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级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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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级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

高等级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是指导和规范高等级公路工程建设过程中监理工作的技术性文件,旨在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控制进度和投资,同时促进合同管理的有效实施。该规范明确了监理单位在施工阶段的职责、工作内容、方法及程序,为监理人员提供了一套系统化、标准化的操作指南。

首先,该规范强调了监理工作的核心目标,即通过对工程质量、进度、费用三大目标的全面监控,保障工程按照设计要求和技术标准顺利完成。在质量控制方面,监理需对原材料、施工工艺、隐蔽工程等环节进行严格检查与验收,确保各分项工程符合相关技术规范。在进度管理上,监理应监督施工单位合理安排工期计划,并及时发现和解决可能影响进度的问题。对于费用控制,则通过审核变更申请、计量支付等方式,保证资金使用的合理性。

其次,规范还详细规定了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及其内部管理机制,包括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以及各级监理人员的具体分工。此外,它还提出了信息管理和档案整理的要求,以确保所有监理活动都有据可查,便于后期追溯和评估。

最后,随着科技的发展sl 492-2011标准下载,现代信息化手段也被纳入到监理工作中,例如采用BIM技术辅助项目管理,或利用无人机巡查施工现场等。这些新技术的应用不仅提高了工作效率,也增强了监理工作的科学性和精准度。

总之,《高等级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为高等级公路建设提供了重要的制度保障,推动了行业向更加规范化、精细化方向发展。

为加强公路工程质量管理,控制工期和工程费用,提高投资效益及工程管理水平,使施工监理工作法制化、标准化、规范化、程序化,特制定本规范。

1.0.2质量保证体系

凡列入基本建设计划的公路工程项目,都应实行“政府监督、社会监理、企业自检”的质量保证体系。

1.0.3 政府监督

监理单位及监理人员和承包人及施工人员以及业主的项目竹理人员均应接受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1.0.4 施工监理的原则

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应按照“严格监理、热情服务、秉公办事、一丝不苟”的原则认真贯彻执行有关施工监理的各项方针政策、法规,制定详细工作计划,明确岗位职责,严格检查制度,努力做好施工监理工作。

1.0.5 监理单位资质

承担公路工程施工监理业务的单位,必须是经交通部或省交通厅(局)审批,取得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资质等级证书,具有法人资格的监理单位,并应按批准的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施工监理业务。

1.0.6 监理工程师资格

凡在公路基本建设工程项目中从事监理工程师工作,必须由交通部或省交通厅(局)审定资格,经批准注册,并持有交通部统一制定的监理工程师证书,方可上岗工作。对已获得监理工程师资格的人员,定期由其审批机关进行复查。

1.0.7 适用范围

其它公路工程项目的施工监理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2.1 监理单位的确定和监理依据

2.1.1 监理单位的选择

监理单位的选择应由业主通过招标、聘请、委托等方式确定。业主应在工程招标之前确定监理单位并签订监理服务合同。

2.1.2 监理的依据

2.1.2.1 监理的依据,主要是根据国家法律和有关技术、经济法规以及公路工程标准、规范等由业主和承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文件。监理单位应严格按上述合同文件所规定的监理任务进行工作。

2.1.2.2 监理单位与业主签订(或委托)的监理服务合同所明确的各项任务。

2.1.2.3 监理工程师和承包人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有关的会议记录、函电和其它文字记载以及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所有图纸、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所有指令等也可作为监理依据的补充。

2.2 监理的阶段划分

2.2.1 监理阶段的划分

监理一般划分为三个阶段:施工准备阶段监理;施工阶段监理;交工及缺陷责任期阶段监理。

2.2.2 施工准备阶段监理

监理服务合同签定后,即进入施工准备阶段监理。

监理工程师应熟悉合同文件;参加施工招标;复核图纸和放样定线数据,督促承包人提交施工组织设计;准备第一次工地会议;准备发布开工通知书等。

2.2.3 施工阶段监理

施工阶段的监理,应集中力量做好工程质量监理、工程进度监理、工程费用监理,并做好合同管理等各项工作。

2.2.4 交工及缺陷责任期阶段监理

在工程完工或部分(单位、分部)工程完工后,只要签发交接证书后即进入缺陷责任期阶段监理,除应对工程缺陷、修补、修复及重建进行监理外,并应视同第2.2.3条一样做好这一阶段的监理

2.3 监理组织和监理人员

2.3.1 监理机构

监理单位承担监理任务应根据工程规模、难易程度、合同工期、现场条件等因素,建立现场监理机构。现场监理机构一般按工程招标合同段设置基层监理单位;可视工程情况分别设置一级/二级或三级监理机构。一级监理机构设置总监理工程师办公室(简称总监办);两级监理机构设置总监办和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办公室(简称驻地办);三级监理机构是当工程项目为两个以上独立工程项目或跨省、区时,在总监办与驻地办中间设置项目监理部。

