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有村镇住宅建筑抗震鉴定和加固技术规程 CECS325: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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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程建设协会标准

既有村镇住宅建筑抗震鉴定和加固技术规程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seismic appraisal and strengthening of existing residence in village and town
CECS 325:2012

主编单位:建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批准单位: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
施行日期:2013年1月1日

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公告
第121号


关于发布《既有村镇住宅建筑抗震鉴定和加固技术规程》的公告

    根据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关于印发<2011年第二批工程建设协会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协字[2011]111号)的要求,由建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单位编制的《既有村镇住宅建筑抗震鉴定和加固技术规程》,经本协会抗震专业委员会组织审查,现批准发布,编号为CECS 325:2012,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前言

    根据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建标协字[2011]111号文《关于印发<2011年第二批工程建设协会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的要求,由建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同有关单位编制而成。
    编制组对村镇住宅抗震能力现状进行了广泛调查研究,总结和采纳了近年来国内有关村镇建筑抗震的科研成果,本着因地制宜、就地取材、简单有效、经济实用的原则,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规程。
    本规程的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和符号,基本规定,场地、地基和基础,砌体结构房屋,木结构房屋,生土结构房屋,石结构房屋。
    根据原国家计委计标[1986]1649号文《关于请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委员会负责组织推荐性工程建设标准试点工作的通知》的要求,推荐给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使用单位及工程技术人员采用。
    本规程由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抗震专业委员会归口管理,由建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解释单位(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三环东路30号建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邮编:100013)。
    主编单位:建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参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上海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
              长安大学
              同济大学
              河北工业大学
    主要起草人:朱立新 葛学礼 徐福泉 蒋利学 王毅红 李东彬 于 文 张伟平 顾祥林 曾银枝 张彦辉 周 戟

1 总 则

1.0.1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并实行以预防为主的方针,减轻地震破坏,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规范既有村镇住宅的抗震鉴定和加固方法,制定本规程。
    符合本规程要求的既有村镇住宅,抗震设防目标为:当遭受低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多遇地震影响时,一般不需修复可继续使用;当遭受相当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地震影响时,主体结构不致严重破坏,围护结构不发生大面积倒塌。

1.0.2 本规程适用于抗震设防烈度为6、7、8和9度地区层数为一、二层的既有村镇住宅的抗震鉴定与加固,不适用于村镇中三层及以上住宅的抗震鉴定加固和新建村镇住宅的抗震设计。
    一般情况下,抗震设防烈度可采用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的地震基本烈度。
    注:本规程一般略去“抗震设防烈度”字样,如“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7度、8度、9度”,简称为“6度、7度、8度、9度”。

1.0.3 村镇住宅的抗震鉴定与加固,除应符合本规程要求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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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术语和符号

2.1 术 语


2.1.1 既有村镇住宅 existing residence in village and town
    已建成投入使用的村镇住宅。

2.1.2 抗震设防烈度 seismic precautionary intensity
    按国家规定的权限批准作为一个地区抗震设防依据的地震烈度。一般情况,取50年内超越概率10%的地震烈度。

2.1.3 地震作用 earthquake action
    由地震动引起的结构动态作用,包括水平地震作用和竖向地震作用。

2.1.4 综合抗震能力 compound seismic capability
    整个工程结构综合考虑其构造和承载力等因素所具有的抵抗地震作用的能力。

2.1.5 抗震措施 seismic measures
    除地震作用计算和抗力计算以外的抗震设计内容,包括抗震构造措施。

2.1.6 抗震构造措施 details of seismic design
    根据抗震概念设计原则,一般不需要计算而对结构和非结构各部分必须采取的各种细部要求。

2.1.7 场地 site
    工程群体所在地,具有相似的工程地质条件。其范围大体相当于自然村或不小于一平方公里的平面面积。

2.1.8 抗震鉴定 seismic appraisal
    通过检查现有建筑的设计、施工质量和现状,按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对其在地震作用下的安全性进行评估。

2.1.9 抗震加固 seismic strengthening(retrofit)for engi-neering
    使现有建筑达到抗震鉴定的要求所进行的设计和施工。

2.1.10 既有村镇住宅抗震加固 seismic strengthening(ret-rofit)of existing residential buildings in villages and towns
    为提高抗震能力,对抗震能力不足的既有村镇住宅的承重结构、构件及其相关部分采取增强、局部更换等措施,使其满足相应的抗震设防要求。

2.1.11 面层加固法 strengthening of masonry member with mortar splint
    在砌体或石墙侧面增抹一定厚度的无筋、有钢丝(筋)网的水泥砂浆,形成组合墙体的加固方法。

2.1.12 外加配筋砂浆带加固法 strengthening of masonry member with mortar-belt
    在砌体墙或石墙纵横墙交接处,楼、屋盖标高处等增设配筋砂浆带,形成约束砌体墙或石墙的加固方法,可作为空斗墙及小砌块墙加强整体性、加强纵横墙连接、代替圈梁等的措施。

2.1.13 壁柱加固法 brick(stone)column strengthening
    在砌体墙或石墙侧面增设同材料壁柱,加强墙体支承部位截面及承载力的加固方法。

2.1.14 结构体系 structural system
    房屋承受竖向和水平荷载的构件及其相互连接形式的总称。

2.1.15 木构造柱 wood constructional column
    为加强结构整体性和提高墙体的抗倒塌能力,在房屋墙体的规定部位设置的木柱。

2.1.16 抗震墙 seismic structural wall
    主要用以抵抗地震水平作用的墙体,墙体厚度及材料强度应满足相应要求。

2.1.17 水平系杆 horizontal rigid tie bar
    沿房屋纵向在跨中屋檐高度处设置的联系杆件,通常采用木杆或角钢制作。

2.2 符 号

2.2.1 作用和作用效应
    FEkb——基本烈度地震作用下的结构总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
    Vb——基本烈度地震作用下墙体剪力标准值。

2.2.2 材料性能和抗力
    fv,m——非抗震设计的砌体抗剪强度平均值;
    f2——生土墙砌筑泥浆的抗压强度平均值;
    MU——砌块(砖)的强度等级;
    M——砌筑砂浆的强度等级;
    Cb——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灌孔混凝土的强度等级;
    Mb——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砌筑砂浆的强度等级。

2.2.3 几何参数
    B——房屋总宽度,矩形木柱宽度;
    L——抗震横墙间距。

2.2.4 计算系数
    αmaxb——基本烈度地震作用下的水平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
    γbE——极限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
    ξN——砌体抗震抗剪强度的正应力影响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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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本规定

3.1 抗震鉴定


3.1.1 既有村镇住宅抗震鉴定应符合下列基本原则:
    1 不同结构类型房屋,抗震鉴定时检查的重点、内容和要求不同,应采用不同的鉴定方法。
    2 抗震鉴定中应区分重要部位和一般部位,按不同要求进行检查和鉴定。
    3 对房屋抗震性能有整体影响的构件和仅有局部影响的构件,在进行综合抗震能力分析时应分别对待。

3.1.2 既有村镇住宅抗震鉴定应按下列步骤进行:
    1 应对房屋现状进行详细调查,包括调查房屋的结构类型、主要构件截面尺寸、建筑功能分布、施工质量和使用维护状况等。
    2 根据各类房屋的结构特点、结构布置、构造措施等因素,采取相应的抗震鉴定方法,对既有村镇住宅的综合抗震能力进行分析和判定。
    3 在对房屋的整体抗震性能作出评价后,对于不符合抗震要求的房屋提出相应的抗震减灾对策和处理意见。

3.1.3 既有村镇住宅抗震鉴定应以结构体系鉴定和构造措施鉴定为主,进行综合评定。

3.1.4 既有村镇住宅结构体系鉴定和构造鉴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对承重结构和承重墙体类别进行检查。当采取木柱与砖柱、木柱与石柱混合的承重结构,以及在同一高度采用不同材料墙体混合承重且无可靠连接的结构时,应着重检查是否采取加强连接的措施,并按相应要求进行鉴定。
    2 应对结构体系进行检查,找出其破坏会导致整个房屋丧失抗震能力或丧失静力承载能力的主要构件,并对其进行重点评价。
    3 房屋高度和层数应符合本规程各章规定的最大值限值要求。
    4 结构材料实际达到的强度等级应符合本规程各章规定的最低要求。
    5 结构构件的连接构造和非结构构件与主体结构的连接构造,应分别满足结构整体性要求和在地震作用下不倒塌伤人的要求。

3.1.5 6度地区的房屋,可不进行房屋抗震承载力验算,但结构在整体性、节点连接、墙柱连接等应满足抗震构造措施的要求。

3.1.6 对不满足抗震鉴定要求的既有村镇住宅,可根据不符合要求的程度对房屋抗震性能的影响程度大小、加固难易程度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采取相应的维修、加固、改造或拆建更新等抗震减灾对策。

3.2 抗震加固

3.2.1 抗震加固方案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加固方案的选择应考虑当地经济条件及施工技术水平综合确定。
    2 对原结构平立面不规则的房屋,宜结合加固消除或减轻原结构体系在抗震方面的不利因素。
    3 当地基基础有不均匀沉降时,加固应以加强上部结构的整体性为主,提高房屋抵抗不均匀沉降的能力。
    4 加固方法应便于施工,并应减少对农户生产、生活的影响。

3.2.2 既有村镇住宅抗震加固的设计原则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根据抗震鉴定结果,经综合分析后确定,分别采取加强整体性连接、提高抗震承载力、加强构件连接等措施,提高房屋的综合抗震能力。
    2 采取加固原墙体或新增设抗震墙等提高抗震承载力的加固措施时,应考虑加固后结构构件的合理分布,避免因局部加强造成结构刚度突变。
    3 新增构件与原有构件之间应有可靠连接。
    4 加固所用材料与原结构材料相同时,其强度等级不应低于原结构材料的实际强度等级。
    5 节点加固时连接部位的强度和变形能力不应低于被连接构件的强度和变形能力。
    6 加固所用的砌体块材、砂浆和混凝土的强度等级,钢筋、铁丝、钢材等性能指标,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要求以及本规程的相应要求。

3.2.3 抗震加固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加固施工时应避免或减少对原结构及构件的损伤。
    2 加固施工过程中发现原结构或构件有严重缺陷时,应在加固过程中一并处理,消除缺陷。
    3 加固施工过程中,当承重构件需要置换或局部支承部位需要卸载时,应预先采取临时支护等安全措施,避免可能导致的房屋倾斜、开裂或局部倒塌。
    4 墙体裂缝采用压力灌浆修复补强时,应控制灌浆压力和速度,避免造成其他部位开裂。
    5 采用钢筋网水泥砂浆面层、钢拉杆加固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抗震加固技术规程》JGJ 116中的相关要求。
    6 采用增设剪刀撑、纵向水平系杆、斜撑、墙揽等抗震措施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镇(乡)村建筑抗震技术规程》JGJ 161中的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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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场地、地基和基础

4.1 抗震鉴定


4.1.1 6、7度时及建造于对抗震有利地段的建筑,可不进行场地对建筑影响的抗震鉴定。

4.1.2 对建造于危险地段的既有建筑,应结合当地村镇规划更新(迁离);暂时不能更新的,应进行专门研究,并采取应急的安全措施。

4.1.3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现有村镇住宅,可不进行地基基础的抗震鉴定:
    1 6度时的村镇住宅。
    2 7度时,地基基础现状无严重静载缺陷的村镇住宅。
    3 地基主要受力层范围内不存在软弱土、饱和砂土和饱和粉土或严重不均匀土层的村镇住宅。

4.1.4 地基基础现状的鉴定,应着重调查上部结构的不均匀沉降裂缝和倾斜,基础有无腐蚀、酥碱、松散和剥落,上部结构的裂缝、倾斜以及有无发展趋势。

4.1.5 对于生土结构房屋,应着重检查基础砖(石)墙的砌筑高度。基础砖(石)墙的砌筑高度应为室外地坪以上500mm和室内地面以上200mm中的较大者。

4.1.6 对地基基础现状进行鉴定时,当基础无腐蚀、酥碱、松散和剥落,上部结构无不均匀沉降裂缝和倾斜,或虽有裂缝、倾斜但不严重且无发展趋势,该地基基础可评为无严重静载缺陷。

4.2 抗震加固

4.2.1 对下列几类房屋,宜结合上部结构抗震加固提高房屋抵抗不均匀沉降能力:
    1 7度时,存在严重静载缺陷的村镇住宅。
    2 无严重静载缺陷,但存在软弱土、液化土和明显不均匀土层的8度及以上地区村镇住宅。
    3 9度时的村镇住宅。

4.2.2 提高上部结构抵抗不均匀沉降能力,可采取下列措施:
    1 提高建筑的整体性或合理调整荷载。
    2 加强圈梁与墙体的连接。对未设地圈梁的房屋应增设地圈梁。当可能产生差异沉降或基础埋深不同且未按1/2的比例过渡时,应局部加强圈梁。
    3 用钢丝(筋)网砂浆面层等加固砌体墙体。

4.2.3 对生土结构房屋,当基础砖(石)墙砌筑高度不满足要求时,可采用水泥砂浆面层局部抹面加固,抹面高度不低于要求的基础砖(石)墙砌筑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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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砌体结构房屋

