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住宅建筑绿色设计标准 DGJ 08-2139-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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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

住宅建筑绿色设计标准


Green design standard for residential building
DGJ 08-2139-2014
J 12621-2014

主编单位:同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批准部门: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施行日期:2014年7月1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文件
沪建交[2014]428号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批准《住宅建筑绿色设计标准》为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由同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主编的《住宅建筑绿色设计标准》,经市建设交通委科技委技术审查和我委审核,现批准为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统一编号为DGJ 08-2139-2014,自2014年7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5.1.1、6.3.1、6.3.5、7.1.2、8.3.2、8.4.5、8.5.2、10.4.1条为强制性条文。
    本规范由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负责管理、同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二〇一四年五月九日

前言


    根据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沪建交[2013]391号文下达的《2013年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和标准设计编制计划(第二批)》,由同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任主编单位的标准编制组经深入调查研究,参考国内外绿色建筑设计标准,反复论证可适用的绿色建筑技术,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共十章、四个附录。主要内容有: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绿色设计策划;5场地规划与室外环境;6建筑设计与室内环境;7结构设计;8给水排水设计;9供暖、通风和空调设计;10电气设计;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
    本标准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请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随时将有关意见或建议反馈至同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杨浦区四平路1230号,邮编:200092),以供修订时参考。
    主编单位:同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参编单位:上海市绿色建筑协会
              上海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上海分院
              杨浦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浦东新区建筑节能办公室
              上海筑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车学娅 寿炜炜 张德明 徐 桓 归谈纯 徐 凤 陈众励 夏 林 郑毅敏 林建萍 汪 铮 陈剑秋 何 焰 王君若 钱丹萍 洪 辉 廖 琳 马素贞 沈玉珏 孙屹林 卢韵琴 金振士 夏叔远 蔡 婷
    主要审查人:姜秀清 潘延平 胡仰耆 张伯仑 周海波 高小平 李德荣 王宝海

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
2014年1月

1 总 则


1.0.1 为贯彻执行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国家技术经济政策,推进上海市建筑行业可持续发展,规范住宅建筑绿色设计,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本市新建、改建和扩建的住宅建筑工程的绿色设计。

1.0.3 住宅建筑绿色设计应统筹考虑住宅建筑全寿命周期内,满足建筑结构安全、使用功能和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保护环境之间的辩证关系,体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1.0.4 住宅建筑绿色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和本市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住宅建筑绿色设计 green design of residential building
    在住宅建筑设计中采取可持续发展的技术措施,在满足住宅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基础上,实现建筑全寿命周期内的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

2.0.2 总绿地面积 total green area
    住宅用地内公共绿地、宅旁绿地、公共服务设施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即道路红线内的绿地)等各种形式绿地的总面积,包括满足当地植树绿化覆土要求、方便居民出入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筑的屋顶绿地,不包括其他屋顶、晒台的绿地及垂直绿化。

2.0.3 工业化住宅 industrialized building
    采用现代化的科学技术手段,以先进的、集中的、工业化生产方式建造的住宅;工业化住宅的标志是住宅建筑设计标准化,构件生产工厂化,施工机械化和组织管理科学化。

2.0.4 非传统水 non-traditional water
    不同于传统地表水供水和地下水供水的水源,包括雨水、河道水、再生水、海水等。

2.0.5 绿色能源 green energy
    绿色能源也称清洁能源。狭义的绿色能源是指可再生能源,如太阳能、风能、地热能、生物能和海洋能等。这些能源消耗之后可以恢复补充,很少产生污染。广义的绿色能源是指在能源生产及其消费过程中,选用对生态环境低污染或无污染的能源,如天然气、清洁煤和核能等。

3 基本规定


3.0.1 住宅建筑绿色设计应进行绿色策划,明确住宅建筑的绿色设计目标。

3.0.2 住宅建筑绿色设计应遵循因地制宜原则,结合上海市的气候、资源、生态环境、经济、人文等特点进行,应符合本市城市规划管理的相关规定。

3.0.3 住宅建筑绿色设计应综合考虑建筑全寿命周期内的技术与经济特性,选用有利于促进建筑与环境可持续发展的场地、建筑形式、技术、设备和材料。住宅建筑的绿色设计技术组合方案应按照本标准附录A确定。

3.0.4 方案设计文件应有绿色策划书,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阶段的设计文件均应包括绿色设计专篇,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还应明确对绿色建筑施工的主要技术要求。

3.0.5 建筑、结构、给排水、暖通和电气专业应紧密配合,结合住宅建筑特点,选择适用、经济合理的绿色设计技术。住宅建筑绿色设计标准的评价应用应按照本标准附录B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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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绿色设计策划


