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双流县规划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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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双流县规划技术规定


总则


    为加强双流县的城市规划管理,确保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技术规范,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形态强度分区


    根据我县的城乡区域特点和实际情况,按区位、交通、绿化环境等综合条件将我县县域划分为东升、华阳、其他三大功能区,对每一功能区按照公共建筑、居住建筑、工业建筑三大建筑的不同特点、不同区位,划分为不同的城市形态分区,从而形成疏密有致、高低错落、建筑与自然环境和谐的城市空间形态。

1.1 东升功能区依据航空限高和第五立面规划将居住建筑划分为三级形态强度分区,公共建筑划分为二级形态强度分区,工业建筑只有一个形态强度区(详见附图一)。
    1.1.1 居住建筑的用地强度、高度按表1.1.1进行控制。


表1.1.1 居住建筑规划控制指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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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 兼容比例指公共设施的建筑面积与计入容积率的总建筑面积之比;
    2 建筑高度除满足本表规定外,还需满足航空限高要求;
    3 / 指对应的项不作强制性要求;
    * 牧马山区域居住用地以一类住宅为主导。


    1.1.2 公共建筑的用地强度、高度按表1.1.2进行控制。


表1.1.2 公共建筑规划控制指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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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 建筑高度除满足本表规定外,还需满足航空限高要求;
    2 / 指对应的项不作强制性要求;
    3 纯商业建筑指以批发或零售方式经营销售各类生活物资和生产物资的建筑;综合楼指二种及二种以上用途楼层组成的公共建筑;办公建筑指行政机关和各类公司的办公建筑;
    4 牧马山区域公共建筑主体高度不得超过24米。


    1.1.3 工业建筑的用地强度、高度按表1.1.3进行控制。


表1.1.3 工业建筑规划控制指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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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华阳功能区将居住建筑划分为四级形态强度分区,公共建筑划分为二级形态强度分区,工业建筑只有一个形态强度区(详见附图二)。
    1.2.1 居住建筑的用地强度、高度按表1.2.1进行控制。


表1.2.1 居住建筑规划控制指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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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2.jpg

注:1 兼容比例指公共设施的建筑面积与计入容积率的总建筑面积之比;
    2 建筑高度除满足本表规定外,还需满足航空限高要求;
    3 / 指对应的项不作强制性要求;
    * 南湖片区居住用地以一类住宅为主导。


    1.2.2 公共建筑的用地强度、高度按表1.2.2进行控制。


表1.2.2 公共建筑规划控制指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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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 建筑高度除满足本表规定外,还需满足航空限高要求;
    2 / 指对应的项不作强制性要求;
    3 纯商业建筑指以批发或零售方式经营销售各类生活物资和生产物资的建筑;综合楼指二种及二种以上用途楼层组成的公共建筑;办公建筑指行政机关和各类公司的办公建筑。


    1.2.3 工业建筑的用地强度、高度按表1.2.3进行控制。


表1.2.3 工业建筑规划控制指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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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其他功能区按华阳功能区的居住第四分区、公共建筑的第二分区进行控制。

第二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2.1 二类居住用地中包含的可叠建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上明确配置规模,用地位置在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中予以明确。


2.2 因城市规划市政道路、公共绿地等占用土地使用者已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时,在土地使用者将已取得用地用作市政道路、公共绿地建设,放弃货币化补偿并按规划用地红线重新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的前提下,容积率可按原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面积计算。


2.3 工业项目所需的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生活服务设施包括倒班房、餐厅、公厕等。


2.4 工业项目建设应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生产设备,缩短工艺流程,集约、节约使用土地。


2.5 用地面积30亩以下的建设项目应一次性报建进行开发建设,用地面积30亩以上的建设项目应统一规划设计,可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分期建设,但最小分期的用地面积不得低于20亩,在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确定后,应结合设计方案划定分期界线,并办理与各分期相对应一致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保证分期建设范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致性。


2.6 对非招拍挂建设项目,经论证、审查,可提高地块容积率的,须将不低于增加建筑面积的5%用作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2.7 居住用地只能兼容不大于50%的商业用地,居住用地兼容的商业部分宜集中单独设置,如确需布置于高层建筑中,则须设置在建筑高度不大于24米的部分,用地临城市主干路的,临街面带状商业不宜超过用地面宽的30%,临快速路的,不宜超过10%。


