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拉玛依市】《城市规划强制性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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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拉玛依市城市规划强制性条文


    克拉玛依市城市规划强制性条文以下简称本强制性条文,是根据建设部建标[2000]31号文的要求,在建设部审定发布的《工程建设标准城乡规划部分强制性条文》内容上结合我市总体规划以及城市建设实施情况来具体制定的。
    本强制性条文的内容是直接涉及城市各项建设活动开展、环境保护和其他公众利益的必须严格执行的强制性规定,并考虑了保护资源、节约投资、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政策要求。
    本强制性条文是我市实施总体规划以及详细规划的一个配套法规文件,与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两者不发生抵触。实施过程中以较高标准要求为准。
    本强制性条文由克拉玛依市城市规划国土资源局负责具体管理和解释。

克拉玛依市城市规划管理局

二00三年八月

第一篇 用地规划


一、 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与标准
1、 克拉玛依城市用地根据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划分为10大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国家标准执行。
2、 城市建设用地应包括分类中的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地和特殊用地九大类用地,不应包括水域和其他用地。
3、 在计算建设用地标准时,人口计算范围必须与用地计算范围相一致。按照边远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中地多人少的城市标准,克拉玛依市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不得大于人150m2/人。
4、 克拉玛依市居住区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 – 93执行用地分类标准以及用地平衡指标。
5、 三类工业用地应按环境保护的要求进行选址,并严禁在该地段内布置居住建筑。

二、 城市建设用地布局
1、 土地利用原则
    以现有城市建成区为发展基础,进一步贯彻“中心城的建设依托老区,适度改造老区,重点发展新区”的方针。
2、 总体布局
    2.1 以方格网式道路系统作为城区框架,以友谊路中心路带为南北向中心轴线,在其两端设分区中心——老城商业中心,新区行政中心和商务中心。在老城中心地段以外北、西、东三片居住区各形成二级中心;在新区行政中心以西布置体育中心。新区克拉玛依河中心景区与新型政区间布置市级公园。
    2.2 主要工业用地分布在老城区的西南部、东南部及东北部。保留现状某些零星分布但无污染或轻污染的工厂。居住用地在新区的东面和西面设两片居住区。
3、 城区用地布局
    3.1 公共服务设施
    3.1.1 调整改造老城区的商业服务设施,将准噶尔路规划作为城市重点商业街。启动友谊桥东西两侧商业服务用地的建设。配套完善居住区级商业服务的各类网点。
    3.1.2 加强居住区级文化娱乐设施的配套建设。
    3.1.3 加强现有体育设施的维护和更新,改善中小学的体育场馆。
    3.2 居住用地
    3.2.1 老城居住区以完善道路、公共服务设施、绿化配建为主,并成片改造八一南、北村,教育、建工新村等地简易平房、危旧房。
    3.2.2 完成外来人员公寓、阳光世纪新城居住区以及批准实施的经济适用房小区和土地置换的商业居住区的建设。
    3.3 工业仓储用地
    3.3.1 与生活区混杂并有污染及危险性的工厂和仓库要逐步进行搬迁,或调整土地使用性质,对于不能搬迁调整的,要加强环境管理。
    3.3.2 位于昆仑路西侧、临外环路的工业点,结合大面积仓储用地,形成货物流转中心。近期不再扩建,以调整完善现状功能为主。
    3.3.3 位于准噶尔路以南、胜利路以东的的工业点保持和发展部分轻型、少污染的加工业。
    3.3.4 城区内一般生产生活性供应仓储可以保持现状,经规划批准也可以置换为生活居住用地或发展服务型产业。
    3.4 历史文化保护区
    保护和开发利用克拉玛依市独特的自然生态环境和社会人文环境。对具历史意义的“黑油山”、“克一号井”等地段的自然地貌和石油文化标志物要采取切实保护措施。近期重点实施黑油山公园的保护性开发。

