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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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类别:工程项目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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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办法

《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办法》是为规范预拌混凝土生产、运输、施工全过程质量管理,保障建设工程结构安全与耐久性而制定的专项管理制度。该办法明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及检测机构等各方质量责任,强调“谁生产、谁负责,谁使用、谁把关”的原则。

办法要求生产企业须取得相应资质,配备符合标准的试验室、专业技术人员及计量检定合格的生产设备;严格按设计配合比和《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55)等标准组织生产,严禁擅自变更原材料或配合比。所有原材料(水泥、骨料、外加剂、矿物掺合料等)须经进场复检合格后方可使用,并建立可追溯的台账记录。

运输环节强调罐车清洁、匀速搅拌、控制运输时间(夏季≤1.5小时,冬季≤2小时),防止离析、初凝或坍落度损失超标。交货时须提供《混凝土发货单》及对应批次的出厂合格证、强度检验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

施工现场实行“三验制度”:验收发货单与浇筑部位一致性、验收混凝土工作性(坍落度/扩展度、和易性)、验收试块留置(每100m³不少于1组db4401/t 19-2019标准下载,大体积或重要结构加密取样)。严禁加水、随意调整配合比或使用超时混凝土。

办法还规定质量监督部门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对违规行为采取约谈、通报、暂停供应、信用扣分乃至清出市场等惩戒措施。通过全过程闭环管理,切实提升商品混凝土质量可控性与工程实体质量保障水平。(全文约498字)

1.3 本办法包括商品混凝土的使用申请、审核及使用过程中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

1.4 凡参与XX新区西外环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的施工单位如需使用商品混凝土应认真执行本办法。

1.5 在执行本办法的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给XX大道公司工程部。

2 商品混凝土合格供方条件及审查程序

2.1 施工单位负责初步选定商品混凝土供应商,并提供详细资料,驻地办初步审查后,总监办负责组织参建各方进行商品混凝土合格供方的全面审核工作。

2.2 商品混凝土合格供方应具备的条件:

2.2.1 供应商资质等级为预拌商品混凝土专业承包三级及以上(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颁发)企业,注册资金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

2.2.2 通过计量管理体系认证( 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

2.2.3 人员要求:总工程师应具备材料专业或相近专业本科学历、高级职称,试验室主任应具备材料专业或相近专业本科学历、中级职称,并从事本行业5年以上。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要求持证上岗。

2.2.4 生产能力:具有90m3/h(及以上)生产线两条以上,且单站年生产能力在50万m3以上。

2.2.5 运输能力:单站配备商品混凝土运输车15台以上,泵车2台以上(臂长37m以上)。

2.2.6 调度能力:供应商应具有一定的综合调度能力,应保证西外环工程混凝土连续浇筑,因故间断的,其间隔时间一般情况下宜在20分钟之内,极端特殊情况不得超过1小时。

2.2.7 具有混凝土搅拌站级的独立试验室并取得相应资质,且试验设备必须满足商品混凝土试验要求。

2.2.8 搅拌楼计量系统应具有计量自动补偿系统,且原材料每盘计量偏差和累计计量偏差应符合规范要求。同时该系统具有每盘数据自动备份功能,并可随时打印任意一盘的计量数据,确保商品混凝土质量的可追溯性。

2.2.9 商品混凝土送货小票应通过控制台即时打印,防止人为错误发生。送货小票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主要内容:供应方、委托方单位名称、任务单号、配合比编号、工程名称及部位、出站时间、强度等级、原材料计量数据等。

2.2.10 料仓应具有防雨、雪措施,且应设有足够高度的隔板,防止原材料混杂。

2.2.11 不同规格、产地的原材料应分别贮存,同时应根据任务量对原材料进行一定数量的储备。

XX新区西外环高速公路工程C50及以上级别混凝土所用原材料规格、产地应进行标识,必要时设专门的储存场地。粗集料含泥量应<1%,细集料含泥量应<2%。对特殊混凝土的原材料质量控制应按照合同和有关规定执行。

2.2.12 供XX新区西外环高速公路工程使用的砂、石料储存场地,地面应硬化且具有良好排水功能。

2.3 施工单位应向驻地办、总监办逐级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报送相关资料 (详见附表 一 )。原则上每家施工单位申请商品混凝土供应商不宜超过3家。

2.4.1 资质审查:驻地办根据申报材料对申报供应商的资质、技术力量主要生产设施及试验室设备等是否符合要求进行初步审查。

2.4.2 进站检查:资格审查通过后,由总监办组织,大道公司工程部、总监办、驻地办、施工单位相关人员参加,联合对供应商主要包括原材料贮备情况、生产系统、质保系统及供应系统等方面对其资格进行检查,同时总监办、驻地办进行原材料的常规抽检。施工单位或商品混凝土供应商除做常规项目抽检外,还应对非常规试验检测项目(如水质分析、集料碱活性、外加剂、水泥化学指标、砼最大氯离子含量、最大碱含量及耐久性指标等),在监理的见证下委托有相关资质的试验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2.4.3 大道公司工程部、总监办根据资质审查、进站考察和原材料抽检的结果对供应商进行审批。

2.5 各标段施工单位应与至少两家混凝土供应商签署供应协议,以保证现场供应。

2.6 供应商要保证服务质量,对施工现场少量的混凝土需求,不得拖延、拒绝。

3 商品混凝土的质量管理

3.1 各施工单位负责对各自选定的商品混凝土进行质量管理,驻地办、总监办进行分级质量监理工作。

3.2 总监办每季度对XX新区西外环高速公路工程商品混凝土供应商进行一次检查。检查不合格的商品混凝土供应商将不允许参与XX新区西外环高速公路工程混凝土供应。

3.3 为确保混凝土质量,对商品混凝土合格供方实行抽检制度。驻地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对商品混凝土供应商按规定频率进行抽查(包括原材料抽样检测),对不同施工部位的混凝土均应进行抽查。抽查中如发现问题,及时要求整改,问题严重的,上报总监办和大道公司工程部。

3.4 为保证拌和料质量,商品混凝土站拌制混凝土时,施工单位、驻地监理单位试验人员应进行全过程旁站,对原材料和配合比进行过程控制,严格按照批复的配合比进行拌制。

3.5 在商品混凝土供应过程中,如发生以下任意一种情况,将暂停商品混凝土的现场供应。

3.5.1 发现原材料技术指标不符合规范要求。

3.5.2 搅拌楼操作人员不按要求操作,在没有书面通知的情况下随意调整配合比。

3.5.3 搅拌楼操作人员不按要求操作,随意调整单盘混凝土搅拌时间。

3.5.4 搅拌楼计量系统误差较大,超过规范允许偏差的。

3.5.5 搅拌楼计量自动补偿系统不能有效补偿的。

3.5.6 存在随意对混凝土搅拌式运输车中加水的情况。

3.5.7 由于运输能力不能保证造成关键部位混凝土不能连续浇筑,影响施工质量和结构使用安全的情况。

3.6 对暂停混凝土现场供应的供应商,要求限期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报逐级复查,复查合格后方可继续为西外环工程供应混凝土。

3.7 供应商发生以下任意一种情况,将终止其供应资格。

由供应商自身原因造成重大混凝土质量问题db13/t 5191-2020 公路桥梁基桩钢筋笼长度电磁法检测规程,并给结构安全使用造成隐患。

以入围混凝土供应商名义,利用其他未经检查的混凝土供应商进行现场混凝土供应。

4.1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4.2 本规定由天津市XX大道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工程部负责解释。

西外环工程商品混凝土供应单位申请审批表

技术交底记录(沟槽开挖)施工单位名称: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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