2.8 公共设施用地不能兼容住宅用地。


2.9 建设用地面积未达到5000平方米的独立地块不得单独开发建设高层建筑。

第三章 建筑规划管理


3.1 新建建筑间距、退距按《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8)三环路内标准执行。


居住建筑各类朝向平行相对布置时的最小间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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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H:南侧建筑或东西向建筑平均高度;
    2.H(多):多层建筑高度;H(低):低层建筑高度;H(高):高层建筑高度;
    3.建筑高度超过80.0米的建筑工程,按80.0米高度计算建筑间距;


非居住建筑朝向平行相对布置时的最小间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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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H:建筑平均高度;
    2.H(多):多层建筑高度;
    3.建筑高度超过80.0米的建筑工程,按80.0米高度计算建筑间距。


3.2 根据不同的道路等级,不同的用地性质,对天府大道、双楠大道等城市主要道路规划控制宽度按表3.2进行控制。对一些大型公共建筑,后退规划道路红(绿)线后,宜结合人流量设置集散性广场。


表3.2 城市规划主要道路规划控制宽度按下表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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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①农村地区建筑后退道路的规划控制详见农村地区规划导则。
    ②建筑物后退城市规划道路红、绿线的距离按《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8》执行。


3.3 鼓励商业区临街布置骑楼建筑,骑楼部分后退规划道路红(绿)线应≥0.5倍主体建筑后退规划道路红(绿)线距离,骑楼净宽应≥2米,骑楼净高应≥3.6米且≤6米,对骑楼顶部应做景观化处理 。


3.4 建筑外墙设置广告牌、空调外机及各类管线时,应统一设计,装饰遮挡,做到风格协调统一。


3.5 航空港、气象台、电台、电视发射台和无线电通信(含微波通讯)及监测设施周围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保护控制的规定并取得相关部门的书面同意函。


3.6 建筑连续面宽控制:临各类红线(含道路红线和用地红线)的建筑高度大于24米的商住楼和10层(含10层)以上的纯住宅建筑主楼面宽,应满足:建筑高度不大于60米时,最大连续面宽投影不宜大于80米;建筑高度大于60米且不大于80米时,最大连续面宽投影不宜大于60米;建筑高度大于80米,其主要朝向投影面宽不宜大于40米;不同建筑高度组成的连续建筑,最大连续面宽的投影上限值按最高建筑高度所对应的面宽执行。


3.7 鼓励40米及以上的住宅高层建筑按下列要求底层架空设置:底层架空层净高不小于3米;底层架空可设置为绿化、居民健身设施等开敞空间,不得设置机动车停车位。


3.8 每套住宅阳台的水平投影面积不大于该套住宅套型建筑面积的20%。


3.9 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含90平方 米)以下住宅,其建筑层高不得高于3.6米,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上住宅,其建筑层高不宜高于3.6米。


3.10 建筑色彩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报批时,需提供实景嵌入渲染图;居住建筑宜以灰色调为主,工业建筑以中性色调为主,公共建筑以明亮色调为主,增强建筑色彩的标识性。


3.11 临规划40米(含40米)以上道路的住宅建筑外立面进行公建化处理并须符合下列要求:建筑外立面不得设置开敞式阳台;建筑外立面不宜采用涂料作为外装饰材料;有底商的建筑在底商部分宜采用石材作为外装饰材料;建筑顶部应作适当处理,以丰富建筑立面,改善天际轮廓线。


3.12 凡涉及安全、保密等特殊要求用地周围的项目须征得安全主管部门的同意。


3.13 建设用地内建筑后退用地红线距离不能满足退距要求的,建设单位在取得相邻用地相关权益人同意的前提下,只控制拟建建筑与永久性建筑和拟建建筑的建筑间距,相邻用地不能采用建筑拼建的形式。

