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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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忻州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保障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西省城乡规划条例》、《忻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30)》以及国家现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其它各县 (市)所在地规划区范围内的城乡规划技术管理工作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市各项城乡规划建设应当采用本市城市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绘制的地形图和管网资料图。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乡规划技术管理工作。

第二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五条 本市建设用地分类,包括城乡用地分类和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两部分,应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执行。 第六条 城乡建设用地的性质和土地使用兼容性按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法律法规未明确要求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建设用地,其土地使用性质和土地使用兼容性按其它城乡规划执行;无相关城乡规划可依据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七条 净用地面积大于、等于2万平方米(约30亩)或重要地段的建设项目,应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 净用地面积小于2万平方米(约30亩)的建设项目,尚无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应编制建设项目总平面图。 第八条 城市旧城区及村庄等改建区应以完善功能、改善环境为主要目的,重点完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公用设施,增加绿地、广场、停车场等公共空间和静态交通设施,并应注重历史文化建筑的保护。 城市旧城区原则上实施成片改造,限制基础设施重复投资和零星开发项目用地。 城中村原则上不再审批新的宅基地,逐步由村集体向社区型的住宅小区转化;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突出重点,逐步改造的原则,根据城中村的人口规模,合理确定其用地规模及范围,编制城中村修建性详细规划,严格控制修建性详细规划范围以外的建设,拆旧建新应同步进行,住宅建设以多层和高层为主,禁止建设独立式院落。 第九条 对于按城乡规划应该实施整体改造的地块,其范围内低层建筑原则上不再办理改扩建手续。但由于安全因素确需翻建的,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属文物古迹、历史建筑、历史街区的应符合有关保护规定。 (二)建筑物的任何部分(含地下)不得突出和悬挑出原用地范围;不得超过原有产权建筑面积、原基底面积、原层数;不得改变原用地性质;除因使用要求确需调整的,原则上不得超过原高度。 (三)不得对四邻建筑的日照、采光、通风等增加新的影响;不得影响四邻建(构)筑物的安全及正常使用。 (四)应满足消防规范要求。 第十条 城乡建设用地应根据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城乡建设用地之外的建设项目,应编制选址研究报告,确定地块性质、路网、平面布局、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十一条 建设用地地块内的建筑面积、容积率等有关指标计算办法按附件1、附件2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建筑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300户以上3000户以下居住区,其建筑面积不应小于住宅总建筑面积的1%,不应大于5%; (二)3000户以上10000户以下居住区,其建筑面积不应小于住宅总建筑面积的3%,不应大于10%; (三)10000户以上居住区,其建筑面积不应小于住宅总建筑面积的5%,不应大于15%; (四)旧区改建和城市边缘居住区可酌情增减,但增减幅度不得大于应配套建设面积的5%; (五)配套内容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第6款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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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建筑工程规划管理

 

第一节 建筑间距

第十三条 建筑间距是指两幢建筑物外墙表皮之间的水平距离(包括外墙保温层)。 建筑之间的计算间距是指遮挡建筑的计算遮挡线与被遮挡建筑外墙表皮之间的距离。遮挡建筑的计算遮挡线为遮挡建筑物的外墙表皮线,不包括挑檐、建筑物楼梯间、阳台、勒脚等突出部分,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外: (一) 建筑屋面挑檐挑出宽度大于或者等于0.6米的,挑檐计入计算遮挡线; (二) 建筑物楼梯间、设备用房、阳台、装饰构架等突出部分累计总长度超过同一面建筑物外墙总长度二分之一的,突出部分计入计算遮挡线; (三) 坡屋顶建筑应当分别计算屋脊顶面和檐口顶的遮挡因素,以影响大的为计算遮挡线; (四) 退层建筑应当根据退层情况分别确定计算遮挡线。 第十四条 建筑间距应符合消防、卫生、环保、工程管线敷设和文物保护等方面的要求,并应同时符合本节的各条规定。 第十五条 住宅建筑日照应满足在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带(8—16时)内,被遮挡住宅每户至少有一个居住空间满窗日照不小于2小时。建筑物之间的正向间距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住宅建筑之间的正向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并符合以下规定: 1、低、多层住宅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见表1) (1)朝向为南北向的(指正南向并包括南偏东或偏西0°-45°内)住宅建筑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58倍。 (2)朝向为东西向的(包括南偏东或偏西在45°以上的)住宅建筑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1.5倍。 (3)当两栋建筑平行错位布置,重叠部分大于6米时,重叠部分按照平行布置间距控制;重叠部分小于6米时,重叠部分最小间距不应小于20米。

