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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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政发〔2014〕10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管委会,市直和中央、省驻常有关单位:
  现将《常德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德市人民政府

                                                                                                             2014年8月 21日


1总则


1.1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城乡规划管理,提升城市人居环境质量,保证城乡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常德市城市总体规划》(2009-2030)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与技术标准、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1.2本规定适用于我市规划区范围内与城乡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有关的活动。临时建设和村庄建设等按相关规定执行。
各县(市)、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桃花源旅游管理区可结合各自实际参照执行。

1.3根据用地区位、交通条件、绿化环境和市政基础设施等综合承载能力,将城市总体规划目标年的城市建设用地划分为Ⅰ、Ⅱ、Ⅲ区 (见附图一),其控制指标实行分区管理,其他区域建设用地参照Ⅱ区管理。本规定中未作明确分区说明的条文、附表,均适合所有建设用地。

1.4制定、实施城乡规划和进行各类建设应采用常德市德山独立坐标系和统一的高程系,并与国家大地坐标系和国家高程基准相联系。

1.5城乡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活动中的资料应包括纸质版和电子版,具体格式和内容应符合市规划部门要求。

2 建设用地管理


  2.1  城市建设用地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 50137-2011)(见附表A)分类与管理。
  2.2建设用地的使用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并遵循土地使用兼容性的原则。土地的兼容性必须符合附表B的有关规定。
  2.3详细规划的编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2.3.1控制性详细规划应5年修订一次。
  2.3.2用地面积5公顷及以上的,应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 5公顷以下的,应编制总平面图。
  2.3.3修建性详细规划和总平面图自审批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期满建设单位应根据上位规划和社会经济发展规划等适时进行修订,并按程序报批;规划条件自核发之日起1年内,应完成土地出让挂牌或规划设计,逾期需重新申报。
  2.4建设用地的使用应遵循以街坊为单位,以规划道路为界限,成片开发建设的原则,并符合下列规定:
  2.4.1 建设用地面积小于1500平方米的零散用地应作为公园绿地、停车场、广场等公共开放空间,或作为垃圾收集、变配电房、泵站、公厕等公用设施用地。
    2.4.2 除城市公用设施外,建设用地面积在Ⅰ区小于3500平方米、在Ⅱ区小于10000平方米、在Ⅲ区小于20000平方米的,不得单独开发建设。
    2.4.3 建设用地面积大于或等于1500平方米但小于2.4.2规定面积,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妨碍规划实施的,可核准建设:
  (1)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道路、河道及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2)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2.5建筑容量应结合建设项目的区位、市政设施条件、用地性质、规模、建筑高度、环境等因素,满足交通、防灾、安全等要求,各类建设用地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符合表一的规定。
  建设用地内原有永久性建筑的容积率或建筑密度达到或超过表一规定指标的,不得进行新、扩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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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一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表(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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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当用地功能混合布局时,用地性质编号排在首位的为主要用地性质,其后的为次要用地性质。但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2.6.1居住为主要用地性质的,居住建筑计容建筑面积不得低于计容总建筑面积的70%;配套商业设施建筑面积占计容总建筑面积的比例不得大于10%。
  2.6.2 商业服务业设施(B)等为主要用地性质的,居住建筑计容建筑面积不得大于计容总建筑面积的40%。
  2.6.3居住用地和专业、批发市场用地(B12)不应混合布局,确需混合布局时,应分开独立用地,禁止市场与住宅连体开发建设。
  2.6.4混合用地地块容积率计算公式:
    FAR混合=FAR1×K1+ FAR2×K2+ FAR3×K3…
  式中:FAR1、FAR2、FAR3——分别为该地块基于各类单一用地功能可允许的容积率;K1、K2、K3——分别为该地块各类功能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
  2.7建设用地范围内存在多种规划用地性质,且规划要求独立占地的,应按控制性详细规划将土地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并在规划条件中明确各类用地性质及用地面积。
  2.8分期实施的建设项目,应依据规划条件确定的总体建设控制要求和分期界线,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总平面图后方可分期实施,建设项目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如幼儿园、物管用房、业主基本公共活动用房等必须与分期建设内容同步实施。
  2.9 为合理利用土地空间资源,鼓励相邻地块之间用地空间共享,但应满足以下要求:
  2.9.1 同一权属单位的相邻用地,可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但原有建筑容量应保持不变。其配套设施按统一规划区域建筑总规模的相应标准配置。
  2.9.2不同权属单位的相邻用地可统一规划联建,且须整体设计、同步实施。但不得与幼儿园、小学和中学用地联建。
  2.9.3 相邻地块之间地下室可整体设计或通过通道连接,实现共建共享。
  2.10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应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并符合下列规定:
  2.10.1 公共服务设施按市、区、街道及社区四级配置。
  2.10.2 街道、社区应根据居住人口规模及建筑总量配置相应的公共服务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宜集中设置,其建筑风格、造型、颜色、外观形象和标牌应统一设置。
  (1)街道应配置小学、公安派出所、街道政务服务中心、文体活动中心、社会服务中心、卫生服务中心等公共服务设施。街道公共服务用房建筑面积不应小于1200平方米。小学、公安派出所、街道卫生服务中心应独立设置。
  (2)社区应配置社区工作站、幼儿园、室外文体活动场所、警务室、卫生计生健康服务室、文体活动室、居民代表议事室、档案室等公共服务设施。社区公共服务用房建筑面积不应小于300平方米。
  2.10.3新建住宅项目,应满足《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中的《公共服务设施分级配建表》的要求,同时应满足下列要求:
  (1)应配建物业管理用房、业主基本公共活动用房、公共通信机房、户外文体休闲场所与设施、安防设施、无障碍设施、生活垃圾收集点、公告栏、信报箱等。
  (2)3000人及以上人口规模的住宅区应按40-60平方米/千人配建户外休闲健身广场,其公共配建设施宜结合休闲健身广场集中布局在居住用地中心地段。
  (3)物业管理用房在满足均衡服务的条件下,宜适当集中设置,其建筑面积不得小于60平方米,不应大于3000平方米。
  (4)业主基本公共活动用房应集中设置,不得改变用途。其建筑面积不宜小于60平方米,不宜大于3500平方米。
  (5)鼓励将住宅底层架空层作为公共开放活动空间;规划确定为公共开放空间的底层架空层不得封闭、不得改变用途。
  (6)公共通信设施应共建共享,参照湖南省《住宅小区及商住楼通信设施建设标准》建设。机房建筑面积按20~40平方米控制。
  (7)生活垃圾收集点的服务半径一般不大于70米。
  (8)信报箱宜结合入户大厅设置,并应满足一户一箱的配设要求。
    2.10.4 居住小区、商业区、道路广场、大型公共建筑和公共场所等建设项目应按有关规定配建公共厕所。公共厕所布点原则和用地规模应符合下列规定,并按标准设置昼夜易见的引导标志。
  (1)道路:主、次干路设置间距500~800米,支路设置间距800~1000米,建筑面积50~100平方米/座。
  (2)居住小区:设置密度3~5座/平方公里,设置间距800米,建筑面积50~60平方米/座。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下的,应结合物业管理用房设置对小区内开放的公厕;建筑面积大于10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应临城市道路设置对外开放的公厕。
  (3)商业区:设置密度4~7座/平方公里,设置间距500米,建筑面积50~100平方米/座。
  2.11 道路红线与建筑红线之间的用地,在不影响城市景观并保证足够公共开放空间的前提下,可统筹安排部分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停车场地和街旁绿地建设。
  2.12 城市综合体用地应满足如下要求:
  2.12.1应临两条及两条以上城市道路。临两条道路时,至少有一条道路宽度应为40米及以上;临三条道路时,至少有两条道路宽度应为30米及以上;临四条道路时,至少有一条道路的宽度应为30米及以上。
  2.12.2应有一种或一种以上的功能作为项目的主导功能,主导功能的建筑面积不应小于总建筑面积的30%,禁止将住宅作为城市综合体的主导功能。
  2.12.3用地面积不小于2万平方米,主体建筑面积不小于5万平方米。
  2.13 城市加油站、加气站、汽车充电站、甲醇加注站的用地应符合相关专项规划,在满足安全、消防、环保的要求下,并符合如下要求:
  2.13.1不宜设置在城市干道交叉口和交通繁忙的地段。
  2.13.2加油站、加气站宜合并建设。
  2.13.3汽车充电站应结合城市电力规划统筹布局,考虑电气安全,并远离易燃、易爆、污染等危险源。
  2.14 工业用地应满足如下要求:
  2.14.1 严格控制容积率的下限,鼓励建设多层厂房。
  2.14.2 自有办公和生产研发建筑的用地强度(包括建筑密度、容积率和建筑限高),可参照办公用地相关指标执行。
  2.14.3 有特殊工艺要求的工业项目,其指标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2.14.4 禁止建设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商店(场)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企业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总用地面积的7%。工业类开发区(园区)内的生产性项目用地绿地率不得超过15%。
  2.15 城市抗震防灾用地应满足如下要求:
  2.15.1应依据《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标准》(GB50413—2007)确定相应的抗震设防标准。城市生命线工程建设必须按照国家行业抗震设计规范要求进行重点设防。
  2.15.2城市防灾规划应根据地震断裂带分布情况划出建设工程应避让的范围,城市建设应避开地质灾害隐患点。
  2.15.3避震疏散场所应结合城市用地布局和人口分布,结合广场、绿地、体育场馆和学校操场等开放空间设置。紧急避震疏散场地面积不宜小于0.1公顷,人均有效避难面积不应小于1平方米,服务半径宜为500米;固定避震疏散场地面积不宜小于1公顷,人均有效避难面积不应小于2平方米,服务半径宜为2—3千米;中心避震疏散场地不宜小于50公顷。
  2.16 城市消防用地应满足如下要求:
  2.16.1消防站的选址和建设应符合《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建标152—2011)的规定。
  2.16.2消防站的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一级普通消防站2700—4000平方米,二级普通消防站1800—2700平方米,特勤消防站4000—5600平方米,战勤保障消防站4600—6800平方米。
  2.17 城市人防建设用地应满足如下要求:
  2.17.1新建、改建、扩建人防工程应符合人防工程建设相关技术规范、标准的要求。
  2.17.2新建民用建筑应按国家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城市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其他地下工程的规划和建设,应兼顾人防要求。
  2.18 城市防洪排涝用地应满足如下要求:
  2.18.1堤线选择应结合现有堤防设施,综合地形、地质、洪水流向、防汛抢险、维护管理等因素确定,并与沿江(河)市政设施相协调。
  2.18.2在城区的江(河、湖)岸被冲刷的岸段,影响到城市防洪安全时,应采取护岸保护。护岸布置应减少对河势的影响,避免抬高洪水位。
  2.18.3防洪闸选址应根据其功能要求,综合考虑地形、地质、水流、泥沙、潮汐、航运、交通、施工和管理等因素确定。
  2.19 地下空间利用应统筹规划,有序开发,合理利用,重视公共安全和环境安全,并符合下列规定:
  2.19.1 鼓励各地下空间之间的联系和贯通。同一街区内的公共地下空间应进行互通设计。
  2.19.2 市(区)级商业中心、市(区)级商业功能区及主要的交通枢纽地区,宜开发形成混合功能的地下空间。混合功能的地下空间应以地下商业、地下公共设施、地下停车和地下交通为主,充分考虑地下步行系统建设。
  2.19.3 居住用地、行政办公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的地下空间应作为停车场(库)及配电间等配套用房,不得改作其他用途。
  2.19.4 应避让市政管线、交通等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空间,满足相关防护距离的要求。
  2.19.5 地下室顶板覆土深度不宜小于1米。
  2.20 市城区及近郊禁止建设任何形式的畜禽养殖场。禁建范围为东至二广高速、西至杭瑞高速、南至319国道、北至杭瑞高速并涵盖太阳山森林公园总体规划范围的区域。