5.1 一般规定


5.1.1 本章适用于6度~9度地区的烧结普通砖、烧结多孔砖、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蒸压灰砂砖和蒸压粉煤灰砖等砌体承重的一、二层房屋的抗震鉴定及抗震加固。
    注:本章中“烧结普通砖、烧结多孔砖、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蒸压灰砂砖和蒸压粉煤灰砖”,以下分别简称为“普通砖、多孔砖、小砌块、蒸压砖”;“砖墙、砖砌体”泛指上述各种砖或砌块砌筑墙体的统称;“实心砖墙”、“空斗墙”分别指采用烧结普通砖砌筑的实心砖墙体和空斗墙体;“多孔砖墙”指采用烧结多孔砖砌筑的墙体;“小砌块墙”指采用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砌筑的墙体,小砌块的规格应为390mm×190mm×190mm,孔洞率不应大于35%;“蒸压砖墙”指采用蒸压灰砂砖或蒸压粉煤灰砖砌筑的实心墙体。

5.1.2 既有砌体房屋的高度和层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房屋的层数和总高度不宜超过表5.1.2-1的规定。
    2 房屋的层高不宜超过表5.1.2-2的规定。

表5.1.2-1 砌体房屋鉴定的层数和总高度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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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房屋总高度指室外地面到主要屋面板板顶或檐口的高度。


表5.1.2-2 砌体房屋鉴定的层高限值(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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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二层房屋的层高指一层或二层的层高,一层层高为室外地面到一层屋面板的高度。
5.1.3 砌体结构房屋抗震鉴定时,应检查房屋的高度和层数、抗震墙的厚度和间距、墙体砌筑砂浆强度等级和砌筑质量、纵横墙交接处连接、圈梁布置及构造、楼(屋)盖连接构造等;有女儿墙及出屋面烟囱时,应重点检查出屋面高度及拉结措施;8、9度时,尚应检查墙体布置的规则性。

5.1.4 砌体结构房屋的抗震鉴定,可从结构体系、材料及施工做法、整体性连接及抗震构造措施、局部易损构件及与主体结构连接等方面进行检查评定,并结合墙体抗震承载力进行综合分析,对房屋的综合抗震能力进行鉴定。

5.1.5 抗震加固措施应根据砌体房屋的鉴定结果确定。针对现有房屋在抗震方面存在的问题,可分别采取提高房屋抗震承载力、加强房屋整体性连接、加强易局部倒塌部位稳定性及连接等方法进行抗震加固。

5.1.6 对于现状已出现裂缝的墙体,应根据裂缝情况采取修复措施,或结合加固措施一并处理。

5.1.7 采用增设抗震墙、面层加固等加固措施时,增设及加固墙体应均匀布置。

5.2 抗震鉴定


(Ⅰ) 结构体系鉴定


5.2.1 既有房屋抗震横墙最大间距应符合表5.2.1。的规定。

表5.2.1 砌体结构房屋的抗震横墙最大间距(m)


5.2.2 既有房屋的结构体系,尚应按下列规定进行检查:
    1 在同一高度不应采用不同材料墙体承重的混合结构。
    2 宜采用横墙承重或纵横墙混合承重体系。
    3 8、9度时,纵横墙布置宜均匀对称,在平面内宜对齐,沿竖向应上下连续,同一轴线上窗间墙的宽度宜均匀。
    4 8、9度时不应采用硬山搁檩屋盖。
    5 不宜设置悬挑楼梯。

(Ⅱ) 材料、房屋外观和质量


5.2.3 承重墙体的材料实际达到的强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烧结普通砖、烧结多孔砖、混凝土小砌块的强度等级不宜低于MU7.5,且不低于砌筑砂浆强度等级;蒸压灰砂砖、蒸压粉煤灰砖不宜低于MU15;砖、砌块的强度等级低于上述规定一级以内时,墙体的砂浆强度等级宜按比实际达到的强度等级降低一级采用。
    2 墙体的砌筑砂浆强度等级:烧结普通砖、烧结多孔砖砌体6度时或7度一层时不应低于M0.4,7度二层或8、9度时不应低于M1;蒸压灰砂砖、蒸压粉煤灰砖砌体不应低于M2.5;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砌体不应低于Mb5。
    砂浆强度等级高于砖、砌块的强度等级时,墙体的砂浆强度等级宜按砖、砌块的强度等级采用。

5.2.4 既有房屋外观和质量,应按下列要求进行检查:
    1 墙体不空鼓、无严重酥碱和明显歪闪。
    2 支承梁或屋架的墙体无竖向裂缝,承重墙、自承重墙及其交接处无明显裂缝。
    3 木楼、屋盖构件无明显变形、腐朽、蚁蚀和严重开裂。
    4 混凝土楼、屋盖仅有少量微小开裂或局部剥落,钢筋无明显露筋、锈蚀。

5.2.5 承重的空斗墙体尚应检查砌筑方式:应采用一斗一眠砌法,设置配筋砖圈梁或纵横向拉结钢筋处采用两眠砌筑,沿水平方向每隔一块斗砖应砌一至二块丁砖,墙面不得有竖向通缝;不得采用非水泥砂浆砌筑;空斗墙体与实心砌体的竖向连接处,应相互搭砌。
(Ⅲ) 整体性连接和抗震构造措施鉴定
5.2.6 纵横墙交接处应着重检查,当不符合下列要求时,应采取加固或其他相应措施:
    1 墙体布置在平面内应闭合,纵横墙交接处应无烟道、通风道等竖向孔道削弱。
    2 纵横墙交接处应咬槎较好,严禁采用直槎,以下情况尚应采取加强连接措施:
        1)7度时空斗墙房屋、其他房屋中长度大于7.2m的大房间,以及8、9度时,外墙转角及纵横墙交接处,应沿墙高每隔750mm设置2根直径为6mm的拉结筋或直径为4mm网格间距为200m的拉结钢丝网片,每边深入墙内的长度不宜小于750mm或伸至门窗洞边。
        2)突出屋顶的楼梯间的纵横墙交接处,应沿墙高每隔750mm设2根直径为6mm的拉结钢筋,且每边伸入墙内的长度不宜小于750mm。
        3)空心小砌块墙体设有芯柱时,芯柱在楼层上下应连通,且沿墙高每隔800mm应设直径为4mm的点焊钢丝网片与墙拉结。

5.2.7 8、9度时,应检查顶层楼梯间的横墙和外墙是否采取加强连接措施,宜沿墙高每隔750mm设置2根直径为6mm的通长钢筋。

5.2.8 空斗砖墙体卧砌为实心砖墙的部位,应按下列要求检查:
    1 转角处和纵横墙交接处距墙体中心线不小于300mm宽度范围内墙体。
    2 室内地面以上不少于3皮砖、室外地面以上不少于10皮砖标高处以下部分墙体。
    3 楼板、龙骨和檩条等支承部位以下通长卧砌4皮砖。
    4 屋架或大梁支承处沿全高,且宽度不小于490mm范围内的墙体。
    5 壁柱或洞口两侧240mm宽度范围内。
    6 屋檐或山墙压顶下通长卧砌2皮砖。
    7 配筋砖圈梁处通长卧砌2皮砖。

5.2.9 空心小砌块墙体的混凝土灌孔部位,应按下列要求检查:
    1 转角处和纵横墙交接处距墙体中心线不小于300mm宽度范围内墙体。
    2 屋架、大梁的支承处墙体,灌实宽度不应小于500mm。
    3 壁柱或洞口两侧不小于300mm宽度范围内。
    4 灌孔混凝土强度等级应不低于Cb20,并沿墙全高将孔洞灌实做为芯柱。

5.2.10 楼、屋盖的整体性连接,应着重检查下列要求:
    1 楼盖、屋盖构件的支承长度应符合表5.2.10的规定。

表5.2.10 楼盖、屋盖构件的最小支承长度(mm)

构件名称

预应力圆孔板(现浇板)

预制进深梁

木屋架、木大梁

对接木龙骨、木檩条

搭接木龙骨、木檩条

位置

墙上

梁上

墙上

墙上

屋架上

墙上

屋架上、墙上

支撑长度

80

60

180

240

60

120

满搭


    2 预制板板端支承处应有坐浆;预制板缝应用细石混凝土填实,板面应有水泥砂浆面层。
    3 木屋架不应为无下弦的人字屋架。
    4 木屋架屋盖隔开间应有一道竖向剪刀撑,或满铺木望板。
    5 木屋盖房屋应在房屋中部的檐口高度处设置纵向水平系杆,系杆采用墙揽与各道横墙连接,或与屋架下弦杆钉牢。
    6 木龙骨在墙上搁置处应铺设砂浆垫层;内墙上木龙骨应满搭、采用夹板对接或燕尾榫、扒钉等连接。
    7 木楼、屋盖各构件之间应采用榫卯、螺栓、扒钉、圆钉、铁丝等可靠连接。

5.2.11 6、7度采用硬山搁檩屋盖时,应着重检查下列构造要求:
    1 当为坡屋面时应采用双坡或拱形屋面。
    2 檩条搁置处应设垫木,垫木下应铺设砂浆垫层。
    3 端檩应出檐,内墙上檩条应满搭或采用夹板对接或燕尾榫、扒钉等连接。
    4 各木构件应采用圆钉、扒钉或铁丝等连接;木檩条宜用8号铁丝与圈梁拉结。

5.2.12 砌体结构房屋的圈梁布置及构造,应着重检查下列要求:
    1 现浇和装配整体式楼、屋盖可不设圈梁。
    2 所有纵横墙的基础顶部均应设置配筋砖圈梁。
    3 现浇钢筋混凝土圈梁可代替配筋砖圈梁。
    4 各类墙体房屋圈梁设置应符合表5.2.12的要求。
    5 混凝土圈梁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采用封闭的现浇混凝土圈梁,圈梁位置与楼(屋)盖宜在同一标高或紧靠板底。
        2)小砌块墙的圈梁截面高度不宜小于150mm,其他各类墙体的圈梁截面高度不宜小于120mm。
        3)6、7度时圈梁配筋不宜少于4根直径为8mm的钢筋,8度时不宜少于4根直径为10mm的钢筋,9度时不宜少于4根直径为12mm的钢筋。
    6 配筋砖圈梁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要求:
        1)高度不小于2皮砖,小砌块墙在该位置处卧砌不少于2皮普通砖,砌筑砂浆强度不宜低于M5。
        2)6、7度时圈梁纵筋不宜少于2根直径为6mm的钢筋;8度时墙厚小于或等于370mm的圈梁纵筋不宜少于2根直径为6mm的钢筋,墙厚大于370mm的圈梁纵筋不宜少于3根直径为6mm的钢筋;9度时墙厚小于或等于240mm的圈梁纵筋不宜少于2根直径为8mm的钢筋,墙厚大于240mm的圈梁纵筋不宜少于3根直径为8mm的钢筋;圈梁纵筋在墙体转角处应搭接。

表5.2.12 砌体结构房屋的圈梁布置要求


(Ⅳ) 房屋中易引起局部倒塌的部件及其连接要求


5.2.13 既有房屋的局部尺寸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承重的门窗间墙最小宽度和外墙尽端至门窗洞边的最小距离,6(7)、8、9度分别不应小于0.8m、1.0m、1.3m。
    2 非承重的外墙尽端至门窗洞边的距离,6(7)、8、9度分别不应小于0.8m、0.8m、1.0m。
    3 内墙阳角至门窗洞边的距离,6(7)、8、9度分别不应小于0.8m、1.2m、1.8m。

5.2.14 非结构构件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后砌隔墙与两侧墙体应有拉结,墙顶尚应与梁、板或屋架下弦之间有拉结措施。
    2 出入口处的烟囱、女儿墙等易倒塌构件应有锚固或防倒塌措施。
    3 屋檐外挑梁上不得砌筑砌体。

(Ⅴ) 抗震承载力验算


5.2.15 砌体结构房屋可按行业标准《镇(乡)村建筑抗震技术规程》JGJ 161-2008附录B的方法或按本规程附录A进行抗震验算:
    1 当房屋的抗震横墙间距和房屋宽度值满足JGJ 161-2008附录B要求时,即房屋的抗震承载力满足要求;当房屋的抗震横墙间距或房屋宽度值超出附录B中所列限值,或对应的房屋宽度值为“—”时,即房屋的抗震承载力不满足要求。
    2 当房屋采用现浇混凝土楼、屋盖,房屋高度超出JGJ 161-2008附录B中限值,或横墙间距超过附录中最大限值的10%以内时,可采用附录A的方法进行抗震验算。
    3 当横墙间距超过JGJ 161-2008附录B中最大限值的10%及以上时,可不进行抗震验算,但应采取加固或其他相应措施。
    4 墙体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如出现裂缝且裂缝宽度超过5mm,或有明显空鼓、大面积酥碱,有肉眼可见的明显歪闪等情况时,不宜继续承载,在验算房屋抗震承载力时不考虑其抗侧力能力。
(Ⅵ) 综合评定


5.2.16 砌体结构房屋符合本节各项规定时可评为综合抗震能力满足抗震鉴定要求;当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评为抗震能力不满足要求,且应及时对房屋采取加固或其他相应措施:
    1 横墙间距超过JGJ 161-2008附录中最大允许值10%以上。
    2 承重墙体的抗震承载力不满足本规程第5.2.15条的要求。
    3 同一高度采用不同材料墙体承重的混合结构,且未采取加强连接措施。
    4 空斗墙体未按本节施工要求在重要部位采用实心墙砌筑。
    5 房屋整体性连接不满足要求,如纵横墙交接处未咬槎砌筑或不连续咬槎砌筑;楼、屋盖支承长度少于规定值的75%;未按要求设置圈梁等。

5.2.17 房屋的抗震承载力验算满足要求,但在抗震构造措施方面存在不足或墙体及其他构件现状存在质量缺陷时,应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加固或修复、补强等处理。