三、 市域城镇体系规划
1、 城镇发展目标
    1.1 独山子区:作为市域的副中心城区,近期要着重抓好重点工业项目的建设及城镇的拓展建设。
    1.2 白碱滩镇:进一步完善城镇规划和改善城区环境,增强社会化的服务功能,提高城镇的凝聚力。
    1.3 乌尔禾镇:在发展农、牧业的同时,要保持和增强其农副产品贸易地的功能,发展旅游业及与之相关的产业,创造富有北疆气息的城镇氛围,为旅游事业的进一步提供支持。
    1.4 对金龙镇—三坪镇之间地区规划调整为石化工业发展基地。
2、 基础设施建设
    2.1 提高217国道(阿——独公路)、省道S211线(塔——克公路)、省道S201线(呼——克公路)的等级建设。
    2.2 对市域部分公路进行高等级化改善,完善市域公路网。
    2.3 完成新机场的建设。
    2.4 开展北疆铁路建设工作。

第二篇 道路交通规划


一、 城市道路系统
1、 克拉玛依城市道路规划建设按照《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 50220—95执行。
2、 城市道路系统规划应满足客、货车流和人流的安全与畅通;为地上地下工程管线和其他市政公用设施提供空间;满足城市救灾避难和日照通风的要求。
3、 城市道路用地面积应占城市建设用地面积的8%~15%,城市道路中各类道路的规划指标应符合中、小城市道路网规划指标。
4、 克拉玛依城市道路红线控制按照总体规划中道路系统专项规划制定的原则执行。
5、 中心城规划路网为方格网式,干道网由外环路加“四横两纵”组成。

二、 道路交通
1、 城市道路交通
    1.1 公共交通车站服务面积,以300m半径计算,不得小于城市用地面积的50%,以500m半径计算,不得小于90%。长途客运汽车站、火车站、客运码头主要出入口50m范围内应设公共交通车站。
    1.2 步行交通设施应符合无障碍交通的要求。人行道宽度应按人行带的倍数计算,最小宽度不得小于1.5m。
    1.3 商业步行区的道路应满足送货车、清扫车和消防车通行的要求,商业步行区的紧急安全疏散出口间隔距离不得大于160m。
    1.4 商业步行区附近应有相应规模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或多层停车库,其距步行街进出口的距离不得大于200m。
2、 居住区道路交通
    2.1 居住区内道路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2.2 居住小区内应避免过境车辆的穿行。小区内主要道路至少应有两个出入口;居住区内主要道路至少应有两个方向与外围道路相连。
    2.3 小区机动车道对外出入口数应控制,其出入口间距不应小于150m。沿街建筑物长度超过160m时,应设不小于4m×4m的消防车通道。当建筑物长度超过80m时,应在底层加设人行通道;
    2.4 在居住区内公共活动中心,应设置为残疾人通行的无障碍通道。通行轮椅车的坡道宽度不应小于2.5m,纵坡不应大于2.5%;
    2.5 当居住区内用地坡度大于8%时,应辅以梯步解决竖向交通。

三、 道路交通设施
    1.1 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出入口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出入口应符合行车视距的要求,并应右转出入车道;出入口应距离交叉口、桥隧坡道起止线50m以远。
    1.2 在中心城西北角和东部,新城区体育公园附近设三处大型停车场,在城市中心大型公共设施附近,以及结合老城区改造,设置小型停车场。新建大型公共建筑应设地下停车库。
    1.3 自行车公共停车场应符合下列规定:500个车位以上的停车场,出入口数不得少于两个;1500个车位以上的停车场,应分组设置,每组应设500个停车位,并应各设有一对出入口;
    1.4 城市公共加油站应大、中、小相结合,以小型站为主。

第三篇 住宅建筑、公共服务设施和绿化规划


一、 住宅建筑规划
    克拉玛依市居住区规划建设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执行。
1、 住宅日照
    1.1 住宅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震、管线埋设、避免视线干扰等要求确定。
    1.2 根据居住建筑日照标准和本地区实际情况,克拉玛依市居住建筑日照间距系数取值设定为:新城区建筑控制区不低于1.7,老城区建筑控制区不低于1.5。
2、 住宅间距
    2.1 多层及多层以下居住建筑的间距控制:
    居住建筑日照间距按下列公式计算:L=iH
    式中:L:建筑间距;        I:日照间距系数;H:南侧建筑的计算高度
    不同方位间距按照折减系数换算。
    2.2 在满足日照间距条件下,平行布置的条式低层建筑南北之间的间距,最小不得小于10米,山墙间距不得小于6米,相邻两山墙均有居室窗户、阳台或开门的,不得小于8米。
    2.3 低层居住建筑与其相邻低、多层居住建筑的南北向间距,最小间距不得小于10米。山墙之间有公共道路的,山墙之间间距不得小于6米,多层居住建筑(不含中高层)的山墙间距不小于6米,同时需满足消防间距或通道要求。
    2.4 中、高层住宅与低多层住宅间距应按下列规定控制:
    2.4.1 中高层住宅南北向布置时,应按下表所示控制。