3 建(构)筑物管理


  3.1建筑间距应满足环保、卫生、防灾、工程管线、空间景观和建筑保护等方面的要求,并同时符合3.2至3.13条的规定。
  3.2依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和《住宅设计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居住建筑日照标准为: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卧室或起居室(厅)大寒日日照不低于2小时标准。I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
       3.3低层、多层、中高层居住建筑之间纵墙与纵墙、纵墙与山墙间距控制应符合表二规定。

表二低层、多层、中高层居住建筑纵墙与纵墙、纵墙与山墙间距控制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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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高层居住建筑之间纵墙与纵墙、纵墙与山墙间距控制应符合表三规定。

表三高层居住建筑纵墙与纵墙、纵墙与山墙间距控制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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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高层居住建筑与低层、多层、中高层居住建筑纵墙与纵墙、纵墙与山墙间距控制应符合表四规定。

表四高层与低层、多层、中高层居住建筑纵墙与纵墙、纵墙与山墙间距控制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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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居住建筑山墙间距应符合表五规定。

表五居住建筑山墙间距控制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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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7临街建筑山墙之间间距应以满足消防和建筑施工安全要求为前提,其具体间距由规划部门核定;临街建筑山墙不宜开设门窗。
  3.8居住建筑底部有非居住用房的,按该建筑的总高度控制间距;高层建筑裙房和主楼按各自的建筑高度满足与相邻建筑的间距控制要求。
  3.9居住建筑南侧(东、西侧)有两栋及两栋以上高层建筑或南侧(东、西侧)单栋高层建筑长度大于60米时,其间距以日照分析为准。

