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程质量验收办法(试行)》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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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程质量验收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国家及吉林省有关节约能源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推进吉林省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发展,规范吉林省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程质量验收管理,以我国现行相关标准为依据,结合吉林省实际,制定本验收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吉林省内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程质量(太阳能、风能、地源热泵项目)的验收。

第二章 验收依据


第三条 验收的主要依据:
  (一)《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测评导则》(2008版);
  (二)《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411-2007;
  (三)《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技术规范》GB 50364-2005;
  (四)《太阳能供热采暖工程技术规范》GB 50495-2009;
  (五)《民用建筑太阳光伏系统应用技术规范》JGJ 203-2010;
  (六)《地源热泵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 50366-2009;
  (七)《风力发电机组 验收规范》GB/T 20319-2006;
  (八)其他相关国家及吉林省地方标准。

第三章 验收内容


第四条 验收内容包括:
  (一)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的技术文件、技术资料等相关文字资料;
  (二)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完成情况和工程质量管理情况;
  (三)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现场实际工程质量检测情况。

第四章 验收程序


第五条 根据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程的施工特点,专业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项目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技术(质量)负责人等分期进行分项工程验收。

第六条 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程完工后以及分项工程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向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建筑节能工程和可再生能源工程验收申请。

第七条 工程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完成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程相应建设内容;
(二)工程建设立项审批文件、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设计及审图文件、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设计资质证书、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文件及资料等完整齐全。

第八条 对符合工程验收条件的,由当地建设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太阳能热利用系统工程验收可根据施工安装特点按系统组成、楼层等进行;太阳能光伏系统工程验收可根据施工安装特点按系统组成进行;风能系统工程可根据施工安装特点按系统组成进行;地源热泵系统工程验收按照不同地热能交换形式进行。建设单位应提交以下工程验收材料:

(一)太阳能热利用系统工程
  (1)勘察设计文件、变更证明文件、经备案的施工图审查合格报告和竣工图;
  (2)主要材料、设备、成品、半成品、仪表的出厂合格证明或检验资料、进场检验记录、进场核查记录、进场复验报告、见证试验报告;
  (3)监测和控制系统质量文件;
  (4)屋面防水检漏记录;
  (5)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中间验收记录;
  (6)系统水压试验记录;
  (7)系统水质检验记录;
  (8)系统调试和试运行记录;
  (9)系统热性能检验记录;
  (10)现场组装的组合式制冷机组的漏风量测试记录;
  (11)安全、卫生和使用功能检验和检测记录;
    (12)检验批、分项、子分部(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13)其他对工程质量有影响的重要技术资料。

(二)太阳能光伏系统工程
  (1)设计文件或变更证明文件、审图报告和竣工图;
  (2)主要材料、设备、成品、半成品、仪表的出厂合格证明或检验资料、进场检验记录、进场核查记录、进场复验报告、见证试验报告;
  (3)监测和控制系统质量文件;
  (4)屋面防水检漏记录;
  (5)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分项工程验收记录;
  (6)系统调试和试运行记录;
  (7)系统运行、监控、显示、计量等功能的检验记录;
    (8)工程使用、运行管理及维护说明书;
  (9)其他对工程质量有影响的重要技术资料。

(三)风能系统工程
  (1)风力发电场总体设计文件及竣工图;
  (2)风力发电机组基础设计资料及布置方案;
  (3)电气设备及系统规划设计资料;
  (4)主要设备的出厂合格证明或检验资料、进场检验记录、进场核查记录、进场复验报告、见证试验报告(风力发电机组质量文件等);
  (5)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分项工程验收记录;
  (6)系统现场调试和试运行记录;
  (7)系统运行、监控、显示、计量等功能的检验记录;
  (8)工程使用、运行管理及维护说明书;
  (9)其他对工程质量有影响的重要技术资料。

(四)地源热泵系统工程
  (1)设计文件或变更证明文件、审图报告、地质勘察资料和竣工图;
  (2)主要材料、设备、成品、半成品、仪表的出厂合格证明或检验资料、进场检验记录、进场核查记录、进场复验报告、见证试验报告;
  (3)监测和控制系统质量文件;
  (4)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中间验收记录;
  (5)水系统及风系统平衡调试记录;
  (6)热泵机组试运行记录;
  (7)系统调试和试运行记录;
  (8)系统运行操作规程及维护说明书;
  (9)其他对工程质量有影响的重要技术资料。

第五章 验收评定及备案


第九条 工程验收合格,建设单位应将相关资料报建设主管部门备案;验收不合格,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整改后再进行验收,达到验收要求的进行备案验收,未达到验收要求的则取消其备案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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