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SG R0001-2004 非金属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资源下载
TSG R0001-2004 非金属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R00012004《非金属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是中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现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一项关于非金属压力容器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和修理的安全技术规范。该规程旨在确保非金属压力容器在使用过程中的安全性,防止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主要内容概述:
1.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0.1MPa(表压)、容积大于或等于30L且内直径(对于非圆形截面,指其最大尺寸)大于或等于150mm的非金属压力容器。这些容器包括玻璃钢、塑料、橡胶、陶瓷等材料制成的压力容器,广泛应用于化工、石油、医药、食品等行业。
2.基本要求:规程明确了非金属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检验和使用的安全技术要求。设计单位需具备相应资质,并严格按照标准进行设计。制造单位应取得相应的制造许可证,确保产品质量符合规程要求。
3.设计要求:容器的设计应考虑工作介质、温度、压力等因素的影响。必须进行强度计算,确保容器在正常工况和异常工况下均能安全运行。对于特殊用途的容器,还需考虑抗震、抗冲击等特殊性能要求。
4.制造与检验:制造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工艺文件,确保材料质量和加工精度。容器制造完成后需进行水压试验或其他规定的试验,以验证其密封性和承压能力。检验机构应对制造过程进行监督,并出具检验报告。
5.使用管理:使用单位需建立容器的技术档案,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运行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避免超温、超压等危险情况发生。对于达到报废条件的容器,应及时停止使用并进行处理。
6.修理与改造:容器的修理和改造需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修理或改造后需重新进行检验,确保其安全性符合要求。
7.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非金属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使用和检验进行监督管理。对违反规程的行为,相关部门有权进行处罚。
总结:TSGR00012004是一部全面规范非金属压力容器安全管理的重要技术法规。它从设计到报废的全生命周期对容器的安全性进行了明确规定,为相关行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技术支撑。通过严格执行该规程,可以有效降低非金属压力容器事故的发生率,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四)制造单位不能确定材料真实性或对材料的性能和成分有怀疑的。 第十三条用于制造非金属压力容器的材料应当符合相应安全技术规范、标准,满 足非金属压力容器安全使用要求,具体的要求见附件1。 制造单位自制受压元件材料或自行配制材料(如改性树脂、粘接剂等)的,也必须符 合本规程的要求,并对材料质量负责。 第十四条选用国外非金属压力容器用材料时,首先应选用国外非金属压力容器规 范允许使用且国外已有使用实例的材料,其使用范围应符合材料生产国相应规范和标准 的规定,并有该材料的质量证明书,技术要求一般不得低于本规程和国内相应标准的技 术指标。 第十五条对于非金属压力容器主要受压元件采用新研制的材料(包括国外没有应 用实例的进口材料),材料的研制生产单位应将试验验证材料和第三方的检测报告提交 国家质检总局认可的机构进行评审,并获得该机构出具的准许试用的证明文件(应注明 试用条件),并按本规程第六条规定办理批准手续。 第十六条用于制造受压元件的材料在下料(或加工)前,应当进行标记移植,在制 造过程中具有可追溯性。 第十七条非金属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对主要受压元件的材料代用,应当事先取得原 设计单位的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出具设计更改批准文件。批准文件应归档备查,并在 峻工图上标明。具有设计资格的制造单位对主要受压元件材料的代用,应有使用经验 且在证明代用材料性能优于被代用材料时,方可批准代用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非金属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应当取得设计许可,并在所批准的类别和品 种范围内进行设计,对设计质量负责。设计类别和品种范围的划分应当按国家质检总局 公布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资格许可与管理规则》的规定执行。非金属压力容 器设计单位不得在外单位设计的图样上加盖非金属压力容器设计资格印章(经非金属压 力容器设计单位批准机构指定的图样除外)。 第十九条非金属压力容器的设计总图(蓝图)上,必须加盖非金属压力容器设计资 格印章(复印章无效)。设计资格失效的图样和已加盖工图章的图样不得用于制造压 力容器。 第二十条非金属压力容器的设计总图上,至少应注明以下内容: (一)非金属压力容器技术特性表; (二)设计、校核、审核(定)人员的签字; (三)技术负责人或其授权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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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第二十一条非金属压力容器的设计文件,主要包括设计图样、主要部件图、技术条 件和强度计算书,必要时编制使用说明书。 