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水电工程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

水利水电工程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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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水电工程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

《水利水电工程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是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中具有法律效力的核心技术文件,通常作为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安装调试及验收等全过程的技术依据与质量准绳。该条款以国家强制性标准(如《水利水电工程地质勘察规范》《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水工建筑物抗震设计规范》等)为基础,结合项目具体条件(如工程规模、坝型、地质水文特征、生态环境要求等),细化并明确各项技术指标、工艺流程、材料性能、检测方法及验收程序。

其主要内容涵盖:工程地质与勘测技术要求;枢纽布置与水工建筑物(挡水、泄洪、引水、发电等)的设计参数与结构安全标准;土石方开挖、混凝土浇筑、金属结构制作安装、机电设备选型与调试等施工工艺控制要点;原材料(水泥、钢筋、砂石骨料、止水材料等)的质量检验与进场复检要求;施工期监测(变形、渗流、应力应变等)及安全监控标准;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专项技术措施;以及分部、单位工程验收的程序、资料要求与质量评定标准(参照SL176—2007《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此外,还强调BIM应用、智慧工地、绿色施工等新技术管理要求,并对承包人技术方案报审、变更处理、质量缺陷责任等作出明确规定。该条款与合同其他部分具有同等效力,是监理单位实施技术监督、发包人进行质量管控、承包人组织施工的根本遵循,对保障工程安全、耐久、生态与功能目标实现具有关键作用。(约498字)

(1)专项验收是指与国家和地方有关的对外永久交通、移民安置、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及通航等的专项工程验收。

(2)专项验收可与工程竣工验收一并进行,其工程竣工验收资料的整编内容可参照本章第1.9.3条的要求进行。

根据国家对工程施工过程的安全管理需要第九联箱梁预应力施工方案,水利工程应进行以下项目的阶段验收:

(1)枢纽工程导(截)流验收;

(2)水库下闸蓄水验收;

(3)引(调)排水工程通水验收;

(5)工程建设需要增加的其它验收。

1.9.3 工程竣工验收

(1)工程竣工验收应遵守《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30号令和《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 223—2008)的规定。

(2)各项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按本合同的约定,向发包人提交该项验收工程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应按合同约定的程序和时限完成验收工作。

(3)各项工程竣工验收前,承包人应整编以下竣工验收资料提交发包人,其内容包括(不限于):

1)验收工程的各项施工材料的试验检验成果;

2)监理人对验收工程及其工程设备的质量检查记录;

3)施工过程中,本项工程及其工程设备的变更文件及资料;

4)质量事故记录以及工程及其工程设备的缺陷处理报告;

5)施工过程中,对验收工程质量的专题评定报告;

6)质量监督机构签认的质量鉴定报告和有关文件;

7)验收工程施工期的安全监测成果,以及工程设备的试运行检测成果;

8)监理人指示提交的其它竣工验收资料。

(4)工程竣工验收应在工程建设项目全部完成,各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和单项工程的竣工验收全部合格,并已满足一定运行条件后1年内进行。

(5)工程竣工验收应由发包人向国家主管部门提出工程竣工验收申请,并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后,由国家主管部门主持、发包人组织进行。

(1)本合同工程项目应按本合同通用和专用合同条款第17条的约定进行计量。计量方法应符合本技术条款各章的有关规定。

(2)承包人应保证自供的一切计量设备和用具符合国家度量衡标准的精度要求。

(3)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凡超出施工图纸所示和合同技术条款规定的有效工程量以外的超挖、超填工程量,施工附加量,加工、运输损耗量等均不予计量。

(4)根据合同完成的有效工程量,由承包人按施工图纸计算,或采用标准的计量设备进行秤量,并经监理人签认后,列入承包人的每月完成工程量报表。当分次结算累计工程量与按完成施工图纸所示及合同文件规定计算的有效工程量不一致时,以按完成施工图纸所示及合同文件规定计算的有效工程量为准。

(5)分次结算工程量的测量工作,应在监理人在场的情况下,由承包人负责。必要时,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对结算工程量重新进行复核测量,并由监理人核查确认。

1.10.2 重量计量

(1)按施工图纸所示计算的有效重量以吨或千克为单位计量。

(2)凡以重量计量并需秤量的材料,由承包人合格的测量人员使用经国家计量监督部门检验合格的秤量设备,根据合同约定,在监理人指定的地点进行秤量。

1.10.3 面积计量

按施工图纸所示施工轮廓尺寸或结构物尺寸计算的有效面积以平方米为单位计量。

1.10.4 体积计量

按施工图纸所示施工轮廓尺寸或结构物尺寸计算的有效体积以立方米为单位计量。

1.10.5 长度计量

按施工图纸所示施工轮廓尺寸或结构物尺寸计算的有效长度以米为单位计量。

1.11 引用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的规定

1.11.1 遵守国家和行业标准的强制性规定

技术条款中有关工程等级、防洪标准和工程安全鉴定标准等涉及工程安全的施工安装技术要求及其验收标准,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行业标准中的强制性规定。遇有矛盾时,应由监理人按国家和行业标准的强制性规定进行修正。

