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装配式建筑施工现场安全技术规程 DB42T1233-2016》(征求意见稿)

【湖北省】《装配式建筑施工现场安全技术规程 DB42T1233-2016》(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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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地方标准

装配式建筑施工现场安全技术规程


(征求意见稿)


前    言


为了加强装配式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并指导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建筑施工,保障工程安全生产,制定本规程。

近年来,国内装配式混凝土结构的应用开始走出低谷,并且以全新的技术水平,呈现出上升发展的趋势。湖北省建筑工业化推广应用也在积极推进。装配式建筑的迅速发展迫切要求有相应的规程来指导现场安全管理。为了促进建筑工业化的发展,为装配式建筑安全生产过程中提供保障,针对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建筑施工特制定本规程。为实现我省产业化发展战略,充分发挥装配式建筑的优越性,促进我省建筑工业化的发展,现编写适用于湖北省《装配式建筑施工现场安全技术规程》。

本规程适用于湖北省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建筑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装配式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管理除应执行本规程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行业和湖北省有关技术标准的规定。

本规程共分9章和附录。主要内容为:

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 构件的进场、运输与堆放;5.构件安装;6.模板及构件支撑;7. 高处作业;8.职业健康与环境保护;9. 安全管理。

本规程由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管理,由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本导则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寄送至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吴家山东吴大道602号,邮编:430040)。电话:027-83248922。email: xiaocon.g2008@163.com


本规程编制单位: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本规程主要起草人:

本规程主要审查人:湖北省地方标准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联合发布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
第3号


  现批准《装配式建筑施工现场安全技术规程》为湖北省地方标准,编号DB42/T1233-2016,自2017年4月19日实施。
  本标准由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托湖北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管理总站出版发行。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3月15日

1.总则


1.0.1 为了加强装配式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指导装配式建筑施工,保障安全生产,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湖北省装配式建筑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

1.0.3 装配式建筑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除应执行本规程外,尚应符合现行的国家、行业和湖北省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装配式建筑  prefabricated construction
装配式建筑是指用预制的构件在工地装配而成的建筑。这种建筑的优点是建造速度快,受气候条件制约小,节约劳动力并可提高建筑质量。

2.0.2 高处吊篮作业 high altitude work nacelle
将悬挑机构架设于建筑物上,利用提升机构驱动悬挑平台,通过钢丝绳沿建筑物立面上下运行的施工设施,也为操作人员设置的作业平台。

2.0.3 外挂式防护架 outside hanging protectective frame
用于建筑主体施工时临时防护而分片设置的外防护架,由钢构件和预埋件组成,钢构件通过穿墙螺杆与建筑物上的预埋件紧固连接,起到临边防护作用。

2.0.4 临时固定 temporary fixation
对搁置就位的构件进行的临时性拉接和支撑措施。

2.0.5 支承架 support frame
构件运输和临时堆放时对构件进行临时固定的架体。

3. 基本规定


3.0.1 承担装配式混凝土结构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并建立相应的安全与环境管理体系,制定相应的培训教育、监督检查、应急救援预案等管理规定。

3.0.2 装配式混凝土结构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准确理解设计图纸的要求,结合施工环境,与构件加工厂联系,完成预制构件的深化设计,并经设计单位审核通过,编制装配式混凝土结构专项施工方案,做到安全防护和环境保护措施“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专项施工方案应包含下列内容:
1 确定构件相关竖向构件和水平构件的吊装顺序、安装施工工艺、吊点的设置、吊具选择、受力分析和安全防护措施。
2 卸车和垂直运输设备的选型及相应的位置。
3 预制构件场内运输道路和堆放场地的平面布置。
4 施工各过程中的施工安全防护措施、构件临时支撑和固定措施,及相应的预留预埋的深化设计。

3.0.3 对于采取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的装配式建筑专用的施工操作平台、高处临边作业的防护设施等,相关单位的设计文件中应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安全技术措施,且其专项方案应按规定通过专家论证。

3.0.4 装配式混凝土结构施工的塔吊司机、塔吊信号工、塔吊司索工等特种作业人员、装配工、灌浆工应进行专项培训,具备岗位需要的基础知识和技能,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并必须定期进行体格检查。

3.0.5 现场应采取有效的环保措施,严格控制污水、噪音、垃圾等污染源,减少对环境的污染。现场使用的密封条、密封胶、防水胶等材料应符合消防管理要求,废弃料应及时收集,按规定回收处理。

3.0.6 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应戴安全帽、系安全带、穿防护鞋,酒后不得上岗作业。