4.1 一般规定


4.1.1 绿色设计策划应在建筑设计方案阶段进行。

4.1.2 绿色设计策划应包括建筑设计阶段和运营管理阶段。

4.1.3 绿色设计策划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前期调研。
    2 项目定位与目标分析。
     1)项目自身特点和要求的分析;
     2)可达到现行国家或上海市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等级或要求的分析;
     3)适宜的总体目标和分项目标、可实施技术路线及相应指标要求的分析;
     4)技术经济合理性的分析。
    3 绿色建筑能源与资源高效利用的技术策略分析。


4.2 建筑专业策划


4.2.1 前期调研应对场地条件、区域资源等进行调研:
    1 场地条件调研应包括:对项目所在地的地理位置、周边物理和生态环境、道路交通、人流、公共服务设施、绿地构成和市政基础设施等规划条件进行分析。
    2 区域资源调研应包括:对场地可再生能源可利用情况及建筑自身节能需求进行分析,以确认符合区域条件及建筑特点的能源利用节约方案。

4.2.2 建筑专业策划方案应包括下列内容:
    1 远离污染源,保护生态环境,改善室外声、光、热、风环境质量的措施及指标。
    2 公共交通、市政、文教、商业等各类公共配套设施的配置。
    3 围护结构的保温隔热措施及指标。
    4 保证室内环境质量措施及指标。
    5 自然采光和自然通风措施。
    6 地下空间利用。
    7 绿色建材利用。


4.3 结构专业策划


4.3.1 前期调研应对项目所在地的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地基变形要求、地基处理方案等影响因素进行调查分析。

4.3.2 应根据建筑特点,对结构设计方案进行对比分析,选择对环境影响小、资源消耗低、材料利用率高的结构体系。

4.3.3 当具备经济、技术条件时,宜采用工业化住宅。

4.3.4 结构专业策划方案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地基基础设计方案。
    2 结构选型及相适应的材料。
    3 高强度结构材料应用的可行性。
    4 耐久年限确定。


4.4 给排水专业策划


4.4.1 前期调研应对区域水资源状况进行调查,遵循低质低用、高质高用的用水原则,对区域用水水量和水质进行估算与评价,合理规划和利用水资源。

4.4.2 给排水专业策划方案应包括下列内容:
    1 配合建筑、景观等专业合理规划场地雨水径流,通过雨水入渗和调蓄措施,减少开发后场地雨水的外排量。
    2 制定雨水、河道水、再生水等非传统水综合利用方案。
    3 当生活热水供应采用太阳能、地热等可再生能源及余热、废热时,应与建筑、暖通等相关专业配合制定综合利用方案。

4.4.3 景观用水不应采用市政自来水或地下井水。


4.5 暖通空调专业策划


4.5.1 前期调研应包括下列内容:
    1 项目所在地适用的常规能源条件及可供项目利用的余热(或废热)等能源资源条件。
    2 可再生能源利用的资源条件,包括项目基地与周边的可利用地表水资源、地埋管场地资源和其他可利用资源。

4.5.2 暖通空调专业策划方案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对空调冷热源、输配系统、计量与控制等方面,提出设计方案和可供实施的策略。
    2 对可再生能源的利用,做可行性研究以及技术与经济分析。


4.6 电气专业策划


4.6.1 前期调研应对项目实施太阳能光伏发电、风力发电等可再生能源的可行性进行调查分析。

4.6.2 电气专业策划方案应包括下列内容:
    1 确定合理的居住区供配电系统并合理选择配变电所的设置位置及数量,优先选择符合功能要求的节能高效电气设备,合理应用电气节能技术。
    2 对场地内的可再生能源进行评估,经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宜采用太阳能光伏发电作为补充电力能源。
    3 居住区内利用太阳能提供路灯照明、庭院灯照明技术措施时,应进行技术、经济的可行性研究与分析。


4.7 绿色设计策划文件


4.7.1 方案设计阶段应编制绿色设计策划书。

4.7.2 初步设计阶段应编制绿色设计专篇,应明确绿色建筑设计目标和相应的绿色建筑设计策略,分专业阐述技术措施,材料选用和设备选型;宜明确所采用的绿色建筑技术增量成本。

4.7.3 施工图设计阶段应分专业编制绿色设计专篇,主要内容应包括:
    1 绿色建筑定位目标。
    2 绿色建筑技术指标和技术措施。
    3 选用材料的性能指标。
    4 设备选型的技术指标。
    5 施工管理的技术要求。
    6 运营管理的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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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场地规划与室外环境


5.1 一般规定


5.1.1 居住用地总体规划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和建筑间距、建筑物退让、建筑高度和景观控制、建筑基地的绿地和停车等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符合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的相关规定、项目所在地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或修建性详规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的要求。

5.1.2 建筑场地应根据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提出的结论与建议,通过优化场地规划与设计进行生态补偿和生态修复,并采取措施确保场地安全。

5.1.3 场地周边电磁辐射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磁辐射防护规定》GB 8702的规定。

5.1.4 住宅建筑规划布局应满足日照标准,并应符合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的相关规定。

