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2013年

【鸡西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2013年
仅供个人学习
反馈
标准编号:
文件类型:
资源大小:
标准类别:地方规范
资源ID:7940
免费资源

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在线阅读

鸡西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乡建设档案规范化管理,充分发挥城乡建设档案在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城乡建设档案(简称城建档案,下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电子文件等不同形式的文件资料。

第三条  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我市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档案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县(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县(市)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档案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  城建档案管理工作实行集中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建立以市、县(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为中心,各有关单位档案馆(室)为基础的城建档案管理体系。

第五条  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建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把城建档案管理纳入城乡建设发展规划,保障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与城乡建设事业协调发展。
城建档案馆建设应当符合《档案馆建设标准》和《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JGJ25-2000)》,其建设资金由当地政府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多渠道解决。
城建档案管理经费由财政部门纳入同级预算管理。

第六条  城建档案馆(室)应当接收城建档案的范围主要包括:
    (一)各类城市建设工程档案。
工业、民用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公用基础设施工程、交通基础设施工程、园林工程、绿化工程、风景名胜建设工程、市容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工程、城市防洪工程和抗震工程等前期、施工,以及竣工验收各环节所形成的具体有保管价值的档案、资料和图纸;
    (二)人民防空档案中与城乡建设相关的项目,以及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档案;
    (三)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地下管线(包括城乡供水、排水、燃气、热力、通讯、网络、地铁、工业、广播电视等)和有关隐蔽工程的档案。
    (四)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及地下管网普查、补测、补绘成果档案。
    (五)建设系统内城乡规划、勘测设计、园林、风景名胜、环境卫生、市政公用、房地产等业务技术档案。
    (六)有关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计划方面的文件、科学研究成果和城市历史、自然、经济等方面的基础资料。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与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签订《报送建设工程竣工档案责任书》。未签订《报送建设工程竣工档案责任书》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均应按照有关规定编制竣工档案,同时编制1套完整的电子档案。

第九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建设项目情况,对其工程技术档案的收集、编制、整理进行业务指导,并提供咨询服务。

第十条  报送、移交的城建档案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档案资料应当是原件。按照有关规定不能报送原件的,可以报送副本或者复制件,复制件上应当注明原件的保存处,并加盖保存单位印章。
    (二)档案资料应当齐全、完整、准确、系统、字迹清楚、规格统一。
    (三)建设工程竣工图图样清晰,与工程实体相符,并加盖竣工图章。
    (四)各种地下管线工程竣工图应当以竣工测量成果为依据。
    (五)建设工程项目建立电子档案的,建设单位在报送纸质档案的同时,应当一并报送电子档案。

第十一条  列入城建档案馆(室)档案接收范围的建设工程档案,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
对预验收合格的,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出具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工程项目竣工档案预验收凭证》。
    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持《工程项目竣工档案预验收凭证》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办理《工程项目竣工档案合格证》。

第十二条 新建6个月、改扩建3个月的建设工程城建档案形成单位应当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编制、整理工程竣工档案,并按照要求向城建档案馆(室)报送齐全、准确的城建档案。

第十三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配置适宜档案保管的专用库房和必要防护设施,利用先进技术,消除各种不安全因素,确保城建档案完整与安全。

第十四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开放城市建设档案信息资源、定期公布开放城建档案目录,编制检索工具,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提供城建档案利用服务。

第十五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保管的重要城建档案应当用复制品代替原件提供利用服务。
    载有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印章或者其法定代表人签名、印章标记的档案复制件,与档案原件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持有介绍信或者工作证、身份证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开放的城建档案。
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如需利用已开放的城建档案,应当经市有关部门批准和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同意,方可利用已经开放的城建档案。

第十七条  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捐赠、委托保管城建档案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档案享有优先、无偿利用权。

第十八条  城建档案的利用遵循有偿服务和无偿服务相结合的原则,有偿服务收费办法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保管、利用城建档案应当严格遵守保密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不得泄露城建档案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二十条  保管城建档案应当有专用库房。城建档案专用库房建设和保管档案的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城建档案业务规范和要求。

第二十一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配备保障档案安全和质量的先进设施和设备,建立城建档案数字化信息管理系统,实现管理规范化、标准化。

第二十二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的馆房建设、设备购置等所需资金应当列入市、县(市)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档案管理所需经费由财政部门纳入同级预算管理。

第二十三条  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城建档案;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城建档案;涂改、伪造属于国家所有的城建档案;擅自出卖或者转让城建档案;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期移交城建档案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黑龙江省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签订《报送建设工程竣工档案责任书》的,由县以上城建档案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工程竣工验收资料的,由所在地市、县(市)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如与上级规定相抵触,按照上级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版权声明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