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氢站技术规范 GB50516-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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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加氢站技术规范

Technical code for hydrogen fuelling station
GB 50516-2010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推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10年12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642号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加氢站技术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加氢站技术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516-2010,自2010年12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0.2、3.0.4、3.0.5、 3.0.6、 4.0.2、 4.0.4、 5.0.1、 5.0.2(1)、 5.0.3、5. 0.7(3)、6.2.5、 6.2.7、 6.2.9(2)、 6.3.5、 6.3.8、 6.4.1、6.4.3(3、6)、 6.4.4、 6.4.5、 6.5. 4、 6.5. 6、 7.1.2、 7.2.1、7.2.2、7.2.4、 7.2.6、 7.3.1、 7.3.3、 8.0.1、 8.0.3、 8.0.5、8.0.9、8. 0.10、 8.0.11、 8.0.12、 10. 1.3、10. 2.4、 10.3.1、10.3.3、11.0.1、11.0.5、12.3.2、12.3.10(1、2、4)、12.3.13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0—0年五月三十一日


前 言


    本规范是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2005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建标函[2005]124号)的要求,由中国电子工程设计院会同有关单位共同制定。
    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结合我国加氢站设计、建造的实际情况,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收集整理了国内外在加氢站、氢气安全方面的标准规范和有关资料,认真总结我国在氢气安全、氢气加氢方面的经验,广泛征求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13章和2个附录。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站址选择,总平面布置,加氢工艺及设施,消防与安全设施,建筑设施,给水排水,电气装置,采暖通风,施工、安装和验收,氢气系统运行管理等。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日常管理,中国电子工程设计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建议寄至中国电子工程设计院《加氢站技术规范》管理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27号,邮政编码:100840,传真:010-68217842,E-mail:ceedi@ceedi.com.cn),以供今后修改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
    主编单位:中国电子工程设计院
    参编单位: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院
               清华大学
               同济大学
               浙江大学
               世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航天试验技术研究所
               北京清能华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北京飞驰绿能电源技术有限公司
               同方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亚联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陈霖新 邓 渊 毛宗强 马建新 郑津洋 袁柏燕 刘玉涛 孙美君 廖国期 孟庆云 张立芳 赵旭东 潘相敏 王业勤 何 文
    主要审查人:杨湧源 张洪雁 沈 纹 倪照鹏 马大方 周振芳 许俊明 蒋利军 贾铁鹰 韩武林 王 赓 郑 华

1 总 则

1. 0.1 为了在加氢站工程的设计、施工、运行中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统一技术要求,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节能减排、经济合理,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改建、扩建的加氢站工程的设计、施工、建造:
      1 加氢站;
      2 加氢加油合建站;
      3 加氢加气合建站。

1.0.3 加氢站的设计、施工、建造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加氢站 hydrogen fuelling station
    为氢能汽车或氢气内燃机汽车或氢气天然气混合燃料汽车等的储氢瓶充装氢燃料的专门场所。

2.0.2 自备制氢系统 the system of hydrogen produced on site
    在加氢站内设置的制氢系统,通常是制氢、纯化、压缩及其配套设施的总称。

2.0.3 加氢加油合建站 automobile gasoline and hydrogen fuelling station
    既为汽车油箱充装汽油、柴油,又为燃料电池电动汽车或氢气内燃机汽车储氢瓶或氢气天然气混合燃料汽车储气瓶充装车用压缩氢气或氢气天然气混合燃料的专门场所。

2.0.4 加氢加气合建站 automobile hydrogen and CNG fuel-ling station
    既为氢燃料汽车或氢气天然气混合燃料汽车的储氢瓶或储气瓶充装氢气或氢气天然气混合燃料,又为压缩天然气汽车的储气瓶充装压缩天然气的专门场所。

2.0.5 站房 station house
    用于加氢站的管理和经营的建筑物。

2.0.6 加氢岛 hydrogen fuelling island
    用于安装加氢机或氢气天然气混合燃料加气机的平台。

2.0.7 加气岛 gas fuelling island
    用于安装压缩天然气或氢气天然气混合燃料的加气机的平台。

2.0.8 加氢机 hydrogen dispenser
    给汽车的储氢瓶(罐)充装氢气,并带有控制、计量、计价装置的专用设备。

2.0. 9 加气机 gas dispenser
    给汽车储气瓶充装压缩天然气或氢气天然气混合燃料,并带有计量、计价装置的专用设备。

2.0.10 固定式氢气储罐 vessels for gaseous hydrogen stor-age
    固定安装的高压、中压氢气储气压力容器,配带有必要的安全装置,压力和温度检测、显示仪器等。

2.0. 11 氢气储气瓶组 Cylinder assemblies storage for gase-ous hydrogen
    将若干个高压氢气储气压力容器或储气瓶组装为整体储气系统的氢气储气设施,配带相应的连接管道、阀门、安全装置等。

2.0.12 移动式氢气加氢设施 mobile hydrogen fuelling fa-cility
    可移动的、直接对氢能汽车或氢内燃机汽车或氢气天然气混合燃料汽车等的储氢瓶充装氢燃料的专门设施。

2.0.13 氢气压缩机间 hydrogen compressor room
    设有加氢站充装氢气增压用氢气压缩机的房间。

2.0.14 撬装式氢气压缩机组 portable hydrogen compressor unit
    设置在一个或多个可移动或搬运的底座(盘)上的氢气压缩机及其辅助设备、电气装置、连接管线等。

2.0.15 放空排气装置 vent unit
    用于汇集加氢站的设备、管路系统放空氢气或氢气天然气混合燃料的排气专用装置。

2.0.16 冷凝水排放装置 condensate drain unit
    用于汇集加氢站的设备、管路系统排放的冷凝水的专用装置。

2.0.17 拉断阀 break away coupling
    在一定的外力作用下可被分离为两节,分离后具有自密封功能的阀门。

2.0.18 氢气长管拖车 tube trailers for gaseous hydrogen
    由若干个高压氢气压力容器或气瓶组装后设置在汽车拖车上,用于运输高压氢气的装置,配带相应的连接管道、阀门、安全装置等。

3 基本规定

3.0.1 加氢站可采用氢气长管拖车运输、管道输送或自备制氢系统等方式供氢。加氢站可与天然气加气站或加油站联合建站。

3. 0.3 加氢站内储氢罐容量应根据氢气来源、氢能汽车数量、每辆汽车的氢气充装容量和充装时间以及储氢罐压力等级等因素确定。在城市建成区内的储氢罐总容量不得超过1000kg。

