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暂行)(20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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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开封市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开封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民用建筑设计通则》、《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住宅设计规范》、《高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结合开封市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异地设计单位应持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到市城乡规划局进行资质备案,建筑工程的规划设计系指总平面规划设计和单体建筑设计。


第三条  城市重点控制地区(古城区内、滨水区域、文物保护范围内、其它重要城市景观节点)用地在1公顷以上的;建筑单体面积在 2万㎡以上重要公共建筑的建筑工程规划设计方案,一般应编制不少于两个方案,报市城乡规划局按程序审定。


第四条  对开封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及规划设计项目,适用本规定。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新建、扩建、改建的地上、地下建(构)筑物等建设工程。

第二章 建筑间距


第六条  建筑间距的确定应当综合考虑日照、防灾、消防、环保、国家安全、管线敷设、建筑保护、建筑节能、视觉卫生以及空间环境土地合理利用等因素。


第七条  住宅建筑间距除应满足第二十一条的日照标准要求外,应同时符合以下规定:

(一)多、低层住宅间距

1.多、低层住宅建筑平行布置

(1)主朝向为南北向时,日照间距为在多低层区域内按南侧建筑高度的1.3倍控制。多高层混合区域内按南侧建筑高度的1.42倍控制。

(2)主朝向为东西向时,按南北向间距控制。

(3)北侧建筑底层(或下部)为无日照要求的用房时,南侧建筑间距计算时仅扣除北侧建筑物底层层高,最多扣除高度不超过4米,(东西向布局建筑参照本条执行)。


2.多、低层住宅建筑垂直布置

(1)最小控制间距:应按较高建筑高度的0.7倍的要求控制,同时应保证消防、管线敷设等要求。

(2)垂直布置的多、低层建筑山墙宽度必须小于等于13m;大于13m的,其间距按照平行布置的正面间距要求控制。


3.多、低层住宅建筑并列布置侧面的最小控制间距为6m。

(二)高层住宅与高、多、低层住宅的间距


1.高层塔式住宅与高层塔式住宅平行布置时最小控制间距应按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并不得小于表2-1所列要求:


表2-1 高层塔式住宅平行布置时最小控制间距

表2-1.jpg



2.高层板式住宅与高层板式住宅平行布置时最小控制间距应按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并不得小于表2-2所列要求:


表2-2 高层板式住宅平行布置时最小控制间距

表2-2.jpg


3.高层板式住宅与高层板式住宅垂直布置时最小控制间距不得小于表2-3所列要求:


表2-3 高层板式住宅垂直布置时最小控制间距

表2-3.jpg



垂直布置的高层住宅山墙宽度应小于等于16m,大于16m时其间距按平行间距要求控制。


4.高层住宅与高层住宅并列布置时最小控制间距应符合以下要求:板式高层住宅之间不得小于20.0米,塔式高层住宅之间不得小于25.0米。板式高层住宅与塔式住宅并列布置时,间距按照塔式高层住宅间距执行。


5.高层住宅与多、低层住宅平行布置

(1)主朝向为南北向时,新建高层住宅位于南侧时,除应满足相关退界要求及日照要求外,建筑物间距应满足表2-2规定。

(2)主朝向为南北向时,新建高层住宅位于北侧时,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控制建筑物的间距,最小间距低层不得小于15米,多层不得小于20米。


6.高层住宅与多、低层住宅垂直布置时最小控制间距不得小于表2-4所列要求,并应满足日照要求。


表2-4 高层住宅与多、低层住宅垂直布置时最小控制间距

表2-4.jpg



7.高层住宅与多、低层住宅并列布置时,山墙间距不少于15m并同时满足消防要求。


第八条  住宅建筑与非住宅建筑之间间距除满足相关专业要求外。应同时符合以下规定:

(一)住宅在北侧,按住宅建筑标准执行;

(二)住宅在南侧,多低层住宅对多低层非住宅时,建筑间距计算时仅扣除高度4米,且间距不少于12米。多低层住宅对高层非住宅时,建筑间距计算时仅扣除高度4米,且间距不少于15米。高层住宅与北侧低层非住宅时,间距不小于12米;高层住宅与北侧多层非住宅时,间距不小于20米;高层住宅与北侧高层非住宅按住宅标准执行。


第九条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高层建筑与各种层数住宅建筑的最小控制距离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具体核定。


第十条  本节规定以外的建筑类型和布置形式的建筑间距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具体核定。

第三章 建筑物退让


第十一条  沿建筑用地边界和沿城市道路、公路、城市绿地、河渠道、铁路两侧及电力线路、文物保护区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除符合日照、消防、管线敷设、环境保护等要求外,同时应符合本节规定。