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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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高层住宅建筑与低、多层住宅建筑平行布置时(见表2) (1)中、高层住宅建筑与北侧低、多层住宅建筑的最小间距不应小于36米。 (2)中、高层住宅建筑与南侧低、多层住宅建筑的最小间距不应小于20米。

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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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中、高层住宅建筑与中、高层住宅建筑平行布置时,建筑间距以日照分析为准,并不小于住宅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见表3)

表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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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①建筑高度不相同时,按照较高建筑高度之间的间距控制;

4、住宅建筑高度超过100米(含100米)的高层住宅建筑之间的间距,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结合规划方案以及实际情况具体确定。 5、住宅建筑长边不宜大于70米。 (二)非住宅建筑之间的正向间距需符合下列规定: 1、非住宅建筑平行布置时最小间距 (1)建筑高度小于等于10米的单独设置的非住宅配套设施平行布置时,间距不应小于6米;与多层、中高、高层建筑的建筑间距不应小于9米,并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2)建筑高度大于10米小于24米的非住宅建筑平行布置时建筑间距不应小于15米。 (3)建筑高度小于24米的非住宅建筑与建筑高度大于等于24米的非住宅建筑平行布置时建筑间距不应小于20米。 (4)高层非住宅建筑建筑高度在24—60米内时,其间距不应小于30米;建筑高度在60—100米(含60米)内时,其间距不应小于40米。 (5)建筑高度超过100米(含100米)的高层非住宅建筑之间的间距,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结合规划方案以及实际情况具体确定。 2、以其他形式布置的非住宅建筑的间距,按消防要求控制。 (三)住宅建筑与非住宅建筑的正向间距需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高度小于24米的非住宅建筑位于住宅建筑南侧或东(西)侧时,建筑间距按本条第(一)款第1项规定执行。 2、建筑高度大于等于24米的非住宅建筑位于住宅建筑南侧时,建筑间距按本条第(一)款第2、3项规定执行。 3、建筑高度小于24米的非住宅建筑位于多层住宅建筑北侧时,建筑物间距不应小于20米;位于高层住宅建筑北侧时,建筑物间距不应小于30米。 4、建筑高度大于等于24米的非住宅建筑位于多层住宅建筑北侧时,建筑物间距不应小于36米;位于高层住宅建筑北侧时,建筑物间距不应小于45米。 5、以其他形式布置的建筑物之间的间距,按消防要求控制。 第十六条 建筑物山墙之间的间距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多层建筑山墙与多层建筑山墙之间的间距不小于6米;中、高层建筑山墙与多层建筑山墙之间的间距不少于9米;中、高层建筑山墙与中、高层建筑山墙之间的间距不少于13米。 (二)住宅建筑山墙均开设起居室窗户时,应综合考虑视线要求(间距不少于20米)。 (三)多层住宅建筑山墙宽度不大于16米,高层住宅建筑山墙宽度不大于18米时,按本条规定执行;当多层住宅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6,高层住宅建筑山墙大于18米时,按平行布置间距执行。 第十七条 住宅建筑垂直布置时,建筑物之间的间距在满足日照的基础上,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低、多层住宅建筑垂直布置时的间距: 1、山墙宽度小于等于16米时,如山墙不开设窗户,其间距应满足防火间距要求;如开设窗户,其间距不应小于20米; 2、山墙宽度大于16米时,建筑物间距按平行布置时的建筑间距控制。 (二)高层住宅建筑与其他住宅建筑垂直布置时的建筑间距: 1、山墙宽度小于等于18米时,如山墙不开设窗户,其间距应满足防火间距要求;如开设窗户,其间距不应小于20米; 2、山墙宽度大于18米时,建筑物间距按平行布置时的建筑间距控制。 第十八条 建筑物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间距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当两栋建筑的夹角≤45°时,其建筑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建筑间距控制。 (二)当两栋建筑的夹角>45°时,其建筑间距按垂直布置的建筑间距控制。 第十九条 旧城区、村庄等改建地块,或其它因基地条件限制,在满足日照、消防等要求的前提下,本规定第十四条至第十八条规定的建筑间距可适当减小。第十四条至第十八条规定情况以外的建筑间距,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具体核定。 第二十条 建筑间距在符合本节相关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下列日照标准的要求: (一)住宅建筑的日照分析,在规定日照分析区域范围内应保证被遮挡住宅每户至少有一个居住空间满足大寒日不小于2小时的满窗日照。 1、每套住宅至少应当有一个卧室或者居室(厅)获得日照。具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接受日照方向窗的卧室或者居室(厅),只考虑日照主方向的一个卧室或者居室(厅)的一个方向窗(日照分析时只计算到开窗部位的外墙皮,不考虑阳台和飘窗)。 2、对被遮挡并予以暂留的违法建筑、临时建筑、规划改造并进入拆迁阶段的多、低层住宅、二层以内的简易住宅以及被违法变更为生活居住性质的建筑,均不作为遮挡考虑因素。 (二)宿舍半数以上的居室空间满足大寒日不小于2小时的满窗日照; (三)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满足冬至日不小于3小时的满窗日照; (四)老年人、残疾人专用住宅的主要居室,医院、疗养院半数以上的病房和疗养室,中小学校普通教室,满足冬至日不小于2小时的满窗日照。 (五)城市旧城区、城中村及棚户区改造等改建项目内的新建住宅本身的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得低于大寒日1小时的日照标准,且户数不得超过被遮挡建筑总户数的十分之一。

