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装配式混凝土建筑质量管理办法(试行)》20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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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大连市装配式混凝土建筑质量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市、县(先导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装配式混凝土建筑质量管理工作,进一步落实质量主体责任,强化关键环节管控,保证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质量,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大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制定了《大连市装配式混凝土建筑质量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大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8年11月16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装配式混凝土建筑质量管理工作,进一步落实质量主体责任,强化关键环节管控,保证工程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产品质量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辽宁省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建筑施工质量管理办法(试行)》(辽住建发〔2018〕4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大政办发〔2018〕72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装配式混凝土建筑质量管理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装配式建筑,是指结构系统、外围护系统、设备与管线系统、内装系统的主要部分采用预制部品部件集成的建筑。装配式混凝土建筑是指建筑的结构系统由混凝土部件(预制构件)构成的装配式建筑。

第四条 装配式住宅必须产业化全装修。本办法所指的全装修,是指建筑功能空间的固定面装修和设备设施安装全部完成,达到建筑使用功能和性能的基本要求。

第五条 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是全市装配式混凝土建筑施工质量监督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装配式混凝土建筑施工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大连市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中心受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委托负责全市范围内装配式混凝土建筑现场施工质量监督检查工作(以“三定”方案确定职能为准)。各区、市、县(先导区)建设主管部门是辖区内装配式混凝土建筑施工质量监督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装配式混凝土建筑现场施工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各区、市、县(先导区)建设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事业组织负责所属辖区内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建筑现场施工质量监督检查工作(以“三定”方案确定职能为准)。

第六条 大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是全市预制构件产品质量监督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全市预制构件的产品质量。

第二章 质量责任


第七条 建设单位责任
(一)建设单位是装配式混凝土建筑质量的第一责任者,对建设的装配式混凝土建筑质量全面负责。建设单位应设立质量管理机构并配备相应人员,加强对设计和施工质量的过程控制和验收管理。
(二)建设单位应选择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装配式建筑施工图设计工作,装配式住宅建筑应与全装修一体化集成设计,并按有关规定将装配式建筑施工图设计文件送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当设计文件有涉及与结构安全、使用功能相关的重要变更时,需送原审查机构重新审查。
(三)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构件生产单位进行设计文件交底和会审。必要时,应根据批准的设计文件、拟定的生产工艺、运输方案、吊装方案等编制加工详图,预制构件深化设计的深度应满足建筑、结构和机电设备等各专业以及构件制作、运输、安装等各环节的综合要求。
(四)建设工程实施监理的,建设单位应委托监理单位对预制构件的生产环节进行驻厂监理。
(五)建设单位应做好设计、施工、监理、检测、构件生产等参建各方在工作配合上的协调工作。
(六)建设单位应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组织施工、监理等工程参建各方进行预制构件生产首件验收和现场安装首段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批量生产和后续施工。

第八条 设计单位责任
(一)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政府批文、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装配式建筑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等规定进行设计,施工图除应满足计算和构造要求外,还应满足预制构件制作详图编制和安装施工的要求。在设计文件中应明确装配式建筑的结构体系、装配率、预制构件品种和规格、主要结构构件的连接方式、质量和安全的保障措施等,编制装配式混凝土结构设计说明专篇,并对可能存在的重大风险进行专项设计。
(二)装配式住宅全装修应与主体结构、机电设备一体化设计,全装修设计应遵循标准化、模块化、通用化原则,部品(体系)和设备宜采用集成化供应,并满足构件和部品制造工厂化、施工安装装配化要求。
(三)装配式住宅全装修设计文件编制深度、全装修基本配置应符合《装配式住宅全装修技术规程》(DB21/T 2585)相关规定。
(四)设计单位有责任会同预制构件生产单位、施工单位,根据预制构件脱模、吊装、塔吊布置和施工机械附墙预埋件、脚手架拉结等条件,综合考虑预制构件生产、运输、存放及后续施工等影响因素,提出施工过程中保证质量的技术措施,并对装配式设计文件质量负责。设计单位应对预制混凝土构件生产企业编制的构件制作图进行审核并会签。
(五)设计单位应做好现场施工技术服务,并指派专人作为现场技术负责人。对有涉及与结构安全、使用功能相关的重要变更时,设计单位应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并严格进行技术审查。