  3.10非居住建筑(医院病房楼、幼儿园生活用房、学校教学楼和老年公寓等除外)与居住建筑的间距须满足相关规范、标准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3.10.1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侧或东、西侧的,按居住建筑间距控制。

  3.10.2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北侧的,其建筑间距按同类型布置的居住建筑间距要求可折减20%,但高层居住建筑与低层、多层、中高层、高层非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不得小于15米、18米、22米、25米。

  3.10.3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按居住建筑间距控制。

  3.11  医院病房楼、幼儿园生活用房、学校教学楼和老年公寓等与相邻建筑的间距,应在同类型布置方式的居住建筑间距要求的基础上提高20%以上。
  3.12  非居住建筑(医院病房楼、幼儿园生活用房、学校教学楼和老年公寓等除外)之间的间距在满足相关规范、标准的同时,应根据建设项目性质、场地条件和空间景观要求适当加大。
  3.13  超高层建筑的建筑间距及退让用地边界、城市道路红线、河道、绿地、城市轨道、铁路等距离,应根据其区位、功能和周边环境情况等论证确定。
  3.14  低层、多层住宅连续面宽不应超过75米;中高层、高层住宅连续面宽不宜超过60米,不得超过65米。
  3.15  沿建设用地边界线、城市道路、公园绿地、河道等建(构)筑物,其建筑退让距离必须满足抗震防灾、交通安全、景观和环保的要求,且须符合3.16至3.27条的规定。
  3.16 建筑物高度应符合建筑间距、城市景观的要求,并符合下列规定:
  3.16.1沿城市道路、城市公园建筑物的高度按表六规定进行控制。

表六沿城市道路、城市公园建筑物的控制高度计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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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6.2 在有净空高度限制的机场区域、气象台、电台和其他无线电讯(含微波通讯)设施周围的建筑高度,应符合相关专业部门的规定。
  3.16.3 在历史文物和自然景观保护区内的建筑高度应符合文物保护和自然保护的有关规定,并应通过建筑设计方案进行视线分析具体核定。
  3.16.4 避灾场所周边建筑物的高度应严格控制,并满足相关规范要求。
  3.17  临街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红线距离按建筑高度和道路级别进行分类控制,其退让距离应符合表七的规定。

表七临街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红线距离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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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8  临城市道路交叉口周边应留出足够的开放空间,建筑退让城市道路交叉口距离按转角处道路红线直线段与曲线段的切点连线的垂直距离进行退让控制,其退让距离应符合表八的规定。

表八建筑退让城市道路交叉口距离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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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9  沿各级公路、铁路的退让应符合以下要求:
  3.19.1 后退高速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不少于50米。
  3.19.2 后退非高速公路的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其他道路不少于5米。
  3.19.3 后退铁路线路堤坡脚不少于50米。
  3.20  市级体育馆、展览馆、大型游乐场的主入口面应设集散广场,其主入口面退让道路红线距离不得少于100米。影剧院(含电影院和剧院)、大型商场等人流车流量大且集中的公共建筑(包括高层建筑中作为大型商场的裙房),其主入口面退让道路红线距离不得少于30米,其次入口面退让道路红线距离不得少于20米,并满足临时停车和回车的要求。
  3.21  围墙退让道路红线距离按道路红线宽度分级控制:
  3.21.1 退让宽度16米以下道路的距离为1米。
  3.21.2 退让宽度16米~40米道路的距离为2米。
  3.21.3 退让宽度40米以上道路的距离为3米。
  3.22建筑纵墙退让用地边界线应满足以下要求:
  3.22.1 低层、多层建筑纵墙退让用地边界线距离按规定间距的一半控制。
  3.22.2 中高层、高层建筑位于北侧地块时,纵墙退让用地边界线距离为规定间距的一半。
  3.22.3 中高层、高层建筑位于南侧地块时,纵墙退让用地边界线距离为规定间距减10米。
  3.22.4 相邻地块同时编制规划或规划部门可确认相邻地块的规划时,由规划部门综合考虑建筑退让间距;若相邻地块已有合法永久性建筑的,应满足已有建筑间距要求。
  3.22.5 建筑退让用地边界距离小于消防间距时,须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
  3.23  建筑山墙退让用地边界线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3.23.1 多、低层建筑山墙退让用地边界线距离不得少于3米。
  3.23.2 中高层、高层建筑(H≤50米)山墙退让用地边界线距离不得少于6.5米,高层建筑(H>50米)山墙退让用地边界线距离不得少于8.0米。
  3.23.3 新建建筑山墙用地边界已有永久性建筑的,其退让距离按本章3.6规定的间距控制。
  3.23.4 临街建筑山墙退让用地边界线的距离按消防安全要求控制。
  3.24  临街建筑墙外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3.24.1 门廊、踏步、花台、采光井等不得超越建筑红线至道路红线距离的1/5。
  3.24.2 地面车道变坡线不得超越建筑红线,且与道路红线应保持不小于7.5米的安全距离。
  3.24.3 雨篷、挑檐等外墙设施,当其下部离室外地面净空高度小于5米时,不得超越建筑红线;当净空高度大于或等于5米时,可超越建筑红线,但外挑宽度不得超越建筑红线至道路红线距离的1/5。
  3.25  地下室退让道路红线、用地边界线的距离,不得少于地下深度(自室外地坪至地下室底板的距离)的0.7倍,且不得少于3.0米,并必须满足施工安全。
  3.26  建(构)筑物退让公园绿地边界线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3.26.1建筑物退让公园绿地边界线的最小距离为:低层不得少于5米;多层不得少于6米;50米以下高层不得少于10米(裙房不得少于8米);50米以上(含50米)高层不得少于15米(裙房不得少于12米);退让城市公园的距离应同时符合表六的规定。
  3.26.2 围墙退让公园绿地边界线距离不得少于1米;其他构筑物退让公园绿地边界线应满足景观、安全等相关要求。
  3.27  建筑物退让城市跨江(湖)桥梁边线的最小距离为50米;退让隧道边线的最小距离为30米;退让城市高架桥边线的最小距离为20米;退让城市立交桥主桥边线不少于30米,退让匝道边线不少于20米。
  3.28  直接临城市道路开设出入口的建筑,其建筑室内标高与人行道的高差不应大于0.45米。
  3.29  危险品库、油库、加油站、加气站、甲醇加注站、液化气瓶库及其他危及四邻安全的建(构)筑物,其用地边界外已有永久性建筑的,退让用地边界线距离必须满足安全防护距离要求;用地边界外无建筑物的,退让用地边界线应预留安全防护距离。加油加气站必须符合《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12)的要求,对危险品库(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等危害安全的建筑物,除退让满足安全防护距离外(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应距离居民区800米、地表水150米以上),还应设置应急处理设施,确保环境和人身安全。
  3.30建筑物的功能布局、空间结构应与其使用功能一致,不得改变规划用途。
  3.31 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建筑应符合国家和湖南省的相关节能设计标准,节约能源、保护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3.31.1 公共建筑按照《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05)进行节能设计。
  3.31.2 多层及其以上的居住建筑、集体宿舍、托幼、旅馆、商住楼(居住部分)、养老院、医院病房等建筑,按照《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进行节能设计。

