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J52/T 98-2020 贵州省城镇容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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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J52/T 98-2020 贵州省城镇容貌标准简介:

DBJ52/T 98-2020是贵州省的地方标准,全称为“贵州省城镇容貌标准”。这个标准主要规定了贵州省城镇建设、管理和维护中的容貌要求,旨在提升城镇的整体形象,提高居民的生活质量,促进城乡的和谐发展。

该标准可能包括以下内容:

1. 城镇规划设计:对城镇的功能分区、建筑风格、公共设施布局等提出要求,以实现城镇空间的合理利用和美观效果。

2. 建筑风貌:对城镇中的建筑高度、形态、色彩、材质等进行规定,以保证城镇的统一性和协调性。

3. 公共空间:对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空间的整洁度、绿化、照明、标识等提出标准,提升公共空间的使用舒适度。

4. 城镇广告和标识:规范城镇中的广告牌、指示牌等的设置位置、大小、形式,以避免视觉污染,保证信息的清晰和有效传达。

5. 城镇环境:包括环境卫生、噪声控制、空气质量等,确保城镇环境的清洁和宜居。

6. 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对于历史建筑、文化遗址等地标,规定相应的保护和利用措施,以保护和传承地方文化。

7. 管理和监督:设定城镇容貌管理的机构职责、监督机制,以及违反标准的处罚措施,保证标准的有效实施。

这个标准是指导贵州省城镇建设和管理的重要依据,对于推动贵州省城镇化进程,提升城镇品质,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DBJ52/T 98-2020 贵州省城镇容貌标准部分内容预览:

0.2.1道路卫生保洁范围为车行道、人行道、车行隧道、人行过街

10.3.1公共厕所应合理布局,与周围环境协调,并规范设置标志及 指示牌;公厕环境整洁、设施齐全。新建公厕应达到二类以上标准, 荀业区、重要的公共设施、交通客运设施、公共绿地可新建一类以 上公厕。 10.3.2公共厕所内采光、照明、通风良好,无乱堆杂物,地面光洁、 无积水:内外墙面、天花板整洁,门窗、隔离板等无积灰、污迹 蛛网。 10.3.3移动公厕应合理设置、专人管理,粪便废物运输处理符合无 害化要求,

1执行本标准条文时,要求严格程度的用词,说明如下,以便在 执行中区别对待。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DB11/T 1368-2016标准下载,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 反面词采用“不宜”。 条文中指明必须按具他有关的标准、规范或规定执行的写法为 “应该.执行"或“应符合…….的规定(或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Standard for town appearance in Guizhou Province

for town appearance in Guizh

1 总 则. (39) 2 术 语. (39) 3 建(构)筑物. (40) 4 城镇道路 (41) 5 园林绿化 (41) 6 公共设施和公共场所 (43) 7 城镇水域 (43) 8 广告设施 (44) 9 城镇照明 (48) 10环境卫生 (51)

1.0.1《城市容貌标准》GB50449保留条文,阐述了制定本规范的 目的。 1.0.2规定了本规范的适用范围, 1.0.4《城市容貌标准》GB50449保留条文,增加内容:城镇容貌 建设与管理应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 1.0.6《城市容貌标准》GB50449保留条文,说明了本标准与现行 标准之间的关系。本标准的重点是对城镇容貌的建设与管理,具体 要求还应执行现行国家及地方有关标准规范。

术语通常为在本标准中出现的其含义需要加以界定、说明或解 释的重要词汇。本章所列术语,其定义及使用范围仅限于本标准, 2.0.1《城市容貌标准》GB50449保留条文。 2.0.3根据《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50838。 2.0.5参照“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指南一一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构建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4年10月)。 2.0.7、2.0.8、2.0.13、2.0.14《城市容貌标准》GB50449保留术语 2.0.12黑臭水体定义根据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指南(住房和城乡 建设部2015年8月)。

目审核。 2.0.19本术语词条由“科普中国”科学百科词条编写与应用工作项 且审核。

3.1建(构)筑物及附属设施

3.1.7临街建筑物外墙的空调室外机(窗机)等设施的安装规定。 《城市容貌标准》GB50449保留条文,增加“室外机支架底部离 地面高度不低于2.2米。主要道路两侧应按街景要求统一设置空调 室外机外罩或挡板,保持其外观整洁;空调冷凝水应接入排水管道 不得排放到建筑物外墙面和室外地面”。增加内容参照《贵州省城 市容貌标准》DBJ52/T502006中3.8。

3.1.13景观喷泉设施维护要求根据广州市市容市貌标准4.3.5

3.1.13景观喷泉设施维护要求根据广州市市容市貌标准4.3.5

3.2.6《城市容貌标准》GB50449强制性条文,城镇道路施工很频 繁,应做好安全防护设施。 3.2.7根据合肥市等地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手册、地方城镇建筑 工地扬尘治理规定和措施、西宁市等地建设工地文明施工管理规 定。

4.1.4明确了道路上无障碍设施的设置管理要求,道路上的无障碍 设施应符合残障人士通行与使用要求。 4.1.8《城市容貌标准》GB50449保留条文,公交候车亭的人流量 较大,是城镇道路街景组成部分。 4.1.9城镇道路上的各类设施设置应符合《城市道路养护技术规范) J36的规定,设施带是指专为设置城镇给水、排水、电力、电信 然气等各类设施的空间。 4.1.10地下综合管廊(沟)是指建于城市地下用于容纳两类及以上 城市工程管线的构筑物及附属设施