1.jpg


    2.4.2 中高层住宅东西向布置时,应按下表所示控制。

2.jpg


    2.4.3 高层居住建筑,沿东西向并立布置时间距应大于13米。高层居住建筑南北向的最小间距为30米,东西向的最小间距为18米。

3、 住宅层数和密度
    3.1 无电梯住宅不应超过六层。
    3.2 住宅建筑净密度最大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低层不大于43%;多层不大于32%;中高层不大于30%;高层不大于22%。
    3.3 住宅面积净密度的最大值,应符合表下列规定:
    低层不大于1.30;多层不大于1.9;中高层不大于2.4;高层不大于3.5。

二、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
1、 居住区人口规模应符合居住区分级控制规模的规定。见下表

3.jpg


2、 居住区配建指标应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执行。
3、 居住区内公共活动中心、集贸市场和人流较多的公共建筑,必须相应配建公共停车场(库)。

三、 绿化规划
1、 道路绿化
    城市道路绿化应按照《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CJJ 75—97执行。
    1.1 城市道路绿地率应符合下列规定:
    1.1.1 园林景观路绿地率不得小于40%;
    红线宽度大于50m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90%;
    红线宽度在40~50m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5%;
    红线宽度小于40m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0%。
    1.1.2 道路绿地布局中,种植乔木的分车绿带宽度不得小于1.5m;主干路上的分车绿带宽度不宜小于2.5m;行道树绿带宽度不得小于1.5m。
    1.1.3 中心岛绿地应保持各路口之间的行车视线通透。
    1.1.4 公共活动广场周边宜种植高大乔木。集中成片绿地不应小于广场总面积的25%;车站、码头、机场的集散广场集中成片绿地不应小于广场总面积的10%。
    1.1.5 在分车绿化道树绿带上方必须设置架空线时,应保证架空线下有不小于9m的树木生长空间。行道树绿带下方不得敷设管线。
    1.1.6 树木与架空电力线路导线的最小垂直距离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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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7 树木与其他设施的最小水平距离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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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居住区绿化
    2.1 居住区内绿地,应包括公共绿地、宅旁绿地、配套公建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等。
    2.2 绿地率:新区建设不应低于30%,旧区改造可酌情降低,但不得低于相应指标的50%。
    2.3 中心公共绿地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组团绿地的设置应满足有不少于1/3的绿地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的要求,并便于设置儿童游戏设施和适于成人游憩活动。
    2.4 居住区内公共绿地的总指标,应根据居住人口规模分别达到:组团不少于0.5㎡/人,小区(含组团)不少于1㎡/人,居住区(含小区与组团)不少于1.5㎡/人,并应根据居住区规划组织结构类型统一安排、灵活使用。
3、 城市绿化系统
    3.1 近期以防护林、穿城河两岸绿带和中心公园建设为主。
    3.1.1 规划建设完成城市北部生态防护林,与城区第三条防护林带连为一体,逐步构成一道长10k m,宽700m,东起九龙潭、西至西郊水库的环城防风屏障。
    3.1.2 沿穿城河中心景区规划建设市级中心公园,在沿河岸绿地与建筑之间选址布置形成带状公共绿地。
    3.1.3 结合西郊水库,大面积种植绿化,建设成为城市郊区的风景旅游区。
    3.1.4 在各个居住区、工业组团内部,以及各片区和组团之间设置一定数量的防护隔离绿地。
    3.1.5 规划新建二类居住区的绿地率不低于35%; 新建一类居住区绿地率不低于40%;旧城改建区绿地率不小于25%。
    3.1.6 规划在城区高压走廊和建成区外围,建设生态绿地。生态绿地可与苗圃、果园、现代农业开发项目等相结合。