3.0.7 施单位应根据施工现场构件堆场设置、设备设施安装使用、因吊装造成非连续施工等特点,编制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方案,并严格执行。

3.0.8  施工现场公示的总平面布置图中,需明确大型起重吊装设备、构件堆场、运输通道的布置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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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构件的进场、运输与堆放


4.1 构件进场


4.1.1 施工单位应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每批预制构件全数进行质量验收,并经监理单位抽检合格后方能使用。验收内容包括构件是否在明显部位标明生产单位、构件型号、生产日期和质量验收标识;构件上的预埋件、吊点、插筋和预留孔洞的规格、位置和数量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构件外观及尺寸偏差是否有影响结构性能和安装、使用功能的严重缺陷等。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同时还须复核预制构件产品质量保证文件,包括吊点的隐蔽验收记录、混凝土强度等相关内容。

4.1.2 现场平面布置时应能满足各类构件运输、卸车、堆放、吊装的安全要求,场地道路平整坚实,排水畅通。

4.2 运输


4.2.1 应制定预制构件的运输方案:运输时间、次序、存放场地、运输路线、固定要求码放支垫及成品保护措施等内容。对于超高、超宽、形状特殊的大型构件的运输和码放应采取质量安全专项保证措施。

4.2.2 预制构件的运输车辆应满足构件尺寸和载重的要求,装车运输时应满足下列要求:
1 装卸构件时应考虑车体平衡;
2 运输时应采取固定措施,防治构件移动或倾倒;
3 运输竖向薄壁构件时应根据需要设置临时支架;
4 对构件边角部或链锁接触处的混凝土,宜采用垫衬加以保护。

4.3 存放


4.3.1 根据现场吊装平面规划位置,按照类型、编号、吊装安装顺序、方向等确定运输、堆放计划,分类存放,堆场应设置围护,并悬挂标牌、警示牌。


4.3.2 预制构件堆场应平整,表面硬化,并有排水措施。构件之间应有充足的作业空间。


4.3.3 预制构件堆场地基承载力需根据构件重量进行承载力验算,满足要求后方能堆放。在软弱地基、地下室顶板等部位设置的堆场,必须有经过设计单位复核的支撑措施。

4.3.4 构件应按设计支撑位置堆放平稳,底部设置垫木;对重心较高的竖向构件应设置专门的支承架,采用背靠法或插放法堆放两侧设置不少于2道支撑使其稳定;对于超高、超宽、形状特殊的大型构件的堆码设计针对性的支撑和加垫措施。


4.3.5 预制楼板叠放层数不宜大于6层,梁柱叠放层数不宜大于2层;堆垛之间留置2米的通道。


4.3.6 除吊运期间的司索工、信号工外,堆场内禁止其他人员停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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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构件安装


5.1 起吊准备


5.1.1 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等垂直运输设备应办理相应的备案登记、检验检测、验收和使用登记等手续;安装前应编制安全专项方案。

5.1.2 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等垂直运输设备附着支座应根据结构特点单独设计,并经设计单位认可。

5.1.3 附着支座预埋件宜设置在现浇部位,若设计在预制构件内,则需在预制构件生产时预埋,不得在施工现场加装。在结构达到设计承载力并形成整体前,不得附着。

5.1.4 吊装用吊具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进行设计、验收或试验检验。
吊具应根据预制构件形状、尺寸及重量等参数进行配置,吊索水平夹角不宜小于60°,且不应小于45°;对尺寸较大或形状复杂的预制构件,宜采用分配梁或分配桁架的吊具。

5.1.5 吊装用内埋式螺母、吊杆、吊钩应有制造厂的合格证明书,表面应光滑,不应有裂纹、刻痕、剥裂、锐角等现象存在,否则严禁使用。

5.1.6 吊索、横吊梁(桁架)等吊具应有明显的标识:编号、限重等。

5.1.7 吊装用的钢丝绳、吊装带、卸扣、吊钩等吊具经检查合格,并在其额定范围内使用,每周检查至少一次。
根据构件特征、重量、形状等选择合适的吊装方式和配套的吊具;竖向构件起吊点不少于2个,预制楼板起吊点不少于4个;构件调运过程中应保持平衡、稳定,吊具受力均衡。

5.2 构件吊装


5.2.1 吊装时要遵循“慢起、快升、缓降”原则,吊运过程应平稳;每班作业时先试吊一次,测试吊具与塔吊是否异常;每次起吊瞬间应停顿15秒,确保平衡状态后,方可继续提升;异形构件必须设计平衡用的吊具或配重,达到平衡后方可提升。