4 环境与景观管理


  4.1  城市绿地及景观设计和建设应符合相关规划要求,并符合下列规定:
  4.1.1沿主要江河湖,在I区应设置单侧宽度不少于15米的绿化带,Ⅱ、Ⅲ区设置单侧宽度不少于50米的绿化带;沿一般河湖,在I区应设置单侧宽度不少于15米的绿化带,Ⅱ、Ⅲ区应设置单侧宽度不少于30米的绿化带。
  4.1.2 结合城市水系、道路及高压走廊设置街旁绿地和小型游园。街旁绿地面积不应小于400平方米,服务半径不宜大于300米;小型游园面积不应小于4000平方米,服务半径不宜大于500米。
  4.1.3 铁路、高速公路两侧应设置一定宽度的防护绿带,其中铁路两侧不少于50米、高速公路两侧不少于30米。高压线走廊下绿化隔离带宽度110KV不少于24米,220KV不少于36米,500KV不少于50米。
  4.1.4 城市立体交叉口控制范围内应设置绿化,立交匝道规划红线外侧绿化带宽度分别为:城市高速公路和城市道路立体交叉口不少于30米,城市道路立体交叉口不少于20米。城市桥梁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桥体绿化、美化。

  4.1.5 城市道路的绿化在保证交通安全的情况下,应当结合道路等级以及环境条件因地制宜地进行布置。同一道路宜种植统一树种,以形成整体感,不得设置防碍交通和影响视线通透的花池、灌木等。人行道绿化沿街应充分开敞,以种植高大乔木为主,多创造庇荫及休闲活动空间。

  4.1.6城市道路绿地率应符合相关规范要求。快速路、主干路、城市出入口连接线应控制一定宽度的绿化景观带。其中城市景观大道和城市出入口连接线绿化带宽度不少于30米;快速路不少于20米;主干路不少于10米。
  4.1.7地面停车场应按林荫式停车场要求建设。公共停车场四周及停车场区域内宜种植隔离防护绿化带。
  4.1.8城市工程建设中的边坡、护坡、挡土墙应进行绿化。
    4.2  在公共绿地上配建公共服务设施用房时,应控制其功能、规模和体量且满足以下控制要求:
  4.2.1 面积小于500平方米的公共绿地上禁止配建任何公共服务设施。
  4.2.2 面积大于500平方米且小于1000平方米的公共绿地上可配建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50平方米的公厕。
  4.2.3 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且小于3000平方米的公共绿地上可配建公厕和管理用房,但是建筑密度应小于6%。
  4.2.4 大于或等于3000平方米的公共绿地上可配建公厕、管理用房及服务设施用房,且建筑密度应小于3%。
  4.3 居住用地内应设置集中绿地,其面积不少于总绿化面积的30%。集中绿地长度不宜少于20米,宽度不少于8米,面积不宜少于400平方米。
  4.4城市公共开放空间、开敞空间的设计和建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4.4.1 应与自身功能和周边环境相结合,设置满足其功能和景观要求的设施,植物种植宜以高大乔木为主。以休憩为主要功能的广场,绿地率不小于65%;以纪念、集会和避险为主要功能的广场,绿地率不小于25%。
  4.4.2 临宽度50米及以上道路的基地,宜在其范围内靠近主要道路一侧集中设置开敞空间,基地面积大于3万平方米,且小于或等于10万平方米的,其开敞面积不得小于基地面积的5%;基地面积大于10万平方米的,其开敞面积不宜小于基地面积的3%,且不小于3500平方米。
  4.4.3鼓励在项目用地内建设向社会公众开放的广场、绿地、停车场等公共空间。
  4.5 有环境保护、安全防护要求的建设项目,其周边须设置防护绿地,并应满足相关规范要求:
  4.5.1 水厂周围应设置宽度不少于10米的防护绿带。
  4.5.2 污水处理厂周围应设置宽度不少于50米的防护绿带。
  4.5.3垃圾卫生填埋场用地内沿周边应设置宽度不少于20米的绿化隔离带,周围应设置宽度不少于100米的防护绿地和生态绿地。
  4.6建筑平屋顶宜进行屋顶绿化,并与主体建筑同步实施,绿化屋顶应保证一个以上公共出入口,绿化种植土厚度应符合相关规范要求和植物生长需要。底层架空绿化应至少有两个敞开面且层高不小于3.0米,其种植土厚度不应小于0.8米。
  4.7城市水体、山体和生态湿地的保护应维护其自然形态和生态特点,并根据相关专项规划对其进行保护,严禁侵占、任意填埋、开挖和开发建设,建设活动不得破坏其自然形态及生态环境,并符合下列规定:
  4.7.1滨水功能区应按水体、绿地系统和滨水控制区三个层次控制:
    (1)严禁在水域内设置与水体保护无关的项目。
  (2)水域两侧应留出一定纵深的绿地,应布置慢行交通系统,合理安排集中活动场地,营造景观,突出滨水空间特征。
  (3)滨水控制区应根据水域规模确定一定控制范围,该区域内的建设应满足滨水视线、生态环境和景观控制的要求。
  4.7.2 建设基地内与城市水系连通的水面应保留,其他水面宜保留,并做好生态处理。
  4.7.3河洑山、太阳山、德山、花山、白鹤山以及其他山体应做好山体保护规划。游览设施的建设位置、规模、体量与造型应严格控制,并与山体总体空间环境相协调。
  4.7.4城市湿地应划分保护控制区和保护缓冲区。严格控制科研、游览设施的建设位置、规模、体量与造型,并与湿地总体空间环境相协调。
  4.8 建(构)筑物景观应结合本地地域特色和文化特征,满足相关规划和城市设计的要求,与周边环境和景观相协调,并符合下列规定:
    4.8.1建(构)筑物应当按照城市规划、城市设计的空间管制要求和有关规定控制空间形态,形成高低错落、进退有序的空间环境景观,保持城市空间的通透性。
  4.8.2 主要江河湖水体、区级及以上公园绿地、广场、重要城市节点等公共空间及历史文化保护单位和建筑周边的建筑高度、体量、天际轮廓线等内容,应当专题论证。
    4.8.3居住用地及以居住为主商住用地内的配套商业设施应相对集中独立设置,确无独立设置条件须在临城市道路住宅建筑底层配设的,不宜超出主体建筑最外围轮廓线,且其临街配套商业建筑长度不宜超过基地临街总长度的1/2,不得超过基地临街总长度的2/3。
  4.8.4 建筑物临城市景观水系、广场、公园绿地和主次道路的立面景观应符合下列规定:
  (1)居住建筑外形设计应采用公共建筑外立面造型的处理方法。
  (2)阳台在项目建设时统一封闭,空调搁板统一设计,并应作隐蔽处理;防盗网应采用内置式。
  (3)商铺不得采用板式卷闸门。
  (4)除建筑入口雨篷外,花池、构造板、抗震板等装饰构件或结构构件的进深不宜大于0.7米,且连续长度不宜大于1.8米。
  (5)建筑屋面设计时应考虑太阳能装置、中央空调冷凝机组等的安装位置,并美化处理;建筑立面上设置的各种管道应隐蔽处理。
  (6)独立设置的变电室、泵房等设施应根据消防、降噪等规定进行布置,并进行绿化遮蔽,进出线应埋入地下。
  4.8.5 低、多层居住建筑应采用全坡顶屋面,中高层居住建筑在满足安全的前提下,宜采用坡顶屋面。
    4.8.6基地主出入口建筑不宜采用过街楼的形式。用地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基地主出入口建筑应独立设置。
    4.8.7 城市公园绿地、广场、体育场馆、展览馆等对公众开放的公共场所不得设置围墙;行政机关、高等院校等不宜设置临街围墙;其他建设项目临街面宜以树木、绿篱、水景、通透栏杆等作为隔离。确需设置临街围墙的,应采用透视围墙,其高度不宜大于1.6米。
  4.8.8户外广告设施应符合户外广告规划,符合建筑的消防、通风、采光、安全等要求。其设置位置、形式、大小、色彩、图案必须与所依附的建筑及其他载体相协调,不得损害建筑物、街景和城市轮廓线的重要特征:
  (1)建筑物楼顶不宜设置广告及单体字标志;
  (2)高层建筑广告应设置在裙房;
  (3)外立面广告店招设置应与建筑单体同步设计,同步建设。
  4.8.9 城市家具、雕塑、建筑小品、公共标识等设施的设置应统一规划,体现城市和地区的地方风貌和文化特征。
  4.8.10 排水泵站、变、配电所、开关站等建(构)筑物按小品建筑进行设计,并做美化处理,外形和风格应与周围环境、景观、市容风貌相协调。
  4.9 城市重要或大型公共建筑(医院、体育文化场馆、展览馆、交通枢纽、市区级商业中心等)应做室外环境景观专项设计并报批。
  4.10城市桥梁、过江隧道、人行天桥、地下通道、滨江防洪堤岸工程等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应当进行专题建筑和景观设计,与城市空间形态和山水环境相协调,体现文化内涵和建筑艺术特色。
  4.11 城市景观照明应按照城市照明专项规划实施。应当设置景观照明的建设项目应与建筑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报批、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4.11.1建(构)筑物应根据其特点、节能和环保要求进行分类控制。建筑景观照明设施应控制外溢光和杂散光,避免对室内活动的干扰和光污染。
  4.11.2 街道的照明设施应从适应环境、亮度、规模尺寸、颜色及植被的遮蔽等方面进行设计。照明设施应兼顾车行与人行不同的照明需求,避免过度照明形成光污染,不得对交通信号灯形成干扰。
  4.11.3 城市路灯选型应突出城市人文、地理、历史特色,塑造美好的城市形象,营造舒适的城市夜景环境并注重节能技术的利用。
  4.12 城市建筑色彩应符合城市色彩专项规划的要求,按照城市功能分区要求和建筑物使用性质合理选定,并符合下列规定:
  4.12.1 城市建筑色彩应体现本地特色及历史文化内涵,并与城市山水环境相协调,适合地方气候特征。
  4.12.2 街区色彩应结合环境、城市功能的不同,采取分区域控制引导。滨水绿地、公园、广场等公共空间应以景观特征为基准来引导建筑色彩。
  4.12.3 同一组建(构)筑物的主体色调应当统一,一般以不超过两种相互协调的主体色彩为宜,颜色的明度、彩度应当与周边建筑相协调,宜采用柔和雅致的色调。
  4.12.4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时,建设单位应以《CBBC中国建筑色卡国家标准》(GB/T18922-2008)为标准,在报建资料中附带外墙装饰样品或色卡。建设单位应制作样板墙,经规划部门现场确认后方可施工。
  4.13 在详细规划编制、城市设计和建设项目审批中,应采用城市三维仿真等技术进行景观分析。