1.11.2 引用标准和规程规范以最新版本为准

本技术条款中引用的标准和规程规范均标有出版年代,引用截止期为2009年底,应用时执行国家和各行业最新出版的版本。

1.12.1 投保险种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20条的约定投保以下险种:

(1)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包括材料和工程设备,以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名义投保);

(2)人员工伤事故险(按各自管辖的人员投保);

(3)人身意外伤害险(按各自管辖的人员投保);

(4)第三者责任险(按各自管辖区,以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名义投保);

(5)施工设备险(由承包人负责投保)。

1.12.2 保险费用

(1)若本合同约定由承包人负责投保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20.1款约定的责任和内容,在本章《工程量清单》中专项列报。

若本合同约定由发包人负责投保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则承包人不需列报。

(2)承包人人员的工伤事故险和人身意外伤害险应由承包人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20.2款、第20.3款约定的责任和内容,为全部现场施工人员办理保险,在本章《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专项列报。

(3)承包人管辖区内的第三者责任险应由承包人,根据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20.4款约定的责任和内容,在本章《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专项列报。

(4)施工设备险由承包人负责投保,保险费用包括在施工设备运行费内。

1.13 工程价款支付方法

1.13.1 单价支付项目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以单价形式列报的所有工程项目,发包人均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支付。

1.13.2 一般总价支付项目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以总价形式列报的所有工程项目,发包人均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不包括以总价形式列报的暂列金额)的总价支付。

1.13.3 特殊约定的总价支付项目

承包人完成合同项目施工所需人员、施工设备和周转性材料的调遣费用,应在《工程量清单》以总价形式列报,由发包人在合同计划开工日期 天前支付。

工程完工验收后,承包人完工清场,撤退人员、施工设备和周转性材料等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规定的工作内容在《工程量清单》以总价形式列报,在监理人检查确认承包人完成全部清场撤退后由发包人予以支付。

发包人按本章第1.12节规定支付。

承包人按本章规定完成各项工作所发生的其它费用,均包含在《工程量清单》有关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本章规定适用于本合同工程施工临时设施的设计、施工及其附属设备的采购和配置、安装、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等全部工作。其工作项目包括:现场施工测量、现场试验、施工交通、施工供电、施工供水、施工供风、施工照明、施工通信、邮政服务、砂石料料物开采加工系统、混凝土生产系统、机械修配厂、加工厂、仓库、存料场、弃料场以及施工现场办公和生活建筑设施等。

2.1.2 承包人责任

(1)承包人应按本章第2.2节、第2.3节的规定,负责本工程的现场施工测量和现场试验工作。并对其提供的测量和试验成果负全部责任。

(2)承包人应负责修建完成本章第2.4~2.15节所列的各项施工临时设施,并在各项永久工程建筑物施工前,完成全部施工临时设施及其附属设备的安装和试运行。

(3)承包人应按发包人提供的施工交通规划及本章第2.4节的规定,负责场内施工临时道路及其交通设施、设备的设计、施工、采购和配置、安装、运行和维护。

(4)承包人应按本章第2.5~2.9节的规定,负责设计和配置施工供水、供电、供风、通信等施工临时设施。

(5)承包人应按本章第2.10~2.14节的规定,负责设计、建造砂石料加工系统、混凝土生产系统、钢筋加工、机械修配加工、汽车修理保养、仓储设施、弃渣场等的临时生产设施。

(6)承包人应按本章第2.15节的规定,负责现场办公和生活建筑等临时设施的规划、布置、设计、施工和维护,并应对现场办公和生活建筑物的使用安全负责。

2.1.3 主要提交件

承包人应按本技术条款第1.4.2条,以及批准的施工总布置设计和本章第2.4~2.15节的规定,编制各项施工临时设施的设计文件,提交监理人批准。其内容包括:

db12/t 1016-2020 医疗器械追溯系统设计与实施通用要求(1)施工临时设施布置图;

(2)施工工艺流程和(或)施工程序说明;

(3)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

db44/t 1824-2016 榫接混凝土砖和砌块(4)施工期运行管理方式。

(1)《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06);

(2)《水工建筑物地下开挖工程施工规范》(SL 378—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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