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住宅设计标准 DGJ08-20-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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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


住宅设计标准

Design standard for residential buildings


DGJ08-20-2013

J10090-2013


主编单位: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

批准部门: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实行日期:2014年6月1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沪建交[2014]第018号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批准《住宅设计标准》为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由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主编的《住宅设计标准》,经市建设交通委科技委技术审查和我委审核,现批准为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统一编号为DGJ08-20-2013,自2014年6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3.4条、4.1.5条、4.5.5条、4.7.2条、4.7.3条、5.1.2条、5.2.1条、5.2.2条、5.5.1条、5.6.2条、5.6.3条、5.9.1条、6.1.7条、6.3.3条、7.1.1条、7.1.2条、7.1.3条、7.4.2条、7.4.3条、7.4.4条、9.0.17条、10.0.11条、10.0.27条、11.0.3条、11.0.8条、12.2.6条为强制性条文。原《住宅设计标准》DGJ08-20-2007(2011版)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负责管理、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四日


前 言


    本标准是根据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沪建交[2012]281号文的要求,由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会同相关单位共同编制而成。
    近年来随着我国和我市住宅建设的飞速发展,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住宅设计标准》DGJ08-20-2007(2011版)的许多内容已不能适应当前的形势需要。为满足居民日益增长的居住要求,提升居住环境质量,由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组织本标准的主编和参编单位对本标准2011年局部修订(2011年版)的基础上进行了全面的修订。本次修订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着重对上海市住宅设计的安全、功能、环境、适用等方面作了多方位的考虑,从而规定了现代的住宅设计所应具备的基本标准,为我市的住宅建设打下良好的基础。
    修订的主要内容:完善了消防防火及100m以上高层住宅的特殊要求,增加了全装修房室内空气质量一节内容,对结构、水、电的有关章节也对照现行规范进行了全面修订。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为:1 总则,2 术语,3 总体设计,4 套型设计,5 公共部位设计,6 物理环境性能设计,7 构配件设计,8 技术经济指标,9 结构设计,10 给水排水设计,11 燃气设计,12 电气设计,13 智能设计。
    本标准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标准在修编过程中,自始至终得到市各有关部门和各有关单位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关心和大力支持,在此表示衷心的感谢!限于时间和水平,本标准仍会存在某些不足。在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告知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地址:小木桥路683号605室,邮编:200032),以使本标准逐步完善。
    本标准主编单位: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
    本标准参编单位: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上海市消防局
                   上海建筑科学研究院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
    本标准参加单位:上海建工房产有限公司
                   上海城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万科房地产有限公司
                   三湘股份有限公司
                   大华(集团)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华宁 刘恩芳 沈红华 顾金龙 张立新 汪松贵 辛达帆 胡波 姜世峰 张磊 陈众励 万培浩 杨军 陈艺通 孙晓东 白燕峰 钱洁 沈贻 陈诚 刘晓燕 黄立雄 曹禺 李彦 缪亚敏
     本标准主要审查人:王惠章 陆善后 王勤芬 姜秀清 翁皓 漆安彦 杨风雷 归谈纯

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

2013年10月

1 总 则


1.0.1 为适应本市经济发展的需要,提高住宅建设水平,满足广大市民对居住质量、居住功能、居住环境和防火安全的需求,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本市城镇新建100m以下商品住宅的设计。改建、扩建城镇商品住宅、租赁式公寓和别墅的设计在技术条件相同时也可适用。高度在100m及以上、150m以下的高层住宅,除应执行本标准中高层住宅的全部有关规定外,还应执行本标准中高度在100m及以上的高层住宅的特殊规定。

1.0.3 住宅设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体现以人为本、可持续发展和节能、节地、节水、节材、环保的指导思想,贯彻适用、安全、经济、美观的设计原则。

1.0.4 住宅设计应符合本市城市规划的要求,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1.0.5 住宅设计应推行标准化、多样化,因地制宜地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促进装配式住宅的发展和住宅产业现代化。

1.0.6 新建住宅宜实施全装修,建筑设计与装修设计宜同步进行。

1.0.7 住宅设计除应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规范和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住宅 residential buildings
    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

2.0.2 套型 dwelling unit
    由居住空间和厨房、卫生间、贮藏室、阳台等共同组成的基本住宅单位。

2.0.3 居住空间 habitable space
    卧室、起居室(厅)等的统称。

2.0.4 卧室 bed room
    供居住者睡眠、休息的空间。

2.0.5 起居室(厅) living room
    供居住者会客、娱乐、团聚等活动的空间。

2.0.6 阳光室 sun room
    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玻璃外墙面或屋面,能获取大量日照的使用空间,且与其他空间相分隔。

2.0.7 阳台 balcony
    附设于建筑物外墙,设有栏杆或栏板,可供人活动的空间。

2.0.8 凹口 notch
    为了房间的通风采光而在建筑平面上采用的凹形槽口。

2.0.9 贮藏室 cabinet
    住宅套内用于贮藏并可以进入的空间。

2.0.10 使用面积 usable area
    房间实际能使用的面积,不包括墙、柱等结构构造、复合保温层和管道井的面积。

2.0.11 层高 storey height
    上下相邻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2.0.12 室内净高 interior net storey height
    楼面或地面至上部楼板底面或吊顶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2.0.13 室内净宽 interior net width
    墙(柱)与墙(柱)之间的水平距离。

2.0.14 低层住宅 low rise dwelling building
    一至三层的住宅。

2.0.15 多层住宅 multi stories dwelling building
    四至六层的住宅。

2.0.16 中高层住宅 medium high rise dwelling building
    七至九层的住宅。

2.0.17 高层住宅 high rise dwelling building
    十层及十层以上的住宅。

2.0.18 商住楼 commercial residential building
    下部商业用房与上部住宅组成的建筑。

2.0.19 塔式住宅 tower type apartment building
    以共用楼梯或楼梯与电梯组成的交通中心为核心,将多套住房组织成一个独立单元式平面,且每套进户门至楼梯间门或前室门的距离不超过10m的住宅。

2.0.20 通廊式住宅 gallery apartment building
    由共用楼梯或楼梯与电梯通过内、外廊进入各套住房,且至少有一套住房的进户门至楼梯间门或前室门的距离超过10m的住宅。

2.0.21 单元式住宅 combined apartment building
    由多个住宅单元组合而成,每个单元均设有楼梯或楼梯与电梯的住宅。

2.0.22 跃层式住宅 duplex apartment building
    设套内楼梯且每套跨越两层或三层楼面的住宅。

2.0.23 全装修 fitted out residential building
    住宅交房前,套内所有功能空间的固定面和管线全部铺装或粉刷完成,厨房和卫生间的基本设施全部安装到位。

2.0.24 轮椅坡道 ramp for wheelchair
    在坡度和宽度以及地面、扶手、高度等方面符合乘轮椅者通行的坡道。

2.0.25 避难层(区) refuge storey(area)
    建筑内用于人员在火灾时暂时躲避火灾及其烟气危害的楼层(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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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一般规定


3.1.1 总体设计应注重居住环境质量的提高,注意建筑与自然的和谐,重视生态环境的建设,合理进行功能分区,组织好人流和车流,方便居民生活,有利安全防卫和组织管理。

3.1.2 总体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和居住区规划的要求,除应执行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外,还应执行上海市相关规划管理的规定。

3.1.3 住宅建设应按现行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城市居住地区和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标准》(DGJ08-55)的要求,配置与人口规模相对应的公共服务设施。