5.3 抗震加固方法

5.3.1 房屋抗震承载力不满足要求,或承重墙体明显开裂、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时,宜选择下列加固方法:
    1 拆除重砌或增设抗震墙:对强度过低、现状及质量较差的原墙体可拆除重砌,因横墙间距过大导致抗震承载力不满足要求时可新增砌抗震墙;重砌和增设抗震墙的材料宜采用与原结构相同的砖或小砌块。
    2 水泥砂浆面层加固:当墙体砌筑砂浆强度等级偏低、砌筑质量差导致抗震承载能力不满足要求时,可在墙体的一侧或两侧采用水泥砂浆面层、钢丝网水泥砂浆面层加固;面层加固也可与压力灌浆结合用于有裂缝墙体的修复补强。
    3 空斗墙与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墙加固:抗震设防烈度大于6度时,对不满足鉴定要求的空斗墙与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墙,可采取双面钢丝网水泥砂浆面层加固与外加配筋砂浆带加固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加固。
    4 实心砖墙裂缝修复:对出现裂缝的实心墙体,可根据裂缝开展宽度采用局部抹灰、压力灌浆、拆砌等方法进行修复。
    5 空斗砖墙和小砌块墙裂缝修复:对出现裂缝的空斗砖墙和小砌块墙,可根据裂缝开展宽度采用局部抹灰、拆砌等方法进行修复。

5.3.2 房屋的整体性连接和抗震构造措施不满足要求时,应选择下列加固方法:
    1 当墙体布置在平面内不闭合时,可增设墙段或在开口处增设现浇钢筋混凝土框形成闭合。
    2 纵横墙连接较差时,可在墙体交接处增设竖向外加配筋砂浆带加固,并配合钢拉杆加强墙体连接。
    3 楼、屋盖构件有位移或支承长度不满足要求时,可增设托梁或采取增强楼、屋盖整体性等的措施;对腐朽、蚁蚀或严重开裂的构件应更换;对无下弦的人字屋架应增设下弦拉杆。
    4 当小砌块芯柱设置不符合评定要求时,应增设外加柱;当墙体采用双面钢丝网砂浆面层加固,且在墙体交接处增设相互可靠拉结的外加配筋砂浆带时,可代替外加柱。
    5 当圈梁设置不符合评定要求时,应增设圈梁;外墙圈梁可采用外加配筋砂浆带,内墙圈梁可用钢拉杆或在进深梁端加锚杆代替;当墙体采用双面钢丝网砂浆面层加固,且在上下两端增设有加强筋砂浆带时,可不另设圈梁。
    6 当预制楼、屋盖支承处构造不满足抗震鉴定要求时,可在板面增设钢筋混凝土现浇叠合层并结合增设托梁加固楼、屋盖。
    7 抗震设防烈度为7~9度时,应对不满足整体性连接和抗震构造措施要求的木屋盖系统进行加固。
    8 楼、屋盖木构件之间连接不满足要求时,应加强连接。
    9 山墙、山尖墙应采用墙揽与龙骨、木屋架或檩条拉结。

5.3.3 房屋中的易局部倒塌部位不满足要求时,宜选择下列加固方法:
    1 窗间墙宽度过小时,可增设钢筋混凝土窗框或采用钢丝网水泥砂浆面层等加固。
    2 支承大梁、屋架等的墙段有竖向裂缝时,可增设砌体柱或采用外加配筋砂浆带、钢丝网砂浆面层加固,加固前应采用M10水泥砂浆灌缝修补开裂部位。
    3 对无拉结或拉结不牢的后砌隔墙,可在隔墙端部和顶部采用锚固的木块、铁件、锚筋等加强连接;当隔墙过长、过高时,可采用钢丝网砂浆面层加固。
    4 出入口处的烟囱、女儿墙等易倒塌构件不符合抗震鉴定要求时,可采用钢丝网水泥砂浆加固,并采取拉接措施。
    5 屋檐外挑梁上砌体应拆除,改用瓜柱支撑椽条,瓜柱应与梁可靠连接。

5.3.4 房屋抗侧力墙体布置不均匀对称时,可在薄弱部位增设砌体墙,增设砌体墙时应结合使用要求。

5.3.5 墙体厚度不满足抗震墙要求时,可采用双面钢丝网水泥砂浆面层加固。

5.4 加固设计与施工

(Ⅰ) 新增抗震墙加固


5.4.1 重砌或增设抗震墙加固时,应满足下列要求:
    1 砌筑砂浆的强度等级应比原墙体的砂浆强度等级高一级,且不应低于M2.5。
    2 墙厚不应小于本章中表5.2.1中各类墙体的最小厚度。
    3 沿墙高每隔1000mm设置配筋砂浆带,砂浆带厚度不应小于50mm,配筋可采用3根直径为6mm的钢筋。
    4 新增抗震墙应与原墙体可靠连接,可在配筋砂浆带相应高度处增设2根直径为10mm的拉筋,一端锚入原墙体,另一端锚入砂浆带内不小于500mm。
    5 墙顶应与楼、屋盖可靠连接;当为现浇梁板时,墙顶设现浇钢筋混凝土压顶梁,压顶梁高不小于120mm,纵筋可采用4根直径为10mm的钢筋,箍筋可采用间距为200mm、直径为6mm的钢筋,并每隔750mm与梁板采用直径为12mm的锚筋或胀管螺栓连接;当为木楼、屋盖时,墙顶应每隔1000mm采用木夹板或铁件与梁或屋架下弦连接。
    6 新增抗震墙应设基础,基础埋深不应小于原抗震墙,宽度可采用同等厚度抗震墙的1.15倍。
    7 二层房屋拟在二层增砌墙体时,宜与一层原有墙体上下连续。
    8 拆除重砌墙体为承重墙时,应在拆除前采取支顶措施,保证楼、屋盖构件支承的可靠性,直至墙体砌筑完成并达到应有强度。

(Ⅱ) 水泥砂浆面层加固


5.4.2 采用水泥砂浆面层加固时,加固墙体的砌筑砂浆强度等级不宜高于M2.5。

5.4.3 面层的材料和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面层的砂浆强度等级宜采用M10。
    2 素水泥砂浆面层厚度宜采用20mm~25mm;钢丝网水泥砂浆面层厚度不宜小于30mm。
    3 钢丝网的铁丝直径不宜小于2mm,且不宜大于4mm;铁丝直径为2mm时,网格尺寸不宜大于25mm,铁丝直径为4mm时,网格尺寸不宜大于150mm。
    4 单面加固面层的钢丝网应采用直径为4mm的L形锚筋,双面加固面层的钢丝网应采用直径为4mm的S形穿墙筋连接;L形锚筋的间距宜为600mm,S形穿墙筋的间距宜为1000mm,并呈梅花状布置。
    5 钢丝网面层加固在遇洞口时,宜将钢丝网弯入洞口侧边锚固。
    6 钢丝网四周宜采用直径为6mm的钢筋锁边,钢丝网与锁边钢筋绑扎。
    7 钢丝网四周宜采用直径为6mm的锚筋、插入短筋等与墙体、楼盖、屋盖构件可靠连接,锚筋、插入短筋应与锁边钢筋绑扎。
    8 楼层为底层的面层,在室外地面下宜加厚并伸入地面以下不小于200mm。

5.4.4 面层加固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面层宜按下列顺序施工:清除原墙面装饰层并清底(砂浆强度低时应控制清底时用水量),铺设钢丝网并按规定间距用圆钉(单面)或穿墙8号铁丝(双面)固定,湿润墙面并涂素水泥浆,抹面层水泥砂浆并养护。
    2 原墙面有严重碱蚀、局部砖块松动或砂浆饱满度过差、粉化时,应分别采取修补措施后再进行面层加固。
    3 墙面上固定钢丝网的锚筋位置应按要求预先标出,保证满足间距要求。
    4 钢丝网应用钢筋头等垫起,不应紧贴墙面,抹水泥浆时应分层抹灰,每层厚度不应超过15mm。
    5 双面钢丝网水泥砂浆面层加固时,穿墙8号铁丝可设在灰缝处。
    6 面层抹灰完成后,应浇水养护,保持湿润,同时防止阳光曝晒;避免冬期施工,否则应采取措施防冻。

(Ⅲ) 墙体裂缝修复加固


5.4.5 实心砖墙裂缝修复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墙体裂缝宽度小于1mm时,可对裂缝进行清理后采用水泥砂浆进行简单抹灰处理。
    2 当墙体裂缝宽度在1mm~2mm之间时,可采用水泥砂浆灌缝修复,压力灌浆采用材料和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1)灌注砂浆可采用配合比为1:0.2:0.6的108胶水泥砂浆或素水泥浆。
        2)灌浆宜按下列顺序施工:裂缝两侧表面清理、湿润并涂刷水泥浆,设置灌浆嘴并固定,裂缝两侧用1:3水泥砂浆抹面封闭(清水墙可勾缝封闭),压力灌浆。
        3)灌浆应在封闭层有一定强度后进行,灌浆顺序自下而上循序进行,灌浆过程中应控制压力。
        4)灌浆应饱满,灌浆后遗留孔洞用水泥砂浆堵严。
        5)墙体需进行水泥砂浆面层加固时,在留置灌浆嘴后先进行抹面,然后进行压力灌浆。
    3 当墙体裂缝宽度在2mm~5mm之间时,可先灌浆,然后在墙体表面裂缝处(剔除装饰层)铺钢丝网,抹M10水泥砂浆修复,钢丝网敷设宽度应超过裂缝两侧各200mm~300mm。
    4 当墙体开裂严重,最大缝宽在5mm以上时,应视情况局部或整体拆砌,并应符合本节第5.2.3条的要求。

5.4.6 空斗砖墙和小砌块墙裂缝修复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墙体裂缝宽度小于1mm时,可对裂缝进行清理后采用水泥砂浆进行简单抹灰处理。
    2 当墙体裂缝宽度在1mm~3mm之间时,可在墙体表面裂缝处(剔除装饰层)铺钢丝网,抹M10水泥砂浆修复,钢丝网敷设宽度应超过裂缝两侧各200mm~300mm。
    3 当墙体开裂严重,最大缝宽在3mm以上时,应视情况局部或整体拆砌,并应符合本节第5.2.3条的要求。

(Ⅳ) 外加配筋砂浆带加固


5.4.7 外加配筋砂浆带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平外加配筋砂浆带的宽度不应小于240mm;竖向配筋砂浆带的宽度应为纵横墙交接处墙厚外延每侧各50mm;砂浆带厚度不宜小于40mm。
    2 砂浆强度等级不宜小于M10。
    3 配筋砂浆带宽度小于或等于300mm时,纵筋不宜少于3根直径为6mm的钢筋,宽度大于300mm时,纵筋不宜少于4根直径为6mm的钢筋;系筋可采用间距为250mm直径为6mm的钢筋。

5.4.8 外加配筋砂浆带加固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竖向外加配筋砂浆带应与原有圈梁、木梁或屋架下弦连接成整体。
    2 当房屋未设置圈梁时,应同时在屋檐和楼板标高处增设水平外加配筋砂浆带代替圈梁,水平和竖向外加配筋砂浆带应可靠连接。
    3 当房屋同一高度纵横墙为不同砌块材料(如一侧为砖墙一侧为砌块墙等)或纵横墙交接处竖向为通缝时,可先用水泥砂浆灌(塞)缝,再用竖向外加配筋砂浆带加固,灌缝前应将缝隙中的灰渣、杂尘清洗干净。
    4 空斗墙与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墙未按要求实砌时,应在房屋四角、屋架或梁下、门窗洞口、楼屋盖上下等部位采用水平与竖向外加配筋砂浆带进行加固。

(Ⅴ) 现浇叠合层及托梁加固


5.4.9 现浇层和托梁加固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现浇叠合层厚度不宜小于40mm,也不宜大于60mm,应采用强度等级不低于C20的细石混凝土。
    2 现浇叠合层双向钢筋网配筋直径不宜小于6mm,间距不宜大于250mm;在板边应预留拉结钢筋,间距不应大于750mm,伸入板内长度不应小于700mm,端部锚入墙内不应小于120mm。
    3 托梁可采用角钢等型材。
    4 托梁的设置位置应垂直于楼、屋面板的纵向,并紧贴板底锚固在承重墙顶。

(Ⅵ) 木楼(屋)盖加固


5.4.10 木屋盖系统的加固,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采用钢丝网或外加配筋砂浆带加固墙体时,应将钢丝网或配筋砂浆带中的铁丝(或钢筋)与木梁或木屋架的两端拉结牢固;或在木梁、木屋架两端采用8号铁丝与墙顶高度处的埋墙铁件拉结牢固。
    2 当檩条、龙骨在木梁或屋架上弦为搭接时,宜采用8号铁丝将檩条、龙骨与木梁或屋架上弦绑扎牢固。
    3 当檩条、龙骨在木梁或屋架上弦为对接时,宜采用木夹板或扁钢将檩条、龙骨的端部钉牢。
    4 当檩条、龙骨在山尖墙搭接时,宜采用8号铁丝将檩条、龙骨绑扎牢固;也可采用扒钉将檩条或龙骨钉牢。
    5 当檩条、龙骨在山尖墙为对接时,宜采用双面扒钉将檩条或龙骨钉牢。
    6 当椽子与檩条连接较弱时,宜采用10号、12号铁丝将椽子与檩条绑扎牢固。
    7 当采用木屋架屋盖时,应增设剪刀撑及纵向水平系杆加强屋盖整体性,剪力撑和纵向水平系杆的设置和构造要求应符合本规程第6章的有关规定。

