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设计管理规定》200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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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设计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设计管理,保证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众利益,根据《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印发〈人民防空工程设计管理规定〉的通知》(国人防[2009]280号)、《印发〈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的通知》(国人防[2009]281号)以及《关于印发<工程设计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07]8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人民防空工程设计和审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全市范围内人民防空工程设计文件管理工作(以下简称市人防主管部门)。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人民防空工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防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下简称单建式人防工程),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附建式防空地下室)。

第五条  人防工程建设规模按照下列标准划分:

(一)大型人防工程项目:

投资规模在2000万元(含)以上的重点人防工程或单建式人防工程。

投资规模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各级人民防空指挥工程。

防护等级为四级及以上的附建式防空地下室。

(二)中型人防工程项目:

投资规模在600万元(含)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重点人防工程或单建式人防工程。

投资规模在1000万元以下的各级人民防空指挥工程。

防护等级为五级及以下的附建式防空地下室。

(三)小型人防工程项目:

投资规模在600万元以下的重点人防工程或单建式人防工程。

第六条  人防工程按设计资质承担业务范围如下:

(一)人防工程甲级:承担人防工程建设项目主体工程、配套工程及地面附属设备设施用房的设计业务,其规模不受限制。承担人防指挥所工程项目设计业务,还应具备相应的保密资质。

(二)人防工程乙级:承担人防工程中、小型建设项目主体工程、配套工程及地面附属设备设施用房的设计业务。

(三)建筑工程资质:取得建筑工程专业资质的可承担相应等级的附建式防空地下室设计业务。

第七条   由两个或两个以上设计单位共同承担工程设计任务时,应明确一个主体设计单位,由主体设计单位对设计质量全面负责,并以书面形式明确各协作单位所负的质量责任。

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和加固改造的人防工程不论投资主体或投资方式,编制人防工程设计文件,应按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进行。

第九条  人防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审查包括政策性和技术性审查。

(一)政策性审查:

(1)审查设计单位资质是否符合国家及省市有关文件规定;

(2)审查人防工程战时功能、防护等级、平面布局等是否符合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行政许可要求。

(二)技术性审查:

建设单位报审人防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审查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人防工程初步设计审查报审表1份。   

(二)人防工程初步设计图纸1份(设计深度应满足《江苏省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要求)。

(三)工程项目总平面图、地面首层建筑平面图、上部建筑给排水进出管竖向剖面图各1份。

(四)人防工程结构计算书1份。

第十条   市人防主管部门对全市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建设单位根据人防工程建设规模自行委托符合相应资质要求的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进行人防工程施工图技术性审查。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或者设计单位对人防工程设计图纸审查意见如有重大分歧时,可向组织审查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出复查申请,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后,作出复查结论。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2008年12月29日下发的《南京市人防工程设计管理规定》(宁防办[2008]10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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