5 道路交通管理


  5.1  各级铁路、公路进入规划区,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

  5.2  城市交通规划与建设应遵循公交优先的原则,加强公共交通与个体机动化交通以及步行、自行车出行的协调,优化交通节点设置,方便衔接换乘。
  5.2.1 设置快速公交的道路交叉口进口道车道数不应低于4条,出口道不应低于3条,快速公交的站距宜为600~800米,车道宽度不宜小于3.75米。
  5.2.2  常规公交线路8条及以上或公交车辆大于90辆/小时的城市道路宜设置公交专用道,公交专用道的设置形式应结合交通状况和沿线用地布局等因素合理布局。
  5.2.3  水上公共交通应根据我市水系分布、通航、防洪、交通需求等因素科学布局水上公交线路和站点,并与城市其他公共交通快速、便捷的接驳换乘。
  5.3  公交站(场)的建设应符合《常德市快速公交线网规划》和《常德市城市公共交通规划》。常规公交车站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5.3.1 公交站应结合城市公共交通规划和沿线交通需求设置,城区停靠站间距宜为400~600米。郊区停靠站间距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5.3.2 城市主、次干路和交通量大的支路宜采用港湾式停靠站。
  5.3.3 道路交叉口附近的公交站宜安排在交叉口出口道一侧,距交叉口出口路缘石转弯半径终点宜为100~150米。
  5.3.4 站台长度最短应按同时停靠2辆车布置,最长不应超过同时停靠4辆车的长度,否则应分开设置。
  5.4  城市道路、桥梁设计与建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5.4.1 城市道路的规划设计应根据现状条件和两厢用地规划情况,合理、科学地确定平面线型、纵断面线型、横断面形式。主、次干路及景观道路的方案设计应进行多方案比选。
  5.4.2 红线宽度24~60米的道路在交叉口宜进行拓宽和渠化设计。60米及以上道路宜在交叉口通过缩减绿化带进行渠化设计且不考虑拓宽道路。道路交叉口标线施画可缩窄进口车道的宽度来增加车道数量,提高交叉口通行能力,缩窄车道的宽度不小于2.8米。为避免掉头车辆的排队及等灯,在临近交叉口进口渐变处可设置掉头车位,长度宜在10米左右,以保证两台车辆可同时掉头。
  5.4.3 城市主干路通行净高不小于5.0米,其他道路通行净高不小于4.5米。道路最小纵坡应大于0.3%。道路平面交叉口纵坡宜小于1.5%。道路纵坡变坡点不得位于立交桥梁或涵洞下。
  5.4.4 城市道路交叉口视距三角形限界内不得设置任何高度超过1.2米的障碍物。
  5.4.5 城市道路跨越城市水系和30米及以上宽度水域时应设置桥梁,不得采用箱涵。
  5.4.6 新建道路不得影响现状水系的贯通。
  5.4.7 桥梁的横断面宜与道路横断面保持一致,当道路设置有绿化带或宽度大于6米的人行道时,桥梁宽度可酌情缩减。
  5.4.8桥梁及其引道纵坡宜小于2%,设计时应统筹考虑水系的通航和桥下慢行交通系统的净空要求。
  5.5 城市道路、广场、公园绿地、住宅区、商业服务和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等建设项目应按有关规定设置无障碍通道。
  5.6 城市慢行系统的规划与设计应符合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的要求,综合考虑可达性、连续性、景观性、开放性和生态性等因素,并符合下列规定:
  5.6.1 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应将自行车、步行交通系统纳入设计范围。水系风光带、城市主干路应规划自行车专用道,城市次干路宜规划自行车专用道,自行车专用道宽度不宜小于2.5米,特殊情况不得小于1.5米,且予以标识。人行道和自行车专用道共板设置的,宜采取绿化等工程措施予以隔离。
  5.6.2 慢行系统的通行净高不宜小于2.5米,其下穿宽度24米及其以上的城市桥梁时应进行功能照明设计。
  5.6.3 交叉口行人过街方式应优先选用平面过街方式,过街设施应设置必要的引导标识和安全设施,在各方向过街人流量大的交叉口可采用加宽斑马线或对角斑马线的方式提高行人过街的效率。当行人需穿越快速路、铁路时,应设置立体过街设施;城市商业密集区、大型公共建筑、轨道交通车站附近的交叉口和学校、医院等其他有特殊要求的地方可设置立体过街设施,并做好立体过街设施与公共建筑、公交(包括BRT)停靠站、自行车租赁点等之间的直接联通。
  5.6.4 人行地道、天桥在路口的布局应从路口整体交通和建筑艺术、环境角度统一考虑。