第九条 施工单位责任
(一)施工单位应积极配合设计单位,将施工所需的预埋件位置、类型等信息提供给设计单位。
(二)施工单位是施工现场预制构件安装和施工质量管理的责任单位,应根据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特点配置组织机构和人员,针对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工程实际情况制定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并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严格按照相关规范、标准、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确保施工质量。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应针对交叉施工的环节,在分包合同中明确总分包责任界限,以有效落实质量管理责任;并协调督促各分包单位相互配合,有效落实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方案的各项内容。分包单位应服从总承包单位的总体施工调度安排。
(四)施工单位在分项工程施工前,应由技术人员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和操作规程对施工人员进行技术交底,并应有书面记录。
(五)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对装配式施工作业人员的日常质量教育、技术培训和考核的制度,并严格组织实施。组织构件装配工、灌浆工、预埋工等作业人员进行专项培训,作业人员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从事装配式建筑施工。
(六)施工单位应及时归档预制构件进场验收及安装过程的质量控制资料,关键工序的施工需要有影像资料,对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第十条 监理单位责任
(一)监理单位应严格审查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编制具有操作性的专项监理实施细则,明确预制构件制作过程和施工过程中监理旁站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并组织实施,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的旁站需形成旁站监理记录并留存影像资料。
(二)监理单位应选派代表驻厂监督预制构件的生产过程。
(三)监理单位日常旁站巡视重点应包括施工单位吊装前的准备工作、吊装过程中的管理人员到岗情况、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吊装监管人员到岗履职情况、灌浆过程质量管控措施及相关辅助设施方案的实施情况等。
(四)监理单位应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首段验收,组织施工单位对构件进场及施工过程中的质量进行检验。
(五)监理单位应核查施工管理人员及灌浆等作业人员的培训情况和上岗情况,对装配式结构与现浇结构连接,连接部位灌浆等关键工序、关键部位实施旁站监理。
(六)监理单位发现构件生产企业和施工单位有违反规范或未按照设计要求生产施工的,应当及时签发监理文件要求整改,并上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未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不予验收。
(七)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同步归档工程监理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第十一条 预制构件生产单位责任
(一)预制混凝土构件生产单位应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应按照《装配式混凝土建筑技术标准》(GB/T51231)等要求,加强对原材料检验、生产过程质量管理、产品出厂检验及运输等环节控制,执行合同约定的预制混凝土构件技术指标和供货要求,确保预制混凝土构件产品质量。
(二)预制构件生产单位应积极配合设计单位,将生产过程所需的预埋件位置、类型等信息提供给设计单位。
(三)预制构件生产单位应根据审查合格的预制构件的深化设计文件进行生产,当有影响结构性能的变更时,须经原施工图设计单位审核确认。

第十二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责任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依据国家和省市相关规范或规定中有关设计文件编制深度、全装修基本配置的相关要求对装配式混凝土建筑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对未明确结构体系、装配率、预制部品部件品种和规格等专项设计说明及未实现建筑、结构、设备管线、装修一体化设计的,不予发放《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对装配式建筑设计文件中采用超规范的结构体系,可能影响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且没有国家和省市技术标准的,应当依据相关规定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出具评审意见,施工图审查机构依据评审意见和有关规定进行审查。

第十三条 检测机构责任
检测机构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开展检测工作,出具检测报告,应当对其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章 BIM技术应用


第十四条 装配式建筑示范工程应全过程应用建筑信息模型(以下简称BIM)技术,其他装配式建筑项目鼓励采用BIM技术。建设单位应在招标文件及建设工程合同中明确设计、构件生产、施工阶段应用BIM技术的具体要求,包括BIM技术应用目标、应用范围、应用内容、参建单位BIM应用能力、信息交换标准和要求、人员配备等内容,并给予相应的费用保障。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负责项目BIM技术应用的组织、策划和具体实施,确定设计、施工装配、构件生产等阶段BIM应用目标和内容,统筹协调项目各阶段的BIM模型创建、应用、管理以及各参与方的数据交换与交付,推进建设各环节实施信息共享、有效传递和协同工作。