第二节 建筑退让

第二十一条 沿建筑用地界线和沿城市道路、公路、河道、铁路、电力线路、工程管线布局的建筑物以及在文物保护单位、易燃易爆设施、城市基础设施周边布局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应符合消防、日照、环保、卫生、抗震、防洪、安全和文物保护等要求,并应同时符合本章第一节和本节的各条规定。 按照本章第一节和本节的各条规定,除临城市道路的建筑外,同一建筑在建筑间距和建筑退让等有多重控制要求的情况下,原则上按最大的控制距离执行。 第二十二条 建筑后退城市道路红线距离执行《建筑物退让规划道路红线规则》(附件7)。 第二十三条 建筑后退用地界线距离: (一)建筑后退用地界线距离按下表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jpg

注:外墙长度指临地界建筑的长度。

(二)临街建筑经双方建设单位协商同意,可整体设计、拼接建设。 (三)用地局限时,在满足消防、日照等要求的前提下,征得界外相邻用地单位同意,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定,建筑后退用地界线距离可不受上表限制。 (四)地块内的门卫室、自行车棚、地下通道出入口及其它小型附属建筑,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意,后退用地界线的距离可适当缩小,但不得影响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及绿化景观。 (五)地下建(构)筑物最突出部分退界不应小于3米。 第二十四条 建筑后退城市绿线、蓝线距离: (一)建筑后退城市绿线不应小于3米;建筑后退城市蓝线不应小于50米;旧区、村庄等改建地块,用地局限时可适当缩小。 (二)建筑同时后退红线、绿线时,按后退城市道路红线要求执行。 第二十五条 在城市、乡(镇)、村范围之外的公路规划红线两侧应划定隔离带,除规划另有规定外,隔离带宽度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高速路、快速公路两侧各50米; (二)国道两侧各40米;省道两侧各30米; (三)县道两侧各20米;乡道两侧各10米。 公路规划红线与隔离带之间,不得新建、扩建、改建任何建筑物。沿穿越乡(镇)、村的公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应按乡(镇)、村规划进行管理。 第二十六条 沿铁路两侧新建建筑工程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铁路干线两侧的建筑工程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20米;铁路支线、专用线两侧的建筑工程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5米;铁路两侧的围墙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0米,围墙的高度不得大于3米。 (二)铁路两侧的高层建筑、高大构筑物(水塔、烟囱等)、危险品仓库和厂房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需经铁路主管部门审核后确定。 (三)在铁路道口附近进行建设的,须符合铁路道口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在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不得新建建筑物。电力线路保护区的范围按相关规范执行。