5.1.5 厨房油烟应设置专用井道高空排放;车库废气应按规定高度排放;排烟、排气风口应避开住宅的主要朝向。


5.2 规划与建筑布局


5.2.1 应控制人均居住用地指标,低层住宅不应高于41㎡/人。

5.2.2 应合理布置绿化用地,其中集中绿地面积不应少于用地面积10%。绿地指标应按下列指标控制:
    1 新建居住区绿地率不低于35%,人均集中绿地不应小于1.0㎡/人。
    2 中心城区绿地率不低于30%;人均集中绿地不应小于0.7㎡/人。

5.2.3 应合理开发和利用地下空间。

5.2.4 居住区内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标准应符合上海市现行标准《城市居住地区和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标准》DGJ 08-55的有关规定或该地区经批准的详细规划规定;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相关项目宜集中设置,宜与周边地区实现资源共享。

5.2.5 场地内市政公用设施的布置应避免对场地环境质量的影响。住宅建筑与餐饮类商业建筑、变电站、垃圾站、地面停车场、地下车库出入口的间距应符合上海市相关标准的规定。

5.2.6 居住区应充分利用尚可使用的旧建筑。

5.2.7 新建居住区应设置生活垃圾容器间或小型垃圾压缩式收集站,并符合下列要求:
    1 生活垃圾容器间或小型垃圾压缩站应分别配置厨余果皮(湿垃圾)、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干垃圾)收集容器。
    2 小型压缩式收集站应分别配置收集厨余果皮(湿垃圾)及其他垃圾(干垃圾)的压缩箱。
    3 高层住宅宜按单元门洞、多层住宅 宜按幢在适宜位置分别预留收集厨余果皮(湿垃圾)及其他垃圾(干垃圾)的容器位置。
    4 生活垃圾容器间或小型垃圾压缩式收集站应与居住区内其他建筑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和同时投入使用。


5.3 交通组织


5.3.1 居住区出入口宜靠近公共交通站点布置,出入口与公共交通站点之间宜设有便捷的人行通道和自行车道。

5.3.2 停车场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符合上海市现行标准《建筑工程交通设计及停车库(场)设置标准》DGJ 08-7的配置规定。
    2 应采用地下停车库,必要时采用机械式停车库装置。
    3 无障碍停车数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的相关规定。
    4 应分别设置非机动车、机动车停车库(场)。非机动车停车位置应方便使用,并有独立的出入口,避免与机动车出入口交叉。


5.4 室外环境


5.4.1 住宅建筑二层以上不应采用玻璃幕墙,二层及二层以下采用玻璃幕墙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正对T形路口直线路段处的建筑立面不应采用玻璃幕墙。
    2 幕墙玻璃的可见光反射率应符合上海市现行标准《建筑幕墙工程技术规范》DGJ 08-56的相关规定。

5.4.2 居住区室外照明应符合上海市现行标准《城市环境(装饰)照明规范》DB 31/T 316的规定。

5.4.3 住宅建筑应远离噪声源,受噪声影响的住宅建筑周边应采取隔声降噪措施,宜根据隔声降噪措施进行噪声预测模拟分析。

5.4.4 建筑布局应有利于自然通风,并应避免布局不当而引起的风速过高影响人行和室外活动,宜通过对室外风环境的模拟分析调整优化总体布局。

5.4.5 场地设计应采取下列措施改善室外热环境:
    1 种植高大乔木、设置绿化棚架,为广场、人行道、庭院、游憩场和停车场等提供遮阳。
    2 地面采用反射率为0.3~0.5的浅色材料。


5.5 绿化与景观设计


5.5.1 场地绿化与景观环境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场地水景应以自然软体为主,保证水质清洁,水景面积不应大于总绿地面积的30%。
    2 充分保护和利用场地内原有的树木、植被、地形和地貌景观。
    3 住宅建筑南面绿地宽度不小于8m,北面绿地宽度不小于3m,东、西面绿地宽度不小于2m。
    4 每块集中绿地的面积不小于400㎡,且至少有1/3的绿地面积在规定的建筑间距范围之外。
    5 可供居民进入活动休息绿地面积应大于等于总绿地面积的30%。
    6 绿地中道路地坪面积不应大于15%总绿地面积,硬质景观小品面积不应大于5%总绿地面积,绿化种植面积不应小于总绿地面积的70%。
    7 空旷的活动、休息场地乔木覆盖率不应小于场地面积的45%。应以落叶乔木为主,以保证活动和休息场地夏有庇荫、冬有日照。

5.5.2 绿化种植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选择上海地区的适生植物和草种,植物品种详见本标准附录C上海地区居住环境常用园林植物种类汇总表。
    2 选择少维护、耐候性强、病虫害少、对人体无害的植物,老年人活动区宜种植对人体有益的保健型植物。保健型植物品种详见本标准附录D保健植物种类汇总表。
    3 种植土土层应符合各类乔木、灌木、草本植物的生长条件,一般厚度为:乔木1.2m~1.5m,灌木0.6m~0.9m,地被或草坪0.2m~0.4m。
    4 地下、半地下建筑顶板上的绿地覆土层厚度不应小于1.5m。