第十六条 设计单位应建立包括建筑、结构、内装、给排水、暖通空调、电气设备、消防等多专业信息的设计BIM模型,并为后续的深化设计、构件生产、施工装配等阶段提供必要的设计信息。鼓励设计单位在装配式项目中采用BIM正向设计。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审查装配式建筑示范工程项目BIM技术设计模型是否达到招标文件及建设工程合同中的要求,未达到要求的,不予发放《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施工图深化设计单位应在设计BIM模型基础上,考虑构件生产、吊装、运输、施工装配等要求,形成深化设计BIM模型,并为后续的构件生产、施工装配等阶段提供必要的信息。

第十七条 预制混凝土构件生产单位应在深化设计BIM模型基础上,完成构件生产详图制作,对构件的外轮廓及节点构造、配筋、预留预埋、吊点等关键部位质量进行管控,并将质量管控等关键信息附加或关联到深化设计BIM模型上,形成预制生产BIM模型,并为后续的施工装配阶段提供必要的信息。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在预制生产BIM模型基础上,通过附加或关联施工信息形成施工BIM模型,建立基于BIM模型的施工管理模式和协同工作机制,并加强在设计变更、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交底、施工项目管理等关键环节的应用,逐步实现基于BIM的竣工验收与交付。

第四章 预制构件生产质量管控


第十九条 预制构件生产单位应编制预制构件生产方案,明确各类预制构件的生产流程及质量保证措施,并报监理单位备案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条 预制构件生产单位应加强生产用原材料、部品、配件、混凝土、灌浆料、套筒、钢筋套筒灌浆连接、钢筋浆锚搭接连接、预制构件结构性能等的检验,将检验报告和混凝土、钢筋实验报告提供给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生产单位不具备试验能力的检验项目,应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试验。

第二十一条 预制结构构件采用钢筋套筒灌浆连接时,应在构件生产前进行钢筋套筒灌浆连接接头的抗拉强度试验,每种规格的连接接头试件数量不应少于3个。

第二十二条 预制构件的外观质量不应有严重缺陷,且不宜有一般缺陷。对已出现的一般缺陷,应按技术方案进行处理,并应重新检验。预制构件不应有影响结构性能、安装和使用功能的尺寸偏差,对超过尺寸允许偏差且影响结构性能和安装、使用功能的部位应经原设计单位认可,制定技术处理方案进行处理,并重新检查验收。

第二十三条 预制构件出厂前,生产单位应对构件进行质量检查,检查合格后,应在构件上采用内置芯片或二维码等方式设置标识并记录信息,内容包括构件型号、构件编号、制作日期、合格状态、生产单位等信息,工程项目监理单位确认后,对于混凝土达到设计强度等级的签发合格证,预制构件出厂还应提供安装全过程技术说明文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相关规定对预制构件产品开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第五章 预制构件进场验收


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按相关规范标准要求全数检查预制构件的出厂质量合格证明文件、质量检验记录、构件制作过程中各隐蔽工程检查记录和检验合格单,监理单位应按要求进行抽检。

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全数检查标识情况和外观质量,监理单位应按要求进行抽检。预制构件的显著位置应有标识,标识应清晰、可靠;预制构件外观质量不应有严重缺陷,且不应有影响结构性能和安装、使用功能的尺寸偏差;预制构件外观质量不应有一般缺陷,对出现的一般缺陷应要求构件生产单位按技术处理方案进行处理,并重新检查验收,重新检查验收时应检查技术处理方案和处理记录。   

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全数检查预制构件上的预埋件、预留插筋、预埋管线等的规格和数量以及预留孔、预留洞的数量是否符合设计要求,预制构件粗糙面的外观质量、键槽的外观质量和数量是否符合设计要求,监理单位应按要求进行抽检。