  5.6.5自行车租赁点应结合公共设施、居住小区和公交场站的布局设置,服务半径应不大于300米,配车规模宜不小于20辆/点。

  5.7  临城市道路基地设置出入口应符合下列规定:

  5.7.1 临快速路严禁设置基地机动车出入口;临主干路设置的基地机动车出入口,不应与机动车道直接相连。
  5.7.2 基地邻两条或两条以上城市道路时,应在低一级的道路上设置机动车出入口。
  5.7.3 基地道路纵坡大于8%时,应设缓冲段与城市道路连接。
  5.7.4 不得在城市道路交叉口展宽段设置机动车出入口。机动车出入口位置与城市道路交叉口的距离应符合表九规定:

表九机动车出入口退让城市道路交叉口距离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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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7.5 基地机动车出入口距公交车站、公园、学校、儿童及残疾人使用建筑的出入口应不小于20米;距人行横道线、人行过街天桥、人行地道、桥梁引道端点应不小于50米;距隧道引道端点应不小于150米。
  5.7.6 开设在城市主次干路上的机动车出入口之间净距不宜小于150米。

  5.7.7 基地地下车库出入口不宜与城市道路垂直相连,确需设置的其变坡线后退道路红线不应小于7.5米。

  5.7.8 机动车出入口与城市道路相交角度宜为75°~90°,并具有良好的通视条件,满足视距要求。
  5.8 消防车道的设置应满足以下要求:
  5.8.1 消防车道的宽度不应小于 4 米。消防车道距高层建筑物外墙宜大于5米。消防车道上空4米以下范围内不应有障碍物。
  5.8.2 尽端式消防车道应设回车道或回车场地,回车场不宜小于15×15米。大型消防车的回车场地不宜小于18×18米。
  5.8.3 当建筑物沿街部分长度超过 150 米或总长度超过 220米时,应在适中位置设置穿过建筑的消防车道,其净宽和净高均不应小于4米。
  5.9  住宅区道路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5.9.1 交通组织宜人、车分流,道路可分为:居住区道路、小区路、组团路和宅间小路四级。其道路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居住区道路:红线宽度不宜小于20米;小区路:路面宽6~9米,建筑控制线之间的宽度,需敷设供热管线的不宜小于14米,无供热管线的不宜小于10米;组团路:路面宽4~6米;建筑控制线之间的宽度,需敷设供热管线的不宜小于10米,无供热管线的不宜小于8米;宅间小路:宜结合消防扑救场地一并设计且路面宽不宜小于2.5米。
  5.9.2 宽度大于10米的道路必须设置双侧宽度之和不小于3米的人行道。机动车双向车道宽度不宜小于7米,单向车道不宜小于4米。以单向车道设置环路的,应设置长度不小于10米,宽度不小于6米的会车段。
  5.10  建设项目规模(指标)达到或超过规定的交通影响评价启动阈值时,应进行交通影响评价。交通影响评价分为建设项目报建阶段交通影响评价和建设项目选址阶段交通影响评价。涉及交通需求可能增加的规划调整项目(用地性质变更,土地使用强度调整),应在调整论证时进行交通影响评价。评审结论应作为规划审批的依据之一。建设项目的交评编制单位应具有相应的资质,交评编制单位与项目设计单位应分属不同的法人主体。
  交通影响评价启动阈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5.10.1 建设项目报建阶段

  (1) 住宅、商业服务和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等建设项目应符合表十 的规定;


表十 住宅、商业服务、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等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启动阈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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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新增配建机动车停车泊位大于100个的场馆、公园和医院建设项目;

  (3) 新建的学校类建设项目;

  (4) 用地面积超过8公倾的物流仓储、工业项目;
  (5) 社会公共停车场、加油站、公交枢纽站、铁路客货站场、公路客货站场、港口和交通换乘枢纽等交通设施项目;
  (6) 仓储式超市、综合市场、大卖场、批发交易市场等项目;
  (7) 改变建筑使用功能,可能导致交通需求显著增加的;
  (8) 需封闭城市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及道路桥梁的项目;
  (9)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认为对城市交通产生显著影响的其他建设项目。
  5.10.2 建设项目选址阶段:

  (1) 规模达到报建阶段启动阈值的3倍及以上的建设项目;

  (2) 重要的交通类项目;

  (3)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认为在选址阶段需要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