5.4.11 楼、屋盖木构件间加强连接加固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木构件截面不符合评定要求或明显下垂时,应增设构件加固,增设的构件应与原有的构件可靠连接。
    2 木构件局部腐朽、蛀蚀、疵病处,可用局部切除后替换木材或双侧钢板夹的方法加固处理;当木构件腐朽、疵病、严重开裂而丧失承载能力时,应更换或增设构件加固;更换的构件的截面尺寸不应小于原构件的尺寸;增设的构件应与原构件可靠连接;木构件裂缝时可采用铁箍或铁丝绑扎加固;当裂缝宽度较大时,加固前宜用木条嵌缝。
    3 当木龙骨支承长度不满足要求时,可采取增设支托或夹板、扒钉连接。
    4 尽端山墙与檩条、龙骨无拉结时,宜增设墙揽。

5.4.12 增设墙揽加固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增设墙揽可采用角钢、梭形铁件或木条等制作。
    2 檩条出山墙时可采用木墙揽,木墙揽可用木销或圆钉固定在檩条上,并与山墙卡紧;檩条不出山墙时宜采用铁件(如角钢、梭形铁件等)墙揽,铁件墙揽可根据设置位置与檩条、屋架腹杆、下弦或柱固定。
    3 墙揽的长度不应小于300mm,并应竖向放置。
    4 墙揽应靠近山尖墙面布置,最高的一个应设置在脊檩正下方位置处,其余的可设置在其他檩条的正下方或与屋架腹杆、下弦及柱上的对应位置处。
    5 抗震设防烈度为6、7度时山墙设置的墙揽数量不宜少于3个,8度或山墙高度大于3.6m时的墙揽数量不宜少于5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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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木结构房屋

6.1 一般规定


6.1.1 本章适用于6度~9度地区的木结构承重房屋,包括穿斗木构架、木柱木屋架、木柱木梁承重,砖围护墙、生土围护墙和石围护墙房屋的抗震鉴定。

6.1.2 既有房屋的高度和层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房屋的层数和总高度不宜超过表6.1.2-1的规定。
    2 穿斗木构架和木柱木屋架房屋的层高不宜超过表6.1.2-2的限值。

表6.1.2-1 木结构房屋鉴定的层数和总高度限值(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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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86512_ce16eea0f4aa41c4aabfcae43726d4db.jpg     注:1 房屋总高度指室外地面到主要屋面板板顶或檐门的高度;
        2 坡屋面应算到山尖墙的1/2高度处。

表6.1.2-2 穿斗木构架和木柱木屋架房屋鉴定的层高限值(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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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86514_9fcb2aef7dc24abf9698911a23477db7.jpg     注:1 二层房屋的层高指一层或二层的层高,一层层高为室外地面到一层屋面板的高度;
        2 括号内层高为7度0.15g时层高限值。

6.1.3 木结构房屋抗震鉴定时,应检查房屋的高度和层数、抗震墙的厚度和间距、抗震墙砌筑砂浆强度等级和砌筑质量、木构架的整体性连接、围护墙体与承重木构架的连接、楼(屋)盖整体性连接构造等;8、9度时,尚应检查围护墙体布置的规则性。

6.1.4 木结构房屋的抗震鉴定,可从结构体系、材料和施工做法、整体性连接及抗震构造措施、局部易损构件及与主体结构连接等方面进行检查评定,并结合墙体抗震承载力进行综合分析,对房屋的综合抗震能力进行鉴定。

6.1.5 抗震加固措施应根据木结构房屋的鉴定结果确定,针对现有房屋在抗震方面存在的问题,分别采取提高房屋抗震承载力、加强房屋整体性连接、加强易局部倒塌部位稳定性及连接等方法进行抗震加固。

6.1.6 对于现状已出现裂缝的墙体,应根据裂缝情况采取修复措施,或结合加固措施一并处理。

6.1.7 采用增设抗震墙、面层加固等加固措施时,增设和加固墙体应均匀布置。

6.2 抗震鉴定

(Ⅰ) 结构体系鉴定


6.2.1 既有房屋抗震横墙最大间距应符合表6.2.1的规定。

表6.2.1 木结构房屋抗震横墙最大间距(m)


注:400mm厚平毛石房屋仅限6、7度。


6.2.2 既有房屋的结构体系,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有端屋架(木梁),不应采用硬山搁檩。
    2 8、9度时,抗震墙布置宜均匀对称,在平面内宜对齐。
    3 不得采用无下弦的人字屋架或无下弦的拱形屋架。

(Ⅱ) 材料、房屋外观和质量


6.2.3 承重木构架和抗震墙的材料,实际达到的强度等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承重木柱的梢径不宜小于150mm。
    2 砖、小砌块抗震墙厚度不应小于190mm,生土抗震墙厚度不应小于250mm;石抗震墙厚度不应小于240mm。
    3 抗震墙材料的强度等要求应符合本规程第5章、第7章、第8章的相关规定。

6.2.4 既有房屋外观和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木构架应无明显歪斜;承重木柱无严重开裂和明显压弯变形;木柱与屋架或大梁连接节点完好;穿斗木构架各节点完好。
    2 围护墙体不空鼓、没有严重的酥碱、剥蚀和明显外闪现象。
    3 木楼、屋盖构件无明显变形,屋架(梁)与檩条、檩条之间、檩条与椽条或望板之间牢固连接。
    4 木构架和木楼、屋盖各构件无腐朽、蚁蚀和严重开裂。
    5 围护堵体应砌筑在木柱外侧,不宜将木柱全部包入墙体中。
    6 不应将未做处理的木柱直接埋入地基土中。
    7 木柱不宜有接头;当不能避免时,接头处应采用拍巴掌榫搭接,并用铁件连接牢固。
    8 木柱同一高度处开槽面积不宜超过木柱总截面积的1/2。

6.2.5 砖(小砌块)围护墙、生土围护墙和石围护墙的砌筑方式应分别符合本规程第5章、第7章和第8章的有关规定。

(Ⅲ) 整体性连接和抗震构造措施鉴定


6.2.6 各类木构架整体性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木柱应设柱脚石,且与柱脚石之间有铁件连接措施;柱脚石埋入地面以下的深度不应小于200mm。
    2 三角形木屋架应在房屋中部屋檐高度处设置纵向水平系杆,系杆应采用墙揽与各道横墙连接或与屋架下弦杆钉牢。
    3 三角形木屋架和木柱木梁房屋应在屋架(木梁)与柱的连接处设置斜撑。
    4 两端开间屋架和中间隔开间屋架间应设置竖向剪刀撑,有满铺木望板时可代替剪刀撑。
    5 穿斗木构架应在屋盖中间柱列两端开间和中间隔开间设置竖向剪刀撑,并应在每一柱列两端开间和中间隔开间的柱与龙骨之间设置斜撑。

6.2.7 围护墙整体性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围护墙的墙顶和墙高的中部应设置配筋砖圈梁、配筋砂浆带或木圈梁;配筋砖圈梁或配筋砂浆带在木柱位置处应预埋钢筋与木柱捆绑牢固。
    2 纵横墙交接处应咬槎砌筑;围护墙体与木柱之间应有拉结措施。
    3 配筋砖圈梁砂浆层的厚度不宜小于30mm,砂浆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5;配筋砂浆带砂浆层的厚度不宜小于50mm,砂浆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5;钢丝网水泥砂浆面层中的配筋加强带可代替该位置上的圈梁。
    4 砖(小砌块)围护墙、生土围护墙和石围护墙的抗震构造措施鉴定应分别符合本规程第5.2节、第7.2节和第8.2节的有关规定。

6.2.8 承重木构架与围护墙之间的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山墙、山尖墙应采用墙揽与木构架(屋架)拉结。
    2 内隔墙墙顶应与梁或屋架下弦拉结。

6.2.9 承重木构架、楼(屋)盖节点及各构件之间的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穿斗木构架的穿枋为整根时,宜在木柱两侧的穿枋上设置木销钉;当穿枋的长度不足时,可在木柱中对接,并应在对接处两侧沿水平方向加设扁钢连接牢固。
    2 木柱与梁或屋架端部除榫接处,尚应加设铁件(扁钢或U形铁件)连接牢固。
    3 榫接节点宜采用燕尾榫、扒钉连接;当采用平榫连接时应在对接处两侧加设扁钢连接牢固。
    4 檩条在屋架或梁上满搭时,应采用圆钉与木梁钉牢,檩条间应采用扒钉相互连接或用8号铁丝将檩条与梁捆绑牢固;当在梁上对接时,应采用木夹板和对穿螺栓将对接檩条端部连接牢固,并应采用8号铁丝与梁捆绑牢固。
    5 檩条与椽子或木望板之间应采用圆钉钉牢。
    6 采用扁钢或U形铁件加强连接时,应采用螺栓与木构件连接。


(Ⅳ) 房屋中易引起局部倒塌的部件及其连接要求


6.2.10 既有房屋的局部尺寸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门窗间墙最小宽度,6、7、8、9度分别不应小于0.8m、1.0m、1.2m、1.5m。
    2 外墙尽端至门窗洞边的最小距离不应小于1.0m。
    3 内墙阳角至门窗洞边的距离,6、7、8、9度分别不应小于0.8m、1.0m、1.5m、2.0m。

6.2.11 非结构构件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后砌隔墙与两侧墙体应有拉结,墙顶尚应与梁或屋架下弦之间有拉结措施。
    2 出入口处的烟囱、女儿墙等易倒塌构件应有锚固或防倒塌措施。
    3 屋檐外挑梁上不得砌筑砌体。

(Ⅴ) 抗震承载力验算


6.2.12 木结构房屋可按行业标准《镇(乡)村建筑抗震技术规程》JGJ 161-2008附录C中的方法,或按本规程附录A进行抗震验算:
    1 当房屋的抗震横墙间距和房屋宽度值满足JGJ 161-2008附录C要求时,即房屋的抗震承载力满足要求;当房屋的抗震横墙间距或房屋宽度值超出附录C中所列限值,或对应的房屋宽度值为“—”时,即房屋的抗震承载力不满足要求。
    2 当房屋高度超出JGJ 161-2008附录C中限值,或横墙间距超过附录中最大允许值10%以内时,可采用本规程附录A的方法进行抗震验算。
    3 当横墙间距超过JGJ 161-2008附录C中最大限值的10%及以上时,可不进行抗震验算,但应采取加固或其他相应措施。
    4 抗震墙体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如出现裂缝且裂缝宽度超过5mm,或有明显空鼓、大面积酥碱,有肉眼可见的明显歪闪等情况时,不宜继续承载,在验算房屋抗震承载力时不考虑其抗侧力能力。

(Ⅵ) 综合评定


6.2.13 木结构房屋符合本节各项规定时可评为综合抗震能力满足抗震鉴定要求。

6.2.14 当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评为综合抗震能力不满足要求,且应及时对房屋采取加固或其他相应措施:
    1 抗震横墙间距超过《镇(乡)村建筑抗震技术规程》JGJ 161-2008附录中最大允许值10%以上。
    2 抗震墙的抗震承载力不满足本规程第6.2.12条的要求。
    3 木柱与围护墙之间没有拉结措施。
    4 承重木构架的节点连接措施不符合要求。
    5 房屋整体性连接不满足要求,如纵横墙交接处未咬槎砌筑或不连续咬槎砌筑;楼、屋盖支承长度少于规定值的75%;未按要求设置圈梁等。
    6 本节的其他规定有多项明显不符合要求。

6.2.15 房屋的抗震承载力验算满足要求,但在抗震构造措施方面存在不足或承重木构架及其他构件现状存在质量缺陷时,应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加固或修复、补强等处理。

6.3 抗震加固方法

6.3.1 砖(小砌块)、生土和石围护墙的抗震承载力不满足鉴定要求,或墙体明显开裂、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时,应按墙体类别,分别按本规程第5章、第7章、第8章的有关规定选择抗震加固方法。

6.3.2 当抗震墙不满足要求,需要新增砌墙体时,新增抗震墙除应符合本规程第5章、第7章和8章中的有关规定外,尚应在墙体两端采用 2486517_db297ba25d8b40b892bd9c8a5d83cfff.jpg 6钢筋或8号铁丝与木柱拉结牢固。

6.3.3 房屋的整体性连接和抗震构造措施不满足要求时,应选择下列加固方法:
    1 木柱下未设柱脚石,或柱脚石与木柱无可靠连接时,可根据柱脚现状分别采取更换柱脚、墩接、增强连接等方法进行加固。
    2 柱脚石埋深不满足要求时,可在柱脚石周边增砌或现浇混凝土围护柱墩。
    3 更换和加固柱脚时,应采取支护措施。
    4 木柱接头处不满足要求时,应采用铁件(扁钢围箍或对接U形箍)加固。
    5 三角形木屋架未设置纵向水平系杆时,应在屋檐高度、木屋架的跨中位置设置纵向水平系杆,系杆应采用螺栓与屋架下弦杆连接牢固。
    6 三角形木屋架或木柱木梁房屋未设置斜撑时,应增设斜撑。
    7 穿斗木构架或三角形木屋架未设置竖向剪刀撑,且无可代替竖向剪刀撑的满铺木望板时,应增设剪刀撑或角部斜撑。
    8 穿斗木构架的穿枋在柱中不连续时,应采用铁件和螺栓加固;当榫槽截面占柱截面大于1/3时,应采用钢板条、扁钢箍、贴木板等措施加固。
    9 木楼、屋盖节点间连接不符合鉴定要求时,可根据不符合情况分别采取增设扒钉、铁件、木夹板加固等措施。
    10 木构件出现腐朽、疵病、严重开裂现象时,应及时更换或增设构件加固;更换的构件的截面尺寸应不小于原构件的尺寸;增设的构件应与原构件可靠连接;木构件裂缝时可采用铁箍或铁丝绑扎加固。
    11 围护墙体与承重木构架的连接不满足要求时,应采取加强连接措施。
    12 砖(小砌块)、生土和石围护墙的圈梁设置不满足鉴定要求时,应增设圈梁加固,抗震加固方法应分别符合本规程第5章、第7章和8章中的有关规定。