5.2.2 构件应采用垂直吊运,严禁斜拉、斜吊;吊起的构件应及时安装就位,不得悬挂在空中;吊运和安装过程中,都必须配备信号司索工,对构件进行移动、吊升、停止、安装时的全过程应用远程通讯设备进行指挥,信号不明不得吊运和安装。

5.2.3 吊车吊装时应观测吊装安全距离、吊车支腿处地基变化情况及吊具的受力情况。

5.2.4 应选择有代表性的单元进行试安装,安装经验收后再进行正式施工。吊装工每次应有安全的站立位置。

5.2.5 结构吊装前,对预埋件、临时支撑、临时防护等进行再次检查,配齐装配工人、操作工具及辅助材料。

5.2.6 构件就位后,对未形成空间稳定体系的部分,采用有效的临时固定或支撑措施,方可缓慢松吊钩;临时固定或支撑措施应在预制构件与结构之间可靠连接,在形成永久固定连接,且装配式结构能达到后续施工承载要求,经验收合格报批后方可拆除。

5.2.7 吊装作业时,吊装区域设置警戒区,非作业人员严禁入内,起重臂和重物下方严禁有人停留、工作或通过,应待吊物降落至作业面1m以内方准靠近。

5.2.8 构件卸车时充分考虑构件的卸车的顺序,保证车体的平衡。构件卸车挂吊钩、就位摘取吊钩应设置专用登高工具及其他防护措施,不允许沿支承架或构件等攀爬。

5.2.9 进入施工现场内行驶的机动车辆,必须按照指定的线路和速度(5~10公里/小时)进行安全行驶,严禁违章行驶、乱停乱放;司乘人员应做好自身的安全防护,遵守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5.2.10 起重设备、吊索、吊具等保养中的废油脂应集中回收处理;操作工人使用后的废旧油手套、棉纱等应集中回收处理。

5.2.11 吊装作业不宜夜间施工,在风级达到5级及以上或大雨、大雪、大雾等恶劣天气时,应停止露天吊装作业。重新作业前,应先试吊,检查确认各种安全装置的灵敏可靠后才能进行作业。

5.3 构件连接


5.3.1 构件安装就位后应及时校准,校准后须及时将构件固定牢固,防止变形和位移。

5.3.2 当采用焊接或螺栓连接时,须按设计要求连接,对外露铁件采取防腐和防火措施。

5.3.3 采用钢筋套筒灌浆连接施工前,须对灌浆料的强度、微膨胀性、流动度等指标进行检测。在灌浆前每一规格的灌浆套筒接头和灌浆过程中同一规格的每500个接头,应分别进行灌浆套筒连接接头抗拉强度的工艺检验和抽检。(检验方法:按规格制作3个灌浆套筒接头,抗拉强度检验结果应符合Ⅰ级接头要求)。施工中检查套筒中连接钢筋的位置和长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应并加强全过程加强质量监控,灌浆施工过程应留存影像资料。

5.4 构造防水


5.4.1 对进场的外墙板应注意保护其空腔侧壁、立槽、滴水槽以及水平缝的防水台等部位,以免损坏而影响使用功能。

5.4.2 密封防水部位的基层应牢固,表面应平整、密实,不得有蜂窝、麻面、起皮和起砂现象,嵌缝密封材料的基层应干净、干燥。应事先对嵌缝材料的性能、质量和配合比进行检验,嵌缝材料必须与板材牢固粘接,不应有漏嵌和虚粘的现象。

5.4.3 抽查竖缝与水平缝的勾缝,不得将嵌缝材料挤进空腔内。外墙十字缝接头处的塑料条须插到下层外墙板的排水坡上。外墙接缝应进行防水性能抽查,并做好施工记录。发现有渗漏,须对渗漏部位及时进行修补,确保防水作用。

5.5 结构施工


5.5.1 现浇混凝土浇筑前应清除浮浆、松散骨料和污物,并采取湿润技术措施,构件与现浇结构连接处应进行构件表面拉毛或凿毛处理。

5.5.2 立柱模板宜采用工具式的组合模板。根据混凝土量的大小选用合适的输送方式,连接处须一次连续浇筑密实,混凝土强度等性能指标须符合设计规定。并应做好接头和拼缝的混凝土或砂浆的养护。