第二十二条非金属压力容器的设计压力不得低于最高工作压力。装有安全泄放 装置的压力容器,其设计压力不得低于安全阀的开启压力或爆破片的爆破压力。 第二十三条装设安全阀、爆破片装置的非金属压力容器,设计单位应向使用单位 提供非金属压力容器安全泄放量、安全阀排量和爆破片泄放面积的计算书。无法计算 时,应征求使用单位意见,协商选用安全泄放装置。 第二十四条设计非金属压力容器时,设计单位应当根据非金属压力容器所盛装的 介质、使用地区的历年来月平均最低和最高气温的极限值及使用工况等条件,在设计图 样上注明工作温度及最低使用温度和最高使用温度。混合介质应注明主要介质的成分。 第二十五条石墨制压力容器安全系数的选取应当符合表1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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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玻璃钢制压力容器的铺层设计应当证明以下内容: 1.纤维及制品类型; 2.树脂体系及配比; 3.铺层的次序、方向和层数; 4.成型工艺(含固化工艺); 5.树脂及不溶份的含量(质量比)。 第二十七条全塑料制压力容器设计、制造、检验及验收应符合本规程和HG20640 《塑料设备》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塑料材料的使用极限温度根据HG20640《塑料设备》中相关规定,以及 相关材料标准中规定的极限使用工作温度进行确定。 第二十九条制造单位对原设计的修改,应取得原设计单位同意修改的书面证明文 件,并对改动部位做详细的记载。
第三十条非金属压力容器制造(含现场组装,下同)单位应当建立非金属压力容器 质量管理体系,制定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包括质量管理手册、管理制度或程序文件、作业 指导书、通用工艺及特殊方法标准等)。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对制造的非金属压力容器 安全性能全面负责。 第三十一条非金属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当取得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A4级压力容 器范围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以下简称非金属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并按批准的范围 制造。 第三十二条制造单位制造的非金属压力容器产品,其安全性能应当符合国家法 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要求,并在非金属压力容器明显的部位设置 产品铭牌和注册铭牌(见附件2)。 第三十三条非金属压力容器出厂时,制造单位应向用户提供以下技术文件: (一)竣工图,竣工图样上应有设计单位资格印章(复印章无效),与实际产品情况一 致,并加盖毁工图章,竣工图章上应有制造单位名称、制造许可证编号; (二)质量证明书(见附件3)及产品铭牌的拓印件; (三)非金属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书; (四)安装、使用说明书。 第三十四条非金属压力容器受压部件和元件的制造单位,应当向非金属压力容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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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提供合格证书或质量证明书。 第三十五条从事非金属压力容器制造的作业人员,应当经过国家质检总局确定的 机构考试,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已经取得证的作业人员,连续6个月未从事作 业工作,或者不能完成一个正常作业工作时,应当重新考试。作业人员应当按照相应的 非金属压力容器制造工艺规程(作业指导书)进行作业。制造单位应当建立非金属压力 容器作业人员技术档案。 第三十六条非金属压力容器的钢制部件受压时,钢制部件的焊接工艺评定和焊工 的要求应当符合JB4708《钢制压力容器焊接工艺评定》和《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焊工 考试与管理规则》。 第三十七条非金属压力容器的耐压试验场地应当有可靠的安全防护设施,并经单 位技术负责人和安全部门检查认可。 第三十八条非金属压力容器制造单位的检查人员应当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 上岗。检查人员应当对实际的操作工艺参数和制造质量进行检查,做好检查记录或者出 具检查报告,对检查结论的正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并监督作业人员做好各种施工记录。
汇峰休闲广场工程汽车坡道开挖、支护及井点降水施工方案第二节 石墨制压力容器
第三十九条石墨制压力容器受压元件的粘接和浸渍工艺应当分别按《石墨粘接工 艺评定》(见附件4)和《石墨浸渍工艺评定》(见附件5)的要求进行评定验证,并应符合相 应要求。 第四十条石墨制压力容器的粘接工艺规程和浸渍工艺规程及材料修补工艺规程 应当根据已评定合格的工艺编制。石墨制压力容器粘接浸渍工艺规程应当由单位技术 人员编制、责任工程师审核后执行。 第四十一条材料进行修补应当有详细记录,其内容至少包括粘接型式、粘接部位 尺寸、材料牌号、生产厂商、粘接工艺参数(接头间隙、表面质量、凝固温度和时间等)、粘 接操作人员及修补时间等。 * 第四十二条受压石墨元件存在粘接接头时,应当同时制作粘接接头试件。 第四十三条粘接接头试件与试样应当符合以下的要求: (一)试件的材料应与容器用材料同牌号同厂家; (二)试件、试样的尺寸及其加工、试验、评定按HG/T2378《石墨粘接剂粘接抗拉强度 试验方法》的规定; (三)试件的粘接应当由粘接该台非金属压力容器的人员完成,并采用与其粘接相同 的条件与工艺。 第四十四条受压钢制壳体的检验,应当满足GB150(钢制压力容器》或CB151《管 壳式换热器》的相关要求,还应满足图样上技术条件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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