3.0.4 加氢加气合建站的等级划分,应符合表3. 0.4的规定。加氢加气合建站中的天然气加气站与天然气储配站合建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的有关规定。




3.0.5 加氢加油合建站的等级划分,应符合表3.0.5的规定。



3.0.6 加氢站的火灾危险类别应为甲类。加氢站内有爆炸危险房间或区域的爆炸危险等级应为1区或2区。


3.0.7 加氢站的爆炸危险区域等级范围划分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要求。

3.0.8 加氢站内设有制取氢气的自备制氢系统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氢气站设计规范》GB 50177的有关规定。

3.0.9 加氢加油合建站、加氢加气合建站中的加油、加气设施的设计、施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 50156的有关规定。

3.0.10 加氢站采用移动式加氢设施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水电解制氢系统的技术要求》GB/T 19774和《变压吸附提纯氢系统技术要求》GB/T 19773的有关规定。


4 站址选择

4. 0.1 加氢站的站址选择,应符合城镇规划、环境保护和节约能源、消防安全的要求,并应设置在交通方便的位置。

4.0.2 在城市建成区内不应建立一级加氢站、一级加氢加气合建站和一级加氢加油合建站。


4. 0.3 城市建成区内的加氢站等,宜靠近城市道路,但不应设在城市干道的交叉路口附近。

4.0.4 加氢站的氢气工艺设施与站外建筑物、构筑物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表4.0.4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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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5 民用建筑物保护类别划分应符合本规范附录B的要求。

4.0.6 加氢加气合建站的压缩天然气工艺设施与站外建筑物、构筑物的防火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 50156的有关规定。
    当加氢加气合建站与天然气储配站合建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的有关规定。

4.0.7 加氢加油合建站的加油工艺设施与站外建筑物、构筑物的防火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 50156的有关规定。


5 总平面布置


5.0. 1 氢气加氢站、加氢加气合建站、加氢加油合建站站内设施之间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表5.0.1的规定。

续表5. 0.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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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2 加氢站的围墙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加氢站的工艺设施与站外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距离小于或等于本规范表4.0.4的防火间距的1.5倍,且小于或等于25m时,相邻一侧应设置高度不低于2.2m的不燃烧实体围墙;
      2 加氢站的工艺设施与站外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距离大于本规范表4. 0. 4中的防火间距的1.5倍,且大于25m时,相邻一侧可设置非实体围墙;
      3 面向进、出口道路的一侧宜开放或部分设置非实体围墙。

5.0.3 加氢站的车辆入口和出口应分开设置。

5.0.4 加氢站站区内的道路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车道宽度不应小于3.5m,双车道宽度不应小于6m;
      2 站内的道路转弯半径应按行驶车型确定,且不宜小于9m,道路坡度不应大于6%。汽车停车位处可不设坡度。

5.0.5 加氢岛应高出停车场的地坪,且宜为0.15m~0.20m,其宽度不应小于1.20m。

5.0.6 在加氢加油合建站内,宜将柴油罐布置在储氢罐或压缩天然气储气瓶组与汽油罐之间。

5.0. 7 加氢站内的氢气长管拖车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有固定的停放车位,其数量应根据加氢站规模、自备制氢装置生产氢气能力和氢气长管拖车规格以及周转时间等因素确定;
      2 氢气长管拖车停车位与站内建筑物、构筑物的防火距离应按本规范表5. 0.1中氢气储罐的防火距离确定;
       3 氢气长管拖车的储气瓶卸气端应设钢筋混凝土实体墙,其高度不得低于长管拖车的高度,长度不应小于长管拖车车宽的2倍;
      4 氢气长管拖车的储气瓶卸气端的钢筋混凝土实体墙可作为站区围墙的一部分。

5.0.8 加氢加气合建站、加氢加油合建站的加油岛、加气岛等的布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 50156的有关规定。加氢加气合建站中的加氢岛与加气岛可合为同一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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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加氢工艺及设施

6.1 氢气质量、计量

6.1.1 加氢站进站氢气的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氢气》GB 3634或《纯氢、高纯氢和超纯氢》GB/T 7445中规定的氢气和高纯氢气质量标准。

6.1.2 氢气出站的质量应按用户要求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用于燃料电池电动汽车等的氢气,应符合燃料电池氢源标准的规定;
      2 用于氢气内燃汽车或氢气天然气混合燃料汽车的氢气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氢气》GB 3634的有关规定。

6.1. 3 加氢站的进站氢气的计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采用长管拖车运输氢气时,可按氢气储气瓶结构容积和起始、终了的压力及温度修正进行计算;
      2 当采用氢气管道输送氢气时,宜采用质量流量计计量;
      3 当采用氢气体积流量计时,其基准工况应为压力101.325kPa、温度20℃。

6.1.4 氢气天然气混合燃料汽车的混合燃料比例,应根据混合燃料汽车发动机的要求确定。混合燃料中的进站天然气质量、计量等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 50516的有关规定。

6.1.5 用于燃料电池电动汽车的氢气,进站氢气质量不能达到燃料电池用氢气质量标准时,应根据进站氢气纯度或杂质含量选择相应的氢气纯化装置,氢气纯化装置宜设在氢气压缩机前。

6.1.6 加氢工艺系统中的纯化、压缩、计量、混合、输送、储存等工序,均应设有压力检测点,并应根据安全运行的要求设置超压或低压报警装置。

6.2 氢气压缩工艺及设备

6.2.1 加氢站的氢气压缩工艺系统应根据进站氢气输送方式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长管气瓶拖车供应氢气时,加氢站内应设增压用氢气压缩机,并按氢气储存或加注参数选用氢气压缩机和一定容量的储氢罐;
      2 氢气管道输送供氢时,应按进站氢气压力、氢气储存或加注参数选用氢气压缩机和一定容量的储氢罐;
      3 用于氢燃料汽车或氢气天然气混合燃料汽车时,应根据所需氢气参数和储存或加注参数选用氢气压缩机和一定容量的储氢罐。