3.1.4 住宅建设应按现行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建筑工程交通设计及停车库(场)设置标准》(DGJ08-7)的规定,配置与居住规模和标准相对应的机动车泊位和非机动车泊位。采用机械式停车库的,其设计应符合现行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机械式停车库设计规程》(DGJ08-60)的要求。

3.1.5 居住区域内的道路、绿地和公共服务设施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中对于老年人、残疾人等居住者的特殊使用要求。

3.2 居住环境


3.2.1 住宅的建筑间距和日照应符合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的有关规定。

3.2.2 居住区域内道路设计应便于消防车、救护车、商店货车、垃圾车和居民小车的通行,并符合防灾救灾的要求。道路最小宽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的要求。

3.2.3 绿地率和集中绿地的设置应分别符合上海市绿化管理及城市规划管理的有关规定。

3.2.4 居住区域围墙宜通透。

3.2.5 居住区域宜进行景观设计,景观设计宜以植绿为主。当设计水景时,用水水源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GB 50555)的要求执行。

3.2.6 居住区域内宜设置雨水收集和再利用系统。其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与小区雨水利用工程技术规范》(GB 50400)的要求。临近河道的居住小区宜采用河道水综合利用。

3.2.7 居住区域内应设置给水、污水、雨水、燃气、电力和通信、安保、电视等管线。各类管线必须与城市管线相衔接,并应按照上海市管线工程规划管理的相关规定,采用地下敷设的方式进行管线综合设计。

3.2.8 有城市污水管网时,生活污水应纳入城市污水管网内,并应符合现行上海市地方标准《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DB 31/445)的规定。无城市污水管网时,生活污水应进行处理,并应符合现行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民用建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设计规定》(DBJ08-71)的排放要求。

3.2.9 居住区域内应设置分类收集垃圾的封闭设施,并宜按服务规模设置相应垃圾生化处理和压缩等设施。

3.3 消防车道、消防登高面、消防登高场地


3.3.1 居住小区消防车道应符合以下要求:
    1 低层、多层、中高层住宅的居住小区内应设有消防车道,其转弯半径不应小于9m,其尽端式消防车道的回车场地不应小于12m×12m。
    2 高层住宅的周围应设有环形消防车道,其转弯半径不应小于12m,当确有困难时,应至少沿住宅的一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其尽端式消防车道的回车场地不应小于15m×15m。
    3 环形消防车道至少应有两处与其他车道连通。

3.3.2 联体的住宅群,当一个方向的长度超过150m或总长度超过220m时,消防车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之一的规定:
    1 应沿建筑群设置环行消防车道或在适中位置设置穿过建筑的消防车道。
    2 消防车道应沿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旁应设置室外消火栓,且建筑应设置与两条车道连通的人行通道(可利用楼梯间),其间距不应大于80m。

3.3.3 消防车道的净宽度和净高度均不应小于4m,消防车道的坡度不应大于8%,消防车道的路面及其下面的管道和暗沟等应能承受消防车的压力。

3.3.4 高层住宅应设置消防登高面,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塔式住宅的消防登高面不应小于住宅的1/4周边长度。
    2 单元式、通廊式住宅的消防登高面不应小于住宅的一个长边长度。
    3 消防登高面应靠近住宅的公共楼梯或阳台、窗。
    4 消防登高面一侧的裙房,其建筑高度不应大于5m,且进深不应大于4m。

3.3.5 高层住宅应在登高面一侧设置消防登高场地,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登高场地应结合消防车道设置,且应与消防车道连通。
    2 消防登高场地靠建筑外墙一侧的边缘距住宅的外墙不宜小于5m,且不应大于10m。
    3 消防登高场地的坡度不应大于3%。
    4 消防登高场地的长度和宽度分别不应小于15m和8m。
    5 消防登高场地与住宅之间不应设置妨碍消防车操作的树木、架空线路等障碍。利用市政道路作为消防登高场地,其绿化、架空线路、电车网架等设施不得影响消防车的停靠、操作。

3.3.6 高层住宅的消防车道的路面、消防登高场地下面的管道、暗沟、水池等应能承受消防车的压力。在地下建筑上布置消防登高场地、消防车道时,地下建筑的顶板荷载计算应考虑消防登高车的压力。

3.3.7 消防车道、消防登高场地、消防登高面、室外消火栓、水泵接合器等处应设置明显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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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套型


4.1.1 住宅应按套型设计,并应有卧室、起居室、厨房、卫生间、贮藏室或壁橱、阳台或阳光室等基本空间。小套可因地制宜设置贮藏空间。

4.1.2 住宅套型设计应以小套、中套为主。小套建筑面积应在60㎡以内,中套建筑面积应在90㎡以内,建筑面积大于90㎡的应为大套。小套、中套、大套的居住空间个数宜符合表4.1.2的规定。

表4.1.2 套型分类

表4.1.2.jpg


4.1.3 住宅出入口宜设过渡空间。

4.1.4 小套、中套至少宜有一个,大套至少宜有两个居住空间向南或南偏东30°~南偏西30°。

4.1.5 套型设计应组织好自然通风,并应符合以下规定:
    1 低层、多层住宅卧室、起居室的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板面积的1/15;中高层、高层住宅卧室、起居室的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板面积的1/20。
    2 厨房的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板面积的1/10,且不得小于0.6㎡。
    3 明卫生间的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板面积的1/20。

4.1.6 套型设计宜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住宅建筑模数协调标准》(GB/T 50100)的规定。功能分区应明确合理,洁污分离、动静分离。合理安排各空间的序列,减少交通面积,组织好公共空间和私密空间的关系,避免相邻住户的视线干扰。

4.1.7 套内应预留洗衣机位置。

4.1.8 卧室与对应的卫生间之间不应设计为错层。

4.2 卧室


4.2.1 卧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下列规定:
    1 双人卧室10㎡。
    2 单人卧室6㎡。

4.2.2 卧室短边轴线应符合以下要求:
    1 双人卧室的短边轴线宽度不宜小于3.30m;
    2 单人卧室的短边轴线宽度不宜小于2.40m。

4.3 起居室


4.3.1 起居室的使用面积,小套、中套不应小于12㎡,大套不应小于14㎡。

4.3.2 起居室的短边轴线宽度宜为3.60m~4.20m。

4.3.3 起居室内门洞设置应考虑使用功能的要求,减少直接开向起居室门的数量,且至少一侧的墙面直线长度不宜小于3.00m。

4.3.4 套型内无独立的餐厅时,起居室应兼有用餐的空间。

4.4 厨房


4.4.1 厨房应设计为独立可封闭的空间。其使用面积小套不应小于4.0㎡;中套不应小于5.0㎡,大套不应小于5.5㎡。

4.4.2 低层、多层住宅的厨房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中高层、高层住宅的厨房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或开向公共外廊的窗户,但不得开向前室或楼梯间。

4.4.3 厨房应设置排油烟道。中高层、高层住宅应设置垂直排油烟道。

4.4.4 厨房内设备、设施、管线应按使用功能、操作流程整体设计。宜配置洗涤池、灶台、操作台、吊柜,并应预留排油烟器、热水器等设施的位置。操作面的净长不应小于2.10m。

4.4.5 单排布置设备的厨房净宽不应小于1.50m;双排布置设备的厨房净宽不应小于2.10m。

4.4.6 厨房宜配设服务阳台,污洗池宜设在服务阳台上。

4.5 卫生间


4.5.1 住宅的卫生间,至少应有一间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3.50㎡。

4.5.2 卫生间宜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有多个卫生间时,至少应有一间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无通风窗口的卫生间应有通风换气措施。

