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J 1263-2022 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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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 1263-2022 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pdf

《环境空气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HJ12632022)是中国生态环境部发布的国家标准之一,旨在规范和统一环境空气中总悬浮颗粒物(TotalSuspendedParticulateMatter,TSP)的测定方法。该标准适用于常规监测、污染源排放监測以及科学研究中TSP的质量浓度测量。

本标准采用重量法作为主要测试手段,通过采集空气样品并分析其质量变化来确定TSP的含量。具体步骤包括:首先在规定的条件下将采样器安装于空气流通环境中收集空气中的颗粒物;随后按照规定的方法将收集到的颗粒物从滤膜或其他捕集介质上剥离下来,并进行称重以计算出总悬浮颗粒的质量。

该标准详细规定了样品采集、处理以及质量控制的具体要求,确保不同地区、不同监测机构在采用重量法时能够获得可比性较高的测量结果。同时,HJ12632022还考虑到了环境因素对测试结果的影响,提出了相应的校正措施。

总的来说,《环境空气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HJ12632022)提供了科学严谨的操作指南和技术支持,有助于提高我国大气环境质量监测的专业化水平和数据准确性。

HJ1263—2022

H1263—2022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生态环境污染,改 善生态环境质量,规范环境空气中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环境空气中总悬浮颗粒物的重量法。 本标准与《环境空气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GB/T15432一1995)相比,主要差异如下: 增加了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和注意事项4章内容。 细化分解样品、分析步骤、结果与计算三章内容,增加对样品保存的规定。 修改方法检出限的规定,明确检出限的测定条件。 加严对天平精度的要求。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1995年3月25日批准发布的《环境空气总悬浮颗粒 物的测定重量法》(GB/T15432一1995)在相应的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实施中停止执行。 本标准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北京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河北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青海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和广东省广州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站。 本标准验证单位:北京鹏字昌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河北省廊坊生态环境监测中心、西宁市生态环 境监测站、青岛崂应海纳光电环保集团有限公司和青岛容广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武汉天虹仪器仪表有限 公司、广东省深圳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站,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2022年7月14日批准。 本标准自2023年1月15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生态环境污染,改 善生态环境质量,规范环境空气中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环境空气中总悬浮颗粒物的重量法。 本标准与《环境空气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GB/T15432一1995)相比,主要差异如下: 增加了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和注意事项4章内容。 细化分解样品、分析步骤、结果与计算三章内容,增加对样品保存的规定。 修改方法检出限的规定,明确检出限的测定条件。 加严对天平精度的要求。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1995年3月25日批准发布的《环境空气总悬浮颗粒 物的测定重量法》(GB/T15432一1995)在相应的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实施中停止执行。 本标准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北京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河北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青海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和广东省广州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站。 本标准验证单位:北京鹏字昌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河北省廊坊生态环境监测中心、西宁市生态环 境监测站、青岛崂应海纳光电环保集团有限公司和青岛容广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武汉天虹仪器仪表有限 公司、广东省深圳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站,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2022年7月14日批准。 本标准自2023年1月15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环境空气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

环境空气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

通过具有一定切割特性的采样器,以恒速抽取定量体积的空气,使环境空气中的总悬浮颗粒物补 主已知质量的滤膜上,根据采样前后滤膜的重量差和采样体积,计算总悬浮颗粒物的浓度,

H1263—2022

a)材质:根据样品采集目的可选用玻璃纤维滤膜、石英滤膜等无机滤膜或聚四氟乙烯、聚氯乙烯、 聚丙乙烯、混合纤维等有机滤膜; b)尺寸:200mmx250mm的方形滤膜或直径90mm的圆形滤膜; c) 滤膜阻力:在气流速度为0.45m/s时,单张滤膜阻力不大于3.5kPa; d) 捕集效率:对于直径为0.3μum的标准粒子,滤膜的捕集效率不低于99%; e) 滤膜失重:在气流速度为0.45m/s时,抽取经高效过滤器净化的空气5h,滤膜失重不大于 0.012mg/cm² 2