6.2.2 自产氢气采用压缩机进行高压储存时,氢气进入氢气压缩机前应设缓冲罐。

6.2.3 氢气压缩机的选型和台数应根据氢气供应方式、压力、氢气加注要求,以及储氢罐工作参数等因素确定。加氢站应设置备用氢气压缩机。

6.2.4 氢气压缩系统采用高增压方式直接向车载储氢罐充装氢气时,应对输送至储氢罐的氢气进行冷却。

6.2.5 氢气压缩机的安全保护装置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压缩机进、出口与第一个切断阀之间,应设安全阀;
      2 压缩机进、出口应设高压、低压报警和超限停机装置;
      3 润滑油系统应设油压过高、过低或油温过高的报警装置;膜式压缩机应设油压过高、过低报警装置;
      4 压缩机的冷却水系统应设温度和压力或流量的报警和停机装置;
      5 压缩机进、出口管路应设置置换吹扫口;
      6 采用膜式压缩机时,应设膜片破裂报警和停机装置。


6.2.6 氢气压缩机卸载排气和各级安全阀的排气宜回流至压缩机前管路或压缩机前氢气缓冲罐。

6.2.7 氢气压缩机各级冷却器、气水分离器和氢气管道等排出的冷凝水,均应经各自的专用疏水装置汇集到冷凝水排放装置,然后排至室外。

6.2.8 氢气压缩机的运行管理应采用计算机集中控制。

6.2.9 氢气压缩机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设在压缩机间的氢气压缩机,宜单排布置,其主要通道宽度不应小于1.50m,与墙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1.00m;
      2 当采用撬装式氢气压缩机时,在非敞开的箱柜内应设置自然排气、氢气浓度报警、事故排风及其联锁装置等安全设施;
      3 氢气压缩机的控制盘、仪表控制盘等,宜设在相邻的控制室内。

6.3 氢气储存系统及设备

6.3.1 加氢站内的氢气储存系统的工作压力应根据车载储氢罐的充氢压力确定。当充氢压力为35MPa~70MPa时,加氢站氢气储存系统的工作压力宜为35MPa~100MPa。

6.3.2 加氢站内的氢气储气设施宜选用专用固定式储氢罐或氢气储气瓶组。储氢罐或氢气储气瓶组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钢制压力容器——分析设计标准》JB 4372的有关规定。

6.3.3 加氢站内的储氢罐或氢气储气瓶组,压力宜按2级~3级分级设置,各级容量应按各级储气压力、充氢压力和充装氢气量等因素确定。

6.3.4 加氢站内宜选用同一规格型号的固定式储氢罐或长管氢气储气瓶组。当选用小容积氢气储气瓶时,每组氢气储气瓶组的总容积(水容积)不宜大于4m³,且瓶数不宜多于60个。

6.3.5 固定式储氢罐安全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置安全泄压装置;
      2 罐顶部应设置氢气放空管,放空管应设置2只切断阀和取样口;
      3 应设置压力测量仪表、压力传感器;
      4 缠绕式储氢罐应设置氢气泄漏报警装置;
      5 应设置氮气吹扫置换接口。


6.3.6 氢气储气瓶组应固定在独立支架上,宜卧式存放。同组氢气储气瓶之间净距不宜小于0.03m,氢气储气瓶组之间的距离不宜小于1.50m。

6.3.7 氢气储气瓶组应按本规范第6.3.5条的规定设置安全设施。

6. 3.8 储氢罐、氢气储气瓶组与站内汽车通道相邻时,相邻的一侧应设置安全防护栏或采取其他防撞措施。

6.3.9 加氢站氢气储气能力应满足供氢方式、供氢压力、储氢压力、压力等级与氢气充装量、充氢压力以及均衡连续供气的要求。

6.4 氢气加氢机


6.4.1 氢气加氢机不得设在室内。

6.4.2 氢气加氢机的数量应根据所需加氢的氢能汽车数量和每辆汽车所需加注氢气量确定。

6.4.3 氢气加氢机应具有充装、计量和控制功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加氢机额定工作压力应为35MPa或70MPa;
      2 加氢机充装氢气流量不应大于5kg/min;
      3 加氢机应设置安全泄压装置;
      4 加氢机计量宜采用质量流量计计量,最小分度值应为10g;
      5 加氢机应设置与加氢系统配套的自动控制装置;
      6 加氢机进气管道上应设置自动切断阀。

6.4.4 氢气加氢机附近应设防撞柱(栏)。

6. 4.5 氢气加氢机的加气软管应设置拉断阀。


6.4.6 加气软管上的拉断阀、加气软管及软管接头等,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拉断阀在外力作用下分离后,两端应自行密闭;
      2 加气软管及软管接头应选用具有抗腐蚀性能的材料。

6.5 氢气管道及附件

6.5.1 氢气管道材质应具有与氢相容的特性,宜采用无缝钢管或高压无缝钢管,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输送流体用无缝钢管》GB/T 8163、《高压锅炉用无缝钢管》GB 5310、《流体输送用不锈钢无缝钢管》GB/T 14976和《工艺管道》ANSI/ASME B31.3、《—般用途的无缝和焊接不锈钢管》ASTM A269的有关规定。

6. 5.2 加氢站内的所有氢气管道、阀门、管件的设计压力应为最大工作压力的1.10倍,并不得低于安全阀的泄放压力。

6.5.3 氢气管道的连接宜采用焊接或卡套接头;氢气管道与设备、阀门的连接,可采用法兰或螺纹连接等。螺纹连接处,应采用聚四氟乙烯薄膜作为填料。

6.5. 4 氢气放空管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放空管应设置阻火器,阻火器后的放空短管应采用不锈钢材质;
      2 放空管应引至集中排放装置,并应高出屋面或操作平台2m以上,且应高出所在地面5m以上;
      3 放空管应采取防止雨水侵入和杂物堵塞的措施。


6.5. 5 加氢站内的室外氢气管道宜明沟敷设或直接埋地敷设。直接埋地敷设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氢气站设计规范》GB 50177的有关规定。

6.5.6 站区内氢气管道明沟敷设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管道支架、盖板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
      2 不得与空气、汽水管道等共沟敷设;
      3 当明沟设有盖板时,应保持沟内通风良好,并不得有积聚氢气的空间。


6.5.7 制氢间、氢气压缩机间等室内氢气管道的敷设、安装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氢气站设计规范》GB 50177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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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消防与安全设施