5.5.3 室外活动场地、地面停车场和其他硬质铺地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室外活动场地的铺装应选用透水性铺装材料。
    2 透水铺装面积不应小于硬质铺地面积的50%。
    3 透水性铺装地面构造应采用渗水基础垫层。

5.5.4 居住区内道路、绿地等应进行无障碍设计,应符合国家及本市现行相关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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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建筑设计与室内环境


6.1 一般规定


6.1.1 建筑设计应按照被动措施优先的原则,优化建筑形体、空间布局、自然采光、自然通风、围护结构保温、隔热等,降低建筑供暖、空调和照明系统的能耗,改善室内舒适度。

6.1.2 建筑主要朝向应为南向或南偏东30°至南偏西30°范围内,当建筑处于不利朝向时应采取补偿措施。

6.1.3 建筑造型应简约,并符合下列要求:
    1 装饰构件应结合使用功能一体化设计。
    2 宜对具有太阳能利用、遮阳、立体绿化等功能的建筑室外构件进行建筑一体化设计。

6.1.4 全装修住宅建筑应做到土建与装修一体化设计,装修设计应避免破坏和拆除已有的建筑构件及设施。

6.1.5 建筑设计宜遵循模数协调统一的设计原则进行标准化设计。


6.2 室内空间与环境


6.2.1 宜充分考虑住宅使用人数和使用方式的未来变化,选择适宜的开间和层高,并符合下列要求:
    1 住宅套型内宜采用灵活的室内分隔以提高空间使用功能的可变性和改造的可能性。
    2 住宅建筑的层高不宜超过3m;使用集中空调、新风或地暖系统的住宅建筑层高不宜超过3.2m。

6.2.2 起居室、卧室等主要居室房间宜布置在有良好日照、采光、自然通风和视野的位置,主要居住空间的朝向应符合上海市现行标准《住宅设计标准》DGJ 08-20的规定。

6.2.3 住宅卧室等有私密性要求的空间宜避免视线干扰。

6.2.4 建筑的主出入口、门厅附近宜设置便于日常使用的楼梯,楼梯间、电梯候梯厅宜有自然通风和自然采光。

6.2.5 地下空间宜引入自然采光和自然通风。

6.2.6 住宅建筑的室内各空间的采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 50033的相关规定。

6.2.7 住宅套型的自然通风应符合上海市现行标准《住宅设计标准》DGJ 08-20的相关规定。

6.2.8 电梯井道不应紧邻起居室、卧室等居住空间。

6.2.9 电梯井道紧邻其他居住空间时,应采取下列措施:
    1 相邻隔墙应进行隔声处理。
    2 电梯设备应采取减振措施。

6.2.10 水泵房布置应符合上海市现行标准《住宅设计标准》DGJ 08-20的相关规定。

6.2.11 主要功能房间的外墙、隔墙、楼板和门窗隔声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的相关规定。


6.3 围护结构


6.3.1 建筑物的体形系数、窗墙面积比、围护结构热工性能、屋顶透明部分面积等,应符合上海市现行标准《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GJ 08-205的规定。

6.3.2 外墙的保温隔热设计可采取下列措施:
    1 采用浅色饰面材料及热反射涂料,东西向外墙外表面材料太阳辐射吸收系数不应大于0.6。
    2 采用具有自保温功能的外墙材料。
    3 采用保温、装饰一体化材料。
    4 外墙面装饰应简洁,保温材料外层不宜加贴过多的装饰线脚。

6.3.3 屋面的保温隔热设计可采取下列措施:
    1 平屋面采用浅色外表面材料或热反射型涂料,材料表面太阳辐射吸收系数不应大于0.6。
    2 坡屋面考虑通风降温措施。
    3 采用绿化屋面。当设置绿化屋面时,屋顶绿化面积与可绿化屋面面积之比不宜小于30%。

6.3.4 架空楼板和分户楼板的保温设计可采取下列措施:
    1 地下车库及无空调采暖的其他地下室与住宅之间的楼板应设置保温层。
    2 接触室外空气的架空和外挑楼板应设置保温层。
    3 楼板的保温层宜设置在板面。

6.3.5 外门窗和透明玻璃幕墙的中空玻璃空气层厚度不应小于9mm。

6.3.6 外窗的保温隔热设计可采取下列措施:
    1 朝向窗墙比、开间窗墙比均不宜大于0.4。
    2 采用多腔塑料型材或多腔断热金属型材。
    3 采用高透低辐射中空玻璃,玻璃的遮阳系数不宜大于0.60。
    4 东、西山墙居住空间的外窗宜设置遮住窗户正面的活动外遮阳或中空玻璃内置活动百叶外窗。
    5 避免设置凸窗和屋顶天窗,住宅北面不宜采用凸窗。
    6 合理设置开启窗扇,可开启面积不宜小于外窗面积的40%。