第四篇 工程规划


    克拉玛依市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各项新建、改扩建建设工程在规划管理中应根据已经审批的克拉玛依城市及下辖镇区总体规划、市政公用设施各项专项规划进行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
    建设用地配套系统容量在超过市政公用设施的各项专项规划的系统容量要求时,建设单位必须提出建设用地内系统配套增容的方案,其实施不能影响和破坏已编制审批的专项规划的系统容量及周边建成区的系统配套使用,并应符合环保要求及国家有关法律规范、标准。

一、 给水工程规划
1、控制原则
    1.1 城市供水按照《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GB 50282—98执行。
    1.2 自备水源供水的工矿企业和公共设施的用水量应纳入城市用水量中,由城市给水工程进行统一规划。
    1.3 饮用水地下水水源地应设在不易污染的富水地段。必须按规定设置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各保护区界限应设置明显标志。一级保护区应符合行国家标准《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中规定的III类标准。
    1.4 饮用水地表水水源地应位于城镇和工业区的上游。必须按规定设置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并设置明显标志。一级保护区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HZB 1-1999中规定的II类标准。
    1.5 规划长距离输水管线时。输水管不宜少于两根。当城市为多水源给水或具备应急水源、安全水池等条件时,亦可采用单管输水。
    1.6 市区的供水管网应布置成环状。供水管道规划力求缩短线路长度,尽量沿道路布线,减少拆除;选择最佳地形、地质条件,努力避开滑坡、沼泽、塌方、洪泛区等。
2、 给水设施
    2.1 储备水池及输水干管工程:
    2.1.1 在山上水库扩建两座5000 m³调节水池。
    2.1.2 建设三坪水厂—山上水库DN800供水管线。末段泵站将作为中心城备用转水泵站,在应急时使用。
    2.1.3 末段泵站—西南工业园区DN800管线建设,长约6km,在胜利路与东环路相交处接入。
    2.1.4 大农业庭院经济带及飞机场DN200供水管线建设
    2.1.5 在新飞机场配套建设DN200供水管线建设,管线沿呼—克公路敷设,中间给大农业庭院经济带住宅供水。
3、 配水干管工程:
    3.1 中心城现有配水干管中腐蚀较严重的部分管线进行更换。
    3.2 新规划建设区按照规划配建。
    3.3 新行政区配水管线规划为环形管网。
    3.4 建立、健全采用西郊水库原水的绿化管网体系。
    3.5 在对小区环境进行绿化改造时,应建立独立的绿化管网,待主干线施工后进行连接。

二、 排水工程规划
1、 控制原则
    1.1 城市综合生活污水与工业废水排入城市污水系统应符合《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3082-1999的要求。
    1.2 克拉玛依市城镇排水体制一般采用不完全分流制,暂不设置雨、雪水排水系统。
    1.3 污水管道规划原则以及雨水排放原则应按照国家制定的规范执行。
    1.4 污水处处理厂厂址宜选择在城市地表水系统和地下水流向的下流,城市夏季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交通、运输和水电供应方便以及靠近污水、污泥的排放和利用地段,并应与城市规划居住区、公共设施保持300米以上的卫生防护距离。厂区周围应设置不小于10米的防护绿带。
    1.5 克拉玛依市属水资源不足的城市,应合理利用经处理后分别符合有关标准的污水作为农林灌溉用水、河湖景观用水、生活杂用水和工业用水。
2、 排水管网工程:
    2.1 新建居住区按照规划配建排水管线。
    2.2 在新行政区,建一条DN900排水管接入胜利路西侧已建的DN1000管线。沿西环路外侧新建DN800~DN1200事故排水管线至胜利路DN600排水管线。
    2.3 西环路沿线公路经济带的排水纳入现有系统解决,西环路以东进原系统,西环路以西(塔山路—永红路)新建DN300~DN400排水管线。永红路至滨河路段建一条DN400~DN500的排水管线,将西环路以西排水接入西一线。
    2.4 自银河路起沿东环路新建一条管径DN300~DN500排水干线,经武警支队(矿史陈列馆)、黑油山有限责任公司至一厂特车队东侧,将东部未纳入系统的污水纳入系统,经预留DN600玻璃钢管跨过穿城河,再沿东环路(穿城河南)西侧下行,向西接入沿迎宾路东侧下行的DN1000排水管线。
3、 污水处理站:
    新建南郊污水厂可以满足中心城及西南工业园区到2015年的污水处理规模。对人民医院污水及各小化工厂污水必须预处理,达标后排入城市排水系统。东沟污水库暂作为城市排水事故水库保留。