7. 1 消防设施


7. 1.1 加氢站、加氢加油合建站、加氢加气合建站应设消防给水系统。

7.1.2 加氢站、加氢加油合建站、加氢加气合建站灭火器材的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2台加氢机或加气机应至少配置1只8kg手提式干粉灭火器或2只4kg手提式干粉灭火器;加氢机或加气机不足2台应按2台计算;
      2 可燃气体压缩机间应按建筑面积每50㎡配置1只8kg手提式干粉灭火器,总数不得少于2只;1台撬装式可燃气体压缩机组应按建筑面积50m2折合计算配置手提式干粉灭火器;
      3 加氢加油合建站中加油部分灭火器材的配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 50156的有关规定;
      4 其余建筑物、构筑物灭火器材的配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的有关规定。


7.2 工艺系统的安全设施

7.2.1 加氢站氢气进气总管上应设紧急切断阀。手动紧急切断阀的位置应便于发生事故时及时切断氢气源。

7.2. 2 加氢站内氢气系统、氢气设备上的安全阀泄放排气应回收再用;安全阀的开启压力应符合表7.2.2的规定。


7.2.3 加氢站内固定车位停放的氢气长管拖车,宜按本规范第6.3.5条的规定设置安全保护措施。

7.2.4 储氢罐或氢气储气瓶组与加氢枪之间,应设置切断阀、氢气主管切断阀、吹扫放空装置、紧急切断阀、供气软管和加氢切断阀等。

7.2.5 储氢罐或氢气储气瓶组应设置与加氢机相匹配的加氢过程自动控制的测试点、控制阀门、附件等。

7.2.6 氢气系统和设备,均应设置氮气吹扫装置,所有氮气吹扫口前应配置切断阀、止回阀。吹扫氮气中含氧量不得大于0.5%。

7.3 报警装置

7.3.1 储氢罐或氢气储气瓶组应采取下列报警措施:
      1 应按压力等级的不同,分别设有各自的超压报警和低压报警装置;
      2 储氢罐或氢气储气瓶组邻近处,应设置火焰报警探测器。


7.3.2 氢气压缩机应按本规范第6.2. 5条设置报警装置。

7.3.3 氢气压缩机间、氢气压力调节器间、制氢间等房间顶部易积聚泄漏氢气的场所,均应设置空气中氢气浓度超限报警装置,当空气中氢气含量达到0.4%时应报警,达到1%时应启动相应的事故排风风机。

7.3.4 加氢站设置自备制氢系统时,各项报警设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氢气站设计规范》GB 50177的有关规定。当采用撬装式制氢装置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水电解制氢系统技术要求》GB/T 19774或《变压吸附提纯氢系统技术要求》GB/T 19773的有关规定。

7.3.5 加氢加气合建站的天然气部分所需报警设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 50156的有关规定。

8 建筑设施

8.0.1 氢气加氢站或合建站内的建筑物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8. 0.2 氢气加氢站或合建站内的建筑物宜为单层建筑。

8.0.3 加氢岛、加氢机安装场所的上部罩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罩棚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当罩棚的承重构件为钢结构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25h;
      2 罩棚内表面应平整,坡向外侧不得积聚氢气。


8.0.4 有爆炸危险房间,宜采用钢筋混凝土柱承重的框架或排架结构。当采用钢柱承重时,钢柱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其耐火极限不得低于2.0h。

8.0.5 有爆炸危险房间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设置泄压设施,其泄压面积不得小于屋顶面积或最长一面墙面积的1.2倍。


8.0.6 氢气加氢站或合建站的门、窗均应向外开启,有爆炸危险房间的门、窗应采用撞击时不产生火花的材料制作。

8.0. 7 氢气压缩机间、氢气调压阀组间等宜采用半敞开或敞开式建筑物,净空高度不宜低于3.5m。

8.0.8 氢气加氢站或合建站内的储氢罐或氢气储气瓶组与氢气压缩机间、氢气调压阀组间、变配电间相邻布置,且防火间距不能满足本规范第5.0.1条的规定时,应采用钢筋混凝土防火墙隔开。隔墙顶部应比储氢罐或氢气储气瓶组顶部高1m及以上,隔墙长度应为储氢罐或氢气储气瓶组总长并在两端各增加2m及以上,隔墙厚度不得小于0.20m。

8.0.9 有爆炸危险房间的上部空间,应通风良好。顶棚内表面应平整,且避免死角,不得积聚氢气。

8.0.10 有爆炸危险房间或区域内的地坪,应采用不发生火花地面。

8.0.11 加氢站内不得设有经营性的住宿、餐饮和娱乐等设施。

8.0.12 加氢加油合建站内,不得建地下室和半地下室。位于有爆炸危险区域内的操作井、排水井应采取防止渗漏和产生火花的措施。


9 给水排水

9.0.1 加氢站和加氢加油合建站、加氢加气合建站的生产、生活给水管道,宜与消防给水管道合并设置。

9. 0.2 水冷式气体压缩机等所需的冷却水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供水压力宜为0.15MPa~0.40MPa,水质及排水温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GB 50029的有关规定;
      2 冷却水宜采用闭式循环水系统;
      3 应装设断水保护装置。

9.0.3 加氢加油合建站的排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站区内地面雨水可散流排至站外。当雨水有明沟排到站外时,应在排出围墙之前设置水封装置;
      2 清洗油罐的污水应集中收集处理,不得直接排入排水管道;
      3 不应采用暗沟排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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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电气装置

10.1 供 配 电

10.1.1 加氢站的供电,应按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的有关规定分级,宜为三级。站内通信、控制系统应设不间断供电电源。

10.1.2 有爆炸危险房间或区域,应按本规范附录A的要求确定设防等级。有爆炸危险房间或区域内的电气设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的有关规定。

10.1.3 在氢气环境内的电气设施选型,不应低于氢气爆炸混合物的级别、组别。


10.1.4 有爆炸危险房间,应采用防爆灯具,灯具宜安装在较低处,并不得安装在可燃气体释放源的正上方。

10.1.5 一、二级加氢站、加氢加油合建站和加氢加气合建站的压缩机间、加氢岛、加气岛营业室等场所,均应设事故照明装置。

10.1.6 低压配电装置宜设在加氢站的站房内。

10.1.7 加氢站、加氢加油合建站和加氢加气合建站的电力线路,宜采用电缆直埋敷设。电缆穿越行车道等场所,应穿钢管保护。在有爆炸危险环境区域内敷设的电缆,应在下列位置做隔离密封:
       1 电缆引向电气设备接头部件前;
       2 相邻的不同环境之间。