第三节 建筑高度

第二十八条 建筑物的高度除必须符合日照、建筑间距、城市景观、消防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节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建筑高度一般按照室外地坪至女儿墙顶点或者檐口顶部的垂直距离计算。 原则上下列突出物不计入建筑高度: (一)突出屋面的楼梯间、电梯机房、水箱间等辅助用房,占屋顶平面面积不超过四分之一的; (二)突出屋面的通风道、烟筒、装饰构件、花架、通讯设施等; (三)空调冷却塔等设备。 在有净空高度限制的飞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它无线电通讯(包括微波通道)设施周围的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其建筑高度应符合相关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 第三十条 在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风貌区、文物保护单位和建筑保护单位的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建筑高度应符合保护的相关规定,并按规划条件编制城市设计或建筑设计方案,进行视线分析,提出控制高度和保护措施。 第三十一条 在城市规划已确定的城市视线走廊、重要地区、重要节点、景观区域和已进行城市设计的区域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其建筑高度按规划控高要求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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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绿化和景观规划管理

 

第一节 绿化

第三十二条 城乡绿地的设置应符合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同时应符合本节规定。 第三十三条 各类城乡建设用地的净用地绿地率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供水用地、环境设施用地,净用地绿地率不应小于30%;物流仓储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以及供水用地、环境设施用地以外的公用设施用地,净用地绿地率不应小于25%;工业用地净用地绿地率不应大于20%;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物的工厂应当设立不少于50米的防护林带。 (二)城市旧区、城中村等改建用地,净用地绿地率可将前款规定指标降低5个百分点。 (三)因用地条件制约或其它特殊原因,建设用地净用地绿地率达不到本条前两款规定的,可适当降低前两款规定指标要求。 (四)非土质平面上的覆土厚度小于1.5米的绿地不计入绿地率。 第三十四条 城乡建设用地内的古树名木原则上应就地保护,避免移植。

第二节 景观

 

第三十五条 城乡规划、设计、建设时,应注重塑造自然与人文有机交融、和谐统一的富有地域自然和文化特色的城乡景观。 第三十六条 建筑立面、造型、风格等设计应符合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要求。 临城市道路、广场、公共绿地和景观水体布置的建筑应符合城市道路和广场的界面变化要求,且其建筑立面和屋顶应当进行景观重点设计。 第三十七条 除国家安全、保密等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外,临城市道路、广场的建设用地,不得沿城市道路、广场设置实体围墙,设置空透栏杆式围栏时,高度不得超过2米。 第三十八条 临城市道路或广场的建筑物立面设计和装饰装修应当与所处环境和景观相协调,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应设置影响建筑立面的附着物,除需设置空调机及其他附属设施的,应当结合立面造型,统一设计,并进行隐蔽处理,与主体建筑统一审批。 (二)居住建筑邻城市主干道或广场的一面,不得设置外挑厨房和突出开敞式阳台,并且阳台和窗户不得安装任何形式的外挑式防盗笼。 (三)不得临街布置有碍市容观瞻的烟囱、锅炉房等建(构)筑物。 (四)沿街建筑物不准擅自改门、改窗、掏孔、挖洞;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物造型和立面。 第三十九条 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符合城乡景观的要求,且应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的有关规定,并同时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应将依附于建筑物的户外广告及门头牌匾设计纳入建筑方案设计的内容,一并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 (二)在建筑物上设置户外广告及门头牌匾,应当与建筑物的高度、风格、色彩及周围环境相协调,不得破坏建筑物的立面形式、主要特征,不得影响建筑采光、通风、消防等正常功能的使用,并应确保使用安全。 (三)利用构筑物、场地、城市公共空间设置户外广告时, 不得破坏所在地段整体景观,并应确保使用安全。 (四)沿道路布置的落地灯箱、广告、指示牌、公交亭、电话亭、书报亭、废物箱等,应符合道路景观要求,不得妨碍交通,不得占用消防通道。 第四十条 城乡雕塑和小品的设置,应考虑设置环境的人文与自然景观、空间尺度、色彩、质感等因素,城市雕塑建设不得压占城市道路和各类管线。

