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建筑垃圾管理标准》2007年

【长春市】《建筑垃圾管理标准》2007年
仅供个人学习
反馈
标准编号:
文件类型:
资源大小:
标准类别:地方规范
资源ID:7696
免费资源

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在线阅读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建筑垃圾管理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长春市建筑垃圾管理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六月十八日


长春市建筑垃圾管理标准


为了进一步做好我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从根本上杜绝乱倒乱卸现象,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管理标准。



一、建筑垃圾的定义

  本标准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园林绿化、道路铺装或单位、物业小区、居民装饰装修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二、建筑垃圾管理标准

  (一)建筑垃圾清运管理

  1.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工程开工前到本辖区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环卫部门)办理处置核准,取得清运证,并签订环境卫生责任书。

  2.运输单位必须取得运输建筑垃圾的资质后,方可进行运输作业。

  3.随着数字化、网络化管理手段的不断完善,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必须按照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环卫部门)的要求,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具体要求另行通知。

  4.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未取得建筑垃圾运输资质的单位运输。

  5.区环卫部门是本辖区建筑垃圾清运工作的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建筑垃圾清运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和检查。

  6.清运建筑垃圾的车辆必须严格按照环卫部门和交警部门批准的时间、路线、日期作业,并按指定地点倾卸。

  7.清运建筑垃圾的车辆必须随车携带由区环卫部门、交警部门联合核准的《建筑垃圾清运证》、《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准运证》等相关证件,随时接受相关部门的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借、转让、涂改、伪造建筑垃圾运输证件。

  8.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必须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实行密闭运输,禁止沿街撒落。

  9.要加强对产生建筑垃圾的施工工地的管理,工地出入口实行硬面化,设立车轮冲洗设施,严禁工地车辆带泥上路行驶,要设专人对工地出口周边道路进行清理,雨天禁止外运建筑垃圾。

  10.严禁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处理。

  (二)建筑垃圾倾卸管理

  1.清运单位应当将建筑垃圾运到指定的场地按要求倾卸,并取得该场地签发的回执,交区环卫部门查验存档。

  2.建设工程或低洼地等需要建筑垃圾填充的,应当向区环卫部门提出申请,由区环卫部门制定建筑垃圾处置计划,合理安排各类建设工程需要回填的建筑垃圾。

  3.各区至少要设置一至二座符合标准的建筑垃圾处理场(以下简称硬垃圾场)。

  4.需要跨区运输、倾倒建筑垃圾的,由市环卫部门统一协调运输路线、时间及倾卸场地等。

  5.建筑垃圾的处置实行收费制度,核准部门要严格按照标准核定收费额度。

  (三)装饰、装修垃圾的管理

  1.单位、物业小区或居民产生的装饰、装修垃圾,主要由辖区街道办事处和社区进行管理,区环卫部门进行协调监督。

  2.产生装饰、装修垃圾的单位、物业小区或居民,要提前向辖区街道办事处或社区申报,并按照装饰、装修垃圾的产生量缴纳处置费,由本辖区环卫运输单位进行有偿清运。有自运能力的单位或实行封闭管理的物业小区,可以按照自运垃圾的有关规定,将装饰、装修垃圾运到指定的硬垃圾场倾卸。

  3.每个社区都要在适当位置设立装饰、装修垃圾中转站。

  4.委托区环卫运输单位运输处置装饰、装修垃圾的单位、物业小区或居民,要按照街道办事处或社区指定的装饰、装修垃圾中转站投放装饰、装修垃圾,投放的装饰、装修垃圾必须实行袋装。

  5.街道办事处或社区要组织人员加强本辖区内的巡视,对发现的装饰、装修垃圾及时处理,并通知区环卫运输单位进行有偿清运。

  6.环卫运输单位要设置专车清运装饰、装修垃圾。

  7.环卫运输单位接到街道办事处或社区的通知后,必须在当日内将装饰、装修垃圾运走,做到日产日清。

  (四)硬垃圾场的管理

  1.硬垃圾场的设置

  (1)各区要分别设立硬垃圾场,主要用于消纳处置本辖区内产生的建筑垃圾。

  (2)硬垃圾场的选址要综合考虑运距、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容积和适用性等方面的因素。

