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设工程定额管理实施细则》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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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设工程定额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定额管理办法》(建标[2015]230号),进一步加强本市建设工程定额管理,合理确定和 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更好地为工程建设服务,依据《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各类建设工程定额(以下简称定额),包括上海市工程建设定额(以下简称建设定额)、房屋及城市基础设施维修养护定额(以下简称养护定额)及其它定额,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定额是国有资金投资工程编制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最高投标限价、养护经费预算的依据。

第四条 定额管理包括定额体系的编制与完善、定额年度计划的编制、定额的制定与修订、发布与日常管理。
  定额管理应遵循统一规划、分工负责、科学编制、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建委)是本市建设工程定额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会同其他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统筹规划、组织编制本市各类定额,并由市住建委统一向社会发布。
  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以下简称市市场管理总站)和各专业定额站(或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市定额的编制和日常管理。市市场管理总站同时负责本市定额的统一协调工作。

第二章 体系与计划


第六条 市住建委会同其他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和完善《上海市建设工程定额体系表》(以下简称定额体系表),适时调整,并上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同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市住建委每年会同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研究制定定额年度编制计划,明确编制任务、工作目标和进度节点等,并统一发布。

第三章 制定与修订


第八条 定额的制定与修订包括制定、修订、补充。
  (一)对新型工程以及建筑产业现代化、绿色建筑、建筑节能等工程建设新要求,应及时制定新定额。
  (二)定额在发布实施后,原则上每五年组织一次评估。评估工作由市住建委会同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估结果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定额应及时进行修订:
  1.相关技术规程和技术规范已全面更新且不能满足工程计价需要的定额,应全面修订。
  2.相关技术规程和技术规范发生局部调整或部分子目已不适应工程计价需要的定额,应局部修订。
  (三)对定额发布后工程建设中出现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等情况,应根据工程建设需求及时编制补充定额。

第九条 定额的编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国家、行业及本市法律、法规、行政规范性文件、现行各类建设标准、技术规范及计价规则的要求。
  (二)定额应科学、合理地反映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体现上海地区工程建设的人工、材料和机械台班消耗量等社会平均水平。
  (三)定额项目设立应满足上海地区从工程建设到维修养护不同阶段对工程计价的需要,遵循统一性、适应性、时效性、简明性的原则。
  (四)定额应按统一的规则进行编制,术语、符号、计量单位等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人材机编码按照本市住建委发布的《上海市建设工程人工材料设备机械数据编码标准》编制,做到格式规范、语言严谨、数据准确。
  (五)定额的编制应与信息技术紧密结合,采用信息化手段编制,建立完善的数据库信息系统,提高定额编制科学性、及时性。
  (六)定额应按照国家和相关行业部门及本市现行定额、建设工程标准规范、图集和通用图纸、建设工程典型案例、现场实地调查及相应的测算资料、日常积累的数据资料等进行编制。

第十条 定额制定与修订工作,由市市场管理总站或各专业定额站根据定额年度编制计划,组织成立编制组。编制组负责人应由具有丰富定额编制经验的人员担任;编制组成员应具有一定的工程实践经验和专业技术水平,且保持稳定。编制组也可以根据需要采用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充分发挥企业、科研单位、社团组织等社会力量在定额编制中的基础作用。

第十一条 定额的制定、修订工作一般按准备、编制初稿、征求意见、审查、批准发布等阶段进行。
  (一)准备
编制组负责拟定工作大纲,市市场管理总站或各专业定额站负责组织专家对工作大纲进行审查。工作大纲主要内容包括任务依据、编制目的、指导思想、编制原则、编制依据、编制方法、定额组成的主要内容、原始数据来源及收集方法、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编制组人员与分工、进度安排、编制经费来源等。
  (二)编制
初稿编制组根据工作大纲开展调查研究工作,确保成果能反映建设工程的实际情况和合理水平、技术数据和参数有可靠的依据、适用范围与技术内容能协调一致。对编制中的重大问题,应进行测算验证或专题论证,并形成报告。初稿形成后,并进行水平测算。
  初稿主要内容包括正文和编制报告。正文包括定额及章节说明;编制报告包括编制概况、实际数据来源及收集方法、编制技术说明、水平测算与分析等。
  (三)征求意见
编制组应组织专家对定额初稿进行初审。编制组根据初审意见通过进一步的调查研究修改完善,形成征求意见稿。内容包括正文和编制报告。
  市市场管理总站或各专业定额站将编制组修改后的征求意见稿印发至有关单位及专家征求意见,并在相关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必要时召开征求意见会。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为一个月。
  (四)审查
编制组根据反馈意见通过进一步的调查研究进行修改,形成定额送审文件。送审文件主要内容包括正文和编制报告,正文包括定额及章节说明;编制报告包括编制概况、实际数据来源及收集方法、编制技术说明、水平测算与分析、征求意见会议纪要(如有)、征求意见处理汇总表等。
  定额送审文件的审查一般采取审查会议的形式。审查会议由市市场管理总站或各专业定额站组织召开,参加会议的人员由定额专家库中有经验的代表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代表等组成,审查会议应形成审查意见。
  (五)批准
编制组根据审查意见,对送审文件进行修改,形成报批文件。报批文件主要内容包括正文和编制报告,正文包括定额及章节说明;编制报告包括编制概况、实际数据来源及收集方法、编制技术说明、水平测算与分析、审查会议纪要、审查意见处理汇总表等。
  报批文件由市市场管理总站或各专业定额站报经相应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市住建委批准发布。

第十二条 定额制定与修订工作完成后,编制组应将定额编制的原始资料(含电子文档)、工作底稿及全部成果提交市市场管理总站或各专业定额站存档。

第十三条 补充定额根据需要由市市场管理总站或各专业定额站进行编制补充,可适当简化准备和征求意见阶段的编制流程,编制完成后报市住建委批准。

第四章 发布与日常管理


第十四条 定额应按《上海市建设工程定额体系表》中制定的规则统一命名与编号后发布。

第十五条 定额发布后由市住建委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

第十六条 定额日常管理工作主要包括:
  (一)每年应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深入市场调查,收集公众、相关各方主体对定额的意见和要求,并提出处理意见;
  (二)组织开展定额的宣贯、培训;
  (三)负责收集整理有关定额解释和定额实施情况的资料;
  (四)建立数据收集渠道,积累工程建设人工、材料、机械消耗、工期、费率等资料,根据工程建设的发展情况,收集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数据资料,开展测定研究工作,及时编制补充定额;
  (五)负责组建定额专家库,加强定额管理队伍建设。

第五章 经费


第十七条 市住建委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定额相关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十八条 定额经费的使用应符合国家、行业或地方财务管理制度,实行专款专用,接受有关部门对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与检查。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细则有效期自2016年起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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