    注:相关权益人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的取得者,相关权益人应对拟建建筑的退距进行确认,并承诺变更土地使用者时有义务告之周围建筑的退距情况,承担由退距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3.14 对用地性质为商业用地或办公用地且未明确具体建筑形式的建设项目,可结合城市规划区域功能布置公寓式酒店或公寓式办公建筑。


3.15 拼建建筑须以建筑实体结构连接,并在功能上相互融合,拼建建筑面宽须按建筑连续面宽要求进行控制。以阳台、结构板、空中花园等形式进行拼建的建筑,在满足建筑连续面宽要求的同时,拼建面须满足建筑间距要求。


3.16 设计方案须采用黄海高程系作为统一高程标准。建筑布局应充分考虑自然地形地貌,保持自然生态景观,对林地、坡地不进行大砍、大挖。设计方案总图上应标明道路交叉点、变坡点控制高程,室外地坪标高。


3.17 主次干路交叉口侧的建筑,后退道路切角线的距离应按主要道路标准执行,并宜增加5米执行。


3.18 新建影剧院、游乐场、大型商业设施(单层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及以上的、总建筑面积8000平方米及以上的)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建筑,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后退道路红线应不小于20米,面宽不小于50米,并应留出临时停车或回车场地。


3.19 居住区内独立占地的配套公服设施与居住建筑之间的建筑间距按配套设施本身建筑高度的1.0倍控制。


3.20 鼓励新建项目在灯光照明上使用LED等新型节能设备,在建筑外墙上使用新型节能材料,降低建筑能耗。


3.21 对东起川齿路、文昌路,西至一杆旗南北段,北起四环路,南至规划的五环路范围内受第五立面规划控制的项目,要求新建多低层以及建筑层数低于或等于10层的高层居住建筑全部采用坡屋顶形式,坡屋顶面积占层顶面积不得小于三分之一。居住建筑采用坡屋顶形式,起坡高度不超过顶层楼面1.2米,且屋面坡度小于等于45°,非坡屋顶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可采用屋顶绿化的形式,屋顶绿化面积不得小于屋面面积的50%,形成独特的空中看双流城市建筑景观风貌。东升组团内建筑屋顶以浅淡、柔和、暖灰/冷灰色为主;牧马山组团内别墅屋顶色彩以红色暖色调为主;航空港工业园区内厂房建筑以平屋顶为主,屋顶色彩采用灰蓝、白、灰色系,避免使用反光材料。


3.22 在电力线保护区(高压走廊)范围内不应新建建筑物,建筑物距各级电力线边导线的最小水平距离按下表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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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道路交通规划管理


4.1 在城市主干路两侧,应控制开设机动车主要出入口,确需开设的按交通影响评价的结论确定;对有绿化隔离带的主干路,其绿化隔离带(包括机非隔离带和中央隔离带)原则上不应开口,确需开口的按交通影响评价的结论确定;
    注:城市主干路:天府大道、红星路南延线、元华路、站华路、华牧路、麓山大道、迎宾路、双华路、双楠大道、川藏路、白河路、广都大道、一杆旗路、机场路、大件路、长城路、川大路、川齿路等。


4.2 城市主干路两侧,建筑面积≥20000平方米的公共设施、用地面积≥5公顷的居住以及用地面积≥0.5公顷的交通设施用地,应进行交通影响评价,在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报批时需提供交通影响评价报告成果。


4.3 建设用地内应按表4.3的规定配建机动车、非机车停车场(位)。


4.4 城市道路工程应与配套市政管线同时设计、同步建设。


4.5 对新建、改扩建道路工程,在其主要交叉口处应根据交通流量分析同时设计交通渠化工程并同步实施;同时在道路红线范围内,应按照规划、交通等部门要求,设置公交港湾停靠站,道路工程施工图设计应包含该站点详细设计内容。