第五章 道路及停车场(库)规划管理

第四十一条 城乡道路的设计和建设应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道路专项规划。 第四十二条 道路红线宽度在30米及以上、50米及以下的城市道路平面交叉口应当采取交通渠化措施,双向均应控制展宽段。展宽段的长度自道路红线直线端起点算起不应小于50米,展宽段的宽度不应小于3.5米。 第四十三条 城市道路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坡道、盲道及标志等无障碍设施。 第四十四条 建设用地机动车出入口的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距城市道路交叉口的距离,自道路红线直线段算起,在30米及以上道路上不应小于70米;在24米及以上、30米以下道路上不应小于50米。受用地条件等因素制约时,距道路交叉口的距离可适当减少,但应右进右出; (二)距公园、学校的出入口不应小于20米; (三)距铁路道口、桥梁、隧道、引道端点不应小于50米。 第四十五条 建设用地内的道路与城市道路进行衔接时,其变坡点必须设在城市道路红线以外。 第四十六条 下列建设项目一般应当进行交通影响评价: (一)商业中心区建筑面积大于10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项目; (二)体育中心、会展中心、影院、剧院等瞬间交通流量大的建设项目; (三)交通枢纽、大型停车场等建设项目。 第四十七条 沿城乡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道路敷设各种市政管线时,均应按城乡规划确定的线位埋地敷设。高压电力线路埋地敷设确有困难时,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意,可架空敷设,但不应穿越城市中心地区或重要风景旅游区。 第四十八条 建设项目应按附件5的规定配建停车场 (库)。附件5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停车场(库)配建指标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实际情况确定。 商业服务业设施在按附件5的规定配建停车场(库)时,地面停车位占应配建总停车位的比例不宜小于15%。

第六章 规划核实

第四十九条 规划核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等相关法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 第五十条 本章适用于忻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规划核实,市政、广告等的规划核实另行规定。 第五十一条 规划核实包括项目整体的规划核实和建设工程单体规划核实。 第五十二条 规划核实包括以下内容: (一)平面布局要求:建筑位置、用地范围、平面布置、建筑间距、退距、出入口设置等总平面布局; (二)建筑功能与指标:建筑性质、建筑面积、建筑层数、建筑高度、建筑户型、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等技术指标; (三)建筑环境与形象; (四)配套和服务设施; (五)其它相关内容。 第五十三条 成片开发的住宅小区,小区的配套设施应与住宅同步实施。整体规划条件核实时,小区内配套设施建设必须符合已审批的规划要求。 同一项目可以分期规划核实,但规划批准的配套设施完成以前,分期核实的规模不得超过项目总规模的70%。

第五十四条 建设项目平面布置、高度、层数符合规划要求,建设项目竣工后超出规划批准要求,超出部分符合以下要求的为合理误差,可进行规划核实:

(一)容积率:10000平方米以下,合理误差不超过在规划容积率的1%10000平方米以上,合理误差不超过原规划容积率的0.5%

(二)建筑密度:误差值小于等于原建筑密度的1

(三)绿地率:误差值小于等于原绿地率的2%

其它不符合规划批准要求的需依法处理后方可办理规划核实。

 

 

第五十五条 建筑平面尺寸、高度、层数符合规划要求,竣工后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超出部分符合以下要求的为合理误差,可进行规划核实:

(一)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下,合理误差不超过原建筑面积的1%10000平方米以上,合理误差不超过原建筑面积的0.5%

(二)主体长宽、建筑间距、退界距离:主体长宽、建筑间距、退界距离误差值不大于原数据的0.5米,且仍满足规划的最小值;

(三)建筑高度、建筑层数的规划核实:建筑层数未发生变化但建筑高度与规划许可要求有差异,建筑高度应符合城市规划和航空限高要求,且不大于0.5米。

其他不符合规划许可要求的需依法处理后方可办理规划核实。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规定有关名词含义,以附件1《名词解释》为准,有关计算办法以附件2《计算规则》为准。 第五十七条本规定施行前,已办理过规划许可证件的项目、已核定规划条件的项目、已审定通过修建性详细规划、建筑设计方案的项目,仍按原规划要求执行。 第五十八条 本规定由忻州市规划勘测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4年11月20日起施行。原《忻州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忻政发〔2003〕120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表一:城乡建设用地强度指标控制表

 

附表一.jpg

注:1、混合用地控制指标依据本表各单项控制指标综合测算。

       2、以上指标均为净用地指标。

       3、工作人员在城乡规划管理工作中,具体管理工作依据控规执行,但不得与本表规定相冲突。

       4、工业项目控制指标以附表2为准。

附表二:工业用地容积率控制指标

 

附表二.jpg

注:工业企业内部一般不得安排绿地。但因生产工艺等特殊要求需要安排一定比例绿地的,绿地率不得超过20%。

附表三:建设项目停车位配建控制指标

 

附表三.jpg

附表三..jpg

附录一 术语、名词解释

1、用地性质:地块的土地用途。 2、用地界线:地块用地边界线(征地范围线)。 3、净用地面积:地块用地界线范围内,除去城乡道路、城乡绿地等各类代征用地以外的用地面积。 4、净用地容积率:地块净用地范围内地面以上总建筑面积与净用地面积的比值(计入净用地容积率的建筑面积计算办法见附录二)。 5、净用地建筑密度:地块净用地范围内建筑物基底总面积与净用地面积的比例。 6、净用地绿地率:地块净用地范围内各类绿化用地总面积与净用地面积的比例。 7、道路红线:规划城市道路路幅的边界线。 8、建筑控制线:地块用地界线内,建设工程最外缘的控制范围线。无特别注明外,一般指地上建筑控制线。 9、城市绿线: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10、城市蓝线:指城市规划确定的江、河、湖、库、渠和湿地等城市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 11、城市黄线:指对城市发展全局有影响的、城市规划中确定的、必须控制的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线。 12、城市紫线:指省级人民政府(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外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历史建筑保护范围以内的区域。 13、单层和多层公共建筑:指高度小于、等于24米的公共建筑。 14、高层公共建筑:指高度大于24米的公共建筑及综合性建筑。 15、低层住宅建筑:指层数为一层至三层的住宅建筑。 16、多层住宅建筑:指层数为四层至六层的住宅建筑。 17、中高层住宅建筑:指层数为七层至九层的住宅建筑。 18、高层住宅建筑:指层数为十层及以上的住宅建筑。 19、条式住宅:指建筑长度和高度比大于、等于1的住宅。 20、多层点式住宅:指建筑长度和高度比小于1的多层住宅。 21、山墙:指条式建筑的短边。 22、重要地段:城市主干道两侧及城市级公共建筑用地及周边用地。 23、忻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忻府区全部行政辖区范围(1954 K㎡)、五台山机场控制区(11.2 K㎡)、坪上引水工程输水管道两侧20m、坪上引水工程水泉湾水源地周边5.0 K㎡范围,总面积为1970.2 K㎡。