4.5.3 卫生间内设备、设施及管线应整体设计。宜配置坐便器、洗脸盆、浴缸(或淋浴池)。

4.5.4 卫生间的门不应直接开向起居室、餐厅或厨房。

4.5.5 卫生间不应布置在下层住户厨房、卧室、起居室和餐厅的上层。当布置在本套内其他房间的上层时,应采取防水、隔声和便于检修的措施。

4.6 储藏及交通


4.6.1 中套、大套住宅应有壁橱或贮藏间,中套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0.48㎡、其净深不宜小于0.60m,净宽不宜小于0.80m。大套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50㎡。

4.6.2 套内出入口过道净宽不宜小于1.20m;通往卧室、起居室的过道净宽不应小于1.00m;通往厨房、卫生间、贮藏室的过道净宽不应小于0.90m。

4.6.3 跃层式住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多层、中高层、高层住宅每套所跨跃的楼层不应超过两层。
    2 低层住宅每套所跨跃的楼层不应超过三层。

4.6.4 跃层式住宅的套内楼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楼梯的梯段净宽,当一侧临空时,不应小于0.80m;当两侧有墙时,不应小于1.00m。
    2 楼梯的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2m,高度不应大于0.20m;扇形踏步自最窄边起0.25m处的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2m。
    3 楼梯应设扶手。
    4 楼梯平台部位的净高不应小于1.90m;楼梯梯段部位的净高不应小于2.00m。
    注:套内楼梯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可不按疏散楼梯的要求设计。

4.6.5 每套户室从最远一点算起到户门的距离不宜超过20m;跃层式住宅套内楼梯的一段距离应按其梯段水平投影的1.5倍计算,当任一户室最远一点到户门的距离超过20m时,跃层楼面应开设通向公共走道的门。

4.7 阳台、阳光室、凹口


4.7.1 主要阳台的净深不应小于1.30m,阳光室的净深不宜小于1.50m。凹口净宽不宜小于1.8m,且深度与开口宽度之比宜小于2。

4.7.2 低层、多层住宅的阳台栏杆或栏板的净高不应低于1.05m,中高层、高层住宅的阳台栏杆或栏板的净高不应低于1.10m。100m及以上的住宅在100m高度以上的阳台应设封闭阳台。

4.7.3 阳台栏板、栏杆设计应防止儿童攀登。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0.11m;放置花盆处必须采取防坠落措施。

4.7.4 阳台不宜采用玻璃栏板。当采用玻璃阳台栏板时,其应用技术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J 113)的要求。

4.7.5 晾、晒衣物的设施宜设置在阳台内。顶层阳台应设深度不小于阳台尺寸的雨罩。设置露台的,雨罩深度不应小于1.30m。分户的毗连阳台应设分户隔板。

4.7.6 阳台、雨罩应有组织地排水,且应与屋面排水分开设置。屋面雨水管不得设置在封闭阳台内。

4.7.7 燃气管、避雷装置等垂直管线,当安装在室外临近阳台或窗的部位时,应有防攀登措施。

4.8 层高、净高


4.8.1 住宅层高宜为2.80m,且不应大于3.6m。

4.8.2 卧室、起居室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5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20m,且其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3。

4.8.3 厨房、卫生间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20m。贮藏室净高不宜低于2.00m。

4.8.4 厨房、卫生间内排水横管下表面与楼面、地面的净距不应低于1.9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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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楼梯


5.1.1 住宅设一个楼梯间时,每层建筑面积不应大于650㎡,并应符合以下规定:
    1 低层、多层住宅,当每套户门至楼梯口的距离不大于15m时,可设一个敞开楼梯间。
    2 中高层住宅,当每套户门至楼梯口的距离不大于15m时,可设一个敞开楼梯间,户门应为乙级防火门或楼梯间通至屋顶平台。
    3 十层、十一层的单元式住宅每单元可设一个敞开楼梯间,但户门应为乙级防火门且楼梯通至屋顶,各单元的屋顶平台应相连通。
    4 十层、十一层的塔式住宅应设一个封闭楼梯间。
    5 十二层至十八层的塔式、单元式住宅应设一个防烟楼梯间,且前室面积不应小于4.5㎡。
    6 当十八层以上的单元式住宅每单元设一个防烟楼梯间时,应按本标准5.3节设置连廊。

5.1.2 本标准5.1.1条规定以外的住宅,其设置楼梯间的数量不应少于两个,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低层、多层、中高层住宅应设敞开楼梯间。
    2 十层、十一层的通廊式住宅应设封闭楼梯间。
    3 十二层及以上的通廊式住宅应设防烟楼梯间。
    4 十八层以上的塔式住宅应设防烟楼梯间。


5.1.3 100m及以上的高层住宅的楼梯,其设置数量及梯段宽度应经过计算确定。

5.1.4 楼梯间的通风应符合以下规定:
    1 除低层住宅外,住宅楼梯间或前室应靠外墙设置,并应设置可开启的外窗和楼梯间顶部的百叶窗,不宜设机械加压送风,其开窗面积及楼梯间顶部的百叶窗面积应符合现行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建筑防排烟技术规程》DGJ08-88的有关规定。
    2 十八层以上的塔式住宅,当防烟楼梯间只在前室设置可开启的外窗,楼梯间为暗楼梯间时,楼梯间的顶部应设置百叶窗,其有效面积不小于1.5㎡。
    3 100m及以上的高层住宅,楼梯间应设机械加压送风。

5.1.5 高层住宅至少应有一个楼梯通至屋顶平台,通至屋顶平台的门宜为普通玻璃门,且朝屋顶方向开启。单元式住宅各单元的楼梯间宜在屋顶相连通。

5.1.6 设封闭或防烟楼梯间的住宅,屋顶层电梯机房等房间的门不应开在楼梯间、前室内。

5.1.7 当住宅单元的疏散楼梯分散设置有困难且从任一户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大于10m时,可采用剪刀楼梯间,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采用防烟楼梯间,且两个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小于5m;
    2 梯段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防火隔墙;
    3 楼梯间的前室不宜共用;如需共用时,前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6.0㎡;
    4 楼梯间的前室或共用前室不宜与消防电梯的前室合用;如需合用时,合用前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2.0㎡,且短边轴线不应小于2.4m;
    5 楼梯平台的净宽不得小于1.3m。
    6 两个楼梯间的加压送风系统不宜合用,如需合用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7 100m及以上的高层住宅不宜设置剪刀楼梯。

5.1.8 住宅的楼梯应设置扶手,并应符合以下规定:
    1 楼梯的梯段净宽,低层、多层住宅不应小于1.00m,中高层、高层住宅不应小于1.10m。100m及以上的高层住宅不应小于1.2m。
    2 通过底部楼梯直接进入楼层套型的叠加式住宅,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00m。
    3 楼梯平台净深不应小于楼梯的梯段净宽,且不应小于1.20m。
    4 当住宅楼梯开间为2.40m时,其平台净深不应小于1.30m。
    注:楼梯的梯段净宽系指墙面至扶手中心之间的水平距离。