  5.11  停车场(库)的建设应以配建为主,社会停车场为辅,配建的停车场(库)可采用地下车库、立体停车场(库)、地面停车等形式,并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实施、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配建的停车场(库)建成后不得改变使用性质。
  5.11.1 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库)的服务半径在城市中心地段不宜超过300米,在一般地段不宜超过500米,在城市外围不宜超过800米。
  5.11.2 停车场出入口数量应根据停车容量及交通组织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其净距宜大于30米。条件困难或停车容量小于50个泊位的,可设置1个出入口,但其进出口应满足双向行驶的要求,进出口净宽不应小于7米。
  5.11.3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设施应设置在其用地范围内,但在同一道路或者相邻道路上建设的两个以上的建设基地,其相邻距离不超过100米且不跨城市主、次干路,在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的条件下,可集中设置。
  5.11.4 各类建设项目配建的机动车、非机动车、特殊车辆的泊位指标不低于表十一、表十二规定的标准。原有建筑配建车位数量不足,新增建筑面积的,除按标准配建新增车位外还应同时补充配建原不足差额数。
  5.11.5 新建住宅区机动车地面停车率不宜大于10%,条件困难时确需大于10%的,应设置立体停车场(库)且地上停车泊位总数不得超过项目配建停车泊位总数的30%。立体停车设施设置在地下的,不得超过地下停车泊位总数的50%。
  5.11.6 住宅区机动车停车泊位完全设置在地下的,应保证至少5%的地面临时泊位和访客泊位。
  5.11.7 住宅配套商业停车泊位与住宅停车泊位应分开设置。配套商业停车泊位宜设置在地面,确需设置在地下的,应集中设置并标识明确。
  5.11.8  行政机关停车场(库)应对社会公众开放;鼓励企事业单位停车场(库)对社会公众开放。
  鼓励行政单位、企事业单位、老旧小区利用自有用地或自有产权车位,在不妨碍安全、消防和规划的前提下,将各类平面停车场改建为立体停车场(库)。
  5.11.9剧院、展览馆、体育场馆等人流、车流集中疏散的大型公共建筑不得采用立体式停车设施。其他公共建筑设置立体停车泊位数量不宜超过70%。
  5.11.10 地下停车场(库)建设应考虑城市动态交通、静态交通的衔接协调,地下停车场(库)应方便出入并设置明显的导向标识,采取必要措施,满足安全、舒适、通风、防灾等要求。非机动车停车设施不得设于地下二层及以下,并应单独设置车辆出入口,不得与机动车出入口混合设置。
  5.11.11临城市道路(含巷道)新建的中小学、幼儿园门前必须按规划要求在用地红线内预留家长接送临时停车场,面积由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报告确定。

表十一:建设工程标准车位配建指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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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十二:建设工程机动车特殊停车位配建指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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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管线工程管理


  6.1  各类输(配)送管线进入规划区,应符合城市规划、城市安全要求。规划区内市政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应根据城市规划要求统一布置。跨区和穿越沅江、新河、穿紫河、柳叶湖水体及铁路、轻轨的管线以及其他复杂的市政管线,由规划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召开方案审查会,审查通过后方可进入下一阶段设计。
  6.2管线工程在规划设计前,建设单位应调查建设区域内的城市管线现状资料,在无准确现状资料的区域,建设单位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探测,查明地上及地下管线分布情况,并在办理项目报建时一并将资料报送规划部门。
  6.3城市管线工程建设应按照城市规划统一布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6.3.1 应与道路、桥梁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改建道路应统筹布置各类新增和既有工程管线,不应增加检查井、人孔井、手孔井等构筑物数量。同类管线应集中敷设,有综合管沟的,管线应按照管沟的设计要求入沟敷设。
  6.3.2 红线宽度30米及以上的城市道路市政工程管线应双侧布管。与道路伴行的市政管线从道路红线向道路中心线方向平行布置的次序应为电力电缆、通讯有线、燃气配气、给水配水、燃气输气、给水输水、雨水排水、污水排水。
  6.3.3各类工程管线(含检查井等附属设施)不得占用其他管线的规划位置。确需在道路红线外敷设市政工程管线的,应在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范围内并紧邻道路红线布置,且埋深应大于1米。
  6.3.4红线宽度30米及以上的城市道路单侧电力管群不少于9孔,通讯类管群不少于12孔,其他类管线管径大小根据相关计算确定。有线与通讯类管线应合并布置。
  6.3.5市政工程管线之间及管线与建(构)筑物、绿化树木之间的水平、垂直净距以及管线的覆土深度应满足国家相关规范要求。特殊情况下不能满足要求时,应按规范采取有效的安全保护措施。
  6.3.6 市政工程管线在竖向位置发生矛盾时,遵循临时管线避让永久管线、小管线避让大管线、压力管线避让重力管线、易弯曲管线避让不易弯曲管线的原则确定其他管线的高程。
  6.3.7 严格控制建成道路下的顶管工程,顶管工程等非开挖技术应进行专项设计并附现状道路和地下管网资料。
  6.3.8 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五年以内不得开挖。Ⅰ、Ⅱ、Ⅲ区及白鹤山镇区范围内禁止新增架空杆线,现有的架空杆线应按规划逐步改造入地。允许杆线架空的区域,电力杆线和通讯杆线宜在道路两侧分侧布局,同一性质的工程管线宜同侧或合杆架设。道路设置有绿化带的,宜在绿化带内布置杆线,布置方式应符合相关规范要求。
       6.3.9 桥梁应按规划要求预留必要的空间或预埋构件,以满足工程管线的布置要求,不得敷设污水管、压力大于0.4MPa的燃气管和其他可燃、有毒或腐蚀性的液、气体管,敷设其他管线必须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
  6.4建设单位应按核准的管线设计图纸施工,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持相关资料到规划部门办理设计变更手续。经批准后,方可按照变更的图纸施工。
  6.5建设单位应在管线(含基地管网)工程覆土前向规划部门申请组织验线,验线通过后,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单位进行管线测量。
  各类管线工程施工完毕后,建设单位应组织竣工测量,编制竣工资料,向规划部门提出验收申请。规划部门按程序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综合验收。
  6.6 城市消火栓和消防给水管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6.6.1 室外消防给水管道的最小管径不得小于 100毫米;城市道路上的给水管道管径不应小于200毫米;城市配水管道上每5个消火栓至少设置一个检修阀门。
  6.6.2 室外消火栓的间距不应超过120米;道路红线宽度超过 60 米时,宜在道路两侧设置消火栓,并宜靠近十字路口;室外消火栓距建筑物外墙不应小于5米,距路边不应超过2米,其位置不得有碍行人通行。
  6.7 城市排水应符合下列规定:
  6.7.1 应按规划实行雨污分流。
  6.7.2城市道路及两厢用地的雨、污水收集后应送往相应的排水泵站及时排出;未通过泵站的雨水(大雨、暴雨时除外)应经初期处理后方可排入城市水体;对泵站或配套管网未覆盖的区域,设计单位应根据基础设施的建设时序提出有效的临时解决方案。
  6.7.3新建、改建雨水泵站宜设置蓄水型生态滤池处理初期雨水和不明来水,生态滤池面积按照每平方米每天处理1立方米雨水的标准控制实施。
  6.7.4 城市道路、广场和地面停车场宜配建下凹式绿地、植草沟、透水铺装等雨水滞渗、收集利用设施。广场和地面停车场透水材料的铺装面积比例不宜小于50%。
  6.7.5城市河道、湖泊的驳岸宜采用缓坡形式和生态材料进行建设,防止水力冲刷及水土流失。
  6.7.6医院、工业企业等单位排出的废水必须经处理达到行业预处理标准或污水处理厂接纳水质要求后方可接入市政管网。
  6.7.7加油站、加气站、甲醇加注站污水应经过截流设施处理后方可排入市政管道,加油、加气装置须安装油气回收系统。
  6.8城市电力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6.8.1 新建110KV及其以上电压的变电站应结合相关城市规划和道路网选址布局,确定进出线电力通道的路径并预留沿线及变电站周边的防护绿地。
  6.8.2 确需新架设110KV及以上的电压等级电力线路的,应根据城市地形、地貌特点和城市道路网规划,沿道路、河渠、绿化带架设,减少与道路、河流、铁路等的交叉,尽量避免跨越建筑物、公共休憩用地、生态环境敏感或景观要求较高的区域;架空电力线路跨越或接近建筑物的安全距离应符合相关规范要求。
  6.8.3 高压架空电力线路宜采用占地较少的窄基杆塔和多回路同杆架设的紧凑型线路结构。变、配电所、开关站,宜采用户内式结构。
  6.8.4 公用的环网柜、箱式变电器、电缆分支箱等设施应结合道路用地和建筑退让道路红线用地按规划统筹布置。
  6.9城市燃气工程应确保安全并符合下列规定:
  6.9.1 燃气场站如门站、储配站、调压站等的选址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燃气设施距周围建(构)筑物的间距必须满足相关规范要求。
  6.9.2 燃气干管的布置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工业与民用用户量和分布情况科学布局,中压管网应布置成环状,提高输气、配气的可靠性。低压管宜以环状网路为主,环枝结合,环枝边长宜为300~600米。
  6.9.3 新建燃气管道除应满足相关规范外,还应统筹考虑避免与周边市政管网及沿线基地内工程管线高程冲突。燃气管道与铁路、高速公路、自然水体相交时应垂直穿越,采用套管形式并安装检漏管。
  6.9.4 高压、次高压燃气管道应布置在城市绿化带内,严禁与高压走廊共通道,沿线应进行标识,直线段标识桩间距不应大于100米。
  6.9.5各类燃气管道均不应敷设在机动车道下,坡向凝水缸的坡度不应小于0.003。
  6.10通讯基站建设应共建共享。通讯基站布置在道路、广场、公园绿地等公共开放空间时,应符合城市环境景观要求。
  6.11建设基地给排水及其他管线工程应符合下列规定:
  6.11.1 综合管线应与建筑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6.11.2各类工程管线应做好与市政管网的衔接,不得错接、混接。禁止下穿建(构)筑物。
  6.11.3 给水应来自两条不同的市政配水管,并在内部形成环状。消防给水和其他用水应分开计量。
  6.11.4 建设基地内每公顷用地宜设置调蓄量不小于100立方米的雨水调蓄池,初期雨水应预处理后经过调蓄池溢流到市政雨水管。
  6.11.5 化粪池、生化池等构筑物不得临城市道路设置。
  6.11.6 市政排水管道未敷设完成的区域,建设基地内污水必须处理,符合环保要求后方可排放。
  6.11.7 红线宽度4米及其以下的道路路面排水应采用单面坡的形式。
  6.11.8 阳台洗涤污水应接入污水管;空调冷凝水应接入雨水管网。
       6.11.9 电力、通讯、燃气等管线不得在建筑临街立面布置。
  6.11.10变压器、光交箱等管线配套设施应设置在地下室或基地较为隐蔽处并做好安全防护措施。