2.3.2 监理人员构成

监理人员的构成,应根据被监理工程的类别、规模、技术复杂程度和能够对工程实施监理有效控制的原则进行配备。

2.3.2.1 监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总监)、总监代表、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以上统称为监理工程师);测量、试验人员和现场旁站人员(以上统称监理员);以及必要的文秘(包括翻译)、行政事务人员等。

2.3.2.2 总监、总监代表、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一般应具有高级工程师等相应的高级技术职称并必须取得交通部颁发的监理工程师证。

2.3.2.3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具有工程师等中级技术职称并应取得交通部或交通厅(局)颁发的专业监理工程师证;专业监理工程师分别有跆基、路面、桥梁、隧道、交通工程、筑机、材料、试验、测量、计划、财务及合同管理等方面的专业。

2.3.2.4 量测、试验及现场旁站等监理员应具有初级技术职称或经过专业技术培训,考试合格。

2.4 监理工程师的职权及相关关系

2.4.1 监理工程师的职权 ,

监理工程师的职责权限应严格按业主和监理单位签订的监理服务合同所授予的职权范围以及按业主和承包人签订的合同文件明确规定的各项内容执行。

2.4.2 工程质量监理

监理工程师在工程质量监理方面的主要职责是:

2.4.2.1 向承包人书面提供图纸中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和基准高程等资料,进行现场交验并验收承包人施工放样。 ,

2.4.2.2 在开工前和施工过程中,检查用于工程的材料、设备,对于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有权拒绝使用。

2.4.2.3 签发各项工程的开工通知单,必要时通知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整个工程或任何部分工程的施工。

2.4.2.4 对承包人的检验、测试工作进行全面监理;有权利用施工单位或自备的测试仪器设备,对工程质量进行检验,凭数据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理。

2.4.2.5 按施工程序旁站,对每道工序、每个部位进行质量检查和现场监督,对重要工程跟班检查,对质量符合施工合同规定的部分和全部工程予以签认广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工程,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或采取其它补救措施,以达到合同规定的技术要求。

2.4.3工程进度监理

监理工程师在工程进度监理方面的主要职责是:

2.4.3.2 审批承包人根据总体施工进度计划编制的年度计划。

2.4.3.3 在施工过程中检查和监督计划的实施。当工程未能按计划进行时,应要求承包人调整或修改计划,并通知承包人采取必要的措施加快施工进度,以使实际施工进度符合施工合同的要求。

2.4.3.4 定期向业主报告工程进度情况,当施工进度可能导致合同工期严重延误时,有责任提出中止执行施工合同的详细报告,供业主采取措施或做出相应的决定。

2.4.4工程费用监理

监理工程师在工程费用监理方面的主要职责是:

2.4.4.1 签发动员预付款支付证书

2.4.4.2 按施工合同的规定,现场计量核实合同工程量清单规定的任何已完工程的数量和价值。

2.4.4.3 按合同规定审查、签发中期支付证书及合同中止后任何款项的支付证书。对不符合合同文件要求的工程项目和施工活动,有权暂拒支付,直到上述项目和施工活动达到要求。

2.4.4.4 按施工合同文件规定,对合同执行期间由于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颁布的法律、法令、法规等致使工程费用发生的增减和人工、材料或影响工程费用的其它事项价格的涨落而引起的工程费用的变化,监理工程师在与业主和承包人协商后,计算确定新的合同价格或调整幅度,予以签认。

2.4.5 合同管理

db4117/t 350-2022标准下载 监理工程师在合同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是:

2.4.5.1 主持开工前的第一次工地会议和施工阶段的常规工地会议,并签发会议记录;有权参加承包人为实施合同组织的有关会议,协调工地各承包人(含指定分包人)的有关联席会议。

2.4.5.2 按施工合同规定的变更范围,对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型式、质量、数量及任何工程施工程序做出变更的决定,确定变更工程的单价和价格,经业主同意下达变更令。

2.4.5.3 对承包人提出的竣工期的延长或费用索赔,应就其中申述的理由,查清全部情况,并根据合同规定程序审定延长工期或索赔的款项成绵乐铁路客运专线路基施工组织设计,经业主批准后发出通知。

2.4.5.4 审查承包人的任何分包人的资格和分包工程的类型、数量,按合同规定程序和权限审批。

2.4.5.5 监督承包人进入本工程的主要技术、管理人员的构成、数量与合同所列名单是否相符;对不称职的主要技术、管理人员,监理工程师有权提出更换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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