5.1.9 高层住宅,当地上部分的楼梯间或前室设置可开启的外窗,且地下室为自行车、汽车停车库或机电设备用房时,其地下室的楼梯间或前室可不设机械加压送风装置。

5.2 电梯


5.2.1 多层及以上住宅应设置电梯。当为中高层及以上住宅时,其轿厢尺寸不应小于1.40m×1.10m。

5.2.2 十二层及以上高层住宅每幢楼设置电梯不应少于两台,其中一台电梯的轿厢尺寸不应小于1.60m×1.50m。
    注:当按本标准5.3节的规定设置连廊时,十二层至十八层的单元式住宅每单元可设一台电梯,但轿箱尺寸应按本条规定的尺寸。

5.2.3 100m及以上高层住宅的电梯,其设置数量应经过计算确定。其中至少一台电梯轿厢的尺寸应符合第5.2.2条的规定。

5.2.4 十二层及以上的高层住宅应设消防电梯,消防电梯可与客梯兼用,其前室可与防烟楼梯间的前室合用。

5.2.5 消防电梯应能层层停靠。

5.2.6 电梯应在设有户门或公共走廊的每层设站,且至少应有一台电梯通向地下汽车库。当地下室为自行车停车库或机电设备房时,电梯宜到达该层面。

5.3 走道、连廊


5.3.1 住宅公共部位的走廊(包括通廊式住宅的内、外廊),其净宽不应小于1.2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00m。

5.3.2 十八层以上的塔式住宅、每单元设有两个防烟楼梯间的单元式住宅,当每层超过6套,或短走道上超过3套时,应设置环绕电梯或楼梯的走道。
    注:短走道指防烟楼梯间的前室门至最远的一套户门之间的走道。

5.3.3 下列住宅应设置单元与单元之间的连廊,连廊应有顶盖,其净宽不应小于1.2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00m:
    1 十八层以上的住宅,当每单元设置一个防烟楼梯间时,应在十八层以上部分,每层相邻单元楼梯通过阳台或连廊连通。
    2 十二层及以上的住宅,当每单元设置一台电梯时,应在十二层设连廊,并在其以上层每三层相邻的两单元的走道、前室或楼梯平台设置连廊。
    注:每单元每层不超过两套的十二层至十四层(不包括十四层跃十五层,且底部无敞开空间)的单元式住宅,可直接在屋顶设置连廊。

5.3.4 通廊式住宅,其户门至最近楼梯间的距离不应大于20m。

5.3.5 应设防烟前室的高层住宅,直接开向前室(合用前室)的户门不应超过3套,户门应为乙级防火门(户门可朝户内开启)。十八层以上的住宅,当楼梯间无可开启的外窗时,户门不应直接开向前室。

5.4 管道井


5.4.1 住宅不应设置垃圾管道。

5.4.2 除煤气管道井外的管道井,可设在前室、合用前室或楼梯间内,其检修门应为丙级防火门,且在每层楼板处采用相当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烧体作防火分隔。

5.5 出入口


5.5.1 有电梯的住宅出入口应设置轮椅坡道。

5.5.2 未设置电梯的低层和多层住宅应按出入口总数10%的比例设置轮椅坡道。当设置有无障碍住房时,其出入口应设置轮椅坡道。

5.5.3 高层住宅的底层出入口处宜设管理值班室。

5.5.4 住宅出入口处应设置信报箱或信报间、信报柜。

5.5.5 住宅出入口宜设置门斗。

5.6 公共用房


5.6.1 住宅的公共用房(裙房)等不应布置餐饮等有噪声及废气污染的商业性设施。

5.6.2 住宅的公共用房(裙房)等严禁设置存放和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商店、车间和仓库。

5.6.3 住宅楼内设置的商业、办公等公共用房,其出入口和楼梯与住宅的出入口和楼梯必须分开设置。

5.6.4 居住区域内地下汽车库的楼梯可借用住宅的楼梯,当地下汽车库不能直接进入住宅部分的疏散楼梯时,应在地下汽车库与住宅部分的疏散楼梯之间设置连通走道,走道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隔墙分隔,且汽车库开向走道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5.7 装饰


5.7.1 住宅公共走道、公共部位及楼梯间的地面、墙和平顶应根据住宅的性质进行相适应的装饰。

5.7.2 住宅外墙饰面宜用涂料。

5.7.3 装修装饰材料的选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50325)和《建筑内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的规定。

5.8 层数折算


5.8.1 当住宅建筑中有一层或若干层的层高超过3m时,应对这些层按其层高总和除以3m进行折算。折算的层数,当余数大于或等于1.5m的,建筑层数应按1层计算,余数不足1.5m的不计入建筑层数。

5.8.2 建筑总高度不超过54m的塔式、单元式住宅,当顶层为两层一套的跃层式住宅或底层设有敞开空间时,在满足结构、日照的条件下,可按实际层数减去一层后,对照本标准其它条文的规定设计。

5.9 避难层(区)


5.9.1 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住宅,应设置避难层(区)。

5.9.2 避难层(区)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避难层(区)的设置,自建筑首层至第一个避难层(区)或两个避难层(区)之间,不宜超过15层或45m。避难区应设在消防登高场地一侧。
    2 避难层可兼做设备层,但设备区和避难区应采用防火墙或隔墙耐火极限不低于1h的走道分隔,避难区除开向防烟楼梯间或其前室的门外,不得开设其他门洞。设备间的检修门应开向公共走道,不应直接开向避难区。
    3 除供水管道外,其他管道不应直接敷设在避难区内。
    4 避难层(区)的净面积应按3人/㎡计算;避难层的净高不得低于2.2m。
    5 避难层(区)上下窗槛墙的高度不应低于1.2m,与相邻外墙开口的水平间距不应小于1.5m。
    6 避难层(区)应设消防电梯出口。
    7 避难层(区)应设独立的防烟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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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声环境


6.1.1 住宅应有良好的声环境,环境噪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 3096)的要求。

6.1.2 住宅建筑的分户墙及楼板构件的空气声计权隔声量评价量(Rw+C)应大于45dB,分隔住宅和非居住用途空间的楼板构件空气声计权隔声量评价量(Rw+Ctr)应大于51dB,外墙构件的空气声计权隔声量评价量(Rw+Ctr)应大于等于45dB。

6.1.3 现场相邻二户之间的空气声计权标准化声压级差评价量(DnT,w+C)应大于等于45dB,现场分隔住宅和非居住用途空间的楼板空气声计权声压级差评价量(DnT,w+Ctr)应大于等于51dB,现场外墙的空气声计权标准化声压级差评价量(DnT,w+Ctr)应大于等于45dB。

6.1.4 住宅建筑居住空间的外窗,在交通干线两侧其空气声计权隔声量评价量(Rw+Ctr)应大于等于30dB,其它应大于等于25dB。

6.1.5 面临走道的户门,其空气声计权隔声量评价量(Rw+C)应大于等于25dB。

6.1.6 经装修的卧室、起居室的分户楼板构件计权规范化撞击声压级(Ln,w)应小于75dB ,现场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L’nT,w)应小于等于75dB。当毛坯房达不到要求时,应预留改善的条件。

6.1.7 电梯井道不应紧邻卧室。紧邻其他居住空间时,应采取隔声措施。

6.1.8 水泵房不宜设在住宅建筑内;当设在住宅建筑内时,水泵房噪声不应使卧室、书房、起居室噪声超过允许值。

6.1.9 卫生洁具坐便器排污管道应采用减噪措施。

6.1.10 室内允许噪声级:卧室昼间不应大于45dB(A),夜间不应大于37dB(A)。起居室不应大于45dB(A)。

6.2 热环境


6.2.1 住宅建筑和围护结构的热工节能设计应符合现行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GJ 08-205规定的要求。

