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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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根据江苏省的相关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明确发包方与承包方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重要法律文件。以下是对其主要内容的简要总结:

合同主体

发包方:通常为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或个人。

承包方:具备相应资质的建筑企业。

742.深层搅拌桩的设计与施工(摘录自山西建筑07年3期70-71页)合同内容

1.工程概况:包括工程名称、地点、规模及范围等基本信息。

2.承包方式:明确采用何种承包模式,如总价合同、单价合同或成本加酬金合同。

3.工期与质量要求:具体规定施工期限和工程质量标准。

4.价款及其支付:详细说明工程造价、付款时间及方式。

5.违约责任:双方在违反合同时应承担的责任。

6.争议解决:约定发生争议时的处理机制,如协商、调解或诉讼等。

合同管理

双方需严格遵守合同条款,确保工程顺利进行。

发包方应及时提供施工所需的条件和资料。

承包方应按期完成工程并保证质量。

以上是对江苏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简要总结。具体细节还需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明确。

27.4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双方约定发包人承担责任如下:

(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

(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

(3)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的材料:

(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

(5)供应数量与一览表不符:

(6)到货时间与一览表不符:

27.6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

  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8.1 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

32.6 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

工程结算:结算价=苗木投标综合单价(含税)×实际成活数量。

在建设过程中,涉及新增苗木的,招标价参照2008年建设范围内的苗木单价执行。

因招标人原因导致苗木二次移栽每发生一次按苗木中标单价的8%结算(包含移植人工、机械、苗木移栽补偿等一切费用)。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5.1 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4条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6.4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3.3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双方约定的发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35.2 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4.2款约定承包人违约承担的违约责任: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5.1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38.1 本工程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工程:

40.6 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

(2)承包人投保内容:

41.3 本工程双方约定担保事项如下:

(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 / 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 / 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46.1 双方约定合同副本份数:

1、该工程中标项目经理和三号标书中提供的项目部人员必须常驻现场,参与工程实施。如项目实施过程中,提供的人员中每少一人参与项目实施,招标人有权处中标人不少于3万元的罚金,直接从应付工程款中扣除;中标项目部人员中途如须离开,必须书面申请,未经招标人同意的,每有一人发生一次上述情况,招标人有权处每一人不少于0.5万元罚金。直至终止合同,上述情况发生达3次(含3次)招标人有权单方终止合同。

2、本工程施工过程中遇到的一切地方矛盾及由此发生的费用均由乙方自行负责,与甲方无涉。

4、中标人自行承担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质量、安全责任。

5.1 养护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具体养护范围、养护期限、养护责任、养护金的支付、返还应按国家、地方相关规定执行及双方约定执行。

5.2 本工程养护期限为三年,中标人必须按国家相关规定要求按一级标准进行养护,经验收若发生养护达不到一级养护标准的,每发生一次接受招标人以每次5000元的经济处罚,相关费用直接从工程款中扣除。另外中标人在执行上述要求的同时,并不免除在期限内整改到位、继续履行其他合同条款的义务,由此发生的所以费用均由中标人承担,工期、造价不给予补偿。若未按照招标人要求及时整改到位的招标人有权委托第三方代为实施,所发生的费用由中标人承担。拒不整改的招标人有权终止施工合同,已经发生的工作量按照70%结算。

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

  第一条 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第二条 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⒈ 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三条 质量保修责任

  ⒈ 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⒉ 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⒊ 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各种几何图形面积计算,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⒋ 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第四条 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在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 包 人(公章):     承 包 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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