7 规划条件核实


  7.1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经批准分期实施的建设工程,可分期进行规划条件核实。项目总体竣工时,应对其总体进行规划条件核实。
  7.2  规划条件核实分为放、验线核实和工程竣工核实。应在不同阶段分别根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认的城乡规划测绘单位出具的放、验线测量报告和竣工测量报告(具体内容见附录四),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进行对照核实,具体内容包括:
  7.2.1建筑工程:
  (1)总平面布局
  a.核查建设用地范围界线、建(构)筑物定位位置、建筑间距、建筑退让以及与相邻建(构)筑物平面关系等;
  b.核查建设用地面积、总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五线”要求、地面停车率和停车泊位等主要指标;
  c.核查配建物业管理及业主基本活动用房、环卫设施、幼儿园等配套建设的建筑面积、位置及功能布局;
  d.核查交通出入口位置、宽度,内部道路宽度、转弯半径、标高,地下室及地面停车建设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停车场地及设施等;
  e.核查排水管道雨污分流情况、各类管线位置、中心线、管径、控制坐标及标高、与市政管线接口位置及标高等;
  f.核查场地清理情况,规划应拆除建筑和临时建筑及设施是否拆除等。
  (2) 建(构)筑物
  a.核查建筑使用功能、各功能面积等;
  b.核查建(构)筑物立面、色彩、材质及亮化工程等,核查住宅建筑的阳台是否按规定统一封闭;
  c.核查建筑物轮廓尺寸、层数、建筑高度、建筑层高、建筑造型、室内外标高及与道路的标高关系等。
  (3) 其他
  核查围墙、踏步、花台及绿化小品、变配电箱、化粪池及其他构筑物等。
  7.2.2市政工程

  (1) 建筑工程:按本条7.2.1执行

  (2) 道路、桥梁等交通工程

  a.核查交通工程位置、长度、宽度、路面标高、各控制点桥面标高、桥底标高、通道顶部标高等;

  b.核查道路横断面布置、交叉口交通组织形式、沿线基地出入口的开设、城市家具、绿化、标识标线等附属设施;

  c.核查其他规划要求。

  (3) 管线工程

  a.核查架空线路的杆(塔)位置、尺寸及线路高度,入地管线及其配套设施的位置、长度、导管孔数、标高、埋深、管径等;
  b.核查排水管是否通畅(附管道内部检测影像资料);

  c.核查其他规划要求。

  (4) 其他构筑物(含户外广告、雕塑等)

  a.核查构筑物的位置、长度、宽度、高度等;

  b.核查其他规划要求。

8 附则

  8.1  本规定由常德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8.2  本规定未涉及的内容,按国家或行业现行相关规范、标准执行。
  8.3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常德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常政发〔2012〕15号)同时废止。

附件:
  附表A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略)
  附表B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略)
  附图一常德市规划管理分区控制图(略)
  附图二建筑高度计算(略)
  附录一  用词说明(略)
  附录二名词解释(略)
  附录三计算规则(略)
  附录四测量报告内容及要求(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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