6.3.7 建筑遮阳设计可采取下列措施:
    1 宜利用建筑之间和建筑自身的构件(阳台,构架,挑板)、形体形成互遮阳和建筑自遮阳。
    2 南向、东向和西向外窗采取活动外遮阳。
    3 建筑遮阳设施应与建筑一体化设计,并做到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4 遮阳构件与土建结构连接的节点构造详图应反映在建筑设计施工图中。

6.3.8 空调室外机位设置遮挡装饰百叶时,不应导致排风不畅或进排风短路,装饰百叶处的有效流通面积系数不应小于0.85,百叶与垂直方向的角度不宜小于15°。


6.4 建筑及装修用料


6.4.1 建筑设计不应使用国家和上海市禁止使用的建筑材料。

6.4.2 室内装修采用的木地板及其他木质材料不应采用沥青、焦油类防腐防潮处理剂。

6.4.3 建筑设计宜采用下列工业化建筑体系或工业化部品:
    1 预制混凝土构件。
    2 储藏、分隔一体化的多功能复合装配式隔墙。
    3 成品栏杆、栏板、雨篷等建筑部品。
    4 厨卫设备采用成套定型产品。
    5 工业化生产的整体厨房和整体卫生间。

6.4.4 建筑设计应采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

6.4.5 建筑外立面应选择耐久性好的外装修材料和建筑构造。

6.4.6 建筑设计宜选用下列功能性建筑材料:
    1 具有热反射、隔热功能的建筑材料。
    2 具有防潮、防霉功能的建筑材料。
    3 具有自洁功能的建筑材料。
    4 具有改善室内空气质量功能的建筑材料。

6.4.7 建筑设计宜采用可再循环、可再利用建筑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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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结构设计


7.1 一般规定


7.1.1 应避免采用严重不规则的结构抗震设计方案,且不宜采用抗震特别不规则的结构抗震设计方案。


7.1.2 地基基础设计应结合建筑所在地实际情况,依据勘察成果、结构特点及使用要求,综合考虑施工条件、场地环境和工程造价等因素,经经济技术比较、基础方案比选,就地取材。

7.1.3 桩基宜采用预制桩。钻孔灌注桩宜通过采用后注浆技术提高侧阻力和端阻力。

7.1.4 宜通过先期试桩确定单桩承载力设计值。


7.2 结构优化设计


7.2.1 结构设计应进行下列优化设计:
    1 结构体系优化设计。
    2 结构抗震设计性能目标优化设计。
    3 结构材料(材料种类以及强度等级)比选优化设计。
    4 结构构件布置以及截面优化设计。

7.2.2 在保证安全性与耐久性的情况下,结构体系优化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不宜采用较难实施的结构及因建筑形体不规则而形成的特别不规则结构。
    2 应根据建筑功能、受力特点选择材料用量较少的结构体系。
    3 高层住宅可合理采用钢结构体系、钢与混凝土混合结构体系。

7.2.3 结构构件优化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高层混凝土结构的竖向构件应进行截面优化设计。
    2 应合理采用具有节材效果明显、工业化生产水平高的构件。


7.3 结构材料选用


7.3.1 结构材料选择宜做技术经济比较,宜符合下列要求:
    1 应优先采用高性能、高强度材料。
    2 现浇混凝土应采用预拌混凝土。
    3 砌筑砂浆应采用预拌砂浆。
    4 受力钢筋宜选用高强钢筋。

7.3.2 应合理采用高强度结构材料,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钢筋混凝土结构中,HRB400及以上螺纹钢筋用量占受力钢筋总量的比例不小于50%。
    2 钢结构中,Q345及以上高强钢材用量占钢材总量的比例不小于50%。

7.3.3 应合理采用高耐久性材料,并宜符合下列要求:
    1 混凝土结构中,结构竖向构件中高耐久性的高性能混凝土用量占结构竖向构件中混凝土总量的比例超过50%。
    2 暴露于大气中的钢结构宜采用耐候结构钢或涂刷耐候型防腐涂料。


7.4 工业化住宅


7.4.1 工业化住宅应采用适宜工业化建造技术的结构体系,如钢结构、预制装配式框架结构,预制装配式剪力墙结构、预制框架+核心筒结构等。预制结构均应采用预制装配整体式结构。

7.4.2 工业化住宅应选用工厂化预制生产的建筑构、配件,并控制运输距离,预制装配率不应小于15%。

7.4.3 工业化住宅结构设计应符合下列原则:
    1 在满足结构安全性及正常使用要求的前提下,应采用便于工业化建造的结构体系和可工业化生产的结构构件。
    2 采用将建筑全寿命期的绿色建筑目标与结构体系一体化设计技术。
    3 应选择与标准化、模数化、部品化建筑体系相匹配的结构体系。

