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人防工程建设管理办法》20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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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市政府关于印发


泰州市人防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泰州市人防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经市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泰州市人民政府

2018年1月24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人民防空建设和管理,推动人防工程建设与城市地下空间开发融合发展,加强和规范人民防空经费管理,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人防工程建设与城市地下空间开发融合发展的意见》(苏政办发〔2016〕72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工作的意见》(苏政办发〔2016〕111号)、《省财政厅、省民防局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防空经费管理的通知》(苏财行〔2016〕72号)、《省民防局关于印发〈江苏省防空地下室建设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苏防规〔2016〕1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规划、建设、管理及易地建设费征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人防部门负责人防工程建设管理。
发改、物价、公安、财政、住建、规划、质监、安监、行政审批、消防等部门,按照部门职责,共同做好人防工程建设管理工作。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四条  在组织编制或修订城市总体规划时,应当统筹提出人防工程建设与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融合发展的相关要求,并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人防工程规划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

第五条  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对人防工程建设规模、功能定位、远期目标等提出具体要求。制订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对地下空间及人防工程出入口位置、连通方式等内容予以明确。

第六条  防空地下室配置应当符合城市人防工程规划以及相关规划设计规范要求。规划明确需与其他地下工程连通的,应当建设连接通道或者预留连通口。

第三章  审批管理


第七条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易地建设审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事项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海陵区、高港区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易地建设审批由市行政审批局办理,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由市民防局办理;
(二)靖江市、泰兴市、兴化市、姜堰区由各市(区)相关部门办理。

第八条  城市规划区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地上、地下总建筑面积的一定比例结合建设6级以上防空地下室。
(一)海陵区、高港区、医药高新区7%;
(二)靖江市、姜堰区6%;
(三)泰兴市、兴化市5%。

第九条  临时建筑、工业建设项目中的生产性建筑以及其他特殊建(构)筑物不需要修建防空地下室。

第十条  人防专业队组建单位负责建设人民防空专业队工程。医疗机构应当在新建和改扩建医用建设工程时,结合修建医疗救护工程。地上建筑面积超过一定规模的,鼓励配置医疗救护工程或防空专业队工程,并按下列标准修建:
(一)地上建筑面积大于10万平方米、小于15万平方米的,同步修建1个医疗救护站工程;
(二)地上建筑面积大于15万平方米、小于30万平方米的,同步修建1个专业队工程;
(三)地上建筑面积大于30万平方米、小于50万平方米的,同步修建1个医疗救护站工程和1个专业队工程;
(四)地上建筑面积大于50万平方米的,根据规划及项目具体情况研究确定。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建设防空专业队工程、医疗救护工程以及一等人员掩蔽工程的,经审核同意,可按下列规定比例折算应建防空地下室。
(一)防空专业队工程和一等人员掩蔽工程按1:1.4的比例折算;
(二)医疗救护工程按1:1.2~1:1.7的比例折算。
1.医疗救护站按1:1.2比例折算;
2.急救医院按1:1.6比例折算;
3.中心医院按1:1.7比例折算。

第十二条  结合新建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战时掩蔽人数按地上建筑面积30平方米/人进行核定。防空地下室修建以人员掩蔽工程为主,在满足战时人员掩蔽需求和按规定配置相应医疗救护工程或防空专业队工程的前提下,可适当配置物资库等配套工程。

第十三条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应当按规定落实防护要求。单独建设的城市地下空间可按下列方式之一履行义务:
(一)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比例集中修建6级以上防空地下室;
(二)按整体满足防常规武器非直接命中的要求建设人防工程。
轨道交通设施的兼顾人民防空建设标准,按照《轨道交通工程人民防空设计规范》(RFJ02-2009)执行。
城市地下交通干道、隧道、地下综合管廊等重要基础设施建设,按照有关规定兼顾人民防空需要。

第十四条  社会投资者在法定义务外建设人民防空工程,所有权归投资者所有,除享受国防工程和社会公益性项目有关优惠政策外再给予奖励,奖励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奖励按以下标准:
(一)6B级人防工程每平方米奖励300元;
(二)6级人防工程每平方米奖励500元。

第十五条  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易地建设。
(一)所在地块被禁止、限制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
(二)因暗河、流砂、基岩埋深较浅等地质、地形或者建筑结构条件限制不适宜修建防空地下室的;
(三)因建设场地周边建筑物或者地下管道设施等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四)按照规定标准应建防空地下室的建筑面积小于1000平方米(中小学、幼儿园、养老院以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项目建设除外);
(五)按照城市人防工程规划,城市某区域人防工程人均面积达到最低人均结建面积指标,且在既有人防工程服务半径内的;
(六)其他因特殊情形需要易地建设的。

前款第(五)项中所称城市某区域: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已编制的,城市某区域由基本控制单元确定;若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未编制的,城市某区域为项目建设地块红线范围。所称服务半径:按照200米进行计算,具体为建设地块红线与既有人防工程邻近出入口间的最短直线距离。

第四章  征收管理


第十六条  批准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的民用建筑项目,建设单位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按照规定标准一次性足额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第十七条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由市物价局、财政局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苏价服〔2017〕210号)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八条  经批准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的民用建筑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程序申请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一)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旧住宅区整治项目)和公共租赁住房,免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二)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宅项目,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免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三)中小学(含幼儿园)校舍安全工程建设项目(维修、加固、重建、改扩建等形式),免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四)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项目免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五)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项目减半征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六)限价商品住房、政府统一规划建设的进城务工人员集体宿舍减半征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七)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非校舍安全工程项目)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减半征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八)其他国家和省规定可以减免的情形。
前款第(三)项中收费优惠有效期为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第五章  维护管理


第十九条  各级政府应当加大财政投入,足额安排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经费。

第二十条  鼓励人防工程平时开发利用,市人防部门会同发改、物价、住建(房管)等部门制定依法结建的人防工程平时使用收费标准。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防部门应当加大人防执法力度,依法查处变更人防工程战时用途、破坏人防工程结构、违规使用人防工程、拒不履行维护管理义务,以及出售、附赠或长期出租(租期超过3年)人防工程停车位等违法行为。公安、住建、质监、安监、消防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依法查处人防工程使用中涉及的安全问题,督促使用管理单位落实安全保障措施。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附件:1.需要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范围


附件1 需要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范围


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一般可分为(包括但不限于)住宅类建筑、行政办公类建筑、文教类建筑、体育类建筑、医疗类建筑、科研类建筑、商业类建筑、交通类建筑、展览类建筑、观演类建筑、通讯广播类建筑、生活服务类建筑、宗教民政类建筑。相应的典型建筑形式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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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工业建设项目中的食堂、宿舍、产品研发用房以及办公会议用房等非生产性用房,属于修建防空地下室范围。

附件:2.不需要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构)筑物范围


附件2 不需要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构)筑物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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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1.不需要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上所列建(构)筑物类型,遇到其他特殊项目,经市民防局认定、公告并报省民防局备案,亦可列入不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范围。

2.当同一建筑物中布置有生产性用房和非生产性用房时,非生产性用房应修建防空地下室。

3.水厂、电厂、油厂等重要经济目标单位要依法落实防护要求,鼓励其将关键部位和重点生产车间建在地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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