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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临时公约业主临时公约是物业管理区域内,为规范业主、物业使用人及相关人员的行为而制定的规则和约定。它在业主大会成立前由建设单位制定,并向全体业主公示,作为购房合同的附件之一。其目的是维护小区公共秩序,保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促进和谐社区建设。
一、主要内容
1.物业基本情况明确物业名称、位置、类型及建筑面积等基本信息,使业主对小区整体情况有清晰了解。
2.业主权利与义务规定了业主享有的权利,如参与物业管理活动、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职责等;同时也明确了业主应尽的义务,包括按时缴纳物业费、遵守公共管理规定等。
3.物业使用规定对房屋装修、改造、出租等活动进行限制性规定jc/t 2476-2018标准下载,例如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禁止违规搭建或破坏建筑结构等行为。同时强调保持环境卫生整洁,合理使用公共设施设备。
4.公共部位及设施管理界定小区内道路、绿地、停车场等共有部分的使用权属,禁止任何个人侵占或损害这些公共资源。要求所有住户共同维护公共区域的安全与美观。
5.违约责任处理如果业主违反公约条款,则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可能面临警告、罚款甚至法律诉讼等惩罚措施。通过明确处罚机制来保障公约的有效执行。
6.争议解决方式提供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多种途径解决业主之间因公约引发的纠纷问题,确保矛盾能够得到妥善处理。
7.其他补充事项根据实际情况增加一些特殊条款,比如宠物饲养管理、噪音控制标准等内容,以适应不同小区的具体需求。
总之,业主临时公约作为过渡性文件,在正式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前发挥重要作用,有助于构建文明有序的生活环境。
3、本物业区域内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包括公共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共用车库、信报箱、公益性文体设施、围墙、给排水管道、水箱、水泵、共用天线、共用线路、冷暖设施、照明设施、燃气管道、消防设施、智能化设备、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物业管理用房、 、 、 等。
以上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如与《商品房销售合同》有不一致的,以《商品房销售合同》为准。
第三章 业主的权利和义务
(一)享有所拥有物业的各项法定权利。
(二)通过业主大会对本物业实施自治管理。
(三)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履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四)提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五)联合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六)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七)对本物业区域内物业管理的公共事项向物业管理企业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投诉本物业区域内装饰装修等影响和侵害业主共同利益的行为。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一)自觉遵守本临时公约,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并积极配合物业管理企业和相关单位做好物业管理方面的工作。
(二)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时,将本临时公约作为物业转让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的附件,并将物业转让或者出租情况书面告知物业管理企业。业主转让物业,应及时与物业管理企业结清物业服务费用;业主出租物业,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三)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以及物业管理企业代收代交的共用水、电等能耗分摊费。将原住宅设计用途改为非住宅用途的,物业服务费用收费标准应按照本物业管理区域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 倍计算;电梯能耗分摊应按照本物业管理区域住宅电梯能耗分摊标准增加 %计算。
(四)按规定缴存、使用、续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业主在出售、转让、抵押或者馈赠其物业时,所交纳的专项维修资金继续用作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的维修、更新。
(五)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对自用部位的有关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的,应由委托人另行支付相关费用。
(六)业主大会的筹备、业主委员会的选举按照《南京市业主大会导则》相关条款执行;业主应积极参加业主大会的筹备工作,积极参与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
(七)业主和使用人不得从事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物业的使用和维修养护
第六条 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用、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妨碍其他业主对物业的正常使用。
