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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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日照影响分析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2002年版)、《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版)等相关规范,结合扬州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参见总规,面积为2358平方公里)建设项目日照影响分析,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日照影响分析,是指利用计算机技术,采用经住建部鉴定通过的软件,就拟建建筑模拟其在日照标准日,在规定的范围内,对有日照要求的建筑的日照影响情况,分析计算有关量化指标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有日照要求的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含老年人(残疾人)住宅]、宿舍、中小学教室、托(幼)儿所的生活用房、医(疗养)院半数以上的病房和疗养室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日照要求的建筑。

第三条  根据日照分析结果编制的《日照影响分析报告》,是规划部门实施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审核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依据之一。

第四条  《日照影响分析报告》须由有独立法人具备乙级以上(含乙级)规划设计资质或建筑设计资质的单位和具有相应能力的研究机构(以下简称日照影响分析单位)进行编制。

第五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进行日照影响分析:
(一)拟建建筑对周边现状、在建或规划的有日照要求的建筑、场地可能产生日照遮挡影响的。
(二)拟建的有日照要求的建筑、场地可能受到周边现状、在建或规划的建筑日照遮挡影响的。
(三)在下达地块设计条件时,如周边已建或拟建地块中存在有日照要求的建筑,应进行日照模拟分析,并合理确定容积率退让距离。
(四)依法应当进行日照影响分析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因建筑设计方案调整涉及建筑位置、标高、外轮廓、窗户等可能影响日照分析结果改变的,应对调整后的方案重新进行日照分析,并重新编制《日照影响分析报告》。

第七条  各类建筑、活动场地的日照应符合国家及省相关规范要求,即应满足:
(一)住宅建筑日照标准不低于大寒日2小时。
(二)现状住宅建筑的日照时间低于国家现行标准的,周边用地的开发建设不应减少其现有的日照时间。
(三)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标准降低。
(四)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自身的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5小时标准。
(五)幼儿园、托儿所的生活用房(教室、起居活动室)的有效日照时间不低于冬至日3小时,其活动场地应有不少于1/2的活动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之外。中小学教学楼南向的普通教室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应低于2小时。
(六)老年人住宅、残疾人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医院、疗养院主朝向的病房和疗养室,应能获得日照不少于冬至日2小时的日照标准。
(七)宿舍应保证半数以上居室获得良好日照,其日照标准按住宅建筑日照标准控制。

第八条  日照影响分析应保证受遮挡建筑主朝向的主墙面窗户的有效日照,次要朝向按规定的建筑间距控制,不作日照要求。板式建筑以垂直长边的方向为主要朝向,点式建筑以垂直居住空间布置方向为主要朝向。(主墙面即主朝向的外墙体,主墙面内凹面宽长度不超过总长度的六分之一且连续长度不大于2.4米的不纳入分析面)

第九条  日照影响分析的软件及参数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软件要求:应采用住建部鉴定通过的日照分析软件。
(二)地理位置:
广陵区、邗江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经:119°25′,北纬:32°25′。
江都区:东经:119°32′,北纬:32°26′。
(三)日照基准年应选取公元2011年。
(四)有效时间带:大寒日为上午8时至下午16时,冬至日为上午9时至下午15时。
(五)时间统计方式:对连续日照时间超过30分钟的时间段进行累加,累计时段不得超过三段。
(六)时间间隔(计算精度):不超过5分钟。
(七)根据计算方法和计算区域大小,合理确定采样点间距:窗户取0.30米;建筑取1.00米;场地取3.00米。
(八)分析方法:采用“满窗分析”或“多点沿线分析(沿建筑物外墙轮廓线)”的方式;根据实际需要,可附加“单点分析”等其他分析方式,对托儿所、幼儿园的活动场地等则采用“阴影分析”的方法。
第十条  日照影响分析中窗户的计算范围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日照分析中要求受遮挡建筑主朝向的主要窗户满窗日照满足规范日照要求。窗户(或阳台)的宽度小于等于2.4米的,按实际宽度的左右两个端点为计算点。宽度大于2.4米的,按2.4米计算,以窗户(或阳台)上距离为2.4米的任意两点为计算范围。(如图1)(满窗日照是指在特定分析条件下,窗户的实际计算范围内所有点均满足相关规范日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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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