6.3.4 房屋的易倒塌部位不满足要求时,宜选择下列加固方法:
    1 窗间墙宽度过小时,可增设钢筋混凝土窗框或采用钢丝网水泥砂浆面层等加固。
    2 对与木构架及屋盖无拉结的后砌隔墙,可在隔墙顶部采取措施与屋架下弦或梁连接,端部与木柱连接;当隔墙过长、过高时,可采用钢丝网砂浆面层加固。
    3 出入口处的烟囱、女儿墙等易倒塌构件不符合抗震鉴定要求时,可采用钢丝网水泥砂浆加固,并采取拉结措施。
    4 屋檐外挑梁上砌体应拆除,改用瓜柱支撑椽条,瓜柱应与梁可靠连接。

6.3.5 房屋抗侧力墙体布置不均匀对称时,可在薄弱部位增设砌体墙,增设砌体墙时应结合使用要求。

6.3.6 各种类别抗震墙体厚度不满足相应的鉴定要求时,可采用双面钢丝(筋)网水泥砂浆面层加固。

6.4 加固设计与施工

(Ⅰ) 木柱加固

6.4.1 增设柱脚石,或加强柱脚石与木柱连接加固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木柱下未设柱脚石,且木柱柱脚腐朽时,可采用拍巴掌榫连接法更换柱脚,拍巴掌榫连接区段应采用扁钢套箍连接(图6.4.1-1);也可采用8号铁丝捆扎加固,8号铁丝在拍巴掌榫连接区段内不应少于两道,每道不应少于4匝;更换后按本条第2款规定在柱脚下墩接混凝土墩、石墩或砖礅。


图6.4.1-1 木柱更换柱脚做法及柱脚墩接做法
1-木柱;2-拍巴掌榫连接;3-扁钢套箍;4-连接螺栓;5-连接铁件;6-混凝土墩
    2 木柱下未设柱脚石,但木柱柱脚无明显腐朽时,将原柱脚埋入部位适当截除后,在柱脚采用混凝土墩(图6.4.1-2)、石墩或砖墩连接,砖墩的砂浆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10;木柱与混凝土墩、石墩或砖墩应采用铁件连接牢固,连接铁件按本条第3款规定设置。


图6.4.1-2 柱脚石加固做法
1-连接螺栓;2-柱脚石;3-连接铁件;4-毛石基础
    3 柱脚石与木柱无可靠连接时,可在木柱两对侧增设连接铁件,连接铁件可采用厚度不小于4mm,宽度不小于50mm的扁钢;下端锚入柱脚石不应小于250mm,总长不应小于600mm,与木柱采用两道直径为12mm的对穿螺栓连接。

6.4.2 木柱接头处加固时,接头部位加固范围应大于柱接头范围;围箍应紧密贴合柱身,接口处应采用螺栓连接,在接头处围箍不应少于两道。

(Ⅱ) 木构架加固


6.4.3 三角形木屋架或木柱木梁房屋设置斜撑加固时,应满足下列要求:
    1 斜撑设置在屋架、木梁与木柱之间,宜采用木夹板,双面设置,并采用螺栓对穿连接;斜撑下端与木柱连接,上端与屋架上、下弦或木梁连接。
    2 木柱、附木及屋架下弦宜采用“U”形扁钢和螺栓连接(图6.4.3-1);托梁和木梁宜采用保险螺栓连接(6.4.3-2)。


图6.4.3-1 三角形屋架加设斜撑
1-连接螺栓;2-屋架上弦;3-腹杆;4-U形扁钢;5-圆钉;6-保险螺栓;7-附木;8-屋架下弦;9-斜撑;10-木柱
图6.4.3-2 木柱与木梁加设斜撑
1-连接螺栓;2-木梁;3-托梁;4-保险螺栓;5-斜撑;6-木柱
    3 6、7度时连接螺栓直径不应小于10mm,8度时不应小于12mm;“U”形扁钢厚不应小于4mm;保险螺栓直径不应小于18mm;木斜撑断面不应小于60mm×60mm。

6.4.4 穿斗木构架或三角形木屋架增设竖向剪刀撑加固时,应满足下列要求:
    1 穿斗木构架应在纵向柱列间增设竖向剪刀撑(图6.4.4-1),或者在柱与龙骨之间增设斜撑;剪刀撑上端应与柱顶连接,下端与柱身连接;斜撑的上端与龙骨连接,下端与柱身连接;所有部分均应采用螺栓牢固连接,剪刀撑端部应顶紧不留空隙。


图6.4.4-1 穿斗木构架增设剪刀撑
1-撑杆;2-对穿螺栓;3-檩条;4-木柱;5-连接螺栓;6-“L”形连接钢板
    2 三角形木屋架宜在靠近上弦屋脊节点和下弦中间节点处增设剪刀撑;剪刀撑与屋架上、下弦之间及剪刀撑中部应采用螺栓连接(图6.4.4-2);剪刀撑两端与屋架上、下弦应顶紧不留空隙。


图6.4.4-2 三角形木屋架竖向剪刀撑
1-连接螺栓;2-撑杆;3-屋架上弦;4-“L”形连接钢板;5-对穿螺栓;6-屋架下弦
    3 剪刀撑或斜撑断面不应小于60mm×120mm;“L”形连接钢板厚不应小于3mm;剪刀撑或斜撑对穿螺栓直径不应小于8mm;6、7度时木柱或屋架上、下弦连接螺栓直径不应小于10mm,8度时不宜小于12mm。

6.4.5 木楼、屋盖节点间连接加固,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当檩条在梁、屋架、穿斗木构架柱头上采用对接时,檩条与檩条之间应采用木夹板、扁钢连接,且檩条与梁、屋架上弦、穿斗木构架柱头应采用扒钉铁件或铁丝连接。
    2 当檩条在梁、屋架、穿斗木构架柱头上搭接时,檩条与檩条之间应采用扒钉或铁丝连接。
    3 椽子在檩条上支承处应采用铁钉钉牢或铁丝绑扎。

(Ⅲ) 围护墙体与木构架连接加固


6.4.6 围护墙体与承重木构架的连接加固,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围护墙应沿墙高每隔750mm左右采用墙揽、8号铁丝或 2486524_13c80b8146a14827b40c3567a5680848.jpg 6钢筋将围护墙体与木柱绑扎牢固。
    2 当围护墙采用钢丝网砂浆面层、外加配筋砂浆带加固时,应沿墙高每隔750mm左右采用8号铁丝将面层中的钢筋(铁丝)与木柱绑扎牢固。
    3 当围护墙体布置在平面内不闭合时,可在墙体开口处设置竖向外加配筋砂浆带,并沿墙高每隔500mm左右采用8号铁丝将砂浆带中的纵向钢筋与木柱拉结牢固。
    4 山墙、山尖墙应采用墙揽与龙骨、木屋架或檩条拉结(图6.4.6-1、6.4.6-2);墙揽可采用角钢、梭形铁件或木板等制作。
    5 木墙揽厚度不应小于3mm,长、宽分别不应小于檩条直径加140mm和100mm,并应竖向放置;墙揽套入檩条后用木销固定,木销断面不应小于20mm×20mm,或直径不应小于20mm,长度不应小于檩条直径加60mm。
    6 角钢、梭形铁件墙揽长度不应小于300mm,并应竖向放置;墙揽与檩条、柱或屋架腹杆采用一头砸扁的直径为12mm的螺栓连接,螺栓连接处设30mm×30mm×2mm垫板;角钢墙揽断面不应小于L50×5,梭形铁件中部断面不应小于60mm×10mm。
    7 当端开间山墙内侧未设置木构架,即为采用硬山搁檩时,宜采用墙揽将山墙与檩条或龙骨连接牢固,具体做法可按本条第4款~第6款执行。


图6.4.6-1 出墙面木墙揽与檩条连接做法
1-木墙揽;2-檩条;3-木销;4-山墙;5-瓜柱
图6.4.6-2 角钢墙揽连接做法
1-角钢墙揽;2-连接螺栓;3-檩条;4-垫板;5-山墙;6-瓜柱;7-圆钉

(Ⅳ) 后砌隔墙加强连接加固
6.4.7 与木构架和屋盖无拉结的后砌隔墙加固,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应在隔墙顶部采取措施与屋架下弦或梁连接,隔墙端部与木柱连接。
    2 屋架节点处应在隔墙顶部增设角钢墙挡,并在墙顶对侧双面设置;应采用不小于L50×4的角钢,角钢与屋架下弦及端部腹杆采用直径12mm螺栓对穿连接(图6.4.7-1)。


图6.4.7-1 后砌隔墙端部墙顶与屋架下弦的连接
1-檩条;2-屋架上弦;3-连接螺栓;4-屋架下弦;5-角钢墙挡;6-隔墙
    3 隔墙中部应增设木夹板,间距不应大于1000mm,木夹板应在墙顶对侧双面设置,平面尺寸不应小于200mm×200mm,厚度不应小于20mm;增设木夹板处屋架下弦(梁或穿枋)下塞入长度与墙等宽,宽度不小于木夹板宽度的垫木,厚度不应小于50mm;木夹板与垫木采用圆钉钉牢;屋架下弦(梁或穿枋)与垫木采用扒钉连接(图6.4.7-2)。
    4 当隔墙过长、过高时,可采用钢丝网砂浆面层加固。


图6.4.7-2 后砌隔墙中部墙顶与屋架下弦的连接
1-圆钉;2-木夹板;3-屋架下弦(梁或穿枋);4-扒钉;5-垫木;6-隔墙

.

7 生土结构房屋

7.1 一般规定


7.1.1 本章适用于6~8度地区的生土结构房屋,包括土坯墙、夯土墙承重的一、二层木楼(屋)盖房屋的抗震鉴定及抗震加固。

7.1.2 既有生土结构房屋的层数和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房屋的层数和总高度不宜超过表7.1.2的规定。
    2 房屋的层高:单层房屋6度、7度0.10g时不宜超过4.0m,7度0.15g时不宜超过3.6m;两层房屋各层层高不应超过3.0m。

表7.1.2 生土房屋层数和总高度限值(m)

烈度

6

7

8

高度

层数

高度

层数

高度

层数

6.0

2

4.0

1

3.3

1

    注:房屋总高度指室外地面到平屋面屋面板板顶或坡屋面檐口的高度。


7.1.3 生土结构房屋抗震鉴定时,应重点检查墙体的布置、质量和连接,楼、屋盖的整体性连接及构造等,有女儿墙及出屋面烟囱时,尚应重点检查出屋面高度及拉结措施。

7.1.4 生土房屋以抗震构造鉴定为主,可不作抗震承载力验算。从结构体系、材料及施工做法、整体性连接及抗震构造措施、局部易损构件及与主体结构连接等方面进行检查评定。

7.1.5 生土结构住宅的抗震加固应以抗震鉴定结果为依据,对不满足鉴定要求的项目,针对现有房屋在抗震方面存在的问题,分别采取提高房屋抗震承载力、加强房屋整体性连接、加强易局部倒塌部位稳定性和连接等方法进行抗震加固。

7.1.6 当房屋出现影响安全使用的问题时,应立即进行加固或采用临时支护处理以保证安全。

7.2 抗震鉴定

(Ⅰ) 结构体系鉴定


7.2.1 既有房屋实际的抗震横墙间距应符合表7.2.1的规定。

表7.2.1 生土房屋抗震横墙最大间距(m)

房屋层数

楼层

烈度

6

7

8

一层

1

6.6(13.2)

4.8(9.6)

3.3(6.6)

二层

2

6.6(9.6)

1

4.8(9.6)

    注:括号内为与抗震横墙最大间距对应的房屋宽度限值。



7.2.2 既有房屋的结构体系,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采用横墙承重或纵横墙共同承重的结构体系。
    2 8度时不应采用硬山搁檩屋盖。
    3 生土结构房屋不宜采用单坡屋盖;坡屋顶的坡度不宜大于30°;屋面宜采用轻质材料(瓦屋面)。

(Ⅱ) 材料、房屋外观和质量


7.2.3 生土结构房屋的外观和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承重墙体无影响承载力裂缝,无截面削弱、倾斜和墙体高厚比过大引起的缺陷。
    2 木构件(如木梁、屋架、檩、椽等)无明显变形、腐朽、蚁蚀和明显开裂;主要构件无变形及失稳,木屋架端节点无受剪面裂缝,屋架无出平面变形,屋盖支撑系统完善稳定。
    3 房屋地基稳定,未出现房屋整体的沉降或倾斜。
    4 墙脚宜设防潮层,防潮碱草无腐烂现象。

7.2.4 土坯墙、夯土墙厚度,外墙不应小于400mm,内墙不应小于250mm。

7.2.5 土坯墙的砌筑方式,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土坯墙墙体的转角处和纵横墙交接处的土坯块体应为错缝咬槎,不应有竖向通缝出现。
    2 土坯的大小、厚薄应均匀,墙体转角和纵横墙交接处应有拉结措施。
    3 土坯墙水平灰缝应饱满,立砌土坯墙体应保持土坯块体外观排放整齐,与地面保持垂直,不发生倾斜。
    4 水平泥浆缝厚度应在12mm~18mm之间。

7.2.6 夯土墙墙面施工缝应分层交错,不应出现竖向通缝。

7.2.7 生土房屋室外散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生土房屋室外应做散水。
    2 散水面层可采用砖、片石及碎石三合土等,散水面应完好无开裂,保证其隔水性。

