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TSG Z7001-2004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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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TSG Z7001-2004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pdf简介:

"TSG Z7001-2004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pdf"是一份由中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文件。这份文件的主要内容是关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管理规定和要求。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该规则明确了检验检测机构的设立、许可、资质管理、检验检测程序、责任与义务等方面的规定,旨在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维护公共安全,是特种设备行业的重要法规依据。它为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运营提供了合法性和规范性的指导。

1.TSG Z7001-2004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pdf部分内容预览:

且确认其合并重组的有效性: (1)经确认合并重组有效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换发临 时《核准证》,临时《核准证》的有效期为一年; (2)经确认合并重组存在问题的,许可实施机关应书面告知 当地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和提出备案申请的检验检测机构。 3.换证。 合并重组后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临时许可有效期满前6个 月内提出换证申请,并在临时《核准证》期满前取得新的《核准证》。 福 换证申请应当提供如下资料,并且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 (1)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2)编制委员会或主管部门关于同意合并重组的文件; (3)其它相关法规、规范规定的资料。 (1)综合检验机构合并重组后只成为一个独立法人或者重 组后成为一个独立法人,同时分支机构仍保留多个法人资格,但是 实现了整个新机构的统一管理(合并重组的新机构应当实现人员、 设备、设施、财务等统一管理,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应当由新机构统 一任命或聘用,所有检验检测人员的资格证书变更为新机构的检验 检测人员,所有的检验检测报告均要以新机构的名义出具,建立了 统一的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实施,实现了检验检测工作质量的统一 管理),按照一个机构进行核准,核准时对分支机构现场评审抽查 比例不低于50%,为合并重组后的新机构颁发一张核准证书; (2)综合检验机构合并重组后无法提供独立的法人证书,分

“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核准申请的综合检验机构,应当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同 意(在《申请书》封面右下角盖章)。 “因特殊情况,无法实施网上申请而以纸质文件方式进行申请的,应当提交《申请 书》(原件,一式三份),以及前款(三)至(六)项资料的复即件。” 5.第十条改为第九条,修改为:“申请资料不符合要求的,核准机关应当在接到申 请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机构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符合要 求的,核准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同意受理的,向申请机构出 具受理决定书;不同意受理的,向申请机构出不予受理决定书。” 6.第十一条改为第十条,其第(一)项修改为:“无法人证书或者检验检测人员未按 规定办理执业注册的;” 7.第十二条至十六条改为第十一条至第十五条。 8.第十七条改为第十六条,开始部分修改为:“鉴定评审工作结束后,评审机构应 情况分别做出决定:” 9.第十八条改为第十七条,修改为:“对予以批准的申请机构,由核准机关颁发《核 准证》,有分支机构的,《核准证》还应当注明分支机构的名称和地址。” 10.第十九条改为第十八条。 11.第二十条改为第十九条,修改为:“持有《核准证》的检验检测机构其机构 名称、地址、所有制形、隶属关系、分支机构等在有效期内发生变更,应尚在变更之 日起15日内向原核准机关办理变更备案手续,同时告知其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 门。由于机构地址搬迁、改制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原因,不能如期换证的检验检测机构, 应当在核准有效期满30日前办理延续手续,但延续时间一般不超过1年。延续时间在 下一个核准有效期内扣除。”

二、对“附件1《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核准项目分类表》”的修改 X? “一、检验核准项目分类表”的修改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本规则所有的“场(厂)内机动车辆”均改为“场(厂)内专 专用机动车辆” (3)将序号原33至69改为34至70。 (4)将表后的注,修改为:“注: “(1)甲类机构,可以申请所有的核准项目。 “(2)乙类机构可以申请的项目,GJ3(限额定蒸汽压力小于或等于3.82MPa)、GD3(限额定蒸汽 压力小于或等于3.82MPa)、GJ4、GD4、RJ2(限400㎡及以、RD2(限400㎡及以下)、RJ3(限100m 及以下且设计压力小于10MPa)、RD3(限100m及以下且设计压力小于10MPa)、RJ4、RD4、DJ2、DD2 0J3、DD3、PD1、PD2、PD3、PD4、PD5、PJ1、FD1、FD2JD1、JD2、JD3、TJ1、TD1、QJ1、QD1、QJ2、 QD2、QJ3、QD3、QJ4、QD4、QJ5、QD5、QJ6、QD6QJ7、QD7、QJ8、QD8、NJ1、ND1。 “(3)丙类机构可以申请的项目,GJ4、GD4RJ4、RD4、DJ2、DD2、DJ3、DD3、PD1、PD2、PD3、 PD4、PD5、PJ1、FD2、JD2、TJ1、TD1、QJ1、QDQJ2、QD2、QD3、QJ5、QD5、QJ6、QD6、QD7、ND1。” 2.“二、无损检测核准项目分类表/的修改