第二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按批次检查预制构件表面预贴饰面砖、石材等饰面及装饰混凝土饰面的外观质量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或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预制构件表面预贴饰面砖、石材等饰面与混凝土的粘结性能是否符合设计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监理单位应按要求进行抽检。

第二十八条 预制梁、预制楼梯、预应力空心板、预应力双T板等简支受弯构件或设计有专门要求的预制构件进场时应按照国家标准《装配式混凝土建筑技术标准》(GB/T 51231)的要求进行结构性能检验,检验应在施工、监理等单位的见证下在构件进场时或者在预制构件生产场地进行。

第六章 预制构件连接与安装


第二十九条 首件制样板验收要求

(一)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含分包单位)、监理单位对首个施工段预制构件安装后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后续施工。

(二)监理单位应组织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含分包单位)对首个钢筋套筒连接、浆锚搭接连接灌浆工程进行验收,应在现场模拟构件连接接头的灌浆方式,每种规格钢筋应制作不少于3个套筒灌浆连接接头,进行灌注质量以及接头抗拉强度的检验;经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灌浆作业。

(三)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现场设置样板区,样板中可将各节点部位分解,还原施工中常见问题,将详细施工过程以图片形式与实体样板对照,并说明施工重点。

第三十条 预制构件安装时,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30或设计安装强度等级;应做好成品保护,不应出现破损或污染;未经设计允许,不得在预制构件上开洞、切割。

第三十一条 采用钢筋套筒灌浆连接、钢筋浆锚搭接连接的预制构件就位前,应重点检查套筒、预留孔的规格、位置、数量和深度及被连接钢筋的规格、数量、位置和长度;当套筒、预留孔内有杂物时,应清理干净;当连接钢筋倾斜时,应进行校直。连接钢筋偏离套筒或孔洞中心线不宜超过3mm。

第三十二条 连接部位灌浆

(一)施工单位应编制具有针对性的灌浆专项施工方案,经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后上报监理单位,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核批准后实施,并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执行。

(二)灌浆料进场后,施工单位应对其质量证明文件、规格、型号及性能检测报告等进行检查,现场灌浆施工所采用的灌浆料必须与型式检验报告中的灌浆料相一致。同一配方、同一批号、同进场批的灌浆料还应按照《钢筋连接用套筒灌浆料》(JG/T 408)的要求对流动性、抗压强度、竖向膨胀率等指标进行复试。

(三)套筒和连接部位灌浆要点应符合下列要求:

1.灌浆料使用前,应检查产品包装上的有效期和产品外观;

2.在灌浆施工前,应对灌浆部位进行机械或人工清理;

3.按照灌浆料使用说明书的操作规程进行浆料搅拌,每次灌浆料搅拌完成后应进行初始流动度测试,满足相关要求后方可进行灌浆作业;

4.应采用下位孔进行灌浆,宜采用电动泵灌浆,灌浆拌合物应在30min内使用完毕,灌浆孔出浆饱满后及时用专用堵头封堵;

5.灌浆作业时应及时进行记录作业信息,每个灌浆部位应单独形成灌浆作业记录单,应包含灌浆部位、环境温度、灌浆开始时间、灌浆结束时间、灌浆责任人、监理责任人等信息,并按照每个班组制作1组试件,每组3个试件。

6.灌浆全过程监理应进行旁站,并在灌浆作业记录单上签字确认;

7.灌浆完成后,养护期不宜低于24h,养护期间内严禁人员攀爬,避免振动或受到冲击;

8.灌浆时环境温度不应低于5℃,必要时应对灌浆部位进行局部加温措施,保证灌浆部位温度在10℃及以上时间不应小于48h。

(四)灌浆过程资料存档应满足下列要求:
1.每个灌浆部位必须单独形成灌浆作业记录,并经灌浆责任人和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
2.灌浆全过程应进行照片资料存档,每个灌浆部位照片数量不少于3张,应能记录灌浆全过程(包含灌浆料搅拌、灌浆过程、灌浆完成每个环节不少于照片1张),照片中要求有灌浆操作人员、监理人员信息。
3.灌浆全过程应有影像资料存档,要求首件同类型构件灌浆全过程影像资料不少于1处。