7.4.4 工业化住宅结构设计应满足下列要求:
    1 计算模型应能准确地反应该体系的受力状态,选择适用的计算软件进行结构分析。
    2 结构及构件的设计应能满足国家相关规范。
    3 节点设计应构造简单、传力可靠、便于施工。
    4 应进行结构构件在制造、运输、吊装、施工等荷载工况下的相应验算。
    5 应实行二阶段设计,构件设计应精细化。
    6 设计中应考虑工业化住宅在构件制作,安装建造、施工验收等方面的特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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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给水排水设计


8.1 一般规定


8.1.1 给水排水系统设计应安全、合理、完善。

8.1.2 生活热水宜利用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并应确定合理的利用方式。

8.1.3 供水系统应选用优质管材、管配件及附件,采用可靠的连接方式,避免管网漏损。

8.1.4 给水排水设备、管道的设置位置不应对室内居住环境产生噪声污染。排水立管不宜靠近卧室,布置。


8.2 给水系统


8.2.1 给水系统设计应综合利用市政给水、雨水、河道水、再生水等各种水资源,当采用非传统水时应根据使用功能合理确定供水水质指标。当采用雨水、再生水等非传统水作为冲厕用水时,市政给水的用水定额可相应减少。

8.2.2 普通住宅最高日给水定额宜采用230L/人·d,平均日给水定额宜采用150L/人·d;低层住宅最高日给水定额宜采用250L/人·d,平均日给水定额宜采用180L/人·d。

8.2.3 给水系统应充分利用室外给水压力直接供水,有条件时采用管网叠压供水。

8.2.4 生活给水系统各用水点处供水压力不应大于0.2MPa,且不应小于用水器具的最低工作压力。压力过大时应设置减压阀等减压措施。

8.2.5 给水泵的流量及扬程应通过计算确定,并应保证设计工况下水泵效率处在高效区。给水泵的效率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清水离心泵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GB 19762规定的泵节能评价值。

8.2.6 浇洒绿化年用水定额可采用0.12m³/㎡·a~0.28m³/㎡·a,日绿化浇灌用水定额可采用1.0L/㎡·d~2.0L/㎡·d。

8.2.7 绿化浇洒应采用滴灌、喷灌、微灌等高效节水灌溉方式,并应合理划分给水分区和确定浇灌设备。


8.3 生活热水


8.3.1 生活热水供应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的要求。

8.3.2 六层及六层以下的住宅建筑生活热水应采用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

8.3.3 六层以上住宅建筑生活热水宜采用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

8.3.4 太阳能热系统设计应符合上海市现行标准《民用建筑太阳能应用技术规程<热水系统分册>》DGJ 08-2004A有关规定,普通住宅平均日热水定额宜采用40L/人·d,低层住宅平均日热水定额宜采用60L/人·d。水的初始温度宜采用15℃。

8.3.5 当有集中热水供应时,宜合理利用余热、废热提供用户所需的生活热水。

8.3.6 当有集中热水供应时,应设干、立管循环;用水点出水温度达到45℃时的放水时间不应大于15s。

8.3.7 集中生活热水系统的供水水温应满足使用要求。


8.4 非传统水处理及利用


8.4.1 使用非传统水时,应优先利用城市或区域集中再生水厂的再生水作为居住区中水水源。当有城市或区域集中再生水厂的再生水供应时,非传统水源利用率不应小于8%。

8.4.2 非传统水利用工程应根据可利用的原水水质、水量和中水用途,进行技术经济分析和水量平衡,合理确定中水水源、系统形式、处理工艺和规模。

8.4.3 雨水系统设计应合理规划地表与屋面雨水径流途径,降低地表径流,增加雨水渗透量,并通过经济技术比较,合理确定雨水集蓄及利用方案。

8.4.4 雨水和再生水等非传统水,宜用于景观用水、绿化用水、汽车冲洗用水、路面与地面冲洗用水、冲厕用水等,其水质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设计规范》GB 50335中规定的城镇杂用水水质相关控制指标的要求。

8.4.5 非传统水利用必须采取确保使用安全的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非传统水管道严禁与生活饮用水给水管道连接。
    2 水池(箱)、阀门、水表及给水栓、取水口均应有明显的非传统水的永久性标志。
    3 管道外壁应涂色或有标识带。
    4 采用非传统水的公共场所的给水栓及绿化的取水口应设带锁装置。
    5 绿化浇洒采用中水时,不得采用喷灌方式。
    6 工程验收时应逐段进行检查,防止误接。


8.5 节水器具与计量


8.5.1 住户内的水嘴、淋浴器、便器及冲洗阀等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CJ 164的规定,水嘴、坐便器、淋浴器的用水效率不应低于国家现行有关卫生器具用水效率等级标准规定的2级标准。

8.5.2 全装修住宅节水器具使用率应达到100%。

8.5.3 每个居住单元及不同用途的给水管上应设置水表,应选用高灵敏度计量水表,计量水表安装率达100%。

8.5.4 景观、绿化浇洒、非传统水用水等应分别设置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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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供暖、通风和空调设计