(Ⅲ) 整体性连接和抗震构造措施鉴定


7.2.8 纵横墙交接处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墙体布置在平面内应闭合。
    2 烟道不应削弱墙体,应附设在生土墙内侧或外侧的墙垛里并与墙体有效拉结。
    3 纵横墙交接处应咬槎较好,并应在纵横墙交接处沿高度每300mm~500mm设一层荆条、竹片、树条等拉结材料,每边伸入墙体应不小于1000mm或至门窗洞边;若墙中有木柱,拉结材料与木柱之间应采用8号铁丝连接。
    4 8度时夯土墙、土坯墙房屋应按下列要求设置木构造柱:
        1)在外墙转角及内外墙交接处设置。
        2)木构造柱的梢径不应小于120mm。
        3)木构造柱应伸入墙体基础内,并有防腐措施。

7.2.9 楼、屋盖的整体性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楼盖、屋盖构件的支承长度和连接方式,应符合表7.2.9的规定。

表7.2.9 楼盖、屋盖构件的最小支承长度和连接方式

构件名称

木屋架、木大梁

对接木龙骨、木檩条

搭接木龙骨、木檩条

位置

墙上

屋架上

墙上

屋架上、墙上

支承长度(mm)

240

60

120

满搭

连接方式

木垫板或混凝土垫块

木夹板与螺栓

砂浆垫层、木夹板与螺栓

扒钉


    2 每道横墙在屋檐高度处应设置不少于三道的纵向通长水平系杆;并应在横墙两侧设置墙揽与纵向系杆连接牢固,墙揽可采用方木、角钢等材料。
    3 木屋架屋盖两端开间和中间隔开间山尖墙应设置竖向剪刀撑。
    4 山墙、山尖墙应采用墙揽与木檩条和系杆等屋架构件拉接。
    5 木楼、屋盖各构件之间应分别采用榫卯、螺栓、扒钉、圆钉、铁丝等可靠连接。

7.2.10 6、7度采用硬山搁檩屋盖时,檩条的连接与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檩条支承处应设置不小于200mm×400mm×60mm的木垫板或设置砖垫。
    2 内墙檩条应满搭并用扒钉钉牢,不能满搭时应采用木夹板对接或燕尾榫扒钉连接。
    3 檐口处椽条应伸出墙外做挑檐,并应在纵墙墙顶两侧放置檩条形成双檩条檐口。
    4 硬山搁檩房屋的端檩应出檐,山墙两侧应采用方木墙揽与檩条连接。
    5 山墙尖斜面宜放置木卧梁支撑檩条。
    6 木檩条宜采用铁丝与山墙配筋砂浆带或配筋砖圈梁中的预埋件拉接。

7.2.11 生土房屋圈梁的设置和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土坯墙体和夯土墙承重房屋内外墙墙顶均应有配筋砖圈梁、配筋砂浆带或木圈梁。
    2 当房屋在同一高度采用不同材料的墙体时,墙体顶部和墙高的中部均应设有圈梁。
    3 夯土墙体中部圈梁应为木圈梁;土坯墙体中部圈梁可为配筋砖圈梁、配筋砂浆带或木圈梁。
    4 8度或墙高大于3.6m时,墙高的中部应加设一道圈梁。
    5 配筋砖圈梁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要求:
        1)配筋砖圈梁应为两皮砖高度,纵向配筋置于两皮砖中间的砂浆层中。
        2)砂浆强度等级6、7度时不应低于M5,8度时不应低于M7.5,砂浆层厚度不宜小于30mm。
        3)6、7度时圈梁纵筋不宜少于2根直径为6mm的钢筋;8度时墙厚小于或等于600mm的圈梁纵筋不宜少于2根直径为6mm的钢筋,墙厚大于600mm的圈梁纵筋不宜少于3根直径为6mm的钢筋。
    6 配筋砂浆带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要求:
        1)砂浆强度等级6、7度时不应低于M5,8度时不应低于M7.5,砂浆层厚度不宜小于50mm。
        2)纵向配筋同钢筋砖圈梁。
    7 木圈梁的截面尺寸不应小于(高×宽)50mm×120mm。

7.2.12 硬山山墙高厚比大于10时应设置扶壁墙垛,扶壁墙垛截面不宜小于(厚×宽)250mm×370mm。

7.2.13 生土山墙、山尖墙墙揽的设置与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山墙上应至少设置3个墙揽,最高的一个应设置在脊檩正下方位置处,其余的可设置在其他檩条的正下方或与屋架腹杆、下弦或柱上的对应位置处。
    2 墙揽材料可采用角钢、扁钢以及木条等制作,长度不应小于300mm,并应竖向放置。
    3 檩条出山墙时可采用木墙揽,木墙揽可用木销或圆钉直接固定在檩条上,并与山墙卡紧。
    4 檩条不出山墙时宜采用铁制(如角钢等)墙揽,铁制墙揽应与檩条、屋架或柱可靠连接。

(Ⅳ) 房屋中易引起局部倒塌的部件及其连接要求


7.2.14 既有房屋局部尺寸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承重的门窗间墙最小宽度和外墙尽端至门窗洞边的最小距离,6、7、8度分别不应小于1.0m、1.2m、1.4m。
    2 非承重的外墙尽端至门窗洞边的距离,不应小于1.0m。
    3 内墙阳角至门窗洞边的距离,6、7、8度时分别不应小于1.0m、1.2m、1.5m。

7.2.15 非结构构件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后砌隔墙与两侧墙体或木柱应有拉结,墙顶尚应与梁或屋架下弦之间有拉结措施。
    2 出入口处的烟囱、女儿墙等易倒塌构件应有锚固或防倒塌措施。

(Ⅴ) 综合评定


7.2.16 生土结构房屋符合本节各项规定时可评为综合抗震能力满足抗震鉴定要求;当遇下列情况之一,但房屋主要构件现状基本良好时,应评为抗震能力不满足要求,且应及时对房屋采取加固或其他相应措施:
    1 房屋抗震横墙间距超过最大间距的限值要求。
    2 房屋整体性连接不满足要求,如纵横墙交接处未咬槎砌筑或不连续咬槎砌筑;楼屋、盖支承长度少于规定值的75%;未按要求设置圈梁等。
    3 木屋盖构件与墙体没有拉结、锚固措施。
    4 易损部位非结构构件的构造不符合要求。
    5 本节的其他规定有多项明显不符合要求。

7.2.17 当生土结构房屋存在多项下列缺陷时,应结合抗震加固的可行性进行综合分析。当加固确有困难或加固费用较高时,应予以拆除,或改变使用功能并符合相应的抗震设防要求:
    1 承重墙体或局部承压部位出现多道竖向受压裂缝,裂缝宽度达10mm以上。
    2 纵横墙交接处断裂并形成通缝,墙体外倾。
    3 承重墙体因风化、雨水侵蚀、碱蚀等造成墙体截面削弱,有效截面面积削弱达1/4以上且涉及墙体数量占一半以上。
    4 因地基基础不均匀沉降导致上部墙体出现斜裂缝,裂缝长度超过墙高的1/3,裂缝宽度超过5mm。
    5 木屋架产生明显挠度或出平面倾斜,且顶部或端部节点产生腐朽或劈裂。
    6 木梁或檩条出现明显变形并出现受力裂缝,裂缝深度达构件截面的1/3以上。    7 连接方式不当,构造有严重缺陷,已导致节点松动、变形致使连接失效。

7.3 抗震加固方法

7.3.1 房屋横墙间距超出最大间距限值要求,或承重墙体明显开裂、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时,宜选择下列加固方法:
    1 原墙体局部严重酥碱、空鼓、歪闪时,应拆除重砌;横墙间距超过规定限值时,宜增设横墙。
    2 墙体有裂缝,裂缝宽度较小,经鉴定不会继续发展时,可采用灌浆(塞浆)修补裂缝,灌浆可采用掺入少量水泥或石灰的黏土泥浆。
    3 当生土墙体强度偏低、砌筑质量差导致抗震承载能力不满足要求时,可在墙体的一侧或两侧采用水泥砂浆面层、钢丝网水泥砂浆面层加固;面层加固也可以与灌浆结合用于有裂缝墙体的修复补强。
    水泥砂浆面层的砂浆强度等级不宜低于M5;加固设计与施工应符合本规程第5.3节的相关规定。
    4 墙体厚度小于规定值或高厚比过大时,可采用贴砌墙体的方法进行加固。

7.3.2 房屋的整体性和抗震构造措施不满足要求时,应选择下列加固方法:
    1 纵横墙连接较差时,可在墙体交接处增设竖向外加配筋砂浆带加固。
    2 位于8度区房屋的四角及纵横墙交接处未设木构造柱时,可增设木构造柱加固,并与原有木圈梁或新增木圈梁连接。
    3 前后檐墙外闪或内外墙连接不可靠时,可采用打摽法加固。
    4 当圈梁设置不符合评定要求时,应增设圈梁;外墙圈梁可采用外加配筋砂浆带,内墙圈梁可用钢拉杆代替;当墙体采用双面钢丝网砂浆面层加固,且在上下两端增设有加强筋砂浆带时,可不另设圈梁。
    5 楼、屋盖构件有位移或支承长度不满足要求时,可增设砌体柱或采取增强楼、屋盖整体性等的措施;对腐朽、蚁蚀或严重开裂的构件应更换;对无下弦的人字屋架应增设下弦拉杆。
    6 木屋架与山墙之间的连接不牢固时,可增设墙揽加固;增设墙揽加固应符合本规程第5.4.12条的要求。
    7 当屋盖结构的整体性不足时,在端开间设置竖向剪刀撑进行加固。
    8 在屋檐高度处增设纵向通长水平系杆加强横墙之间的连接;水平系杆与横墙、山墙应通过墙揽连接牢固。
    9 屋盖木构件存在质量问题或连接薄弱时,应修复补强或加强连接加固。

7.3.3 房屋的易局部倒塌部位不满足要求,宜选择下列加固方法:
    1 窗间墙宽度过小时,可增设木窗框或采用钢丝网水泥砂浆面层等加固。
    2 支承梁、屋架等的墙段有竖向裂缝时,可采用外加配筋砂浆带、钢丝网砂浆面层加固;加固前应采用掺入少量水泥或石灰的黏土泥浆灌缝。
    3 对无拉结或拉结不牢的隔墙,可在隔墙端部和顶部采用锚固的木夹板、铁件、锚筋等加强连接;当隔墙过长、过高时,可采用钢丝网水泥砂浆面层加固。
    4 突出屋面无锚固的烟囱、女儿墙等易倒塌构件的出屋面高度不符合抗震鉴定要求时,可采用钢丝网水泥砂浆加固,并采取拉结措施。

7.4 加固设计与施工

(Ⅰ) 新增抗震墙加固


7.4.1 重砌或增设抗震墙加固时,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增设横墙应设基础,基础埋深不应小于原墙体,宽度可采用原墙体基础宽度的1.15倍。
    2 增设横墙的厚度和施工做法除应符合本规程第7.1节的要求外,材料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夯土墙土料含水量宜按最优含水量控制。
        2)宜在土料中掺入0.5%(重量比)左右的碎麦秸、稻草等拉结材料;夯土墙土料中可掺入碎石、瓦砾等,其重量不宜超过25%(重量比);夯土墙土料中掺入熟石灰时,熟石灰含量宜在5%~10%(重量比)之间。
        3)土坯墙砌筑泥浆内宜掺入0.5%(重量比)左右的碎草,泥浆不宜过稀,应随拌随用;泥浆在使用过程中出现泌水现象时,应重新拌合。
    3 增设横墙应与原墙体可靠连接。

(Ⅱ) 贴砌墙体加固


7.4.2 采用贴砌墙体加固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贴砌部分新墙体与旧墙体之间应通过竹条、藤条、打包带等表面粗糙的柔性材料进行可靠拉结。
    2 在需加固墙体上钻孔塞入拉结材料并塞泥浆,然后沿墙体外侧夯砌,将拉结材料的一端夯入新筑夯土墙中,并应保证新旧墙体可以共同承受竖向荷载。

(Ⅲ) 打摽加固


7.4.3 采用打摽加固(图7.4.3)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图7.4.3 打摽加固方法
1-钢垫板、钢棍或木板;2-钢丝(钢拉杆)
    1 钢丝(钢拉杆)应在檐口高度靠近横墙布置。
    2 钢丝(钢拉杆)两端应采用竖放的钢垫板、钢棍或木板在外墙上固定,并张紧。
    3 紧靠横墙布置时,可代替该位置的圈梁;与外加竖向或水平向砂浆带配合加固时,固定端锚入砂浆带内。

(Ⅳ) 外加配筋砂浆带加固


7.4.4 增设外加配筋砂浆带加固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平外加配筋砂浆带的宽度不应小于240mm;竖向配筋砂浆带的宽度应为纵横墙交接处墙厚外延每侧各50mm。
    2 外加配筋砂浆带的厚度,当配筋采用 2486530_26f859dc7a0e4cf78892fed5e56967b0.jpg 6钢筋网片时,不宜小于40mm;当采用4钢丝网片时,不宜小于30mm。
    3 竖向外加配筋砂浆带应与原有圈梁、木梁或屋架下弦连接成整体。
    4 当房屋未设置圈梁时,应同时在屋檐和楼板标高处增设水平外加配筋砂浆带代替圈梁,水平和竖向外加配筋砂浆带应可靠连接。