附录二 建筑面积计算规划

1、建筑面积计算值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的规定执行;遇有特殊情况,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2、容积率是指在一定建设用地范围内,地面以上建筑物的建筑面积总和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 3、建设用地面积是指能直接用于或附属于该建设项目的用地面积,不包括城市红线、蓝线、绿地等控制线内的城市公共用地面积。 4、建筑底层架空作为通道、公共停车、布置绿化小品、居民休闲、配套设施等公共用途的,不论层高多少,其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5、建筑物顶部有围护结构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结构(设备管道夹层)转换层,底层车库、杂物间等,当层高在2.2米及以上的按全面积计入容积率,若层高不足2.2米的按1/2面积计入容积率。 6、建筑物的阳台,不论是凹阳台、挑阳台、封闭阳台、不封闭阳台均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当阳台进深(阳台围护结构与外墙面或柱外皮间的距离)超过2.2米的各类阳台,均按全面积计入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 7、地下空间的顶板面高出室外地面1.5米以上时,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地下空间的顶板面高出室外地面不足1.5米的,其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如建筑室外地坪标高不一致时,以周边最近的城市道路为准加上0.2米作为室外地坪,之后再按上述标准核准。 8、利用坡屋顶内空间时净高超过2.20米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净高在1.50米至2.20米(包括2.20米)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净高不足1.50米的部位不应计算面积。 9、建筑物外墙外侧有保温隔热层的,应按保温隔热层外边线计算建筑面积。 10、当住宅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等于3.6米,小于4.9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1.5倍计算;当住宅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等于4.9米(2.7米+2.2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当住宅建筑层高大于等于7.6米(2.7米×2+2.2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的3倍计算。 11、当办公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等于5.6米(3.4米+2.2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当办公建筑层高大于等于9.0米(3.4米×2+2.2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 12、当普通商业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等于6.1米(3.9米+2.2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当普通商业建筑层高大于等于10米(3.9米×2+2.2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