三、 电力、电信工程规划
1、 城市电力工程规划
    1.1 控制原则
    1.1.1 城市电源发电厂、变电所选址应按照《城市电力规划规范》GB 50293—1999标准执行。
    1.1.2 城市高压供电宜优先采用110KV线路供电,35KV及以上架空线路应规划专用通道,并加以保护。
    1.1.3 城市低压供电网路宜采用网格式。新建居住区、小区、商业街、大型科教文化公建及广场、大型公共绿地等地块应采用地下电缆供电。1.1.4 规划新建的66KV及以上高压架空电力线路,不应穿越市中心地区或重要风景旅游区。
    1.1.5 重要公用设施、医疗单位或用电大户应单独设置变压设备或供电电源。应满足防洪、抗震要求。
    1.2 供电设施
    1.2.1 规划2003年增容改造3号变电所、西南郊变电所,解决城区西南部新增负荷的供电需求。
    1.2.2 2003年在中心城区东南郊新建一座110kV变电所。
    1.2.3 2005年在人民广场灯光球场下新建35kV中心变电所,解决中心城区新增负荷的用电需求。
    1.2.4 城区调整新增35kV变电所2座。
    1.3 输电线路
    1.3.1 2003年完成对枢-克线、枢-南线、克-南线三线走廊的整合改造。
    1.3.2 2003年建设枢纽变-东南郊变以及3号变-东南郊变35kV线路(3×LGJ-185mm²)。
    1.3.3 2004年完成对枢-农线、枢-红线线路走廊的整合改造,并预留出枢-飞线走廊宽度。
    1.3.4 2005年对枢纽变35kV出线进行扩容改造,新增35kV出线4路。
    1.3.5 2005年建设由3号变电所-中心变电所以及北郊变-中心变电所35kV电缆线路。
2、 城市电信工程规划
    2.1 控制原则
    2.1.1 电信局含长途局、中心局、汇接局、端局、移动电话局等。
    2.1.2 电信局选址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电信部门专项规划的要求。应避免在以下地方设局:
    1、局址附近有较大振动或强噪声。
    2、局址附近有腐蚀性气体或产生粉尘、烟雾、水气较多的厂房的常年下风向及110KV以上输电线路较近的地点。
    3、局址不应临近地层断裂带、流沙层等危险地段。对抗震有要求的地区应选择对房屋抗震和建设有利的地方。避开不利地段。
    2.2 电信线路
    2.2.1 城市通信线路应优先选择地下敷设方式。风景名胜、旅游度假区应选用地下敷设方式。
    2.2.2 规划应预留微波通道,并做好保护工作。
    2.2.3 通信线路孔道应留有充分余地。并考虑宽带网、有线电视等线路的余留。
    2.3 通信设施
    2.3.1 在规划新城区南部的公用信息中心新设固定网交换机1个,在规划的5个公用信息节点内设模块局和移动基站等设备。

四、 供热工程规划
1、 控制原则
    1.1 遵循国家能源政策,结合我区资源优势。城、镇供热热源以热电厂和区域锅炉房为主。逐步规划建设利用天然气、太阳能等清洁能源供热。
    1.2 热电厂厂址应尽量靠近热负荷中心。宜在城市全年主导风向的下风向处。具有良好的供水条件。具有合理的地形高差等。厂区周围应设置卫生防护带。
    1.3 区域锅炉房的位置应靠近热负荷集中的地区。位于地质条件较好。以及交通运输方便和环境影响较小的地区。
    1.4 城市热力管网的主干线应沿热负荷中心敷设,并靠近热负荷大的用户。热水管网的合理输送距离不宜超过10km,蒸汽管网的合理输送距离不宜超过4km。
    1.5 供热设施应符合《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82的规定。
2、 区域锅炉房建设改造
    2.1 对目前设备效率低、运行状况差、老化严重的锅炉,如KZL系列逐步淘汰,根据供热负荷的发展及设备运行情况,结合大修改造,3-5年逐步拆除。具体有工人、工农、友谊、市运司、长征锅炉房。
    2.2 根据城区规划建设情况,新建前进锅炉房、新城区西南锅炉房、昆仑锅炉房三座大型集中供热设施。