5.1.9本章内容按《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85分类。

5.2.2公园绿地结合景观艺术,在道路、河岸、建筑转角等有条件 的地方,建各类微型绿地,并疏浚河道,建水系绿廊,改善雨水利 用、排放状况。

5.4附属绿地和防护绿地

《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T85中防护绿地是大类,防护绿地指用 地独立,具有卫生、隔离、安全、生态防护功能,游人不宜进入的 绿地。主要包括卫生隔离防护绿地、道路及铁路防护绿地、高压走 郎防护绿地、公用设施防护绿地等。 5.4.1相关规范包括《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城 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CJ75、《城市绿地设计规范》 GB50420、《城市电力规划规范》GB/T50293。

7.1.3由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环境保护部、水利部、农业部组织编 制“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指南”提出黑臭水体分级标准,可将黑 臭水体细分为“轻度黑臭”和“重度黑臭”两级。

表1城市黑臭水体污染程度分级标准

注:*水深不足25cm时,该指标按水深的40%取值。

7.2.1《城市容貌标准》GB50449保留条文,规定了岸坡容貌的定 性要求,增加“水域两岸蓝线范围内不应堆放、倾倒各类物品和垃 圾”。增加内容参照广州市市容市貌标准中4.8.2条。。 7.2.2《城市容貌标准》GB50449强制性条文。

8.1广告设施设置与维护

8.1.2广告设置专项规划按照城市不同功能区域划定户外广告设施 的设置区域,一般可分为禁止设置区、严格控制区、展示区及一般 控制区,亦可根据各城市特点增加或减少划分的区域。 8.1.4本条为《城市容貌标准》GB50449中的强制性条文,增加了 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的情形;本条规定的严禁设置户外广告设

施的各类情形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在执 行中,对于属于规定禁止范围之内而未列举的其他情形,也必须按 照规定予以禁止。 8.1.6本条为《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CJ149一2010中的强 制性条文。

8.2建(构)筑物上的广告设施

了明确规定,户外广告设施主要参照挑檐和雨篷的相关规定执行。 8.2.6围墙属于单薄结构,主要功能是围护、分隔,设置地点往往 空间紧凑。为了保障其结构安全,以及避免对周边空间的占用,规 定围墙上只能设置贴附式厂告。 8.2.8以LED电子显示屏为载体的大型户内外厂告、宣传展示已很 普及,LED电子显示屏存在光污染和光干扰的问题。最大可视亮度 是指在一定环境照度下LED显示屏处于工作状态时,在受众实际可 视范围内可在显示屏上测到的最高亮度

8.3公共场所的广告设施

8.3.3被普遍认同的可设置独立式广告设施的人行道最小宽度是 3m。 8.3.8参考国内灯杆(或电杆)广告设施的设置情况及实际需求,对灯 杆(或电杆)广告设施的设置高度提出了相应要求

8.4.1从安全、市容景观的角度提出了车身厂告的要求, 8.4.2对利用水上交通工具设置的厂告提倡采用通透式厂告牌形 式,主要为提高其抗风能力。 8.4.3从航空安全角度提出空中移动厂告设置的相关要求。应符合 《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等规定

9.1.3同一路段指的是两个十字路口间的道路。路灯杆型、灯饰型 光源、灯饰的安装高度、角度、外型配色应统一。采用色温相同的 同一种光源在显色指数和视觉感官上一致,且是连续性的,视觉性 和诱导效果较好。 9.1.4应减少树冠对路灯的遮挡,影响照明效果。树木布置轴线与 路灯布置轴线错开,向后相对位移,降低树木遮光影响。 9.1.5执行《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45中第3.3.3条规定。 机动车道照明标准值详见第3.3.3条内容。 9.1.6诱导性即沿着道路恰当地安装灯杆和灯具,能为驾驶员提供 前方道路的走向、线型、坡度等视觉信息,是道路照明设施的一项 评价指标。灯杆布置应能标示道路走向,在弯道和交又口等处与具 他视觉诱导设施相配合,能在足够远的距离使驾驶员注意到有危险 的特殊地点的存在。 9.1.8执行《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45中第3.5.1条规定。眩 光是由于视野中的亮度分布或者亮度范围的不适宜,或存在极端的 对比,以致引起不舒适感觉或降低观祭自标或细部的能力的视觉状 态。

表2人行道照明眩光限值

注:表中给出的是灯具在与其安装就位后向下垂直轴形成的指定角度上任何方向 上的发光强度。

2.4执行《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JGJT163中第5.1.4条、第5.4. 条、第 5.5.1 条规定。

表3不同城镇规模及环境区域建筑物泛光照明的照度和亮度标准值

注:1、L为灯具在与向下垂线成85°和90方向间的最大平均亮度(cd/m2); 2、A为灯具在与向下垂线成90°方向的所有出光面积(m2)。 9.2.9执行《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JGJ/T163中第7.0.2条规定

主建筑窗户外表面产生的垂直面

表6夜景照明灯具朝居室方向的发光强度的最大允许值

注:1、要限制每个能持续看到的灯具NB/T 42013-2013标准下载,但对于瞬时或短时间看到的灯具 例:

2、如果看到光源是闪动的,其发光强度应降低一半; 3、如果是公共(道路)照明灯具,E1区熄灯时段灯具发光强度最大允许值可 高到500cd:

9.3.4清扫和维护灯具除维持外观整洁干净,还能提高光源光通量 利用率,灯具半年或一年进行一次擦拭,可保持0.65以上的维 系数。

9.3.5设置不同的开灯控制模式,一是营造不同气氛下的景观效果, 二是节约能源,三是有利于限制光干扰。

10.1.4《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为1997年2月3日建设部发布 (建城[1997]21 号)。

表7城市道路清扫保洁等级

《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 GBT50340-2003》已作废表 9 路面废弃物控制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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