第十二条  沿用地边界建筑物,其退界距离按以下规定控制,当退界距离小于消防要求时,应按消防要求控制。

(一)相邻建筑双方各自从建筑用地界线起计算退界距离,退界距离不得小于表3-1所列要求:


表3-1 各类建筑退地界

表3-1.jpg



(二)界外为住宅建筑,除应满足表4-1退界距离规定外,应同时满足本章中建筑间距的有关要求。

(三)地下建筑物的退相邻用地边界的距离不小于地下建筑深度(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底部的距离)的0.7倍,且最低不小于3m。基坑维护设施不得超出用地界线。

(四)在相邻双方产权人协商达成协议后,经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退界距离可适当调整。


第十三条  沿城市道路两侧的建筑物,其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最小控制距离不得小于表3-2所列要求。


表3-2 建筑后退道路红线最小距离表

表3-2.jpg



(一)退线距离以建筑最外轮廓投影线起算。不区分主次朝向,主次朝向退线距离保持一致。

(二)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应相应加大后退距离,具体标准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定。

(三)地下建筑物和地下附属设施,退让规划道路红线最小距离为5m。

(四)商业步行街、老城区小街巷两侧的建筑,退让距离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详细规划确定,但不得逾越道路红线。(历史街区沿街建筑按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四条  当规划地块位于城市绿线、蓝线的东、西、北侧时,最小距离不应低于2m,在建筑底层设有商业时退绿线、蓝线的距离不小于5m;当规划地块位于城市绿线、蓝线的南侧时,应按第十二条和第二十二条执行。

第四章  日照分析技术规定


第十五条  日照分析是指规划高层建筑对周边一定范围内的现状及规划已经确定的有日照要求的建筑产生的日照影响程度的分析,以及其它高层建筑对规划建筑产生日照影响程度的分析。


第十六条  日照分析应采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的日照分析软件。《日照分析报告》应由具备乙级或乙级以上规划设计资质、甲级建筑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或专业咨询机构编制。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对其提供的日照分析基础资料的真实性负责,提供的材料不实或隐瞒实情而产生后果的,应承担相应责任;设计单位或规划咨询机构应对编制或复核的日照分析报告成果的准确性、真实性负责。由于日照分析报告结果不真实、不准确而产生后果的,《日照分析报告》的编制或复核单位应承担相应责任。具体负责日照分析项目的专业技术人员对《日照分析报告》承担技术责任。


第十八条  日照分析参数的确定

(一)地理位置:开封市区,河南开封,东经114°20′,北纬34°50′。

(二)有效时间段:冬至日(当年)上午9时至下午15时/大寒日(当年)上午8时至下午16时。

(三)时间统计方式:累计。

(四)最小连续时间:10分钟。

(五)时间间隔: 5分钟。

(六)采样点间距:采样点间距不超过1.0米。

(七)计算高度:以已经确定的日照计算基准线为依据,计算高度(含落地门窗)均按距室内地坪0.9米的高度计算。


第十九条  日照分析主要资料

(一)覆盖所有遮挡与被遮挡建筑范围的电子地形图。

(二)拟建建筑的总平面图、屋顶平面图和平立剖面图的电子文件(附有建筑坐标和屋顶标高)。

(三)已确定的被遮挡建筑的平、立面图(含明确的底层标高,必要时附有详细的窗位尺寸)。

(四)已确定的遮挡建筑的总平面图和屋顶平面图(附有各屋顶详细标高)。

(五)规划地块内的模拟日照分析遮挡建筑资料(室内地坪标高、建筑控制高度)。


第二十条  《日照分析报告》的内容与深度要求

(一)文本内容

1.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名称、地点、用地范围。

2.拟建日照分析遮挡建筑的基本情况(编号、层数、高度、位置、室内地坪标高等)。

3.根据拟建日照分析遮挡建筑的阴影覆盖范围确定的日照分析客体的基本情况(编号、使用性质、层数、高度、位置、室内地坪标高等)。

4.参与叠加遮挡的其它日照分析遮挡建筑的基本情况(编号、名称、层数、高度、位置、室内地坪标高等)。

5.上述日照分析遮挡、被遮挡建筑的资料来源说明(提供资料的单位应盖章确认)。

6.日照分析所采用的分析软件。

7.日照分析的依据。

8.日照分析所采用的日照标准。

9.日照分析技术参数说明。

10.分析结论 :列表说明不满足日照标准窗台的所属建筑、层次、编号、受影响类型及受影响程度。对其中的现状日照分析客体,还须列出建设前后的比较分析表,分别载明各采样点建设前后的日照时数及所处时段,并计算差值,对其中建设后不满足日照标准的采样点,应按不同的受影响类型填充不同的颜色。