第三十三条 预制构件采用机械连接或焊接连接时,其接头质量应满足设计要求,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钢筋机械连接技术规程》(JGJ 107)及《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JGJ 18)的有关规定;预制构件采用型钢焊接连接时,型钢焊缝的接头质量应满足设计要求,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焊接规范》(GB 50661)和《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的有关规定;预制构件采用螺栓连接时,螺栓的材质、规格、拧紧力矩应符合设计要求及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7)和《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四条 装配式结构的后浇混凝土部位在浇筑前应进行隐蔽工程验收,应符合《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装配式混凝土建筑技术标准》(GB/T 51231)和《装配式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1)等规范标准的相关要求,现浇部位混凝土应采取相应措施,根据浇筑量的大小选择合适的混凝土和浇筑方式,连接部位混凝土必须一次性浇筑密实。

第三十五条 构件连接处后浇混凝土、钢筋套筒灌浆连接及浆锚搭接连接用灌浆料、预制构件底部接缝坐浆料应按照规范规定的检验批要求在监理单位见证下进行留置标准养护试件并进行送检,检验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承担,原则上要求与主体结构检测为同一单位。

第三十六条 外墙板接缝防水施工施工前,应将板缝空腔清理干净,按设计要求填塞背衬材料,密封材料嵌填应饱满、密实、均匀、顺直、表面平滑,其厚度应满足设计要求。

第三十七条 外墙板接缝的防水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施工时应按设计要求进行选材和施工,并采取现场淋水试验,检查背水面有无渗漏。现场淋水试验应在精装修进场前完成,淋水量应控制在3L/(㎡·min)以上,持续淋水时间为24h,若背水面存在渗漏现象,应对该检验批的全部外墙板接缝进行淋水试验,并对所有渗漏点进行整改处理,并在整改完成后重新对渗漏的部位进行淋水试验,直至不再出现渗漏点为止。

第七章 全装修施工


第三十八条 全装修工程施工前,监理单位应组织施工总承包单位或分包单位确认施工界面,应在主体结构质量验收和基层交接验收合格的基础上施工,并做书面交接检验。

第三十九条 全装修工程施工安装前,应进行施工综合图设计及材料的选型定样工作,并应经设计单位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施工依据。施工过程中应减少对施工综合图和选用材料的修改,如需修改时,应出具正式变更文件存档。

第四十条 全装修工程用材料、构(配)件、部品应优先选用绿色、环保材料。严禁使用国家已经明令淘汰的材料、部品。进场时应有质量证明文件、检验报告、使用说明书,并应按相应技术标准进行检验;进口产品应有出入境商品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文件。

第四十一条 全装修工程规模化施工前应对主要材料和部品进行封样,并制作标准样板间,经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各方验收符合要求后再进行全装修批量施工。

第四十二条 全装修工程施工中严禁违反设计文件擅自改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和主要使用功能,未经设计确认和有关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拆改水、暖、电、燃气、通讯等配套设施。

第四十三条 管道、设备等的安装及调试应在全装修工程施工前完成,当必须同步进行时,应在饰面层施工前完成。装饰装修工程不得影响管道、设备等的使用和维修。

第四十四条 施工中应严格执行成品、半成品保护制度,防止污染和损坏。

第四十五条 全装修工程施工的环境条件应满足施工工艺的要求。施工环境温度不应低于5℃。当必须在低于5℃气温下施工时,应采取保证工程质量的有效措施。

第四十六条 全装修工程施工安装过程中应进行质量检验,并形成检验记录。

第八章 工程质量验收


第四十七条 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验收

(一)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工程的外观质量不应有严重缺陷和影响结构性能和安装、使用功能的尺寸偏差。