10.1.8 当采用电力电缆沟敷设电缆时,沟内应充沙填实。电缆不得与油品管道、氢气管道、天然气管道、热力管道敷设在同一地沟内。

10.2 防雷与接地


10.2.1 加氢站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和《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的有关规定设置防雷与接地设施。

10.2.2 氢气缓冲罐、储氢罐或氢气储气瓶组,当其壁厚大于4mm时可不装设接闪器;防雷接地的接地点不应少于2处。

10.2.3 加氢站的防雷分类不应低于第二类防雷建筑。其防雷设施应有防直击雷、防雷电感应和防雷电波侵入。防直击雷的防雷接闪器应使被保护的加氢站建筑物、构筑物、通风风帽、氢气放空管等突出屋面的物体均处于其保护范围内。

10.2.4 加氢站内的设备、管道、构架、电缆金属外皮、钢屋架、铁窗和突出屋面的放空管、风管等,应接到防雷电感应接地装置上。

10.2.5 加氢站内的电气设备接地、防雷接地、防静电接地及信息系统接地,宜共用接地装置,其接地电阻应采用各种接地要求的最小值,并不得大于10Ω 。

10.2.6 加氢站内的站房和加氢岛罩棚等建筑物、构筑物需防直击雷时,应采用避雷带(网)保护。

10.2.7 加氢站、加氢加油合建站和加氢加气合建站的信息系统,应采用铠装电缆或导线穿钢管配线。配线电缆金属外皮两端、保护钢管两端均应接地。

10.3 防 静 电

10.3.1 有爆炸危险环境内可能产生静电危险的物体,应采取防静电措施。在氢气压缩机间、氢气压力调节阀组间、加氢机等的进出管道处,不同爆炸危险环境边界、可燃气体管道分岔处及长距离无分支管道每隔50m处均应设防静电接地,其接地电阻不得大于10Ω 。

10. 3.2 加氢站的氢气长管拖车的卸气场所,应设置卸气时用的防静电接地装置。

10.3.3 加氢站的氢气管道上的法兰、阀门、胶管两端等连接处,均应采用金属线跨接。

10.3.4 加氢机和加氢机邻近处应设置防静电接地装置。

11 采暖通风

11. 0.1 加氢站、加氢加油合建站、加氢加气合建站内有爆炸危险的房间严禁明火采暖。

11. 0.2 站区内各类房间的室内采暖计算温度,应符合表11.0.2的规定。


11.0.3 加氢站的采暖,宜采用城市、小区或邻近单位的热源。

11.0.4 站区内的采暖管道,宜采用直埋敷设。当采用地沟敷设时,地沟与可燃气体管道、油品管道之间的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锅炉房设计规范》GB 50041的有关规定,其地沟应充沙填实,进、出建筑物处应采取隔断措施。

11.0.5 加氢站内有爆炸危险房间的自然通风换气次数不得少于5次/h;事故排风换气次数不得少于15次/h,并应与空气中氢气浓度报警装置连锁。

11.0.6 有爆炸危险房间,事故排风风机的选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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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施工、安装和验收

12.1 一般规定


12.1. 1 承建加氢站、加氢加油合建站和加氢加气合建站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具有建筑工程的相应资质。

12.1.2 无损检测人员和焊接压力管道的焊工,均应具有相应等级的资格证书。

12.1.3 工程施工应按已批准的设计文件、合同约定的内容和相关技术标准的规定进行。设计文件的修改必须有原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通知书或技术核定签证。

12.1. 4 工程所使用的设备、材料、成品、半成品的进场,必须进行验收。验收应经监理工程师认可,并应具有相应质量记录。

12.1.5 工程施工过程应做好施工记录,隐蔽工程的施工记录应有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代表确认签字。

12. 1. 6 施工单位应编制工程施工方案,并在施工前进行设计交底和技术交底,同时应做好记录。施工方案宜包括工程简况、施工程序、进度计划、资源配置计划、主要施工方法和质量标准、质量管理体系及保证措施、安全设施及保证措施、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记录要求及表格等。

12.1.7 工程施工过程所用设备、检测仪器仪表性能应稳定、可靠,并在有效期内。

12.1.8 加氢站的土建工程施工,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进行施工、验收。

12.1.9 加氢加油合建站、加氢加气合建站中的加油加气设备、管道工程的施工、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 50156的有关规定。

12. 2 设备安装

12.2.1 设备安装应具备下列条件:
       1 与设备安装相关的土建工程已检查验收合格,满足安装要求,并已办理交接手续;
       2 安装施工应按工程设计文件、图纸进行;
       3 设备及其附件已检查合格,其规格、型号及性能参数符合设计要求,并具有有效的质量证明文件;
       4 压力容器等产品质量证明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
       5 气瓶应具有符合现行国家有关规定的产品合格证和批量检验质量证明书,且应有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查证书;
       6 引进设备、材料应具有商检部门出具的进口设备、材料商检合格证。

12.2.2 设备开箱检验,应由建设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的有关人员参加,应按装箱清单进行下列检查:
       1 核对设备的名称、型号、规格、性能参数,并检查包装状况;
       2 对主机、附属设备及零、部件进行外观检查,并核实零、部件的品种、规格、数量等;
       3 检查随机文件、技术资料和专用工具;
       4 检验后提出有签证的检验记录。

12.2.3 当设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不得进行安装:
       1 产品质量证明文件性能参数不全或对其数据有异议;
       2 实物标识与质量证明文件标识不符。

12.2.4 检查核对设备安装位置和设备基础,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核对设备安装位置和设备基础,符合设计图纸要求;
       2 核对实物与设备基础的一致性。

12.2.5 工程所用静置设备,包括储氢罐或氢气缓冲罐等,应在制造厂整体制造,现场不得进行焊接工作。

12.2.6 固定式储氢罐或氢气储气瓶组,安装前应进行下列检查:
       1 核对出厂编号、检验钢印应与产品合格证一致;
       2 检查固定式储氢罐的附件、安全设施的型号、规格、数量和完好状况;
       3 储氢罐或氢气储气瓶组内不得有水、油等污物。

12.2.7 固定式储氢罐或氢气储气瓶组的安装,应符合产品使用说明书和工程设计文件的要求,并应做到位置准确、固定平稳可靠,以及接管和附件安装正确。

12.2.8 氢气压缩机的安装,应按产品说明书和工程设计文件的要求进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安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压缩机、风机、泵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75的有关规定;
       2 压缩机安装后,宜采用空气负荷试运转,其最高排气压力应符合技术文件的要求。

