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散煤治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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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葫芦岛市散煤治理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杨家杖子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葫芦岛市散煤治理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0月26日


葫芦岛市散煤治理方案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辽宁省污染防治与生态建设和保护攻坚行动计划(2017-2020年)》等法律和文件精神,有效降低散煤燃烧对空气质量造成的污染,加快推进我市散煤治理工作进程,全面提升我市散煤管控水平,大力促进散煤压减替代和清洁利用,不断提高能源清洁化水平,根据《辽宁省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商品煤质量管理及散煤定义等相关问题说明的函》等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此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在坚持辽宁老工业基地新一轮振兴发展的同时,以减少大气污染为立足点,更加注重改善人民群众生活环境和生活质量。按照因地制宜、分类施策、政府推动、居民接受的方针,推广洁净煤等清洁能源替代散煤,逐步提高清洁能源比重,构建绿色、节约、高效、协调、适用的清洁能源体系,为切实改善我市大气环境质量做出贡献。

二、总体要求

  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加强散煤治理工作部署,以城镇生活用煤、商业及公共机构用煤、农村生活用煤、农村生产用煤、工业10吨以下燃煤小锅炉、工业小窑炉用煤及国有或民营粮库粮食烘干塔用煤为重点对象,以“煤改气”“煤改电”和推进使用洁净煤和清洁能源利用、提升流通领域煤炭质量为重点工作,全面建立散煤生产、经营、使用全过程质量监督管理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全区域行政管理体系,落实各级政府主体责任,强化部门联动执法,有效推动我市散煤治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工作目标及任务

  (一)提高集中供热比重。

  积极推进区域高效一体化供热和工业余热供暖,为散煤退出城市建成区、城乡结合部和县(市)区建成区奠定基础。严控新建燃煤锅炉,大力推广背压机组和煤炭清洁燃烧技术,尽快实现高效一体供热。到2020年,力争城市建成区全面实现高效一体化供热,取缔全市城市建成区2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配合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环保局、市质监局、市发展改革委,各县〈市〉区政府,杨家杖子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二)加快推进“煤改电”“煤改气”工作。

  1.加快推进“煤改电”工作。在城市热力管网覆盖范围以外的热负荷不连续的商业及公共机构,大力推广加热或发热技术。新建公共场所原则上采用电采暖或其他清洁能源取暖;在热力管网无法到达的老旧城区、城乡结合部或生态要求比较高的居民住宅,推广蓄热式电锅炉、热泵、分散电采暖。到2020年,力争新增清洁电能供暖30万平方米。(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配合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各县〈市〉区政府,杨家杖子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2.加快推进“煤改气”工作。按照宜气则气的原则,积极推广应用天然气清洁取暖。到2020年,力争全市天然气供暖面积力争达到100万平方米以上。全市城镇居民、公共服务、商业天然气使用量力争达到2亿立方米以上。(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配合单位:市环保局、市农委,各县〈市〉区政府,杨家杖子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三)推进各县(市)区建成区实现集中供热。

  各县(市)区建成区要结合本地区实际,确定清洁供热方式,实现集中供热。在集中供热难覆盖的区域,实现小区域集中供热和散煤减量替代。确需暂时保留过渡的分散燃煤锅炉,要进行技术改造和环保设施升级,燃用洁净燃料,确保达标排放。积极推进居民生活、采暖煤改气改电,逐年提升天然气和电的使用比例。(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配合单位:市环保局、市质监局,各县〈市〉区政府,杨家杖子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四)大力推进农村地区洁净燃料替代,实现清洁利用。

  1. 各县(市)区要强化农村散煤替代和清洁能源利用,积极推广高效清洁燃烧炉具,鼓励引导居民使用洁净燃料,大力推广洁净煤替代散煤并配合使用节能环保炉具,引导农业生产、商业活动、农村居民取暖和生活燃煤,优先使用洁净煤,逐步减少散煤使用。鼓励建立洁净煤配送中心,确保洁净煤供应质量,严格控制民用散煤销售和使用。到2020年底前,在非边远农村和山区以外地区用煤基本实现洁净煤配送,禁止已实现洁净煤配送的地区销售和使用散煤。(牵头单位:市农委;配合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各县〈市〉区政府,杨家杖子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2.加快城乡燃气协调发展,引导城乡居民改变生活习惯,在连山区、南票区、兴城市、绥中县和建昌县等地区实施天然气下乡工程,力争用3年时间达到镇镇通,5年达到村村通,推进农村居民清洁取暖,推广使用燃气壁挂炉等。(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配合单位:市农委、市环保局,各相关县〈市〉区政府)