(二)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可分段验收,分项工程可由一个或若干检验批组成,检验批可根据装配式混凝土结构施工特征、后续施工安排和相关专业验收需要,按楼层、施工段或变形缝等进行分段。当子分部工程某分段的分项工程检验批具备验收条件时可组织验收。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要加强对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验收的监督,并对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实体质量进行抽查和抽测。

(三)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分段验收前,应进行结构实体检验。结构实体检验应由监理单位组织施工单位实施,并见证实施过程。结构实体检验应包括混凝土强度、钢筋保护层厚度、结构位置与尺寸偏差以及合同约定的项目,必要时可检验其他项目,除结构位置与尺寸偏差外的结构实体检验项目,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完成。

(四)装配式混凝土结构的结构位置与尺寸偏差检验同现浇混凝土结构,混凝土强度、钢筋保护层厚度检验可按下列规定执行:
1.连接预制构件的后浇混凝土结构同现浇混凝土结构;
2.进场时不进行结构性能检验的预制构件部位同现浇混凝土结构;
3.进场时按批次进行结构性能检验的预制构件部位可不进行。

(五)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验收时,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的有关规定提供文件和记录外,尚应提供下列文件和记录:
1.工程设计文件、预制构件安装施工图和加工制作详图;
2.预制构件、主要材料及配件的质量证明文件、进场验收记录、抽样复验报告;
3.预制构件安装施工记录;
4.钢筋套筒灌浆型式检验报告、工艺检验报告和施工检验记录,浆锚搭接连接的施工检验记录;
5.后浇混凝土部位的隐蔽工程检查验收文件;
6.后浇混凝土、灌浆料、座浆材料强度检测报告;
7.外墙防水施工质量检验记录;
8.装配式结构分项工程质量验收文件;
9.装配式工程的重大质量问题的处理方案和验收记录;
10.装配式工程的其他文件和记录。

第四十八条 全装修工程验收

(一)装配式住宅全装修工程验收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统一验收标准》(GB 50300)、《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GB 50210)、《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JGJ 304)、《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验收规范》(GB 50354)、《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2)、《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34)、《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339)等有关规定。

(二)装配式住宅全装修工程验收应在子分部、分项工程检验批验收合格基础上,按单位工程套内空间和公共空间进行分户验收,填写《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表》。分户验收全部合格后,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在按户出具的《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合格证明书》以及《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汇总表》上分别签字并盖公章。

(三)全装修工程分户验收应提供下列资料:
1.材料、部品、构配件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及相关复检报告;
2.按照装修工序的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3.各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4.分户验收的相关表格和文件;
5.室内环境检测报告;
6.绝缘电阻检测报告;
7.水压试验报告
8.整体卫浴检验报告;
9.智能化系统测试报告;
10.其他资料。

第四十九条 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应由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进行。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应明确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是否符合设计文件及相关规范标准的要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改正,并将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情况作为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重要内容。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条 构建对预制混凝土构件原材料检验、生产过程检验、进场验收、连接与安装、工程质量验收等全过程质量管理体系,建立装配式建筑质量信息化管理平台,各参建单位依据各自职责在平台中实时上传相关信息,监管部门运用平台对装配式建筑质量实施信息化监管。

第五十一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加强对预制构件生产质量的监管,重点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开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第五十二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应针对装配式混凝土建筑的特殊性,加强施工现场监督检查力度,重点对涉及工程结构安全、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部位和质量行为实施抽查与监督。工程施工准备阶段应重点抽查质量管理专项方案审批程序和相关材料、检查施工人员执业资格;工程施工阶段应重点抽查现场专项质量方案落实情况、施工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等,督促参建各方质量责任的落实。工程竣工验收阶段重点检查分部分项工程验收记录。

第五十三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违反相关规定的,依法进行处理。

第五十四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检查中发现施工专项方案、质量管理专项方案编制审批,施工过程中的各项质量责任落实违反管理程序、未按照本办法相关要求执行的,应立即责令整改,必要时停工整改,并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进行处罚。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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