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公路重点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办法

湖北省公路重点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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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公路重点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办法

《湖北省公路重点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办法》是湖北省交通运输厅为规范公路重点工程建设过程中工地试验室的设立、运行与监管而制定的重要制度文件。该办法立足质量强省和交通强国建设要求,以保障工程实体质量为核心,明确工地试验室作为现场质量控制“第一道关口”的关键作用。

办法规定,凡列入省级及以上投资计划、技术复杂或结构安全风险较高的公路重点工程(如高速公路、特大桥、特长隧道等),必须依法依规设立经母体检测机构授权、并通过项目业主及质监机构备案审查的工地试验室。其人员配置须持证上岗,关键岗位(如主任、技术负责人)需具备相应专业资质与从业经验;仪器设备须经检定/校准并在有效期内,环境条件符合标准要求;检测活动严格遵循国家及行业技术标准,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可追溯。

办法强化全过程监管:实行“备案+动态核查”机制,质监机构对试验室人员能力、设备状态、原始记录、报告质量等开展不定期抽查与年度考核;推行信息化管理,推动试验数据实时上传至省级交通试验检测监管平台;对违规行为(如超范围检测、数据造假、人员挂靠等)设定明确罚则,视情节采取限期整改、通报批评、暂停检测资格直至清退处理。

该办法自实施以来,显著提升了湖北公路重点工程试验检测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和信息化水平,为打造品质工程、筑牢质量安全底线提供了有力支撑。(全文约498字)

通过对档案和内业资料的查阅,考核试验检测机构的业绩db15/t 577-2013 内蒙古自治区太阳能资源计算与评估方法,管理的规范性和人员状况。查阅内容包括:

(1)申报人员持公路工程试验检测人员证书真实性和有效性;

(2)申报持证人员信息登记情况;

(3)母体试验检测机构试验检测等级证书、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真实性和有效性;

(4)母体试验检测机构授权书的真实性和规范性,授权范围的合法性;

(5)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6)取样、留样运转体系。

通过现场符合性检查,考核试验检测机构仪器设备配备、环境设施等实际状况是否与《申请材料》的内容一致,是否满足工地试验室的要求。检查的主要内容:

(1)逐项核查仪器设备的数量、规格、安装是否满足规范规程要求;

(2)抽查仪器设备运行使用状况;

(3)核查仪器设备的检定校准(含自检自校)情况;

(3)试验检测场地面积和环境条件是否满足规范规程要求;

(4)样品的管理条件是否符合要求;

随机抽查试验检测人员进行试验操作,考核其实际操作能力,检查试验检测人员能否规范、完整、熟练地完成试验检测项目,从而评定工地试验室所具有的实际试验检测能力。

现场操作考核按每类别随机抽取。

能力核验前,工地试验室应准备申报试验检测项目的原材料、半成品和成品等试验样品。

采取纸质试卷考试方式,对所有持证试验检测人员集中闭卷考试,成绩合格者方可上岗。

第十二条 工地试验室在岗人员中持有公路工程试验检测人员证书的人员须按以下要求配置:

1、总监办工地试验室不宜少于10名试验检测人员,其中持试验检测工程师证书的不少于3名;

2、驻地办工地试验室不宜少于6名试验检测人员,其中持试验检测工程师证书的不少于2名;

3、施工单位工地试验室不宜少于8名试验检测人员,其中持试验检测工程师证书的不少于2名;

4、试验检测工程师持证专业应涵盖能力核验申请参数范围。

第十三条 工地试验室所有持有公路工程试验检测人员证书的在岗人员必须在授权母体机构进行信息登记。

第十四条 上年度信用评价等级在C级及以下的试验检测机构不得作为母体检测机构授权组建工地试验室。工地试验室不得聘用信用评价等级为较差或很差的试验检测工程师。

第三章 工地试验室管理

第十五条 母体试验检测机构对工地试验室授权的试验检测项目和参数不得超出《等级证书》核定的业务范围。工地试验室应在母体试验检测机构授权的范围内,为工程建设项目提供试验检测服务,不得对外承揽试验检测业务。

工地试验室出具的试验检测报告应加盖工地试验室印章,印章包含的基本信息有:母体试验检测机构名称+建设项目标段名称+工地试验室。

第十六条 施工、监理单位不得委托同一家试验检测机构为其提供工地试验室服务。

第十七条 强制检定或校准的仪器设备必须由符合要求的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检定或校准。