9.1 一般规定


9.1.1 房间设计温度、相对湿度和采用集中空调系统的新风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的规定。

9.1.2 施工图设计阶段,必须对每一房间或空调区域进行冬季热负荷和夏季逐时冷负荷计算。

9.1.3 供暖和空调系统主要用能设备的选择应经计算确定。

9.1.4 住宅建筑不宜设置集中供暖与空调系统。当必须设置时,供暖、空调系统的分区和系统型式应根据房间功能、朝向、建筑空间形式、使用时间、控制和调节要求等合理确定,并应按照用户单元设置冷(热)量计量装置。

9.1.5 采用排风能量回收系统时,应合理设计。

9.1.6 供暖、通风与空调系统应选择低噪声、低振动的设备,并根据噪声、振动允许标准等采取相应的消声、减振措施。

9.1.7 空调冷热水管的绝热层厚度及空调风管绝热层的最小热阻应符合上海市现行标准《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GJ 08-205的规定。


9.2 冷热源


9.2.1 经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空调、供暖冷热源应优先利用电厂或其他工业余热、废热或可再生能源。

9.2.2 空调、供暖系统的热源和空气加湿使用的热源不应采用电直接加热方式。

9.2.3 房间空调器、单元式空调机、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及电机驱动压缩机的冷水(热泵)机组的制冷性能系数应符合上海市现行标准《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GJ 08-205的规定。

9.2.4 在冬季设计工况下,空气源热泵冷热水机组的运行平均制热性能系数(COP)不应低于2.00。

9.2.5 采用燃气热源设备时,其热效率应满足上海市现行标准《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GJ 08-205的相关要求。

9.2.6 空气源热泵机组室外机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通风良好、吸入与排出空气不发生明显短路,并安全可靠。
    2 远离高温或含腐蚀性、油雾等排放气体。
    3 机组运行的噪声和排出气流应符合周围环境要求。

9.2.7 设置集中空调冷热源时,应合理选配冷、热源机组容量与台数。


9.3 输配系统


9.3.1 分体式空调机组的室外机应设置在离室内机较近的位置。室内、外机的高差与配管长度应在机组技术条件允许的范围内。多联式空调(热泵)系统的冷媒管道长度应满足对应制冷工况下满负荷性能系数不低于2.8。

9.3.2 集中空调系统的供回水系统设计应满足下列要求:
    1 除温湿度独立调节的显热处理系统外,电制冷空调冷水系统的供回水温差不应小于5℃。
    2 除利用低温废热或热泵系统外,空调热水系统的供回水温差不宜小于10℃。
    3 设计工况下并联环路之间阻力损失的相对差值大于15%时,应采取水力平衡措施。

9.3.3 集中通风及空调风系统的单位风量耗功率和冷热水循环系统的耗电输热比应符合上海市现行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GJ 08-107的规定。


9.4 计量与控制


9.4.1 供暖、空调系统各房间应设有室温调控装置。

9.4.2 地下车库宜设置与排风设备联动的一氧化碳浓度监测装置。

9.4.3 采用集中采暖、空调冷热源时,用能计量与机房控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在每栋住宅建筑的冷源和热源入口处应设置冷量和热量计量装置。
    2 各空调使用用户应设置分户热(冷)量计量表。
    3 冷热源机房的监控、用能计量和用电分项计量应符合上海市现行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GJ 08-107的规定,并制定根据负荷变化需求的优化控制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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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电气设计


10.1 一般规定


10.1.1 电气设计应合理配置相关系统与设备。

10.1.2 电气设备应采用安全可靠、高效节能的电气产品,严禁使用已被国家淘汰的产品。

10.2 电源及供电容量


10.2.1 住宅建筑应由公共电网供电。经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可采用绿色能源作为补充。

10.2.2 当采用绿色能源时,应避免造成对环境、景观及安全的影响。

10.2.3 住宅建筑的套(户)内供电容量应符合上海市现行标准《住宅设计标准》DGJ 08-20的规定。


10.3 配 电


10.3.1 配变电所应靠近负荷中心。

10.3.2 当绿色能源发电系统与公共电网联网时,应采取必要措施确保电网安全。

10.3.3 居住区的配电干线电缆宜按经济电流密度选取。


10.4 计量与控制


10.4.1 住宅建筑公共部位用电负荷应设置专用计量装置。

10.4.2 住宅建筑的公共机电设施应设置自动控制装置。

10.4.3 公共部位或户内采用集中空调系统的全装修住宅应设置自动控制装置,宜具有空气质量监控功能。

10.4.4 有条件时,居住区周界防范系统宜与周界照明设备联动。


10.5 照 明


10.5.1 住宅建筑公共部位照明和全装修住宅的套内照明标准值宜符合表10.5.1的规定。


表10.5.1 照明标准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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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2 住宅建筑每户照明功率密度值不宜大于表10.5.2的规定。当房间或场所的照度值高于或低于本表规定的对应照度值时,其照明功率密度值应按比例提高或折减。