(Ⅴ) 增设木构造柱和木圈梁加固


7.4.5 增设木构造柱和木圈梁加固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墙上开凿放置木构造柱的凹槽,当原墙体顶部有木卧梁时,将木柱与木卧梁顶紧,并通过扒钉、圆钉、螺栓等可靠连接。
    2 当墙体中未设木卧梁时,可在墙顶屋盖底部位置加设木圈梁,圈梁设置在墙体有构造柱一侧;凿出放置构造柱的凹槽,在房屋周边均匀设置支撑点,用千斤顶同时顶起屋盖,将木圈梁插入,木圈梁应与墙体进行可靠拉结,木圈梁与木构造柱之间应用扒钉进行可靠连接,从而形成木构造柱与木圈梁的体系。
    3 木构造柱与木圈梁应设置在生土墙角外侧或内侧,构造柱不应完全切断生土墙体;木构造柱应有部分外露,不宜全部埋入墙内;生土墙剔凹槽时应尽可能减轻对原墙体的削弱。
    4 木构造柱截面尺寸,当为圆木时梢径不应小于120mm,当为方木时截面尺寸不应小于100mm×100mm。

(Ⅵ) 木楼(屋)盖加固


7.4.6 增设竖向剪刀撑加固增强屋盖整体性时,竖向剪刀撑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屋盖为三角形木屋架时,屋架的剪刀撑宜设置在靠近上弦屋脊节点和下弦中间节点处;剪刀撑与屋架上、下弦之间及剪刀撑中部宜采用螺栓连接,剪刀撑交叉处宜设置垫木并采用螺栓连接,剪刀撑也可采用圆钢拉条或型钢拉杆制作,剪刀撑交叉处宜设置垫木并采用螺栓连接,剪刀撑两端与屋架上、下弦应顶紧不留空隙。
    2 屋盖为硬山搁檩时,宜在中间檩条和中间系杆处设置竖向剪刀撑;剪刀撑与檩条、系杆之间及剪刀撑中部宜采用螺栓连接,剪刀撑两端与檩条、系杆应顶紧不留空隙。

7.4.7 屋盖木构件加固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木构件腐朽、疵病、严重开裂而丧失承载能力时,应更换或增设构件加固,新增构件的截面尺寸宜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的要求,且应与原有的构件可靠连接。
    2 当木构件有纵向裂缝时,可采用铁丝勒紧缠绕进行加固。
    3 当木构件支承长度不能满足要求时,采用在其下增设支托或夹板并用扒钉连接的方法进行加固。
    4 当檩条在山墙上搁处无垫木或垫梁时,可采用在山墙内外两侧增设方木的方法进行加固。
    5 在纵墙墙顶两侧可通过设置双檐檩夹紧墙顶加强椽条与墙体的连接。
    6 当采用钢丝网或外加配筋砂浆带加固墙体时,应将钢丝网或配筋砂浆带中的铁丝(或钢筋)与木梁或木屋架的两端拉结牢固。
    7 当檩条、龙骨在木梁或屋架上弦为搭接时,宜采用8号铁丝将檩条、龙骨与木梁或屋架上弦绑扎牢固。
    8 当檩条、龙骨在木梁或屋架上弦为对接时,宜采用木夹板或扁钢将檩条、龙骨的端部钉牢。
    9 当檩条、龙骨在内墙搭接时,宜采用8号铁丝将檩条、龙骨绑扎牢固;也可采用扒钉将檩条或龙骨钉牢。
    10 当檩条、龙骨在内墙对接时,宜采用双面扒钉将檩条或龙骨钉牢。
    11 当椽子与檩条连接较弱时,宜采用10号、12号铁丝将椽子与檩条绑扎牢固。

7.4.8 屋架或檩条在墙体上的支承部位需要加固时,应先用千斤顶撑起屋架或檩条,然后按预定尺寸剔除支承处局部生土墙体,并放置垫木(砖),垫木尺寸不应小于400mm×200mm×60mm,垫砖尺寸不应小于400mm×240mm×120mm;垫木与屋架或檩条之间应有可靠连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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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石结构房屋

8.1 一般规定


8.1.1 本章适用于6~8度地区的石结构房屋,包括料石、平毛石砌体承重的一、二层木楼(屋)盖或混凝土楼屋盖房屋的抗震鉴定及抗震加固。

8.1.2 既有房屋的高度和层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房屋的层数和总高度不宜超过表8.1.2-1的规定。

表8.1.2-1 石结构房屋鉴定的层数和总高度限值(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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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1 房屋总高度指室外地面到檐口的高度;对带阁楼的坡屋面应算到山尖墙的1/2高度处;
        2 平毛石指形状不规则,但有两个平面大致平行且该两平面的尺寸远大于另一个方向尺寸的块石。

    2 房屋的层高不宜超过表8.1.2-2的规定。

表8.1.2-2 石结构房屋鉴定的层高限值(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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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二层房屋的层高指一层或二层的层高,一层层高为室外地面到一层屋面板的高度。


8.1.3 石结构房屋抗震鉴定时,应检查房屋的高度和层数、抗震墙的厚度和间距、墙体砌筑砂浆强度等级和砌筑质量、纵横墙交接处连接、圈梁布置及构造、楼(屋)盖连接构造等;有女儿墙及出屋面烟囱时,应重点检查出屋面高度及拉结措施;8度时,尚应检查墙体布置的规则性。

8.1.4 石结构房屋的抗震鉴定,可从结构体系、材料及施工做法、整体性连接及抗震构造措施、局部易损构件及与主体结构连接等方面进行检查评定,并结合墙体抗震承载力进行综合分析,对房屋的综合抗震能力进行鉴定。

8.1.5 抗震加固措施根据石结构房屋的鉴定结果确定,针对现有房屋在抗震方面存在的问题,分别采取提高房屋抗震承载力、加强房屋整体性连接、加强易局部倒塌部位稳定性及连接等方法进行抗震加固。

8.1.6 对于现状已出现裂缝的墙体,应根据裂缝情况采取修复措施,或结合加固措施一并处理。

8.1.7 采用增设抗震墙、面层加固等加固措施时,增设和加固墙体应均匀布置。

8.2 抗震鉴定

(Ⅰ) 结构体系鉴定


8.2.1 既有房屋抗震横墙最大间距应符合表8.2.1的规定。

表8.2.1 房屋抗震横墙最大间距(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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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抗震横墙指厚度不小于240mm的料石墙或厚度不小于400mm的毛石墙。


8.2.2 既有房屋的结构体系,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优先采用横墙承重或纵横墙共同承重的结构体系。
    2 8度时不应采用硬山搁檩屋盖。
    3 严禁采用石板、石梁及独立料石柱作为承重构件。
    4 严禁采用悬挑踏步板式楼梯。

(Ⅱ) 材料、房屋外观和质量


8.2.3 石墙的石材规格和材料实际达到的强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料石应表面平整,宽度、高度分别不宜小于240mm和220mm,长度不宜大于高度的4倍。
    2 平毛石应呈扁平块状,厚度不宜小于150mm,不应采用乱毛石或鹅卵石砌筑墙体。
    3 砌筑墙体不应采用黏土泥浆。
    4 石墙的砌筑砂浆强度应满足《镇(乡)村建筑抗震技术规程》JGJ 161-2008附录E对应表中的要求。
    5 承重石墙厚度,料石墙不宜小于240mm,平毛石墙不宜小于400mm。

8.2.4 石结构房屋外观和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平毛石墙体不空鼓、没有明显外闪现象。
    2 支承梁或屋架的墙体无竖向裂缝,承重墙、自承重墙及其交接处无明显裂缝。
    3 木楼、屋盖构件无明显变形、腐朽、蚁蚀和严重开裂。
    4 混凝土楼、屋盖仅有少量微小开裂或局部剥落,钢筋无明显露筋、锈蚀。

8.2.5 石墙的砌筑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平毛石墙体宜为分皮卧砌,且上下错缝,并应设置均匀分布的拉结石。
    2 料石墙体上下皮应错缝搭砌。
    3 转角和内外墙交接处应为咬槎砌筑,严禁采用直槎。

(Ⅲ) 整体性连接和抗震构造措施鉴定


8.2.6 纵横墙交接处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墙体布置在平面内应闭合。
    2 纵横墙交接处应咬槎砌筑,当为直槎通缝时,应采取拉结措施。

8.2.7 楼盖、屋盖的整体性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楼盖、屋盖构件的最小支承长度应符合表8.2.7的规定。
    2 混凝土预制构件应有坐浆;预制板缝应有混凝土填实,板上应有水泥砂浆面层。
    3 木屋架不应为无下弦的人字屋架,隔开间应有一道竖向剪刀撑或有木望板。
    4 木屋盖房屋应在房屋中部的檐口高度处设置纵向水平系杆,系杆采用墙揽与各道横墙连接,或与屋架下弦杆钉牢。
    5 木楼、屋盖各构件之间应分别采用榫卯、螺栓、扒钉、圆钉、铁丝等可靠连接。

表8.2.7 楼、屋盖构件的最小支承长度(mm)

构件名称

预应力圆孔板

木屋架、木梁

对接木龙骨、木檩条

搭接木龙骨、木檩条

位置

墙上

混凝土梁上

墙上

屋架上

墙上

屋架上、墙上

支承长度与连接方式

80(板端钢筋连接并灌缝)

60(板端钢筋连接并灌缝)

240(木垫板)

60(木夹板与螺栓)

120(砂浆垫层、木夹板与螺栓)

满搭


8.2.8 6度、7度采用硬山搁檩屋盖时,应符合下列构造要求:
    1 檩条应在内墙满搭并用扒钉钉牢,不能满搭时应采用木夹板对接或燕尾榫扒钉连接。
    2 木檩条应用8号铁丝与山墙配筋砂浆带中的预埋件拉结。
    3 木屋盖各构件应采用圆钉、扒钉或铁丝等相互连接。

8.2.9 装配式混凝土楼盖、屋盖(或木屋盖)内外墙均应有钢筋混凝土圈梁或配筋砂浆带;圈梁的布置和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现浇和装配整体式钢筋混凝土楼盖、屋盖可无圈梁。
    2 所有纵横墙的基础顶部、每层楼、屋盖(墙顶)标高处均应设置圈梁,8度时尚应在墙高中部增设一道。
    3 圈梁位置与楼盖、屋盖宜在同一标高或紧靠板底。
    4 配筋砂浆带砂浆层的厚度不宜小于50mm,砂浆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5;钢丝网水泥砂浆面层中的配筋加强带可代替该位置上的圈梁;与纵墙圈梁有可靠连接的进深梁也可代替该位置上的圈梁。
    5 钢筋混凝土圈梁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采用封闭的现浇混凝土圈梁,圈梁位置与楼(屋)盖宜在同一标高或紧靠板底。
        2)圈梁截面高度不宜小于120mm。
        3)6度、7度时圈梁纵筋不宜少于4根直径为8mm的钢筋;8度、9度时圈梁纵筋分别不宜少于4根直径为10mm的钢筋和4根直径为12mm的钢筋。

8.2.10 当采用木屋架屋盖时,屋架的构造措施、山墙与木屋架及檩条的连接、山墙(山尖墙)墙揽的设置与构造以及屋架构件之间的连接措施等均应按照本规程第6.2节的有关规定进行鉴定。

8.2.11 当屋架或梁的跨度大于4.8m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支承处宜加设壁柱或采取其他加强措施。
    2 壁柱宽度不宜小于400mm,厚度不宜小于200mm,壁柱应采用料石砌筑。

(Ⅳ) 房屋中易引起局部倒塌的部件及其连接要求


8.2.12 现有房屋的局部尺寸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承重门窗间墙最小宽度和非承重外墙尽端至门窗洞边的最小距离,不应小于1.0m。
    2 承重外墙尽端至门窗洞边的距离,6(7)、8度分别不应小于1.0m和1.2m。
    3 内墙阳角至门窗洞边的距离,6(7)、8度分别不应小于1.0m和1.2m。

8.2.13 非结构构件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后砌隔墙与两侧墙体应有拉结,墙顶尚应与梁、板或屋架下弦之间有拉结措施。
    2 出入口处的烟囱、女儿墙等易倒塌构件应有锚固或防倒塌措施。

(Ⅴ) 抗震承载力验算


8.2.14 石结构房屋可按行业标准《镇(乡)村建筑抗震技术规程》JGJ 161-2008附录E的方法或按本规程附录A进行抗震验算:
    1 当房屋的抗震横墙间距和房屋宽度值满足JGJ 161-2008附录E要求时,即房屋的抗震承载力满足要求;当房屋的抗震横墙间距或房屋宽度值超出附录B中所列限值,或对应的房屋宽度值为“—”时,即房屋的抗震承载力不满足要求。
    2 当房屋采用现浇混凝土楼、屋盖,房屋高度超出JGJ 161-2008附录E中限值,或横墙间距超过附录中最大限值的10%以内时,可采用本规程附录A的方法进行抗震验算。
    3 当横墙间距超过JGJ 161-2008附录E中最大限值的10%及以上时,可不进行抗震验算,但应采取加固或其他相应措施。
    4 墙体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如出现裂缝且裂缝宽度超过5mm,或有明显空鼓、砌筑质量很差,有肉眼可见的明显歪闪等情况时,不宜继续承载,在验算房屋抗震承载力时不考虑其抗侧力能力。

(Ⅵ) 综合评定


8.2.15 石结构房屋符合本节各项规定时可评为综合抗震能力满足抗震鉴定要求;当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评为综合抗震能力不满足要求,且应及时对房屋采取加固或其他相应措施:
    1 横墙间距超过《镇(乡)村建筑抗震技术规程》JGJ 161-2008附录中最大限值10%以上。
    2 承重墙体的抗震承载力不满足本规程第8.2.14条的要求。
    3 房屋整体性连接不满足要求,如纵横墙交接处未咬槎砌筑或不连续咬槎砌筑;楼、屋盖支承长度少于规定值的75%;未按要求设置圈梁等。
    4 采用黏土泥浆砌筑石墙。
    5 平毛石墙体砌筑质量较差,墙体不规整。
    6 采用乱毛石或鹅卵石砌筑墙体。
    7 本节的其他规定有多项明显不符合要求。