5.5.3 结构的临时支撑应保证所安装构件处于安全状态,当连接接头达到设计工作状态,并确认结构形成稳定结构体系时,方可拆除临时支撑。

5.5.4 严禁随意切割、拆除、损坏预留钢筋、支撑架、角码、螺栓等部件。

6. 模板及构件支撑


6.0.1 装配式结构支撑体系需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经审批合格后方能施工。

6.0.2 水平构件支撑宜采用工具式钢管立柱,也可采用满堂脚手架等支撑形式。支撑设计、施工需符合相关规范规定。

6.0.3 对于高大模板体系,其设计、施工需符合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相关条例规定。

6.0.4 墙、柱等预制构件,采用可调钢管斜撑固定时,斜撑应固定在预留螺栓孔上,不得另行开孔。若出现预留孔与现场不符情况,需经设计、生产单位出具方案后方能施工。

6.0.5 预制柱等竖向构件,若经核算,在结构形成整体前不能保证其稳定,应在四个方向加设缆风绳固定,或采用专门制作的金属临时固定架固定。用于临时固定的缆风绳下部应设紧绳器,并牢固地固定在锚桩上临时固定后起重机方可脱钩并卸去吊索。

6.0.6 叠合楼板、阳台、空调板等水平构件安装就位后,对未形成空间稳定体系的部分应设置竖向支撑架体;阳台等边缘构件的竖向支撑架体应形成整体。

6.0.7 支撑架体应具有足够的承载力和稳定性,支撑杆件间距应符合施工技术方案要求,支撑上部横梁排列方向宜垂直于桁架钢筋。

6.0.8 支撑架体应在预制构件与结构可靠连接,并固定。装配式混凝土结构达到后续施工承载要求后,经验收合格报批后方可拆除。

6.0.9 竖向现浇构件模板宜采用对拉螺杆加固,局部采取防倾措施;与预制构件相连处,宜在预制构件深化设计、加工时提前预留对拉固定孔位。

7. 高处作业


7.0.1 高处作业的安全技术措施应在施工方案中确定,并在施工前完成,最后经验收确认符合要求。

7.0.2 装配式建筑工程外围防护应结合施工工艺专项设计,宜采用整体操作架、围挡式安全隔离、外挂式防护架。

7.0.3 当建筑物周边搭设落地式或悬挑式脚手架时,应在构件深化设计时,细化附墙点或受力点的预留预埋;先防护后施工。

7.0.4 外围防护设施应编制专项方案,包括搭设、安装、吊装和制作等,在预制构件深化设计时明确其预留预埋设置,保证与主体结构可靠连接;防护设施的安装拆除应由专业人员操作,经检验检测、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7.0.5 整体操作架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队伍施工,安装完成后经检验检测、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7.0.6 外挂式防护架宜采用方钢、槽钢、钢管作为主体结构框架;人员通道宜采用花纹钢板铺设;架体外侧防护高度应大于1.5m。 挂架应采用穿墙螺杆、螺母、钢板垫片与预制墙体进行紧固连接,每一支架处不得少于2道穿墙螺杆。
外挂式防护架设置不得少于两层,拆除、安装转换工序应严格按照操作工序实施,不宜直接将外挂架体吊至空中,在作业结构上进行安装。

7.0.7 高处作业人员按规定配备安全防护用品,并正确使用。高处作业使用的工具和零配件等应采取防坠落措施,严禁上下抛掷。

7.0.8 整体操作架、围挡式安全隔离、外挂式防护架在吊升安装阶段,在吊装区域下方设置安全警示区域,安排专人监护,人员不得随意进入。

7.0.9 阳台、楼梯间、电梯井、卸料台、楼层临边防护及平面洞口等临边、洞口的防护应牢固、可靠,符合《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相关要求。

7.0.10 现场吊篮的设计、施工应执行《建筑施工工具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202的规定;吊篮的悬挂机构前支撑不宜支撑在悬挑构件和悬臂构件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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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职业健康与环境保护


8.1 职业健康


8.1.1 施工项目部应贯彻职业健康方针,制定职业健康管理计划,按规定程序经批准后实施。项目职业健康管理计划内容包括:
1 项目职业健康管理目标。
2 项目职业健康管理组织机构和职责。
3 项目职业健康管理的主要措施。

8.1.2 施工项目部应对项目职业健康管理计划的实施进行管理。主要内容包括:
1 施工项目部应为实施、控制和改进项目职业健康管理计划提供必要的资源,包括人力、技术、物资、专项技能和财力等资源。
2 施工项目部应通过项目职业健康管理组织网络,进行职业健康的培训,保证项目部人员和分包人等人员,正确理解项目职业健康管理计划的内容和要求。
3 施工项目部应建立并保持项目职业健康管理计划执行状况的沟通与监控程序,保证随时识别潜在的危害健康因素,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减少可能引发的伤害。
4 施工项目部应建立并保持对相关方在提供物资和劳动力等所带来的伤害进行识别和控制的程序,有效控制来自外部的影响健康因素。