6.2.2 住宅围护结构热桥部位应有保温措施,屋面、外墙内表面温度不应低于室内空气露点温度并进行露点温度验算。

6.2.3 住宅内热水系统管道应进行保温包覆。

6.2.4 住宅建筑围护结构采用保温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符合国家、上海市相关规定的要求。

6.3 全装修房室内空气质量


6.3.1 全装修房的室内装修设计宜进行室内空气质量的预评估。

6.3.2 室内装修材料及装修工艺应控制有害物质的含量。

6.3.3 室内空气污染物的活度和浓度应符合表6.3.3规定:

表6.3.3 室内空气污染物限值

表6.3.3.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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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门窗


7.1.1 住宅分户门应采用安全防卫门,且上端不得开气窗。

7.1.2 住宅底层的外窗和阳台门、开向公共部位或走廊的窗以及外窗口下缘距屋面(平台)小于2.0m时,应采取防卫措施。

7.1.3 临空的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低于0.90m时,应设置防护设施。当设置凸窗时,其防护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凸窗窗台高度低于或等于0.45m时,其防护高度从窗台面起算不应低于0.90m;
    2 当凸窗窗台高度高于0.45m时,其防护高度从窗台面起算不应低于0.60m;
    3 如凸窗上有可开启的窗扇,其可开启窗扇窗洞口底距窗台面的净高低于0.90m时,窗洞口处应有防护措施。其防护高度从窗台面起算不应低于0.90m;

    4 防护设施宜与窗一体化设计制作。

7.1.4 套内门洞口宽度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分户门不应小于1.00m;卧室门不应小于0.95m;
    2 厨房门、单扇阳台门不应小于0.80m;卫生间门不应小于0.75m;
    3 贮藏室门不应小于0.70m。

7.1.5 套内门洞口高度,除贮藏室门洞口不应小于2.00m外,其余门洞口高度不应小于2.10m,设有气窗的门洞口高度不应小于2.40m。

7.1.6 公共部位走廊的门的洞口宽度不应小于1.10m,洞口高度不应小于2.10m。套内面向公共部位、走廊或凹口的门窗,应避免视线干扰;向公共走廊开启的窗扇,不应妨碍交通。

7.2 信报箱


7.2.1 信报箱、信报柜、信报间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住宅信报箱工程技术规范》(GB 50631)及《住宅信报箱》(GB/T 24295)的规定。

7.2.2 信报箱应设在明显、便于投递的位置,并宜选用嵌入式。

7.2.3 设有电控总门的住宅,当信报箱设置在总门外时,应有防雨措施。

7.2.4 高层住宅底层设置管理值班室时,宜结合管理值班室设置信报间和信报柜。

7.3 排油烟(气)道


7.3.1 垂直排油烟(气)道的断面,应根据所担负的排气量计算确定。垂直排油烟(气)道应有防止油烟(气)回流和串烟的措施并能方便检修、清洗。

7.3.2 厨房垂直排油烟(气)道应独立设置。出屋顶口宜安装无动力风帽。

7.3.3 高层住宅厨房(卫生间)垂直排油烟(气)道应采用不燃烧体,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每户排油烟(气)口应有防火隔离措施。

7.3.4 厨房水平排油烟道的设计,应隐蔽、美观并有防止交叉污染的措施。

7.4 楼地面、屋面、墙身


7.4.1 底层卧室、起居室等居住空间地坪应有防潮的措施。

7.4.2 底层厨房、卫生间、楼梯间必须采用回填土分层夯实后浇筑的混凝土地坪。

7.4.3 与燃气引入管贴邻或相邻,以及下部有管道通过的房间,其地面以下空间应采取防止燃气积聚的措施。

7.4.4 厨房、卫生间楼板及卫生间墙身应设防水措施。


7.4.5 低层、多层住宅屋面宜设计为坡屋面;如果设计为平屋面,宜布置屋顶绿化。

7.4.6 低层、多层住宅应设置太阳能热水系统,髙层住宅宜设置太阳能热水系统。并应与屋面或墙面统一设计,预留安装集热板的位置及穿管的孔洞。

7.4.7 100m及以上的高层住宅的墙身应有防侧击雷措施。

7.5 空调机室外机座板


7.5.1 无中央空调系统时,每套住宅的居住空间均应考虑安装空调机的措施,多层、中高层、高层应统一设置室外机座板。机座板的设计应安全、隐蔽、美观及便于安装和维修保养。100m及以上的高层住宅不应设置室外机座板,宜在阳台内或套内其它位置设置集中空调机组。

7.5.2 机座板的设置,当与邻套住宅的机座板相邻时,应采取安全隔离措施。

7.6 防火分隔构造


7.6.1 单元式住宅的相邻两单元之间的墙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防火隔墙,并应符合下列之一的规定:
    1 防火隔墙两侧的门、窗、洞口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00m,转角两侧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0m;当采取设置乙级防火窗等防止火灾水平蔓延的措施时,距离可不限。
    2 防火分隔墙突出外墙面不应小于0.50m。
    注:当防火分隔墙两侧的窗为卫生间的窗时可不限。

7.6.2 楼梯间或前室(合用前室)与房间窗口之间,楼梯间与前室(合用前室)的窗口之间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00m,转角两侧的窗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0m。

7.6.3 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其居住部分与商业服务网点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性楼板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完全分隔,住宅部分和商业服务网点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分别独立设置。

7.6.4 上下窗间墙应采用耐火极限不小于1.00h,且高度不小于0.90m的不燃烧体;或采用深度不小于0.50m的不燃烧体防火挑檐,其长度不应小于开口宽度,耐火极限不小于1.00h,且防火挑檐与上下窗间墙的高度相加应大于1.00m。

7.6.5 中高层、高层住宅不应设置全封闭的内天井。

8 技术经济指标


8.0.1 住宅设计应计算下列技术经济指标:
    1 各功能空间使用面积(㎡)。
    2 套内使用面积(㎡/套)。
    3 套型分摊建筑面积(㎡/套)。
    4 套型阳台面积(㎡/套)。
    5 套型其他面积(㎡/套)。
    6 套型总建筑面积(㎡/套)。
    7 住宅楼总建筑面积(㎡)。

8.0.2 住宅设计技术经济指标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各功能空间使用面积应等于套内各功能空间墙体内表面所围合的水平投影面积。
    2 套内使用面积应等于套内各功能空间使用面积之和。
    3 套型分摊建筑面积应等于各套型分摊的结构面积(墙、柱)与公共面积(楼梯、电梯、公共走道、屋面水箱、排烟道、通风道、管井等)之和。
    4 套型阳台面积应等于套内各阳台面积之和。
    5 套型其他面积应等于套内凸窗、装饰性阳台、花池、空调室外机座板、结构板等面积之和。
    6 套型总建筑面积应等于套内使用面积、套型分摊建筑面积、套型阳台面积和套型其他面积之和。
    7 住宅楼总建筑面积应等于全楼各套型总建筑面积之和。

8.0.3 套内使用面积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套内使用面积应包括卧室、起居室、书房、厨房、卫生间、餐厅、储藏室、壁橱、过道、套内楼梯等使用面积的总和。
    2 跃层住宅中的套内楼梯按各层所占使用面积的总和计入。
    3 排烟道、通风道、管井等不计入套内使用面积。
    4 套内使用面积按结构墙体表面积尺寸计算,有内保温层的,按内保温层表面尺寸计算。
    5 利用坡屋顶内空间时,顶板下表面与楼面的净高小于或等于1.50m的空间不应计算使用面积;净高大于1.50m小于2.20m的空间应按1/2计算使用面积;净高大于或等于2.20m的空间应全部计算使用面积。
    6 坡屋顶内的使用面积,应计入该户的套内使用面积。

