简称“TOD范围”)。

第二章 总体要求


第四条 轨道交通站场地区TOD规划包括TOD总体策略研究、站场TOD综合开发规划、站场综合体(以下简称“TID”)概念方案及根据实际需要组织开展的专项规划研究。

第五条 TOD范围应落实混合用地、密路网小街区、低标准供给停车位等TOD规划理念,并积极探索城市空间结构引导、容积率奖免、审批程序优化等政策制度。

第六条 站场地区土地开发的总体要求:
(一)站场地区功能定位、产业业态应以商业、办公、居住、交通、研发等为主。
(二)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交通、市政、景观、日照、消防、安全等规定的前提下,结合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城市空间组织需要和经济可行性等要素,在TOD范围合理提高地块开发强度。
(三)以轨道站场为核心,鼓励规划建设居住、交通、商业、办公等功能混合的站场综合体,并优先考虑以配建形式同步建设交通配套设施。
(四)注重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充分利用因轨道交通建设自然形成的地下空间,集中布置商业、交通集散及休闲娱乐等综合功能。

第七条 轨道交通设施合理衔接的总体要求:
(一)确定轨道交通站点周边公共交通、出租车、社会车辆和非机动车停车场等交通设施的规模和选址,保障轨道交通与其他交通方式有效衔接。
(二)站点出入口布置应充分考虑与周边公共建筑、城市过街设施的结合或连通,并统一规划、同步实施,对尚未实施而不能同步建设的必须预留通道和接口。
(三)轨道交通车站综合开发应优先考虑出入口、换乘通道及配套交通设施布置,确保车站交通功能,形成快速、便捷、安全的客流集散及换乘体系。
(四)轨道交通站点的出入口、风亭、冷却塔、配电等设施及配套附属用房,应优先结合周边在建项目统一设置,无法结合的可结合绿地、道路进行景观美化处理。

第八条 TOD综合开发规划的研究区域,应综合考虑城市特征及区域自然边界,按一定半径范围划定。其中,规划控制区为城际轨道站点周边800米,面积约3000亩;城市轨道站点周边500米,面积约1200亩。规划协调区、核心区以控制区范围为基础根据实际划定。

第九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提前启动编制工作,并在TOD综合开发规划审批通过之日起6个月内,以已审批通过的TOD综合开发规划为依据,完成编制(调整)工作。控制性详细规划审批通过之前,轨道站场TOD范围内除已在市规划部门办理了《建设用地规划批准书》或地块总平面图方案审查手续的在建工程外,其他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一律停止审批。确需在停止审批期间开工建设的项目,应先征求市轨道交通建设及TOD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TOD轨道办”)意见,再报市TOD领导小组或市政府审定。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十条 TOD总体策略研究应与轨道交通建设规划同步开展,TOD综合开发规划应与轨道交通工程可行性研究同步开展,并根据用地统筹情况启动TID概念方案研究。
TOD总体策略研究:由市TOD轨道办会同市规划局组织编制。
TOD综合开发规划:市统筹的站点由市TOD轨道办会同市规划局组织编制,市、镇联合统筹的站点由市规划局会同属地园区、镇(街)组织编制,镇统筹的站点由属地组织编制。
TID概念方案研究:由市TOD轨道办会同属地园区、镇(街)、TOD综合开发统筹主体单位、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单位组织编制。
其他与轨道交通及TOD综合开发有关的专项规划研究,由市TOD轨道办会同市规划局及相关单位组织编制。

第十一条 市TOD轨道办负责统筹TOD规划编制工作,制定年度编制计划、明确站点统筹类别、协调落实市职能部门负责的规划编制经费,督促在轨道交通工程、配套设施工程、综合开发建设中落实TOD规划成果。

第十二条 市规划局负责组织相应TOD规划的编制及初步审查工作,并指导全市各层次法定规划编制(调整)以及在建设项目规划报批管理工作中落实TOD规划要求。

第十三条 市国土局负责协助落实TOD范围内已配备建设用地规模地块的土规调整工作,协调开展土地权属调查。

第十四条 园区、镇(街)应及时向市TOD轨道办提出TOD综合开发规划编制需求;根据市TOD轨道办下达的编制任务,组织开展镇统筹站场TOD综合开发规划编制工作,协助市TOD轨道办、市规划局开展辖区内TOD规划编制工作;根据TOD规划成果要求,落实各层次法定规划编制(调整);协助市TOD轨道办编制、落实TID概念方案。

第四章 规划编制与报批


第十五条 TOD总体策略研究是TOD综合开发规划的技术指导,TOD综合开发规划是TID概念方案、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调整)的依据,TID概念方案需与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调整)做好衔接。

第十六条 TOD总体策略研究的主要内容包括:测算轨道交通建设与运营的资金需求、土地收储成本及开发收益,制定TOD发展策略与规划指引,提出投融资建议、土地整备计划和土地综合开发策略。

第十七条 TOD综合开发规划参照《珠三角城际轨道站场TOD综合开发规划编制技术指引(试行)》进行编制,编制深度参照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一般规定,主要内容包括:阐述规划依据和原则,论证规划定位和功能构成,明确协调区、控制区和核心区的范围,提出协调区的土地利用、道路交通及公共空间规划方案,提出核心区城市设计及交通详细设计,划定省市合作开发备选用地(特指城际轨道站点)、市、镇储备备选用地和启动区的范围及主要技术指标,提出土地开发计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建议。

第十八条 TID概念方案主要内容包括:划定用地范围、明确功能布局、开展建筑设计、交通衔接设计和景观环境设计。

第十九条 TOD规划的报批程序:
(一)TOD总体策略研究、TOD综合开发规划和TID概念方案形成送审稿前,由市TOD轨道办会同市规划局召集相关职能部门和专家,召开专家评审会;形成正式成果后,由市TOD轨道办上报市TOD领导小组审批(城际轨道交通站点TOD综合开发规划,由市TOD轨道办报请市政府同意后,报省住建厅审批)。
(二)依据TOD综合开发规划编制(调整)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报批程序报批,征求市TOD轨道办意见后报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TOD轨道办及市城乡规划局负责解释。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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