附录三 建筑物退让规划道路红线规划

一、为了控制好城市建筑物退让道路规划红线距离,根据城市规划的有关技术规定和标准,结合忻州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忻州市城市范围内(东起东外环路西至大运高速路,南起南环街北至忻阜高速路)的一切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项目,必须按照本规定退让城市规划道路红线。 三、建筑物退让规划道路红线距离,以建筑物最突出部位计起,包括台阶、阳台、挑檐、平台等。 四、将城市划分为三个区域:A区、B区、C区(详见附图),城市建筑物退让城市规划道路红线按其所在区域执行。具体情况为: A区:雁门大道北,北外环南,牧马路东,东外环西。 1、按道路等级划分 主干道退道路红线不得小于25米,次干道不得小于15米,支路不得小于5米,支路以下等级道路不得小于3米。 结合实际,对现有部分道路路段退距做适当调整。详见附表。 2、按建筑性质类别划分 学校、剧院、体育场、展览馆等大型公共建筑和大型商场、酒店、游乐场等大量集散人流、车流的建筑,应退规定最小距离的2倍以上。 普通商业建筑应退最小距离的1.5倍以上。 3、按建筑高度划分 10米(含10米)以下建筑,按最小退距执行,10米至19米建筑退距应在最小退距的1.1倍以上、19米至28米建筑退距应在最小退距的1.2倍以上、28米至36米建筑退距应在最小退距的1.3倍以上、36米至50米建筑退距应在最小退距的1.4倍以上、50米以上建筑退距应在最小退距的1.5倍以上。 按建筑性质类别退距要求与本要求不一致的,从较高的要求。 4、位于城市主干道交叉路口的建筑物退让应在最小退距的2倍以上,以满足交通、绿化等用地要求,其他交叉路口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具体情况确定。 B区:光明街北,雁门大道南,牧马路东,东外环西。 1、按道路等级划分 主干道退道路红线不得小于20米,次干道不得小于15米,支路不得小于5米,支路以下等级道路不得小于3米。 结合实际,对现有部分道路路段退距做适当调整。详见附表。 2、按建筑性质类别划分 学校、剧院、体育场、展览馆等大型公共建筑和大型商场、酒店、游乐场等大量集散人流、车流的建筑,应退规定最小距离的2倍以上。 普通商业建筑应退最小距离的1.5倍以上。 3、按建筑高度划分 10米(含10米)以下建筑,按最小退距执行,10米至19米建筑退距应在最小退距的1.1倍以上、19米至28米建筑退距应在最小退距的1.2倍以上、28米至36米建筑退距应在最小退距的1.3倍以上、36米至50米建筑退距应在最小退距的1.4倍以上、50米以上的建筑退距应在最小退距的1.5倍以上。 按建筑性质类别退距要求与本要求不一致的,从较高的要求。 4、位于城市主干道交叉路口的建筑物退让应在最小退距的2倍以上,以满足交通、绿化等用地要求,其他交叉路口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具体情况确定。 5、旧城区建设及棚户区改造项目,已出用地规划条件书并取得用地合同(划拨书)的用地单元,如用地长、宽因按标准退距执行后,确实无法布局的,且周边用地已建成的项目,退让规划道路红线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适当降低。降低幅度由市规划委员会研究确定。 C区:光明街南,南环街北,牧马路东,北同蒲铁路西。 1、按道路等级划分 主干道退道路红线不得小于10米,次干道不得小于5米,支路不得小于3米,支路以下等级道路不得小于2米。 2、按建筑性质类别划分 结合实际和防火防灾等安全规范,文化古迹、历史街区以恢复历史原貌为原则确定退道路红线的距离。 新建学校、剧院、体育场、展览馆等大型公共建筑和大型商场、酒店、游乐场等大量集散人流、车流的建筑,应退规定最小距离的2倍以上。 普通商业建筑应退最小距离的1.5倍以上。 3、位于城市主干道交叉路口的建筑物退让应在最小退距的2倍以上,以满足交通、绿化等用地要求,其他交叉路口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具体情况确定。  

五、市区道路专项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确定后,从其规定。

备注:

1、因规划地块不规则不能划入A、B、C区的执行相邻区域的退距要求。

2、本规定退距如小于控制性详细规划的退距,以控制性详细规划退距为准。

3、位于分界道路两侧的建筑物退距,执行较高要求。

 

本规定最终解释权归忻州市规划勘测局。

 

附:1、忻州市城市A区、B区、C区建筑退道路红线最小退距表

       2、忻州市城市道路交通规划图

 

表1.A区建筑退道路红线最小退距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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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B区建筑退道路红线最小退距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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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建设北路(和平街以北)、建设中路(和平街—长征街)、建设南路(长征街以南)

 

表3.C区建筑退道路红线最小退距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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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四  日照分析规则

 

1.进行日照分析的建筑为:在拟建建筑高度1.5倍扇形范围内的建筑,但该扇形半径最大不超过120米。(见附图:日照分析范围示意图)

拟建建筑位于50米及50米以上城市道路一侧时,对道路另一侧的建筑不进行日照分析。

 

2.进行日照分析时,窗户(含落地窗、阳台)的日照分析起点为离室内地面0.9米高度处。

进行日照分析时,窗户(含落地窗、阳台)的日照分析宽度,当窗户(含落地窗、阳台)的宽度小于、等于2.4米时,按实际宽度计算;当窗户(含落地窗、阳台)的宽度大于2.4米时,按2.4米计,以窗户(含落地窗、阳台)的中点两侧各延伸1.2米为分析范围。

 

3.突出建筑屋面的水箱间、楼梯间、电梯间等辅助用房,必须按实际造型建模并作为日照分析时的遮挡物进行日照分析

 

4.建筑间的室外高差应纳入日照分析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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