(二)附图

1.日照分析遮挡、被遮挡建筑范围图(比例:1:1000-1:2000)。应详细标明各遮挡建筑和被遮挡建筑的位置(坐标、编号、室内地坪标高)、檐口高度及有效时段的阴影范围。

2.窗台日照时数分布图。应标明各日照分析客体的各日照分析采样点的日照时数,对受影响窗台则应按受影响类型分别标注不同颜色的条状色带。


第二十一条  日照标准要求应符合表4-1中的规定。


表4-1 各类建筑日照标准

表4-1.jpg



第二十二条 为维护相邻地块的开发建设权益,体现土地有效公平原则,对未确定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相邻地块,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按下述要求进行模拟日照分析:

(一)、规划地块东、西两侧应根据规划用地性质做镜像模拟分析。

(二)、规划地块北侧为居住用地时,其大寒日2小时日照阴影区不得超过北侧用地边界线12.5米。

(三)、规划地块北侧为老年人住宅、幼儿园、教育及医疗卫生有日照标准要求的用地时,其冬至日2小时日照阴影区不得超过北侧用地边界线9米。

(四)、规划地块北侧为无日照标准要求的用地时,大寒日2小时日照阴影区不得超过北侧用地边界线20米。

(五)、拟建地块北侧为城市规划主、次干道时,当道路红线宽度≤40米时,大寒日2小时日照阴影区不得超出北侧道路红线;道路红线宽度>40米时,大寒日2小时日照阴影区不得超出北侧道路中心线;

(六)、拟建地块北侧为城市公园绿地及水体时,其大寒日2小时日照阴影区不得超过北侧绿地及水体宽度的1/3。


第二十三条 建筑应确定日照分析的主朝向。

(一)、文教卫生类建筑及条式住宅建筑分析对象只有1个日照主朝向;点式住宅建筑分析对象日照主朝向最多不应超过3个。

(二)、东西向布置的条式住宅建筑,当东向偏南时,以东向为日照主朝向;当西向偏南时,以西向为日照主朝向;正东西朝向的建筑,以居室较多的朝向为日照主朝向。


第二十四条 日照分析范围的确定应兼顾实际遮挡情况、可操作性及相关利害人的要求进行。


第二十五条  当相邻建筑所处场地有地形高差时,日照影响分析中应增加或减去地形相对高差。


第二十六条  高层建筑日照分析应符合《开封市高层建筑日照分析技术要求》。

第五章  建筑高度和景观控制


第二十七条  建筑物高度除应符合日照、建筑间距、消防、抗震、人防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节规定。


第二十八条  在有净空高度限制的飞机场、气象台、广播电台、电视台、其他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设施及重点安全防护区域周围的建(构)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古城区建筑高度及景观设计应符合宋都古城风貌保护的要求。在涉及文物保护的区域和建筑保护单位周围的建筑工程,其建筑形式、高度的控制应符合文物和历史、古建筑保护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条  住宅建筑长度多层不宜超过80m,高层不宜超过60m,且宜采用坡屋顶形式。


第三十一条  行政办公、科技研发、商业设施和各类公共场所应取消沿路围墙围栏设置,宜采用绿篱、花池等作为隔离形式。

其他项目除特殊安全要求外,应采用透空围栏设置,其高度不得超过1.8m。

确有特殊要求的建设项目,如油库、煤气罐站、水源厂、部队营房等,可建封闭式的围墙,墙高应符合其相应规范要求,一般不超过2.2米。围墙饰面及外观应进行合理设计,有利于形成城市景观。


第三十二条  居住小区的围墙后退道路红线不应小于建筑后退道路红线最小距离。


第三十三条  工业建筑门卫及围墙后退道路红线不小于5米。

第六章  绿 地


第三十四条  建设用地范围内各类绿地面积的总和占用地总面积的比例(以下称绿地率)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指标,应与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实施,一并交付使用。

各类新建建设项目绿地率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居住项目绿地率不低于30%,旧区改建不宜低于25%;

(二)单位庭院绿地不低于30%,其中教育科研、医疗卫生、休疗养院所、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等单位不低于35%;

(三)商业商务、交通枢纽等建设项目,绿地率不应小于25%;

(四)工业项目绿地率不得超过20%。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的工厂应依据环评要求设立防护林带。