第十八条 工程未结束前,监理、施工单位不得将现场试验检测仪器设备移作他用,确因试验检测项目结束,现场不需要的仪器设备,经建设单位同意后可移作他用。

第十九条 试验检测人员只能受聘于一家工地试验室。

第二十条 工地试验室应保持试验检测人员稳定,核定的试验检测人员6个月内不得变更。

试验检测人员变更须先履行变更手续后再离岗。试验检测工程师变更须由建设单位同意后报项目监督办批准,其余试验人员由建设单位批准,报项目监督办备案。试验检测人员拟变更人员的试验检测业务能力考核采用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

工地试验室在岗试验检测人员名单应在每季度最后一个月中旬上报项目监督办,其中施工单位工地试验室由驻地办上报,驻地办工地试验室由总监办上报。

第二十一条 工地试验室应加强试验检测人员休假、事假、病假等考勤管理制度建设。施工单位工地试验室的试验检测工程师考勤由驻地办考核,驻地办工地试验室的试验检测工程师考勤由总监办考核。

第二十二条 母体试验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应包含对工地试验室的管理要求,工地试验室应建立完整的试验检测人员档案、仪器设备管理档案和试验检测业务档案,严格按照试验检测规程操作,并做到试验检测台帐、仪器设备使用记录、试验检测原始记录、试验检测报告相互对应。

第二十三条 工地试验室试验检测环境(包括所设立的养护室、样品室、留样室等)应满足试验检测规程要求和试验检测工作需要。

第二十四条 试验检测报告签字人必须是持证的试验检测人员,报告审核人必须是持证的试验检测工程师。

第二十五条 超出工地试验室核验参数范围的材料,须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试验检测机构开展试验,试验检测频率、试验检测参数须满足规范、规程要求。

第二十六条 母体试验检测机构对工地试验室试验检测活动负责,对工地试验室试验检测活动应进行动态管理,每6个月至少检查一次,并做好相应的检查记录。

第二十七条 鼓励工地试验室推行标准化、信息化管理。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项目质量监督机构应对工地试验检测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查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对工地试验检测活动的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有无超出其授权机构《等级证书》核定的业务范围开展试验检测活动;

2、工地试验室试验检测人员有无履行变更手续;

3、试验室各项规章制度是否贯彻执行;

4、试验检测原始记录、报告的真实性、规范性和完整性;

5、仪器设备的运行、检定或校准情况;

6、采用的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是否合法有效;

7、样品的管理是否符合要求;

8、质量保证体系运行的有效性;

9、试验检测环境是否满足试验检测要求;

10、是否建立和执行台帐制度,试验检测频率是否满足规定要求;

11、是否建立和执行不合格报告制度;

12、是否建立安全制度并执行;

13、授权机构对工地试验室是否检查,有无相应检查记录;

14、依据职责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第五章 罚 则

第三十条 工地试验检测活动有下列违规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项目质量监督机构应给予相应处罚: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暂停或取消工地试验室的试验检测活动;情节严重的,将(或建议资质管理部门)降低或注销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证书》,并将不良行为记入试验检测机构信用档案,作为试验检测机构复查、降级、注销的依据。

1、工地试验室未经核验擅自开展工作的;

2、工地试验室超出批准的试验检测业务范围的;

3、工地试验室试验检测人员变更,未向项目质量监督机构申报、未经同意的;

4、核准的试验检测仪器设备未经批准移作他用的;

5、转包、违规分包试验检测任务的;

6、采用过期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的;

7、弄虚作假、捏造数据,伪造试验检测报告的;

8、涉嫌出卖试验检测《等级证书》,经查实的;

9、伪造试验检测人员证书的。

第三十一条 试验检测人员有下列违规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项目质量监督机构应给予相应处罚:批评、警告或通报;情节严重的应注销试验检测人员证书,并列入违规记录并予以网上公示。

1、不遵守试验检测人员职业道德和工作准则的;

2、因试验检测工作失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经济损失者;

3、出具虚假试验检测数据或报告者;

4、以虚假或不正当手段获得试验检测人员证书者;

5、不履行变更手续、随意离岗的试验检测人员;

6、涂改、转借、出让试验检测人员证书者;

7、信息注册机构与工地试验室授权母体试验检测机构不一致者。

第三十二条 对涉及外省母体试验检测机构违规行为的通报同时抄送外省省级质量监督机构。

第三十三条 项目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活动,应当接受交通主管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项目质量监督机构或交通主管部门投诉或举报违法违规的试验检测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dg/tj08-2343-2020 大型物流建筑消防设计标准(完整双页扫描、清晰无水印)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湖北省交通运输厅工程质量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湖北省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室能力核验

母体机构名称:

项目标段名称: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工艺合集湖北省交通运输厅工程质量监督局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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