8.0.4 套型总建筑面积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按全楼各层外墙结构外表面及柱外沿所围合的水平投影面积之和,求出住宅楼建筑面积。当外墙设外保温层或幕墙时,应按保温层或幕墙外表面计算;
    2 应以全楼总套内使用面积除以住宅楼建筑面积得出计算比值;
    3 套型总建筑面积应等于套内使用面积除以计算比值所得面积,加上套型阳台面积和套型其他面积。

9 结构设计


9.0.1 住宅结构可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结构、砌体结构、装配整体式混凝土结构、钢结构、钢-混凝土混合结构等结构体系。设计采用的结构体系必须符合现行国家、行业及地方规范及标准的相应规定。

9.0.2 住宅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不应少于50年,住宅结构设计的安全等级和地基基础安全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9.0.3 住宅混凝土结构的耐久性应根据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结构所处的环境类别及作用等级进行设计,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相关规定,宜符合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耐久性设计规范》(GB/T 50476)相关规定。住宅钢结构应根据住宅所处的环境、维护条件等因素选用防腐方案且符合相关规范、规程的规定,并需在工程设计文件中明确防腐的年限及防腐维护周期。

9.0.4 住宅结构的构件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及《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相关耐火等级的要求。

9.0.5 住宅的抗震设防分类不应低于标准设防类(丙类),抗震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行业标准《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 3)和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建筑抗震设计规程》(DGJ 08-9)的规定。

9.0.6 住宅建筑应根据抗震设防烈度、抗震设防类别、不同的结构型式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中相应的建筑高度、层数、高宽比限制规定。

9.0.7 住宅的建筑平面设计宜规则、对称,质量分布和刚度分布宜均匀,竖向构件宜上下贯通对齐、避免刚度突变。结构设计中应尽量避免错层、平面楼板不连续及竖向构件不连续等结构不规则情况。结构中若存在上述不规则情况应采取相关加强措施减小其不利影响。

9.0.8 现行行业标准《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 3)中规定的B级高度的高层剪力墙住宅建筑及砌体结构住宅建筑不应在角部墙体上开转角窗、洞。其他需在角部剪力墙上开转角窗、洞时洞口两侧应避免采用一字短肢剪力墙、宜避免采用短肢剪力墙或一字墙,墙厚不应小于200mm,且不应小于层高的1/15,并采取相应的计算分析及抗震措施保证结构安全。转角窗所在的房间板厚不宜小于120mm,且不宜小于墙肢开口两端斜边长度的1/20,并宜在楼板内设置斜向拉结暗梁。

9.0.9 住宅的荷载取值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中的相关条文取值。设水冲按摩式浴缸的卫生间,均布活荷载标准值取为4kN/㎡。不计覆土且未明确的室外地面均布活荷载按不低于5.0kN/㎡考虑。

9.0.10 住宅结构分析模型应根据结构实际情况确定。所选取的分析模型应能较准确地反映结构中各构件的实际受力状况。对于整体斜坡屋顶结构计算宜按实际情况建模。

9.0.11 住宅现浇钢筋混凝土结构在进行结构内力与位移计算时,可假定楼板在其自身平面内为无限刚性,设计时应采取相应的措施保证楼板平面内的整体刚度。当楼板可能产生较明显的面内变形时,计算时应考虑楼板的面内变形影响。

9.0.12 住宅结构设计时应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温度作用效应。混凝土结构住宅建筑的长度宜根据结构型式的不同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有关伸缩缝的最大间距的要求。砌体结构的住宅建筑的长度不宜超过50m。在有充分依据及相应措施情况下,住宅建筑长度可以放宽。对于结构或构件在温度作用和其他组合荷载共同作用下产生的效应可能超过承载力极限状态或正常使用极限状态时应考虑温度作用的影响。

9.0.13 住宅结构楼梯构件设计应符合以下要求:
    1 楼梯间与主体结构之间应当有足够可靠传递水平地震剪力的构件,四角宜设竖向抗侧力构件。
    2 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内力分析的计算模型应考虑楼梯构件的影响,并与不计楼梯构件影响的计算模型进行比较,按最不利内力进行包络设计。
    3 楼梯间采用砌体填充墙时,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相关规定外,尚应设置间距不大于4m的钢筋混凝土构造柱。
    4 楼梯构件应符合下列构造要求:
        1)梯柱截面不宜小于250mm×250mm或200mm×300mm;梯柱截面纵向钢筋抗震等级一、二级时不应小于4C14,三、四级时不应小于4C12;箍筋应全高加密,间距不大于100mm,箍筋直径不小于8mm。
        2)梯梁高度不宜小于1/10梁计算跨度且不宜小于300mm。
        3)梯板厚度不宜小于1/28计算板跨,配筋应双层双向,每层钢筋不应小于C8@150,并具有足够的抗震锚固长度。

9.0.14 砌体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住宅楼板、屋面板应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板或叠合现浇钢筋混凝土板,并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居住空间现浇楼板、屋面板设计厚度不得小于110mm,厨房、卫生间、阳台板不得小于90mm,并应有减少楼面、屋面开裂的措施。
    2 现浇楼板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宜大于C30。
    3 悬挑阳台外挑长度大于等于1200mm时,宜采用梁板式结构。
    4 飘出长度大于等于600mm的挑檐、悬臂板等构件底部应配置受力钢筋。

9.0.15 砌体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住宅承重结构部位的孔洞、槽口应预留,并应符合以下规定:
    1 现浇楼板内埋设设备管线时不可并排集中布置。管线外径不宜大于板厚的1/3,交叉管线处管壁至板上下边缘距离不得小于25mm。对于管线铺设处的楼板需采取相应的防裂措施。
    2 在墙面设备管线铺设时,承重砌体墙不应设置水平或斜向通槽。
    3 在填充墙上开槽敷设水平向管线(包括斜向管线)不应超过一道。所有管线的开槽深度不应超过墙体厚度的一半。并采取必要的加强密实封堵措施。
    4 当填充墙体为半砖墙时,在半砖墙内不准暗敷管线。若不可避免,采用局部加设混凝土构造柱或卧梁将管线埋设于混凝土构构件内。

9.0.16 钢筋混凝土结构住宅出屋面的电梯、楼梯、水箱间应框架或剪力墙等竖向构件设置到顶,出屋面楼梯不应直接支撑在填充墙上。

9.0.17 地基基础设计应符合以下要求:
    1 住宅建筑地基的设计应按承载力极限状态承载力计算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进行地基变形验算,并满足地基基础稳定性的要求。
    2 低、多层住宅结构及砌体承重结构的地基容许变形值或桩基的容许变形值应满足基础中心计算沉降量小于150mm,倾斜小于0.004的要求。
    3 高层住宅桩基的容许变形值基础中心计算沉降量应小于100~200mm。建筑物高度小于100m的高层住宅,其倾斜小于0.002~0.004(沉降差小于0.002l~0.004l);建筑物高度大于等于100m的高层住宅,其倾斜小于0.001~0.002(沉降差小于0.001l~0.002l)。
    注:l为相邻柱、墙基础或建筑外边轴线的中心距离。