4.5.1 港湾停靠站在道路上的设置位置取决于道路横断面型式,单幅路或双幅路,停靠站宜沿路侧人行道设置。三幅路或四幅路;停靠站宜沿两侧分隔带设置。


表4.3 建设用地配建机动车、非机动车最小控制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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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①廉租房配建停车位不做强行要求,但宜在廉租房小区主入口处安排适当的访客临时停车位。
    ②对东升分区、华阳分区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区域,停车位配建应不低于上表配建标准的80%,对地面停车率不作要求,鼓励室内设置。
    ③临道路的公共厕所应配建两个以上的临时停车位。
    ④住宅项目地面停车率应小于20%,商业、办公等其他项目鼓励停车位室内设置,对地面停车率不作强行要求。
    ⑤住宅停车位距多、低层的长边和高层主要朝向应不小于5米,距多、低层住宅的山墙及高层次要朝向应不小于2米。
    ⑥子母停车位按1.5个计算停车位个数。

第五章 绿地景观规划管理


5.1 加强对文物古迹、历史地段的保护,新增建设项目应注重保护和延续城镇的风貌特点,发扬城镇的传统文化。


5.2 居住用地应按用地面积的8%设置集中绿地,并将集中绿地的50%临规划道路、河流和城市开敞空间布置。


5.3 规划街头绿地由建设单位负责实施时,该规划绿地可抵扣该项目的集中绿地,但该绿地必须与建设项目统一规划,同步实施,且对外开放。


5.4 鼓励建筑屋顶绿化、垂直绿化,公共建筑应强化屋顶绿化,市政设施应景观化处理。


5.5 公共活动广场周围宜种植高大乔木,集中绿地不应小于广场总面积的25%,并宜设计成开放式绿地,植物配置宜疏朗通透,应选择具有地方特色的树种,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性的集散广场集中绿地不应小于广场总面积的10%。


5.6 对流经县域内的重要河流锦江、漉溪河、江安河、白河、杨柳河等两侧应控制不小于50米的带状绿地,对其他规划沟渠两侧应控制不小于5米的带状绿地;对公园、河流两侧的公共绿地其绿化面积(含水面)应大于70%;公共绿地内宜种植高大乔木,高大乔木应选择具有地方特色的树种,而且其投影面积应达到绿化种植面积的50%以上;公共绿地内可配建一定的公共服务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筑高度不应大于8米,总建筑密度不应大于5%,单处公共服务设施的占地面积不应超过1000平方米,多处公共服务设施的间距不得小于50米;小于或等于50米的带状绿地内不得配建公共服务设施,只能配建小型公共配套设施(公共配套设施只能为不大于50平方米的公厕或市政配套设施用房),绿地内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设施应景观化处理,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六章 配套公共服务设施规划管理


6.1 为集约、节约用地,增强城市配套功能,将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分为可叠建和需单独占地两类,见表6.1,对可叠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建设单位建设时须配建相应建筑面积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


表6.1 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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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和规模按表6.2进行控制。


表6.2 配套公共服务设施设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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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市政公用设施规划管理


7.1 公共建筑、工业、居住用地内应采用雨污分流排水设计,鼓励采用先进的工艺对污水进行处理,处理后的中水用于绿化和水景等。


7.2 东升片区、牧马山片区、红星路南延线以西的中和片区以及红星路南延线以西的华阳片区范围内,新建110KV及以下电压等级的电力线路应采用地下电缆敷设方式。因特殊条件限制,近期无法实施地下敷设的,可采用临时架空线路。


7.3 航空港南片区(双华路以南)、红星路南延线以东的中和片区、红星路南延线以东的华阳片区、万安片区以及南湖片区范围内,10KV及以下电压等级电力线路应采用地下电缆敷设方式。因特殊条件限制,近期无法实施地下敷设的,可采用临时架空线路。


7.4 道路下各种市政管线应预留支管,其支管应延伸至道路两侧红线外或道路两侧的绿化带外1米设支管井。


7.5 建设项目用地临街面超过50米宽,其项目用地内应预设一处市政公共设施点位,在此基础上用地临街面面宽每增加200米应增加预设一处市政公共设施点位,主要用于设置变压器、分支箱、环网柜、电信交接箱等,点位规模按下列规定执行:
    建设项目临街布置有集中绿地时,应预留用地面积不小于50平方米的市政公共设施点位;建设项目临街布置无集中绿地时,应在建设用地内(临街处)或建筑物底层(临街处)或负一层(临街处)设置市政公共设施点位,用地面积不小于50平方米或建筑面积不小于50平方米,并预留管线进出通道。