6.2 2 流量校准器:用于对不同流量的采样器进行流量校准 大流量流量校准器: 在0.7m²/min~1.4m/min范围内,相对误差在±2%以内。 中流量流量校准器: 在70L/min~160L/min范围内,相对误差在土2%以内。 6.3分析天平:用于对滤膜进行称量,天平的实际分度值不超过0.0001g。 6.4恒温恒湿设备(室):设备(室)内空气温度控制在15℃~30“C任意 点,控温精度土1℃, 湿度应控制在(50%土5%)RH范围内;恒温恒湿设备(室)可连续工作。 6.5 一般实验室常用仪器和设备

7.1.1监测点位布设要求应满足HI194或GB16297的有关规定。当多台采样器同时采样时,中流量 采样器相互之间的距离为1m左右,大流量采样器相互之间的距离为2m~4m。 7.1.2采样前,应现场使用流量校准器对采样器的采样流量进行检查,检查方法详见附录A。若流量 测试误差超过采样器设定流量的土2%,应对采样流量进行校准。 7.1.3打开采样头,取出滤膜夹。用清洁无绒干布擦去采样头内及滤膜夹的灰尘。 7.1.4将经过检查(8.1)和称重(8.2)的滤膜放入洁净采样夹内的滤网上,滤膜毛面应朝向进气方向, 将滤膜牢固压紧至不漏气。安装好采样头,按照采样器使用说明,设置采样时间,启动采样。 7.1.5根据工作需要,可选择设置采样时长: a)测定颗粒物日平均浓度,按GB3095有关规定执行; b)应确保滤膜增重不小于分析天平实际分度值的100倍。当分析天平的实际分度值为0.0001 时,滤膜增重不小于10mg;当分析天平的实际分度值为0.00001g时,滤膜增重不小于1mg。 7.1.6采样结束后,打开采样头,取出滤膜。使用大流量采样器采样时,将有尘面两次对折,放入滤 膜袋/盒中;使用中流量采样器采样时,将滤膜尘面朝上,平放入滤膜盒中。 7.1.7滤膜取出时,若发现滤膜损坏或滤膜采样区域的边缘轮廓不清晰,则该样品作废;若滤膜上粘 有液滴或异物,则该样品作废。

滤膜采集后,应及时称量。若不能及时称量,应在不高于采样时的环境温度条件下保存, 过30d。若用于组分分析等,应符合相关监测方法的要求

滤膜称量前,应对每片滤膜进行检查。滤膜应边缘平整,表面无毛刺、无针孔、无松散杂质,且没 有折痕、受到污染或任何破损。检查合格后的滤膜,方能用于采样。

8.2.1将滤膜放在恒温恒湿设备(室)中平衡至少24h后称量。平衡条件为:温度取15°℃~30C中 任何一点(一般设置为20°C),湿度控制在(50%土5%)RH范围内。 8.2.2记录恒温恒湿设备(室)的平衡温度与湿度 8.2.3滤膜平衡后用分析天平对滤膜进行称量,每张滤膜称量两次,两次称量间隔至少1h。当天平实 际分度值为0.0001g时江苏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软件,两次重量之差小于1mg;当天平实际分度值为0.00001g时,两次重量之差小 于0.1mg;以两次称量结果的平均值作为滤膜称量值。当两次称量之差超出以上范围时,可将相应滤膜 再平衡至少24h后重新称量两次,若两次称量偏差仍超过以上范围,贝 则该滤膜作废。记录滤膜的质量 和编号等信息。 ? 8.2.4滤膜称量后,将滤膜平放至滤膜袋/盒中,不得将滤膜弯曲或折叠,待采样。

环境空气中总悬浮颗粒物的浓度按照公式(1)进行计算:

式中:p 一总悬浮颗粒物的浓度,μg/m²; W1一 一采样前滤膜的质量,mg; W2一采样后滤膜的质量,mg; V——根据相关质量标准或排放标准采用相应状态下的采样体积,㎡²; 1000一mg与ug质量单位换算系数。

计算结果保留到整数位

6家实验室对环境空气中总悬浮颗粒物进行了6次重复测定:实验室内相对标准偏差为0.8%~ 匀浓度在300μg/m?以内的相对标准偏差为0.8%~7.6%,日均浓度在300μg/m”以上的相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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