12.2.9 加氢机安装,应按产品说明书和工程设计文件的要求进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安装前应对设备基础位置和尺寸进行复验,对于成排的加氢机,应划定共同的安装基准线,其平面位置的允许偏差应为±5mm,标高允许偏差应为±2mm;
       2 安装位置准确,固定可靠,接管、接线位置符合设计要求;
       3 加氢机的连接管线,从基础的基础坑引出后,管线坑应采用黄沙填满;
       4 安装后,应按产品说明书规定通电,进行整机的试运转,并检查下列事项:
        1)通气检查各种阀门、计量和测试仪器、仪表的实际使用性能;
        2)与储氢罐联动试运转,检查充装自控装置的实际使用性能;
        3)加气枪应进行加气充装泄漏测试,测试压力应按设计压力进行。

12.2.10 静置设备安装找平、找正后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12.2.10的规定。


12.2.11 加氢加油合建站、加氢加气合建站中的油罐、天然气储气瓶组、加油机、加气机等的安装,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加油加气设计与施工规范》GB 50156的有关规定执行。


12.3 管道安装

12.3.1 加氢站中管道工程施工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与管道工程安装相关的土建工程已检验验收合格,满足施工要求,并已办理交接手续;
       2 各类管道的施工安装宜按现行国家标准《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35和《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36的有关规定执行;
       3 安装施工应严格按照已批准的工程设计文件、图纸进行;
       4 管材及其附件己检验合格,其规格、型号符合设计要求,并具有有效的质量证明文件;
       5 进口的管材、阀门、附件应有商检部门出具的商检合格证。

12.3.2 与储氢罐等重型设备连接的管道的施工安装,应在重型设备安装就位沉降稳定或经注水沉降稳定后进行。

12.3. 3 高压氢气管道用阀门、附件等主要材料开箱检验,应由建设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的有关人员参加,应按装箱清单进行下列检查:
       1 核对高压阀门、附件等的名称、型号、规格、材质,并检查包装状况;
       2 对高压阀门、附件等进行外观检查,并检查产品说明书等技术资料;
       3 检查后提出有签证的检查记录。

12. 3.4 加氢加油合建站、加氢加气合建站中燃油和天然气管道工程的安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 50156的有关规定。

12.3.5 氢气管道焊缝应外观成型良好,并与母材圆滑过渡,宽度宜每侧盖过坡口2mm,焊接接头表面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不得有裂纹、未熔合、夹渣、飞溅存在,焊缝不得有凸肉;
       2 焊缝表面不得低于管道表面,焊缝余高不应大于2mm。

12.3. 6 氢气管道焊接接头无损检测方法应执行工程设计文件规定,缺陷等级评定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承压设备无损检测》JB/T 4730的有关规定,且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射线检测时,射线质量等级不得低于AB级,管道焊接接头的合格标准不得低于Ⅱ级;
       2 当射线检测改用超声波检测时,应征得设计单位同意并取得证明文件。

12.3.7 氢气管道焊接接头检测,若有不合格,应按该焊工的不合格数加倍检验;若仍有不合格,则应全部检验。不合格焊缝的返修次数不得超过3次。

12.3.8 当氢气管道采用卡套接头等成品接头方式时,应按产品说明书要求进行安装、检测。

12.3.9 高压氢气管道用阀门安装前,应按下列规定进行检测:
       1 按高压氢气管道的品种、规格逐个检查阀门的出厂合格证书和实物完好状况,当发现异常时,应先进行压力试验,其试验介质宜采用无水乙醇,合格后应进行气密性试验;
       2 气密性试验应采用氮气、氦气或氦氮混合气(氦气体积百分含量不小于5%),试验压力应为设计压力,试验时应将阀门浸没在水槽中,试验时间不得少于30min,应以水槽内无可见气泡、不漏气为合格。当发现漏气时,在进行返修后应重新进行气密性试验,但返修次数不得超过2次。

12.3.10 氢气管道系统安装完成后,应按下列规定进行试验:
       1 压力试验应以氮气或干燥无油空气进行,试验压力应为设计压力的1.05倍~1.10倍。在进行气体压力试验前应制定安全防护措施,并在实施时严格执行。
       2 气密性试验应分为高、低压检测阶段,在气体压力试验达到试验压力后应保压5min,然后降压至设计压力,对焊缝和连接部位进行检查;若未检出泄漏,应继续保压不少于30min,无压力降后,应将试验压力降至零,进行第二阶段的低压检测,其试验压力应为2MPa±10%,试验时间不应少于30min,应以未检出泄漏和无压力降时判定为合格。

        3 泄漏量试验介质宜采用氮气或氦气。
       4 泄漏量试验压力应为设计压力。当使用氮气进行泄漏量试验时,应保压24h,平均每小时的泄漏率应小于0.5%时判定为合格;当使用氦气作泄漏量试验时,应保压1h以上,平均每小时的泄漏率应小于0.5%时判定为合格。

12.3.11 氢气管道系统试压合格后,应进行吹扫,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采用氮气或干燥无油空气进行吹扫;
        2 纯度大于或等于99.99%的氢气系统,应采用氮气进行吹扫;
        3 当采用空气吹扫时,在吹扫合格后应以氮气置换吹扫,并应符合本规范第12.3.13条的规定。

12.3.12 氢气管道采用氮气或空气吹扫时,其压力宜为0.1MPa~0.3MPa,气体流速不得小于20m/s,在排气口应设白色油漆板检查,应以10min内板上无铁锈或其他杂物为合格。

12.3.13 氢气管道系统在试验和吹扫合格后,应以氮气置换至含氧量低于1%,充氮气保持在0.2MPa。

12.3.14 给水排水等管道工程安装施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2的有关规定。

12.4 电气仪表安装


12.4.1 电气柜、盘及二次回路接线的安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盘、柜及二次回路结线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71的有关规定。

12.4.2 照明装置及线路的安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的有关规定。

12.4.3 电气仪表工程施工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与电气仪表工程安装相关的土建工程、工艺设备及管道系统已检验验收,满足施工要求,并已办理交接手续;
       2 安装施工应符合工程设计文件、图纸要求;
       3 安装所需柜、盘、线缆和仪器仪表等设备、附件、材料均已检验合格,其规格、型号、材质符合设计要求,并具有有效的质量证明文件。

