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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渣压力焊合同电渣压力焊施工合同简介(约500字)
本电渣压力焊施工合同系发包方(建设单位/总包单位)与承包方(具备相应资质的焊接专业施工单位)就建筑工程中竖向钢筋连接作业所签订的专业分包协议。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JGJ182012)及《电渣压力焊施工技术规程》等相关国家及行业标准制定,旨在明确双方在钢筋电渣压力焊施工全过程中的权利、义务与技术质量责任。
合同核心内容包括:工程概况(明确项目名称、地点、结构类型及需焊接的钢筋规格、数量、部位,如框架柱、剪力墙边缘构件等竖向主筋);承包范围(含焊前准备、焊剂烘干与保管、焊接设备进场调试、试焊与工艺评定、批量施焊、焊包外观检查、力学性能抽检、焊渣清理、成品保护及资料归档等全部工作);质量标准(焊包均匀饱满、无裂纹、气孔、夹渣;轴线偏移≤0.1d且≤2mm;弯折角≤3°;抗拉强度须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抽检频率不低于每300个接头1组);工期约定(结合主体施工进度,明确节点完成时间及赶工措施);安全文明条款(强调防触电、防灼伤、通风除尘、高空作业防护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要求);计价方式(通常按实际合格接头数量以“个”为单位综合单价包干,含人工、材料、机械、管理及税费);付款方式(按月报量审核后支付进度款,竣工验收合格并提交完整技术资料后付至97%,余3%为质保金);违约责任与争议解决机制。
本合同强调过程管控与可追溯性yb/t 4122.1-2021标准下载,要求承包方提供完整的焊接工艺评定报告、操作人员资格证书、焊剂出厂合格证、接头力学性能检测报告及影像记录等资料,确保电渣压力焊这一关键工序质量受控、安全可靠、资料齐全,为结构安全提供坚实保障。(全文约498字)
1、工程名称:华发世纪城四期一标段
2、工程地点:昌盛路北侧
3、工程内容:钢筋滚轧直螺纹连接、电渣压力焊
二、双方协定在上述工程项目使用的直螺纹钢筋接头不分规格7元/个,电渣压力焊2元/个。
1、直螺纹接头含套筒费、套丝、护套及设备使用费和技术指导费(不含工位连接费),此单价开具 收据 为凭证。此单价为二级钢筋单价,三级钢每个连接加 元,变径套筒按大端尺寸计价。
2、电渣焊包括所有连接机件及材料和劳保用品等。
三、钢筋连接的质量验收办法按照JGJ107—2003《钢筋机械连接通用技术规程》标准执行。
1、本工程中使用钢筋连接应是合格品。形状尺寸性能应符合GB1499—1998《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标准的要求。
2、甲方提供月度施工计划、钢筋规格数量。
3、在现场提供钢筋连接必备的施工条件,包括钢筋加工场地,提供电源,完善施工安全防护措施,提供材料及堆放工具仓库一间供乙方单独使用。
4、乙方按甲方的钢筋加工料单进行现场钢筋直螺纹制作,如甲方修改图纸或开错料单所造成制作钢筋直螺纹的人工费、设备使用折旧等损失费,每个钢筋连接轧丝单头赔偿乙方2元/个。
5、负责做好钢筋连接接头试件的强度及电渣焊的检测工作,检验要求按107—2003《钢筋机械连接通用技术规程》要求执行。试验检验合格测试费用由甲方承担,试验所需套筒按合同单价进行结算,现场钢筋连接工具由甲方自己解决。
6、甲方应按照合同第六条规定付款,如不按时付款,及工程超过 元,乙方有权终止合同。
7、提供乙方施工技术人员的住宿就餐,餐费由乙方负责。
8、乙方进入施工现场,须付押金 元。
1、及时按钢筋接头数量及进度提供配套设备以满足施工进度要求,所加工及连接的接头质量达到JGJ107—2003《钢筋机械连接通用技术规程》规定要求。
2、按甲方工程进度和接头安装计划,确保连接接头的供应,连接接头必须是合格品,并提供产品合格证以及有效的接头型式检验报告复印件和相关的产品技术交工资料。
3、乙方负责施工人员的管理工作,提供现场施工管理人员的联系名单。
4、乙方派人看管好自己的材料、物品,发生丢失,由乙方负责。
5、发生检验不合格的的产品引起的返工、材料浪费和送检试件二次及二次以上不合格的费用,由乙方负责。
6、乙方严格执行国家的施工安全管理条例,服从甲方安全管理人员监督。如因乙方原因发生的安全事故,一切责任及费用由乙方承担。
7、工人进场必须购买保险费用由乙方负责。
8、乙方若工程进度、质量达不到甲方要求,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9、既第5点送检试件不合格所造成停工费用由乙方负责。
10、乙方负责对柱、墙角焊渣的清理工作。
六、结算及工程款支付:
乙方将钢筋直螺纹套筒交甲方仓库签收,甲方负责保管和现场钢筋连接套筒的领用。每月凭甲方仓库和王永均双方认可的签字单据结算工程款 80 % 。钢筋滚轧直螺纹加工完毕,现场钢筋滚轧直螺纹机械连接结束,混凝土捣振完工,所欠工程款在 30 天内一次性结清。
七、本协作项目的双方人员工资、福利及劳保用品由双方各自负责。
八、本合同一式四份【法律法规15】《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及管理工作暂行规定》(建设部建 市[2009]105 号),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所规定的服务内容结束、款项结清后自行失效。
十、合同纠纷及未尽事宜协商解决,或通过法律途径仲裁。
甲 方: 乙 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路灯设施维修施工组织设计签定地点: 签定地点:
2009年 月 日 2009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