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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理解与应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理解与应用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发布的标准合同范本,旨在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签订、履行及争议解决等环节。该文本由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两部分组成。
通用条款
工程概况:详细描述了工程的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地点、规模等内容。
双方权利义务:明确了发包人与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的主要职责加强重点工程监理行为管理的实施办法,如资金支付、质量控制等。
工期管理:规定了开工日期、竣工日期及延期处理方式等条款。
价款支付:详细列明工程款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专用条款
根据具体工程项目的特点进行补充和修改,以适应不同项目的特殊需求。
理解与应用该示范文本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合同条款细化:在签订合同时,需根据实际情况对通用条款中的内容进行细化和完善。
2.风险控制:通过合理设置合同条款来有效规避施工过程中的各种风险。
3.法律合规性:确保所有合同条款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
总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双方合法权益提供了重要依据。在实际操作中,应结合具体项目特点灵活运用,并注重合同的严谨性和全面性。
第3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具备实施暂估价项目的资格和条件的,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后,可由承包人自行实施暂估价项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具体事项。
解读:《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据此,暂估价项目分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与非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定方式:(1)承包人招标,发包人参与评标、审核合同内容,承包人与分包人(供应商)签约;(2)发包人与承包人共同招标,共同与分包人(供应商)签约。
非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定方式:(1)承包人选择分包人(供应商),报发包人同意;(2)承包人招标,发包人参与评标、审核合同内容;(3)承包人直接实施。
11.1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市场价格波动超过合同当事人约定的范围,合同价格应当调整。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选择以下一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第1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数据,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
第2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合同履行期间,因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量应由发包人审批,发包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
第3种方式: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方式。
11.2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
基准日期后,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需要的费用发生除第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以外的增加时,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减少时,应从合同价格中予以扣减。基准日期后,因法律变化造成工期延误时,工期应予以顺延。
因法律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和工期调整,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按第4.4款〔商定或确定〕的约定处理。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在工期延误期间出现法律变化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解读: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前提是合同约定了固定价的风险范围,超出风险范围的,启动调价程序。价格如何调整,根据合同约定。
法律变化引起费用与工期调整的,适用法律规定。产生争议,提请监理工程师解决。
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直接发包的工程以合同签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
法律: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法律实务:市场价格波动,但合同无调价约定,承包人如何应对?
承包人通常以显失公平或情势变更为由,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调整,法院意见是什么?
北京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
12、固定价合同履行过程中,主要建筑材料价格发生重大变化,当事人要求对工程价款予以调整的,如何处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价款实行固定价结算,在实际履行过程中,钢材、木材、水泥、混凝土等对工程造价影响较大的主要建筑材料价格发生重大变化,超出了正常市场风险的范围,合同对建材价格变动风险负担有约定的,原则上依照其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该当事人要求调整工程价款的,可在市场风险范围和幅度之外酌情予以支持;具体数额可以委托鉴定机构参照施工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处理建材差价问题的意见予以确定。
因一方当事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或建筑材料供应时间延误的,在此期间的建材差价部分工程款,由过错方予以承担。
第二十六条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12.3.2 计量周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量的计量按月进行。
12.4.1 付款周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付款周期应按照第12.3.2项〔计量周期〕的约定与计量周期保持一致。
解读:若专用条款无约定,按月计量、按月付款。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合同的计量按照本项约定执行:
(1)承包人应于每月25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20日至当月19日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并附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7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的审核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3)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完成审核的,承包人报送的工程量报告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
解读: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单价合同每月25日报上月20日至当月19日期间完成的工程量;监理人收到后7日内未完成审核,视为认可。计量周期与周期相同。
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按月计量支付的总价合同,按照本项约定执行:
(1)承包人应于每月25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20日至当月19日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并附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7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的审核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审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3)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完成复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12.3.5 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可以按照第12.3.4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但合同价款按照支付分解表进行支付。
解读:总价合同可以按月计量,但若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计量与付款不同步。支付分解表见12.4.6。
发包人应将合同价款支付至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账户。
解读:13版合同范本的亮点之一。
13版合同范本16.1.1发包人违约情形之一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梁钢筋计算(框架梁步骤解析),专用条款部分允许双方对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价款的违约责任进行补充与细化。
13. 验收和工程试车
13.2.2竣工验收程序
(3)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在验收合格后14天内向承包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验收合格后第15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15.2.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于缺陷责任期届满后7天内向发包人发出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满通知后14天内核实承包人是否履行缺陷修复义务,承包人未能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发包人有权扣除相应金额的维修费用。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后14天内,向承包人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解读:13版合同范本确定了工程移交证书制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于承包人完成并交付工作成果的合同,完成的过程是施工过程,完成后形成不动产,将不动产交付于发包人。验收合格后14日内签发“工程接受证书”,表明不动产所有权转移,风险随之转移;缺陷责任期满后,发包人签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表明承包人第一阶段的保修责任已经完成,发包人应当返还保修金。
法律实务:完工、提请验收、验收合格、签发移交证书、移交工程、提请竣工验收的关系?
1、完工、提请验收→验收合格→14日内签发工程接受证书→7日内移交工程。验收合格,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2011中职法律法规模拟试题1,发包人擅自使用,视为接受工程,转移占用之日未竣工之日,发包人不得再以工程未经验收而拒绝付款,但承包人仍对地基与基础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