表10.5.2 住宅建筑每户照明功率密度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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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3 住宅建筑的走廊、楼梯等公共部位的光源宜选用发光二极管。

10.5.4 除电梯厅照明外,住宅建筑公共场所和部位的照明应设置声控、光控、定时、感应等自控装置。


附录A 住宅建筑的绿色设计技术组合方案


表A 住宅建筑的绿色设计技术组合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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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
      1 必选:绿色建筑的必备条件,应根据控制项对设计的要求,执行相对应的设计条文。
      2 可选:可根据确立的绿色建筑等级,针对项目特点选择一般项(含施工和运营管理的指标项),应根据选项对设计的要求,执行相对应的设计条文。
      3 任选:可根据确立的绿色建筑等级,在绿色建筑评价指标体系的六类指标中综合选择优选项:二星级不少于4项,三星级不少于6项(含施工和运营管理的指标项),应根据选项对设计的要求,执行相对应的设计条文。
      4 其他:与绿色建筑评价指标项没有直接对应的设计条文,但却是绿色建筑设计应执行或宜执行的设计条文。
      5 绿色建筑设计应以项目运营为目标,故设计选项均应符合运营要求,为项目运营打好基础。
      6 本设计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无论是否在选项范围内,都必须严格执行。

附录B 住宅建筑绿色设计标准的评价应用


B.0.1 建筑专业绿色设计标准的评价应用应按照表B.0.1确定。


表B.0.1 建筑专业绿色设计标准的评价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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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
      1 应用度:与确立的绿色建筑等级所对应执行设计标准的程度要求。
      2 符号说明:
       ●:为达到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的控制项,必须执行的条文;
       ○:根据确立的绿色建筑等级而选择的一般项或优选项,必须对应执行的条文,
       ■:住宅建筑绿色设计,应执行的条文;
       □:住宅建筑绿色设计,宜执行的条文;
       —:定位一星级绿色建筑时,可不执行的条文。
      3 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B.0.2 结构专业绿色设计标准的评价应用应按照表B.0.2确定。


表B.0.2 结构专业绿色设计标准的评价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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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
      1 应用度:与确立的绿色建筑等级所对应执行设计标准的程度要求。
      2 符号说明:
       ●:为达到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的控制项,必须执行的条文;
       ○:根据确立的绿色建筑等级而选择的一般项或优选项,必须对应执行的条文;
       ■:住宅建筑绿色设计,应执行的条文;
       □:住宅建筑绿色设计,宜执行的条文;
       —:定位一星级绿色建筑时,可不执行的条文。
      3 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B.0.3 给排水专业绿色设计标准的评价应用应按照表B.0.3确定。


表B.0.3 给排水专业绿色设计标准的评价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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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 应用度:与确立的绿色建筑等级所对应执行设计标准的程度要求。

      2 符号说明:

       ●:为达到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的控制项,必须执行的条文;

       ○:根据确立的绿色建筑等级而选择的一般项或优选项,必须对应执行的条文;

       □:住宅建筑绿色设计,宜执行的条文;


      3 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B.0.4 暖通专业绿色设计标准的评价应用应按照表B.0.4确定。


表B.0.4 暖通专业绿色设计标准的评价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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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
      1 应用度:与确立的绿色建筑等级所对应执行设计标准的程度要求。
      2 符号说明:
       ●:为达到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的控制项,必须执行的条文;
       ○:根据确立的绿色建筑等级而选择的一般项或优选项,必须对应执行的条文;
       ■:住宅建筑绿色设计,应执行的条文。
      3 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B.0.5 电气专业绿色设计标准的评价应用应按照表B.0.5确定。


表B.0.5 电气专业绿色设计标准的评价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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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
      1 应用度:与确立的绿色建筑等级所对应执行设计标准的程度要求。
      2 符号说明:
       ●:为达到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的控制项,必须执行的条文;
       ○:根据确立的绿色建筑等级而选择的一般项或优选项,必须对应执行的条文;
       ■:住宅建筑绿色设计,应执行的条文;
       □:住宅建筑绿色设计,宜执行的条文。
      3 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附录C 上海地区居住环境常用园林植物种类汇总表



表C 上海地区居住环境常用园林植物种类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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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D 保健植物种类汇总表


表D 保健植物种类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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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用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时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要求)”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1 《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
2 《住宅性能评定技术标准》GB/T 50362
3 《民用建筑绿色设计规范》JGJ/T 229
4 《住宅设计标准》DGJ 08-20
5 《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GJ 08-205
6 《装配整体式混凝土住宅体系设计规程》DG/TJ 08-2071
7 《绿色建筑评价标准》DG/TJ 08-2090
8 《绿色建筑设计标准》DB 11/938
9 《城市环境(装饰)照明规范》DB 31/T 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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