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工程竣工验收管理规定

云南省工程竣工验收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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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工程竣工验收管理规定

云南省工程竣工验收管理规定是为了规范建筑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活动,确保工程质量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保障公共安全和社会利益而制定的。该规定适用于云南省行政区域内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

根据该规定,工程竣工验收是工程建设过程中的重要环节,标志着项目从施工阶段进入交付使用阶段。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检查,确认是否符合设计文件要求及施工合同约定;审查工程技术资料是否完整、真实、有效;评估工程是否满足规划、消防、环保等相关专项验收的要求。

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参与方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验收程序通常分为自检、预验收和正式验收三个阶段。在正式验收前,建设单位需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并附上必要的技术文件和证明材料。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办理竣工备案手续,并将相关资料存档备查。

此外,为保证验收工作的公正性和权威性,云南省还建立了专家评审制度,在某些复杂或重大工程项目中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参与验收。对于未经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行为围护结构帷幕止水及进出洞地基加固施工方案,以及验收过程中弄虚作假的情况,相关部门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罚。

总之,云南省工程竣工验收管理规定旨在通过严格的质量控制措施,促进工程建设行业的健康发展,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云南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统一和规范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竣工验收条件

  第三条 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应在取得城市规划、公安消防、环境保护、城建档案等主管部门出具的认可或准许使用文件后组织进行。

第四条 住宅工程的竣工验收,应在完成了包括室外工程在内的所有建设合同内容后组织进行。

第五条 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应在水、电、气等配套工程完工,并经检测合格后组织进行。

第六条 建设单位在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七个工作日前,应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审查:

(一) 城市规划、公安消防等主管部门出具的认可或准许使用文件;

(二) 按合同支付工程款及竣工结算书报送签收情况;

(三) 建设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方案及验收组组成情况;

(四) 监理单位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五) 勘察、设计单位工程质量检查报告;

(六)施工(含分包)单位竣工报告、质量控制资料、安全与功能检验资料、建筑节能性能检验资料及验收评定资料(电子版);

(七) 质量检测机构工程质量检测情况报告;

(八)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情况;

(九) 建设工程档案初验认可证;

(十)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申报书(附件1)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以上资料审查后,应于3个工作日内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申报书上明确是否同意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的意见。

第三章 竣工验收的组织和程序

第七条 竣工验收组织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含分包)、勘察、设计、监理等责任主体及有关机构项目负责人成立验收组对单位工程质量进行验收,验收组组成人员资格应符合要求。

第八条 验收内容和程序

(一) 验收组应对建设工程的质量控制资料、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进行核查验收;

(二)验收组应对建设工程的主要使用功能进行抽查,确认建筑物主要使用功能质量状况;

(三) 验收组应对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情况进行抽查核实;

(四) 验收组应对建设工程实体的观感质量进行检查,确定建设工程观感质量等级;

(五)验收组应对建设工程提出明确的验收意见和结论。

第九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对验收组的竣工验收组织、内容、程序进行监督,确认验收组对质量控制资料、安全与功能检验资料、观感质量及实体质量的验收意见。

第十条 参与工程竣工验收和各方不能形成一致验收意见时,应协商解决,待意见统一后重新组织验收。

第四章 竣工验收备案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15日内到建设主管部门竣工验收备案机关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时应向竣工验收备案机关提交以下资料:

(一)工程施工许可证;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超限高层建筑结构的抗震专项审查批准书);

(三)建设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四)勘察、设计单位工程质量检查报告;

(五)监理单位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六)施工单位工程竣工报告;

(七)城市规划、公安消防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

(八)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九)住宅工程《住宅工程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出具的建设工程结算价备案表(按规定结算价必须备案的项目);

(十一)建设工程档案初验认可证;

(十二)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竣工验收备案机关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附件2)。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于竣工验收备案后6个月内将城建档案初验整改后形成的完整的工程竣工档案报送城建档案管理部门。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办理建设工程所有权时,建设工程所有权办理机构应核查建设工程是否通过竣工验收备案,未通过竣工验收备案的建设工程,不得办理建设工程所有权证。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tbt3210.2-2009标准下载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9年4月1日起实施。

附件1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申报书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组组成

t cctas高速公路沥青路面预防养护附件2

云 南 省 建 设 厅 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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