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文件资源下载
**自治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文件**自治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文件是规范和指导本地区各类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的重要法律性文件。该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建筑法》以及**和**自治区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编制,适用于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交通水利等建设工程施工项目。
招标文件主要包括招标公告、投标人须知、合同条款、技术标准与要求、工程量清单、图纸及附件等内容,全面明确了招标范围、工期要求、质量标准、投标资格条件、评标办法和程序、合同签订与履行等关键事项。文件特别结合**高海拔、生态脆弱、气候特殊等实际情况,在施工技术、环境保护、安全生产、民工权益保障等方面提出针对性要求,确保工程建设安全、绿色、可持续。
文件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鼓励符合资质条件的区内外企业参与竞争,推动**建设市场健康发展。同时,强化全过程监管,要求招标人依法依规组织招标,杜绝围标串标、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切实维护招投标各方合法权益。
该招标文件不仅是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的依据,也是评标和合同管理的基础,对提升**建设工程管理水平、保障工程质量与进度、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3.4.3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 个工作日内施工组织设计_026大体积砼的蓄热养护,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
(3) 在评标过程或中标之后查出 投标文件内容有虚假。
3.4.5无论投标保证金来源何方,收到投标保证金的单位只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退回收款单位的名称与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的名称相符)。
3.5※ 资格审查资料(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应按新情况更新或补充其在申请资格预审时提供的资料,以
证实其各项资格条件仍能继续满足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具备承担本标段施工的资质条件、
3.5 资格审查资料(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3.5.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年检合格的证明材料、资质
证书副本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材料的复印件。
3.5.2 “近年财务状况表”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
3.5.3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工程接收
证书(工程竣工验收证书)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每张表格只填写
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4 “正在施工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复印件。
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5 “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应说明相关情况,并附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
决、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6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3.5.1 项至第3.5.5 项规定的表
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
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
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
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
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
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 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
人签字和盖单位章。委托代理人签字的,投标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投标
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章或由投
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
3.7.4 投标文件正本、 副本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
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3.7.5 投标文件的投标函件、经济标书、技术标书、业绩标书应分别装订成册,具体装订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1.1 投标文件的投标函件和电子文件,经济标书,技术标书,绩信标书应分开包装,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4.1.2 投标文件的封套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3 未按本章第4.1.1 项或第4.1.2 项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在本章第2.2.2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2.5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本章第2.2.2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
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4.3.2 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7.3 项的要求签字
或盖章。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3.3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 条、第4 条
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在本章第2.2.2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
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宣布开标纪律;
(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并点名确认投标人是否派人
(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5)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确定并宣布投标文件开标顺序;
(6)设有标底的,公布标底;
(7)按照宣布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公布投标人名称、标段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
情况、投标报价、质量目标、工期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8)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
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
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招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
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
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2.1在本章第3.3 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
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2.2投标人收到中标结果通知书,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7.2.2规定时间内予以确认。规定时间内未确认的,招标人视为投标人已默认中标结果。
7.3.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
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联合体中标的,其
履约担保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
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要求。
7.3.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3.1 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
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 天内中特玻璃多层厂房及科研楼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
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
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
7.4.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加倍退还投标保
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高处作业施工方案8. 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 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