8.2.16 石结构房屋的抗震承载力验算满足要求,但在抗震构造措施方面存在不足或墙体及其他构件现状存在质量缺陷时,应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加固或修复、补强等处理。

8.3 抗震加固方法

8.3.1 房屋抗震承载力不满足要求或承重墙体明显开裂、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时,宜选择下列加固方法:
    1 对采用泥浆砌筑的、现状及质量较差的平毛石墙体,以及乱毛石及鹅卵石砌筑墙体可拆除重砌,横墙间距过大导致抗震承载力不满足要求时可新增砌抗震墙;重砌和增设抗震墙的材料宜采用符合本规程第8.1节相关要求的料石或平毛石,砌筑砂浆应采用水泥砂浆或混合砂浆。
    2 当墙体砌筑砂浆强度等级偏低导致抗震承载能力不满足要求时,可在墙体的一侧或两侧采用钢筋网水泥砂浆面层加固;面层加固也可与压力灌浆结合用于有裂缝墙体的修复补强。
    3 对出现裂缝的石墙体,可根据裂缝开展宽度采用局部抹灰、压力灌浆、拆砌等方法进行修复,修复材料及施工做法应符合本规程第5.4.5条实心砖墙裂缝修补的相关规定。

8.3.2 房屋的整体性连接和抗震构造措施不满足要求时,应选择下列加固方法:
    1 当墙体布置在平面内不闭合时,可增设墙段或在开口处增设现浇钢筋混凝土框形成闭合;增设墙段应符合本规程第8.4.1条的要求。
    2 纵横墙连接较差时,可在墙体交接处增设竖向外加配筋砂浆带加固,并配合钢拉杆加强墙体连接。
    3 楼、屋盖构件支承长度不满足要求时,可增设托梁或采取增强楼、屋盖整体性等的措施,采用托梁加固时应符合本规程第5.4.9条的要求;对腐朽、蚁蚀或严重开裂的木楼、屋构件应更换;对无下弦的人字屋架应增设下弦拉杆。
    4 当圈梁设置不符合抗震鉴定要求时,应增设圈梁;外墙圈梁可采用外加水平配筋砂浆带,内墙圈梁可用钢拉杆或在进深梁端加锚杆代替;当墙体采用双面钢丝网砂浆面层加固,且在上下两端增设有加强筋砂浆带时,可不另设圈梁。
    5 当预制楼、屋盖支承处构造不满足抗震鉴定要求时,可在板面增设钢筋混凝土现浇叠合层并结合增设托梁加固楼、屋盖,现浇层和托梁加固应符合本规程第5.4.9条的要求。
    6 7、8度时,应对不满足整体性连接和抗震构造措施要求的木屋盖系统进行加固,并应符合本规程第5.4节的相关规定要求。
    7 楼、屋盖木构件之间连接不满足要求时,应加强连接;加固时应符合本规程第5.4.12条的有关要求。
    8 山墙、山尖墙与龙骨、木屋架或檩条无拉结措施时,应增设墙揽加固;加固时应符合本规程第5.4.12条的要求。

8.3.3 房屋中的易局部倒塌部位不满足要求时,宜选择下列加固方法:
    1 窗间墙宽度过小时,可增设钢筋混凝土窗框或采用钢筋网水泥砂浆面层等加固。
    2 支承大梁、屋架等的墙段有竖向裂缝时,可增设壁柱或采用外加配筋砂浆带、钢筋网砂浆面层加固,加固前应采用M10水泥砂浆灌缝修补开裂部位。
    3 跨度大于4.8m的屋架或大梁支承处未设壁柱时,应加设壁柱或采取其他加强措施。
    4 对无拉结或拉结不牢的后砌隔墙,可在隔墙端部和顶部采用锚固的铁件加强连接;当隔墙过长、过高时,可采用钢筋网砂浆面层加固。
    5 出入口处的烟囱、女儿墙等易倒塌构件不符合抗震鉴定要求时,可采用钢筋网水泥砂浆加固,并采取拉结措施。

8.3.4 房屋抗侧力墙体布置不均匀对称时,可在薄弱部位增设砌体墙,增设砌体墙时应结合使用要求。

8.3.5 各种类别抗震墙体厚度不满足相应的鉴定要求时,可采用双面钢筋网水泥砂浆面层加固。

8.4 加固设计与施工

(Ⅰ) 新墙抗震墙加固

8.4.1 重砌或增设抗震墙加固时,应满足下列要求:
    1 砌筑砂浆的强度等级应比原墙体的砂浆强度等级高一级,且不应低于M2.5。
    2 墙厚不应小于本规程表8.1.2-1中各类墙体的最小厚度。
    3 石砌体的砌筑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镇(乡)村建筑抗震技术规程》JGJ 161中的相应要求。
    4 沿墙高每隔1m设置配筋砂浆带,砂浆带厚度不应小于60mm,配筋可采用3根直径为8mm的钢筋。
    5 新增抗震墙应与原墙体可靠连接,可在配筋砂浆带相应高度处增设两根直径为10mm的拉筋,一端锚入原墙体,另一端锚入砂浆带内不小于750mm。
    6 墙顶应与楼、屋盖可靠连接;当为现浇梁板时,墙顶设现浇钢筋混凝土压顶梁,压顶梁高不小于150mm,纵筋可采用4根直径为10mm的钢筋,箍筋可采用间距为200mm、直径为6mm的钢筋,并每隔750mm与梁板采用直径为12mm的锚筋或胀管螺栓连接;当为木楼、屋盖时,墙顶应每隔1000mm采用木夹板或铁件与梁或屋架下弦连接。
    7 新增抗震墙应设基础,基础埋深不应小于原抗震墙,宽度可采用同等厚度抗震墙的1.15倍。
    8 拆除重砌墙体为承重墙时,应在拆除前采取支顶措施,保证楼、屋盖构件支承的可靠性,直至墙体砌筑完成并达到应有强度。

(Ⅱ) 钢筋网水泥砂浆面层加固


8.4.2 采用水泥砂浆面层加固时,原石砌体的砌筑砂浆强度等级不宜高于M2.5。

8.4.3 面层的材料和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面层的砂浆强度等级宜采用M10。
    2 钢筋网水泥砂浆面层厚度不宜小于40mm。
    3 钢筋网的钢筋直径宜为4mm或6mm;网格尺寸,直径为4mm时不宜大于200mm,直径为6mm时不宜大于300mm。
    4 单面加固面层的钢丝网应采用直径为6mm的L形锚筋,双面加固面层的钢丝网应采用直径为6mm的S形穿墙筋连接;L形锚筋的间距不宜大于600mm,S形穿墙筋的间距不宜大于900mm,并呈梅花状布置。
    5 单面钢筋网面层加固在遇洞口时,宜将横向钢筋弯入洞口侧边锚固;双面加固时宜将横向钢筋在洞口闭合。
    6 钢筋网四周宜采用直径为10mm的钢筋锁边,钢筋网与锁边钢筋绑扎。
    7 钢筋网四周宜采用直径为6mm的锚筋、插入短筋等与墙体、楼(屋)盖构件可靠连接,锚筋、插入短筋应与锁边钢筋绑扎。
    8 楼层为底层的面层,在室外地面下宜加厚并伸入地面以下不小于300mm。

8.4.4 面层加固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面层宜按下列顺序施工:清除原墙面装饰层并清底(原墙砂浆强度低时应注意控制清底时用水量),铺设钢筋网并按规定间距用L形锚筋(单面)或S形穿墙筋(双面)固定,湿润墙面并涂素水泥浆一道,分层抹面层水泥砂浆并养护。
    2 原墙面局部石块松动或砂浆饱满度过差、粉化时,应分别采取修补措施后再进行面层加固。
    3 墙面上固定钢筋网的锚筋位置应按要求预先标出,保证满足间距要求。
    4 铺设钢筋网时,竖筋应靠墙面并应用钢筋头等垫起,不要紧贴墙面,抹水泥浆时应分层抹灰,每层厚度不超过15mm。
    5 锚筋钻孔时应采用电钻,在灰缝处打孔;单面锚筋孔深不应小于120mm,锚筋插入孔洞后采用水泥砂浆填实。
    6 面层抹灰完成后,应浇水养护,保持湿润,同时防止阳光曝晒;尽量避免冬期施工,否则应采取措施防冻。

(Ⅲ) 外加配筋砂浆带加固


8.4.5 外加配筋砂浆带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平外加配筋砂浆带的宽度不应小于240mm;竖向配筋砂浆带的宽度应为纵横墙交接处墙厚外延每侧各50mm;砂浆带厚度不宜小于40mm。
    2 砂浆强度等级不宜小于M10。
    3 配筋砂浆带宽度小于或等于300mm时,配筋不宜少于3根直径为10mm的钢筋,宽度大于300mm时不宜少于4根直径为10mm的钢筋,钢筋间距不宜大于100mm;系筋可采用间距为250mm、直径为6mm的钢筋。

8.4.6 外加配筋砂浆带加固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竖向外加配筋砂浆带应与原有圈梁、木梁或屋架下弦连接成整体。
    2 当房屋未设置圈梁时,应同时在屋檐和楼板标高处增设水平外加配筋砂浆带代替圈梁,水平和竖向外加配筋砂浆带应可靠连接。
    3 当房屋纵横墙交接处竖向为通缝时,可先用水泥砂浆灌(塞)缝,再用竖向外加配筋砂浆带加固,灌缝前应将缝隙中的灰渣、杂尘清洗干净。

(Ⅳ) 增设壁柱加固


8.4.7 增设壁柱加固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壁柱宽度不宜小于400mm,厚度不宜小于200mm;壁柱应采用料石砌筑。
    2 增设壁柱应与墙体采取拉结措施,可沿墙高相隔不大于750mm设置U形拉结锚筋,锚筋开口处锚入墙内,另一端砌入新增壁柱。

附录A 墙体截面抗震受剪极限承载力验算方法

A.1 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计算


A.1.1 基本烈度地震作用下结构的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可按下式确定(图A.1.1):

图A.1.1 结构水平地震作用计算简图

    式中:FEkb——基本烈度地震作用下的结构总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kN);
          αmaxb——基本烈度地震作用下的水平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可按表A.1.1采用;
          F11——单层房屋的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kN);
          F21——两层房屋质点1的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kN);
          F22——两层房屋质点2的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kN);
          Geq——结构等效总重力荷载(kN),单层房屋应取总重力荷载代表值,两层房屋可取总重力荷载代表值的95%;
          G1、G2——为集中于质点1和质点2的重力荷载代表值(kN),应分别取结构和构件自重标准值与0.5倍的楼面活荷载、0.5倍的屋面雪荷载之和;
          H1、H2——分别为质点1和质点2的计算高度(m)。

表A.1.1 基本烈度水平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αmaxb

烈度

6

7

7(0.15g)

8

8(0.30g)

9

αmaxb

0.12

0.23

0.36

0.45

0.68

0.90

    注:7度(0.15g)指《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10附录A中抗震设防烈度为7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为0.15g的地区;8度(0.30g)指《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10附录A中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为0.30g的地区。

A.1.2 木楼盖、木屋盖等柔性楼、屋盖房屋,其水平地震剪力V可按抗侧力构件(即抗震墙)从属面积上重力荷载代表值的比例分配,从属面积按左右两侧相邻抗震墙间距的一半计算。

A.1.3 现浇钢筋混凝土楼屋盖、装配整体式楼屋盖等刚性楼、屋盖房屋,其水平地震剪力V按抗侧力构件(即抗震墙)等效刚度的比例分配。

A.1.4 冷轧带肋钢筋预应力圆孔板楼、屋盖等半刚性楼、屋盖房屋,其水平地震剪力V可取以下两种分配结果的平均值:
    1 按抗侧力构件(即抗震墙)从属面积上重力荷载代表值的比例分配。
    2 按抗侧力构件(即抗震墙)等效刚度的比例分配。

A.2 墙体截面抗震受剪极限承载力验算

A.2.1 墙体的截面抗震受剪极限承载力,可按下列公式进行验算:

    式中:Vb——基本烈度地震作用下墙体剪力标准值(kN),可按本附录第A.1.2条确定;
          γbE——极限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承重墙可取0.85,非承重墙(围护墙)可取0.95;
          fv,m——非抗震设计的砌体抗剪强度平均值(N/mm²);
          A——抗震墙墙体横截面面积(mm²);
          ξN——砌体抗震抗剪强度的正应力影响系数;除混凝土小砌块砌体以外的砌体可按式(A.2.1-2)计算,混凝土小砌块砌体可按式(A.2.1-3)计算;
          σ0——对应于重力荷载代表值的砌体截面平均压应力(N/mm²)。

A.2.2 砌体抗剪强度平均值fv,m,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式中:fv——非抗震设计的砌体抗剪强度设计值(N/mm²),砖和石砌体可按表A.2.2-1采用,土坯墙体可按表A.2.2-2采用;
          f2——砌筑泥浆的抗压强度平均值(N/mm²)。

表A.2.2-1 非抗震设计的砌体抗剪强度设计值fv(N/mm²)


表A.2.2-2 非抗震设计的土坯墙抗剪强度设计值fv(N/mm²)

砌筑泥浆抗压强度平均值f2

3.0

2.5

2.0

1.5

1.0(M1)

0.7(M0.7)

0.5

抗剪强度设计值fv

0.09

0.08

0.07

0.06

0.05

0.04

0.04

    注:土坯的抗压强度平均值不应低于对应的砌筑泥浆的抗压强度平均值。

本规程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程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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