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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杭农村合作银行房地产开发贷款实施暂行办法《余杭农村合作银行房地产开发贷款实施暂行办法》是为规范房地产开发贷款业务、防范信贷风险、支持合法合规的房地产项目建设而制定的内部管理规定。该办法依据国家有关金融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结合余杭农村合作银行实际经营情况,明确了房地产开发贷款的适用范围、贷款条件、审批流程、风险管理及贷后监督等内容。
办法规定,贷款对象须为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信用良好、项目合法合规的企业,所开发项目应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相关手续。贷款用途严格限定于住房、商业用房等房地产项目的建设开发,禁止用于土地储备、投机性炒地或违规项目。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根据项目可行性、企业还款能力及市场环境合理确定,并实行封闭式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在风险控制方面,办法强调贷前调查、贷中审查和贷后检查的全流程管理,要求对项目进度、资金使用、销售回款等情况进行动态监控。同时,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对出现工程停滞、销售不畅或挪用资金等情形及时采取风险缓释措施。此外,办法还明确了责任追究制度,强化内部监督与合规管理。
总体而言,该暂行办法旨在平衡支持地方经济发展与防控金融风险的关系阳泉气柜施工组织设计,促进房地产开发贷款业务健康有序发展,维护银行资产安全与稳健运营。
(十一)工程监理单位有相应的资质。
(一)借款人营业执照;
(二)借款人验资报告和公司章程;
(三)资质证书副本和资信证明材料;
(四)经有权部门或会计(审计)事务所核准的近二年财务报表,最近一个月的财务报表;
(六)开发项目立项文件、工程设计和批准文件;
(八)企业董事会或相应决策机构关于同意借款和抵(质)押、担保的决议和授权书; (九)项目资本金来源证明材料;
(十一)保证人的资信证明材料;
(十二)项目监理单位资质证明;
(十三)联合开发项目应提供联合开发合同、协议;
(十四)本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和材料。 第十二条 受理岗人员根据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按受理制的相关要求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
第十三条 调查岗人员根据受理意见及借款人提供的有关资料,及时开展贷前调查。贷前调查应坚持双人调查原则。
(1)借款人名称、性质、成立时间、地址、注册资本、主营业务;
(2)是否具有借款人资格;
(3)注册资本中各股东出资金额、出资形式、出资比例;
(4)目前注册资本是否已经到位,注册资本尚未到位(或尚未完全到位)的原因;是否有到位的具体时间安排和可靠的资金来源保证,各股东投入的货币资金是否存在验资后股东抽回的情况;
2、借款人与本行的关系
(1)本行介入该项目的背景情况;
(2)是否有其他银行与我行竞争该项目,是否有可能与本行共同做该项目,其他银行的审批进度;
(3)借款人是否在本行开立结算账户,我行对企业自有资金收入和支出是否可以做到逐笔监控;
(5)本行与借款人股东、股东所属企业集团及其主要关联公司是否发生过信贷关系。
(1)借款人从事房地产开发的资格。主要调查借款人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是否包括房地产开发、房地产销售等项目;
(2)开发资质的有效性。调查开发商开发资质等级证明是否真实有效,是否按要求经有权部门办理了年检;
(3)借款行为的合法性。调查企业董事会或相应决策机构关于同意借款的决议或授权书是否合法有效;
(4)项目的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方案是否经有权部门批准;
(5)调查土地出让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项目所在地土地出让金是否按时缴纳,项目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是否齐全有效;已开始销(预)售的,是否持有合法、有效的《销(预)售许可证》;
(1)根据借款人提供的经有权部门或会计(审计)事务所核准的财务报表,对借款人的经营能力、盈利能力和偿债能力进行调查分析;
(2)调查借款人在其他金融机构的借款余额、还本付息情况;
(6)调查建设工程和抵押物的保险情况。已开工的项目,应调查借款人是否办理在建工程保险;采取抵押担保方式的,如借款人已办理抵押物保险,应调查借款人提供保险单的真实性;
(7)调查建筑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落实情况。应调查工程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资质等级、业绩和信誉情况;委托监理协议内容是否合理、完善。
(1)调查项目所处位置、市场定位、设计标准、销售价格、物业管理、周边环境等情况,比较周边同类物业销售价格、租售比率,分析项目优势、劣势,预测项目市场前景;
(2)调查项目的销售策略是否符合市场需求,达到预期效果;
(3)对已开始销(预)售或开始招租的项目,应调查其销(预)售或招租情况,分析市场风险;
建筑技术交底--大理石、花岗石及碎拼大理石地面第十四条 贷时审查。
(二)可行性审查。总行信贷管理部根据支行调查报告和审查报告以及支行审贷小组审批意见,经有权单位批准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提交的相关批准文件,进行审查评估,报总行审贷小组审议。
1、审查土地出让是否真实、合法,项目土地出让金是否按时缴纳,项目“四证”是否齐全有效;
2、审查项目立项、可行性报告或方案批准手续是否齐备;
(2)审查项目前期资金是否已到位,主要包括审查借款人的自有资金是否符合按照人民银行对房地产项目开发的自有资金比例应达到预算总投资的35%以上的规定。在测算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自有资金时,应注意房地产开发企业自有资金的界定问题,防止开发商任意扩大自有资金范围,掩盖项目资金缺口。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与原本行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未尽事宜,按本行信贷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余杭农村合作银行负责制定、解释。
重庆银杏山庄富贵别墅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