  (3)硬垃圾场可以选择废弃的低洼地或平地,采取堆山的办法处理建筑垃圾,封场后交给园林部门绿化造景。

  (4)硬垃圾场的设置必须报市环卫部门备案,严格按照市环卫部门的要求进行建设和管理。

  2.硬垃圾场的管理

  (1)硬垃圾场要由专人负责管理,划分管理区和作业区,建立管理规章制度。

  (2)硬垃圾场管理人员要加强对进场作业车辆的管理,确保作业秩序。

  (3)实行进场车辆登记制度和出场车辆发放回执制度,并严格按照要求填写。

  (4)硬垃圾场必须配备必要的作业设备和设施。

  (5)保持场地清洁,及时清理场内和周边环境卫生,不能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

  (6)市环卫部门将按照要求对硬垃圾场管理和作业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计入全年考核总成绩。

  (五)收费管理

  区环卫部门要严格按照标准收取建筑垃圾处置费,禁止减免收费额度。所收建筑垃圾处置费专款专用于硬垃圾场的建设和运行,以及乱倒乱卸的治理和对乱倒乱卸举报的奖励。

  (六)举报奖励制度

  对举报建筑垃圾乱倒乱卸行为的个人,经核查情况属实的,根据情况实行奖励制度。

三、建筑垃圾运输单位资质的核准

  (一)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需到区环卫部门进行申报,填写《建筑垃圾运输单位资质核准申请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1.经营许可证及复印件;

  2.车辆行驶证及复印件;

  3、运输车辆基本情况说明;

  4.根据实际情况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

  (二)区环卫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对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对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告知申请人按要求补齐材料或改正后,方可受理。受理后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审核:

  1.区环卫部门对申请车辆的车况、密闭设施及密闭程度等进行现场检查,符合条件的,送交警部门和交通部门征求意见。

  2.交警部门核查申请车辆是否符合《道路交通法》等交通法规的规定,并签署意见。

  3.交通部门核查车辆是否具备营运资质,并签署意见。

  4.区环卫部门在取得交警部门、交通部门签署的意见后,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核准,并向申报单位发放《建筑垃圾运输单位资质证》,同时按照车辆发放《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准运证》(一车一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准,并说明理由。

  (三)建筑垃圾运输单位资质核准当年有效。

  (四)取得《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准运证》的车辆方可上路运输建筑垃圾。

  (五)区环卫部门对上述核准材料进行归档,同时上报市环卫部门备案。

四、建筑垃圾处置的核准

  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或个人,须到所在区环卫部门申请办理处置核准。

  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程序:

  (一)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或个人向区环卫部门提出申请,按要求填写《建筑垃圾运输处置申请核准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1.施工图纸(基础部分平面图);

  2.运输单位的资质证原件及复印件,运输车辆准运证原件及复印件;

  3.消纳处置方案;

  4.根据实际情况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

  (二)区环卫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对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对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告知申请人按要求补齐材料或改正后,方可受理。受理后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审核:

  1.区环卫部门现场踏查建筑垃圾产生工地和消纳场地,测量建筑垃圾产生量,核定收费金额,收取建筑垃圾处置费。

  2.区环卫部门要本着方便实效的原则确定建筑垃圾倾卸地点,合理制定建筑垃圾运输的路线和时间等,送交警部门征求意见。交警部门同意后,由区环卫部门和交警部门共同核准发放《建筑垃圾清运证》。

  (三)需跨区运输的,由区环卫部门提前向市环卫部门报告,由市环卫部门统一协调确定运输路线。

  (四)区环卫部门要将核准材料进行归档,同时上报市环卫部门备案。

  (五)区环卫部门要对产生建筑垃圾的工地的产量记录、消纳场地的收土量回执等进行监管并归档,同时上报市环卫部门备案。

五、违反管理标准的处理

  (一)市环卫部门对区环卫部门核发的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环卫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纠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核发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

  2.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核发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核发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

  (二)区环卫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环卫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1.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2.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3.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

  (四)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由区环卫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五)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区环卫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由区环卫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六)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由区环卫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七)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由区环卫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八)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环卫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1.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

  2.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

  (九)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区环卫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十)市环卫部门要建立奖惩机制,加大对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对在建筑垃圾管理工作中措施得力、管理到位、无违法违规作业现象、治理乱倒乱卸成效显著的,将在全市予以表彰奖励;对在建筑垃圾管理工作中管理不力,各种违法违规作业现象频出,治理乱倒乱卸不作为的,将视情节采取通报批评、新闻媒体曝光、扣除全年综合考评分数等惩罚措施。

下载地址

©版权声明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