  3.鼓励实施清洁能源替代,建设以粪便和秸秆为原料的规模化生物质天然气工程,推广生物质成型燃料等替代民用散煤。(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农委;配合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市〉区政府,杨家杖子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五)加强流通领域商品煤质量管理,实现散煤达标。

  1.调整煤炭市场规划,规范散煤经营行为。划定煤炭经营禁止区,中心城区全面禁售散煤。各县(市)区政府、杨家杖子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制定本辖区散煤经营规划,经营单位要合法、规范经营,结合洁净型煤配送体系建设,大幅压减民用散煤供应规模,实现民用散煤的专供专营,并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商品煤质量管理规定,严禁销售不达标煤炭。(牵头单位:市工商局;配合单位:市质监局、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各县〈市〉区政府,杨家杖子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2.加强商品煤质量管理,打击非法散煤经营行为。各县(市)区政府、杨家杖子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对辖区内所有散煤经营单位进行全面彻底排查,对劣质煤销售网点全部依法予以取缔。要加强常态化管理,落实属地责任,要严厉打击无场地非法销售、销售劣质散煤、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散煤等行为。取缔已完成散煤替代区域散煤销售网点。(牵头单位:市工商局;配合单位:市质监局、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各县〈市〉区政府,杨家杖子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六)强化源头管控,把住劣质散煤入口。

  加强煤炭洗选企业的煤炭质量监督,生产中产生的洗中煤、煤泥、煤矸石及废弃物等应集中就地清洁综合利用,严禁销售到民用市场。(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配合单位:市质监局、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各县〈市〉区政府,杨家杖子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四、职责分工

  1.市发展改革委负责依法整顿全市煤炭生产秩序、经营秩序。

  2.市环保局负责牵头开展煤炭经营单位环保达标治理,组织开展联合执法和监督检查,负责对燃煤用户污染物排放实施监督管理,负责燃煤单位煤质监管,依法查处燃煤单位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煤炭的行为。

  3.市农委负责农村居民采暖、设施农业生产等农村消费散煤压减替代,鼓励引导居民使用洁净燃料,做好农村地区高效清洁燃烧炉具推广工作。

  4.市质监局负责煤炭生产领域煤质监管,依法对煤质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管,配合做好流通、使用领域煤质监管工作。依法查处生产加工的商品煤不符合商品煤质量标准的行为。

  5.市工商局负责煤炭经营单位监督和商品煤流通领域的质量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无照经营和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煤炭行为。

  6.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进口商品煤质量的法定检验和监督管理。

  7.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加快推进“煤改气”替代散煤工作。

  8.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加快推进“煤改电”替代散煤工作。

  9.市公安局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过境煤炭运输车辆管控,配合做好煤质联合执法检查行动,对煤质严重超标企业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进行刑事责任追究。

  10.各县(市)区政府、杨家杖子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散煤管理,切实落实散煤治理属地监管责任,积极推进本地区散煤治理工作,按照市政府要求和部署组织做好散煤治理工作。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县(市)区政府、杨家杖子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是散煤治理工作的责任主体,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建立县(市)区、乡镇风格化监管体系,研究制定实施方案,细化责任目标,落实责任单位,实现散煤生产、流通、使用等环节的全方位、全覆盖管理,做到不留死角、不留盲区。

  (二)强化宣传引导。

  充分发挥报刊、广播、平面广告、网络等媒体优势,大力宣传散煤治理的重要意义。引导和鼓励公众监督商品煤生产、销售、使用工作。提高广大居民对清洁、高效、环保能源技术和产品的认识,动员全民参与,营造良好氛围。

  (三)创新政策机制。

  出台散煤治理支持政策,运用法律、经济、科技、行政等手段,推进散煤减量化和洁净化。利用大气污染防治等专项资金,加大散煤治理资金支持力度。

  (四)加强监督管理。

  进一步提高认识,树立“四个意识”,要把散煤治理作为商品煤质量管理和大气污染防治的一项重要内容,进一步摸清底数,制定散煤替代实施方案,确保稳妥推进。定期和不定期组织开展散煤治理检查和抽查,坚决打击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做好我市散煤治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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