12. 4.4 设备和管道的防静电接地,应符合工程设计文件和图纸的要求。

12.4.5 加氢站、加氢加油合建站和加氢加气合建站中,有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的施工安装,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57的有关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接线盒、接线箱等的隔爆面上不应有砂眼、机械伤痕;
       2 电缆线路穿过不同环境区域时,在交界处保护管两端的管口处应将电缆周围用不燃材料堵填严密,再涂塞密封胶泥;交界处采用电缆沟敷设时,应在沟内充沙、填阻火材料或加设防火隔墙;
       3 钢管与钢管、钢管与电气设施和线缆、钢管与钢管附件之间的连接,应满足防爆要求。

12. 4.6 电缆施工安装,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68的有关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缆进入建筑物或电缆沟时,应穿保护管。保护管出入建筑物或电缆沟处的空隙应采用不燃材料填塞封闭,管口应密封;
       2 有防火要求时,电缆穿越墙体或进入电气柜、盘的间隙处应采取防火隔离密封措施。

12.4.7 接地装置的施工安装,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69的有关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设计文件对接地体埋设深度未作规定时,接地体顶面埋深不应小于0.6m;
       2 角钢及钢管接地体应垂直埋设,接地装置的焊接部位应进行防腐处理;
       3 电气装置的接地,应以单独接地线与接地干线相连接,不得采用串接方式。

12.4. 8 仪表的安装调试,除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石油化工仪表工程施工技术规程》SH/T 3521的有关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仪表电缆电线敷设和接线前,应进行导通检查与绝缘性能检测;
       2 仪表外壳、仪表盘(柜)、接线柜(箱)等,在正常情况下,不应带电,但有可能接触到危险电压的裸露金属部件时,均应做保护性接地;
       3 屏蔽电缆的屏蔽单端接地,宜在控制室一侧接地。屏蔽电缆保护层、屏蔽层应完好无损。

12. 4.9 仪表盘及自控系统的安装调试,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仪表安装前应进行外观检查,并经校验合格;
       2 仪表安装位置正确、可靠固定,并不得影响测试要求;
       3 氢气浓度报警探测器应安装在监测空间最高处;
       4 自控系统、报警系统安装完成后,应进行实际使用调试。

12.5 竣工验收

12.5.1 施工单位按合同规定范围内的工程全部完成后,应及时进行工程竣工验收。

12.5.2 工程竣工验收,应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施工、设计、监理等单位共同进行,合格后即应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12.5.3 工程竣工验收时,施工单位应提交下列文件:

       1 综合部分:
        1)竣工技术文件说明;
        2)开工报告;
        3)工程竣工证书;
        4)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清单及其相应签证文件;
        5)材料和设备质量证明文件及其复验报告。

       2 建筑工程:
        1)工程定位测量记录;
        2)地基验槽记录;
        3)钢筋检验记录;
        4)混凝土工程施工记录;
        5)混凝土/砂浆试件试验报告;
        6)设备基础允许偏差项目检验记录;
        7)设备基础沉降记录;
        8)钢结构安装记录;
        9)钢结构防火层施工记录;
        10)防水工程试水记录;
        11)填方土料及填土压实试验记录;
        12)合格焊工登记表;
        13)隐蔽工程记录;
        14)防腐工程施工检查记录。

       3 安装工程:
        1)合格焊工登记表;
        2)隐蔽工程记录;
        3)设备开箱检查记录;
        4)静置设备安装记录;
        5)设备清理、检查、吹扫、置换、封存记录;
        6)设备安装记录;
        7)设备单机运行记录;
        8)阀门试压记录;
        9)安全阀调整试验记录;
        10)管道系统安装检查记录;
        11)管道系统试验记录;
        12)管道系统吹扫/置换记录;
        13)设备、管道系统防静电接地记录;
        14)电缆敷设和绝缘检查记录;
        15)报警系统安装检查记录;
        16)接地体、接地电阻、防雷接地安装测定记录;
        17)电气照明安装检查记录;
        18)防爆电气设备安装检查记录;
        19)仪表调试及其系统试验记录。

       4 竣工图。

       5 观感检查记录。

13 氢气系统运行管理

13. 0.1 氢气系统运行中的安全管理,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 4962、《氧气及相关气体安全技术规程》GB 16912的有关规定外,应结合具体条件制定操作安全规程、氢气事故处理规程和应急救援预案等。

13.0.2 从事氢气系统的操作和维修人员均应接受相应的培训,并取得上岗资格证书。

13.0.3 氢气系统的操作和维修人员进入工作场所,不得穿戴化纤工作服、工作帽和带钉鞋,严禁带入火种。

13.0.4 氢气设备、管道、容器及其保温层内,在投入运行前、检修动火作业前或长期停用前后,均应采用氮气进行吹扫置换,并应取样分析含氢量不超过0.4%或含氧量不超过0.5%后再进行作业。

13.0.5 氢气设备、管道和容器的检修,应切断相应的电源、气源,并用盲板隔断与尚在运行中的设备、管道和容器的联系,并经氮气吹扫置换合格后再进行检修。

13.0.6 氢气系统运行操作人员、检修人员,不得随意敲击氢气设备、管道和容器;检修人员应使用铜质工具,且不得随意触动运行中的设备、管道和容器。

13.0.7 氢气设备、管道和容器检修后,均应进行气密性试验、泄漏量试验,并应符合本规范第12.3.10条的规定。

13.0.8 运行中的氢气系统应每年进行1次检查、监测,取得许可证书,并保存相关记录。

13. 0.9 加氢站有爆炸危险区域(房间)内的电气设施应定期进行检查、监测,并不宜超过1年。

13.0.10 输送或使用氢气的普通钢瓶或长管钢瓶,严禁将氢气用完,应保留0.2MPa以上的余压。严禁对气瓶进行敲击、碰撞;气瓶不得靠近热源,并防止曝晒。

13.0.11 氢气或氢气设备、容器和管道中的冷凝水不得随意排放,氢气必须经带有阻火器的放空管排放;冷凝水必须经疏水装置排放至冷凝水排放装置排放。

13.0.12 氢气系统运行中,应至少每天人工分析1次室内或移动氢气设备内易积聚氢气处的氢气浓度;超过规定浓度时,应及时查明原因和开启相应的事故通风机。

13.0.13 加氢站有爆炸危险区域(房间)应设有明显的标志,并应指出其危险性。

13.0.14 加氢站发生氢气着火时,应采取下列安全措施:
        1 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切断氢气气源;不能切断时,只要有氢气泄漏,不应急于扑灭氢气火焰;
        2 宜对周围设备喷水冷却;
        3 应及时报警,并撤离危险区内人员。