9.0.18 住宅楼盖结构应具有适宜的舒适度。楼盖结构的竖向振动频率不宜小于3Hz,竖向振动加速度峰值根据竖向振动频率的不同不应超过 0.05m/s²~0.07m/s²。对于城市轨道交通列车运行引发的邻近住宅建筑工程振动需进行专项评估或专项设计,并满足现行上海市地方标准《城市轨道交通(地下段)列车运行引起的住宅建筑室内结构振动与结构噪声限值及测量方法》(DB 31/T 470-2009)的要求。

10 给水排水设计


10.0.1 住宅每人最高日生活用水定额不宜大于230L。

10.0.2 住宅各类生活供水系统水质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

10.0.3 居住小区应充分利用市政管网水压直接供水、叠压供水,叠压供水设计方案应经供水部门批准认可。多层住宅宜采用变频恒压供水方式。

10.0.4 高层住宅其最低配水点的静水压力大于0.45MPa时,生活给水系统应采用竖向分区。分区宜采用减压阀装置。并确保入户管给水压力不应大于0.35MPa。

10.0.5 每户水表前的给水压力应经水力计算,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套内用水点压力不宜大于0.2MPa,且不应小于用水器具的最低工作压力。
    2. 每户水表前的静水压力不应小于0.1MPa。当顶层为跃层时,表前的静水压力不应小于0.13MPa。

10.0.6 给水支管的管径小于等于25mm时,其管道内的水流速宜为0.8m/s~1.0m/s,热水支管管径小于等于25mm时,其管道内的水流速度宜为0.6m/s~0.8m/s。

10.0.7 住宅的消防给水除应符合现行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民用建筑水灭火系统设计规程》DGJ 08-94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十层及以上或建筑高度超过27m且不超过100m的住宅,其每层的公共部位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2. 100m及以上的住宅,每层除建筑面积小于5㎡的卫生间以外,其他所有部位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0.0.8 生活饮用水池、水箱应设置消毒装置。水池、水箱溢流管出口处应设防虫网罩,人孔盖应加锁。

10.0.9 住宅应预留安装热水供应设施的条件,或设置热水供应设施。热水管宜到位。低层及多层住宅应当统一设计并安装符合相关标准的太阳能热水系统。

10.0.10 住宅分户表应采用口径不小于20mm的干式水表。当有集中供热水系统时,每户尚应设置口径不小于15mm的热水水表。

10.0.11 室外明露和住宅公共部位有可能冰冻的给水、消防管道应有防冻措施。

10.0.12 室内外热水管、贮热水箱均应保温。

10.0.13 卫生间宜设置防干涸两用地漏。当洗衣机单独设置时,宜在洗衣机附近设置防止溢流的地漏,水封深度不应小于50mm。当洗衣机设在阳台时,其阳台设置的地漏可接纳洗衣机排水和飘进阳台的雨水。

10.0.14 四层及四层以上住宅,卫生间连接坐便器的污水立管,宜设置专用通气立管并设连通管。

10.0.15 卫生间的排水横管宜设在本套内,当设在下层住户内时,其清扫口应设在本层。

10.0.16 空调机组的室内机凝结水与室外机溶霜水应设专用排水管道有组织间接排水。

10.0.17 废水立管、污水立管应暗敷;给水管、热水管宜暗敷。管道不宜设置在靠近与卧室贴邻的内墙。

10.0.18 给水管不宜穿越卧室、贮藏室和壁柜。

10.0.19 水泵应选用低噪声节能型水泵。卫生器具和配件应采用节水型产品。不得配置一次冲水量大于6L的坐便器。

10.0.20 生活给水管不应采用镀锌钢管。

10.0.21 居住小区内埋地污水管、雨水管应采用塑料管。

10.0.22 室外排水检查井不得采用粘土砖材料。

10.0.23 住宅小区污水排水总管与市政污水管网连接前应设置排水检测井。

10.0.24 给水泵房内生活饮用水池(水箱)的上部,不得有污废水管道穿越。

10.0.25 生活水泵房周边10m范围内不得有污染源。

10.0.26 生活水泵房供水范围不宜大于4万㎡住宅建筑面积,且供水半径不宜大于150m。

10.0.27 厨房洗涤盆的废水排水管应单独设置,不得与卫生间排水管连接。排水管道不得穿越卧室。

10.0.28 阳台雨水应排入污水系统并应采取防臭措施。

11 燃气设计


11.0.1 新建住宅应设计燃气管道。使用燃气的住宅,每户燃气消耗量至少应按双眼灶和燃气热水器各一具计算。并配置燃气计量表一具,计量表的规格:城市煤气不应小于4.0m³/h;天然气不应小于2.5m³/h;管道液化石油气不应小于1.6m³/h。

11.0.2 燃气计量表宜安装在户门外公用部位表箱内,当设在套内时,应安装在厨房或服务阳台内。设在厨房或服务阳台内时,计量表宜明装,或安装在有通风条件的表箱(柜)内,并应符合抄表、安装、维修及安全使用的要求。

11.0.3 燃气管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不应设在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和前室内。
    2 可设置在敞开楼梯间。

11.0.4 燃气管的管材宜采用热镀锌钢管、铜管和其他符合国家标准的管材。

11.0.5 室内燃气管道宜明敷,不得设在承重墙、地板夹层、吊顶内,需要暗敷在隔墙内时,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

11.0.6 厨房宜设燃气泄漏保护装置。

11.0.7 燃气热水器应设置在厨房或服务阳台内有通风条件的部位。

11.0.8 燃气热水器应设置排至室外的专用废气排放管,严禁与排油烟机烟道合用。

11.0.9 安装燃气热水器的场所应预留安装位置和烟气可直接排放至户外大气的排气孔。

11.0.10 燃气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城市煤气、天然气管道工程技术规范》(DGJ 08-10)等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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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用电负荷


12.1.1 每套住宅用电负荷计算功率不应小于表12.1.1的规定。

表12.1.1 用电负荷计算功率

表12.1.1.jpg


12.1.2 每套住宅用电负荷功率不大于12kW时,宜单相进户;超过12kW或有三相电器设备时,应采用三相进户。

12.2 供电、配电与计量


12.2.1 十九层及以上住宅的消防设备和电梯应按一级负荷要求供电,其他住宅的消防设备、多层住宅和其他高层住宅的电梯应按二级负荷要求供电。

12.2.2 100m及以上高层住宅的总配电间低压母线应预留外接应急电源接口,其他高层住宅的总配电间低压母线宜预留外接应急电源接口。

12.2.3 十九层及以上住宅公共部位的照明应按一级负荷要求供电,十层至十八层的住宅公共部位照明及多层住宅地下汽车库的照明应按二级负荷要求供电。

12.2.4 住宅应急照明配电箱可按区域相对集中设置。

12.2.5 当住宅小区采用变频恒压供水方式时,变频泵宜按一级负荷要求供电。

12.2.6 住宅建筑应分户设置电表。

12.2.7 低层住宅和多层住宅的电表可在底层集中安装。

12.2.8 高层住宅的电表宜按楼层集中安装在壁龛、配电间或电表间内。壁龛的进深不宜小于0.6米,宽度不宜小于1.5米;配电间或电表间的宽度不宜小于1米,长度不宜小于1.2平方米。

12.2.9 电气线路应采用符合安全和防火要求的敷设方式布线。

12.2.10 由电表箱引至住户配电箱的进户铜导线截面不应小于10.0mm²,套内照明分支回路的铜导线截面不应小于1.5mm²,插座分支回路的铜导线截面不应小于2.5mm²。