8.1.3 施工项目部应制定并执行项目职业健康的检查制度,记录并保存检查的结果。对影响职业健康的因素应采取措施。

8.2 环境保护


8.2.1 施工项目部应制定施工环境保护计划,落实责任人员,并应组织实施。混凝土结构施工过程中的环境保护效果,宜进行自评估。

8.2.2 施工过程中,应采取建筑垃圾减量化措施。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应进行分类、统计和处理。

8.2.3 施工过程中,应采取防尘、降尘措施。施工现场的主要道路,宜进行硬化处理或采取其他扬尘控制措施。可能造成扬尘的露天堆储材料,宜采取扬尘控制措施。

8.2.4 施工过程中,应对材料搬运、施工设备和机具作业等采取可靠的降低噪声措施,施工作业在施工场界的噪声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12523的有关规定。

8.2.5 施工过程中,应采取光污染控制措施。可能产生强光的施工作业,应采取防护和遮挡措施。夜间施工时,应采取低角度灯光照明。

8.2.6 应采取沉淀、隔油等措施处理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污水,不得直接排放。

8.2.7 宜选用环保型脱模剂。涂刷模板脱模剂时,应防止洒漏。含有污染环境成分的脱模剂,使用后剩余的脱模剂及其包装等不得与普通垃圾混放,并应由厂家或有资质的单位回收处理。

8.2.8 施工过程中,对施工设备和机具维修、运行、存储时的漏油,应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不得直接污染土壤。漏油应统一收集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8.2.9 混凝土外加剂、养护剂的使用,应满足环境保护和人身安全的要求。

8.2.10 施工过程中可能接触有害物质的操作人员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8.2.11 不可循环使用的建筑垃圾,应集中收集,并应及时清运至有关部门制定的地点。可循环使用的建筑垃圾,应加强回收利用,并应做好记录。

9. 安全管理


9.0.1 现场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
1建设单位应对安全措施和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审核、论证和使用过程中的检查、验收等情况加强管理,定期组织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开展检查,及时消除隐患。
2监理单位应对特种设备合格证及其作业人员的资格等进行审查;开展现场巡视和日常安全检查,对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作业时应实行旁站监理,发现安全隐患要督促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3施工单位建立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按照规定配备项目专职安全员;开展安全培训;对项目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进行分解,并定期进行考核;落实项目安全资金的使用;制定各工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要定期组织检查、验收,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整改;建立应急救援机制。

9.0.2 构件的吊装安装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合格后实施。

9.0.3 施工单位现场施工负责人在分派生产任务时,对相关的管理人员、作业人员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

9.0.4 施工单位应建立安全巡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现场的安全进行巡视,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及时组织定人、定时间、定措施进行整改。

9.0.5 定期对进场的安装和吊装工人、设备操作人员、灌浆工等进行安全教育、考核。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

9.0.6 对现场的垂直运输设备,按照“一机一档”原则,建立设备出厂、现场安拆、安装验收、使用检查、维修保养等资料。

9.0.7 现场应建立消防安全管理机构,制定消防管理制度,定期开展消防应急演练。现场消防设施应符合《建设工程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规定,临时消防设施应与工程施工进度同步设置。
构件之间连接材料、接缝密封材料、外墙装饰、保温材料要求是不燃材料、A级防火材料。

9.0.8 针对现场可能发生的危害、灾害和突发事件等危险源,制定专项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员工进行应急救援演练。

9.0.9 在临建设计、材料选择、各施工工序中做好相应的环境保护工作,并加强监督落实。

9.0.10 雨季施工中,应经常检查起重设备、道路、构件堆场、临时用电等;冬季施工中,吊装作业面低于零摄氏度时不宜施工。

9.0.11 施工临时用电应符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相关规定。

本规定用词说明


1  执行本规程条文时,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以便在执行中区别对待。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允许时首先这样做的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本规程中指明应按其它有关标准、规范或其他地方有关规定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要求)”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1.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
2. 《建设工程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
3. 《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GB5144
4. 《装配式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1
5.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
6. 《工业企业场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GB4387
7. 《建筑施工起重吊装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276
8. 《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
9.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
10. 《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
11. 《建筑施工工具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202
12. 《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
13. 《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JGJ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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