五、 管线综合规划
1、 控制原则
    1.1 遵循国标《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 50289—98执行。
    1.2 工程管线的平面位置和竖向位置均应采用城市统一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
    1.3 当工程管线竖向位置发生矛盾时,应按下列规定处理:压力管线让重力自流管线;可弯曲管线让不易弯曲管线;分支管线让主干管线;小管径管线让大管径管线;临时性的让永久性的;工程量小的让工程量大的;新建的让现有的。
    1.4 工程管线在道路下面的规划位置应布置在人行道或非机动车道下面。道路红线宽度超过5Om的城市干道应在道路两侧布置排水管线。
    1.5 给水、排水、燃气等工程管线应根据土壤冰冻深度确定管线覆土深度。热力、电信、电力电缆等工程管线应根据土壤性质和地面承受荷载的大小确定管线的覆土深度。
    1.6 架空热力管线不应与架空输电线、电气化铁路的馈电线交叉敷设。当必须交叉时,应采取保护措施。
    1.7 下列情况之工程管线应采用综合管沟集中敷设:
    1.7.1 道路宽度难以满足直埋敷设多种管线的路段。
    1.7.2 道路与铁路或河流的交叉处。
    1.7.3 广场或主要道路的交叉处。
    1.8 架空管线与建(构)筑物等的最小水平静距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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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架空管线交叉时的最小垂直静距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架空管线之间及其建(构)筑物之间交叉时的最小垂直静距(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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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城区综合管道建设
    2.1 规划综合管道以道路系统“四横二纵”(“四横”为银河路、准噶尔路、昆仑路、南新路,“二纵”为友谊路、胜利路)为框架向次级道路延伸。
    2.2 规划综合信息管道建设采用集约化的建设模式,“合建共用,分摊投资”,原则上,不单独受理管道建设项目的申请。
    2.3 根据现有局所分布、信息管道现状、道路系统规划和改造计划情况及光缆网规划发展需求作出光缆网规划,考虑期限为5~15年,规划新建管道52.2km。
    2.4 新建管道的设计施工应在交叉道口设置人(手)孔,并将其与道口红绿灯杆下预留的手孔沟通,以便将来道路信息监测系统使用。
    2.5 老区综合管道建设随道路改造一同实施。已改造实施的有准噶尔路西段、友谊路、幸福路和银河路西段、天山路、准噶尔路东段、鸿雁路、红旗路、昆仑路、油建路、塔河路,2004年实施通讯路、光明路、西霞路、红星路、胜利路、东郊路道路改造工程。
    2.6 加强过河管道的管理,对已穿放的光缆和电缆进行整改,禁止电缆占用和光缆独占管孔。

六、 竖向规划
1、 控制原则
    1.1 遵循国标《城市用地竖向规划规范》CJJ83—99。
    1.2 同一城市的用地竖向规划应采用统一的坐标和高程系统。
    1.3 机动车车行道规划纵坡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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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非机动车车行道规划纵坡应小于2.5%,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混行道路,其纵坡应按非机动车车行道的纵坡取值。
    1.5 道路的横坡应为1%~2%。
    1.6 广场竖向规划除满足自身功能要求外,还应与相邻道路和建筑物相衔接。广场的最小坡度应为0.3%;最大坡度平坦地区应为1%,坡地应为3%。
    1.7 城市用地地面排水应符合下列规定:
    1.7.1 地块的规划高程应比周边道路的最低路段高程高出0.2m以上;
    1.7.2 用地的规划高程应高于多年平均地下水位。
    1.8 用地防护工程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8.1 街区用地的防护应与其外围道路工程的防护相结合;
    1.8.2 台阶式用地的台阶之间应用护坡或挡土墙联接,相邻台地间高差大于1.5m时,应在挡土墙或坡比值大于0.5的护坡顶加设安全防护设施;
    1.8.3 在建(构)筑物密集、用地紧张区域及有装卸作业要求的台阶应采用挡土墙防护。
    1.9 挡土墙、护坡与建筑的最小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9.1 居住区内的挡土墙与住宅建筑的间距应满足住宅日照和通风的要求。
    1.9.2 高度大于2m的挡土墙和护坡的上缘与建筑间水平距离不应小于3m,其下缘与建筑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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