12.2.11 1.5kW及以上的用电设备应采用单独分支回路供电。

12.2.12 住宅配电系统的设计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采用TT或TN系统接地型式,并应进行总等电位联结。
    2 设有洗浴设备的卫生间应作局部等电位联结。
    3 低层、多层住宅的垂直配电线路宜采用铜芯导线穿管敷设。
    4 中高层及以上高层住宅的垂直配电干线宜采用电缆或母线槽,并应在管井或壁龛内敷设。
    5 中高层及以上高层住宅应设总配电间,若地下建筑有地下二层及以上的,总配电间可设在地下一层;若地下建筑仅有地下一层,总配电间宜设置在地面底层,当必须设在地下一层时,应采取有效的防水措施。
    6 中高层及以上高层住宅的电梯应在末端配电箱设自切开关,多层住宅的电梯可在末端配电箱设自切开关。客梯、消防电梯及附近的防排烟风机等重要设备可合用末端配电箱。
    7 住宅建筑消防电梯井排水泵和本层的其他排水泵可以合用末端配电箱。
    8 中高层及以上高层住宅公共部位照明应在分区设置的末端配电箱内设自切开关。照明干线可采用放射式、树干式或其组合形式。
    9 除全程穿金属管敷设外,住宅中的电缆应具备低烟、低毒、阻燃特性。
    10 消防设备配电干线应采用耐火电缆。
    11 楼宇访客对讲系统的电源和电信间电源,应由公共照明配电箱的专用回路引出。
    12 电源总进线、电子信息系统配电箱、电梯配电箱及户外配电箱等应设置电涌保护器。

12.2.13 当建设单位有明确需求时,住宅小区内可按相关要求设置电动汽车充电桩。

12.3 电源插座


12.3.1 卫生间电源插座应选用防溅型,其设置应符合GB 16895.13《低压电气装置第7-701部分:特殊装置或场所的要求装有浴盆或淋浴的场所》中的相关规定。其他电源插座应选用防护型,其位置应根据室内用电设备和家具布置综合考虑。

12.3.2 电源插座设置数量不应少于表12.3.2的规定。

表12.3.2 电源插座的设置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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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 住户配电箱


12.4.1 每套住宅应设住户配电箱,箱内应设置具有短路、过载、过电压及欠电压等保护功能的总断路器,并应能同时断开相线和中性线。

12.4.2 住户配电箱内总断路器或每个出线回路断路器应具有剩余电流保护功能。

12.4.3 住户配电箱的配出回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各配出回路保护断路器均应具有过载保护和短路保护功能,并应同时断开相线和中性线。
    2 照明、空调电源插座、厨房电源插座、卫生间电源插座与其它电源插座均应分别设置配电回路。
    3 每个柜式空调电源插座应单独设置一个回路,其他空调电源回路不宜超过两只插座。

12.5 照明设计


12.5.1 住宅建筑公共部位照明应采用节能型灯具与光源。

12.5.2 公共地下室、设备机房、门厅、电梯厅、电梯轿厢和避难层的一般照明不应采用自熄开关控制,其他公共部位一般照明应采用自熄开关控制。

12.5.3 未设置自熄开关的公共部位照明可由消防安防监控室或其他值班室集中监控。

12.5.4 公共地下室、避难层、中高层及以上高层住宅的公共走道、门厅、电梯厅及楼梯间等应设置疏散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其安装位置、灯具分布密度、和地面照度等指标应符合相关规范的规定。

12.5.5 当住宅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疏散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宜采用自熄开关控制,且应在火灾发生时应自动点亮。

12.5.6 阳台应设人工照明,其控制开关应设置在室内。

13 智能设计


13.0.1 住宅的智能设计和设备的选用应考虑功能的实用性、技术的先进性、设备的标准化、网络的开放性、系统的可靠性及可扩性。

13.0.2 住宅小区内应设置安保控制室,当小区内有中高层及以上高层住宅时,可设消防与安防合用控制室。

13.0.3 居住区域内通信管线、有线电视管线及其他弱电管线的设计应统一考虑,宜采用共建共享方式。

13.0.4 住宅小区的消防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高层住宅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2 高层住宅的公共部位应设置火灾探测器。
    3 100m及以上的高层住宅中,公共部位及除建筑面积小于5㎡的卫生间外的各室均应设置火灾探测器。
    4 100m以上的高层住宅避难层(区)应设消防专用电话。
    5 地下汽车库的防火设计应符合《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的规定。

13.0.5 住宅小区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住宅小区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DB 31/294的规定。

13.0.6 根据居住区域管理要求,可设下列物业管理系统:
    1)停车库管理系统;
    2)电梯运行状态监视系统;
    3)区域公共照明、给排水设备的自动监控系统;
    4)住户管理、设备维护管理等物业管理系统;
    5)区域公共背景音响系统。

13.0.7 住宅套内的智能化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套住宅应设置信息配线箱,电视、通信(电话和数据)等管线应通过信息配线箱汇接和引出。当箱内安装有源设备时,应提供交流电源。
    2 应设有线电视系统,其设备和线路应满足双向有线电视传输的要求,在卧室、起居室、书房等房间应设置有线电视插座。
    3 住宅内应实现光纤到户。
    4 主卧室、起居室、书房等房间应设置双孔信息插座,其他卧室宜设置信息插座。
    5 高层住宅的每个单元应设置电信间,低层及多层住宅可不设电信间。电信间应有交流电源和接地端子。
    6 住户电表的选用应符合电力公司的规定。
    7 电梯轿厢内应设置紧急呼叫按钮或报警电话线,信号引至值班室或住宅小区消防及安保控制室。
    8 住宅应设置楼宇访客对讲和单元门电动控制装置,系统宜具有视频功能。设置在住宅小区出入口和住宅单元的访客对讲门口机、住宅室内对讲分机应与安保中心联网。
    9 住宅套内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住宅小区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DB 31/294的规定。

本标准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正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和其他规定执行的写法为:“应按……执行”或“应符合……的要求(或规定)”;非必须按指定的标准、规范和其他规定执行的写法为:“可参见……的要求(或规定)”。

引用标准名录


    1、《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9-2012)
    2、《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
    3、《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
    4、《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
    5、《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
    6、《住宅建筑模数协调标准》(GB/T 50100)
    7、《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
    8、《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
    9、《建筑内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
    10、《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
    11、《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50325)
    12、《建筑与小区雨水利用工程技术规范》(GB 50400)
    13、《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GB 50555)
    14、《住宅信报箱工程技术规范》(GB 50631)
    15、《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
    16、《城镇给水排水技术规范》(GB 50788)
    17、《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 3096)
    18、《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 3)
    19、《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J 113)
    20、《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134)
    21、《建筑工程交通设计及停车库(场)设置标准》(DGJ 08-7)
    22、《建筑抗震设计规程》(DGJ 08-9)
    23、《城市煤气、天然气管道工程技术规范》(DGJ 08-10)
    24、《城市居住地区和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标准》(DGJ 08-55)
    25、《机械式停车库设计规程》(DGJ 08-60)
    26、《民用建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设计规定》(DBJ 08-71)
    27、《建筑防排烟技术规程》(DGJ 08-88)
    28、《民用建筑水灭火系统设计规程》DGJ 08-94
    29、《无障碍设计标准》(DGJ 08-103)
    30、《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GJ 08-205)
    31、《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DB 31/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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