前款(二)(三)项所列建设工程属于旧区改建项目的,其绿地率指标可适当降低。


第三十五条  公共绿地是指满足规定的日照要求、适合于安排游憩活动设施的、供居民共享的集中绿地,包括居住区公园、小游园和组团绿地及其他块状带状绿地等。

居住区内公共绿地的总指标,应根据居住人口规模分别达到:组团不少于0.5㎡/人,小区(含组团)不少于1㎡/人,居住区(含小区域组团)不少于1.5㎡/人。


第三十六条  为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改善居住环境,在新建项目中,公共绿地宜集中设置。绿化占地比例不得小于70%。


第三十七条  满足植树绿化覆土要求,方便居民出入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筑的屋顶绿化,经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将建筑屋面地栽绿地面积(每块不得小于100㎡)折算成地栽绿地面积,其折算公式为:


F=M×N  


式中:F—地面绿地面积,M—建筑屋顶地栽绿地面积,N—有效系数(见表6-1)


表6-1  屋顶绿化折算系数表

表6-1.jpg

注:H为建筑裙房高度


第三十八条  室外停车场车位以植草砖等形式进行绿化设置时,其停车面积的30%计入绿地面积。


第三十九条  公租房项目,以户均100㎡建筑面积折算户数再进行相关指标计算。

第七章  商业设施控制


第四十条  古城区以外区域,严格控制在主干道设置分散的商业设施,住宅区配套商业宜集中独立设置。


第四十一条  为了减少对道路交通的影响,新建影剧院、医院、体育馆、学校、大型商业设施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建筑,其临城市道路设有车行或人行出入口的主体建筑外边线后退道路红线距离,退主干路应不小于20m,退次干路应不小于15m,退支路应不小于10m。红线外有辅道控制的,后退辅道红线距离应不小于10 m。上述情况还应同时满足规划管理其他相关退线要求。


第四十二条  道路交叉口及临城市道路的大型商业设施的规划布局,应进行交通影响评价。

第八章  停车设施控制


第四十三条  应充分利用地下空间,严格限制地面停放机动车,地面停车率不宜大于20%。居住区配套商业设施配建停车场应单独设置,独立使用。

各类建筑机动车停车配建标准应符合表8-1的规定,并按照地上25-30㎡/ 辆,地下40-45㎡/ 辆进行面积核算。


表8-1 机动车停车配建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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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  为方便居民存放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宜在组团入口处、组团内或靠近组团设置非机动车存车处。

各类建筑非机动车停车配建标准应符合表8-2的规定,按照地上1㎡/辆,地下1.6㎡/ 辆进行面积核算。


表8-2 非机动车停车配建标准

表8-2.jpg

名词解释


1.古城区:指城墙以内区域;


2.低层建筑:指高度小于、等于10m的建筑,低层住宅为一至三层。


3.多层建筑:指高度大于10m,小于等于24m的建筑,多层住宅为四层至七层。


4.高层建筑:指高度大于24m的建筑(体育馆、影剧院等单层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特殊建筑除外),高层住宅为七层以上(不含七层)。


5.裙房:指与高层建筑紧密连接,组成一个整体的多、低层建筑,裙房高度小于等于24m,大于24m的按高层建筑处理。


6.高层塔式住宅:指主要朝向长度小于等于40m次要朝向宽度大于等于16m的高层住宅。


7.高层板式住宅:指主要朝向长度大于40m次要朝向宽度小于16m的高层住宅。


8.大型商业建筑:单层建筑面积5000㎡及以上或总建筑面积15000㎡及以上的商业建筑。


9.建筑间距的计算

(1)除另有规定外,建筑间距是指两幢建筑的外墙面之间的最小的垂直距离。

(2)建筑物有每处不超过3m长(含3m)的凸出部分(如楼梯间),凸出距离不超过1m,且其累计总长度不超过同一面建筑外墙总长度的1/4者,其最小间距可忽略不计凸出部分。居住建筑阳台累计总长度(突出于山墙面之外或转弯到山墙面上的阳台长度可不计)不超过同一建筑外墙总长度1/2的(含1/2),其最小间距仍以建筑外墙计算;超过1/2的,应以阳台外缘计算建筑间距。


10.退界距离的计算

退界距离指建筑临地界外墙面距离用地界线的最小垂直距离,具体计算方法同上(建筑间距的计算)。


11.后退道路红线距离计算

后退道路红线距离指建筑临道路外墙面距离道路规划红线的最小垂直距离,具体计算方法同上(建筑间距的计算)。


12.建筑高度的计算

平屋顶应按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女儿墙顶点的高度计算;坡屋顶应按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屋檐和屋脊的平均高度计算;下列突出物不计入建筑高度:

(1)局部突出屋面的楼梯间、电梯机房、水箱间等辅助用房占屋顶平面面积不超过1/4者;

(2)突出屋面的通风道、烟囱、装饰构件、花架、通信设施等;

(3)空调冷却塔等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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