附录A 加氢站爆炸危险区域的等级范围划分

A.0.1 有爆炸危险区域的等级定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的有关规定。

A. 0.2 加氢机爆炸危险区域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图A.0.2):
      1 加氢机内部空间为1区;
      2 以加氢机外轮廓线为界面,以4.5m为半径的地面区域为底面和以加氢机顶部以上4.5m为顶面的圆台形空间为2区。


A. 0.3 室外或罩棚内储氢罐或氢气储气瓶组的爆炸危险区域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图A. 0.3):
      1 设备本身为1区;
      2 以设备外轮廓线为界面,以4.5m为半径的地面区域、顶部空间区域为2区;
      3 设备的放空管应集中设置。从氢气放空管管口计算,半径为4.5m的空间和顶部以上7.5m的空间区域为2区。



A. 0.4 氢气压缩机间的爆炸危险区域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图A.0.4)。
      1 房间内的空间为1区;
      2 以房间的门窗边沿计算,半径为4.5m的地面、空间区域为2区;
      3 从氢气放空管管口计算,半径4.5m的区域和顶部以上7.5m的空间区域为2区。

A. 0.5 撬装式氢气压缩机组爆炸危险区域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图A.0.5):
      1 设备内为1区;
      2 以撬装式氢气压缩机组的外轮廓线为界面,以4.5m为半径的地面区域、顶部空间为2区。


附录B 民用建筑物保护类别划分

B.0.1 重要公共建筑物应包括下列建筑物、构筑物:
      1 地市级及以上的党政机关办公楼;
      2 高峰使用人数或座位数超过1500人(座)的体育馆、会堂、影剧院、娱乐场所、车站、证券交易所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室内场所;
      3 藏书量超过50万册的图书馆;地市级及以上的文物古迹、博物馆、展览馆、档案馆等建筑物;
      4 省级及以上的邮政楼、电信楼等通信、指挥调度建筑物;
      5 省级及以上的银行等金融机构办公楼,省级及以上的广播电视建筑物;
      6 高峰使用人数超过5000人的露天体育场、露天游泳场和其他露天公众聚会娱乐场所;
      7 使用人数超过500人的中小学校;使用人数超过200人的幼儿园、托儿所、残障人员康复设施;150床位及以上的养老院、疗养院、医院的门诊楼和住院楼等医疗、卫生、教育建筑物(有围墙者,从围墙边算起);
      8 总建筑面积超过15000㎡的商店建筑和旅馆建筑,商业营业场所的建筑面积超过15000㎡的综合楼(商住楼),以及总建筑面积超过30000㎡的办公楼、写字楼、科研楼等其他公共建筑物;
      9 地铁出入口、隧道出入口。

B.0.2 一类保护物应包括下列建筑物、构筑物:
      1 县级党政机关办公楼,
      2 高峰使用人数或座位数超过800人(座)的体育馆、会堂、会议中心、电影院、剧场、室内娱乐场所、车站和客运站等公众聚会场所;
      3 县级文物古迹、博物馆、展览馆、档案馆和藏书量超过10万册的图书馆等建筑物;
      4 县级及以上的邮政楼、电信楼等通信、指挥调度建筑;支行级及以上的银行等金融机构办公楼;
      5 高峰使用人数超过1000人的露天体育场、露天游泳场和其他露天公众聚会娱乐场所;
      6 除本规范第B.0.1条规定以外的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残障人员康复设施、养老院、疗养院、医院的门诊楼和住院楼等医疗、卫生、教育建筑物(有围墙者,从围墙边算起);
      7 总建筑面积超过3000㎡的商店(商场)、综合楼、证券交易所;总建筑面积超过1000㎡的地下商店(商业街)以及总建筑面积超过5000㎡的菜市场等商业营业场所;
      8 总建筑面积超过5000㎡的办公楼、写字楼等办公建筑物;
      9 总建筑面积超过5000㎡的居住建筑(含宿舍)、商住楼;
      10 高层民用建筑物;
      11 总建筑面积超过6000㎡的其他建筑物;
      12 车位超过50个的汽车库和车位超过150个的停车场;
      13 城市主干道的桥梁、高架路等。

B.0.3 二类保护物应包括下列建筑物、构筑物:
      1 除本规范第B. 0.1条和第B.0.2条规定以外的体育馆、会堂、电影院、剧场、室内娱乐场所、车站、客运站、体育场、露天游泳场和其他露天娱乐场所等室内外公众聚会场所;
      2 总建筑面积超过1000㎡的商店(商场)、综合楼、证券交易所,以及总建筑面积超过1500㎡的菜市场等商业营业场所;
      3 总建筑面积超过1000㎡的办公楼、写字楼等办公类建筑物;
      4 总建筑面积超过1000㎡的居住建筑(含宿舍)或居住建筑群;
      5 总建筑面积超过2000㎡的其他建筑物;
      6 车位超过20个的汽车库和车位超过50个的停车场;
      7 除一类保护物以外的桥梁、高架路等。

B. 0.4 三类保护建筑物应包括除第B.0.1条~第B.0.3条规定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

B.0.5 与第B.0.1条~第B.0.4条规定的同样性质或规模的独立地下建筑物等同于相对应的各类建筑物。

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
《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GB 50029
《锅炉房设计规范》GB 50041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
《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 50156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68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69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盘、柜及二次回路结线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71
《氢气站设计规范》GB 50177
《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35
《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36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2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57
《压缩机、风机、泵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75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
《工业氢气》GB 3634
《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 4962
《高压锅炉用无缝钢管》GB 5310
《纯氢、高纯氢和超纯氢》GB/T 7445
《输送流体用无缝钢管》GB/T 8163
《流体输送用不锈钢无缝钢管》GB/T 14976
《氧气及相关气体安全技术规程》GB 16912
《变压吸附提纯氢系统技术要求》GB/T 19773
《水电解制氢系统技术要求》GB/T 19774
《承压设备无损检测》JB/T 4730
《钢制压力容器——分析设计标准》JB 4732
《石油化工仪表工程施工技术规程》SH/T 3521
《工艺管道》ANSI/ASME B31.3
《一般用途的无缝和焊接不锈钢管》ASTM A2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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