(二)计算基准面按以下规则确定:
1.一般窗户以窗台外墙面为计算基准面;
2.转角直角窗户、转角弧形窗户、凸窗等,一般以居室窗洞开口为计算基准面;(如图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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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


3.两侧均无隔板遮挡也未封窗的凸阳台,以居室窗户的窗台外墙面为计算基准面,对阳台顶板所产生的遮挡影响忽略不计;(如图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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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


4.两侧或一侧有分户隔板的凸阳台、凹阳台以及半凹半凸阳台,以阳台栏杆面与外墙相交的墙洞口为计算基准面;(如图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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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4


5.设计封窗的阳台,以封窗的阳台栏杆面为计算基准面。(如图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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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5


6.超出基准面200mm以内的隔板、遮阳板、分户隔板、装饰性构件等对窗户产生的建筑自身遮挡不进行计算。
7.未经规划部门认可自行对住宅进行改造的,计算基准面以原始审批图纸为准。
8.形式复杂的窗或阳台当按上述要求较难确定计算基准面时,取窗户或阳台日照较好的基准面为计算基准面。
9.特殊造型的屋顶及附属物可进行简化建模。
(三)满窗日照的窗户计算高度(含落地门窗、组合门窗、阳台封窗等门窗形式)按离室内地坪0.9米的高度计算。

第十一条  日照分析所必需的资料有:
(一)覆盖所有遮挡、被遮挡建筑范围,并由有资质的测绘单位测绘的1:500现势性电子地形图。
(二)项目规划平面图(图纸及电子版,图纸须由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签章及甲方盖章确认,内容应包含遮挡及被遮挡建筑在同一图中,并标注相关建筑之间的距离、沿街建筑与周边城市道路之间的距离)。
(三)分析中涉及拟建、在建建筑单体建筑施工图(电子版,包括各层平面、立面、剖面等,项目周边拟建建筑资料可按有关规定向市、区规划部门收集)。
(四)分析涉及已建建筑相关资料,如没有相关资料,须提供相关建筑测量报告(电子版和纸质档,纸质档须由有资质的测绘单位盖章确认,已建遮挡建筑应包括楼体高度、室内标高,如为坡屋顶,须提供屋脊高度、屋脊线位置,已建被遮挡建筑,需提供住宅起始层室内标高)。

第十二条  日照分析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方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二)受托方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三)日照分析项目情况:
1.建设项目名称、地点、用地范围。
2.遮挡建筑的基本情况(编号、使用性质、层数、高度、位置等)。
3.被遮挡建筑的基本情况(编号、使用性质、层数、高度、位置、窗台高度等)。
4.以上资料的来源说明。
5.进行日照分析所采用的分析软件及来源证明。
6.日照分析技术参数。
(四)日照分析结论:
      明确在拟建建筑建设后被遮挡建筑是否符合日照要求,所能达到的日照时数,并注明不满足日照要求的建筑幢号(标注全部未达标窗户),其中现状建筑还应列出在拟建建筑建设前和建设后的比较分析。
(五)附图:
1.项目位置图。
2.建筑遮挡关系图。
3.空间模块图。
4.日照分析计算图。

第十三条  规划部门负责对《日照影响分析报告》的报送材料和日照分析软件是否符合本规定进行审查。对审查不合格的报送材料和分析软件,建设单位、分析单位应及时完善和整改。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日照影响分析单位提供真实、全面的日照影响分析资料,不得弄虚作假。

第十五条  日照影响分析单位和测绘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标准、规范等规定的要求,开展分析、测绘工作,客观、公正地出具相关日照影响分析报告和测绘报告,对相关数据和结论负责。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提供虚假或者不全面的日照影响分析资料,造成分析结果失实的,应当承担全部责任;违反相关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日照影响分析单位和测绘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出具虚假的分析结论、测绘结果,或者分析结论、测绘结果失实,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违反相关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由规划编制单位或建筑设计单位出具的日照分析报告,应有注册规划师或注册建筑师签字盖章。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3年10月1日起执行,2012年5月1日之前已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可按原日照技术标准执行。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扬州市规划局负责最终解释,未尽事宜按《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版)执行。

第二十一条  扬州市下辖各县(市)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参照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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