第八章 城镇农民集中居住区规划管理


    为加速城市化进程,推进农民向城镇集中,提高农民集中居住质量,规范我县城镇规划区内农民集中居住区规划设计及其公共配套设施规划建设,结合我县征地拆迁、土地整理、拆院并院等项目实际情况,对城镇规划区内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规划提出以下要求。

8.1 农民集中居住区规划选址要求
    城镇规划区内农民集中居住区,其选址应遵循“安全、省地、经济”的原则,须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集中布局、集约用地、美观适用、统一配套”进行规划建设。


8.2 农民集中居住区规划设计要求
    8.2.1 人口规模:宜控制在2000人-5000人范围内。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分期建设。
    8.2.2 建设标准:人均建筑面积不得超过50平方米(含公共服务建筑面积)。
    8.2.3 规划设计要求:各镇(街办)必须按照规划要求合理控制农民集中居住区内住宅的容积率、建筑密度和高度。住宅建设的相关技术标准按照《双流县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9)执行。规划设计方案编制过程中,应当充分征求村民意见,编制完成后,应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审议,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或村民代表同意后,上报县级规划管理部门审查。审查符合场镇总体规划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符合要求或审查后要求方案进行重大修改的应按审查意见修改,修改后的方案应重新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8.2.4 公共配套设施:应配置社区服务、文化体育、小区管理、市政公用等公共服务设施,具体按照表8.2.4.1进行控制。


表8.2.4.1 城镇农民集中居住区公共配套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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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临城市主干道不宜设置临街商铺,商业宜集中设置。
    2、多层居住建筑应设置坡屋顶。


8.2.5 规划设计方案审批公告:经批准的农民集中居住区规划设计方案由当地政府进行公告。


8.3 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管理
    8.3.1 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应当符合安全、合理、卫生、适用的原则,建筑施工必须遵守有关施工技术规程和规范,不得使用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件。
    8.3.2 镇(街办)负责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的协调指导和施工质量安全监督等管理工作。

第九章 城市旧城区规划管理


9.1 具体的旧城改造地块,须进行多方案比选,以方案的合理性确定旧城改造地块的规划条件。


9.2 旧城改造项目设计方案论证程序:
    ① 地块所在地政府申请并提交三个以上的设计方案;
    ② 设计方案经规划局初审后,报专家会论证;
    ③ 设计方案经专家会论证可行的,上报县规委会审议。


9.3 旧城改造范围旧城改造范围详见附图三。

第十章 附则


10.1 本补充规定实施前,已取得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或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可按原有规定执行,原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中未明确的,须符合本补充规定的要求。已批准的设计方案若需调整,必须符合本补充规定的要求。


10.2 特殊地块可以根据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合理性,结合城市设计和相关专业规划的要求优化规划指标。


10.3 本补充规定未包括的内容,按现行《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及国家现行的技术标准、规范、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城市建设部分)相关要求执行。


10.4 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方案调整的,须对拟调整方案进行论证,经论证可行的,在项目现场、《成都日报》、双流县公众信息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方可进行审批。调整方案须符合《规划条件通知书》的要求,因方案调整给相关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由申请人负责给予补偿。


10.5 本规定由双流县规划管理局负责解释。


10.6 本规定自2009年9月1日起执行。


附录 名词解释


1 东升功能区:东升分区规划对应的城市规划建设区


2 华阳功能区:华阳分区规划对应的城市规划建设区

3 其他功能区:除东升、华阳城市规划建设区外的县域内其他丘区城镇规划建设区

4 公寓式酒店:指单元式空间划分,单元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90平方米,有独立厨、卫设备的商业建筑

5 公寓式办公建筑:指单元式空间划分,单元平均建筑面积大于或等于150平方米,有独立卫生设备的办公建筑

6 建筑密度:指一定地块内所有建筑物的投影总面积占规划建设净用地面积的比值(用百分比表示)。建筑总投影面积的计算:除雨篷、挑檐、构架之外的建筑物各部分的水平投影面积,均计入建筑投影总面积

7 永久性建筑:指已登记产权的建筑和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在建建筑

8 丘区城镇:除东升、华阳分区以外的县域内其他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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