DN项且,并且按照序号7和8列入其中,

(2)表中序号“2”对应的“核准项目”中的“超声波检测”改为“超声检测 号“5”对应“核准项目年的“涡流检测”改为“电磁检测”。 三、对“附件2《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基本条件》”的“一、自检机构(综合检验 机构)”部分的修改 第(一)项的修改为:“申请核准从事本单位一定范围内特种设备定期检验的机构(以 下简称自检机构),其申请人应当具有法人资格,是可以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特种设备 的使用单位。申请人首次申请自检机构核准时,其所拥有相应类别特种设备的数量一般 应当达到表1的规定。” 删除表1备注中的文字。 X 四、对“附件2《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基本条件》”的“二、非自检机构(综合 检验机构)”部分的修改 1.在(一)项前增加:“根据所从事检验工作地区特种设备密度和特种设备数量注, 特种设备综合检验机构的核准条件分为甲、乙、丙三类 “综合检验机构所在地(市)级或以上行政区域的特种设备数量2000台或特种 设备密度p≤20的,可以申请按丙类条件进行核准;特种设备密度20

“特种设备数量:是指检验机构承担检验责任的特种设备数量(指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 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数量之和) “特种设备密度:是指检验机构承担检验责任的特种设备数量与检验机构所在地(市)或以上级 行政区域面积的比值,其计算公式如下: “p=S/o “P一特种设备密度(台/百平方公里) “一指检验机构承担检验责任的特种设备数量(指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场() 内专用机动车辆数量之和)(台) “。一是指检验机构所在地(市)级或以上行政区域面积(百平方公里) “(一)基本要求” 2.(一)至(十一)的修改 (1)将(一)改为1.,修改为:“1.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从事监督检验的机构应当是 公益性事业单位[申请工地起重机械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检验以及石油天然气压力 管道检验的检验机构除外,或者是得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委托或授权的单位。” (2)将(二)改为2.,修改为:“2.独立、规范、公正地开展检验工作,不参与或者 从事与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销售、推荐、监制、监销 (3)将(三)改为3.,修改为:“3.承诺和确保在从事被核准项目的法定检验工作时, 严格执行财政、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 (4) 删除(四)、/ (金)。 (5)将(六)顺序号改为4.,内容不变。 (6)将(七)顺序号改为5.,其中的1.至6.顺序号改为(1)至(6),内容不变。 (7)将(八至(十一)顺序号改为6.至9.,内容不变。 3.删除第“(十二)重组的检验机构的管理和核准”及其内容,修改后作为附件3(见 本修改单的八。 豆 4.删除第(十三)。 5.增加以下内容: “(二)专项条件,见下表:

“(二)专项条件,见下表:

T∕CAMET 04009.1-2018 城市轨道交通车地综合通信系统(LTE-M)设计、工程规范 第1部分:工程设计五、“附件2《特种设备检验布 构资源条件表”的部分内容的修改

4.“检验仪器设备”部分的修改

的修改 (1)删除“(5)"、“(6)。 (2)将(7)的顺序号改为(6),内容修改为: “申请RBI核准项目的检验机构,应当承担过国家及省部级成套装置RBI相关科研课题的研究 课题已通过验收鉴定)或RBI相关国家标准的编制工作,并且在已进行过RBI工作的检验机构监督 辅导下,开展了5种以上不同类型的成套装置的RBI试检验工作,并对评估结果进衍验证。相关 人员要在已进行过RBI工作的检验机构实习半年以上,并且通过专门的RBI考试。 3)将(8)的顺序号改为(7),内容修改为: “特种设备综合检验机构或者单独设立的安全阀校验机构均可以申请安全阀校验资质,应符合 本规则规定的人员条件和《安全阀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ZF001)附件E附件F、附件G以及附 件H规定的条件。申请在线校验的机构应当首先取得离线校验的资质。” (4)在修改后(7)项后增加(8)至(11)项内容: “(8)综合检验机构申请附件1中的“二、无损检测核准项目分类表"所列的核准项目的,应当 满足附件2中的“四、无损检测机构”的有关要求[第(一)款、第(三)6款除外,但对应无损检测核 准项目所要求的各个级别的无损检测持证人员数量仍应执行表4的规定],综合检验机构不按照无损 检测机构进行级别核定。取得核准后,禁止从事其监督检验范围内生产环节的无损检测工作。 (9)乙类核准要求 “①与申请的核准项目相对应的检验师1名,检验员2名。 “②申请FD1、FD2项目的,安全阀维修人员2名。 “③申请JD1、JD2项目的,水质检测员2名;申请JD3项目的水质有机热载体检测员2名。 “④RTII、UTII、MTI、PTIⅡI各1人项(仅从事机电类检验项目的检验机构至少有RTII或UTI MTII或PTII各1人项。 “③申请GJ3、GD3、RJ2、RD2、DJ2、DD2项目的,RTIII或UTIII级无损检测资格1人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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