第七条 相邻业主应按照有利于共同生活、和谐相处的原则,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妥善处理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动物饲养等方面的问题。
第八条 业主和使用人应按照房屋销售合同中约定的和房屋使用说明书中载明的功能使用物业;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一致或房屋使用说明书中未列明的,按照规划部门核准的设计用途使用物业;业主和使用人不得改变物业使用性质。
第九条 业主和使用人在本物业区域,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擅自改变物业的原设计用途;损坏或者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建筑外观(含外墙、外门窗、阳台等部位设施的颜色、形状和规格)。
(二)擅自占用或损坏楼梯、扶栏、走廊、大堂、地下室、平台、天台、外墙、屋面、道路、绿地、停车场等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相关场地。
(三)擅自拆除、移装、占用或损坏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排水、消防、体育、建筑小品等物业共用设施。
(四)在公共场所晾晒衣物(预留的固定晾晒处除外)。
(六)在本物业区域内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发出超标噪声。
(七)在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所随意悬挂、张贴、涂鸦或刻画。
(八)利用物业从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九)高空抛洒物品(对高空悬挂、搁置的物品应妥善管理)。
(十)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条 业主和使用人在本物业区域内不得饲养家禽、家畜、鸽子、大型犬类;对于允许饲养的动物,应遵守以下约定:
(一)应办理合法手续,并及时到本物业区域物业管理企业备案。
(二)应按指定的路线、区域牵遛犬类,及时清洁动物在公共区域内排放的粪便。
(三)应定期采取动物传染病的防疫措施。
(四)不得利用共用部位饲养动物,不得携动物在公共绿地、儿童娱乐设施、封闭式活动区域活动。
(五)不得在上午 时至 时、下午 时至 时携带动物搭乘载人电梯;不得在 时间内遛犬。
(六)不得在晚间 时后放任动物发出持续的鸣叫。
(七)不得滋扰邻里,如造成相邻业主 (5户/10户)以上书面投诉,应自行将动物清离本物业区域。
第十一条 业主和使用人在装饰装修时,应遵守以下管理规定:
(一)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向物业管理企业登记,并与其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服从相关管理单位和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
(二)业主应遵守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和《南京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南京市住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南京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按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规范装饰装修行为,遵守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涉及变动建筑主体结构和承重结构或者增加楼面荷载的,应当向房屋安全管理部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将批准文件向物业管理企业备案后方可施工。
(三)业主因房屋装饰装修或其专有部位中发生渗水等问题影响其他业主安全、正常使用物业的,业主应及时予以修复处理,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关责任人要及时予以赔偿。
(四)业主应严格遵守本物业区域装修施工时间(上午 时至 时,下午 时至 时)。晚间 时至次日上午 时和节假日,不得从事敲、凿、锯、钻等产生超标噪声的施工。
(五)业主应按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空调室外机。未预留位置的,应按建设单位要求或物业管理企业统一指定的位置安装,空调室外机要注意安装牢固,防止跌落,空调机冷凝水集中收集;空调室机外机如发出超标噪声的,应立即修复或更换,直至符合国家噪声标准后再使用。
(六)商铺业主和使用人不得随意悬挂招牌、招贴广告和宣传画。如经批准悬挂招牌、招贴广告和宣传画的,应符合相关规定,不得影响物业整体形象,不得损害相邻业主权益。
(七)不得擅自在房屋建筑的外墙上安装遮阳篷、防护栏、晒衣架、花架、鞋架、封闭阳台等。如需安装上述遮阳篷等物件或封闭阳台的,要注意安装牢固,防止跌落,并应按照物业管理企业统一安排的式样、规格、颜色进行施工。
(八)安装太阳能热水器应征得相关业主同意并符合相关安装规范,不得违反房屋安全使用规定、破坏楼宇外观、侵害其他业主利益。
(九)如因上述(五)、(六)、(七)、(八)条款所涉空调室外机等安装不牢固造成公共财产受损,相关责任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如无法确认责任人的,由本单元(或楼幢)全体业主共同承担维修费用,如造成人员伤亡的,按相关法规处理。
第十二条 业主和使用人在治安、消防管理方面,应遵守以下约定:
(一)在本物业区域内发现行为可疑人员应及时与物业管理企业联系。
(二)加强自身安全防范意识,自觉遵守有关安全管理措施。
(三)加强消防安全意识南方gps静态数据处理软件操作步骤,了解防火、自救常识。
(四)爱护各种消防设施设备,遵守消防各项规定,发现火灾隐患,应及时通知物业管理企业处理。
(五)不得在本物业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
第十三条 业主和使用人在车辆行驶和停放方面,应遵守以下规定和约定:
(一)车辆应在指定的停车位(停车区域)停放承秦高速公路路基施工组织设计,禁止占用、堵塞消防通道和公共通道等。
(二)按照规定或约定交纳停车管理服务费用。
(三)严格按照交通标识的要求行驶车辆,车辆进入本物业区域应低速行驶(每小时5公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